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管革命”困境:谁来解决城管执法权限和身份合法性?
武汉城管多种执法方式被质疑作秀 自称很委屈
武汉城管多种执法方式被质疑作秀自称很委屈“我们执法严一点,你们说不好;我们‘鲜花执法’、‘体验执法’,你们说作秀。
那你们要我们怎么办?”湖北省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新闻发言人叶志卫的一席话道出了城管的无奈。
城管为何会处于“左右都不是”的尴尬境地?这些“创新执法”究竟效用几何?特别调查本报见习记者刘志月本报实习生雷露微因“摆摊城管”事件再次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湖北省武汉市城市管理局面对各种“作秀”质疑感到“很委屈”:这只是一种通过“体验式执法”探索改变执法方式的尝试,希望能得到理解和支持。
(《法制日报》视点版6月18日、19日曾作报道)此前,武汉市城管局就曾因推行“城管革命”、探索多种“柔性执法”方式——眼神执法、鲜花执法、列队执法等,而引发全国关注。
如今,这些曾经轰动一时的执法方式是否还在坚持?效果又如何?连日来,《法制日报》记者对武汉城管“创新执法”的发源地进行了回访。
“眼神执法”:上前帮把手会更好6月20日下午,《法制日报》记者来到“眼神执法”所辖区域:武汉市洪山区虎泉街附近。
老周的烟酒副食店,位于虎泉医院对面。
记者见到老周时,他正往摆在店门口的冰柜里放瓶装矿泉水,两台冰柜明显超出了店面,占了部分人行道。
对于“眼神执法”,开店10多年的老周说,之前只看到有新闻报道,自己没有经历过;城管过来,一般就是转转,看到有不规范的地方提出整改要求,有时也没收东西,要想要回去就要交罚款。
“有些城管态度好点和你说,有些就直接用脚踢或没收。
”老周说,自己有时不愿意配合的原因是,在他店前不到10米处,推着移动小车卖凉面、卖烤面筋的,城管从来没管过。
张明是一名蔬菜送货商,他最近经历了一次城管“眼神执法”。
6月17日晚,他与朋友在洪山区石牌岭竹苑小区附近一家卖油焖大虾的店要了一盆虾和几个下酒菜,就在老板摆的露天摊上吃了起来。
“后来城管来了,七八个人站在那盯着我们看,那眼神有点吓人。
虽然老板在和他们商量,但我们被看得吃不下去了,没吃完就走了。
武汉“城管革命”的成功密码
管革命”取得成功的几点启示。
革的是旧观念的命一般人认为,城管工作就是管占道、清理流动摊贩,扫马路、搞环境卫生,城管能把这些工作做好就不错了,不敢有更高的要求。
武汉“城管革命”开创了一个重要理2011年7月,武汉三镇开始了一场以革新管理理念、创新市容环境为内容的“城管革命”。
这场革命通过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体制、机制和执法管理创新,使武汉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甩掉了“光灰城市”、“大县城”、“脏乱差”的帽子,城市道路恢复本色,市容整洁有序,山青水秀、天蓝地绿的自然环境,赢得了市民的认可,刷新了国内外游客的武汉印象。
“城管革命”三年来,全国大中城市先后280批次来武汉学习“城管革命”经验,部分城市甚至一年来武汉3-4次。
是什么吸引了这些先进城市来武汉学习呢?大家都很想知道,武汉“城管革命”是如何“革命”,促使武汉市容在三年内发生巨大变化?作为武汉城管部门的负责人,也是这场“城管革命”的参与者和推动者,结合三年的感悟,我总结了“城念,就是在城市管理中,推进环境综合整治、文化创意景观工程和市民道德素质三个轮子平衡运转。
三个轮子一起抓,才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城市管理不仅要治理乱象,也要塑造景观,用清新靓丽的环境影响市民;同时还应该做好社会宣传,教育市民,预防违法。
一个城市如果市民素质跟不上去,大多数人制造脏乱差,少数人扫怎么扫得干净呢?我们实行“大城管”,只有敢于担当,全面去管,才有更好的效果。
事实证明我们管这三方面的事情,管的很好,为城市当好了“大管家”,指导思想发生了变化,这个城市就发生了变化。
革的是低标准的命“城管革命”的核心就是标准。
武汉“城管革命”首先是一场“标准革命”,坚决舍弃过去的低武汉“城管革命”的成功密码我们实行“大城管”,只有敢于担当,全面去管,才有更好的效果。
□ 武汉市城管委主任干小明标准、低目标,不断建立和提升新的工作标准。
过去武汉的市容环境不佳,根本原因就是标准不高、目标不明确。
过去大家总是以“大武汉”自居,满足于过得去、还可以。
城管执法困境及解决方法探讨
城管执法困境及解决方法探讨作者:徐颖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3期摘要:经济快速发展推进城市化新进程的情况下,城市管理工作也日益得到重视,取得一系列成果,但仍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本文主要概述城市管理执法中的困境问题,随后阐述相关解决方案及对策,主要从人员素质、保障制度以及相关执法方式角度出发。
关键词:城市管理;城管执法;困境;解决方案随着改革深入、经济全面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的局势下,城市管理工作日益受到重视并取得一定改善,但仍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城市管理已成为城市化过程中诸多矛盾的聚焦点。
近年来的城市管理工作,在改善城市面貌、优化城市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取得一系列成果。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此过程也出现诸多问题,例如中国城市化引起的失业人口摊贩化、摊贩群体弱势化以及摊贩经营非法化等,这些都使街头摊贩管理成为城市治理的大难题。
因此中国城管队伍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并壮大,成为城市无证商贩的对立面。
而实际情况是,受经济实力的影响、城市管理体制不完善、城市管理观念落后、以及市民整体素质不高等因素的影响,管理和执法之间出现架空,导致城管执法满意度,城管执法创收现象普遍,各部门关系协调困难,甚至出现暴力抗法事件,一系列的问题导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难以达到理想状态。
