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
应急救援机制建设指导意见_
应急救援机制建设指导意见_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应急救援工作现状与实际需要,就组建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构建科学高效的应急救援工作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一)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到2012年底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结合、优势互补、处置快速、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的要求,具体建设目标与进度是: 1.到2010年底,区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与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组建完成。
2.到2012年底,区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得到全面加强。
各镇(开发区)、重点企业等基层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全区及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二)要紧任务1.区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要紧任务。
研究决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事项,突发事件发生后,在政府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害或者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行动。
2.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要紧任务。
除承担消防工作外,同时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地震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事故、恐怖袭击与群众遇险等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灾害、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二、队伍建设(一)区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区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主任)担任指挥,区应急办主任、区消防大队大队长与公安、安监分管局长担任副指挥,成员单位由区应急办、公安、消防、安监、建设交通、人武、人防、卫生、发改经贸、环保、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工商、质量技监、水利、农林、广电、外宣中心、科技、电力、电信与有关部门构成,并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适时调整充实。
关于我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研究
CHINA EMERGENCY RESCUE1. 引言近几年,我国经受了一系列重大突发事件的考验,主要有:1998年长江流域的特大洪涝灾害,2003年的“非典”疫情,2008年的南方特大雨雪冰冻灾害,2008年的四川汶川特大地震,2009年的央视火灾,2009年的“甲流”疫情,2010年的青海玉树地震,2010年的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
2010年南方的旱灾和水灾。
为了有效处置好这些重大突发事件,我国政府认识到了组建一支“闻警即动,通用性强,战斗力过硬”的应急救援队伍的重要性。
2009年10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要通过三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2010年7月5日公安部在辽宁省大连市召开全国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会议,刘金国副部长要求:年底前,东部地区所有省份要完成应急救援总队的组建,80%的市、县要完成组建任务;中部地区50%、西部地区30%的省、市、县要完成三级组建任务。
2. 我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现状2.1. 我国应急救援队伍的基本情况介绍目前我国应急救援队伍可以分为专业应急队伍和非专业应急队伍,其中专业应急队伍主要指分布在各行业各系统的救援队伍,有消防应急救援力量、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洪水灾害应急救援力量、核事故应急救援力量、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力量、海事应急救援力量、矿山应急救援力量、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医疗救护力量等等,非专业应急队伍是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建的应急队伍以及应急志愿者等组成,在参与各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起次要、补充作用的应急处置队伍。
在很多重大突发事件面前,我国应急救援队伍这种“多队单能”的弊端暴露出来,很难适应我国灾害发展形势需要,我国政府认识到了组建一支“一专多能”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重要性,因此在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予省公安消防总队和罗军等同志记功表彰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予省公安消防总队和 罗军等同志记功表彰的决定
浙政发〔 2013 〕51 号
各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 由省政府和民政部、 公安部、 外交部主办,省公安消防总队承办的“救援协 作—2013” 上海合作组织联合救灾演练, 历经一 年半的筹备, 于 2013 年 6 月 11 日至 16 日在省消 防培训基地顺利举行, 并取得了圆满成功。省公 安消防总队作为具体承办单位, 组织有力、 协调有 方、 表现突出, 得到各方面广泛好评。参加演练的 我省公安消防官兵及医务人员, 以过硬的素质、 精 湛的技能、 优良的作风, 出色完成了联合救灾演练 任务。为表彰先进, 省政府决定给予省公安消防 总队记集体一等功 1 次; 给予罗军、 项剑岭 2 名同
附件
参加上海合作组织联合救灾演练 记功人员名单
㊀ ㊀
一、 一等功人员名单( 2 名) 罗㊀ 军㊀ 省公安消防总队副参谋长 项剑岭㊀ 省公安消防总队司令部作战训练处 处长 二、 二等功人员名单( 10 名) 邵裕桥㊀ 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 吕照明㊀ 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 刘维劲㊀ 省公安消防总队参谋长 周军生㊀ 省公安消防总队培训基地主任 张挺松㊀ 省公安消防总队副参谋长 俞弼文㊀ 省公安消防总队政治部副主任 姚㊀ 弋㊀ 省公安消防总队司令部信息通信处 工程师 叶㊀ 文㊀ 省公安消防总队后勤部装备运输处 副处长
附件 1
浙江省 机、 电冰箱(普通冰箱) 、 摄影摄像设备 ( 包括摄像机、 光学或数码相机等) 、 空气调节设 备、 计算机、 打印机、 传真机、 复印机、 速印机、 投影 UPS) 、 办公家具、 办公用 仪、 扫描仪、 不间断电源( 纸、 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 义务教育辅助学习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2•【字号】浙政办发[2013]122号•【施行日期】2013.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2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灾害分级2 组织指挥体系2.1森林消防指挥机构2.2扑火指挥机构2.3专家咨询机构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3.1预警3.2林火监测3.3信息报告4 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4.2响应措施4.3省级层面应对工作5 后期处置5.1火灾评估5.2工作总结5.3奖励与责任追究6 综合保障6.1队伍保障6.2运输保障6.3技术保障6.4物资保障6.5资金保障7 附则7.1灾害分级标准7.2以上、以下的含义7.3预案管理与更新7.4预案制订与解释7.5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森林消防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确保应急处置准备充分、反应快速、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军地联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范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范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浙江省防范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 组织指挥机构2.2 现场处置机构3 事故分级3.1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3.2 重大火灾事故(Ⅱ级)3.3 较大火灾事故(Ⅲ级)3.4 一般火灾事故(Ⅳ级)4 监测预防4.1 火点监测4.2 火灾预防4.3 隐患消除5 应急响应与处置5.1 应急响应流程5.2 先期处置5.3 分级响应机制5.4 信息报送与处理5.5 医疗卫生救护5.6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5.7 群众安全防护5.8 跨区域增援5.9 紧急避险5.10 案件查处5.11 信息发布5.12 应急结束5.13 后期处置5.14 事故调查6 应急保障6.1 通信保障6.2 资金保障6.3 力量和装备保障6.4 技术保障7 宣传、培训、会议与演练7.1 宣传7.2 培训7.3 会议7.4 演练8 附则8.1 奖励与责任8.2 管理与更新8.3 预案实施1 总则1.1 编制目的健全完善我省防范处置火灾事故机制,科学有效调度救援力量,正确采用各种战术、技术,快速实施灭火救援行动,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救援和处置,较大、一般火灾事故的救援和处置以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为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浙政办发[2012]151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5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在扑救初起火灾、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管理不规范、保障不有力等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服务民生需求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目的,以强化社会消防管理为手段,坚持“防消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统筹发展,坚持“一队多能”,推进“多元化、社会化”建设,推进“法制化、正规化”管理,切实履行好灭火救援、防火巡查、消防宣传职能,全面加强城乡消防能力建设。
二、规范日常管理(一)人员聘用。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队长、副队长(指导员、副指导员)由乡镇事业单位人员担任,具体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队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由组建单位自行组建。
