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夫妻车祸丧命 双方老人法院争冷冻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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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胚胎让法律发愁

冷冻胚胎让法律发愁

冷冻胚胎让法律发愁作者:陈书香来源:《大科技·百科新说》2014年第09期所谓冷冻胚胎,就是在超低温条件下保存的体外受精卵。

这项对于人类生育具有重大意义的科学发明,却带来了法律上的麻烦。

要不回来的冷冻胚胎江苏有一对夫妇,婚后不能生育,为了能够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孩子,2012年,这对夫妻经人介绍到南京一家医院接受了人工受精。

医院在他们的体外受精卵中选择保留了4枚冷冻胚胎,准备适当的时候移植到体内。

他们还与医院的生殖中心签订了协议,剩下的过期胚胎将被销毁。

就在即将进行移植手术之前,不幸的事情发生了。

2013年3月,这对夫妻在一次车祸中双双死亡了,这给双方的父母留下了无尽的悲伤,因为夫妻两人在自己的家庭中都是独生子。

两个失独的家庭为了延续香火,寻求精神上的慰藉和支撑,多次与医院协商,希望能够获得4枚冷冻胚胎的监管权,但都遭到了医院的拒绝。

无奈之下,男方父母向法院起诉女方父母,并把那家医院作为第三方一并起诉,这场法律纠纷的实质变成了四位老人与医院之间的较量。

在法庭上,医院方面表示,由于冷冻胚胎不具有物的属性,原被告双方都无法继承冷冻胚胎。

而且这对夫妻生前已签署手术同意书,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胚胎的作用为生育,现在这对夫妻已去世,在原被告双方都不具备处置和监管胚胎条件的情况下,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就是代孕,但代孕行为在我国是违法的。

医院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中的原被告双方无权行使死者的生育权,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年5月,法院进行了宣判。

主审法官在解释判决理由时说,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它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任意转让或继承,不能成为继承的物。

法官还认为,夫妻双方对胚胎的权利的行使也是受到限制的,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

现在夫妻俩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夫妻俩对冷冻胚胎所享受的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因此原告主张由其监管储存胚胎,法院是不支持的。

江苏夫妻遇车祸身亡 父母向医院讨要冷冻胚胎被拒

江苏夫妻遇车祸身亡 父母向医院讨要冷冻胚胎被拒

醫院方工作人員和代理律師一進法庭,就成為媒體關注的焦點兒子、兒媳遇車禍雙亡,他們生前沒有生育,但曾在南京市鼓樓醫院(以下簡稱“鼓樓醫院”)做過試管嬰兒,並留下了4枚冷凍胚胎,這也成了李華(化名)夫婦和親家心中的唯一希望。

兩對失獨老人都想拿到冷凍胚胎,延續“香火”(現代快報2013年10月21日曾報道)。

在糾紛無法調解的情況下,李華把親家告了,並追加拒絕交出胚胎的醫院為第三人,要求法院將冷凍胚胎的繼承和處置權判給自己。

昨天,全國首例試管嬰兒冷凍胚胎繼承糾紛案在宜興法院開庭審理。

冷凍胚胎是不是遺產?可不可以繼承?“這些(冷凍)胚胎,是我們唯一的希望……”聽完原告代理律師的陳述,被告席上李華的親家母哽咽著回應說,家裡就這麼一個獨生女兒,女兒、女婿出車禍去世后,他們生前保存在醫院的冷凍胚胎成了老兩口最大的希望,希望自己家能獲得這份特殊的遺產。

對於原被告雙方都要求獲取李俊(李華之子,化名)夫婦的冷凍胚胎,鼓樓醫院代理律師表示,關於冷凍胚胎的屬性,一直有主體說(把胚胎看做法律上的人)、客體說(把胚胎看做不同權利的客體)以及中介說,我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已明確作出了中介說的選擇,即冷凍胚胎既不屬於人也不屬於物。

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中明確表示“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胚胎”,從根本上否定了冷凍胚胎的財產屬性,因此,本案中冷凍胚胎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原告李家的代理律師表示,在王利明教授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中,有明確規定:“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組織、精子、卵子等,以不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為限,可以作為物。

”而在梁惠星教授的《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中也規定:“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組織、精子、卵子等,以不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為限,可以成為民事權利的客體。

”因此,李俊夫婦的冷凍胚胎,應該作為遺產被李華夫婦繼承。

對此,醫院方律師表示,對方所舉的例子,都隻對精子或卵子的屬性等進行了規定,而受精胚胎並不是同一回事,所以並不適用。

冷冻胚胎之争

冷冻胚胎之争

3月 2 0 日下 午 ,医 院 向夫 妻俩 发来 喜 讯 ,人 工 受 精 胚胎 发 育 很 好 , 5天后 刘 曦 就
冷冻胚胎之争
案 件背 后 , 有 许 多复杂 的 法律和 伦理 难题 需要 我们 一一解 开
文图 \ 孟 亚 生
场 惨 烈 的 车祸 ,无 情 地 夺 去 了一 一 对 年 轻 夫 妻 的生 命 ,留下 了 四位
无 助 的失 独 父 母 。 万念俱灰之时 ,
小 夫 妻 俩 保 存 在 医 院 里 孕 育 生 命 的 冷 冻 胚 胎, 成 了 双 方 二 老 最 后 的期 盼 。 然 而 , 冷 冻 胚 胎 的归 宿 却 成 了 一 个 难 题 ,如 果 不 让 继
承 ,等 于 在 已经 失 去 独 生 子 女 的 4位 老 人
伤 口上又撒 了一把 盐 , 似乎不合情理 ; 如果
让他 们 继 承 ,涉 嫌 冷 冻 胚 胎 将 来 会 找 人 代
孕, 这与现有 的法规 不符 , 似 乎违背 法理 。
情理与法理 , 孰 轻 孰 重 ?今 年 5月 1 5日 , 全 国首 例冷 冻 胚 胎 处 置 权 争 夺 案 在 江 苏 省 宜
妻俩 在 刘 曦 的娘 家为 其 母亲 庆 祝完 生 日
后 , 驱 车返 回 2 0公 里 外 的 家 中 , 谁 知 在 距 家 不 到 一 公 里 路 段 时遭 遇 了不 测 。
4个 失 独 老 人 不 敢 想 像 没 有 子 女 相 伴
的 后 半 生 ,其 孤 苦 的 晚 年 如 何 安 放 ?很 多 次, 他们想追随儿子 、 女儿而去 。
兴 市 法 院审 理 , 引 发全 民关 注 。法 院经 过 审 理, 当 庭 作 出 了判 决 。

“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的应用伦理案例分析

“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的应用伦理案例分析

“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的应用伦理案例分析作者:王千阁来源:《青年时代》2019年第31期摘要:随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日益广泛,特别是胚胎移植术的实施,引发了众多的伦理争议。

2014年,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在江苏宜兴法院开庭,经过一审二审,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终于得到了较为妥善的解决。

此案中涉及的“失独家庭”“冷冻胚胎”等敏感词汇引起了社会公众及各领域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冷冻胚胎;失独老人;法律属性一、引言据相关资料显示,20年前我国的不孕不育率处于世界较低的水平,在育龄人群中仅为3%。

但是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生活压力、食品安全及环境污染等问题的日益突出,不孕不育状况在我国愈演愈烈。

目前,全国平均每8对育龄夫妇中就有1对面临着生育方面的问题,接近发达国家的比率。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近年来,随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尤其是胚胎移植技术的应用日渐广泛,造福了千万不孕不育的夫妇,但同时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法律、伦理问题上的纠纷。

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立法中都做出了相应的回应,但对于体外受精的冷冻胚胎,因其有别于自然生殖的胚胎,在处理起来法律应该持何种态度,国家应该如何立法,我们面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时显的十分棘手。

本文所举的例子是夫妻意外离世后双方父母以及第三方医院来争夺胚胎的处置权的案例,此案一出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案例描述江苏宜兴的沈某夫妇因自然生育困难于2012年2月到南京市鼓楼医院采用人工辅助技术繁育后代。

在准备手术的前几天,这对夫妇不幸遭遇车祸双亡。

男方父母为争夺已故儿子遗留的冷冻胚胎处置权,将女方父母及鼓楼医院告至宜兴法院。

宜兴法院审理认为,冷冻胚胎有生命潜能,属于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任意转让或继承,冷冻胚胎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

