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债的发生原因之合同
引起债的产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哪些
引起债的产⽣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哪些债的发⽣均是基于⼀定的法律事实原因,这些能够引起债的关系产⽣的各种法律事实被称之为债的发⽣原因。
债可以基于当事⼈的法律⾏为⽽发⽣,也可以基于法律⾏为以外的其他原因⽽发⽣。
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引起债的产⽣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哪些⼀、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然⼈、法⼈、其他组织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后,即在当事⼈之间产⽣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根据。
基于合同所产⽣的债,称为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是当事⼈在平等基础上⾃愿设⽴的,是民事主体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也是债的最常见、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单⽅允诺单⽅允诺也称单独⾏为或单约束⾏为,是指表意⼈向相对⼈作出的为⾃⼰设定某种义务,使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
依意思⾃治原则,民事主体可基于某种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设定单⽅义务,同时放弃对于他⽅当事⼈的对价请求。
因此,单⽅允诺能够引起债的发⽣。
在社会⽣活中较为常见的单⽅允诺有悬赏⼴告、设⽴幸运奖和遗赠等。
三、侵权⾏为侵权⾏为是指不法侵害他⼈的合法民事权益的⾏为。
依法律规定,侵权⾏为发⽣后,加害⼈负有赔偿受害⼈损失等义务,受害⼈享有请求加害⼈赔偿损失等权利。
这种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为之债。
侵权⾏为之债是除合同之债以外的另⼀类较为常见的债,它由⾮法⾏为引起,依法律规定⽽产⽣,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
四、⽆因管理⽆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利益受损失⽽为他⼈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为。
⽆因管理⼀经成⽴,在管理⼈和本⼈之间即发⽣债权债务关系,管理⼈有权请求本⼈偿还其因管理⽽⽀出的必要费⽤,本⼈有义务偿还,此即⽆因管理之债。
⽆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样,都是因合法⾏为⽽发⽣的,⼆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因管理之债为法定之债。
五、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并使他⼈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
2014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考复习资料
2014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考复习资料一、辽宁省政法干警民法学婚姻家庭部分的核心重点内容:1.结婚。
结婚内容包括婚姻的成立,也就是结婚登记制度,结婚的条件,婚姻的效力等内容,最重要的还是婚后夫妻财产制度,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共同财产,是常考点之一。
2.离婚。
离婚的基本形式,离婚之后的财产归属,离婚的限制性规定,离婚的补偿、赔偿制度要做基本的了解。
3.收养的基本制度。
收养的成立阶段考点比较多,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条件,要做重点的掌握,另外,收养解除之后的内容也要注意一下。
二、辽宁省政法干警民法学继承部分的核心重点内容:1.继承的概念、种类和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继承是指将死考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的主要分类是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除此之外,考生对我国继承制度的五大基本原则也应当有基本的了解。
2.继承权。
考生应当掌握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的行使、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方式、继承权的保护、遗产的概念与范围。
3.法定继承。
考生应当掌握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条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及其适用条件、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和方法。
4.遗嘱继承。
案例题的高发地带,而且一旦涉及案例分析,往往难度较大,考生应当掌握遗嘱、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方式、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特征及其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5.遗产的处理。
应掌握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通知的范围及遗产的范围、遗产的分割原则和分割方法、遗产债务的范围、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和清偿办法、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五保护"遗产的处理。
三、辽宁省政法干警民法学人身部分的核心重点内容: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其他民事权利存在的前提。
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第七章债权
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第七章债权民法学是政法干警考试的重要科目,华图教育对民法学各章节的重要知识点进行了提炼汇总,希望能够帮助参加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更好的复习。
一、债的履行原则债的履行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债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1)实际履行原则,即要求按照债的标的来履行,而不能任意用其他标的来代替。
(2)全面履行原则,即除经债权人同意外,债务人必须在债的标的物以及其数量、质量、格、债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方法等各方面严格按照债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协作履行原则,即双方当事人在债的履行中应当相互协作。
(4)诚实信用原则,即在债的履行中要求当事人按约定的标的来履行,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债,还要求债的双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以外的一些附随义务。
二、债的不履行及其民事责任债的不履行是指未依债务的内容给付以满足债权的状态。
债的不履行状态有四种:(1)拒绝履行,指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却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
对于履行期已届满的债务拒绝履行,根据债权人的选择,债务人负强制履行或损害赔偿的责任。
对于履行期未届满的债务,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债权人也可以拒绝受领,若系双方合同,债权人可因此解除合同。
(2)履行不能,指不能履行债务从而不能实现债权。
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的履行不能,发生免除给付义务和代偿请求权;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的履行不能,对于全部不能,债务人无须履行原定的给付,但须负损害赔偿之责。
对于部分不能,债务人对不能履行的部分负损害赔偿之责,对其他部分仍应按原定的给付履行。
(3)不适当履行,指债务人没有完全按照债务的内容所为的给付,包括暇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对于尚未补正的不适当履行,债务人有补正其为完全履行的责任。