对上述困境,本文做出以下几点分析。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困境分析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非人本化现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非人本倾向。
城管执法主要采取剥夺执法对象生产资料的方式,利用强制手段使其停止经营,从而达到执法目的。
但这种方式带来的问题是,某些城管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单纯收缴罚款,并不考虑执法对象的生活境遇以及合法权利等,损害人民利益,完全违背了“以人为本”的执政要求。
此外,一些执法人员出现重罚轻管,态度生硬,执法不规范,背离执法程序等问题,引起行政相对人的反感,进而出现矛盾直至暴力抗法等行为的出现。
地方政府城市治理的困境与思考_武汉市_城管革命_的分析_王颖
地方政府城市治理的困境与思考———武汉市“城管革命”的分析*王 颖 陈 路(湖北大学,湖北 武汉 430062)摘要: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2011年7月武汉市政府开始实施被称为“城管革命”的城市综合治理工程,这是地方政府城市治理的有益实践。
由于主要领导的强力推动,城市面貌和政府工作作风都发生了很大的正向转变,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现实困境,如制度供给不足与快速推进的矛盾、单一行政治理模式与社会多元化的矛盾、加快城市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等。
文章提出完善城市治理法规建设、建立科学合理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设以人为本的城市性格等建议。
关键词:地方政府;城市治理;城管革命;码头文化与城市文明DOI:10.3969/j.issn.1672-9846.2014.01.003中图分类号:D63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9846(2014)01-0010-05 一、“城管革命”———地方政府的城市治理实践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国家加快城镇化建设战略的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进一步提速。
在经济总量上升、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国际产业竞争力增强的同时,由高速发展衍生或暴露的各种城市病也日益凸显。
解决发展带来的生态、社会等问题,考验着城市管理者的智慧和能力。
武汉市是我国中部地区的中心城市,近几年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都取得了长足进步,跃居全国前列,但城市管理仍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比如,武汉市是少数几个没有评上全国文明城市的副省级城市。
在这种背景和压力下,武汉市政府经过调研,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被称为“城管革命”的城市综合管理实践,大张旗鼓地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城市综合治理工程。
“城管革命”目标明确,就是通过实施“六大工程”,整治17个突出问题,促进城市面貌脱胎换骨。
具体目标是3个月内城市环境得到明显改变,年内实现大变样,2012年发生根本性变化,大城管格局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建立,2013年达到全省最优、国内一流水平。
论城管执法的困境及解决思路
论城管执法的困境及解决思路作者:姜亚云来源:《群文天地》2013年第08期摘要: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旧有的城市管理体制已无法满足日益增加的人口需要,一套完善的现代城市管理体制迫在眉睫。
同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设立,进一步催生了城管制度。
该制度历经十余年的发展,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暴力执法的队伍中总会出现城管的身影,由此我们不得不进行反思。
文章对城管的产生做了阐释,提出了城管执法时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的方案,引发了我们对城管执法法治化的思考。
关键词:城管制度;暴力执法;执法法治化一、城管的产生及发展历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确立,催生了城管制度。
同时该制度的完善与实施代表着城管部门的发展历程。
(一)建立阶段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1997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给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送了《关于在北京市宣武区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同意北京市政府办公厅提出的《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函》中提出的试点方案。
至此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正式建立。
[1](二)完善阶段自北京宣武区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执法试点工作后,全国各地纷纷要求开展此项活动。
国务院自此先后批准了多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执法处罚权的试点工作。
2002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决定》,至此行政执法工作全面展开。