2014年5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訴讼请求。

原告上诉后,2014年9月,无锡中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双方老人共同处置4枚冷冻胚胎。

近年来,随着生殖科技的发展与人工生殖需求的增加,冷冻胚胎纠纷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一对夫妻事故身亡后遗下“试管婴儿”胚胎 权属引争议

一对夫妻事故身亡后遗下“试管婴儿”胚胎 权属引争议

一对夫妻事故身亡后遗下“试管婴儿”胚胎权属引争议
28日,记者从无锡市宜兴法院得悉,一同国内稀有的冷冻胚胎处置权争议案子将于5月在该院开庭审理:一对夫妻事故身亡后遗下“试管婴儿”胚胎,夫妻两边的爸爸妈妈均想承继该胚胎,但由于我国法令中冷冻胚胎的性质和相关权力至今仍是空白,其特点学界也有多种观念和观念,难以界定胚胎是物仍是人,也难以确定其是否适用于承继条款,此事堕入僵局。

触及此案的李某夫妻自2011年成婚后一向未育,遂求医于江苏省南京某医院,进行“试管婴儿”手术。

前期试管培养受精现已悉数完结,就等着进行植入胚胎手术。

2013年3月20日,就在手术前,夫妻驾车途中遭受事故,妻子当场逝世,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终究仍是未拯救生命。

李某及妻子的爸爸妈妈都只要一个孩子,4位失独白叟白发人送黑发人,精力堕入溃散,这场飞来横祸一会儿击垮了两个家庭。

此刻他们想到了医院里还在冷冻中的4枚试管胚胎,为此,李家白叟竭尽各种办法与医院交涉,想要要回胚胎,但都遭到医院的回绝。

终究白叟决议诉诸法院,以自己的亲家为被告,追加医院为第三人,要求法院判给自己对冷冻胚胎的处
置权。

关于冷冻胚胎的处置和办理,卫生部此前出台的《人类辅佐生殖技能规范》及《人类辅佐生殖技能和人类精子库道德准则》有明文规定,进行试管培养的南京某医院确实是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回绝交出冷冻胚胎的。

据了解,从1978年国际首例试管婴儿诞生起,全国际共有300多万名婴儿经过试管受精方法出世。

大陆首例试管婴儿于1988年3月10日诞生,现在卫生部同意的可展开人类辅佐生殖技能的组织共356家,仅江苏省就有22家,估量每年全国试管婴儿培养数量在30万左右,且在不断增加中。

冷冻胚胎案评析

冷冻胚胎案评析

评析本案是源起一对皆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在接受受孕手术的前几天不幸车祸双亡,而遗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成为双方老人争夺的对象。

一审法院以胚胎为特殊之物,不可继承为由驳回原告监管处置胚胎的诉求。

二审法院出于伦理和情感的考虑,认为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因此判定原、被告共享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学说上有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三种观点。

“客体说”,认为冷冻胚胎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物的属性;二是“主体说”,认为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法律属性非为物,这些器官和组织从属于人的身体,因而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三是“折中说”,认为体外受精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既不属于主体,也不属于客体,而是在“主体说”和“客体说”之间存在的折中立场。

三种学说各有道理与利弊,个人比较赞同“折中说”,认为冷冻胚胎兼具物权客体与人格权客体双重属性。

将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作为民法领域中的伦理物,能够体现其特殊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得到民法的充分保护。

本案判决所说冷冻胚胎作为特殊之物的法律属性,是正确的。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首先应当“敬法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按法律规定办,以法律为准绳。

但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受精胚胎定性为禁止继承的物,涉案胚胎的所有权人为沈杰、刘曦,是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属于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不过由于胚胎作为特殊的伦理物,其继承的主要意义在于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的,所以其争议应为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的归属。

其次,一审法院判决原告驳回诉讼请求,那么冷冻胚胎将何去何从?鼓楼医院作为第三人,亦无权处分胚胎。

所以这个判决是没有逻辑性的。

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其判决的主要是依据当死人的诉讼请求。

立足于确定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归属,而不是权利的行使。

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但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鼓楼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冷冻胚胎小论文

冷冻胚胎小论文

《民法》题目《从宜兴失独老人争冷冻胚胎案——论胚胎的法律属性》姓名班级学号得分完成时间:2016年12月从宜兴失独老人争冷冻胚胎案论胚胎的法律属性摘要:江苏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车祸身亡,小两口生前为试管婴儿在南京鼓楼医院留下的冷冻胚胎,就成了双方父母唯一的希望。

为了争夺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双方最终对簿公堂,并追加拒绝交出胚胎的医院为第三人。

两对失独父母争夺子女的冷冻胚胎,审理法院前所未遇,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15日下午,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判决认为受精胚胎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

虽然宜兴市法院将冷冻胚胎认定为特殊之物,并且赋予其特殊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中国现行法律对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认定暂时是模糊不清的,冷冻胚胎到底是“人”,还是“物”,还是二者都不是呢?于是就出现了“主体说”、“客体说”以及“中介说”。

而笔者接下来将从不同方面论述三种学说并从案例展开,并且具体论述笔者坚定认为当今中国从“客体说”到“中介说”过渡的必要性。

关键词:冷冻胚胎、民事权利主体、法律属性、继承、社会人伦正文:随着现代人类对传统道德观念的冲破,医疗技术的改革与更新,体外受精、冷冻胚胎等的情况大批量产生,不仅解决了不育夫妻很大的问题,同样也为现代医学在胚胎的研究上进入更深的层次,但是我们需要直面面对的是,当这一切都向现阶段社会的前沿发展,当然,我们不需要探讨此前沿是否属于社会发展的良好的方面,我们需要探讨的是,无法随着社会发展实时更新的当代中国现行法律与冷冻胚胎等这一类新兴产物之间的矛盾该如何协调,而这一矛盾最直接的体现便是冷冻胚胎等的法律属性问题。

下文将以冷冻胚胎为例对其法律属性的认定展开论述。

前文已提到的“主体说”、“客体说”以及“中介说”三种学说基本涵括了现在学者们的观点。

首先是“主体说”——即将冷冻胚胎认定为民事权利主体。

我们都知道民法中规定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江苏宜兴冷冻胚胎权属案二审落槌

江苏宜兴冷冻胚胎权属案二审落槌

江苏宜兴冷冻胚胎权属案二审落槌胚胎归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本报记者王逸吟《光明日报》( 2014年09月18日 05 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17日对一起罕见的冷冻人体胚胎权属案作出二审宣判,判决胚胎归夫妻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

江苏宜兴的80后夫妻沈杰、刘曦都是独生子女。

2012年8月,因自然生育困难,他们在南京鼓楼医院进行了试管婴儿手术。

手术后,他们并未立即进行新鲜胚胎移植,而是将4枚胚胎冷冻保存在鼓楼医院。

胚胎移植前几天,沈杰、刘曦遭遇车祸双双去世。

2013年11月,沈杰的父母将刘曦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获得儿子儿媳遗留的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并将鼓楼医院列为第二被告。

2014年5月15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以冷冻胚胎不能继承为由,一审驳回了起诉。

5月19日,本报《大视野》版刊发长篇通讯《冷冻胚胎当谁属?》,详细报道了这起案件,受到广泛关注。

6月中旬,沈杰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中院提出上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行使主体如何确定?无锡中院认为,首先,沈杰、刘曦生前与南京鼓楼医院签订了知情同意书,现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合同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且非其所愿的情况而不能继续履行,鼓楼医院不能单方面处置涉案胚胎。

其次,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考虑几个因素确定胚胎的权利归属:一是伦理。

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沈杰、刘曦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还含有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

二是情感。

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双方父母“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

沈杰、刘曦遗留下来的胚胎,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又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

三是特殊利益保护。

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

再者,鼓楼医院在诉讼中提出,根据原卫生部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并禁止实施代孕。

冷冻胚胎案 二审评论

冷冻胚胎案  二审评论

在本案中,最大的难点就是在于对于冷冻胚胎的归属以及胚胎是人还是物的定性,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了不能适用于继承条款。

但是,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墨守成规,灵活运用法律的各种基本规则,依法做出了人性化的判决,无疑是一件法律界以人为本的模范。