对于加害给付,债务人除负补正责任外,还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对不能补正的不适当履行,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履行迟延,指已届履行期而能给付的债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为给付所发生的迟延。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债的概述重点知识点
债的概念与要素「债、债权、债务」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让渡商品与实现价值之间存在时间差的合理性,为了保证这种差距能够消除,债的本质是法律上的一种可期待的信用。
通过赋予双方之间的债以法律上的效力,保证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合同之债、缔约过失之债和准合同(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侵权之债。
2.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给付)的权利。
(1)债反映的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关系依其形态分为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前者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后者为动态的财产关系。
债属于后者。
债的标的并不以具有财产价值为限,有些不具有财产性内容的给付,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不作为等,也可以作为债的标的。
当然,债的标的中以具有财产价值者为主。
(2)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
债的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主体(债权人)和义务主体(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无权请求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债务。
有些属于给付行为之债:即以单纯地提供劳务为内容的债。
如,诉讼代理合同、委托合同、家教服务合同等。
有些属于给付结果之债:即不以单纯提供劳务为内容,而是追求行为之结果的给付,如,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
(3)债权具有平等性。
当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因债权没有公示性,故各个债权具有同等的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数个债权,各债权之间互不排斥,可以相容。
【注意】债的平等性也有若干例外:《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和第10条规定的“动产多重买卖”中,数个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请求实际履行”的债权就不平等。
类似的还有《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的“一房数租”。
(4)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
债的关系通常与一定的财物、智力成果或者劳务相联系,但债的客体并非财物、智力成果或劳务,而是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交付财物、转让智力成果、提供劳务等行为。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债的发生原因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债的发生原因【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债的发生原因任何债的关系,都有其发生、消灭的过程。
债的发生,仅指债的关系原始的产生。
能够引起债的关系发生的,是一定的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行为又有合法行为与不法行为之分。
合法行为引起债的发生的主要有单方允诺、无因管理,不法行为引起债的发生的主要有缔约上的过失,行为以外的引起债的关系发生的主要指不当得利。
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缔约上过失所生之债为法定之债。
另外合同部分的内容在最后一章作具体介绍。
第一节不当得利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
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时,因为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另一方因此受有损害,法律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规定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的不当利益,不当得利人有义务返还其所得利益,在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政法干警简答题
第一部分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简答:简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点:1.从主体方面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2.从意思表示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即财产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3.从内容方面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4.从利益实现方面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二、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简答: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特点:1.主体处于平等地位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2.与人身不可分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3.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人身关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但人身关系与财产利益又有联系。
有些人身权的存在是取得财产利益的前提,有些人身权的行使,可以产生财产利益。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简答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
表现:(1)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要诚实,不弄虚作假,即善意进行交易。
(2)民事主体行使权利要恰当,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即善意行使权利。
(3)民事主体在履行义务时要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善意履行义务。
(4)在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民事主体应当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即善意解决纠纷。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97):债的发生原因
1.债的发生原因,指能够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
债的发生,仅指债的原始发生,因债权转让或者债务承担形成的债,称为债的移转,而非债的发生。
债有两类发生原因:(1)意定之债(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债);(2)法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债)。
2.上述债的各个不同的发生原因可以被整合为一体,形成统一的债法制度的原因:
(1)上述法律关系被整合为一体,构成债之内在统一性的共同因素在于其法律效果的相同性。
即上述各种法律事实,在形式上均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给付)。
此种特定人有权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关系,就是债。
(2)不过,在指导原则、社会功能及构成要件上,各种债并不相同:①合同之债,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私法自治理念,其须受保护的,乃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及期待。
