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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办公厅县级领导干部工作分工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办公厅县级领导干部工作分工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办公厅县级领导干部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办公厅县级领导干部工作分工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现将市政府办公厅县级领导干部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姬振江(市政府秘书长):协助高宏志市长工作。

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市政府各驻外机构。

殷长春(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负责市政府办公厅日常工作。

负责政务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综合调研、人事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信息公开管理处、综合调研处、人事处。

李海亮(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崔永斌常委副市长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邮政电信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厅综合五处。

申钰彬(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主持市信访局全面工作。

张清瑞(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主持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全面工作。

XXX生(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协助王进江副市长负责农业、农村、民政、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质监等方面工作。

主持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全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四处。

陈延江(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王社群常委副市长负责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人防、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政法、信访、民族宗教及涉军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厅综合三处及市政府机关大院信访工作。

肖阳明(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武卫东副市长负责对外开放、商务、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旅游、开发区(园区)、粮食、供销等方面工作。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147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147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进我市内部审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服务与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省政府令〔2008〕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审计是我国宪法确立的重要经济监督制度。

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门、单位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防线,是加强权力制约、构筑惩防体系、服务经济发展的必要环节,是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现审计全覆盖的重要手段。

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对于完善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相互配合、协调发展的审计监督体系,规范财经秩序、维护经济安全、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战略的高度和长远的角度,充分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创新内部审计机制,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质量,为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发挥应有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内部审计机构(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职责和权限。

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

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

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2012年11月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15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实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标准以及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向社会公开。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能够通过批评教育解决的,不给予行政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不得从重处罚,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行政处罚实施部门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七条市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细化量化标准,并在十五日内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县级行政处罚实施部门直接适用。

第八条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划分行政违法行为等级。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将行政违法行为细化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二)细化量罚等级,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等级。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优秀等次单位的通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优秀等次单位的通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优秀等次单位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6.24
•【字号】邯政字〔2024〕8号
•【施行日期】2024.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优秀等
次单位的通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管委会,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省政府令〔2010〕第12号)、《2023年邯郸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方案》(邯依法行政办〔2023〕13号),我市组织开展了2023年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现将优秀等次单位通报如下:
一、县级政府(6个)
临漳县、峰峰矿区、武安市、馆陶县、曲周县、鸡泽县政府。

二、市有关单位(12个)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希望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发扬成绩,再接再厉,持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关于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锐意进取、创先争优,扎实做好2024年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为奋力开创邯郸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崭新局面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4日。

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精简全市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精简全市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精简全市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9•【字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精简全市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2006年8月29日)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切实解决各类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的问题,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对我市规范精简各类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精简的原则(一)省级以上部门开展的各类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市直对应和涉及的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组织好;市委、市政府确定开展的各类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市直相关部门要按要求认真组织。

(二)以市级名义开展的各类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围绕全市中心工作或重大事项规范活动名称,大力精简或合并。

凡未列入市级范围的,不再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及两办名义开展活动。

(三)市直部门一律不得组织、参与商业性的评比活动,停止和取消以基层、企业、群众为实施对象的无实际意义的评比活动。

凡是以社会投票等评选方式产生的表彰奖励对象,不得冠以市级的名义。

(四)以市级名义开展的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原则上为省级确定的表彰项目(冀办字[2006]18号)和我市重要特色工作。

以市直部门或委员会、领导小组名义开展的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除上级部门布置需对口开展的以外,原则上每个部门不超过一项。

二、加强审批管理(一)按照上述原则,由市统一确定精简规范后的各类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范围。

今后确因工作需要拟新开展的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由承办实施部门将该活动方案,报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开展。

(二)省级以上部门开展的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市直部门确需对口开展的,在开展前,相关部门要持上级有关文件到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邯郸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邯郸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邯郸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20•【字号】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施行日期】2001.0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2001年1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制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其执法人员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投诉工作。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投诉工作,负责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有以下职权:(一)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二)调查、核实投诉内容;(三)对投诉事项立案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处理,重大问题的处理报本级有民政府决定;(四)负责督办行政执法部门对投诉案件的整改落实;(五)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六)协调、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投诉工作。

