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下载】宁波购房补贴政策 符合条件的在甬购房均可享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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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鄞州区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批复

关于《宁波市鄞州区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批复

宁波市住房委员会文件甬房委[2004]1号关于《宁波市鄞州区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批复鄞州区人民政府:你区报来的《宁波市鄞州区住房补贴实施办法》收悉。

根据宁波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经研究,原则同意《宁波市鄞州区住房补贴实施办法》,请抓紧时间实施,切实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

在实施中,如遇政策性问题,及时报告市房委办。

附件:《宁波市鄞州区住房补贴实施办法》宁波市住房委员会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附件:宁波市鄞州区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进一步推进我区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现根据《宁波市市区住房补贴实施试行办法》和《鄞州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鄞州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住房补贴的原则一、在国家和省、市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二、正确搞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平衡过渡,综合配套;三、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

住房补贴资金按照“申请报批,统一管理,专项使用,严格监督”进行管理,并在职工购(建)住房或职工离退休时申领、使用。

第三条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一、住房补贴的范围:全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二、住房补贴的对象:实施时单位正式在编职工和单位离退休人员。

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含居住祖传私房、自购商品住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及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无房职工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本人和配偶未享受过房改购房;2、本人和配偶未租赁公有住房;3、本人和配偶未参加过集资建房,未购买过安居房;4、本人和配偶在公房拆迁时都未按优惠价购买过公房或未享受过货币安置。

5、其它不应核定为现住房面积的住房。

第四条在单位住房实物分配中实行面积标准、购房资金限额控制的(即“双控”),资金已达到单位规定标准,住房面积尚未达到标准的,视作达标,不得再申领住房补贴。

关于《宁波市鄞州区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批复

关于《宁波市鄞州区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批复

宁波市住房委员会文件甬房委[2004]1号关于《宁波市鄞州区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批复鄞州区人民政府:你区报来的《宁波市鄞州区住房补贴实施办法》收悉。

根据宁波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经研究,原则同意《宁波市鄞州区住房补贴实施办法》,请抓紧时间实施,切实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

在实施中,如遇政策性问题,及时报告市房委办。

附件:《宁波市鄞州区住房补贴实施办法》宁波市住房委员会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附件:宁波市鄞州区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进一步推进我区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现根据《宁波市市区住房补贴实施试行办法》和《鄞州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鄞州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住房补贴的原则一、在国家和省、市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二、正确搞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平衡过渡,综合配套;三、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

住房补贴资金按照“申请报批,统一管理,专项使用,严格监督”进行管理,并在职工购(建)住房或职工离退休时申领、使用。

第三条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一、住房补贴的范围:全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二、住房补贴的对象:实施时单位正式在编职工和单位离退休人员。

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含居住祖传私房、自购商品住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及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无房职工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本人和配偶未享受过房改购房;2、本人和配偶未租赁公有住房;3、本人和配偶未参加过集资建房,未购买过安居房;4、本人和配偶在公房拆迁时都未按优惠价购买过公房或未享受过货币安置。

5、其它不应核定为现住房面积的住房。

第四条在单位住房实物分配中实行面积标准、购房资金限额控制的(即“双控”),资金已达到单位规定标准,住房面积尚未达到标准的,视作达标,不得再申领住房补贴。

应家保障性住房区块3-14地块限价房剩余房源申请指南(共19页)

应家保障性住房区块3-14地块限价房剩余房源申请指南(共19页)

应家保障性住房区块3#-1、4#地块限价房残剩房源申请指南一、工程介绍应家保障性住房区块3#-1、4#地块限价房工程〔工程地名“甬樾湾〞〕位于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南临铸锋路,西接规划康桥北路,占地面积约10.99公顷,建筑面积约29.1万㎡,限价房面积约22.5万㎡、2649套。

工程周边规划配套有幼儿园、九年一贯制学校和邻里中心等效劳设施。

本次推出的甬樾湾限价房是2021年3月推出申购后的残剩房源,截止本公揭发布日甬樾湾限价房残剩房源建筑面积约4.26万平方米、573套,此中建筑面积约72平方米426套,约78平方米117套,约88平方米30套,选房首日〔不含〕前如发生退房,将一并纳入本次推出房源。

