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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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的竞合

浅论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的竞合

浅论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的竞合论文关键词:税收优先权民事优先权竞合论文摘要:赋予税收债权具有优先权旨在担保税收债权优先其他权利受偿。

民事优先权包括民事一般优先权与民事特殊优先权。

当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并存时,税收优先权通常劣后民事一般优先权受偿。

基于“共有”观念而设立的民事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税收优先权。

而基于“质权”观念而形成民事特别优先权不是绝对优先或劣后于税收优先权,它是与税收优先权处丁•同等地位的,应以成立时间的先后顺序作为优先受偿的依据。

《海商法》、《商业银行法》、《民事诉讼法》及《保险法》等法律中存在许多关于民事优先权的规定。

但是我国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没有规定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竞合时的效力顺序。

这样在司法实践中,税收优先权有可能与民事优先权存在冲突。

当民事优先权在与税收优先权并存且发生冲突时,其效力顺序应当如何确定?本文拟对此作一探讨。

一、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的概念分析税收优先权是指税收债权与私法债权及其他公法上金钱请求权并存,且纳税人的剩余财产不足清偿时,税收可以优先受偿的权利。

承认税收优先权的原因在于,税收是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物质基础,具有强烈的公益性。

同时,税收债权和普通私债权相比,不具有对等给付的特点,在征收上,受时间、程序的限制较多。

因此,承认税收优先权有助于保障税款征收。

①民事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事优先权制度发端于罗马法,最初设立的优先权有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和受监护人优先权,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弱者,维护公平正义和应事实的需要。

②民事优先权可以分为一般优先权及特别优先权。

就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存在的优先权被称之为一般优先权,包括诉讼费用优先权、工资和劳动报酬优先权、丧葬费用优先权、医疗费用优先权以及债务人及其家属的日用品供给优先权等;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上存在的优先权被称为特别优先权,包括不动产出租人优先权、种子、肥料、农药提供优先权、旅馆和饮食店主人优先权、不动产修建人优先权以及不动产保存人优先权等。

财税法论文

财税法论文

论税收优先权的理论依据XX:X艾洁班级:09级法学1班学号::【摘要】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收优先权的X围和效力,其中既肯定了税收优先权相对于普通债权和担保物权的优先性,同时又对这种优先性做了相应的限制。

该文将通过运用税法总论中的知识,探究我国税收优先权的实然规定背后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税收优先权公法的私法化利益平衡税收的公益性【正文】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XX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

其中修改后的征管法第45条对税收优先权作了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XX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XX所得。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税收征管法》第45条对税收优先权做了三方面的规定:(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2)税收附条件地优先于担保物权(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XX所得。

由此可以看出,前两个方面涉及到税收与民事权益之间冲突的平衡问题,这也是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私法自治与国家干预之间的平衡问题。

第(3)方面是关于税务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再分配冲突的平衡问题。

然而,我国对税收优先权的实然规定背后,实则蕴含着税法总论之中一些根本性的原则和精神内涵。

因此学生将根据税法总论所学知识,对税收优先权的理论依据这一问题产开阐述。

一、税收优先权的界定(一)税收优先权的内涵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就债务人的的总财产或特定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税收优先权来源于民法上优先权的有关规定,是民法上优先权在税法中的延伸,具有优先权的一般性质和特点。

从优先权的定义可知,税收优先权是指税收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就税收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协作机制初探

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协作机制初探

税收优先权司法保障协作机制初探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对税收优先权做出了看似明确的规定,但该法条过于笼统,没有考虑复杂的社会民商事活动的具体情形,实践中因税收优先权强制执行而产生的纠纷并不鲜见。

本文由某地税局遇到的件由税收优先权司法强制执行演变为与银行争诉的案例入手,阐述税收优先权司法强制执行的现状,结合案例浅析成因,并就某地税局为保障欠税追缴与司法机关建立协作机制情况进行介绍。

2009年12月,某地税局稽查局经检查后发现某企业少缴2007年度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1280902.32元,对其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后,该企业未补缴税款,稽查局又于2010年3月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企业仍未缴税。

2012年4月,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划了部分税款及滞纳金,该企业仍欠税1150674.72元。

2014年8月,地税局获悉某银行正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企业抵押房产,以实现陈某向银行的贷款债权100万元。