我认为,本案判决的最大亮点在于对没有发生的事,用倡导性的理念加以解决,是个好办法。

分析宜兴法院一审对本案判驳的理由,设计了本案争议的第二个问题。

法院认为: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具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物,不能像一般物权一样作为继承的标的任意转让或继承。

而且4枚胚胎处置权的行使,在申请人不在的情况下,必然会采纳一个违法的行为才能完成。

这个禁止性的规定就是卫生部“关于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的规定,因此不能支持。

但这里反映的问题是,对没有发生的事实和问题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不告不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本案诉讼请求是继承,取得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焦点是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以及涉案胚胎监管权和处置权行使的主体如何确定?案件并没有涉及确权后“胚胎处置权”行使时间和方式,更没有涉及代孕的问题。

一审法院以一个可能发生的行为作为批驳的理由,进行推理,作为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确实超出了管辖的范围,违反了不诉不理的原则。

但二审判决并没有回避这个问题,相反对胚胎物的处置,采取了倡导性的教育和释明权的行使,在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在处置这4枚胚胎时应遵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利益。

二审法院的这种解决方式也为这类问题的最终解决留足了空间。

她告诉人们,随着社会的发展,观念理念的转变,在处理特殊权利的保护时,“代孕”也有可能被合法规制。

而且从科学的角度看,冷冻胚胎是可以保管几十年的,这些条件都为这个特殊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时间、空间的保证,到时四位老人延续血脉的心愿,也许能被合法化的制度来实现。

伦理视角下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以“江苏宜兴冷冻胚胎案”为例

伦理视角下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以“江苏宜兴冷冻胚胎案”为例

伦理视角下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陈鲁斌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以“江苏宜兴冷冻胚胎案”为例摘 要:冷冻胚胎界定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更符合国家的立法规定和人伦风俗习惯。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类能够控制的物的范围越来越大,难以穷尽,冷冻胚胎属于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万千中的一种,对于立法规定的民事权益客体应做扩张解释。

在无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国家政策和风俗习惯,定纷止争。

关键词:冷冻胚胎 客体 风俗习惯一、引言宜兴人沈某和妻子在南京鼓楼医院做了试管婴儿手术。

后两人驾车发生车祸,相继离世。

事故双方老人因冷冻胚胎监管、处置问题产生争议。

沈某父母遂以亲家为被告,诉至宜兴市人民法院,主张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审理中,法院追加南京鼓楼医院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物品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所以不能成为继承标的。

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等。

沈某夫妇均已身亡,生育目的无法实现,所以他们对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驳回原告诉求。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要求获得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分权的行为,合情合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撤销了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上诉人失独老人关于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诉求。

笔者认为,上述案例的争议点之一是冷冻胚胎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基于此本文主要是对本案涉及到的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进行解析。

二、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之理论争鸣冷冻胚胎法律地位定性的问题是一个比较新颖的研究对象,伴随着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试管婴儿”“冷冻胚胎”“人工植入受孕”等名词或者技术很快进入大众的视野,而每次现代技术的革新必将导致制度层面的改革,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问题就是在现代医学技术快速发展而相关法律制度还未跟进的情况下产生的,由于法律本身带有稳定性、滞后性的特点,因而在无具体法律制度的情况下,国内学者展开了比较激烈的学术争论,直到目前,学术界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存在着三种学说:主体说、客体说、折中说。

冷冻胚胎继承权案

冷冻胚胎继承权案

二、冷冻胚胎继承权案(一)案情简介沈某与刘某于2010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6日取得生育证明。

由于沈某和刘某自然生育存在困难,因此夫妻二人于2012年8月前往南京市鼓楼医院(以下简称鼓楼医院),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

体外受精成功后,医院定于2013年3月25日为刘某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不幸的是,2013年3月20日,沈某和刘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双双身亡。

沈某与刘某都是家中的独生子女,事故发生后,留下4位失独老人。

此时沈某与刘某的4枚受精胚胎仍在鼓楼医院生殖中心冷冻保存,沈某的父母与刘某的父母都想得到冷冻胚胎。

与医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沈某的父母向宜兴市人民法院起诉刘某的父母,请求由己方监管处置胚胎,并追加鼓楼医院为第三人。

宜兴市人民法院认为,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物品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

同时,沈某与刘某对受精胚胎可行使的权利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定,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买卖胚胎等。

现在沈某和刘某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

因此,一审以原、被告双方均无法获得继承权收场。

沈某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9月17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全国首例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从伦理、情感以及特殊利益保护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认为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

在沈某、刘某意外死亡后,双方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

综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原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上诉人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诉求。