二、政策依据《宁波市限价房打点方法〔试行〕》〔甬政发〔2021〕34号〕、《宁波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方法》〔甬政办发〔2021〕202号〕、《关于尺度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保障性住房产权措置打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建发〔2021〕71号〕。

三、供给对象及申请条件甬樾湾限价房残剩房源面向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市六区及三个功能园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家庭供给。

宁波国家高新区供给对象及申购条件见本申购公告。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取得本地城镇范围内常住户口〔即申请人现户口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单元集体户口以及2021年9月30日前在村民委员会户口性质为非农的〕满3年〔申请人落户时间不含原农业户口取得年限,市六区及三个功能园区落户时间可合并计算〕;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在市统计部分发布的202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51908.8元〕以下。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是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劳动部分颁布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人事部分颁布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在职人员;2.申请人近5年在市六区及三个功能园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36个月;3.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在市统计部分发布的202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51908.8元〕以下。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7•【字号】甬政发[2000]171号•【施行日期】200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0〕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浙江省住房委员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根据宁波市区住宅价格情况确定,海曙、江东、江北三区1999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0元;职工申领工龄住房补贴按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计算,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06元。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0年八月十七日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浙江省《关于进一步一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方案》),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结合宁波和各单位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衡过渡,综合配套。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1]97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1]97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为规范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甬政发〔2011〕9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就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定如下:一、关于征收住宅用房的补偿安置(一)征收由国家直管和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用房(以下简称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申请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非成套住房),按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承租人不愿意按房改政策购买承租的公有住房,要求仍按公有住房直接安置的,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但应当重新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承租人不符合公有住房房改购房政策的,按被征收住房原建筑面积向最接近面积的套型上靠予以直接安置公有住房,上靠面积不结算差价,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二)征收换约续租的落实政策私有住宅用房,对被征收人按私有住房予以补偿安置;对承租人的补偿安置适用公有住房承租人的有关规定。

(三)征收承租人在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发布前已经实际居住,且有常住户口的出租、出借私房,对被征收人按照私有住房予以补偿安置;对承租人按房屋评估金额的70%予以货币补偿或直接安置。

海曙购房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

海曙购房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

海曙购房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海曙购房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海曙购房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一、申请条件1. 申请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且年满18周岁。

宁波大学生购房补贴政策

宁波大学生购房补贴政策

宁波大学生购房补贴政策【导语】:宁波大学生注意啦,宁波普通高校毕业大学生也可以申请宁波购房补贴,具体可申请对象、材料请阅读下文。

一、政策内容: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毕业十年内、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且申报时在甬就业创业的创客人才、基础人才,在甬以家庭为单位购买唯一住房的,按规定享受购房总额2%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宁波人才分类认定标准:点击查看宁波大学生购房补贴家庭标准:点击查看二、补贴办理所需资料:(一)资格认定所需材料1.填写《宁波市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一式三份2.在甬机关录用有关证明或企事业单位劳动合同(聘用合同)3.学历证书(提供学信网上的学历证明)及复印件(在海外取得学位的,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4、购房合同(期房)或产权登记受理单(二手房);5、购房地不动产服务机构出具的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在甬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注:从2017年8月21日起,正式取消资格认定材料中市本级单位办理者的“在甬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今后申请者不用再去社保中心开具该证明材料,改由窗口工作人员通过申请者本人社保卡查询其社保缴纳情况。

(所诉情况仅限受理单位属于市本级的人员,单位纳税在各县市区的不在此范围内,请联系实际受理单位咨询。

)(二)申请补贴所需材料1.本人身份证2.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证明)3.学历证书4.通过资格认定的《宁波市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原件5.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契税发票、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如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房地产公司交房发票原件或由原件收取单位盖章确认的复印件)6.本人有效银行借记卡复印件(标注开户银行名称)7.《宁波市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4)等材料。

宁波住房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

宁波住房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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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0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0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0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合理引导住房建设和消费,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建住房电〔2005〕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市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公布如下: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上月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二、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不包括江北区庄桥街道、洪塘街道、慈城镇)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按同类房屋地段(以市房产管理局公布的为准)实际成交住房的平均价格执行,实际成交住房包括备案的商品住房和过户的二手住房。

上述价格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定期测算公布。

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及江北区庄桥街道、洪塘街道、慈城镇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界定及公布办法由当地区政府确定并组织实施,报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备案。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结束——。