专职消防队负责人的任免及消防队员个人信息档案,应当及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二)业务培训。
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
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由省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培训;专职消防队的副队长、副指导员、班长由市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培训;专职消防队队员由县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培训。
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修正)
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施行日期】2021.11.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消防条例〉的决定》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八条第二款:“省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全省统一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
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可以结合行业管理实际,根据全省统一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制定本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
”三、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确定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加强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推进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督促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3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7日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全省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检查指导全省应急预案的制订和落实。
第二章应急预案体系第六条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
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由县级以上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乡镇(街道)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等组成。
第七条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政府制定。
依托消防部队建设城市应急救援队伍探讨
依托消防部队建设城市应急救援队伍探讨作者:黄迁亮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1年第13期摘要:以菏泽市城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为例,探讨城市应急救援队伍的措施,为进一步依托消防部队加强城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提供参考。
关键词:消防部队应急救援队伍中图分类号:X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5(a)-0229-01引言2009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鲁政办字[2009]49号《关于组建山东省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统一指挥、反映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提高应急救援工作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灾害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依托消防部队建设城市应急救援队伍势在必行。
笔者以菏泽市城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为例,总结城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1应急救援体系的组成城市综合应急救援体系主要由城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各类专家队伍和应急救援培训、训练、演练基地以及县市应急救援体系等构成。
(1)市、县区应急救援工作在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托重点部门和企业的骨干救援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体系,形成互为补充、相互协作的应急救援体系。
(2)在整合现有应急救援资源基础上,进行补充和完善,做到资源共享。
对应急救援的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保障系统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分步建设。
(3)根据区域内产业、重大危险源分布等情况,对重点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培训演练基地、物资储备等进行科学规划,在一些危险性大、事故发生频率高的区域建立县市级重点救援队伍。
(4)以现有的专业救援队伍为基础,补充装备,扩展技能,加强培训和演练,确保在紧急状态下能够及时有效地施救。
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装备,确保应急救援体系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职责2.1 成立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担任;并根据事故情况需要,由总指挥指定相关分管市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公安局、安监局、卫生局、环保局、交通局、建设局、市政局、气象局、民政局、财政局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等负责人组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15•【字号】浙政办发〔2023〕35号•【施行日期】202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3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省消防事业高质量发展,切实提高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应对处置灾害事故的能力,全面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突出综合治理、变革重塑、防控风险、共建共享,全面落实消防责任,加强消防力量建设,不断完善消防治理体系。
到“十四五”末,有效管控较大以上火灾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事故处置能力显著提升,全省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年度十万人火灾死亡率低于0.047。
到2027年,全省基本实现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全面提升,为奋力推进“两个先行”提供坚实消防安全保障。
二、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将消防安全纳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内容,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
制定落实领导干部消防安全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组织开展消防工作督导,将消防安全履责情况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有关人选考察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县〔市、区〕政府。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加强消防监管力量建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9•【字号】浙政办发[2010]93号•【施行日期】2010.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9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基层应急队伍是我省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
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是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多年的应急管理实践证明,基层应急队伍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地位显著、作用明显,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先期处置、善后处理、恢复重建等环节发挥了重要作用。
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的有力举措,也是我省夯实应急管理基层基础,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平安浙江”的具体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规范队伍建设,完善运行机制,制定保障措施,加大经费投入,按时保质完成建设任务。
二、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建设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努力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基层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共同推进全省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建设。
2.立足实际,按需建设。
基层应急队伍建设要密切结合本地区公共安全形势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同时兼顾县乡级政府财力、物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应急力量,加强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7.09.21•【字号】浙政办发〔2007〕86号•【施行日期】2007.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7〕86号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是全省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的重要基础,是深入推进我省应急管理工作的关键所在,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浙江、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全面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目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实施目的。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全国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基层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防止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害。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指基层组织和单位,是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学校、企业、医院、社会团体、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等。
