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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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减轻处罚的,以法定下限为基数,给予轻微违法行为20%-40%、通常违法行为40%-60%、严重违法行为60%-80%的罚款;
从轻处罚的,罚款分别按照左列与之对应的通常裁量标准的罚款下限确定;
从重处罚的,罚款分别按照左列与之对应的通常裁量标准上限的80%至上限确定。
通常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收入 50% 以上1.5 倍下列罚款。
证》。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
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轻微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
减轻处罚的,以法定下限为基数,给予轻微违法行为20%-40%、通常违法行为40%-60%、严重违法行为60%-80%的罚款;
从轻处罚的,罚款分别按照左列与之对应的通常裁量标准的罚款下限确定;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吊销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下列的罚款。
通常违法行为
吊销药品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下列罚款,且2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书。
轻微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减轻处罚的,以法定下限为基数,给予轻微违法行为20%-40%、通常违法行为40%-60%、严重违法行为60%-80%的罚款;
从轻处罚的,罚款分别按照左列与之对应的通常裁量标准的罚款下限确定;
从重处罚的,罚款分别按照左列与之对应的通常裁量标准上限的80%至上限确定。吊销许可证,按照《退出规则》执行。

四川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四川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门备案。
4 卖、伪造‘健康合格
1.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 200 元 顿期限至 90 天止。
证’的
至 800 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 7 天以内停业整顿处
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
90 天止: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 90
天止: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生标准和要求,而继
1.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两项主要卫
元至 200 罚款仍无改进者,处以 100 元至 400 元罚款;
门备案。
续营业的
生指标不合格者;
4、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 100 元至 400 元罚款:
予责令 7 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
生行政主管部
卫生管理条例》未取
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 1.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 200 元
6 得卫生许可证,擅自 至 800 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期限至 90 天止。
门备案。
营业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 7 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
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
2.不调离《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患者的。
期限至 90 天止。

陕西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 (1)

陕西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离治疗的;(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行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传播、流行的;(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第六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处理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Array定的冷藏条件下储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二)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三)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造成传染性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管理办法》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自由裁量权项目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自由裁量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对责任区的负责人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责任区的负责人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所负责的责任区没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地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没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责任人没有及时劝阻、制止,或者报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对违反规定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对违反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查证的违法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于违法性质相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并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2020年)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2020年)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2020年)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2020年)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2020年)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2020年)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2020年)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2020年)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2020年)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2020年)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2020年)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2020年)。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You can't measure it, you can't manage i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第十七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我国其实在很多的法律当中都有提到过对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时候要适当,所以这里的适当就给了有机会作出处罚的这些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

但是不管任何事情,所谓的自由都还是应该有一个参考依据作为约束的。

就像是我国监管卫生防疫的行政机关,就需要遵循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参考依据对违法机构作出裁决。

一、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行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与《安徽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配套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反卫生计生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处罚结果等予以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或者相当。

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

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

天津市医疗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通用规则(2023版)第一条行政处罚裁量采取从轻、一般、从重三个档次。

第二条同时违反多项法律规定,且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的,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三条罚款幅度在5000元以下的,最小裁量刻度为500元。

罚款幅度超出5000元、在IOOOo元以下的,最小裁量刻度为1000元。

罚款幅度超出IOOOO元的,属于从轻档次的最小裁量刻度为1000元,一般档次和从重档次的最小裁量刻度为5000元。

罚款幅度以倍数计算的,最小裁量刻度为1倍;基数大于等于1万元的,最小裁量刻度可以为0.5倍。

第四条当事人的下列情形属于从轻档次情节:(一)违法行为较轻、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且未发现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二)违法行为较轻,及时纠正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整改报告,且未发现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

第五条当事人的下列情形属于从重档次情节:(一)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情节严重”情形的;(二)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的;(S)逃避、妨碍执法,或拒不配合执法的;(四)干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设有“情节严重”处罚,但未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情形的,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一)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二)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三)教唆、胁迫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既不符合从轻档次又不符合从重档次的,原则上按照一般档次进行裁量。

既具备从轻档次情节又具备从重档次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并根据主要情节进行裁量。

第八条有裁量基准分则的行政处罚事项,处罚档次、基准、情节划分以相应分则为准,其他要求依据通则裁量。

无裁量基准分则的行政处罚事项依据通则裁量,通则裁量从轻的基准约为小于等于30%,通则裁量一般的基准约为30-70%,通则裁量从重的基准约为大于等于70%o第九条依法适用《行政处罚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规定的,先按本规定进行裁量,再适用《行政处罚法》。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近年来,随着卫生领域的发展,各种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也逐渐增多,给卫生行政工作带来了不少挑战。

而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出台,不仅可以帮助相关部门更好地处理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也可以提高卫生行政工作的规范和效率。

