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优先权的例外情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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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优先权与法律规定

抵押权的优先权与法律规定

抵押权的优先权与法律规定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优先受偿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往往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除了法律规定之外,还包括抵押物的种类、登记时间等。

本文将以抵押权的优先权与法律规定为主题,探讨抵押权的优先顺序的具体规定以及其中的相关问题。

一、抵押权的优先顺序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抵押权的优先顺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抵押权的优先顺序由登记的先后顺序决定,先登记者的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意味着,如果多个债权人对同一抵押财产设立了抵押权,那么在偿还债务时,先登记者的债权优先受偿。

然而,仅凭登记先后并不能完全确定抵押权的优先顺序。

比如,如果债权人在同一天内将抵押权分别登记在不同的不动产登记处,那么哪一个债权人的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就需要根据各个不动产登记处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判断。

此外,如果在抵押物上存在优先抵押权或其他优先权的担保物权,那么这些优先权的债权人也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比如,如果抵押物既有抵押权,又有留置权,那么留置权人在优先受偿方面享有优先权。

二、抵押权的优先顺序的影响因素除了法律规定之外,抵押权的优先顺序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抵押物的种类、登记时间等。

首先,不同种类的抵押物享有不同的优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对于房屋、土地、船舶等特定抵押物,其抵押权的优先顺序相对较高。

而对于一些易变卖、易流通的抵押物,如存单、股权等,其抵押权的优先顺序相对较低。

其次,登记时间也是确定抵押权优先顺序的重要因素。

在没有其他优先权的情况下,登记时间较早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可能性较大。

因此,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债权人应尽早进行登记,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三、抵押权的优先顺序的相关问题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例如:1. 登记时效问题:债权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需要注意登记时效的问题。

抵押优先权例外与银行抵押风险防范

抵押优先权例外与银行抵押风险防范


抵押 优 先权 的例 外情 形 分
抵 押是 银行 融资 中普遍 使用担 保
抵 押 权 和 其 他 债 权 。 由此 可 见 ,银 行 ”
的普 通债 权 ; 二是 优 先于其他 担保 物 析 权 ,如 登 记 在后 的担 保 物 权。 但是 ,
在 接 受 在 建 工 程 或 房 地 产 为 抵 押 物 的
理 执 行案 件 中,应 当依 照 《中华人 民
优 先 受 偿 性 是 担 保 物 权 制 度 的 灵 担保物权的优 先受偿性并非绝对。
共和 国合 同法 》第 2 6的规 定 ,认定 8 建筑工 程 的承 包人 的优 先受偿权 优于
魂。担 保物 权的优 先 受偿 性 主要体 现
在 : 是 优 先 于 其 他 不 享 有 担 保 物 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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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篇
的 工 程 价 款 享 有 优 于 抵 押 权 人 ( 权 第 1 3条 的规定 清偿 后不 足 以清 偿 的 港务 费 和其 他 港 口规 费 的缴 付请 求 ; 债 1 银 行 )的 优 先 受偿 权 。 对 建 设 工 程 价 部 分 ,以本法 第 1 9条 规定 的特 定财 ( 海难救助 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 O 4) 款 的 范 围 和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人 行 使 优 先 产优 先 于对该 特 定财产 享有 担保 权 的 ( 船 舶 在 营 运 中 因 侵 权 行 为 产 生 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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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优先权例外 与银行抵押风险防范

抵押权的优先顺序与竞争性问题

抵押权的优先顺序与竞争性问题

抵押权的优先顺序与竞争性问题一、引言抵押权是指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贷款人可以依法将借款人提供的财产(通常为房产、土地等有价值的资产)作为担保物进行抵押和变现。

然而,在多个债权人同时对同一财产主张抵押权的情况下,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和竞争性问题就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抵押权的优先顺序与竞争性问题。

二、抵押权的优先顺序1. 法定优先顺序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中,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

通常,先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享有优先权。

在房地产交易中,购买者的贷款通常会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得到优先登记,确保其抵押权优先于其他贷款人。

2. 其他优先顺序原则除了法定优先顺序外,还存在一些其他的优先顺序原则。

例如,税务债务往往享有优先权,即使其未优先登记。

此外,特定类型的债权人,如劳动者、企业的员工等,也可能在特定情况下享有优先权。

三、竞争性问题1. 登记优先权与抵押权优先权的冲突有时,不同的抵押权人可能在同一资产上主张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先登记的抵押权人通常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人。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后登记的抵押权人就完全丧失权益。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中,后登记的抵押权人仍然可以主张其在抵押权范围内的权益。