第五条处理行政执法投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及时、便民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投诉的方式和范围第六条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通过电话、信函、不访进行投诉:(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无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的;(三)使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备案、年检的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的;(四)无《罚没许可证》的单位实施罚没行为的;(五)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上的(不含五十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上(不含一千元)罚款而当场处罚或者当场处罚时不出具《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六)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时,不出具或者不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七)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暂扣物品时不出具合法手续和违法处理扣押财物的;(八)认为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九) 认为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收费或者滥摊派费用的;(十) 行政执法人民执法时有故意刁难群众或者以权谋私行为的;(十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申请人复议申请而不受理的;(十二)认为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其他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邯郸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邯郸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邯郸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
通知
正文:
----------------------------------------------------------------------------------------------------------------------------------------------------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邯郸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鉴于人员工作变动,市政府决定对邯郸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回建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曹子玉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成员:姬振江市政府秘书长
刘弘瑛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魏彦君市政府副秘书长
傅积先市委副秘书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黎海涛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主要负责人
王富河市司法局局长
刘斌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建法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编委办主任
翟广平市财政局局长
白清长市审计局局长
于洪光市法制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于洪光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法制办副主任谢学斌担任。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19日
——结束——。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04•【字号】邯政办字〔2016〕156号•【施行日期】2016.10.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邯政办字〔2016〕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确保将市委、市政府“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落到实处,着力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依据标准等问题,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40号)要求,现将《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政府部门保留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71项。

本通知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清单》在邯郸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向社会公开,市政府各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

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中介服务收费事项名称、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及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等。

二、凡未纳入《清单》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一律不得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

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后评估制度,重点评估相关收费政策的合理性、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邯郸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发布《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发布《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发布《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邯郸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发布《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市自来水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城市二次供水相关技术要求,确保城市二次供水安全,满足用户用水需求,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技术要求(试行)》,业经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现予以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技术要求(试行)(业经邯郸市人民政府前置审查邯规准字[2013]1号)第一条为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确保二次供水安全,提高我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行及监督管理水平,满足用户对水量、水质、水压的需求,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第二条本技术要求适用于邯郸市中心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

第三条本技术要求发布后新建二次供水设施须按本技术要求执行,在建或已建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本要求的应逐步改造到位。

第四条二次供水的设计、施工与验收除应执行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二次供水应依据城市供水管网条件,综合考虑小区或建筑物类别、高度、使用标准以及运行管理、防止二次污染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及可靠性比较后确定供水方式。

第六条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与城市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和用户的用水需求相匹配,并应符合环境保护、防止污染和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要求。

二次供水系统与城市管网接入点应设置防倒流装置。

第七条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系统应与消防和再生水等供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8•【字号】邯政办小头[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邯政办小头〔2012〕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2011年,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按照市政府抓制度落实、抓平台建设和抓队伍素质的总体要求,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协调,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一)重视程度进一步提高。

2011年,全市各级各部门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依法行政、建设阳光邯郸、服务邯郸的重要举措,认真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动工作开展。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均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明确了工作机构.落实了工作责任,形成了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工作人员具体办三级管理体系,保证了信息公开工作层层有人管,每个环节有人抓。

广平、临漳县政府主管领导经常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部署调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磁县、峰峰矿区、鸡泽等县(市、区)政府及市审计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等部门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为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奠定了基础。

(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

各级各部门在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等制度的基础上,参照市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规程(试行)》,对文件审签程序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信息是否公开等审批环节,落实了信息公开责任,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提供了制度保障。

按照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的要求,各级各部门进一步完善了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规范了工作程序,明确了公开范围。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报送市政府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报送市政府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报送市政府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报送市政府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0年07月30日)市政府各部门:经我办认真核对市政府发文登记本,查找出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2006年5月1日至2010年5月1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初步确定了初步清理的责任单位(附后)。

为进一步加快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文件分工是按以下原则确定的:1、原则上按“谁起草,谁负责”确定;2、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原起草部门不存在的,以“谁执行,谁负责”确定。

3、考虑到应急管理和行政审批类文件的特殊性,此类文件原则上确定为政府办(应急办)和行政服务中心。

二、各单位应当认真核对文件名称和内容,对附后文件名称、文号有误的,分工不准的,有遗漏的,或认为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8月5日前反馈到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三、本次政府本级(含政府办)文件清理范围不仅包括附后文件,还包括《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邯政[2007]15号)文件确定保留的政府文件。

各单位在报送初步清理结果时,应当从中查找属于本部门清理的文件,一并报送。

四、考虑到文件的时效性,2005年5月1日以前的文件原则上予以废止,特殊情况确有保留必要的,应当重点予以说明。

五、各单位应当于8月20日前将初步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

填报时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2010]121号)文件附表二填写。

六、为便于各单位掌握具体清理目录,同时将邯政[2007]15号文件附后。

七、近期接到举报,部分事业单位擅自发布规范性文件,严重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5•【字号】•【施行日期】2005.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5〕21号)精神,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如何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适用范围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一并建立。