[2]二、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1996年北京宣武区取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权限以来,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城管在维护城市面貌,解决城市纠纷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是也伴随着一连串的问题。
(一)城管执法方式粗暴,潜在危害极大无论是从网络上还是从媒体上,我们都可发现,城管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更好服务于城市公众,提升城市综合水平。
但生活中我们看到的却是城管的野蛮执法,各地多次发生城管围殴小商贩,而群众反抗,最终两败俱伤的事情。
(二)城管执法法律依据的缺乏城管制度是依《行政处罚法》中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而建立的,其设立是为了解决日益加快的城市进程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关于城管执法的现实困境和对策分析
关于城管执法的现实困境和对策分析作者:吴培钊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4期摘要: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增长,城镇化水平得到较大提升,然而这种粗放式的增长模式也让我国的城管执法问题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下。
城管执法的范围较大,与广大市民的生活和工作的密切相关,更是推进我国城镇化进程的重要保障。
面对城管执法的现实困境,应当从问题的根本进行分析,提出科学可行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城管执法;现实困境;对策分析;体制缺失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国处于社会和经济的转型时期,贫富差距较为明显,社会矛盾多发。
城管执法人员工作在街头执法的第一线,是政府工作人员中与公众接触最密切最频繁的,其执法行为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
然而正是在这样关系重大的岗位上,近年来负面事件时有发生。
作为曾经为我国城市化进程做出突出贡献的群体,此时却处于风口浪尖之上,将如何继续开展城市环境的维护工作,如何面对公众不理解甚至抗拒的形势,需要城管部门切实进行执法体系的调整,恢复我国城管人员的形象,建立起高效、有序的城管执法工作。
一、城管执法的概述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简称,最早出现于我国在20世纪末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对于行政处罚权的描述当中。
该法将我国城市环保、环卫、工商等职能集中在一起而造就了行政处罚集合的新部门,其主要目的是对违反城市管理规范的当事人进行迅速系统的处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城市的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它充分的将自然学、社会学以及人类学等多种领域的知识进行综合利用,对城市的基建工程、公共交通、市容市貌以及人文景观等众多事项进行科学的管理。
由于城管执法是将多个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进行集合的执法体系,充分避免了多头管理对居民的反复纠扰,也避免了权责不明的现象。
然而正是因为城管执法目标群体的特殊性,所以导致城管执法处于矛盾的多发地带,也将城管工作人员的执法推向了风口浪尖,备受各方质疑。
浅析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中国网络大学CHINESE NETWORK UNIVERSITY 毕业设计(论文)院系名称:百度网络学院专业:百度学生姓名:百度学号:123456789指导老师:百度中国网络大学教务处制2019年3月1日浅析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摘要:国家权力是一种合法化的暴力,当权力行使受到障碍时,国家可合法地使用强制力。
然而城管把行政强制与暴力执法相混淆,使城管执法陷入了困境。
暴力执法行为严重侵犯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损法律权威,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政府形象,阻碍法治和和谐社会的进程。
转变执法理念、统一体制格局、健全责任机制、完善相关立法,是控制暴力执法现象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行政执法城管暴力执法行政体制问题对策一、城市管理和暴力执法的内涵界定城管是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产物。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肩负着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公安、交通、工商行政和市容环卫等职能,面临着点多、面广、线长和工作量大的局面,关系到群众百姓的切身利益,是城市文明建设的重要切入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该条例把原来分属于环保、市政、规划、公安、交通、工商等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全部或部分地集中于一个机构,即把一些职能部门所拥有的管理权、审批权和处罚权中的处罚权分割出来,以履行城市管理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责,完成对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任务。
城管执法时把行政强制与暴力执法相混淆。
要使城管执法走出困境,首先应该辨清行政强制和暴力执法。
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行政管理秩序,预防和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的约束与处置。