2. 优先顺序的变更抵押权的优先顺序有时可能会发生变更。

例如,当拥有多个抵押权的债权人同意变更其抵押权的优先顺序时,法院或相关机构可以批准此类变更。

这种情况通常在债务重组或还款计划调整中发生。

3. 优先顺序的验证与争议解决当出现抵押权的竞争性问题时,需要进行验证和争议解决。

相关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或其他合法途径,向法院提交有关权益的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来决定抵押权的优先顺序。

四、案例分析1. A先生与B先生的抵押权竞争在一起案例中,A先生和B先生分别对同一房产主张抵押权。

根据法定登记的优先顺序,A先生的抵押权享有优先权。

然而,B先生因其在购买房产时未清楚了解到A先生的抵押权,认为其拥有更高的优先权。

担保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例外规定

担保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例外规定

担保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例外规定1. 担保物权的法定例外在特定情况下,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受到限制。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第三人不知情且无过错地取得了担保物的所有权,担保物权人不能对抗该第三人。

2. 法定优先权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债权人享有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受偿权。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税款等法定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3. 法定抵押权的例外法定抵押权通常具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定情况下,这种优先权可能会被限制。

例如,如果抵押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抵押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4. 法定留置权的例外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但在某些情况下,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例如,如果留置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留置权,或者留置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5. 法定质权的例外质权也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但在特定情况下,质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例如,如果质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质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质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6. 法定优先权的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债权人享有法定优先权,这种优先权也可能会被限制。

例如,如果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债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7. 法定担保物权的例外在特定情况下,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例如,如果担保物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担保物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8. 法定优先权的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债权人享有法定优先权,这种优先权也可能会被限制。

例如,如果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债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9. 法定担保物权的例外在特定情况下,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法律规定优先权的情形(3篇)

法律规定优先权的情形(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优先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特定主体享有的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利的权利。

优先权是法律为了保护特定利益而设定的,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属性。

本文将探讨我国法律规定中优先权的情形,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

二、优先权的概念及特征(一)优先权的概念优先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在特定条件下,享有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利的权利。

它通常表现为在权利行使顺序、权利实现条件、权利范围等方面优于其他权利。

(二)优先权的特征1. 法律性:优先权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力。

2. 特定性:优先权只适用于特定主体和特定情形。

3. 公益性:优先权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

4. 优先性:优先权在权利行使顺序、权利实现条件、权利范围等方面优于其他权利。

三、法律规定优先权的情形(一)债权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质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知识产权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就专利实施许可、专利转让等事项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著作权人有权就作品的使用、转让等事项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利。

(三)婚姻家庭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有继承权。

(四)劳动权益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享有优先就业权:退役士兵、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妇女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应当优先安排女职工、哺乳期妇女、未成年工、残疾人等特殊劳动者。

(五)税收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优先于其他债权。

抵押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例外情形及风险应对_向华

抵押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例外情形及风险应对_向华

内容摘要:
关键词:
抵押作为商业银行债权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其优先受偿的特点为维护资金安全、确保债权实现做出了巨大贡献,但这种优先受偿权并不是绝对的,《物权法》第170条在规定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同时,又确立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则,一旦考虑法律的例外限制,实现抵押权与签订抵押合同时所期待的利益目标就相去甚远了。

本文就抵押优先受偿权的六种常见法定例外情形进行分析,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抵押优先受偿权例外风险应对。

抵押权无法优先受偿的几种特殊情况及应对措施共35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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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康德 72、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 73、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伏尔泰 74、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75、内外相应,言行相称。——韩非
抵押权无法优先受偿的几种特殊情况 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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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Βιβλιοθήκη 凝无游氛







7、翩翩新 来燕,双双入我庐 ,先巢故尚在,相 将还旧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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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陶渊 明( 约 365年 —427年 ),字 元亮, (又 一说名 潜,字 渊明 )号五 柳先生 ,私 谥“靖 节”, 东晋 末期南 朝宋初 期诗 人、文 学家、 辞赋 家、散
文 家 。汉 族 ,东 晋 浔阳 柴桑 人 (今 江西 九江 ) 。曾 做过 几 年小 官, 后辞 官 回家 ,从 此 隐居 ,田 园生 活 是陶 渊明 诗 的主 要题 材, 相 关作 品有 《饮 酒 》 、 《 归 园 田 居 》 、 《 桃花 源 记 》 、 《 五 柳先 生 传 》 、 《 归 去来 兮 辞 》 等 。

