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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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宜兴9月房地产市场运营数据发布!(二)2024

独家!宜兴9月房地产市场运营数据发布!(二)2024

独家!宜兴9月房地产市场运营数据发布!(二)引言概述:本文将对宜兴9月房地产市场运营数据进行发布,并详细分析该市场在该月份表现出的特点和趋势。

本文分为五个大点进行阐述,包括市场销售情况、房价走势、土地供应情况、政策影响以及对未来发展的展望。

正文:一、市场销售情况1.1 9月份宜兴房地产市场整体销售情况1.2 各类房产销售情况对比分析1.3 二手房交易活跃度及价格走势1.4 开发商销售策略和市场反馈1.5 不同区域的销售状况及原因分析二、房价走势2.1 宜兴房价整体趋势2.2 不同类型房产价格对比2.3 高端住宅市场的涨跌情况2.4 土地价格对房价的影响分析2.5 政策因素对房价的影响三、土地供应情况3.1 宜兴土地市场供应状况3.2 不同区域土地成交情况3.3 土地出让方式及对开发商的影响3.4 土地用途划分对市场的影响3.5 土地价格及溢价率分析四、政策影响4.1 9月份引入的新政策及影响4.2 政策对市场成交量和价格的影响4.3 优惠政策对买房人群的吸引力4.4 政策对开发商项目开发进度的影响4.5 居民购房需求变化及政策对其的引导作用五、未来发展展望5.1 对宜兴房地产市场未来发展趋势的分析5.2 预测未来房地产市场政策变化的可能5.3 人口变动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预测5.4 对宜兴房价的未来发展趋势预测5.5 对宜兴楼市投资策略的建议和评估总结:本文通过对宜兴9月房地产市场运营数据的发布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市场销售情况、房价走势、土地供应情况、政策影响等方面的特点和趋势。

根据此次数据分析,我们对宜兴房地产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对投资者有价值的建议和评估。

希望本文对读者了解宜兴9月房地产市场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宜兴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宜兴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宜兴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无锡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初始登记证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售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制度、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销售过程跟踪监管制度。

宜兴市建设局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的主管机关,宜兴市房产管理处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的管理部门,本市范围内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由市建设局委托市房产管理处统一发放;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与预(销)售有关的权属登记具体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处产权监理股(市房地产交易所)统一实施。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应当向宜兴市房产管理处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应当通过宜兴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平台按要求输入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l、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2、土地使用权证书(附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附小区规划总平面图):4、工程施工合同;5、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小区公建配套和绿化种植设计方案、预售面积测绘结果、预售价格、商品房白蚁防治措施和交付后物业管理落实情况、投入预售的商品房明细清册、自行销售还是委托销售(委托销售的还应提交委托合同复印件和销售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6、其他证明材料。

2020年(物业管理)江苏省宜兴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2020年(物业管理)江苏省宜兴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江苏省宜兴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宜兴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别墅区、大厦等(以下统称住宅区)相关物业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住宅区,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合且、围护和整治等措施,扩大小区规模,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壹)贯彻执行国家、省、无锡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物业管理的相关配套措施;(二)负责本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初审;(三)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集中管理和使用监督;(四)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且组织监督、检查和评比;(五)培训和考核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六)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七)有关物业管理的其他管理职责。

市房产管理处负责本市物业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领导组织本镇范围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应当积极做好住宅物业管理的组织落实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开展住宅区物业管理具体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本社区的实际情况,负责或组织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做好本社区物业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交通、环保、供电、邮政、电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六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的,物业管理组织形式可由业主自行决定。

配套设施不全的住宅区可暂不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能够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宜兴目前楼市现状分析报告

宜兴目前楼市现状分析报告

宜兴目前楼市现状分析报告1. 引言宜兴市位于江苏省东部,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文化底蕴的城市。