司法裁判如何应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处置规则

司法裁判如何应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处置规则

2018年第5期(总第134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CollegeofPoliticsAndLawNo 5㊀2018(SumNo 134)司法裁判如何应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处置规则杨国佳(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ꎬ上海200120)摘要: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ꎬ冷冻胚胎并非享有民事权利的生命个体ꎬ也非一般的动产ꎬ而是属于民法上的伦理物ꎬ对其占有㊁使用㊁收益及处分的权能应当予以严格限制ꎮ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ꎬ共同决定冷冻胚胎的处置ꎬ因其本身具有特殊性ꎬ故对处分行为应当予以严格限制ꎮ离婚后ꎬ双方可协商冷冻胚胎的归属ꎬ没有约定的ꎬ仍为共同共有ꎬ女主张移植的ꎬ根据利益平衡原则ꎬ应当减轻或免除男方的抚养义务ꎮ在公序良俗原则下ꎬ考虑到冷冻胚胎具备生命潜质ꎬ是哀思寄托的载体和精神慰藉ꎬ在不违背善良风俗的前提下ꎬ应受继承法调整ꎬ夫妻双方去世后ꎬ冷冻胚胎可拟制为遗产予以继承ꎬ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限制继承ꎮ关键词:冷冻胚胎ꎻ物ꎻ继承中图分类号:D923㊀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7966(2018)05-0075-04收稿日期:2018-06-16作者简介:杨国佳(1994-)ꎬ女ꎬ安徽六安人ꎬ2017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ꎮ①参见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2729号民事判决书ꎮ②参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012345号判决书ꎮ㊀㊀一㊁问题的提出㊀㊀2014年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开庭ꎬ沈某㊁邵某与刘某㊁胡某争夺去世子女遗留下来的冷冻胚胎ꎮ一审法院认为冷冻胚胎具备生命的潜质ꎬ并非一般的物ꎬ涉及伦理ꎬ不能随意转让或继承ꎬ不属于遗产的范畴ꎬ四位老人均不享有对冷冻胚胎的监管及处置权ꎬ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①ꎻ二审法院认为冷冻胚胎是夫妻二人的合法财产ꎬ冷冻胚胎蕴含着家族血脉ꎬ寄托着老人的哀思ꎬ是一种精神慰藉ꎬ含有一定的人格利益ꎬ故判决由四位夫妇共同监管和处置②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遵从了公序良俗原则ꎬ但没有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ꎮ此前ꎬ民法总则业已颁布ꎬ如今物权法编纂在即ꎬ在此背景之下ꎬ立法机关更要 趁热打铁 ꎬ避免法律的滞后性ꎬ应当给予冷冻胚胎明确的法律地位ꎬ并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ꎬ明确冷冻胚胎究竟是作为民法上的物还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生命体ꎬ是属于物权的客体ꎬ还是本身就享有人格权㊁生命权ꎮ若属于物权客体中的物ꎬ是不是和其他的动产及不动产的法律地位一样ꎬ当胚胎被他人占有ꎬ或毁损㊁灭失ꎬ所有者是否可以向法院请求返还或主张精神损害赔偿ꎮ当夫妻双方不在人世ꎬ或夫妻一方死亡ꎬ那么保存在辅助生殖机构的冷冻胚胎是否可以作为财产予以继承ꎬ如果可以继承ꎬ那继承主体有哪些ꎬ继承顺位又应当如何规定ꎮ当夫妻关系不复存在ꎬ冷冻胚胎又应当如何分配及处置ꎬ冷冻胚胎作为一种特殊的物ꎬ若是具有民法意义的物ꎬ此时双方是否均享有占有㊁使用㊁收益及处分的权能ꎬ冷冻胚胎是否可以作为物在市场上进行交易ꎬ以及交易又有何限制ꎮ此外ꎬ双方关于冷冻胚胎的处置存在较大冲突ꎬ会因男女个体差异产生纠纷ꎬ虽然婚姻关系已经结束ꎬ但女方希望以此来孕育生命ꎬ因为只有女方可以作为胚胎之载体ꎬ让胚胎生长成胎儿并出生ꎬ而男方往往会持反对态度ꎬ并且要求销毁冷冻胚胎ꎬ因为孩子一旦出生就需要负担作为父亲的抚养义务ꎬ因此当夫妻离异后ꎬ冷冻胚胎的处置问题亟须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ꎬ以缓解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ꎮ以上诸多问题均需要法律对冷冻胚胎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ꎬ从而保护冷冻胚胎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ꎮ㊀㊀二㊁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㊀㊀(一)何谓人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ꎬ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利并负有民事义务ꎮ冷冻胚胎具备发展成为生命的潜质ꎬ植入母体后发育ꎬ直至胎儿出生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人ꎬ且民法总则给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ꎬ所有涉及遗产继承㊁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ꎬ胎儿可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ꎮ但是民法总则并未规定冷冻胚胎的民事权利如何ꎬ因为冷冻胚胎与胎儿不同ꎬ胎儿虽未出生ꎬ但其在母体内已经初具人形ꎬ且关于胎儿涉及的权利义务纷争较多ꎬ而冷冻胚胎虽是生命的开端ꎬ具有潜在的生命意义ꎬ但是尚57未植入母体发育ꎬ不具有各项生命体征ꎬ不属于生命的范畴ꎬ而是独立于人体的一种特殊物ꎮ(二)何谓物对于物的定义ꎬ各国民法中大致区分为广义上的物和狭义上的物ꎬ所有民事权利可以支配的物即为广义上的物ꎬ不仅包括有体物ꎬ还包括无体物ꎬ如思想㊁权利ꎻ相比较而言ꎬ狭义上的物仅仅指有体物[1]ꎮ我国物权法条文中并没有对物的概念进行单独规定ꎬ但是从物权的客体来看ꎬ即物权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了物即指动产和不动产ꎬ权利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也是物ꎬ虽然其不属于有体物ꎬ但是因具有财产利益ꎬ行为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思进行处分ꎬ由此可见ꎬ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物不仅包括客观存在的ꎬ看得见摸得着的有体物ꎬ还包括能够为人力所掌控ꎬ具有可支配性的无体物ꎬ即属于广义上的物[2]ꎮ作为民法上的物ꎬ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ꎬ民法上的物应当具有可支配性ꎮ只有具有支配力的物才可称为民法上的物ꎬ具有了支配力ꎬ权利人才可以予以利用并获得相应价值ꎮ其次ꎬ民法上的物不具备人格性ꎬ能够成为权利客体ꎮ民法意义上的物若包括存在于人体之内的器官或其他部分ꎬ则违背了法律对人格的尊重ꎮ人体内的胚胎由于属于身体的一部分ꎬ具有人格性ꎬ故不能作为物随意支配ꎮ相比较而言ꎬ人体外的冷冻胚胎与体内胚胎是截然相反的ꎬ是通过试管培育得到的胚胎ꎬ独立于人体之外ꎬ虽然个体极小ꎬ但形态上仍为有体物ꎬ是单独的一个客观存在的有体物ꎮ由于冷冻胚胎包含了潜在的生命ꎬ在特定情形下可作为一种情感寄托和精神慰藉ꎬ故具有一定的人格利益ꎬ故大多数情况下不能作为物权客体ꎬ如不可作为债权担保物ꎬ此做法违背公序良俗ꎬ应是无效之举ꎮ最后ꎬ民法上的物应具有满足人类需求的价值ꎬ只有具有价值的物才具