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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三、本通知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四、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同时,将企业股票增值权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员工行权等涉税信息。

限售股减持政策及限售股减持税收优惠政策

限售股减持政策及限售股减持税收优惠政策

限售股减持政策及限售股减持税收优惠政策

(一)限售股减持政策

根据2008年4月23日发布的《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如果股东自主在二级市场减持,将受到诸多的限制,主要体现在:

1、在未来一月内减持超过1%,必须通过大宗交易;

2、持股5%以上的股东股份变化超过1%时,需要公告(2个交易日内);

3、持股5%以上的股东股份变化超过5%时,需要公告(3个交易日内);

4、上市满一年内,高管不能减持;上市满一年后,公司高管卖出不得超过25%(以上年末该高管所持股份为基数,不管在上年是否已经解除限售),6个月内不得频繁买卖;上市公司高管离任6个月后可以减持50%的解禁股,18个月后则可全部套现;

5、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重大事项发生或决策过程中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不得减持。

大宗交易针对的是一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一般是指交易数量和金额都非常大,远远超过市场的平均交易规模;大小非是指非流通股,即限售股,或叫限售A股。

(二)大宗交易减持相对于二级市场减持的优点:

(1)二级市场减持的时点有局限性,不能很好把握减持时机。

二级市场减持的时点有局限性,不能卖个好的价格,即使到了相对的高位,也只能卖出不超过规定的限额(1%的月度限制),而大宗则可以很好规避交易时点的局限性。

(2)股东对二级市场的操盘经验缺乏,影响股价的稳定性。

大部分股东对二级市场的操盘经验缺乏,股东在二级市场减持很可能因自己的操作手法或者急于高位套现的心理大量抛售,给市场造成一定的压力,直接影响到主力、散户的情绪,反而影响股价的稳定性,从而导致不能在相对的高位卖个好的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

所便函[2010]5号

颁布时间:2010-1-1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以下简称《通知》),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四部门有关负责人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为了更好地帮助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理解、掌握三部门《通知》和四部门《答记者问》的精神以及政策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我司编写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见附件),现予印发各地,作为各级税务机关内部培训使用材料,实际执行以正式文件为准。

国务院此次明确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增加税收收入,堵塞征管漏洞,具有重大意义。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程序复杂,征管环节多,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迅速动员,精心组织。由于此项政策出台前需要严格保密,而政策出台后需要立即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迅速动员,组织干部学习培训,且务必在培训方面要采取一些特别措施,强化对广大税务干部的学习培训工作,尤其是一线直接负责受理申报和征管的税务干部,以及负责12366咨询服务的税务干部;同时切实做好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调配好征管力量,认真落实这项政策,确保国家这一重大政策调整落实到位。

(限制性股票模式)股权激励协议

(限制性股票模式)股权激励协议

限制性股票模式股权激励协议

一、前言

股权激励是一项重要的员工激励方式,可以激发员工对公司的热情和忠诚度,促进公司业绩的提升。而限制性股票模式则是股权激励计划中的一种常见形式,其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可以避免股权激励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

本文将详细介绍限制性股票模式股权激励协议的核心内容,以及如何制定和执行这样的协议。如果您正在考虑开展股权激励计划,那么本文会为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建议。

二、限制性股票模式概述

限制性股票模式是一种股权激励计划形式,其核心特点是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授予员工公司股票。这些限制条件可能包括时间限制、绩效要求、职务要求等,意味着员工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或在达到一定的业绩目标后才能兑现这些股票。这样的限制性措施可以帮助公司将员工的利益与公司长期利益相结合,从而实现共赢的局面。

具体来说,限制性股票模式的核心流程如下:

1.公司设定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股权授予的对象、数量和条件。

2.公司向授予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授予对象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或达到特定的绩效要求之后,才能兑现

这些股票。

4.授予对象兑现股票后,可以将其出售或持有。

三、限制性股票模式股权激励协议的核心内容

要制定一份有效的限制性股票模式股权激励协议,必须明确以下核心内容:

1. 股权授予对象

协议必须清楚地说明股权授予的对象,包括授予的数量和比例等。这些信息应该在协议中进行明确的描述,以便于申请员工了解自己的股权情况。

2. 股权授予条件

协议还需要明确股权授予的条件,包括时间限制、绩效要求、职务要求等。这些条件应该在协议中进行明确的描述,以便于申请员工理解自己必须达到的要求。

财税[2009]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

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三、本通知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四、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同时,将企业股票增值权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员工行权等涉税信息。

现金股利可撤销时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现金股利可撤销时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现金股利可撤销时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现金股利可撤销时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摘要:

现金股利可撤销时限制性股票是一种特殊的股票奖励计划,它为公司提供了一种激励员工的方式。然而,这种股票奖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却相对复杂。本文针对现金股利可撤销时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读,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该会计处理规范。

关键词:现金股利、可撤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第一章引言

1.1 背景

1.2 目的和意义

第二章现金股利可撤销时限制性股票的定义和特点

2.1 现金股利可撤销时限制性股票的定义

2.2 现金股利可撤销时限制性股票的特点

第三章现金股利可撤销时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3.1 股份授予的会计处理

3.2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制的会计处理

3.3 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

第四章现金股利可撤销时限制性股票的税务处理

4.1 股份授予的税务处理

4.2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制的税务处理

4.3 现金股利的税务处理

第五章现金股利可撤销时限制性股票的风险和控制

5.1 风险分析

5.2 控制措施

第六章案例分析

6.1 A公司使用现金股利可撤销时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6.2 B公司使用现金股利可撤销时限制性股票的税务处理

第七章结论

7.1 主要发现

7.2 存在的问题

7.3 研究的局限性

第一章引言

1.1 背景

现金股利是指上市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向股东分配的现金金额,通常以每股金额的形式进行支付。而可撤销时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将一部分股份授予特定的员工或高管,并设定一定的限制条件,如果员工或高管在一定的时间内未能满足这些条件,公司可以撤销已授予的股份。现金股利可撤销时限制性股票的结合,为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既可以激励员工积极工作,又可以保护公司的利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约 定 的条 件 , 予公 司 员工 一定 数 量 本 公司的股 票。 授 机 构所 在 地 主管 税 务 机 关索 取 《 居 民企 业汇 总申报 企 业 所 得 税 证 非 四、实 施股 票 增 值 权 计划 或限 制性股 票 计 划的境 内上 市 公司, 应 明》 ( 下称 为 汇总 申 纳 税 证 明》; 业 其 他机 构 、场所 ( 简 以 报 )企 以下 在向中国证 监 会报 备 的同时,将 企 业 股 票增 值 权 计 划、限制性 股 票 计 称 其他 机 构 )应 当于每 年 6月 3 0前将 《 总申报 纳税 证 明》 及 其 财 汇

应 当在 年度 终 了之 日 5个 月内, 起 向主 管 税务 机 关 提 出延 期申报申请 。 对 于个 人从 上 市 公司 ( 境内、外上 市 公司, 含 下同)取得 的股 主 管 税 务机 关批 准后 , 以适 当延长 申报期限。 可 票 增 值 权 所得 和限 制性 股 票所 得 , 比照 《 政 部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于 财 ( ) 业 采用电子方 式办理 纳税申报的, 附报纸质 纳税申报资 料。 三企 应
法规选登
( 一)企 业 办 理 所 得 税 年度 申报时,应 当如 实填 写 和报 送 下列 报
2 年度 财 务 会计 报告 ; .
3 .税务 机 关规 定 应当报送 的其 他有 关 资料 。 ( 二)企 业因特 殊 原因,不能 在规 定 期限内办理 年 度所 得 税 申报,

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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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三、本通知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四、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同时,将企业股票增值权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员工行权等涉税信息。

限售股减持政策及限售股减持税收优惠政策

限售股减持政策及限售股减持税收优惠政策

限售股减持政策及限售股减持税收优惠政策

(一)限售股减持政策

根据2008年4月23日发布的《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如果股东自主在二级市场减持,将受到诸多的限制,主要体现在:

1、在未来一月内减持超过1%,必须通过大宗交易;

2、持股5%以上的股东股份变化超过1%时,需要公告(2个交易日内);