二、主要任务和方法步骤根据国务院、省《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分以下四步进行:(一)学习动员(9月20日至30日)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层层召开动员会,认真学习国务院、省、市贯彻实施意见。

要通过学习动员,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及工作重点,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从而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在搞好思想发动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逐级上报。

(二)依法界定执法职责(10至11月份)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1、梳理执法依据(10月1日至31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首要的任务就是要梳理清楚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各部门的“三定”方案。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监管事项目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监管事项目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监管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4•【字号】•【施行日期】201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监管事项目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邯郸市下放、改变管理方式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邯郸市市本级依法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邯郸市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管事项目录》、《邯郸市接收国务院和省下放事项目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清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监管等事项,是我市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对部分行政职权的再次梳理。

各级行政机关要以本次公布的事项为依据,严格依法实施。

各实施机关要深入研究,进一步制定高效、快捷、便民的措施。

对于国务院、省下放事项,实施机关要尽快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明确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尽可能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对于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深入研究具体落实措施,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意识和水平;对于下放县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市有关部门不得再实施,并主动与县级部门沟通,尽快下放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次清理结果,对本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等事项进行认真全面清理,及时予以衔接,尽快公布本县(市、区)的目录,并报市法制办备案。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4日邯郸市下放、改变管理方式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9项)(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0项)邯郸市市本级依法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63项)。

第三讲、行政主体

第三讲、行政主体

三、 行政主体的分类
行政主体 职 权 性 行 政 主 体 授 权 性 行 政 主 体
行 政 机 关
行 政 机 构
公 务 组 织
社 会 组 织
单 独 行 政 主 体
共 同 行 政 主 体
提示1:
1、行政主体:法学的,还是法律的? 2、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特点? 3、相关概念: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提示2:
国家信访局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粮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国防科技工业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烟草专卖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测绘局 国土资源部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交通运输部管理。 国家文物局 文化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
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主要有两种途径:
(1)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取得 行政主体资格。取得资格的对象是:国务院及 其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各个工作部门。
(2)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外的单 行法律、法规和授权规定取得行政主体 资格。取得资格的对象是:行政机关所 属的行政机构;公务组织;社会组织。
行 政 立 法 权
行 政 许 可 权
行 政 处 罚 权
行 政 监 督 权
强 制 执 行 权
行 政 救 济 权
行 政 裁 决 权
中国人民大学
行政优益权:
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赋予行政 主体职务上或物质上的许多优益条件,行政主体享受这些优益条 件的资格和可选择性便是行政优益权,它由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 益权构成。
(1)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的权限范围 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 (2)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 程序,避免程序违法。 (3)行政主体还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 行政失当。

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2006年深化机关效能建设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2006年深化机关效能建设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2006年深化机关效能建设的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6•【字号】•【施行日期】2006.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2006年深化机关效能建设的安排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共邯郸市纪委、邯郸市监察局《关于2006年深化机关效能建设的安排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2006年4月26日中共邯郸市纪委、邯郸市监察局关于2006年深化机关效能建设的安排意见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速工作过程,提高服务质量,服务人民群众,积极推进和谐邯郸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2006年深化机关效能建设的安排意见》,结合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关于深化机关效能建设有关精神,现就我市2006年深化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深化机关效能建设的重大意义2005年以来,我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邯郸市2005年机关效能建设实施方案》,突出重点狠抓“六条禁令”贯彻落实,积极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明查暗访、集中整治“万人评”等活动,组织阳光投诉户外直播,听证质询,完善各项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集中解决机关和部门效率低下、办事拖拉、素质不高、作风不实等方面的问题,全力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全市机关的工作作风明显改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全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2005年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因此,我们要深刻认识做好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践证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教育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实施纲要》,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重要载体,也是构建和谐邯郸,促进全市经济更快更好发展的重要保证。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字号】•【施行日期】201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5〕81号)和《关于成立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邯政办字〔2015〕79号)的统一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

二、监管原则(一)依法监管。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权责一致。

依法界定、科学划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监管职责,法定职责必须为。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责任、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领导责任。