地税局遂向法院去函要求对该企业欠税行使税收优先权。

法院执行局遂做出分配方案,确定税款第顺序优先受偿,银行抵押债权第二顺序优先受偿。

该银行不服,遂以地税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税收优先权司法强制执行的现状由于区域经济变化,面临倒闭的企业增多,同时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也使地税机关收入压力剧增。

自2014年以来,某地税局运用税收优先权条款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税款案件4件,涉及税款8639472.01元,但由于各种原因至今未结案。

其中,最早的件申请执行案件演变为本文的诉讼案例。

税收优先权强制执行中法律价值取向的冲突导致纠纷不断。

税收优先权在执行时往往牵扯出两种或更多不同的权利及其所代表的利益。

上述案例是税收优先权和担保优先权的冲突,分别代表税收的国家公益性和金融市场债权稳定性两种法律价值取向。

另外,其他部门法如《海商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在立法时,都对自身调整领域中的部分债权优先于税收做出规定。

税收优先权问题研究

税收优先权问题研究

税收优先权问题研究税收优先权问题是一个涉及政府财政收入和企业经济利益的重要问题。

税收优先权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当出现企业破产或清算时,国家税务部门优先获得清偿其欠缺税款的权利。

但是,税收优先权是否永远都是正确的决策?当出现涉及到企业拯救和就业等社会问题时,是否还应该优先考虑税收优先权呢?本文将对税收优先权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税收优先权的产生税收优先权在很长时间内都是国家税务部门的权力与职责,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产生各种形式的税费,税务部门能够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及时到位,促进国家财政的稳定和发展。

在实践中,由于企业的破产或清算问题涉及到很多方面,如资金收支、员工岗位保障、债券持有人权益等问题,因此,税收优先权问题的争议和反对声音也逐步提高。

二、税收优先权的利弊分析税收优先权的优势在于保障国家税收的收入和利益。

这可以防止企业通过破产和清算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防止企业通过无偿转移财产和逃税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税收优先权为国家税务部门创造了依法行使职权的基础,保护了法律和规范运行制度的有效性,防止企业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然而,税收优先权带来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方面,税收优先权可能会成为企业破产重组和清算失败的原因,因为这会使得其他债权人得不到应有的清偿,从而影响企业的重组和清算。

另一方面,税收优先权可能会使得企业在短期内出现经营困难,进而加速了企业破产的速度,对企业及其员工和其他债权人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优先权和其他债权人的优先顺序应该综合考虑,不能将税收优先权放在最优先的位置。

三、税收优先权的改革建议针对税收优先权问题,需要采取适当的改革措施,使其更加科学、合理、公平,更符合基本的社会考虑和经济发展的需求。

1.建立以刚性和规范性为基础的优先顺序应该建立以刚性和规范性为基础的优先顺序,其中税收优先权应该处于中等优先级,不应该占据最优先的位置。

论税收的一般优先权

论税收的一般优先权

论税收的一般优先权税收与税法历来形影相随,彼此相应。

税收所覆盖的社会经济领域的日渐广阔,使得税法的调整领域亦随之扩展,并几乎与各类法律的调整均密切相关,从而便产生了税法与其他法律所保护的各类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协调的问题。

税法与公法、私法的各部门法均有牵连,且更侧重于分配领域。

这与税收所具有的分配收入、配置资源(宏观调控)和促进稳定这三大职能是联系在一起的。

由于税收与各类经济活动密不可分,且是国家在公共经济领域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最重要的财源;而这部分财源又是来自私人经济领域,是参与市场主体分配的结果,因此,税收是联系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的桥梁。

与此相适应,在分配过程中,须对获取税收收入的权利(即征税权利)同各类公法、私法上的权利加以协调,明确各类权利的实现何者优先,何者劣后;,这就涉及到税收的一般优先权问题。

所谓税收的一般优先权,通常是指当国家征税的权利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款的征收原则上应优先于其他债权,也有学者径称为“税收债权的一般优先权”。