3、持股5%以上的股东股份变化超过5%时,需要公告(3个交易日内);

4、上市满一年内,高管不能减持;上市满一年后,公司高管卖出不得超过25%(以上年末该高管所持股份为基数,不管在上年是否已经解除限售),6个月内不得频繁买卖;上市公司高管离任6个月后可以减持50%的解禁股,18个月后则可全部套现;

5、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重大事项发生或决策过程中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不得减持。

大宗交易针对的是一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一般是指交易数量和金额都非常大,远远超过市场的平均交易规模;大小非是指非流通股,即限售股,或叫限售A股。

(二)大宗交易减持相对于二级市场减持的优点:

(1)二级市场减持的时点有局限性,不能很好把握减持时机。

二级市场减持的时点有局限性,不能卖个好的价格,即使到了相对的高位,也只能卖出不超过规定的限额(1%的月度限制),而大宗则可以很好规避交易时点的局限性。

(2)股东对二级市场的操盘经验缺乏,影响股价的稳定性。

大部分股东对二级市场的操盘经验缺乏,股东在二级市场减持很可能因自己的操作手法或者急于高位套现的心理大量抛售,给市场造成一定的压力,直接影响到主力、散户的情绪,反而影响股价的稳定性,从而导致不能在相对的高位卖个好的价格。

关于限制性股票的财税处理探究

关于限制性股票的财税处理探究

关于限制性股票的财税处理探究

摘要:限制性股票是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工具,对于公司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文首先概述了限制性股票的含义、特点、税收问题,然后介绍了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依据,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方法,最后对实际案例进行财税处理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限制性股票财税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的含义、特点、税收问题

限制性股票指的是上市公司依据预定条件,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如果激励对象的工作业绩达到预定条件,就可以对这部分股票进行出售,从而获得经济利益。分析限制性股票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第一,股票的授予具有非公开性;第二,激励计划分为锁定期、解锁期两个阶段。具体来说,锁定期间激励对象获得的股票是锁定的,不能进行转让、担保、还债,解锁之后激励对象满足预定条件,才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出售股票,通常解锁条件涉及服务期限、业绩两方面。相应的,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如果不能满足预定条件,那么公司可以收回限制性股票。

在限制性股票的税收问题上,主要涉及以下内容。第一,

该股票在授予当期,如果采用增资授予模式,那么成本和费用的计算,依据的是授予日股票市价和象征性收取价格之间的差值,并且根据股份面值总额增加股本,依据差值增加资本公积。第二,该股票授予当期,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公司的成本费用,该费用不能抵税。上市公司的税收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会对公司的所得税产生影响。第三,授予日不存在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另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上市公司可享受个人所得税递延12个月内缴纳。当然,在这一点上,美国企业要求持有者在解锁期即使不出售股票,也要缴纳所得税;而且股票出售价格上涨的话,要缴纳另外的所得税;若股票持有期在1年以上,还要缴纳资本所得税。因此,限制性股票的税收处理,应该重点关注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三个环节。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

所便函[2010]5号

颁布时间:2010-1-1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以下简称《通知》),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四部门有关负责人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为了更好地帮助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理解、掌握三部门《通知》和四部门《答记者问》的精神以及政策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我司编写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见附件),现予印发各地,作为各级税务机关内部培训使用材料,实际执行以正式文件为准。

国务院此次明确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增加税收收入,堵塞征管漏洞,具有重大意义。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程序复杂,征管环节多,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迅速动员,精心组织。由于此项政策出台前需要严格保密,而政策出台后需要立即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迅速动员,组织干部学习培训,且务必在培训方面要采取一些特别措施,强化对广大税务干部的学习培训工作,尤其是一线直接负责受理申报和征管的税务干部,以及负责12366咨询服务的税务干部;同时切实做好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调配好征管力量,认真落实这项政策,确保国家这一重大政策调整落实到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股票个人所得税新政策

股票个人所得税新政策

股票个人所得税新政策

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9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1〕101号。本期华税重点关注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

一直以来,我国针对股权激励的所得税政策几乎全部限于上市公司范畴,近日颁布并

于9月1日实施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21]101号一大亮点就是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税政策予以明确,并实施较上市公