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宜兴的房地产市场也经历了繁荣的时期。

本报告将对宜兴目前的楼市现状进行详细分析,包括销售情况、市场价格、政策影响等,以期为投资者提供参考和决策依据。

2. 销售情况分析根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宜兴市的楼市销售情况持续稳定增长。

房地产开发商们在过去的几年中相继推出了一系列棚改、房改及新建楼盘等项目,得到了市场的积极响应。

销售面积和销售额均呈持续增长的趋势,为宜兴楼市的繁荣奠定了良好基础。

在楼市销售情况方面,宜兴市的商品房销售量逐年增加,其中住宅销售量最大。

除了传统的住宅楼盘外,宜兴市的别墅、公寓和商业地产等投资项目也备受追捧。

3. 市场价格分析随着宜兴城市建设的不断提升,楼市价格也呈现出平稳上涨的态势。

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宜兴市的房价总体上涨了10%左右。

其中,城市核心地区的房价上涨幅度更大,远郊地区的房价上涨幅度相对较小。

从不同类型的楼盘来看,宜兴市的别墅和公寓价格上涨幅度较大,这主要得益于高端楼盘的引入和改善。

而宜兴市的商业地产价格上涨幅度较低,这可能与商业环境的不稳定有关。

4. 政策影响分析宜兴市的楼市发展除了市场因素外,政策也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作用。

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优化和地方政府的有力支持,宜兴市的楼市在发展中面临着机遇和挑战。

一方面,政府推出的土地供应政策和棚改政策等,刺激了市场的需求和投资热情。

另一方面,政府也加大了调控力度,防范楼市泡沫的形成和风险的暴露。

这些政策的调整和实施对宜兴市楼市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5. 展望和建议对于未来宜兴楼市的发展,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宜兴市的房地产市场将继续保持稳定增长的态势。

然而,由于楼市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投资者在决策时需要谨慎考虑。

建议投资者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首先,关注政策调控的动向,以及对楼市的影响。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文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江苏省宜兴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doc15

江苏省宜兴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doc15

江苏省宜兴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doc15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治理行为,爱护物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都市物业治理水平,依照«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实施细那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别墅区、大厦等〔以下统称住宅区〕相关物业的治理活动。

第三条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治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住宅区,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和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合并、围护和整治等措施,扩大小区规模,逐步制造条件,实行物业治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其要紧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无锡市有关物业治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物业治理的相关配套措施;〔二〕负责本市物业治理企业的资质初审;〔三〕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基金〔以下简称修理基金〕的集中治理和使用监督;〔四〕对物业治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组织监督、检查和评比;〔五〕培训和考核物业治理专业人员;〔六〕依法查处违反物业治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七〕有关物业治理的其他治理职责。

市房产治理处负责本市物业治理的日常治理工作。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领导组织本镇范畴内住宅区的物业治理,应当积极做好住宅物业治理的组织落实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开展住宅区物业治理具体工作。

居民委员会依照本社区的实际情形,负责或组织物业治理企业、业主委员会做好本社区物业治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交通、环保、供电、邮政、电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物业治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自治治理第六条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治理。

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的,物业治理组织形式可由业主自行决定。

配套设施不全的住宅区可暂不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能够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三条国家对商品房销售实行统一管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确保商品房销售活动的合法、公正、透明。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开放、平等原则。

不得限制购房者的籍贯、户籍、职业、婚姻状况、政治信仰等,购买商品房的条件应当公平、平等。

(二)合法原则。

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三)公正原则。

商品房销售应当公正、公平,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四)透明原则。

商品房销售信息应当公开透明,购房者应当清楚了解商品房的各项信息,包括房屋区域、户型、面积、价格等。

第二章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第五条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

第六条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经营。

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注册并获得相关资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诚信经营。

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三)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销售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第七条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将销售信息及相关文件在其经营场所公示,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充分、真实、准确的销售信息。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销售房屋的基本信息,包括房屋区域、户型、面积等。

(二)销售价格及优惠政策。

(三)销售方式及流程。

(四)购房者应提供的证件及资质要求。

第九条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张贴公告、发布在官方网站或平台、公开发布会等。

第四章商品房销售合同第十条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通过书面合同方式进行,不得采用口头约定等形式。