[1]尽管国外的学者对其已有了一些研究(国内学者对其多不加重视),但这仍是一个存在诸多问题的问题。

例如,与其他债权相比,税收为什么应享有一般优先权?国家的税收权利(即征税权利)本身是什么性质的权利?与其他物权相比,税收权利是否优先?与其他非民法上的财产权相比,税收权利是否优先?此外,当各类权利发生冲突时,存在权利行使顺序上的优先与劣后的区分,这种区分直接涉及到各相关主体的利益,而法律在配置权利时,为何要确立税收权利的优先地位?这样是否会损害其他主体的权益?如果把其他债权放在税收权利之前,是否更公平、更有效率?与此相联系,国家征税的依据是什么?是否亦会构成不当得利或侵权?诸如此类的问题难以枚举。

它们涉及到传统的公法和私法中的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尤其同宪法、民商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密切相关。

但对其中的许多问题,学界尚缺乏专门、深入的研究,为此,本文拟结合这些问题,对税收的一般优先权方面的有关问题略加研讨。

税收优先权名词解释

税收优先权名词解释

税收优先权名词解释
税收优先权是指国家对税收征收的一种优先权,即国家在债务清偿时,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这意味着在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国家可以优先收回欠缴的税款,而非税收优先权债权人则需要等待国家优先清偿完毕后才能分得剩余资产。

税收优先权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国家税收的稳定性和优先性,确保国家能够及时收回税款,从而维护国家财政的正常运转。

这也是一种保障国家财政利益的手段,有利于提高国家的征税效率和税收征收的积极性。

在法律上,税收优先权通常由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来规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在债务清偿中,税收优先权可以确保国家在债务人破产时能够优先收回应得的税款,从而保障国家财政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税收优先权是指国家在债务清偿中享有的优先收取税款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设立有利于保障国家财政的稳定和税收的正常征收,是国家财政管理中的重要制度安排。

《税收债务的法律顺序分析》

《税收债务的法律顺序分析》

《税收债务的法律顺序分析》一、税收优先权的法律位序问题税收优先权即税收之债优先权,是指税收之债和其他债权同时存在,而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税收债权享有优先于某些债权而受优先清偿的权利。

我国202x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标志着我国首次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税收优先权制度。

众所周知,国家根据公益优先的原则,为保障税收的及时实现,在公法(如行政法和税法)的内容和程序设计上,往往把税收之债置于优于其他民事债权的地位上,从而形成税收优先权的理念。

但由于现代社会民本观念的不断增强,使税收优先权的内容和实现程序,朝着更加尊重私权和保障交易安全的方向发展。

这样,税收优先权在世界各国似乎有弱化的趋势。

税收优先权制度内容的设计,只有在税收之债和其他民事债权同时并存,且在相互冲突的条件下才有意义。

在我国税收实践中,不仅存在税收债权之间的并存与冲突.而且存在税收之债与其他民事债权优先权之间的并存与冲突。

(一)税收债权之间的并存与冲突税收征管环节中的税收债权之间的并存与冲突。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为保证税款的征收,在税收征管环节可以向纳税人催缴税款、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和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尽管我国税法没有明确上述征管措施的优先效力,但是,在税收实践中,它们事实上均享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我们不妨分别称之为:税收请求优先权、税收担保优先权和税收保全优先权(日本法上叫扣押优先权)。

在纳税人财产有限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在债务人同一财产上,发生权利并存与冲突的可能性很大,这如何解决。

(二)税收之债与其他民事债权优先权之间的并存与冲突税收之债虽然属于公债,但从其财产法律关系的实质及其发展趋势看,应定位于民事债权为宜。

既然《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确立了税收之债的优先权,那么,它就有可能与其他民事债权优先权(相对于税收之债而言)之间产生并存与冲突。

而根据我国民法设定的几种情况,其他民事债权优先权有以下种类:1.特种债权,又称先取特权。

论税收优先权

论税收优先权

论税收优先权作者:王忱忱来源:《经营者》2016年第21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确立了税收优先权,为税收优先权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的同时,也对国家税收利益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但是,有关税收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无论从法理上还是实际应用上都存在一系列问题。

本文针对我国法律设定税收优先权,根据现行法律对税收优先权的保障方式、存在的漏洞、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思路作简要的探讨,以期对进一步完善税收优先权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税收优先权法律保障法律冲突解决方式一、税收优先权概述(一)税收优先权的含义所谓税收优先权,是指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与其他债务同时存在,且其剩余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税收可以排除其他债权而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税收优先仅仅是指优先于普通债权,如果税收优先权与其他同样可以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存在时,清偿顺序则须有所区别。