有民法意义ꎮ此类价值既包括经济上的价值也包括精神上的价值ꎬ如用于抵押的房屋和汽车具有经济价值ꎬ结婚纪念日拍摄的摄影写真具有精神价值ꎬ民法上物具备两者中的任一价值即可ꎬ毫无疑问ꎬ具备生命潜质的冷冻胚胎是具有精神价值的ꎬ由于冷冻胚胎具有人格利益ꎬ其经济价值不能成立ꎬ故在市场上是不得随意进行转让的ꎮ(三)我国关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相关理论[3]主体说认为冷冻胚胎是生命的起源ꎬ是一种潜在的生命ꎬ故在法律定位上应视为人ꎬ具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法律地位ꎮ这种观点认为只有将冷冻胚胎视为生命才是最为妥当的ꎬ虽然冷冻胚胎在客观上具备物的形态ꎬ但是其不可与具有民法意义的物相提并论ꎮ该观点的缺陷显而易见ꎬ忽略了人的属性ꎬ为大多数学者所反对ꎮ人应当是一个具有生命的个体ꎬ拥有特有的思想ꎬ故直接将冷冻胚胎定义为人是极不妥当的ꎮ客体说认为冷冻胚胎既为客观存在的有体物ꎬ就应当将其定性为具有民法意义上的物ꎬ具备一定的支配力ꎬ可以作为权利客体予以支配ꎮ我国大多数学者坚持此观点ꎬ最具代表性的是杨立新教授在«民法物格制度研究»中首次提出了物格的概念ꎬ他认为不仅人有人格ꎬ物也有物格ꎬ简单来说ꎬ物格是一种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资格ꎮ杨立新教授还提到应将民法上的物分为普通物㊁特殊物和伦理物[4]ꎬ冷冻胚胎就属于伦理物中的一种ꎬ其具有最高的法律物格ꎬ具有潜在的人格ꎬ故不得随意处分冷冻胚胎ꎬ采取更为谨慎的对待ꎬ对于相关权利的行使应当进行严格的限制ꎬ以达到充分保护的目的ꎮ中间说认为冷冻胚胎虽然独立于人体之外ꎬ且具备一般物的形态ꎬ但因其含有潜在的生命特质ꎬ是生命之源ꎬ故不应将冷冻胚胎定义为民法意义上的物ꎻ此外ꎬ虽然冷冻胚胎具备一定的人格利益ꎬ且将来会移植入母体ꎬ并孕育成为胎儿ꎬ直至出生才成为正真意义上的人ꎬ但是因其尚且仅仅是胚胎ꎬ还未发展到完全具备独立人格的生命个体ꎬ故该观点认为冷冻胚胎也不属于享有民事权利的民事主体ꎮ冷冻胚胎实质上是从物到人的过渡期间的源泉ꎬ其既不属于人ꎬ也不属于物ꎬ故应当新设一种概念ꎬ将冷冻胚胎定义为一种特殊的客体ꎬ介于人与物之间ꎬ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ꎮ主体说直接将冷冻胚胎定义为人是极不妥当ꎬ人与物完全是不同的ꎬ人有生命有思想ꎬ冷冻胚胎虽最终会孕育成为一个新的生命ꎬ但作为脱离人体的一种物质ꎬ本身并没有属于人的这些特质ꎬ故该观点不能成立ꎮ客体说将冷冻胚胎另定性为伦理物ꎬ因其本身具有生命潜质的特殊性ꎬ虽然不具有物的财产价值ꎬ但是可作为一种情感寄托和慰藉ꎬ具有不可替代的精神价值ꎮ该观点肯定了其作为一个实际上客观存在的有体物之价值ꎬ从善良风俗角度考量ꎬ冷冻胚胎是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而随意行使占有㊁使用㊁收益及处分的权能ꎬ这样会有损与冷冻胚胎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ꎮ如此看来ꎬ相较于主体说而言ꎬ客体说虽然稍具有说服力ꎬ但在冷冻胚胎作为物的处置规则上仍然存在不足ꎬ因为冷冻胚胎本身的特殊性ꎬ故不能完全受我国物权法调整ꎮ中间说采取了中立的态度ꎬ否定了冷冻胚胎作为人或物的法律定位ꎬ因这两种观点过于片面ꎮ折中说既否认了人ꎬ又否认了物ꎬ这与传统民法理论中的二分法相悖ꎬ推翻了传统理论非人即物的观点ꎬ提出 人 中介 物 的新模式ꎬ那么这意味着位于人与物之外的冷冻胚胎则不属于我国现行法律调整范围ꎬ这是不利于冷冻胚胎的保护ꎬ若是因此改变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结构ꎬ这也是极为不现实的ꎮ笔者认为应当将冷冻胚胎定义为伦理物ꎮ首先应当肯定冷冻胚胎拥有物的属性ꎬ虽然冷冻胚胎具有生命潜质ꎬ将来在母体中会孕育成为胎儿ꎬ出生成为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生命个体ꎬ具有民事权利能力ꎬ但这并不能否认其作为一种有体物的自然属性ꎬ尚且只谈论对当前自然状态的法律定位ꎬ与将来的自然发展不能相提并论ꎮ其次ꎬ因为冷冻胚胎可作为一种情感寄托和慰藉ꎬ具有不可替代的精神价值ꎬ将来有发展成为生命体的可能ꎬ故冷冻胚胎不是一般的物ꎬ而是一种特殊的伦理物ꎬ为避免伦理冲突ꎬ对于冷冻胚胎的保护应当特殊对待ꎬ不能与其他动产或不动产的处置规则完全相同ꎬ而是另行规定其处置规则[5]ꎮ㊀㊀三㊁冷冻胚胎的继承问题㊀㊀(一)冷冻胚胎的继承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遗产才可以继承ꎬ探讨冷冻胚胎是否具有继承性ꎬ首先应当考量其能否作为遗产ꎮ冷冻胚胎的法67律定位既为伦理物ꎬ其就与一般物有所不同ꎬ本身含有一定的人格利益ꎬ故对冷冻胚胎的相应权能应当予以严格限制ꎮ作为特殊伦理物的冷冻胚胎ꎬ不具有经济价值ꎬ不可在市场上进行转让ꎬ虽具有物的属性ꎬ但不可将其定性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ꎬ但是当夫妻双方都去世ꎬ且我国不承认代孕的合法性ꎬ那么冷冻胚胎存在的意义只有作为在世亲属的精神留念ꎬ孕育胚胎的载体已不存在ꎬ其生命价值也无法实现ꎮ故可将冷冻胚胎拟制为财产ꎬ采取限制继承的规则ꎬ当夫妻一方或双方不在人世时ꎬ冷冻胚胎的继承性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ꎮ夫一方去世时ꎬ因冷冻胚胎具有生命价值ꎬ其存在的意义是延续生命ꎬ而不完全作为怀念逝者的精神慰藉ꎬ其蕴含着人格尊严ꎬ人格属性与物的属性相比较ꎬ人格利益所占比重更大ꎬ而物的属性在此时并没有那么明显ꎬ故当夫一方去世时ꎬ妻子可要求医疗机构将冷冻胚胎移植入子宫ꎬ并孕育成为一个新的生命个体ꎮ妻一方去世时ꎬ冷冻胚胎失去了孕育的载体ꎬ而男性与女性生理结构不同ꎬ故无法移植胚胎ꎬ且代孕不合法ꎬ男方只可选择将冷冻胚胎捐赠给科研机构或销毁ꎬ此时冷冻胚胎的人格属性较弱ꎬ因其成为生命的可能极低ꎬ不可拟制为遗产进行继承ꎬ故这种情形下冷冻胚胎是不具有继承性的[6]ꎮ夫妻双方均去世时ꎬ由于冷冻胚胎没有可以孕育的载体ꎬ此时冷冻胚胎的精神价值便凸显出来ꎬ南京失独老人争夺冷冻胚胎案就是很好的体现ꎬ冷冻胚胎对于老人是非常重要的ꎬ子女不在人世ꎬ留给老人的唯一念想便是子女的冷冻胚胎ꎬ从安抚在世亲人的角度出发ꎬ冷冻胚胎的精神慰藉作用比人格利益更为明显ꎬ此种情况下ꎬ冷冻胚胎可拟制为夫妻双方的遗产ꎬ应当具有继承性ꎬ由在世的直系亲属继承冷冻胚胎ꎮ(二)继承主体及享有的权利冷冻胚胎的继承主体可参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ꎬ但应当注意的是ꎬ配偶不可作为冷冻胚胎继承的主体ꎮ夫妻一方去世ꎬ另一方对冷冻胚胎享有的是人格利益ꎬ而非财产利益ꎬ除非其放弃对冷冻胚胎享有的权利ꎬ则按照继承法的顺位继承ꎬ由去世一方的亲属继承ꎮ此外ꎬ为了实现对冷冻胚胎保护的最大化ꎬ应当规定冷冻胚胎不得代位继承和转继承ꎬ只能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行使监管及处置的权利ꎮ夫妻双方生前可以订立遗嘱ꎬ确定冷冻胚胎的继承人ꎬ此处应当予以严格限制ꎬ继承主体只能是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自然人ꎬ因为冷冻胚胎不同于一般的物ꎬ不能按照不动产或动产任意确立遗嘱继承人ꎬ其包含的是一种生物学基因ꎬ涉及家族血亲ꎬ继承者应当与被继承者是血缘关系非常亲密的人ꎬ只有这类自然人ꎬ才会慎重对待继承后所享有的对冷冻胚胎的监管及处置的权利ꎮ继承者继承冷冻胚胎后获得了监管权及处置权[7]ꎮ夫妻双方去世后ꎬ继承者可与辅助生殖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协议ꎬ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冷冻胚胎ꎬ5年的储藏期限应当重新计算ꎬ期限届至可向医疗机构申请顺延储藏期限ꎬ为避免医疗资源浪费ꎬ顺延上限规定为五次ꎬ每次仅可申请顺延一年ꎬ申请次数届满之后ꎬ不可再申请继续存储冷冻胚胎ꎮ在此期间ꎬ继承者可以选择将冷冻胚胎捐赠给具有相关资质的科研机构ꎬ但前提是去世的夫妻二人在世时对捐赠冷冻胚胎未明确表示反对ꎮ夫妻双方均去世后ꎬ医疗机构对冷冻胚胎行使监管和处置权ꎮ此种情形下ꎬ医疗机构仅仅负有保管义务ꎬ储藏期届至前应当通知其亲属是否申请延期ꎬ逾期未申请的ꎬ储藏期限届至后ꎬ医疗机构可自行销毁冷冻胚胎ꎬ不得将冷冻胚胎留作他用ꎬ也不得自行将冷冻胚胎捐赠给科研机构ꎬ因为冷冻胚胎具备一定的人格利益ꎬ应当严格限制ꎬ实现冷冻胚胎保护最大化ꎬ只有夫妻二人