宜兴市商品房销售合同

宜兴市商品房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出卖人):_______地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乙方(买受人):_______地址: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鉴于甲方是位于宜兴市_______的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乙方有意购买甲方开发的上述商品房,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商品房基本情况1. 商品房坐落:宜兴市_______2. 商品房面积: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套内面积)3. 商品房户型:_______4. 商品房价格: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元整)5. 商品房交付标准:_______(毛坯/精装修)二、付款方式1.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元整)。

2. 乙方应在商品房交付前,按照以下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剩余房款:(1)首付款:商品房交付前,乙方应支付首付款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元整);(2)按揭贷款:乙方如需贷款,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取得贷款批准。

贷款额度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元整),贷款期限为_______年;(3)尾款:在商品房交付并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支付尾款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元整)。

三、交付时间1. 甲方应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商品房交付给乙方。

2.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付时间延误,甲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日内通知乙方,并按照延误时间相应顺延交付时间。

四、交付条件1. 甲方应在交付时确保商品房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2. 商品房交付时,应附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商品房的销售活动,包括新建商品房销售和存量房销售。

1.3 商品房销售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

1.4 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严格遵守本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销售准备与信息披露2.1 商品房销售前,企业应做好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等准备工作,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规范、规划要求。

(1)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3)项目规划平面图、规划许可证;(4)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5)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6)商品房价格备案证明;(7)物业管理相关事项;(8)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

2.3 商品房销售企业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项目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对于购房者的咨询,企业应予以耐心解答。

三、销售行为规范3.1 商品房销售企业不得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商品房销售。

3.2 商品房销售企业不得采取捆绑销售、价外价、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不正当手段进行销售。

3.3 商品房销售企业应按照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与购房者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房屋基本信息、面积、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产权转移登记等事项。

3.4 商品房销售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标准交付房屋,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延迟交房。

四、售后服务与纠纷处理4.1 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为购房者提供咨询、投诉、维修等服务。

4.2 商品房销售企业应设立投诉受理部门,公开投诉电话,及时处理购房者的投诉。

4.3 发生合同纠纷时,商品房销售企业应积极与购房者协商解决。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进行规范和监督商品房销售活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制定的用于引导和管理商品房销售行为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本文档将从商品房销售合同、价格规定、销售方式等多个方面进行介绍,旨在保护购房者的权益,促进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2. 商品房销售合同2.1 合同订立2.1.1 合同主体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双方为开发商和购房者。

开发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购房者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

2.1.2 合同内容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包括房屋基本情况、价格、交付时间、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内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2.2 合同履行2.2.1 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前,需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在销售过程中遵守相关规定。

2.2.2 交付标准开发商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将商品房交付给购房者。

2.2.3 付款方式购房者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向开发商支付房款。

2.3 合同解决争议2.3.1 协商解决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可寻求相关权威机构的调解或仲裁。

2.3.2 法律救济若协商和调解均无法解决争议,购房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3. 商品房价格规定3.1 价格信息公示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向购房者公示商品房的价格、支付方式、优惠政策等信息,确保价格的透明和公正。

3.2 价格调整商品房的价格调整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不得擅自调整。

3.3 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对于涉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的开发商,相关行政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保护购房者的权益。

4. 商品房销售方式4.1 公开销售开发商应通过公开竞价、摇号、签约等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商品房销售。

4.2 限定销售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商品房,开发商可根据实际情况,限定销售对象和条件。

4.3 网上销售开发商可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商品房的线上销售,但需确保信息真实、透明,并提供线上签约和支付等服务。

宜兴营销物业管理方案公示

宜兴营销物业管理方案公示

宜兴营销物业管理方案公示一、前言宜兴市地处江苏省,是一座历史悠久、风景秀丽的城市。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宜兴的房地产市场也逐渐兴起。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物业管理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如管理水平不高、服务质量不够高、设施设备不完善等。

为了改善宜兴的物业管理现状,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我们制定了以下宜兴营销物业管理方案,以期为城市的物业管理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管理目标1. 提高服务质量:通过提高员工的素质和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居民的需求。