②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件下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③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上依据的财物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之义务。
④侵权行为制度旨在填补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益所生的损害,期能兼顾加害人的活动自由与被害人的保护。
(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王先生总结得多好呀!)。
2014年辽宁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资料考点汇总
2014年辽宁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资料考点汇总认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的标准依次为(记住:依次两个字)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没继承人的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
在胎儿出生时,可能存在三种情况——1)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的,由其母亲监护保管。
2)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3)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已经转化为婴儿之财产,依法定继承制度作如下处理: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
无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三种情况:1)无民事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为行为能力而无效。
2)无民事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一般亦有效。
3)除以上两个行为外,其余皆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四种情况: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原则上人民法院不能以“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为理由而认定该合同无效,除非当事人违反了以下禁止性规定:1)限制经营的,如麻醉品、黄金及黄金制品2)特许经营的,如食盐、烟草制品3)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其他立法文件)禁止经营的,如毒品当然,法人的权利能力并非无所不包,还是要受到法律的限制,这一限制是通过:“法人的目的事业”范围来实现的。
如机关法人为非营利法人,若其签订了一份营利性质的合同,则属于无效行为。
监护一般父、母首先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这一关系由出生开始,父母离婚并不影响其成立。
例外的情况是——对子女犯罪、对子女有虐待的、对子女明显不利的若父母不在人世或丧失监护能力,下列人员为法定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成年兄、姐以上有顺序之分,但同一顺序中担任监护人的,并无人数的限制,一人或者数人均可。
指定监护有两种:1)有关组织(即未成年人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2)人民法院指定两个指定之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必经程序,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14福建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之民法 ——债权
2014福建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之民法——债权福建政法干警考试信息: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之民法——债权债的概念与特征所谓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的法律特征是:(1)债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3)债的客体不限于物,还包括行为等;(4)债权的实现须以债务人的一定行为作条件;(5)致使债产生的事实或行为,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
债产生的根据债发生的根据,即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使自己受益、他人受损;(3)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4)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
债的分类债的分类主要有:(1)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3)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5)主债与从债;(6)财务之债和劳务之债。
债的履行1.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债所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完全实现。
2.债的履行原则主要有四个:(1)实际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4)适当履行原则。
债的消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消灭的原因或方式主要有:(1)清偿。
又称履行,是指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2)抵消。
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自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相互消灭。
(3)提存。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从而消灭债的制度。
(4)免除。
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
(5)混同。
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此外,作为债的主体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也可能造成债的消灭。
2014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模拟试卷一
2014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模拟试卷一2014河南省政法干警考试时间预计在9月下旬,为了帮助广大考生能够顺利通过笔试,京佳教育产品研发中心特精心研发了系列政法干警考试预测模拟试卷。
资料获取:欢迎关注河南京佳微信(微信号:henanjingjia),私聊小编,即可轻松获取!一、单项选择题1. 李某因事需外出一段时间,将自己的一套住房交给朋友魏某照管,后魏某未经李某同意将该套房屋出租给王某居住。
当李某知道后很不高兴,但鉴于既成事实,只好表示同意。
李某表示同意的行为是行使()。
A. 形成权B. 请求权C. 支配权D. 抗辩权2. 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 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 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 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 乙去水库游泳,甲见其因抽筋溺水身亡而不救助3. 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B. 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 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D. 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4. 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在未明确约定归属时可以由()。
A. 各合伙人分配所有B. 合伙人按份共有C. 合伙人共同共有D. 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5. 下列机构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A.上海铁路局B.北京市邮电局C.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D.广州白云机场6. 张某因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其一间私房被其配偶李某继承。
李某与王某再婚,并将该房出租得租金2万元。