在共同合意之下ꎬ或者夫妻一方或双方去世ꎬ胚胎的所有者在不违反死者生前意愿的ꎬ才可捐赠给相关科研机构ꎮ㊀㊀四㊁冷冻胚胎的处置规则㊀㊀(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冷冻胚胎会在母体适合发育时植入ꎬ孕育并出生成为具有人格利益的生命个体ꎬ但是植入母体后尚有剩余ꎬ那么剩余的冷冻胚胎的处置成为了一个问题ꎬ若是没有生育的打算ꎬ将冷冻胚胎一直存放于辅助生殖医疗机构ꎬ将会造成医疗资源浪费ꎬ毕竟医疗机构的存储有限ꎬ不可能无期限地存放ꎬ但是我国现行有关人工生殖的法律法规只规定了相关的技术规范ꎬ对于辅助生殖医疗机构关于胚胎存储期限问题并没有进行统一规定ꎬ全国各地的医疗机构都有自己的章程办法等ꎬ可能会涉及冷冻胚胎存放期限及后期的处置规则ꎬ但是各地做法不一ꎮ为规范冷冻胚胎的管理ꎬ首先ꎬ应当统一医疗机构关于冷冻胚胎的规定ꎬ可借鉴英国法律的相关规定ꎬ确立冷冻胚胎在医疗机构的储藏期限为5年[8]ꎮ如果有正当理由ꎬ期限届至可向医疗机构申请顺延ꎬ为避免医疗资源浪费ꎬ顺延上限为五次ꎬ每次可申请顺延一年ꎬ申请次数届满之后ꎬ不可再申请续存ꎮ其次ꎬ在签订委托协议时ꎬ应当在协议中约定冷冻胚胎的储藏期ꎬ并约定期限届至时对冷冻胚胎的处理ꎬ期限届至对于冷冻胚胎的处理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ꎬ辅助生殖医疗机构在期限届至前三个月以短信或电话等方式通知ꎬ告知届至后果ꎬ若对方表示不再续期或没有表明态度的ꎬ医疗机构可将冷冻胚胎予以销毁ꎮ第二ꎬ夫妻双方达成合意后ꎬ冷冻胚胎可捐赠给科研机构ꎬ必须表明仅作为科学研究ꎬ不得将冷冻胚胎私自再行捐赠给其他不育夫妻或者相关科研机构ꎬ辅助生殖医疗机构负责与受赠单位衔接ꎬ以保证科研机构具备相关资质ꎬ防止冷冻胚胎流入黑市场ꎮ由于冷冻胚胎可作为一种情感寄托和慰藉ꎬ具有不可替代的精神价值ꎬ以维护公序良俗ꎬ冷冻胚胎所属权能应当予以严格限制ꎮ主要包括以下限制:第一ꎬ冷冻胚胎的占有权能仅限于夫妻当事人及接受委托的医疗机构或接受赠与的相关学术科研机构ꎮ第二ꎬ关于冷冻胚胎的使用权能ꎬ由于夫妻双方都无相应的技术和设备ꎬ故仅限于接受委托的医疗机构和接受赠与的科研机构ꎮ第三ꎬ由于冷冻胚胎具备伦理性ꎬ其只具备精神上的价值ꎬ而不具备经济上的价值ꎬ不能进入市场交易ꎮ第四ꎬ处分权能属于夫妻二人ꎬ且处分需要双方合意ꎬ当储存期限届至ꎬ当事人若未申请续期ꎬ则辅助生殖医疗机构取得处分权能ꎬ将冷冻胚胎予以销毁ꎮ此外ꎬ获得77捐赠的科研机构同时取得冷冻胚胎的处分权能ꎬ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下ꎬ只能以科学研究为目的[9]ꎮ在实践中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死亡的ꎬ女方要求移植胚胎ꎬ然而医疗机构拒绝实施手术ꎬ理由是手术必须由夫妻双方达成合意签字才可行ꎬ实践中的医疗机构的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合理的ꎮ故夫妻一方死亡ꎬ另一方应当拥有完全的自主决定权ꎮ对于冷冻胚胎的处理应当根据尚在人世的一方区别对待ꎮ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男方死亡ꎬ此时女性作为胚胎的孕育载体ꎬ有权决定对胚胎的处置ꎬ可以选择延续丈夫的生命ꎬ将冷冻胚胎移入子宫进行生育ꎬ也可以选择将胚胎捐赠给科研机构做研究ꎬ但是如果另一方在生前表示不愿意捐赠的ꎬ则女方不得违背其意愿ꎬ因为捐赠必须夫妻双方达成合意ꎮ此外ꎬ也可以与医疗机构协议销毁ꎬ或在储存期限到期后ꎬ不申请顺延ꎬ期限届至ꎬ为保障医疗资源ꎬ医疗机构予以销毁ꎮ二是女方死亡ꎬ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区别ꎬ男性不能将冷冻胚胎植入体内孕育新的生命ꎬ且不可以与其他女性签订违背伦理的协议ꎬ将胚胎植入进行孕育ꎬ因我国禁止代孕ꎬ故男方只能选择将冷冻胚胎捐赠或者由医疗机构销毁ꎮ(二)双方离异后的处置规则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ꎬ但通常女性处于主动地位ꎬ男性处于被动地位ꎬ女性是胚胎孕育的载体ꎬ女性一个月只排一颗卵ꎬ为保障成功率ꎬ会取出十几颗卵子ꎬ这对女性的身体伤害是非常大的ꎬ且会伴随许多并发症ꎮ女性怀胎十月ꎬ非常辛苦ꎬ且分娩的痛楚非一般人能承受ꎬ男性则截然相反ꎬ其精子数量较多ꎬ当其离异后重婚ꎬ可再取精ꎬ这对男性的身体伤害程度极低ꎬ由此可见ꎬ女性在生育上的利害关系远远多于男性ꎬ法律应优先保护女方利益ꎮ当夫妻双方离异后ꎬ女方希望能够为人母ꎬ要求移植冷冻胚胎ꎬ而男方持反对态度ꎬ不愿意对将来出生的孩子承担义务ꎬ双方无法达成合意时ꎬ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女方意愿实施移植手术[10]ꎮ如前所述ꎬ若完全按照女方意愿进行胚胎移植ꎬ怀胎十月孕育出一个新的生命ꎬ那么男方作为精子的提供者ꎬ与孩子存在着亲子的民事法律关系ꎬ应按照法律规定负担作为父亲的民事义务ꎬ与女方共同抚养孩子ꎬ这对男方来说是不公平的ꎮ故在司法裁判中ꎬ应当衡量双方之间的利益ꎬ综合考量做出公正裁决[11]ꎮ对于女方完全自主决定移植胚胎的做法ꎬ应当减轻男方的负担ꎬ在双方离异后ꎬ若男方不愿承担抚养义务ꎬ可参照捐精赠卵的做法ꎬ此时男方仅仅作为贡献精子者ꎬ与孩子不具备法律上的民事关系ꎬ仅仅作为其基因上的父亲ꎮ此时男方可与女方签署协议ꎬ约定离异后冷冻胚胎归属于女方一人ꎬ并由其全权处置ꎬ女方若移植冷冻胚胎并诞下婴儿ꎬ男方无须承担任何法律上的义务ꎬ全由女方一人进行抚养ꎮ(三)捐赠必须双方共同决定将冷冻胚胎捐赠给科研机构必须由双方做出共同的意思表示[12]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ꎬ在委托辅助生殖医疗机构时ꎬ协议内容可加入对冷冻胚胎的捐赠合意ꎬ完成生育目标后ꎬ剩余的冷冻胚胎捐赠给相关的科研机构ꎬ为科技进步发展做出一份贡献ꎮ夫妻离异期间ꎬ签署离婚协议时也可加入对剩余冷冻胚胎的处置ꎬ由辅助生殖医疗机构联系相关科研机构ꎬ提供资质证明及研究目的ꎬ在捐赠合同中标明冷冻胚胎捐赠后仅限于科学研究ꎬ不得另行转让或捐赠给其他不育夫妻ꎬ因为冷冻胚胎具备一定人格利益ꎬ不可随意进行流转ꎬ目前我国医学发达ꎬ其他不育夫妻完全可以自行与医疗机构达成进行胚胎手术的协议ꎬ胚胎形成后植入母体孕育ꎬ完全没有接受赠与的冷冻胚胎的必要ꎮ为提高冷冻胚胎的价值及效用ꎬ当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时ꎬ另一方或胚胎继承者在处置冷冻胚胎时ꎬ凡是涉及捐赠冷冻胚胎的ꎬ不得违反死者生前的意愿ꎮ死者生前未明确表明不得将冷冻胚胎进行捐赠的ꎬ夫妻另一方或胚胎的继承者可以予以捐赠ꎮ参考文献:[1]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ꎬ2004. [2]费安玲ꎬ刘智慧ꎬ高富平.物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ꎬ2011.[3]贾爱玲. 冷冻胚胎 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置规则[J].兰州学刊ꎬ2017ꎬ(11).[4]杨立新.民法物格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ꎬ2008.[5]杨立新.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问题[J].人民司法ꎬ2014ꎬ(13).[6]朱振.冷冻胚胎的 继承 与生育权的难题[J].医学与哲学ꎬ2015ꎬ(36).[7]时永才ꎬ张圣斌ꎬ庄绪龙.父母对子女遗留冷冻胚胎享有监管㊁处置权[J].人民司法ꎬ2014ꎬ(22).[8]李燕ꎬ金银林.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及权利行使规则研究[J].人民司法ꎬ2014ꎬ(13).[9]李昊.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及处置模式[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ꎬ2015ꎬ(5).[10]徐娟.冷冻胚胎的归属及权利行使规则[J].人民司法(应用)ꎬ2017ꎬ(22).[11]孙一冉.对司法实践的认识 由冷冻胚胎的继承引发的思考[J].商ꎬ2016ꎬ(29).[12]张素华.体外受精胚胎问题的私发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ꎬ2017ꎬ(35).[责任编辑:陈㊀晨]87。