1.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作用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时所具有的自由裁量权。

这种权利虽然具有灵活性和创造性,但如果被滥用或不当使用,可能会给卫生行政工作带来一定的风险和不良影响。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可以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和处罚标准,使他们在处罚卫生违法行为时更加科学、公正和合理。

(2)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效率。

标准化的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可以加快卫生行政执法的程序和速度,提高执法效率,为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3)提高卫生行政执法质量。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可以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相应的技能和知识,使其具备更加专业化和精细化的执法能力,从而提高卫生行政执法的质量。

2.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内容和要点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包含以下内容:(1)卫生行政执法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可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程序,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裁量处罚等程序,并强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程序来开展工作。

(2)卫生行政执法标准。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可以提供卫生行政执法的标准和要求,包括罚金数额、责令改正的内容、暂扣或者吊销证照的时间和主体等,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卫生违法行为时有明确的依据和标准。

(3)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职责。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可以明确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包括权力的范围和限制、管理和协调工作的职责以及执法中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等。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青云谱区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目录1、食品卫生法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5、消毒管理办法6、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7、学校卫生工作条例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9、传染病防治法10、艾滋病防治条例1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1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1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14、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15、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6、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17、血吸虫病防治条例18、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1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1、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2、中药品种保护条例23、中医药条例24、江西省发展中医条例25、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6、执业医师法27、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8、护士条例29、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30、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2、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33、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3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3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6、药品管理法37、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38、处方管理办法39、人体器官移植条例40、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41、献血法4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4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44、血站管理办法45、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46、母婴保健法47、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48、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49、人口与计划生育法5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51、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52、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5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54、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55、职业病防治法5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5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58、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59、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6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61、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6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6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6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65、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一、食品卫生法(2009年6月1日废止)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山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中山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中山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第一部分:公共场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擅自扩大营业项目或逾期三个月未申请复核卫生许可证的(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法律依据: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0000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0元至800元罚款:4.违反《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1.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200元至800元罚款仍无改进者;(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

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1页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逾期三个月未申请复核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擅自扩大营业项目。

警告,罚款800元。

2、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

罚款1500元。

3、两次罚款仍无改进者,处以7天内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延长停业期限至90天止。

4、90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吊销“卫生许可证”二、公共场所经营者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的(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0000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

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

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依据《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行政规范(以下简称法律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江苏省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状态等,依据法律规范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以及在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权。

第四条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五条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原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作出裁量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予以解释的,应当耐心解释。

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法律规范效力不同,效力高的优先适用;(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七条实施自由裁量权应当依据法律规范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所实施的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相同的行为应当相同对待,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素给予优待或者歧视。

第八条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规范规定必须先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先书面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如不改正,再依法作出罚款或者其他处罚。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物品、没收违法(非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

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违反规定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裁量因素裁量标准备注1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警告,责令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从重有本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般有本条规定的第(一)、(二)、(九)项情形的有本条规定的第(三)、(四)、(五)、(十)~(十二)项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或对患者造成伤害的有本条规定的第(六)~(八)项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或对患者造成伤害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1 -- 2 -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裁量因素 裁量标准 备注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

分。
改正,造成血吸 项处八千元以上
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
虫病疫情扩散 一万元以下罚
种苗等繁殖材料的; (五)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
的;或其他严重 款,对个人每项
后果。
处三百元以上五
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
百元以下罚款。
5
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
县级以
责 令 通 不予处罚情节


的建议信息的。
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 上 卫 生 和 计 过 大 众 媒 体 轻微违法情节
发布接种
责令通过大
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 划 生 育 行 政 消除影响,给
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 部门
予警告;有违
第二类疫苗的 众媒体消除影 建议信息的。 响,给予警告;
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
的。
民 政 府卫 生主 管 部门 责令 立即 改
法持有的疫 苗货值金额 2
违法持有的疫苗 货值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额二倍以
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
倍以上 5 倍以
上三倍以下罚
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
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
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
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
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 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
预防、控制措施的。
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 政 府卫 生行 政 部门 责令 限期 改
正,给 予警 告, 处五 千元 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卫生法规、卫生标准和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处罚权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由裁量确定处罚的幅度和方式的标准。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直接关系到卫生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果。

为了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适用,提高卫生行政执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果,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卫生法规、卫生标准和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二、裁量标准。

1. 违法行为的性质。

(1)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否为单位或个人;(2)违法行为是否涉及卫生安全、公共卫生等重大领域;(3)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重大社会危害。

2. 违法行为的情节。

(1)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情况;(2)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和频度;(3)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转移、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3. 社会危害程度。

(1)违法行为对公共卫生安全的影响程度;(2)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3)违法行为对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

三、裁量原则。

1. 法定原则。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裁量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使处罚权,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2. 公正原则。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裁量过程中必须公正、公平对待违法行为,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单位和个人。