后张某回来,要求李某返还房屋,引发纠纷。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继续有效B. 李某应返还房屋,但无需返还租金C. 李某和王某离婚后,与张某的婚姻关系继续有效D. 李某应返还房屋和租金给张某7. 甲租用乙的房屋,半年后甲拒付租金,乙请求甲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
司考民法学讲义:债的发生
司考民法学讲义:债的发生司考民法学讲义:债的发生。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债的发生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学讲义:债的概念和要素2014年司考民法:侵权责任法2014年司考民法:产品责任2014年司考民法:高度危险责任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依据合同的约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
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
二、单方允诺:也称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中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的表示。
单方允诺导致债的发生原因主要为设立财团法人的捐助行为等,注意捐助行为不同于赠与,赠与是合同因而是双方行为。
三、侵权行为:依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受害人对加害人所享有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为侵权行为之债。
法律敎育网四、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发生后,管理人得向被管理人请求支付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遭受的损失和所承担的债务,该请求权即为无因管理之债。
五、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
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侵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六、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成立前订立的过程中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照顾、保密、告知、通知等前契约义务而应当对对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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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债的发生
四、优等悬赏广告 优等悬赏广告,是指数人分别 完成指定行为的,广告人只向被评 定为优等者支付报酬的悬赏广告。 如优秀论文选拔、技术方案选 优等悬赏广告。
第四节 无因管理
一、意义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 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三点说明:
(一)无因管理是为他人利益 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缺此要件的,不生不当得利。 取得财产利益,包括两种情形: 1.财产的积极增加。 即得到财产利益而使财产总量 增加。 包括:(1)取得财产权或其他 财产利益;(2)财产权效力扩张或
加强。如取得不动产的添附物,使 不动产所有权的效力扩张;(3)权 利限制消灭。如债务人的所有物上 的担保物权消灭;(4)债务消灭。
(3)管理的事务是否利于本人 应依客观标准,即管理的事务在 “一般人”是否有利。此可谓“一 般人判断标准”。
无因管理,当事人间无约定的 和法定的管理关系,管理人无从知 晓本人的主观愿望,只能根据一般 人的标准,判断管理的事务是。
三、效力 无因管理的效力,是管理人与 本人间发生无因管理债权、债务。 (一)管理人的义务和权利 1.义务。 管理人负有对管理的事务适当 管理的义务。(《物权法》第111条
中的“保管”义即为此)未尽此义 务致本人损害的,负担赔偿责任。
适当管理义务包括: (1)管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 注意义务,依本人明示的或可得推 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 行管理。否则,对造成的损失负有
赔偿责任。 (2)不得擅自中止管理。否
则,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开始管理的通知义务。开
第三节 悬赏广告
一、意义和性质 (一)意义 悬赏广告,是以广告方式对完 成一定行为者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简要说明如下: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记忆口诀
政法干警民法速记口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场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置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4出资缺乏、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当,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当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当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当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当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债的产生方式即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产生方式即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债的产生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向相对人作出为自己设定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如遗赠等。
2 合同。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的一种形式。
3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并因此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发生,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侵权人也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由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4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属于法定之债。
管理人可请求受益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管理人在管理中有重大过失的,应付赔偿责任。
5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得利的行为。
不当得利也属于法定之债。
受损人因此而享有了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的权利,并因此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
特别提示债的产生还有一些其他方式。
例如,当事人在缔结合约过程中,因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会导致债的产生;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等行为致人损害,也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的焦点主要是债务便条的识别问题。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具有三个要素,即债的主体,包括享有权利的债权人和承担义务的债务人;债的内容,指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负有的义务;债的客体,即债权和债务指向的对象。
债的产生也同其它法律关系一样,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根据。
法律事实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如死亡引起的法定继承之债。
法律行为是指依当事人的自觉意志而作出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2014年河北政法干警笔试民法中关于债的复习