冷冻胚胎继承问题的研究ppt

冷冻胚胎继承问题的研究ppt

国外立法情况参考
• 澳大利亚法律承认冷冻胚胎具有生命的人格属性
• 美国田纳西州:冷冻胚胎既非人也非财产,但是由于其生命潜质,应当
赋予其特定的尊重。 • 英国政策规定,冷冻胚胎可存储55年,超过年限即销毁。显然没有给
予冷冻胚胎尊重,把冷冻胚胎作为“物”。
• 法国《生命科学与人权》草案则建议,冷冻胚胎在保存五年后,或在 其亲生父母由于死亡、离婚、分居而不再成为夫妻后,必须销毁,但
法律宗旨与法律修改完善
• 冷冻胚胎技术发展之前,法律对于“人”和“物”有明确 的区分,随着辅助生育技术的发展,法律应当对于一些中 间过渡形式的存在做一些规定。 • 按照法律保障个人权利的宗旨和理念,冷冻胚胎是能够孕 育生命的存在,也应当受到合理的保护,尤其是法律保护。
目前的现状是法律的滞后和缺失。
冷冻胚胎继承问题研究
法学1203班
程念
案例回顾:
• 江苏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因车祸身亡, 小两口生前曾在南京鼓楼医院做试管婴儿,并
留下老人与医院对簿公堂,要求医院归还胚胎。 一审被驳回后,这起备受关注的中国首例冷冻 胚胎继承权纠纷案17日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落槌,法院最终决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支持双方老人共同处置4枚冷冻胚胎。
争议焦点
• 1、是否承认了冷冻胚胎的“物”的属性? • 2、老人争夺冷冻胚胎,代孕指向性明显,判决是不是意 味着法院支持了代孕?
• 3、冷冻胚胎可存活几十年,并且应用越来越多,法律应
当如何对其作定性规定?
法院意见
• 无锡中院就冷冻胚胎案终审判决大逆转答记者问:
• 1、由于在现行法律中,没有任何一个具体条文对此做出了明确定性。
也可以转赠给其他夫妇。同样作为“物”来对待。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定性及继承问题 ——以无锡“冷冻胚胎案”为例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定性及继承问题 ——以无锡“冷冻胚胎案”为例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定性及继承问题——以无锡“冷冻胚胎案”为例摘要:冷冻胚胎作为新技术的产物,法律规定欠缺。

发生在无锡的“冷冻胚胎案”一出便引发热议。

二审法院试图通过创设新型权利的方式以解决问题,此举在我国成文法的背景下尚不可取,合适的做法仍应是在现行法的基础上通过民法解释学方法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而解决法无明文规定问题最主要的方法就是类型化理论。

通过类型化理论分析,得出冷冻胚胎属于伦理物且能够被继承,以期对冷冻胚胎的定性及继承问题提供一些思考路径。

关键词:类型化;冷冻胚胎;伦理物;继承一、基本案情与法院判决(一)基本案情沈某与刘某(女)系夫妻。

因原发性不孕症,为圆生育梦,2012年8月,二人在南京市鼓楼医院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

2013年3月,仍处治疗期间的沈某与刘某因车祸去世,遗留下四枚冷冻胚胎(存于鼓楼医院生殖中心,尚未移植)。

事后,死者双方父母因该冷冻胚胎的继承和处置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医院为第三人。

医院方表示,关于该冷冻胚胎的处置,沈某夫妇生前已签署协议,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

而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只有代孕,目前该行为是违法的,而且原被告双方也无权行使死者的生育权,所以这些冷冻胚胎不应由原告所有和处置。

已知,2012年9月3日,沈某、刘某二人与鼓楼医院签订《配子、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二人同意将发展成囊胚的胚胎进行冷冻。

同日,二人签署了《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该同意书载明:胚胎不能无限期保存,目前该中心冷冻保存期限为一年,首次费用为三个月,如需继续冷冻,需补交费用,逾期不予保存;如果超过保存期,沈某、刘某同意将胚胎丢弃。

(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驳回沈某父母继承该冷冻胚胎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二:第一,受精胚胎本身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其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属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

第二,死亡夫妇对该冷冻胚胎享有的权利以社会伦理道德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限,目前已无法实现。

冷冻胚胎处置的法律之困

冷冻胚胎处置的法律之困

冷冻胚胎处置的法律之困作者:胡洁人李硕颖常潇斐来源:《检察风云》 2017年第9期“冷冻胚胎”并非新鲜词汇。

自1988 年中国第一例试管婴儿在北京出生,试管婴儿技术在我国发展已将近30 年。

正是通过胚胎的冷冻和移植等辅助生育技术,许多不孕不育的夫妇享受到了为人父母的快乐。

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推出,晚婚晚育现象以及不孕不育的年轻化等现实问题的凸显,冷冻胚胎解冻与移植的数量势必大幅增加。

然而,在实践中,围绕冷冻胚胎的种种社会现象也引发了广泛关注。

2014年5月15日,全国首例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在江苏宜兴法院一审宣判。

儿子儿媳不幸车祸身亡,四位老人为了争夺子女留下的冷冻胚胎诉诸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含有血缘传承的DNA等遗传物质和两个家族遗传信息的冷冻胚胎,是双方家族血缘传承的唯一载体,承载着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因而享有私法上的权利;不管是基于有利于保护胚胎的目的还是考虑情理和道德层面的因素,四位老人都应该获得胚胎共同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

这件案子在实务界以及理论界都引起了极大的关注。

老人失独之痛,以及冷冻胚胎属性在法律上的空白,均在这场诉讼中得以体现。

此外,关于丈夫因特殊情况死亡或者丧失完全行为能力时,妻子是否有权要求医院继续为自己实施移植这一问题也存在争议。

浙江舟山的一对夫妻,在完成取卵、取精术并保存了五个胚胎,计划在四个月后植入女方体内。

然而,丈夫在原定植入日期前因海难失踪,女方因要求继续完成移植被拒绝,将医院告上法院。

法院做出判决:医院需继续为女方实施胚胎移植术。

无独有偶。

有媒体报道,在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集爱遗传与不育诊疗中心的胚胎实验室里,保存了七万多个冷冻胚胎。

其中,竟然有多达一万余枚逾期保存长达十年之久仍无人缴费与认领,院方对这一万多枚逾期冻胚进行了销毁处理,也因此颇招争议。

种种社会现象以及带给当事人和医疗机构的无奈均指向了冷冻胚胎领域存在的三个问题。

冷冻胚胎的民法属性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直接关系着整个法律制度的架构,是解决其他问题的基石。

冷冻胚胎争抢继承权

冷冻胚胎争抢继承权

冷冻胚胎争抢继承权作者:罗山来源:《莫愁·智慧女性》 2014年第12期南京富二代车祸身亡,羞忿至极的妻子收回丈夫生前赠与小三的爱巢;小三以冷冻胚胎怀上孩子,取得巨额财产继承权;妻子绝地反击……南京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审结的一起离奇案件,为您揭开案件背后鲜为人知的秘密。

一1999年7月,23岁的张战从安徽机电学院毕业,直接进入父亲的建材公司。

次年,张战结束爱情长跑,与相恋3年的大学同学孙甜甜结婚。

孙甜甜出生于干部家庭,个性好强,在南京一家外企当白领。

然而,结婚七八年,孙甜甜的肚子没半点动静。

夫妻二人去医院检查,结果孙甜甜被诊断为先天性卵巢发育不全。

这以后,夫妻矛盾不断,张战渐渐感情外移。

2010年夏天,河海大学女生黄芸到公司暑期实习。

她老家在南京六合农村,乖巧可人,让张战乍一交往就有了好感。

黄芸来实习的第二周,家中突遭变故,父亲黄志国遭遇车祸摔成重伤,在东大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了两天两夜,虽保住了性命,但断了九根肋骨,其中一根刺入肺部,引起积液并感染,持续低烧。

张战及时伸出援手,垫付了6万多元医疗费,还天天给老人送去可口饭菜,为老人请了护工。

黄芸深为感动。

一次,张战聊天得知黄芸刚考上研究生,正为大笔费用犯愁,更主动表示会负责一切开销。

黄志国出院半月,通过“大病统筹”报销了一笔费用。

黄芸去还钱,张战说:“我的钱不急,你先用到紧要处。

”那晚,几杯红酒下肚的黄芸架不住张战火辣的表白,两人有了肌肤之亲。

腊八节那天,张战暗中购置了一套装修豪华、拎包入住的公寓供黄芸居住。

他承诺,等黄芸研究生毕业就娶她,与她生子以续香火。

黄芸想,等自己毕业,张战近40岁了,不利于优生优育。

她委婉地说出心思,张战心头一热,盘旋好久的想法脱口而出:“我们上医院储存冷冻胚胎吧。

”他解释说,冷冻胚胎是指无法生育、不想生育的情侣或夫妇,到医院取出优质卵子和精子在体外受精,培育成胚胎后,保存在-196℃液氮罐中,等生育条件具备时,再将胚胎解冻,移植到母体子宫内生育婴儿。