(二)税收优先权的性质及其种类1.税收优先权的性质。

税收优先权的性质是先取特权,它是指法律赋予特种债权比一般债权甚至担保物权,先予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取得清偿的权利。

这种优先债权不能由当事人随意设定,必须由法律在有充分的令人信服的理由下规定,这就决定了先取特权必须是一种法定的债权上的优先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优先权具有先取特权的特征,即税收优先权是附属于税收债之上的,它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税收优先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税收之债的受偿,它以纳税人的全部财产为担保。

税收优先权具有物权性。

税收在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其优先权应当是法定优先权;就标的物而言,民法之抵押权是以特定不动产和动产为客体,而法定优先权系存于债务人特定财产或全部财产之上,两者皆优先于一般债权,故具有对世效力,具有物权性,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2.税收优先权的种类。

税收优先权也可以分为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两种。

一般优先权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特别优先权是指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其客体的不同可分为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

税收优先权

税收优先权

税收优先权问题探析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制定,标志着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税收优先权制度,明确了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的清偿顺序,对于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保证国家税收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该条规定过于粗糙、简略,同时存在与其他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企业破产时的相关法律规定与该法规定相矛盾《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税收优先权的规定,与《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税收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先后受偿顺序相矛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而《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规定 ,设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担保物权人享有别除权而优先受偿,债务人所欠税款,只能在破产财产中受偿。

这样,担保物权人所担保的债权就具有绝对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的地位。

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企业破产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优先权与担保债权的规定存在矛盾和冲突。

那么,遇到该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加以规制,这是法律规定中的一个漏洞,需要日后加以完善。

我国《企业破产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矛盾主要是源于两者的理念不同。

破产法的理念是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追求社会效率和公平,维护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理念是保护国家税收,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过分强调对税收的保护必然会损害担保制度,最终损害市场机制。

同时该条的规定有悖于破产法立法理念和发展潮流。

因为尽管世界许多国家在破产清算中都规定了税收优先权,但从发展趋势看有愈来愈淡化的倾向。

由行政权演绎出的税收优先权制约极为珍贵与稀缺之私权担保权,显然有开倒车之嫌。

因此,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债权与有担保债权之间的优先效力问题上,应当继续维持担保物权人享有别除权而优先受偿,至于债务人所欠税款,只能在破产财产中加以受偿。

税收民事司法

税收民事司法

税收民事司法
税法与民法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公法与私法的关系。

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对税收领域的各项活动都有着直接的影响。

这不仅大量体现在税收实体法制建设过程中,对税收程序法也有越来越大的影响。

由于税收权力的债权性质,对各类税收进行债权保护,需要在税法上设定相关的民事司法保护制度予以救济。

其中税收的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等,都是有关税收债权的重要保护制度。

1.税收优先权
按照民法对优先权的定义,税收优先权,是指当国家征税的权力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款的征收原则上应优先于其他债权。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税收代位权、撤销权
税收代位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国家税收即税收债权造成损害时,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税收撤销权,是指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
权利。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对税收代位权、撤销权作了框架性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论民事优先权的概念

论民事优先权的概念

论民事优先权的概念【摘要】民事优先权是指在不同债权人之间出现债务履行能力不足时,法律规定某些债权人或债务人优先受偿的一种权利。

本文首先介绍了民事优先权的定义,明确了其概念及作用。

接着对民事优先权进行了分类,包括一般民事优先权和特别民事优先权。

然后分析了民事优先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了民事优先权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随后阐述了民事优先权的实现方式,包括债务履行顺序和优先受偿顺序等。

最后探讨了民事优先权的保护机制,强调了对民事优先权的严格保护,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通过深入探讨民事优先权的相关内容,可以更好地理解其重要性及实施方式,为维护债权人权益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持。

【关键词】民事优先权、定义、分类、法律依据、实现方式、保护机制、引言、结论。

1. 引言1.1 引言优先权是指在法律规定下,某些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清偿时,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偿还的权利。

在民事法律领域中,优先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关系,其确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某些特定的利益,使其在债务人破产时得到更好的保障。