宁波购房补贴申请流程

宁波购房补贴申请流程

宁波购房补贴申请流程一、申请人条件根据宁波市购房补贴政策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购房人可申请购房补贴:1.宁波市户籍居民;2.年满18周岁;3.无自有住房,包括全家人名下任何其他住房;4.在宁波有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证明,且社保和个税缴纳满一年以上。

二、准备资料申请购房补贴前,请准备以下资料:1.购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房屋购买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购房人在宁波的社保和个税缴纳证明;5.申请表格(可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下载)。

三、申请流程1.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上下载购房补贴申请表格,并填写相关信息。

2.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购买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和个税缴纳证明一起打包准备好。

3.携带上述准备好的材料,前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在地的窗口进行申请。

4.在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会进行初步审核和登记,并给予领取相关证明的指引。

5.领取申请凭证后,等待审批结果。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保符合申请条件,并发放购房补贴。

6.如申请审批通过,购房人将会收到购房补贴的资金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注意事项1.申请购房补贴时,请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若发现提供虚假材料将会被取消购房补贴资格。

2.根据宁波市购房补贴政策规定,一旦获得购房补贴,购房人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转让所购房屋。

3.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可致电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热线,或亲自前往办理窗口进行咨询。

2024年购房补贴工作细则

2024年购房补贴工作细则
2024年购房补贴工作细则
2024年购房补贴工作细则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为确保购房补贴工作落 实落细,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促进我区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
一、实施购房补贴的交易标的
(一)新建商品房:是指区内的新建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但不包括车位、车库、定向商品房、拆迁安置 房(含扩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商品厂房。
(二)新建商品住房:是指区内的新建商品住宅,不包括定向商品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含扩购)、经济适用 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三)二手住房:是指区内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后上市进行交易的住宅(不含法拍房、抵债房)。
(四)二手房:是指区内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后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含住宅、非住宅,但不包括车位、车 库、商品厂房。
(四)人才购房补贴。在市就业且在已缴交社保满6个月的人才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还可按以下标准享受学历 (职称)购房补贴(只享受其中一种,就高不重复):
.双一流大学(以教育部最新公布的名单为准)全日制毕业的大学生:本科学历补贴1万元/套、研究生学历补贴 L5万元/套;其他大学全日制毕业的大学生:大专及本科学历补贴0.5万元/套、研究生学历补贴1万元/套;
年月日
填表说明:1.根据并填写申请人信息;3.同购房人中既有户籍又有非户籍的,就高适用非户籍的补贴标准;4.选择 对应的补贴类别填写,其余补贴内容留空。
.购买二手住房补贴: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含)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二手住房完成转移登记的,可申 请补贴。
.“卖旧买新”补贴: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含)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二手房完成转移登记后,新建商品房 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需在文件印发之日(含)后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并在2023年12月 31日前完成合同备案),可申请补贴。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27•【字号】甬建发〔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建发〔2015〕75号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住建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保障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征收符合《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全部产权的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以外的补偿、补助和奖励归该被征收人所有。

二、征收符合《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公有房屋,《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代管房屋,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以外的补偿、补助和奖励归承租人所有。

对符合《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公有房屋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代管房屋,房产管理部门选择货币补偿的,另行按规定给予房产管理部门货币补偿补助。

征收《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不符合现行房改政策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补助和奖励支付给房产管理部门;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其一次性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签约搬迁奖励。

三、征收《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承租人不符合现行房改政策以及无承租人的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公有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换算后,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确定且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宁波购房法律文件2024年标准版