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城镇城管执法中的矛盾和对策]
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城镇城管执法中的矛盾和对策]摘要:城管是改革的需要。
从理论上而言,城管是为了优化行政权能的配置。
提高城管执法效力和力度,是有其科学性和必要性,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了很多的矛盾。
文章首先分析城管执法中的矛盾,然后分析这些矛盾产生的原因,最后据此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字:城管执法城管矛盾执法矛盾引言:随着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城管执法成为了社会极具争议的问题。
城管执法的困境其实是由于综合执法权缺乏法律依据。
城管的组织缺乏法律定位。
显然,我们需要的是和谐的综合执法。
一、城管执法中的矛盾(一)城管综合执法中暴力冲突频发当前我国城管综合执法过程中,暴力冲突现象表现的比较严重,其中既有行政执法对象的暴力抗法原因,也有执法人员野蛮霸道的暴力执法原因,两种原因引起的冲突都发生了流血事件和导致当事人非正常伤亡的案例。
2006这一年之内,广州城管支队共遭遇暴力抗法事件近500起,200多个执法队员受伤。
(二)城市弱势群体沦为主要执法对象我国政府部门执法执政都要“以人为本”,然而令人惊讶的是,城市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阶层却成为了当前城管综合执法的主要执法对象。
“公安管坏人,工商管富人,城管管穷人”的流传整整反映了这么一个事实。
二、城管执法中的矛盾总结城管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综合执法缺乏足够法律依据根据有关规定,执法的权限大致可以分为工商行政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公共安全交通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
各个工作部门,基本上集中了一个地方政府所有的主要执法权,城管往往与综合执法联系在一起,但我国法律却一直没有所谓的正式界定综合执法权。
没有约束的庞大权力,就相当于一个没有刹车设备的重型卡车在市区中高速横行。
(二)城管缺乏足够的法律定位目前我国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还没有对城管部门定位。
因此,各地方城管的组织形式非常混乱,从决定主体上看,省级、市级、县级政府都可以自行设立城管部门;在级别上看,乡、县、区都有自己的城管建制;从身份上看,有的城管部门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有的则属于地方政府工作机构。
大城管来了
大城管来了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2013-08-13这个夏天,躁动的热浪再度将“城管与摊贩矛盾”这个老问题推向高潮。
5月底,延安城管被举报在执法期间殴打一名青年,一名城管人员甚至用脚踩踏青年头部;7月17日,湖南瓜农邓正加在与城管冲突中死亡;7月25日,北京男子陪9岁女儿街头“练摊”遭城管围殴;同日,北大毕业生小夏因用手机拍摄南京市南湖街道城管拆违,被强行拖上城管执法车;8月3日,武汉小贩“诈死”抹黑城管……城管部门自上世纪90年代陆续成立以来,城管执法人员与摊贩、市民的冲突从未间断。
今年,湖北武汉掀起一场“城管革命”,城管局“升格”为城管委,权力归并与下放,试图拆解这一困扰城市管理多年的难题。
然而,应对“管贩”矛盾,并不是对城管执法人员严加管理就能解决的。
如何在城市面貌与小贩生存之间寻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被称为“城管深喉”的南京市城管队员赵阳认为,城管与小贩都是制度的受害者,并提出立法明确小贩“摆摊权”、明确市长是城管第一责任人等“对城管改革的五大建议”。
武汉今年3月起施行《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并在机制上做出探索创新,但因为城管执法权限和身份合法性的根本问题仍未能在全国法律的层面得到解决而收效不如预期。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向《中国经济周刊》指出,城管与生俱来存在三大缺陷:没有条条领导,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服务职责。
要使中国的城管走出困境,必须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为“城市管理服务”,弥补上述“三无”缺陷,来个彻头彻尾的根本改革才行。
黑色的亲历:一个9岁女孩遭遇城管执法9岁的伊伊(化名)愤怒地踩着脚下的矿泉水瓶,直到踩得扁扁的,并一脚踢到了远处。
“这就是城管,我要踩死他们,踢得远远的。
”而就在伊伊和爸爸摊位的不远处,一张写着“城管叔叔多支持”的纸片还躺在原地。
7月25日晚,伊伊的暑期实践因为和城管爆发冲突而戛然而止。
至今,伊伊仍然不愿意和爸爸田予冬回忆那天晚上发生的事情。
“提起来,我心里就很难受。
城管执法的困境与出路探讨
城管执法的困境与出路探讨近年来,新闻媒体总会有城管与小贩的冲突报道,每每都会引起人民的关注,甚至是对城管执法的批判,城管执法一时间成为了热点问题,鉴于此,应该从立法,监督制度和经济等角度缓解城管与小贩的矛盾,分析城管执法困难的原因以及出路。
标签:执法困境;原因;出路1 城管执法的困境原因1.1 法制理念尚未深入人心从当前的情况来看,特别是在日常生活当中,一些群众因为存在侥幸心理,从众心理,取巧心理,习惯性的违法违规行为屡见不鲜,由此可见,在法治理念传播的道路上,执法力度仍欠火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小贩为了节约成本占道经营破坏了城市的文明秩序,是法治理念缺乏的表现。
1.2 暴力执法现象的发生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以往暴力执法现象的发生,暴露出执法队伍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一些为执法而违法的行为,使得执法的公信力受到严重的损害。