抵押权无法优先受偿的几种特殊情况及应对措施

抵押权无法优先受偿的几种特殊情况及应对措施
抵押权无法优先受偿的特殊情况及应对措施
张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业务部 周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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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无法优先受偿的特殊情况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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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无法优先受偿的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3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根据上述法律条例,抵押权人享有法定的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然而,在几种特殊情况下,抵押权却无法得到优先受偿。作为担保从业人员,我们应当清楚了解这些潜在风险,尽量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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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三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
案例: 某纺织厂于1995年向银行借款200万元,提出以纺织厂的厂区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并就土地使用权抵押进行了登记。后来,企业因资不抵债,由法院宣告破产。银行向法院申请行使抵押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纺织厂建于50年代,其厂房土地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所以银行可以拍卖其土地使用权,但必须先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后,银行才能就其余额优先受偿。
分析: 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如果允许抵押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拍卖后的价款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则必定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从而损害国家的利益。因此我国《担保法》第56条规定了以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才能进行优先受偿权,否则抵押权人不能就该部分资金优先受偿。与此同时,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也规定,如果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上述法律的规定,防止了抵押权人未缴纳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而直接就拍卖所得优先受偿,从而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与抵押物的变更登记

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与抵押物的变更登记

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与抵押物的变更登记抵押权的优先顺位是指在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物的变更登记则是指在抵押物发生变更时,债权人需要及时进行登记更新,以确保其对于新的抵押物享有相应的权利。

本文将探讨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与抵押物的变更登记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

一、抵押权的优先顺位抵押权的优先顺位是根据法律规定和登记时间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较早申请登记的抵押权人享有较高的优先顺位。

在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情况下,优先顺位高的抵押权人将先行受偿,而优先顺位低的抵押权人则只能依次受偿。

这是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较早地追回自己的债权。

抵押权的优先顺位首先以登记时间为依据。

较早登记的抵押权人在偿还债务时,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人。

但在实践操作中,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例如,法律上对于某些情形下的抵押权享有法定优先权,这些优先权可能会影响登记时间的考虑。

此外,还有可能存在通过合同约定的特殊优先顺位的情况。

因此,在确定抵押权的优先顺位时,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登记时间和相关合同的约定。

二、抵押物的变更登记抵押物的变更登记是指在抵押物发生变更时,债权人必须进行登记更新,以确保其对新的抵押物享有相应的权利。

抵押物的变更可以包括抵押物的转让、重置、增加等情况。

债权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在变更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在进行抵押物变更登记时,债权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例如变更登记申请书、原抵押登记证明、新抵押物证明等。

材料的递交需要符合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以确保登记的有效性。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变更登记的申请应当在通知债务人、公示等环节完成后的一定期限内进行。

只有完成了变更登记手续,债权人才能对新的抵押物享有相应的抵押权。

总结起来,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与抵押物的变更登记都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在实践操作中,债权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抵押权的优先顺位,并及时办理抵押物的变更登记手续,确保自身权益的有效保障。

抵押物的追偿和优先权的法律规定

抵押物的追偿和优先权的法律规定

抵押物的追偿和优先权的法律规定在借贷交易中,抵押物是借款人为获取贷款时用来提供担保的财产。

当借款人无法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对抵押物的追偿权力。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抵押物的追偿和优先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就抵押物的追偿和优先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抵押物的追偿权抵押物的追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借款人违约不还债的情况下,依法可以通过变卖或变现抵押物获取对应的债权金额。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行使对抵押物的追偿权:1. 借款人违约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2. 借款合同约定债权人可以行使追偿权的情况下;3. 在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债务,债权人提前终止借款合同的情况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抵押物的追偿权应当采取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

即债权人应当通过公开拍卖、招标或者协议等形式变卖或变现抵押物。

债权人依法行使抵押物的追偿权所得的收益,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用于偿还债务。

二、抵押物的优先权在债权人对抵押物进行追偿时,存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权利的情况,法律对于抵押物的优先权也进行了规定。