3. 适用原则。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裁量过程中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适用相应的处罚幅度和方式。

四、裁量程序。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裁量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听证、调查取证等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裁量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裁量结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裁量过程中应当形成书面裁量决定,并及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的申诉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简介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根据法定程序责令违法行为人进行改正或者给予罚款等行政制裁的权力。

行政处罚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事由,但在实际操作中,执法部门常常具有一定的裁量权,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由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

然而,由于各地执法部门的判定标准存在差异,造成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统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判定标准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详细讨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的重要性及实施方法,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为实现统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供参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的重要性统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判定标准具有以下重要性:保证公平性和公正性由于行政处罚涉及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不统一判定标准,就会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执法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不同的处罚结果,造成地区之间、执法部门之间的不公平现象。

统一判定标准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保证了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提高行政效率不统一的判定标准会导致行政处罚的过程繁琐、冗长,增加了行政资源的浪费。

如果制定了统一的判定标准,就能够简化行政处罚的流程,提高行政效率,节约行政资源。

加强执法稳定性不统一的判定标准容易引发执法部门之间的竞争和冲突,影响执法的稳定性。

统一判定标准可以减少执法之间的竞争和冲突,增加执法的稳定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的实施方法要实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判定标准,可以采取以下的实施方法:制定统一的行政处罚指导性文件可以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行政处罚指导性文件,明确各种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行政处罚种类和数额的确定方式等。

这样可以为执法部门提供明确的依据,使行政处罚的判定结果更加统一。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执法人员是行政处罚的执行者,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直接影响行政处罚的质量和统一性。

江门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试行

江门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试行
处三十六万元以上三十八万元以下(含三十八万元)罚款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二千八百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的
处三十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含四十万元)罚款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三千万元以上三千二百万元以下(含三千二百万元)的
处三十二万元以上三十四万元以下(含三十四万元)罚款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二千四百万元以上二千六百万元以下(含二千六百万元)的
处三十四万元以上三十六万元以下(含三十六万元)罚款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二千六百万元以上二千八百万元以下(含二千八百万元)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二万元以下(含二十二万元)罚款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一千二百万元以上一千四百万元以下(含一千四百万元)的
处二十二万元以上二十四万元以下(含二十四万元)罚款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一千四百万元以上一千六百万元以下(含一千六百万元)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职业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职业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职业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权力名称权力类型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违法情节的轻重细化标准162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初次违反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已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申报、未审核开工建设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承诺延期完成并开工建设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拒绝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申报、审核开工建设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163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初次违反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投入生产和使用不足50%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改正,承诺职业病防护设施延期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拒绝职业病防护设施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164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初次违反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已上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进行施工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承诺延期上报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施工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拒绝申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进行施工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165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次违反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已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 / 17《职业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权力名称权力类型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违法情节的轻重细化标准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期未改正制效果评价,未经审查投入使用的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承诺延期完成投入使用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拒绝做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申报审查投入使用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166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反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有1项未存档、上报、公布的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有2项未存档、上报、公布的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有3项以上未存档、上报、公布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67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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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人以上无健康证明罚款500┄2000元,同时责令限期改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在三十日内违法行为超过三十日而不满六十日的违法行为超过六十日的.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元┄500元罚款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情节轻微、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以3万元—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上的六、《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擅自执业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或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严重情形之一的.拒不改正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1)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2)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3)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处以500--800元以下罚款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或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七、《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一种违法行为的处以600元--1000元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八、《艾滋病防治条例》、《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日接待顾客不足50人的日接待顾客大于50人,不足100人的日接待顾客大于100人的.未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物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物品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九、《消毒管理办法》..造成4例以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处5000元--10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5例以上9例以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造成10例以上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处15000元--20000元以下罚款.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生产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1、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2、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已取消许可)第四十八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且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尚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5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1个月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从事违法活动1个月以上的(一)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违反除第八项行为外,其他有一项的处以5-7万元罚款违反除第八项行为外,其他有两项的处以7-9万元罚款.(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第八项的2、违反三项以上的3、一年有两次违反本条的4、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后果的.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十三、《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违反第(一)、(二)、(三)项的.(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使用2人以下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使用2人以上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四)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违反第(一)、(二)(三)、(七)四项规定中任意一项的.未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人员占放射工作人员总数30%以下的未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人员占放射工作人员总数50%以下的未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人员占放射工作人员总数50%以上的十四、《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停业,违反本条第(一)项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第(一)、(三)、(五)项之一的违反本条第(二)项的3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第(四)、(六)项之一的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十五、《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十六、《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一)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二)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三)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四)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五)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十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或已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第六十九条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经处理后再次违反的,或接种人数大于100人,或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十八、《处方管理办法》.(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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