有些执法人员行为粗暴,态度蛮横,强抢硬砸,执法方式简单,缺少人关怀,执法程序,适用法律的随意性大,滥用职权等等。
严重损害了城管的形象,使得城管一时间成为不好的代名词。
执法者应当领先遵法守法,才能树立公信力,才能把法执行好,加强队伍建设,不容忽视。
1.3 社会对执法队伍存在偏颇从一个普通人的视角来说,执法者代表的是强制力和公权力,是强势群体,而小商小贩自然就成了弱势群体,加上一些媒体的错误的指引,在执法的过程中,执法者受到的困难和阻挠往往会被忽略,执法者维护自身安全和正常的执法行为会被无限放大,形成了一种错误的视角,加重了群众对执法工作的不信任和不理解心情,进而扭曲了执法者的形象。
1.4 市场的需求为什么小贩屡禁不止,一方面是老百姓要吃饭,一些没有文化,没有技术的老百姓为了生存不得不做些小买卖补贴家用,这是他们获得生存的必须方式。
另一方面满足了市民的某种需求和便捷,一些上班族,低收入者为了方便和省钱选择了流动摊贩。
再者是减低了交易成本利益最大化,小贩收入相对比较高,没有什么交易成本,是无技术,无文化之人的最佳选择。
城管执法困境分析及对策
城管执法困境分析及对策一、城管执法困境分析(一)主体地位不明确城管在法律上是否拥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个值得深究的问题。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能独立承担因权力而衍生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的组织。
行政主体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第一,具有行政职权;第二,是依法拥有部分国家行政执法权力的组织;第三,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若城管部门的设立,有一条不符合上述要件,则城管不是合格的行政主体。
[1]从《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来看,行政处罚权是根据国务院或者是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由某个行政机关集中行使,可见,具有合法性的是集中处罚权,但没有赋予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合法性。
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组织法经由报批备案和审批等法定程序,以规范其权力、职责、行政事务和工作制度等。
城管部门的成立若没有经过这些程序则不能够认为是合法的行政主体。
事实上,在我国很多城市都存在城管的设立不通过立法程序的现象,只有少数大城市成立城管执法局这样的一级单位,大部分还是受政府或行政机关委托成立城管监察大队或支队。
即使是受委托的事业单位,也必须要有严格的行政委托程序和制度,否则不具有城市管理执法的合法性权力。
(二)执法程序不规范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出台有关城管综合执法的法律和法规。
《行政处罚法》作为现在城管执法的主要依据,其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我国是法治社会,法律、法规是保证社会公正和公平的最佳工具,在此过程中,程序公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权力清单制度:城管执法合法性困境的制度性回应
权力清单制度:城管执法合法性困境的制度性回应作者:何斌来源:《上海城市管理》 2016年第5期文 \ 何斌 \ He Bin \ 同济大学法学博士生、江苏泰州学院副教授摘要:权力清单制度作为规范权力清单推行各阶段的法律法规,价值在于保证权力清单的依法推行,从而达到规范行政权的行使。
当前城管执法面临着行政主体资格不明等合法性困境,权力清单制度是对城管执法合法性困境的制度性回应。
权力清单本身也存在合法性的困境,国家层面应出台明确城管执法权力清单的法律法规,地方层面应出台规定城管执法权力清单的内容和程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同时保证城管执法权力清单各阶段依法推进。
为解决城市管理领域出现的多头执法、权责交叉、执法扰民、行政效率低下等执法困境,城管执法应运而生,伴随城管执法而来的是“选择性执法”、“钓鱼执法”、“暴力执法”、“私人城管”等对城管的指责和“眼神执法”、“下跪执法”、“暴力抗法”、“碰瓷执法”等执法尴尬,李志强事件、魏文华事件、夏俊峰事件一次又一次将城管推向风口浪尖,“打人的城管都是临时工”更是使得城管执法公信力不断下降。
城管执法作为城市管理的主要手段,执法效果直接关系到法治政府的进程,城管面临的执法困境背后是城管执法的合法性问题,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权力清单制度是对目前城管执法合法性困境作出的制度性回应。
一、权力清单制度的法律属性权力清单制度旨在通过公开权力清单,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权力清单制度之所以能够规制和保障城管执法权,是由权力清单制度的法律属性决定的。
关于权力清单制度的法律属性,学术界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权力清单制度是一种信息公开制度,第二种观点认为权力清单制度是一种制约行政权力的制度。
对于第一种观点,学术界认为权力清单制度是政府及其部门在对其所行使的公共权力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依法界定每个部门、每个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然后将职权目录、实施主体、相关法律依据、具体办理流程等以清单方式进行列举和图解,并公之于众。
武汉城管咋就“里外不是人”
武汉城管咋就“里外不是人”作者:郭建光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3年第16期郭建光两年来,有关武汉城管的争议新闻总是成为舆论焦点。
从“眼神执法”到“鲜花执法”,从“举牌执法”到“体验执法”——在一场名为“城管革命”的改革中,有关部门努力寻找暴力执法之外的执法手段。
但似乎,这一系列举措非但没有改变城管污名化的现实,反而遭致更大质疑。
这段时间,武汉市城管像是骑上了脱缰野马,在舆论场里狂飙。