2. 改善设施设备:完善现有的设施设备,提升物业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3. 提高管理效率:引进先进的管理模式和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三、管理措施1. 提高员工素质:通过组织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2. 完善设施设备:对现有的设施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更新老旧设备,提升物业的品质。

3. 引进管理模式和技术手段:引进先进的物业管理模式和技术,如智能化设备,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4. 建立居民自治组织:鼓励居民参与物业管理,建立居民自治组织,让居民参与物业管理决策,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5. 提高物业市场形象:通过有效的营销手段,提高物业的市场形象,增加客户满意度,提高物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四、管理预期效果1. 服务质量大幅提升:员工素质的提高和设施设备的完善,将有效提高服务质量,让居民感受良好的服务体验。

2. 设施设备更加完善:经过维修和更新,物业的设施设备将更加完善,提升物业的品质。

3. 管理效率显著提高:引进先进的管理模式和技术手段,将大幅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4. 社区和谐稳定:通过建立居民自治组织,让居民参与物业管理决策,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5. 物业市场形象大幅提升:通过有效的营销手段,提高物业的市场形象,增加客户满意度,提高物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五、总结我相信通过以上的宜兴营销物业管理方案,可以有效提高宜兴的物业管理水平,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促进城市的社区和谐发展。

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范文

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范文

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销售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商品房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应当依法办理,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违法销售等行为。

第二章商品房销售准备第四条商品房销售企业在销售开始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如下程序:(一)取得国家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对商品房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勘察、审批等前期工作;(三)制定商品房销售方案,明确销售的方式、时间、地点等相关要素;(四)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五)按照规定的程序,将商品房信息报送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销售,不得直接进行销售。

第三章商品房销售公告与广告第六条商品房销售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开始前,应当发布销售公告,并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要求,在预售广告中明确公布如下内容:(一)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等;(二)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置、规划用途、总建筑面积、预售总套数等;(三)商品房的建筑结构、户型、面积、装修标准等;(四)销售方式、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五)购房人享受的优惠政策和权益;(六)购房人支付的价格、方式及分期付款等条件;(七)购房人了解项目的途径和条件。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属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夸大销售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字体、字号、颜色等要求进行设计制作,并明确标明广告发布者的名称、联系方式等。

第四章商品房销售合同第九条商品房销售企业与购房人应当依法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交付、付款等相关事宜。

第十条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户型等;(二)商品房的交付时间、标准和条件;(三)商品房的价格、付款方式和分期付款的时间节点等;(四)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五)买卖双方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六)其他经购房人提出或协商一致的事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和个人住房租售转让等创新业务,促进多元化住房供应。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活动中,不得有虚假宣传、欺诈、强迫购房、强买强卖、强制附加不合理条款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商品房开发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履行销售报备、公示等程序。

第六条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各种形式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已经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物业类型的房屋。

第二章销售准备第八条商品房销售前,开发企业应当制定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相应的销售方案。

第九条销售方案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商品房的有关情况;(二)销售方式、销售对象及其条件;(三)销售价格及其组成;(四)装修标准、价格和具体内容;(五)销售进度安排;(六)交房时间及保修期限;(七)售后服务保障;(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销售方案应当向社会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明确公示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十一条商品房销售前,开发企业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销售报备,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商品房销售前,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公示商品房销售简介,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三章销售过程第十三条直接销售方式应当采取签约或者认购方式。

第十四条商品房销售前,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办理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未经批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销售。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应当全面宣传商品房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物业权利、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市政配套设施等信息。

第十六条买受人在认购或者签约之前,有权查阅与商品房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建议由有关部门进行检测和鉴定。

宜兴市商品房销售合同范本

宜兴市商品房销售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出售商品房、乙方购买商品房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商品房基本情况1. 商品房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商品房规划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商品房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摊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商品房土地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 商品房建筑结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 商品房建筑年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商品房销售价格及支付方式1. 商品房销售价格: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付款方式:(1)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2)余款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商品房的销售活动。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销售条件与要求第四条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销售的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且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第三章销售行为与原则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房销售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购房者。