宁波购房法律文件2024年标准版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宁波购房法律文件2024年标准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房屋买卖合同1.1 房屋基本信息1.1.1 房屋地址1.1.2 房屋面积1.1.3 房屋户型1.2 买卖双方信息1.2.1 出卖人信息1.2.2 买受人信息1.3 房屋价格及支付方式1.3.1 房屋总价1.3.2 付款方式及时间1.4 交付及过户1.4.1 交付时间1.4.2 过户时间1.5 违约责任1.5.1 出卖人违约责任1.5.2 买受人违约责任1.6 争议解决方式2. 宁波市房地产交易服务合同2.1 服务内容2.2 服务费用2.3 服务期限2.4 违约责任3.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 3.1 贷款金额3.2 贷款利率3.3 还款方式3.4 贷款期限3.5 违约责任4. 宁波市住房商业贷款合同 4.1 贷款金额4.2 贷款利率4.3 还款方式4.4 贷款期限4.5 违约责任5. 宁波市房屋装修合同5.1 装修内容5.2 装修费用5.3 装修期限5.4 违约责任6. 宁波市物业管理合同6.1 物业服务内容6.2 物业服务费用6.3 物业服务期限6.4 违约责任7. 宁波市房屋交易税费缴纳协议 7.1 税费种类7.2 税费金额7.3 税费缴纳时间7.4 违约责任8. 宁波市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8.1 资金监管金额8.2 资金监管方式8.3 资金解冻条件及时间8.4 违约责任9. 宁波市房屋交易阴阳合同9.1 阴阳合同内容9.2 阴阳合同金额9.3 阴阳合同解除条件9.4 违约责任10. 宁波市房屋交易担保合同10.1 担保金额10.2 担保方式10.3 担保期限10.4 违约责任11. 宁波市房屋交易代理合同 11.1 代理内容11.2 代理费用11.3 代理期限11.4 违约责任12. 宁波市房屋交易评估合同 12.1 评估内容12.2 评估费用12.3 评估期限12.4 违约责任13. 宁波市房屋交易登记合同 13.1 登记内容13.2 登记费用13.3 登记期限13.4 违约责任14. 宁波市房屋交易备案合同 14.1 备案内容14.2 备案费用14.3 备案期限14.4 违约责任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房屋买卖合同1.1 房屋基本信息1.1.1 房屋地址:宁波市区街道号1.1.2 房屋面积:平方米1.1.3 房屋户型:室厅卫1.2 买卖双方信息1.2.1 出卖人信息:1.2.1.1 姓名:X1.2.1.2 身份证号码:X1.2.1.3 联系方式:X1.2.2 买受人信息:1.2.2.1 姓名:X1.2.2.2 身份证号码:X1.2.2.3 联系方式:X1.3 房屋价格及支付方式1.3.1 房屋总价:人民币X万元1.3.2 付款方式及时间:1.3.2.1 买受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出卖人支付人民币万元作为定金。

宁波住房补贴劳务合同

宁波住房补贴劳务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为宁波市内企事业单位,致力于引进和培养各类人才,提高企业竞争力,乙方愿意接受甲方提供的住房补贴,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享受住房补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住房补贴的范围和标准1.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符合宁波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的条件,可以申请享受住房补贴。

1.2 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宁波市相关政策执行,具体包括:(1)安家补助:根据乙方人才分类,最高可享受800万元安家补助,按照4:3:3比例在3年内逐年发放。

(2)购房补贴:首次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可享受购房总额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3)生活安居补助: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生活安居补助。

第二条住房补贴的申请与发放2.1 乙方应在入职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提出住房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2 甲方收到乙方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

2.3 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为:(1)安家补助:按照4:3:3比例在3年内逐年发放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购房补贴:在乙方购房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后,一次性发放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生活安居补助:一次性发放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住房补贴的终止3.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如因个人原因离职,甲方有权终止住房补贴的发放。

3.2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如因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甲方有权终止住房补贴的发放。

第四条争议解决4.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条其他5.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9•【字号】甬政发[2005]91号•【施行日期】2005.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5]9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九日宁波市市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管理办法为解决宁波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改善其住房条件,特制定本办法:一、原则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为宗旨,实行政策扶持、限价销售、个人负担、产权私有的原则,实行申购、审批、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申购实行轮候制,已购此类住房(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住房)实行上市交易限制原则。

二、范围及对象在海曙、江东、江北区市区范围内的符合下列条件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购。

(一)持有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以及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或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其他家庭)。

上述二类家庭申购低收入家庭住房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无房或拥有私有住房(包括自有非住宅用房和已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承租公有住房以及在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发布前已实际承租私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低于人均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私有住房在1998年12月31日后转让的,应当合并计算)。

家庭人数为2人或2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二)35周岁及以上的无房单身居民。

海曙购房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

海曙购房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

海曙购房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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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史上最给力购房补贴政策 买任何房子都可省一半契税