(三)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坚持以人为本,实行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加强领导、依靠群众、立足基层、夯实基础、扎实推进,全面加强基层应急体系建设。
(四)工作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力争通过二到三年的努力,全省基本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基层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初步形成“政府统筹协调、群众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法规政策,全面加强基层应急保障能力,普遍提升广大群众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使基层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显著提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浙政办发[2013]157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31日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40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范围中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且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单位:(一)观众厅座位数大于2500个的剧院、电影院;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具有演艺功能的酒吧、迪吧、演艺吧;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或者地下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其他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二)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或者建筑总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地下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或者地下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
(四)单幢病房楼床位数大于500张或者总床位数大于1500张的医院、疗养院;单幢养护楼床位数大于300张或者总床位数大于800张的养老院、福利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09•【字号】浙政办发〔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打好消防安全三年翻身仗和攻坚战,确保火灾起数、死亡人数逐年大幅下降,遏制较大火灾事故,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实现消防安全秩序根本性改善,综合治理水平全国领先,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一)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研究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具体办法,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等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经常性开展政务督查、日常检查。
健全由政府领导牵头的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进一步推动消防安全立法立规工作。
(二)强化政府领导的责任。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定期研究解决问题,督促班子其他成员落实职责,强化监督检查,指导和推动工作。
分管领导是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协调开展相关工作,组织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
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应采取多种形式履职尽责。
(三)严格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制度。
对消防安全督查、检查、考核情况及时通报,重点做好督促整改。
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按要求完成任务、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要约谈相关负责人,明确要求、限期整改。
对消防安全问题突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火灾事故高发的单位和地区,实施政府挂牌督办,明确督办单位和所在地政府的责任,并在现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2•【字号】绍政办发[2010]178号•【施行日期】201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0〕178号)为进一步提高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灾害事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9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保卫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以“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立足实际、按需发展,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集约高效、整合资源”为原则,充分依靠法制、机制、科技和社会化力量,落实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全面提高本市应急救援综合实力,为“平安绍兴”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总体目标。
自2010年起,力争用2年时间,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结构完整、一专多能、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符合实战”的全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长效建设机制。
立足较大型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应急管理的实际需求,不断完善以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为核心,以消防部队为主体,以公安、武警、驻浙部队为突击力量,以专业、专职的专家队伍为支撑力量,以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为辅助力量,以应急救援综合训练基地、装备、信息等为基础保障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构成及职责(一)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构成。
组建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依托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市及县(市、区)消防支(大)队挂牌成立“绍兴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和“县(市、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其隶属关系、人员编制和管理体制保持不变。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8•【字号】浙政发[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4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消防安全工作,促进全省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落实“平安浙江”工作任务,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为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强化消防安全预防体系建设,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加强政府领导,加强分级和部门监管,全力构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促进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科技强安,努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控大防小,抓好依法整治,打非治违,有效预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十二五”时期消防安全责任全面落实,发展规划全面落实,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法规进一步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社会消防安全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火灾防控技术水平明显提高,覆盖城乡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基本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消防安全环境进一步改善,火灾事故总量明显减少,有效预防较大火灾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13•【字号】浙政办发[2003]84号•【施行日期】200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8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浙江省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为妥善处置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减少森林火灾损失,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结合我省森林火灾事故处置实践,编制本预案。