大约半个月前,有网友发现一名来自武汉市洪山区的城管工作人员,白天穿着制服执法,晚上却在武汉市繁华地段摆摊。
此事一经曝光,洪山区城管局回应说,这名城管人员和另一名工作者是在“体验执法”。
当公众还沉浸在对“卧底”城管的争议声中时,有关武汉评选“最差城管”的新闻再度成为舆论焦点。
据悉,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正在起草《城管队员履职手册》,全市每年将评选出20名优秀城管队员,考核后交流提拔重用,同时评选出10名“最差城管队员”,情节严重者将被辞退。
接踵而来的质疑声让武汉市城管会新闻宣传负责人深感委屈。
此前,他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们强力管理,被指责暴力,我们采取眼神、鲜花、体验执法,被质疑作秀,到底要我们怎么做。
有什么好办法说出来,我们奖励1万元。
”不管城管做什么,好像错总在城管“不管城管做什么,好像错总在城管。
”参与“体验执法”的桂文静表示不解。
一个月前,他和同事杨希扮成小贩,希望能够感受被执法者的生活。
这名有着10年工作经验的城管执法人员表示:“每天都处理占道经营,从来也不知道他们真正的生活。
深入进去,或许对执法有所帮助。
”他把这个想法和办公室工作人员杨希商量,两人一拍即合。
汇报到局长处,局长立即表示赞同,并与局党委书记合计,叮嘱二人“秘密”进行,同时,还建议他们观察城管执法队员的执法行为。
对于这种创新行为,洪山区城管局党委书记李运祥并不陌生。
早在201 1年,洪山城管执法大队对占道夜市排档进行整治时,就采用了“眼神整治法”。
城管执法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城管执法的困境与对策研究作者:江志刚来源:《决策探索》2018年第10期【摘要】本文首先从城管执法的困境入手,然后结合城管执法的困境,对城管执法的对策进行有效分析。
主要内容有:转变城管执法观念、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提升城管执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养、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指引人民群众主动参与城管执法工作。
【关键词】城管;执法;执法人员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量的外来人口都涌进了城市,导致出现大量的流动商贩随地摆摊和占道经营以及乱搭乱建等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城管执法部门,城管执法保证了我国城市的市容市貌,但是城管执法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和矛盾,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的城市建设。
因此,本文通过研究和深入分析城管执法的困境与对策,以期能有效解决城管执法的困境和维护老百姓的权益。
一、城管执法的困境(一)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目前,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的现象。
一方面,城管执法工作人员为了更好地维护城市的环境与秩序,针对一些无证商贩的经营活动进行“一刀切”的管理模式,从而出现了暴力执法等行为。
而且有的时候城管执法工作人员并没有进行暴力执法,但是由于流动商贩暴力抗法,城管执法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致使城管执法工作人员不得不采取野蛮执法的方式。
另一方面,城管执法的主要手段是没收和处罚,这样的执法手段给流动商贩的谋生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从而使流动商贩产生反抗情绪,出现暴力抗法的现象。
这些现象使城管执法陷入了困境之中。
(二)运动式执法目前,由于我国没有制定完善的执法机制,城管执法工作人员在进行执法的时候经常采用突击式的整治清理,也就是运动式执法。
大部分执法部门为了取得良好的成果,在特定的时间内集中对一些违法现象进行集中整治清理。
这样突击式的整治清理表面上看起来效果不错,但是实际上治标不治本,不仅浪费了大量的执法资源,还使自身限于被动地位。
(三)执法观念落后城管执法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这主要是由于社会转型期间城管传统的执法管理观念和社会管理需求之间产生了矛盾。
城管执法程序的困境及对策浅析论文
城管执法程序的困境及对策浅析论文城管执法程序的困境及对策浅析论文【摘要】城市管理问题是当前我国社会管理领域中的重大问题,我国城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着执法程序缺乏规范性、程序违法现象普遍存在的困境。
这种困境存在的原因在于城管执法人员程序观念不强和城管工作具有多样性、即时性的特点,法律法规往往难以为城管执法工作规定细致的执法程序。
基于此,我们应当制定专门规范城管执法工作的法规规则,在该规则中建构符合城管执法工作实际的简易程序,并为城管执法工作引入群众监督机制和检察机关监督机制。
【关键词】城管执法;程序困境;简易程序;监督机制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城乡间的经济要素交流日趋频繁,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城市经济活动日趋繁荣。
在此种情况下,由于城市规划建设的相对滞后,城市管理问题成为当前我国社会管理领域的重大问题。
为加强管理和解决多头执法、政出多门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继续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建立城管执法局集中行使城市市容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集中处罚权的试点工作一方面有效节约了行政资源,提高了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城管暴x执法、不文明执法等现象的存在又抹黑了城管执法局乃至政府的形象。
此种现象的出来,有城管队员个人的原因,当然,城管执法程序自身的缺陷亦不可忽略。