民事优先权的确立与保护,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权益,也关系到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事关系愈加复杂,民事优先权的概念与实践也逐渐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与规范。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民事优先权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其作用和意义也日益凸显。

深入了解民事优先权的定义、分类、法律依据、实现方式以及保护机制等相关内容,对于加强法律意识、保护自身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民事优先权的概念进行全面剖析,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份系统而全面的指导,使大家对民事优先权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部分仅是民事优先权主题文章的一个开端,接下来我们将逐一展开对民事优先权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希望能够带给读者全新的认识和收获。

2. 正文2.1 民事优先权的定义民事优先权的定义是指在债权人之间的竞争中,某种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满足的权利。

民事优先权的概念研究论文

民事优先权的概念研究论文

民事优先权的概念研究论文近年来,民事优先权逐渐成为了法律界的热门话题。

民事优先权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某个债权人的债权优先得到履行的权利。

它是一种在债权层面上进行优先处理的机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本文将探讨民事优先权的概念,以及它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应用和发展。

一、民事优先权的概念民事优先权是指在法律规定下,某个债权的权利人在特定的情况下优先得到其债权的履行权。

具体来说,它是在一种法定优先的情况下实现的,其优先性不是来自于合同协议或金融利益,而是来自于法律的规定。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多种不同的民事优先权形式。

最常见的是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债权的优先级进行划分,例如劳动者的工资、应付税款、生活保障费用等都有法定优先权。

另外,在诉讼过程中,民事优先权也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

例如,破产程序中,有些债权人可以享有比其他债权人更高的优先次序。

二、民事优先权的应用及发展在现代法律体系中,民事优先权具有广泛的应用场景。

它可以用于破产程序中,优先保障某些关键债权的履行;也可以用于劳动者工资保障、税款等方面,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上的保护。

此外,在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合并和收购等商业交易过程中,民事优先权规则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民事优先权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民事优先权规则并不完全相同,存在一定的差异。

其次,实际上,民事优先权的实现往往存在诸多复杂的现实障碍,例如资金短缺、执行效率低下等。

面对这些问题,我国的法律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规范需要进行适当的完善和调整。

首先,可以采取一些统一的标准,确保在各个领域都可以实现比较稳定、准确的优先权规则。

其次,需要加强对民事优先权的监管和执行力度,保证其正常、有效的实现。

三、结论因此,综上所述,民事优先权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商业交易的安全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克服一些现实障碍,让民事优先权更好地服务于法律和社会的共同发展。

论民事优先权的概念

论民事优先权的概念

论民事优先权的概念民事优先权在法律领域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当两个或多个人要求相同的资产或财产时,根据相关规定划分谁有优先权获得资产或财产的问题。

在民事权利保护中,民事优先权被认为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它可以有效地保障每个公民所享有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众所周知,资产或财产的拥有者可以随意支配自己的财产,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资产或财产拥有者的权利可能会被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民事优先权就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简单来说,民事优先权是指根据一定法律规定,将资产或财产划分给优先权人的原则。

优先权人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先获得资产或财产中先执行的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优先权通常是指在债权人对某个公司or 个人进行诉讼并打算获得其拥有的资产或财产时,如果该公司/个人已经向其他债权人承诺供给过物品或财产作为担保,那么此时由其他债权人要求扣留该公司/个人所持有的财产,或者由法院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扣留拍卖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被扣留财产的优先分配顺序将依据民事优先权的相关规定进行划分,以决定哪一个债权人首先获得该财产。

具体来说,民事优先权通常按照执行顺序进行划分。

具体优先分配顺序如下:首先,一般的地产税、物业税、水费、电费等公共事务代缴费用优先分配;其次,最高优先权通常由国家或地方政治权力机构拥有,例如税务部门的巨额税款的收取;接下来是优先权分配给治安机关、普通债权等;最后分配给卖方、商品供应商、承包商等债权人。

民事优先权的核心是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减少负债的风险和最大化收益。

同时,民事优先权还应该与利益沟通和保护群众安全与财产无关,当必须解决的问题很复杂、损害的范围很大时,应在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考虑各方的利益,避免损害民事优先权的法律规定。