司更加优惠的政策,对于包括“新三板”等在内的众多公司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无疑是一

大利好。另外,101号文还对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技术入股实施了更加灵活的税收政策,值得关注。

一、非上市公司政策明确,并享受较大税收优惠

政策:非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

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点评:之前对于非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仅能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

原则性规定进行处理,或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执行。新政的出台为非上市公司

开展股权激励,带来的巨大的好处,不仅在“取得股权”时可以递延,而且在“股权转让”阶段还可以按照20%的较低税率纳税,节税效果显著。

二、非上市公司优惠政策限于“境内居民企业”

政策: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应属于“境内居民企业”,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

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09]5号

成文日期:2008-01-07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

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

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

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

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三、本通知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四、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向中国

证监会报备的同时,将企业股票增值权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等有

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做好个

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员工行权等涉税信息。

限制性股票 个人所得税案例

限制性股票  个人所得税案例

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案例

篇一:赵国庆-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探讨

赵国庆-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探讨

赵国庆——财税星空

今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财会[20]19号),第一次明确了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原则。财政部会计司应司长在《注册会计师杂志》(非执业会员版)20年第一期发表了一篇文章《浅析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文中以案例形式解释了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具体会计处理,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而对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在该文中并未涉及。因此,本文是在应司长这篇文章案例的基础上,探讨一下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所得税会计处理依据

对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在国际会计准则中主要涉及两个准则:IFRS2(Share-based Pay

mens)和IAS12(Income Taes)。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20年红宝书中,IFRS2中的Consequentialamendments to other Standards中专门有一章“Ta effects ofsha re-based payment transactions” 讨论股权支付的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原则、方法以及大家不同的意见。而在IAS12最后的案例中,ele 5-share-based paymenttransactions则以一个具体的案例展现了股份支付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方法。

正如IFRS2的BC311所说,股份支付交易产生的费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和会计确认的费用一样以及所得税扣除的期间是否和会计确认费用的期间一致在不同的国家都不一样。因此,对于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一定要根据具体国家的税收规则来看。

限制性股票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

限制性股票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

国税函[2009]461:限制性股票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

2010-4-2 11:40:35来源:青年人() 作者: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又专门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文,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以及资料报送和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自此,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前期已经下发的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财税[2009]5号以及财税[2009]40号,我国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已基本完善。

下面,我们就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最新下发的文件,重新结合案例和大家详解一下限制性股票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限制性股票是指职工或其他方按照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企业获得一定数量的企业股票,在一个确定的等待期内或者在满足特定业绩指标之后,方可出售。

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几个概念:

1、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是指公司根据其经过股东大会《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在达到计划要求的授予条件时,授予公司员工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更明确一点讲,这个授予日期就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根据上市公司要求将限制性股票实际登记在被激励对象股票账户上的日期。

2、禁售期(锁定期)

禁售期是指公司员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后不得通过二级市场或其他方式进行转让的期限。目前,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禁售期不得少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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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的税收问题一、个人所得税报税和纳税程序

1、扣缴义务人: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与12366咨询确认过)

法律依据: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

“第二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②《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号):

“四、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同时,将企业股票增值权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注:向证监会报备已在新的管理办法中取消。)

五、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员工行权等涉税信息。”

2、股权登记后进行税务备案

时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

报送资料: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股票登记日

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

法律依据:

①《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四、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同时,将企业股票增值权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备注:向证监会报备已在新的管理办法中取消)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纳税时点: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次月的15日内)

报送资料:个人认购的限制性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股权激励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资料。

法律依据: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五、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二)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

六、关于报送资料的规定

……

(三)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或申报纳税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股权激励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②《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五、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员工行权等涉税信息。”

4、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税收优惠:

经与12366咨询得到的结果,无税收优惠,如经计算的应纳税额高于解禁当日的实际收益(即解禁当日收盘价-授予价),仍然按照纳税计算公式计算数额进

行缴税。

法律依据:

①《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二、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

(二)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款的计算,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股权奖励应纳税款的计算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②《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一、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三、关于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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