一般来说,抵押权按照先后顺序,即按照抵押合同的签订时间确定优先权。

但在以下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1.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利设立时必须经过登记。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相对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享有优先权;2.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相对于未登记的担保物权享有优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已经登记的抵押权相对于未登记的担保物权享有优先权;3. 同时享有对同一债务担保的债权人,按照债权的优先顺序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确认债权顺序时,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应当协商确定优先顺序。

如协商无果,则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确定优先顺序。

总结起来,债权人可以行使抵押物的追偿权,并且在追偿过程中存在抵押物的优先权问题。

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与优先权原则

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与优先权原则

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与优先权原则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凭借合法的债权在债务人的某一动产或不动产上设定的担保权利。

它在保障债权人利益、促进金融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与优先权原则是抵押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围绕这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与问题。

一、抵押权的法律效力抵押权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 担保效力:抵押权是一种合法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物的处置权来保障其债权得到履行。

当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担保权利,实现对担保物的追偿。

2. 独立效力:抵押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其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

即使主合同发生变更或无效,抵押权仍然有效存在。

这使得债权人在保障债权上更加有力,同时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大的信贷空间。

3. 权利保障效力:抵押权对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获得优先受偿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当债务人违约、破产或清算时,抵押权可以保障债权人优先受偿。

这种优势使得抵押权成为金融交易中最常用的担保形式之一。

然而,在实践中,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也存在一些问题:1. 抵押物评估不准确: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依赖于抵押物的价值评估,但评估结果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评估不准确可能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同时也可能对金融市场产生不良影响。

2. 抵押权登记繁琐:抵押权的效力通常需要进行登记手续,但登记程序复杂繁琐,且要求各方提供大量的信息和证明材料。

这使得登记成本较高,也容易导致错漏登记等问题。

3. 法律执行难度大:在实际债权追偿中,可能面临财产转移、多个债权人优先权冲突等问题。

此时,债权人往往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但司法程序繁琐、时间长,导致了法律执行难度大等问题的出现。

二、优先权原则优先权原则是指债权人在抵押物处置时享有的优先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优先权按照先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来确定。

优先权原则有以下几个特点:1. 公示性:通过登记手续,抵押权可以公示于众,使得第三人在与债务人进行交易时能够提前了解抵押权的存在和范围,从而减少不当交易的发生。

抵押合同中的优先受偿权规定

抵押合同中的优先受偿权规定

抵押合同中的优先受偿权规定一、优先受偿权的基本规定根据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通过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押物,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具体来说,抵押权人可以按照抵押物的评估价值获得一定比例的债权金额,以抵偿债务。

二、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抵押合同的优先受偿权适用于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也就是说,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才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如果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则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将无法实现。

此外,抵押合同的优先受偿权也适用于抵押物的变现价值,即抵押物在经过法律程序拍卖、变卖等程序后所获得的资金。

三、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条件抵押合同的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抵押物必须经过合法评估和确认,以确保其真实价值和变现价值。

其次,债务人必须不能履行债务,即债务人必须无能力偿还债务或者无法偿还债务。

最后,抵押权人必须通过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押物,并获得法院的批准和认可。

四、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措施为了保障抵押合同的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抵押权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之前可以采取一些保护措施。

首先,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措施,以确保债务的履行。

其次,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定期偿还债务,以避免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发生。

此外,抵押权人还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如提起诉讼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优先受偿权的法律限制虽然抵押合同的优先受偿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但是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限制。

首先,对于一些特殊的财产或权益,如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能存在法律规定的不适用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其次,对于一些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和资源,也可能会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和限制。

因此,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双方应该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总结综上所述,抵押合同的优先受偿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通过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押物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法律优先顺位与排除原则

抵押权的法律优先顺位与排除原则

抵押权的法律优先顺位与排除原则在法律领域中,抵押权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用于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

抵押权的法律优先顺位与排除原则是指在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顺序和排除其他权益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分别阐述抵押权的法律优先顺位和排除原则,并探讨其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影响。

一、抵押权的法律优先顺位抵押权的法律优先顺位原则被称为“先办理抵押权、先受清偿”的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抵押权在不同情况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首先,按照登记时间优先的原则,权属登记先于他人获取相应的权益,因此,在抵押权登记方面,先登记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是因为法律规定,在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情况下,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受偿。

其次,按照排位顺序优先的原则,不同种类的债权人在分配抵押物财产时享有不同的优先顺位。

例如,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与其他担保方式共存时,抵押权一般优先于质权和留置权等其他担保权益。