在实践应用中,必须充分考虑矛盾的性质和实际情况等因素,充分发挥民事优先权的作用,发挥其在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人民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总之,民事优先权的概念是与法律相关的一个核心概念。

税收优先权【对税收优先权的法律思考】

税收优先权【对税收优先权的法律思考】

《税收优先权【对税收优先权的法律思考】》摘要: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优先权作了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人认为,依《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优先原则,抵押发生于欠税之前的,优先于欠税受偿,发生于欠税之后的,则后于欠税受偿,从实质上讲,债务A属无担保债权,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的原则,只能后于欠税B受偿所谓税收优先权,是指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的工作中,遇到财产不足以同时缴纳税款和偿付其他有关债务时,税款的征收,原则上应优先于其他债权的实现。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优先权作了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在一些特别法中也规定了税收的受偿顺序。

这对于明确税收的法律地位,增强税法的刚性,防止纳税人借助所谓“合法”的手段逃避纳税义务,有利于实际操作,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国家政治权利优先于一部分经济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

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正确认识税收优先原则,进一步完善税收优先权制度,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担保物权优先于一般物权”是各国物权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的《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民事法律制度对此也作了明文规定。

《破产法》也规定“己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由此可以看出,担保物权在破产清偿中可以行使别除权,不依破产清算程序而直接受偿。

同时我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破产清算顺序也把税收债权置于第三位,位于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之后。

普通债权之前,设定了财产担保的债权效力是高于税收债权的。

但是,僦收征管渤在肯定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的同时,又以形成和设定时间的早晚作为界定税收债权和担保物权优先效力的标准,从而大胆突破了传统的物权优先原则,把税收优先权有条件地置于担保物权之上,这就和我国《民法通则》《破产法》等的相关规定发生了冲突。

税收的优先效力2

税收的优先效力2

税收的优先效力(2)税收的优先效力所以,根据这种共通性,我们可以借用私法上的债权债务这一概念来界定税收权实质上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

而根据私法对保证债权履行提供担保的措施,即为债权设立担保物权,以使债权可以优先于普通债权或无担保债权受偿,在公法上亦可以为税款的征收设立税收优先权,以使税收债权优于无担保债权或普通债权受偿,保证税收债权的实现。

在纳税人财产上同时存在性质相同的税收债权和私法上的债权时,根据这种共通性,确定作为优先受偿的税收债权与普通债权或无担保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就有了法理上的理由,或者说是可能。

其次,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确立税收优先权的公益性理由。

在人类社会不断发展、人类自身不断进化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人类已经逐渐地形成的合作会使他们获得某种利益,而这种利益是他们在原始状态中单独行动时不可能得到的④;社会组织,包括政治组织,曾经是也将仍然是这一合作的一种必要手段。

所以我们很容易理解,政府或国家是为了满足社会的某种集体需要,如免受其他部落掠夺或协调打猎和其他收集食物的活动,而从原始无政府状态中产生出来的。

国家的诞生就是为了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集体需要,或者是为了满足与部分社会成员的需要。

⑤从国家产生之日起,国家各项职能的行使,从开拓耕地、疏导江河到建立专政机构、设置职官、兴办学校及装备庞大的军队,都是为了公共需要,提供公共物品。

到了现代社会,国家职能由于社会公共需要的要求越来越多、越来越高而进一步扩大。

没有哪一位经济学家会否认国家或政府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此外,由于公共物品的特征,即供给的连带性和排除他人消费的'不可能性,⑥依赖于市场经济机制和人们自愿的行为,并不能解决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或无供给的问题,因此需要国家或政府的介入来解决这一问题。

国家为满足公共需要,提供公共物品,需要数额巨大的资金。

而这个巨额资金的来源主要就是税收。

税收是国家实现职能直接有效的财力保障。

正如马克思所说:“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涉税冲突问题研究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涉税冲突问题研究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涉税冲突问题研究近年来,伴随着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通过司法拍卖、变卖或者依据确权判决裁定变更权属登记的执行案件呈快速增长趋势,涉及税收债权与民事私法债权竞合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但由于现行税收优先权制度不明确及其与相关法律规定相互冲突,导致民事强制执行阶段税收优先权与私法债权实现之间效力冲突问题凸显。

在涉税冲突问题的处置上,司法机关、税务征管机关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既影响民事司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也严重阻滞了民事执行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