宁波出台史上最给力购房补贴政策 买任何房子都可省一半契税

宁波出台"史上最给力"购房补贴政策买任何房子都可省一半契税甬派客户端记者程旭辉坊间流传了近十天的宁波购房补贴政策,今天由市财政局以正式发文的形式予以确证。

此次正式的政策内容,比此前流传的版本,力度更大,堪称“史上最给力”!新政策明确,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在宁波,不管是购置住宅,还是购置非住宅(商铺、写字楼等),均可按所购房屋实际缴纳契税额度的50%给予购房补贴。

简单点说,原来要缴3%契税的——包括140平方米及以上的非普通住宅、商铺、写字楼,140平方米以下的非家庭唯一住房,现在最终只要缴1.5%;原来契税为总房价1.5%的——即面积90平方米以上14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唯一住房,现在只要0.75%;原来契税为1%的——即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家庭唯一住房,则减至0.5%。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大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先缴后补”原则。

也就是说,你要先按正常的税率缴完契税;然后,税务部门再按50%的补贴力度,把一半的税款,以财政补贴形式返还给你。

第二,时间怎么认定?商品房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

二手房购房时间,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

也就是说,如果你期房是7月1日之前付定金的,但合同是7月1日之后签的,仍然可以享受财政补贴。

而如果你买了二手房后,急急忙忙就去房管部门办过户了,过户受理的时间在7月1日之前,那就没法享受此次财政补贴了。

第三,怎么申请?商品房购房户,凭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和完税凭证申请补助。

二手房购房户,凭《存量房买卖合同》和产权登记受理单、房屋所有权证和完税凭证申请补助。

很多人会问:“我买的是期房,交付要到明后年,会不会影响到享受购房补贴?”甬派君问了财政部门,购房补贴受理发放的截至时间,为房地产公司交房结算发票开具后半年之内办理。

也就是说,只要你买的期房,合同备案时间在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之间,什么时候交付、什么时候拿到购房发票、什么时候拿到房产证,与能不能享受购房补贴无关;但是,千万要记得,交付完、拿到购房发票后,半年之内去缴契税,超过半年,这购房补贴就领不到了。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6•【字号】甬政发[2007]87号•【施行日期】200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7〕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为完善宁波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以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为宗旨,实行申请、公示、审批制度,坚持政府定价、限价销售、个人负担、产权限制和优先解决困难群体住房问题的原则,每户限购一套。

二、适用范围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职责分工(一)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相关政策,并做好对各区销售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三)市发改、国土、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统计、监察、审计等部门和总工会、各区政府、区属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四、范围及对象具有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方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单身居民限购小套型住房:(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1.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2.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3.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10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下同)。

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发文字号】甬政发[2005]90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9.09【实施日期】2005.09.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5]9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九日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为完善宁波市城镇住房供应保障体系,加强对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以改善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为宗旨,实行申请、公示、审批制度,坚持政府定价、限价销售、个人负担、产权私有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户限购一套。

二、范围及对象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单身居民方可购买:(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六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无承租公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1998年12月31日以后转让的应计算在内,下同)、承租公房(含军产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人口2人或2人以上家庭。

自有住房是指产权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子女的房改购房、祖传私房、商品房(含非住宅用房和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解困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批地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承租公房是指承租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子女承租的公房。

(二)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转业、复退军人。

单身的限购小套型住房。

(三)1999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15日在海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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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购房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在甬购房均可享受补助
说到买房,很多购房者一开始都会感到烦躁,不止是买房过程中繁琐的手续、贷款、税费等问题,仅仅是前期的准备工作都着实让人摸不着头脑,从身边人买房的场景来看,买房这个大工程,必须要时刻提醒,时刻注意。

就拿宁波购房来说。

那么, 
 说到买房,很多购房者一开始都会感到烦躁,不止是买房过程中繁琐的手续、贷款、税费等问题,仅仅是前期的准备工作都着实让人摸不着头脑,从身边人买房的场景来看,买房这个大工程,必须要时刻提醒,时刻注意。

就拿宁波购房来说。

那么, 
 据了解:宁波出台《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细则》,不管是顶尖人才、高级人才,还是高校毕业生、创客、基础人才,符合条件的在甬购房均可享受补助。

其中,覆盖范围较大的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从1%提至2%,最高补贴不超8万元。

 据悉:《实施细则》享受对象所涉时间
 高校毕业生是受惠范围最大的人群
 新政中,高校毕业生无疑是受惠范围最大的人群。

 据统计:截止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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