第八条销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者明确说明商品房的规划、设计、配套设施、交付时间等重要信息。

第九条商品房销售应遵循一房一价的原则,明确标示房屋价格,并公开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章广告与合同规定第十条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夸大其词或误导消费者。

广告内容应当与合同约定一致。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购房者有权要求查看并了解合同内容。

第十二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房屋交付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价格与费用公示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并明确标示各项费用,如契税、维修基金等。

第十四条价格公示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标价或价外加价等行为。

第六章售后服务与物业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为购房者提供必要的物业服务,如维修、保养等。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法律责任与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销售资格,并处以罚款。

宜兴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宜兴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宜兴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宜兴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引言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宜兴市的物业管理工作日益重要。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权益,提高居住环境质量,宜兴市政府制定并实施了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1. 物业管理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宜兴市制定了本实施细则,对物业管理的行为和规范进行了明确。

2. 物业管理的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宜兴市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文化娱乐场所等拥有共有财产的建筑物。

3. 物业管理的主体责任物业管理的主体责任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承担。

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物业管理公司则负责具体的物业管理工作。

4. 业主委员会的组建与职责业主委员会由住户中选举产生,负责协调业主间的利益关系,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制定并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业主委员会还要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5. 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和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保持和提升小区的安全性和环境卫生;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维修和维护小区设施设备;组织和管理小区的车辆停放;收取和使用业主维修基金;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6. 物业费的收取与使用物业费是指居民为了共同维护小区共有财产及享受物业管理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物业费的收取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擅自提高物业费的标准。

物业公司应当将物业费用用于小区的管理和维修费用,不得挪用他项支出。

7. 物业管理的纠纷解决对于物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首先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者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物业管理的监督与评估宜兴市政府将会定期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对优秀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表彰奖励。

同时,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也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以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结论通过制定和实施本实施细则,宜兴市旨在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的权益,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双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双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保障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房销售及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合法手续。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提高销售价格,不得在销售过程中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销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商品房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售备案;(三)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误导性内容;(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并如实告知购房人相关信息;(五)商品房销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

第三章销售程序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与购房人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号、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等;(三)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及支付方式;(四)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及条件;(五)商品房的质量及保修责任;(六)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使用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示范文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修改示范文本内容。

第九条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有权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证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售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文件。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苏建函房[2009]669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苏建函房[2009]669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苏建函房〔2009〕669号)各市、县(市)建设局、房管局:最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转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办房函﹝2009﹞785号),并对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销售行为有关问题提出了六点要求。

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通知如下:一是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各地要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原则上应当以项目为单位申请预售许可,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对开发建设规模较大、实行分期开发和分期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可按照分期开发的规模申请预售许可。

二是要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

各地在核发预售许可证时,要加强对预售方案的审核。

预售方案应当提供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规划建设方案,详细说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楼盘表、项目用于销售以及企业保留自有的情况、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情况、落实预售资金监管情况、项目销售计划和销售方式、预售价格及价格调整方式等内容。

三是要规范开发企业推盘销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销售商品房。

开发企业应一次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全部房源上网销售,不得以各种借口分批、分次销售,严禁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不得进行虚假交易、炒卖房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定、登记、选号等)的名义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等各种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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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无锡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初始登记证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售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制度、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销售过程跟踪监管制度。

宜兴市建设局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的主管机关,宜兴市房产管理处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的管理部门,本市范围内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由市建设局委托市房产管理处统一发放;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与预(销)售有关的权属登记具体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处产权监理股(市房地产交易所)统一实施。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应当向宜兴市房产管理处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应当通过宜兴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平台按要求输入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l、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2、土地使用权证书(附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附小区规划总平面图):4、工程施工合同;5、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小区公建配套和绿化种植设计方案、预售面积测绘结果、预售价格、商品房白蚁防治措施和交付后物业管理落实情况、投入预售的商品房明细清册、自行销售还是委托销售(委托销售的还应提交委托合同复印件和销售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6、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市房产管理处受理开发企业申请后,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查勘,对资料齐全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在10个工作曰内报批并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l、已完成规划定点图范围内拆迁许可证明确的拆迁任务;2、按计划、国土、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投入预售的各栋多层商品房形象建设进度达到50%以上,各栋小高层及高层商品房形象建设进度达到30%以上。