本文结合民事强制执行的司法实践,对我国现行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剖析,并就如何处置及协调民事强制执行中的涉税冲突问题以及构建民事强制执行利益衡平机制做一探讨。

一、提起:民事执行程序中涉税冲突问题凸显民事强制执行中涉税问题的一般处置及相关法律指引。

基于税收在国家维系、发展上的重要地位,各国为保障税收的实现,往往通过各种法定手段赋予税收以优先受偿的权利。

研究中通常将这种优先属性称为税收优先权,即特定税款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该条规定被认为是我国确立了税收优先权制度。

1.以税收优先为一般原则。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涉及税收问题的处置一般也主要依照该条规定的基本原则进行。

此外,基于该条的基本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2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征收机关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实行先税后证制度,即未完税的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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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优 先权 、 资 和劳 动报酬 优 先权 、 葬费 用优 先 权 、 工 丧 医疗 费用优 先 权 以及债务 人 及 其家 属 的 日用 品 供给 优先 权等 ; 就债 务 人 的特定 财产 上 存在 的优 先 权被 称 为 特别 优先 权 , 括不 动 产 出租人 优 先权 、 包 种 子、 肥料 、 药 提供 优 先 权 、 农 旅馆 和 饮食 店 主人 优 先 权 、 动 产修 建 人 优先 权 以及 不 动 产保 存 人优 先 权 不
《 海商 法》 《 业银 行法 》《 、商 、民事诉 讼 法》 《 险法 》 法律 中存 在许 多关 于 民事 优先 权 的规定 。 及 保 等 但
是我 国 2 0 0 1年修 订 的《 收 征管 法 》 税 没有 规 定税 收优 先 权 与 民事优 先 权 竞合 时 的效 力顺 序 。这 样在 司 法实 践 中 , 收优先 权 有可 能与 民事优 先权存 在 冲 突 。 当民 事优 先权 在 与税 收优 先 权并 存 且 发生 冲 突 税 时 , 效力 顺序 应 当如何 确定 ?本 文 拟对 此作一 探讨 。 其