2014年河北政法干警笔试民法中关于债的复习债法和物权法并列为民法的两个重要的分支部门.在债法中,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较多,参加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应当要能够准确把握.1.债的概念和债的种类.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主体、内容、客体是债的三要素,这是考生应当理解的内容.对于债的不同分类以及各种分类的法律意义考生应当重点把握.2.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考生应当掌握:债的关系可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法律事实而发生;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债的主体变更;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以及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以及对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5.合同法部分.这一部分的内容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应当重点掌握: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种类;合同订立的概念、要约的概念、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效力、要约的生效时间和要约失效的原因;承诺的概念、承诺的方式和时间、承诺的撤回;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和合同法关于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原因的规定;合同效力的表现、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原则、内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变更的含义、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担保的概念与种类、保证的概念与设定、保证的两种方式和保证的效力、定金的性质、定金的种类与效力、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各种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等.例题再现例1.简述我国民法中合同终止的情形【参考答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例2.多选题:债发生的根据即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A.合同B.不当得利C.无因管理D.侵权行为【参考答案】债的产生根据,又称债发生原因,是指因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债的发生原因(2)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债的发生原因(2)【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不当得利的理论基础为衡平观念,但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却不能固守衡平观念,不能直接用衡平观念解决不当得利问题。
适用时应严格遵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否则会使不当得利处于弥补法律救济措施不足的地位,扩展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范围。
王泽鉴先生也指出:公平或正义是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基础或本质,但任何法律制度,究极言之,莫不根基于公平和正义。
衡平原则已落实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件,自然不能将不当得利法作为实现正义的万灵丹。
受有利益致他人损害,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应依实体法规定及其蕴含的价值加以判断,不宜直接以衡平原则作为判断标准。
三、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没有合法的根据。
(一)取得利益取得利益,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
包括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和财产利益的消极增加两个方面。
1、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是指因权利增强或义务减弱而扩大了财产范围,具体有:(1)财产权利的取得,如取得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等;(2)占有利益的取得,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如占有人基于占有的事实而取得持有财产利益的法律地位;(3)财产权利的扩张,如因添附而扩展原有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范围;(4)财产利益上的负担消灭,如存在于物上的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消灭,从而免去了所有人对标的物行使所有权的负担;(5)债务消灭,债务人既存的债务消灭,从而使债务人的财产发生积极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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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债的发生原因之合同
政法干警民法学的教育科目分为文化综合,法学专业综合和政法干警民法学。
其中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介绍债的发生原因之合同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债的发生原因之合同
债的发生,是指基于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民事主体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在各国民法上,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下面就其中的合同进行分析。
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这一定义,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因此民法上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首先,尽管合同主要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即债权合同),但并不以此为限,而是涉及各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物权关系、身份关系)。
其次,合同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包括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当事人之间原始地发生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成立合同使他们之间原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形成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成立合同使他们之间原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3)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首先,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其次,合同的成立须各岗当事人相互为意思表示。
最后,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所谓意思表示一致,也称为合意,是指当事人各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在内容上相互吻合,不存在分歧。
在理解合同概念时,应将民法上的合同概念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加以区别。
合同法地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这一规定,并未否定该条第1款所确立的合同定义,亦即没有否定上述“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的合同性质,只是限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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