1城管执法的程序困境当前我国城管执法领域存在着种种不和谐的现象,这些现象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制度根源,其中程序上的困境尤其制约着和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建构。
1.1城管执法程序缺乏规范性:城管执法在程序上的困境首先表现为现行行政法规范中城管执法程序的缺失。
城管执法本身是一种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模式,各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设置城管执法局作为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机构,统一行使原本由城市建设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享有的处罚权。
浅析城管执法难题与解决路径
浅析城管执法难题与解决路径作者:何为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8期摘要时代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催生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这个时代发展的产物为解决城市管理领域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执法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近年来,执法者的不文明执法行为把这项制度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城管执法者的暴力执法和小商贩的暴力抗法层出不穷。
城管执法领域出现的问题及原因是多方面的,只有通过制定科学、多样的管理手段,加大对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才能化解矛盾,引导执法权向常态化发展。
关键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城管执法权暴力执法作者简介:何为,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86-03一、引言城管,这个被我们所熟知的词汇,近年来往往以负面形象在各大报纸和网络中频繁出现。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标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字样的执法车满载着小商小贩的谋生物品呼啸而过,剩下的是小商贩的呼喊与无奈。
据有关人士统计,以“城管打人”为关键词在百度中可以搜索出457000条相关新闻,在谷歌中则多达10400000条。
如此惊人的数字折射出城管执法领域出现的问题不容乐观。
执法者的野蛮执法以及由此引发的小商贩暴力抗法已不再是单纯的个例,而逐渐演变成一种社会常态。
城管执法权是应当继续存在还是予以废止成为学者们以及社会公众热议的问题。
原本是应当维护城市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执法者为何会走上权力行使的另一个极端,如何辅助城管执法权走上正轨成为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城管执法的历史发展及现状城市管理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程,内容宽泛庞杂,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多个部门重复处理一个违法行为,交叉执法,多头执法现象。
这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导致了行政执法效率低下。
为了遏止这些现象,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浅析如何走出城管执法的困境
浅析如何走出城管执法的困境[摘要]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机构性质还没有统一,造成了城管执法在各地的差异化状态。
城管执法存在理论上的困惑、立法相对滞后,执法体制不顺等困境。
必须明确城管法律授权以此消除理论困惑;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并建立监督制度;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树立综合执法形象。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困境;路径[DOI]10.13939/ki.zgsc.2015.04.062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城市管理执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更体现了当地政府对于城市管理和城市建设的理念和态度,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规范城市秩序的有效措施,却也是城市管理中的焦点和难点。
我国自1997年启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以来,其在实践中引发的问题从未间断过。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引发的大量尖锐矛盾,特别是近十多年来,发生的一些严重群体性事件,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了极其不利的影响。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解决原来的多层交叉执法、执法扰民的一个主要途径,更重要的是文明科学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所体现出来的法治理念对广大人民影响深远,对建设法治国家意义重大。