税 收优 先权 与 民事 优先 权 的概 念分 析
税收优 先权 是 指税 收债 权与 私法 债 权及 其 他公 法 上金 钱请 求 权 并存 , 纳税 人 的剩余 财 产不 足清 且
偿时 , 税收 可 以优先 受偿 的权 利 。承认 税收 优先 权 的原 因在 于 , 收 是 国家 维护公 共 利益 的重 要物 质基 税 础 , 有强 烈 的公益 性 。同 时 , 收债 权 和普通 私债 权 相 比 , 具 税 不具 有 对等 给付 的特 点 , 在征 收上 , 时间 、 受 程序 的 限制较 多 。因 此 , 承认 税 收优先 权 有助 于保 障税 款 征收 。① 民事 优先 权是 指 特定债 权人 基 于法 律 的直 接规 定 而享 有 的就 债 务人 的总财 产 或特 定 动产 、 动产 不
等。
二 、 收优 先权 与 民事优 先权 竞 合 时的效 力顺 位 探讨 税
由于民事 优先 权被 区分 为一 般优 先 权 和特殊 优 先权 , 我们 将 分别 探 讨税 收优 先 权 与 民事 一般 优先 权 和与 民事 特别优 先权 竞合 时 的效力 顺位 问题 。
( ) 收 优先 权 与民事 一般优 先 权竞合 时 的效 力顺 位 一 税
与 民 事特 殊 优 先 权 。当税 收优 先 权 与 民事 优 先 权 并 存 时 , 收 优先 权通 常 劣 后 民 事一 般优 先 权 受 偿 。基 税 于 “ 有 ” 念 而 设 立 的 民事 特 别 优 先 权 一 般 优先 税 收 优 先 权 。 而 基 于 “ 权 ” 共 观 质 观念 而形 成 民 事 特 别 优 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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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 收优 先权 与 民事优 先权 的竞合
毕 金 平
( 徽 大 学法 学 院 ,安徽 合 肥 安
200 ) 30 1
摘 要 : 予 税 收 债权 具 有 优 先 权 旨在 担 保 税 收 债 权 优 先 其 他 权 利 受 偿 。 民事 优 先 权 包 括 民事 一 般 优 先 权 赋
权 不是 绝 对 优 先 或 劣 后 于税 收 优先 权 , 它是 与税 收优 先 权 处 于 同等 地 位 的 , 以成 立 时 间 的 先 后 顺 序 作 应 为 优先 受偿 的依 据 。 关 键 词 : 收 优 先 权 ;民 事优 先 权 ;竞 合 税
中 图分 类 号 : 4 2 DF 3 文 献 标 识码 : A
从 承认 民事优 先权 国家 立法 来看 , 民事一 般 优先 权 所担 保 债权 的 范 围尽管 比较 广泛 、 类 繁多 , 种 先 权 与 民事 优 先 权 的 竞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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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多包括 诉讼 费 用 、 职工工 资 、 丧葬 费用及 治疗 费等③ 。基于对 社会 弱势 群体 的优待 、 会正 义 的表 达和 社 生存 权 的尊 重 , 些债 权一 般都 优先 税收 债权 受偿 。 这 我 国《 收征 管法 》 税 在规 定 税收征 收优 于无 担保债 权 之后 又加上 一句 :法律 另有 规定 除外 。” “ 对此 , 有 学者 认 为 “ 除外 ” : 指 清算 费 用 、 商业 工 资 和劳 保债 权 、 人储 蓄 本金 债权 、 险金 债权 等 四种 特别 保 个 保 护 的市场 权益 , 先 于税收 债 权 。@ 优 为保 障 公 民生存 权 的一 般优先 权 , 包括 劳 动者工 资 、 险费用 、 蓄 保 储 金 等 , 些债权 要 优先 于税 收优 先权 , 因在于 对社会 正 义 的表 达 、 生存 权 的尊 重 。 9 9年 的德 国《 这 原 对 11 魏 玛 宪法》 确定生 存 权是 一种 靠 国家 的积极干 预来 实现人 “ 人那 样生存 ” 像 的权利 。自此 以后 , 存权 成 为 生 在 近代市 民宪 法所 保 障的人 权宣 言 的体系 中前 所未有 的 崭新 的基本人 权 。 基本 人权 面前 , 税收 没有 什 么优先 权可 言 。 资 系劳动 者生存 的最为 主要 的经济来 源 。 工 因此确 保工 资债 权 的清偿 , 即在于维 护社 会正 义 。尤其 在破 产场 合 , 一些 职工将 面 临失业 , 对其 工 资与劳 动保 障费 用更要 加 以保 障。我 国法 律承 认关 于公 民生存 权 或一 些特 殊 的债权 具 有一 般 优先效 力 的 , 仅有 劳动 者工 资 、 劳动 者社 会 保 险费 、 蓄 储 金 、 险金 等几项 。 国外 立法 上种类 繁 多 , 公 民利益 之周 密保 障 , 保 而 对 法律 可谓 用 心 良苦 。 意大利 民法 如 典 中规 定丧 葬 费 、 疗 费 、 养 费之 债权 , 治 抚 酬金 、 金 的债 权 , 佣 自耕农 、 合作 公 司或 者 合作 社 和手 工 企业 的债 权等 ( 参见 意 大利 民法典 第 2 5 7 1条 、 2 5 条 附加 条 ) 第 71 。对于这 些债 权 , 意大利 民法 典将其 视 为动 产上 的一 般优 先 权 , 优先 于税 收 债权受 偿 。美 国破产法 第 5 7条 规定 六种 优先 于税 收 债权 的无 担保 债 0 权 , 中第 一类 是 审 理案 件 的行 政 费用 ; 二 类是 从 强制 清 算 申请提 出后 至债 务人 被 宣告 破 产 时止 债 其 第
的价 值优 先受偿 的权利 。民事优 先权 制 度发 端 于 罗马 法 , 最初 设 立 的优 先权 有 妻之 嫁 资返 还 优先 权 和 受监 护人优 先 权 , 设 立的 目的在于保 护弱 者 , 护 公平 正义 和 应事 实 的需 要 。② 事优 先 权 可 以分 为 其 维 民

般 优先权 及 特别 优先 权 。就债 务人 不 特定 的总财 产 上存 在 的优 先 权 被称 之为 一 般优 先权 , 包括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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