最后,按照实际清偿费用优先的原则,抵押权的受偿顺位还与抵押物的清偿费用有关。

在担保物质量充足、债权人受益较高的情况下,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二、抵押权的排除原则抵押权的排除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抵押权可能被排除或限制其受偿权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抵押权排除情形:首先,抵押物的合法取得可能涉及违法或不道德行为。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通过非法手段、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等方式取得的抵押权是无效的。

其次,抵押权可能因违约行为而被裁定解除。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违反合同约定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抵押权,从而剥夺抵押权的受偿权益。

最后,抵押权可能受到其他优先权益的限制。

例如,法律规定了特定类型的债权享有优先权,如税收、劳动工资等债务优先受偿。

三、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与排除原则对各方的影响抵押权的法律优先顺位和排除原则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对于债权人来说,抵押权的优先顺位可以增加其受偿的可能性和优先性。

债权人可以在抵押物处置时优先受到清偿,降低损失的风险。

抵押优先权的例外情形总结

抵押优先权的例外情形总结

抵押优先权的例外情形分析我国《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可见,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其优先受偿性是法定的,但抵押权的优先受偿并非绝对或不受任何限制。

一、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另外,该司法解释还对享有优先权的款项及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即“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二、购房消费者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税收优先权所谓税收优先权,是指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收与其他未清偿债务同时存在,且其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税收可以排除其他债权而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税收优先权仅指优先于普通债权。

而我国《物权法》第8条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当抵押权遇到优先处置权,全国各地规定汇总、分析、对比

当抵押权遇到优先处置权,全国各地规定汇总、分析、对比

当抵押权遇到优先处置权,全国各地规定汇总、分析、对比经授权转载实践中,经常出现同一被执行人在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均为被告或被执行人的情形,也就经常出现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某一特定财产(以下称“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以下简称“优先受偿债权人”)在申请对查封财产进行执行时,该查封财产已被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其他法院(以下称“在先查封法院”)在诉前、诉中、申请执行前或者仲裁前、仲裁中以及在执行中在先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以下统称“在先查封”)的情形,导致优先受偿债权与在先查封债权关于查封财产处分权的冲突。

那么,在遇到上述情况时,查封财产应由哪个法院处置?在先查封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查封财产后,申请查封的债权人迟迟不申请执行,优先受偿债权人如何实现优先受偿权?本文,笔者将就优先受偿债权人(主要指担保物权人)遇到在先查封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问题的由来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即对于债务人的某些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有权以该特定的财产(现金或处置财产所得的价款)在其优先受偿权相应的债权范围内优先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进行受偿。

优先受偿权主要包括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债权、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

本文分析的优先受偿权主要是指担保物权。

虽然优先受偿债权人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进行受偿,但其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却可能受制于其他债权人(在先查封)案件的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1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即当优先受偿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财产已经被财产所有权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后,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若不是相应财产的在先查封法院,则该法院对查封财产并无处分权。

抵押优先权的例外情形总结

抵押优先权的例外情形总结

抵押优先权的例外情形分析我国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可见,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其优先受偿性是法定的,但抵押权的优先受偿并非绝对或不受任何限制;一、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另外,该司法解释还对享有优先权的款项及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即“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二、购房消费者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三、税收优先权所谓税收优先权,是指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收与其他未清偿债务同时存在,且其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税收可以排除其他债权而优先受偿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税收优先权仅指优先于普通债权;而我国物权法第8条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四、部分破产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32条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2007年6月1日以后受理企业破产申请或破产案件仍在审理中,对2006年8月27日即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形成的上述部分破产债权,职工债权人得以排除担保物权人对特定担保物如抵押物的别除权而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五、动产留置权的优先权我国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即同样作为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法定优先于约定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就动产抵押权而言,抵押人的机器设备、半成品、车辆、工程机械等动产抵押标的物在委托加工或修理过程中完全有被留置的可能;动产抵押权因劣于留置权而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我国担保法第56条规定:“拍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据此,在接受房地产抵押时,如所抵押土地使用权有未缴纳出让金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将优先于抵押优先权;除上述先于抵押权受偿的法定或推定优先权外,在实现抵押权时,因抵押物处置变现过程中产生的评估、拍卖、过户等费用,将在变现抵押物交换价值中优先支付;小结:在企业调查过程中应关注享有上述优先受偿权的资金的调查,并在资产评估中予以考虑;另外,对于出租状态的不动产,应该收取租赁合同,并审查其租赁合同,关注租金金额、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并在资产评估中予以考虑;。

