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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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政【2010】8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
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结合我省实际,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95号)作了修订补充,就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规范试点工作
深入贯彻国家发展农村金融的方正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坚持有序推进、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严格监管的原则,正确引导民间融资,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
(一)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有关规定,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建立有省金融办、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综合指导,制定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
培训,开展业务检查。

对经营规范、业绩优良、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向银监部门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二)设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批、监管工作。

成立有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的审核和审批及上报备案工作,组织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三)个县(市)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申报、监管工作。

成立有分管副县(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金融办或相关机构,具体负责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和组建方案,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

三、从严设立标准,严把市场准入
(一)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二)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一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一般不得低于8000万元。

贫困县设立首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适当降低,但最低不得少于2000万元。

主投资人持有股份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不超过10%。

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适时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

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在筹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上限为3亿元。

对于经营规范、业务发展快、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正式开业运营1年后允许增资扩股。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要资信优良,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入股的资金是自有的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股东提出申请前,应连续3年以上盈利,经营稳健,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主投资人要从在本县(市)注册的管理规范的民营骨干实体企业中选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一般不低于其对小额贷款公司出资额的3倍,连续3年赢利,3年合计净利润不少于其出资额。

公安等部门要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风险控制以及贷款发放、审批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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