第八条对于已经取得预(销)售许可证的项目,由市房产管理处通过报纸、网络或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布,并设立网上或电话查询业务。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商品房预(销)售或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变相销售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或预付款。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除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外,还应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商品房初始登已让。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诚实守信的中介机构,并与该中介机构签订商品房销售委托合同。

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向商品房承购人出示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合同。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进行广告宣传。

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相应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批准文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政策,公平、诚实地进行商品房销售,并应执行以下规定:1、不得制造虚假的销控表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虚假涨价信息、不得人为组织排队及以其他任何方式哄抬房价;不得以违反劳动管理部门规定的方式支付工资致使销售人员提价售房;不得随意提价,在物价部门允许的价格调整幅度内需调整房价的,应提前一个月公布调价方案。

?2、严禁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炒卖房地产。

销售人员购买其所在企业开发或代理销售的商品房的,在办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前不得转让。

3、严禁通过发售有价会员卡、贵宾卡、选房号牌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为储备目标客户免费发放的会员卡、贵宾卡或选房号牌应登记实名,会员卡、贵宾卡、选房号牌禁止转让。

4、禁止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禁止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时,应明码标价,维护购房者对商品房面积和房价计算的知情权,严格履行以下告知义务:l、应在售楼处将有关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资料进行公示,供购房者查阅,公示的资料包括:经规划部门核准的小区总平面图、建筑分层平面图、商品房面积测绘报告、小区公建配套建筑和房屋公用共有部位说明书、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明细表。

2、应在售楼处将销售基价、楼层、区位、朝向、环境等调节系数、商品房总价计算公式等进行公示。

实行一房一价销售的,还应公示可售房源价格表。

第十五条商品住宅按套销售,商场、办公楼以具有封闭、永久、固定维护结构为界限的幢、层、套(问)等基本单元进行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示范文本。

示范合同文本中的选择性条款和补充条款,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不得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通过宜兴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平台,向市房产管理处产权监理股(市房地产交易所)进行网上登记备案,并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同时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售。

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与购房人应共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登记备案证明上签名(盖章)。

第一卜八条在申请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前,预售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除合同主体以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的,应当持原合同文本、登记备案证明、合同变更申请表及其它规定的登记材料向市房产管理处产权监理股(市房地产交易所)提出申请,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已办理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在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转让。

对确系直系亲属间更名或同户籍成员之间增减或更名的,经合同双方同意,须提供户口簿、结婚证或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向市房产管理处产权监理股(市房地产交易所)提出申请,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在申请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持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市房产管理处产权监理股(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注销合同备案的手续。

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市房产管理处产权监理股(市房地产交易所)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及时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

第二十一条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应根据工程进度与购房人约定付款方式、付款比例和付款期限。

购房人选择按揭贷款付款方式的,预售房屋的工程进度应达到多层结构封顶、高层主体结构完成三分之二以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要求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在开户的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控账户。

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存入专控帐户,用于相应的工程建设或用于归还房地产开发工程贷款。

市房产管理处对商品房预售款收付情况进行监管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商品房预售款专控账户资金流入、流出情况进行申报,市房产管理处可以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应主动接受监管,加强诚信自律。

不遵守本细则规定销售商品房的,市建设局委托市房产管理处进行查处,视不同违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未按规定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或以预约、预定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二)未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发布广告或利用广告制造虚假信息、恶意炒作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会同工商管理部门严肃查处:(三)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销售商品房的,予以在新闻媒体、网络、售楼地点、楼盘现场和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曝光公不,记录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未通过网上操作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市房产管理处产权监理股(市房地产交易所)可不予受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五)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宜兴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施行前已按规定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登记备案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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