抵押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例外情形及风险应对

抵押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例外情形及风险应对

抵押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例外情形及风险应对
向华
【期刊名称】《湖北农村金融研究》
【年(卷),期】2011(000)006
【摘要】抵押作为商业银行债权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其优先受偿的特点为维护资金安全、确保债权实现做出了巨大贡献,但这种优先受偿权并不是绝对的,《物权法》第170条在规定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同时,又确立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则,一旦考虑法律的例外限制,实现抵押权与签订抵押合同时所期待的利益目
标就相去甚远了。

本文就抵押优先受偿权的六种常见法定例外情形进行分析,并提
出风险防范措施。

【总页数】3页(P45-47)
【作者】向华
【作者单位】农行湖北分行营业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6
【相关文献】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于抵押权——兼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及其与抵押权、留置权的关系 [J], 邱业伟
2.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于贷款抵押权的法律风险 [J], 羊玲
3.不动产抵押权人之优先受偿范围与抵押登记债权之间的关系探究 [J], 史智军
4.抵押权人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的利益平衡--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为视角
[J], 曹明哲
5.浅议有优先受偿权银行轮候查封抵押物风险应对及防范措施 [J], 钟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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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中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合同中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合同中的优先受偿权一、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的概念抵押权优先受偿权,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对抵押物可以优先受偿的权利。

它是对债权人抵押权的实际保障。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即可直接取得抵押物的占有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此时,该抵押物可以作为债务人的其他债权的担保。

二、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的法律特征1.优先受偿性。

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顺序和范围,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或抵押合同中的约定。

2.排他性。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不能进行买卖、赠与或者继承等行为,否则将视为侵犯优先受偿权的违约行为。

3.不可分性。

如果抵押物有多个担保物权(如多个债权人共同抵押),在执行拍卖时,这些担保物权将平等地分割执行。

但是,如果有债权人仅有一项担保物权,该项债权便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不受其他债权人分配金额的影响。

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1.拍卖或变卖抵押物。

这是实现抵押权的主要方式,也是最直接的方式。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拍卖或变卖抵押物,以实现其优先受偿的权利。

2.强制执行。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或逃避履行债务的行为,抵押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抵押物。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拍卖或变卖抵押物,以实现抵押权的优先受偿。

3.转让抵押物。

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将抵押物转让给其他债权人或第三人,以实现其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是,这种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件,并且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

四、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的法律适用1.适用范围。

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债务人的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财产权利(如股权、股票等),其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可能会有所不同。

2.法律适用原则。

在处理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纠纷时,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原则进行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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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优先权的例外情形分析
我国《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可见,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其优先受偿性是法定的,但抵押权的优先受偿并非绝对或不受任何限制。

一、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另外,该司法解释还对享有优先权的款项及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即“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二、购房消费者优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税收优先权
所谓税收优先权,是指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收与其他未清偿债务同时存在,且其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税收可以排除其他债权而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税收优先权仅指优先于普通债权。

而我国《物权法》第8条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四、部分破产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32条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2007年6月1日以后受理企业破产申请或破产案件仍在审理中,对2006年8月27日(即《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形成的上述部分破产债权,职工
债权人得以排除担保物权人对特定担保物(如抵押物)的别除权而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

五、动产留置权的优先权
我国《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即同样作为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法定优先于约定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

就动产抵押权而言,抵押人的机器设备、半成品、车辆、工程机械等动产抵押标的物在委托加工或修理过程中完全有被留置的可能。

动产抵押权因劣于留置权而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
我国《担保法》第56条规定:“拍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据此,在接受房地产抵押时,如所抵押土地使用
权有未缴纳出让金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将优先于抵押优先权。

除上述先于抵押权受偿的法定或推定优先权外,在实现抵押权时,因抵押物处置变现过程中产生的评估、拍卖、过户等费用,将在变现抵押物交换价值中优先支付。

小结:在企业调查过程中应关注享有上述优先受偿权的资金的调查,并在资产评估中予以考虑。

另外,对于出租状态的不动产,应该收取租赁合同,并审查其租赁合同,关注租金金额、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并在资产评估中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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