一、预案的启动森林火灾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按照本地区重大森林火灾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火办)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凡有下列情况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省指挥部指挥或副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一)场跨越市级或省级行政界限且受害面积在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二)正在燃烧且受害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三)临安西天目、庆元百山祖、龙泉凤阳山、泰顺乌岩岭、临安清凉峰、开化古田山、遂昌九龙山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四)连续燃烧24小时且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五)发生扑救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森林火灾;(六)严重威胁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及村庄、居民区的森林火灾;(七)其它需要省里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二、处置的程序(一)省防火办接到上述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省防火办副主任、主任及省指挥部副指挥、指挥报告,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值班室和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
浙江省某市基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研究
浙江省某市基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研究吴佳亮1,2张远1,2张金锋1,2(1.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浙江杭州310012;2.浙江省安全工程与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浙江临安311305)摘要:基层应急救援力量是实现基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打早打小,救早救小”的关键力量,随着应急管理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基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发展也进入新的阶段。
本文在对浙江省某市基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分析总结了基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建议,以期为推进基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发展,提升基层应急处置能力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基层应急力量队伍规范体系中图分类号:X928.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21)12(b)-0180-04 The Innovation of Grass-roots Emergency Rescue Force in aCertain City in Zhejiang ProvinceWU Jialiang1,2ZHANG Yuan1,2ZHANG Jinfeng1,2(1.Zhejiang Academy of Emergency Management Science,Hangzhou,Zhejiang Province,310012China;2.Zhejiang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Safety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Research,Lin'an,ZhejiangProvince,311305China)Abstract:The grass-roots emergency rescue force is the key force to realize the basic natural disasters and accident disasters"hit the early and fight the small,save the early and save the small".With the reform of the emergency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and the adjustment of functions,the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grassroots emergency rescue force has also entered a new stage.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grassroots emergency rescue force in a certain city in Zhejiang Province,this article analyzes and summari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grassroots emergency rescue force,and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grassroots emergency rescue force.Provide reference and reference for improving the emergency response capability at the grassroots level.Key Words:Grassroots emergency force;Team;Standard;System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务院办公厅应急管理办公室等13个相关部门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应急管理部,标示着我国应急管理体制进入了新时代[1];2018年10月9日,根据中央改革部署,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隶到应急管理部,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中国特色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2]。
(消防安全管理)浙江省消防条例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合用本条例。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对森林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预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的,有投诉、举报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增强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和消防宣传、火灾预防等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设立消防公益性专项资金,用于抚恤、救助因参加消防训练和防火、灭火救援等伤亡的人员。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 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或者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二)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资金投入;(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计划;(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五) 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
援队伍框架方案》
佚名
【期刊名称】《化工安全与环境》
【年(卷),期】2018(031)042
【摘要】本刊讯新华社北京10月18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以下简称《框架方案》),就推进公安消防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转制,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中国特色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出部署。
《框架方案》包括一个总体方案和职务职级序列设置、人员招录使用和退出管理、职业保障3个子方案。
【总页数】1页(P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98.14
【相关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r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 [J],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 [J], ;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 [J],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及《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 [J], ;
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加强综合性应
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0]11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31
【实施日期】2010.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0〕119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精神,加强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依托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确保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圆满完成,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加强全省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综合性救援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随着应急管理工作的全面加强和不断深入,以人为本,第一时间抢救突发事件中遇险人员的生命,已成为各类灾害、灾难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
近几年来,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全省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在完成消防工作的同时,直接参与了大量的社会应急救援工作,在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发挥了显著优势和突出作用,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
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建立各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不断提高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能力,既是党和政府的殷切希望,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盼望;既是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也是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的内在需要;既是发挥现有资源、实现“一队多用、一专多能”有效措施,也是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充分认识以公安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