完善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管合力。

(三)联合惩戒。

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完善信用体系,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综合联动利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府签订合同中慎用排他性条款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府签订合同中慎用排他性条款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府签订合同中慎用排他性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10•【字号】邯政办字[2015]127号•【施行日期】2015.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府签订合同中慎用排他性条款的通知邯政办字[2015]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随着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大力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了大量的招商引资合同。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签订合同中排他性条款的使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排他性条款排他性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不得就同类事项与第三方再订立类似合同,或者在一定区域内或时间内不得使用第三方产品或服务的条款。

排他性条款使用不当,会使合同一方失去选择缔约对象的自由,限制与第三方签订同类事项的合同权利,挫伤第三方投资积极性。

二、规范使用排他性条款(一)严格限制排他性条款在政府签订合同中使用,一般情况下,不得约定排他性条款。

(二)在政府签订合同起草过程中,确需设定排他性条款的,起草单位要组织本单位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进行严格论证,并由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出具设定排他性条款的意见。

(三)在政府签订合同草案送同级政府审定前,要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查制度,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必要时,要再次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法律论证。

以政府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未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原则上不得提交政府审签。

三、加强政府签订合同备案管理(一)建立政府签订合同备案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定的合同(含补充合同、重大变更类合同等),要于签订后15日内报市法制办备案。

(二)健全政府签订合同备案审查机制。

市法制办对合同进行备案审查,再次复审是否存在设定排他性条款,以及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条款等,并提出整改意见。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施行日期】201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快全市交通管理社会化进程,发挥政府管理职能,调动全社会力量,综合治理交通环境,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对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回建市长副主任:王进江市委常委、副市长武金良副市长艾文庆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祃有连邯郸军分区参谋长成员:张怀敬市政府办公厅副调研员荆文喜市纪委纠风办主任潘璐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陈玉建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路永宏市法制办副主任张威魏市规划局副局长马宏志市建设局副局长蒋宁达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市城管支队政委郝恒信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涂新市交通运输局调研员宋进民市财政局副局长王汝信市发展改革委调研员王东升市直工委副书记张长春市教育局副局长杨占军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新印邯郸广播电视台副台长石章合市工商局副局长李显遵市司法局副调研员田丰市卫生局副局长边峰市民政局副局长李静波市质监局副局长侯巧岚市妇联副主席靳保国市总工会调研员王蕴良市公用事业局总工程师高飞邯郸报业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文华武警邯郸支队副支队长贺付生中保财险邯郸分公司副总经理蔚凯市旅游局副局长刘海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任维平市商务局副局长杨波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蔡守新市气象局副局长王顺红市农业局副调研员李巧凤市监察局副局长郭炯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高中田邯郸银监分局副局长赵学臣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副行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陈玉建同志兼任。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邯郸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邯郸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邯郸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4.06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4.06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邯郸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
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邯郸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侯华梅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丁向平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李冠军市科技局局长
成员:
张全民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外宣局局长
王致梅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赵小丁市教育局副局长
张春海市发展改革委调研员
李曙光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保世市公安局副局长
邢海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贾文仲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刘国强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苏安定市商务局副局长
李杰市国资委副主任
张云鹏市质监局副局长
王金锋市农业局副局长
吴金茹市林业局副局长
路永宏市法制办副主任
李常华市司法局副局长
郭建民石家庄海关驻邯郸办事处副主任
杨跃民邯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乔正海市工商局纪检组长
潘澜润市编委办调研员
高运方市科技局副调研员
李增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主任由李冠军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高运方同志兼任。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邯郸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邯郸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邯郸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5•【字号】邯政办小头[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04.1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邯郸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邯政办小头〔2014〕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北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办字〔2013〕143号),市政府决定成立邯郸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撤销邯郸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孟广军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翟增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成员:李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赵瑞海市财政局副局长王建中市委农工委副主任李彦力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王金锋市农业局副局长马千领市科技局副局长杨俊海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政朝市民政局副局长张洪彬市建设局副局长王建国市商务局副局长田丰市卫生局副局长马洪波市国税局副局长陈震市地税局副局长石章合市工商局副局长马顺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徐国鸿市国资委调研员牛金台市发展改革委副调研员许克亮市教育局副调研员贾玉垠市司法局副调研员李建春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常金伟市统计局副调研员王秀库市人口计生委副调研员郝堂顺市法制办副主任秦三录市扶贫办副主任沈付湘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杨志勇市文广新局纪检组长史辉市法院副院长、执行局局长赵行新市总工会副主席XXX 团市委副书记刘长珍市妇联副主席高天放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副行长邯郸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敏同志兼任。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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