因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指出:要“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1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面临的困境1.1城管执法依据在理论上的困惑国家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前,通过法律规定已经将某方面的行政处罚的职权配置给相应的行政职能部门或直属机构,依照行政法治原则,这些相应的行政职能部门,必须履行。
而出现了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以后,这些被法律赋予行使某些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职能机关或直属机构却不准行使,而由行政综合执法主体行使,这就导致了有法可依的行政主体不能依法行政,行政综合执法主体无法可依的局面。
行政主体的职权既是不可分的,又是不可以随意转让的,但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则是对传统行政法学原理中职权不可转让的一个挑战。
城管执法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的思考
城管执法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的思考xxx摘要:城管执法一直以来都是政府公共职能的热门话题之一,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城市管理执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更体现了当地政府对于城市管理和城市建设的理念和态度,城管执法是行政机关规范城市秩序的有效措施,却也是城市管理中的焦点和难点。
关键词:城管执法政府职能缺陷改进一、城管的发展历史及作用追根溯源,城管的前身其实属于环卫部门。
中国的城市发展历史源远流长。
元初,意大利人马可•波罗在《马可•波罗行记》中,曾经将临安(今杭州)称誉为“世界最富丽华贵的城市”。
而那个时候,古临安因为城市人口聚居而产生大量的垃圾。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官府就开始招募专人进行清除;清末,警察机关负责对城市清洁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清理街道、收运垃圾、整顿厕所等。
近代(1929年前后),当时的各地政府还颁布了有关清洁卫生的管理条例,并开始设立专门的城市环卫机构。
新中国成立后,各城市即建立环卫管理机构。
此后,环卫部门的隶属发生频繁变动,分别归属过公安、卫生、供销等部门。
1980年起,城市的环境工作改由城市建设系统管理。
改革开放之后,城市人口激增,城市环境破坏严重。
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势必严重影响城市公用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
但当时的政府相关部门执法权力重叠,职责边界不清,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重复处罚与执法疲软的弊病。
要尽快扭转“一群大盖帽管不了一个破草帽”的局面,还市民一个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就必须设置一个及时高效的新职能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消除了达成这个目标的法律障碍。
1997年5月北京市宣武区最早启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试点。
之后,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相继成立城管部门。
我们必须客观的承认,由于执法力量的集中,增强了执法威力,市民投诉和媒体关注的很多老大难问题得到了及时解决,市容市貌日新月异。
可见,从发展历史和工作成果上看,城管存在也是合理且必要的。
当前城管执法困境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当前城管执法困境的原因及对策分析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各地相继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城管执法由此诞生。
进入21世纪后,随着试点工作的结束,,国大多数城市城管执法工作也相继开展。
尽管在某些方面给上,城管执法工作得以有效开展,能初步解决城市管理中相关基层问题,但城管执法中一系列暴力抗法、暴力执法事件的发生,一次又一次地将城管执法工作推上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尤其近几年来,网络传媒迅速发展,城管暴力执法等相关案例已经发布到网上,就引起万千舆论。
那么,究竟城管执法这一制度应不应该继续下去?若不继续这一政策,该如何改革基层执法?若继续这一政策,城管执法又该如完善?下面,先让我们来看看发生在三月中旬的两起城管执法冲突的案例。
3月16日上午,湖北省英山县城管执法局城东执法大队队长段金寅带领执法队员在制止一起违法建筑施工时,遭当事人熊某某偷袭至生命垂危。
20日上午11点左右,段金寅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因公殉职。
次日下午,即3月17日,在广州天河区东圃大马路与中山大道交界处发生了一起城管队员被小贩连砍7刀的案件,引发社会关注,广州市副市长谢晓丹也下令全力追捕凶手。
连续两天,在两个不同的城市分别发生了两起严重的城管执法冲突事件,并且受害人都是城管队员,这不禁然人深思:向来多有报道城管暴力执法,受害人都是被执法的弱小社会群体,为何最近接二连三出现城管执法队员被打伤甚至打死的报道呢?其实,城管与小贩这对冤家结怨早已不是一两天的事情,最近频频发生城管被小贩伤害的事情也是小贩等相关弱势群体对城管执法积怨已久的爆发。
根据调查显示,广州市在2010年至2013年3月的城管暴力冲突事件中,54%受害者是小贩16%是城管。
所以说,在众多城管暴力冲突实践中,小贩等被执法人员依然是主要受害者。
但这就能断定一切责任都应由城管承担吗?分析城管暴力冲突事件发生的原因,其实最大的责任仍在于基层执法的机制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