“冷冻胚胎案”之判决并非人情,而是法律

“冷冻胚胎案”之判决并非人情,而是法律

“冷冻胚胎案”之判决并非人情,而是法律发表时间:2018-03-30T10:47:56.743Z 来源:《知识-力量》2017年12月上作者:林芝莉[导读] 笔者将通过本文,对上述问题加以分析和思考,通过阐述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关于法律是什么的理论,论证二审法院的判决并非依据人情,而是依据法律。

林芝莉(四川法学四川成都 610207)2014年,江苏无锡市中院作出的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案的判决,引发热议。

从二审法院的判决看,该案的疑难之处在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进行界定,因此无法从白纸黑字的法律规则中找到判决依据。

二审法院在判决理由部分运用伦理和情感说理,被认为是依据人情而非法律。

笔者将通过本文,对上述问题加以分析和思考,通过阐述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关于法律是什么的理论,论证二审法院的判决并非依据人情,而是依据法律。

关键词:冷冻胚胎;法律属性;人情;法律1.前言随着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案判决结果的公布,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权利归属的讨论在社会尤其是法律界逐渐展开。

冷冻胚胎,作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其在法律上的尴尬地位,正是这份具有人情色彩的判决引起热议的原因。

而法院判决理由部分运用情感说理的做法,是否妥当,是否有违司法的基本精神,又是该案审结后值得思考的问题。

笔者将通过对案情的梳理,法院判决的解读,整理出该判决背后值得思考的问题,并从法理的角度加以分析。

2.案情介绍刘曦与沈杰是江苏省宜兴市一对普通夫妻,婚后不久发现无法自然生育,2012年8月,二人前往南京市鼓楼医院要求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

接受治疗后,为预防“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鼓楼医院暂时没有对刘曦进行胚胎的移植,而是于当天对四枚胚胎进行冷冻,并决定在刘曦身体合适之时再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但天有不测风云,2013年3月20日23时20分许,一场车祸夺去了沈杰和刘曦夫妇年轻的生命。

而他们刚刚从医院得到消息,刘曦将可以在五天后进行冷冻胚胎的移植手术。

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案宣判 解密冷冻胚胎

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案宣判 解密冷冻胚胎

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案宣判解密冷冻胚胎*导读:冷冻胚胎是将试管婴儿培育技术所得到的受精胚胎冷冻在液氮环境,使其得到长时间保存的一种保存生育功能的方法。

质量合格的胚胎唤醒后所孕育的宝宝和正常孕育的宝宝一样健康。

不过,冷冻胚胎有一定的指征,正常人不宜为了隔期生育而冷冻胚胎。

……江苏宜兴的一对夫妻,2010年结婚,2012年因为原发性不孕症等原因决定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即试管婴儿。

不幸的是,医院在取得了四枚胚胎之后,正准备移植,夫妻俩却在车祸中双双离世。

不幸发生之后,夫妻双方的父母,四位老人为了延续香火,都要求取得这个冷冻在医院里的胚胎的继承权,两家争执不下,最终对簿公堂。

今年5月,一审法院认为,试管婴儿冷冻胚胎不属于可继承的标的物,驳回了老人们的起诉。

时隔3个多月,9月17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改判4枚胚胎由双方老人共同监管处置。

据了解,对于受精胚胎的处理一般有三种方法。

第一,销毁。

第二,继续冷冻在医院里。

第三,让它变成宝宝。

这也只有三种可能。

第一,找人代孕。

第二,找双方女性亲属代孕。

第三,双方女性老人自己怀孕。

第一第二种方式很明显不是老人们的选择,否则也不会对簿公堂。

而若要让胚胎发育成宝宝,于情于理于法又都不太合适。

不过,老人们千辛万苦争取到的胚胎如何处理也不是我们能够置喙的。

我们只能去解析,这个还在沉睡中的“宝宝”——冷冻胚胎。

*何谓冷冻胚胎所谓冷冻胚胎其实是将通过试管培育技术所得到的胚胎,存置于零下196℃的液氮环境中,使其得到长时间保存的一种保存生育功能的方法。

具体方法为,医生在确定患者符合做试管婴儿的条件后,借助促排卵药物的刺激来增加成熟卵子数,一般情况下每次可以采集8-12个卵子,然后从中选出质量较好的卵子进行体外受精,最终培养出三到五个高质量的胚胎进行移植。

但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胚胎都能置入母体孕育成生命。

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35岁以下的妇女第一次移植胚胎数不得超过2个,35岁以上或第二次移植可以放3个。

读懂胚胎之争背后的法律价值

读懂胚胎之争背后的法律价值

江苏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因车祸身亡,小两口生前曾在南京鼓楼医院做试管婴儿,并留下4枚冷冻胚胎。

为争夺胚胎保留“香火”,双方家长与医院对簿公堂,要求医院归还胚胎,结果一审被驳回。

9月17日,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二审迎来大逆转: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4位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9月19日《京华时报》)。

有一句耳熟能详的法律谚语,那就是“法律不外乎人情”。

肯定地说,该谚语正是对胚胎之争案结果的最好阐释。

通俗地说,所谓“法律不外乎人情”,就是法律一般不会超出人类社会的情感之外,即基本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人的感情思想。

也就是说,法律富含人性化,并非冷冰冰的教条。

在该案中,小夫妻的不幸死亡,让整个家庭遭遇了重创。

夫妻二人都是独生子女,两人的死去,意味着老人失独后的痛楚,也面临着家族香火难以延续的窘境。

所以,小夫妻生前所留下的胚胎,就成为了四位老人心灵的最大慰藉。

毕竟,在他们心中,胚胎是儿女留给家庭的希望,是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

如果胚胎由双方老人管理和处置,必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老人的心灵痛楚。

其实,关于胚胎的管理处置,确实存在法律层面的模糊情形。

如果小夫妻没有死亡,所有权不会存在争议。

而在小夫妻死亡后,由于胚胎的性质比较特殊,具有生命的潜质,与普通遗产具有差异性。

根据继承法,列举性的规定里面,胚胎并没有被纳入遗产的范畴。

正因为如此,四位老人在上诉意见中,坚持认为胚胎是小夫妻的合法财产,属于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事实上,法律方面的不周全、不严谨,让胚胎成为颇具争议的遗产。

在这种情形下,就需要在司法判决中,结合伦理与事实,站在法律角度进行审视,而不是以僵化的法条作为裁判依据。

不难看出,该案终审结果,就是考虑了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等因素,以“法律不外乎人情”的主观认知,作出的融法、理、情于一体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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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小夫妻车祸丧命双方老人法院争冷冻胚胎
2014年05月15日10:40 来自人民网江苏视窗
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发生车祸身亡,由于未曾生育,小两口生前做试管婴儿在南京某医院留下的冷冻胚胎,就成了双方父母唯一的希望。

为了争夺冷冻胚胎保留香火,双方老人最终对簿公堂,并追加拒绝交出胚胎的医院为第三人。

这一告,将胚胎归属权这一法律难题,交给了法院。

5月15日,宜兴法院就将对这一广受关注的案件进行宣判。

两方父母一夜间都成了失独老人
小李夫妇2011年结婚,双方感情很好。

由于一直未孕,两人求医于南京某医院,做了“试管婴儿”手术。

前期试管培育受精已全部完成,就等着他们去南京进行植入胚胎手术。

然而就在手术前,2013年3月20日,小李带妻子回丈母娘家吃饭。

当晚,两人驾车返回途中遭遇车祸,妻子当场死亡,小李被送往医院抢救,最终没能挽回生命。

这场飞来横祸,一下击垮了两个家庭。

小李及妻子的父母都只有一个孩子,4位失独老人白发人送黑发人,精神陷入崩溃。

此时,他们想到了医院里还在冷冻中的4枚试管胚胎。

为此,李家老人用尽各种方法与医院交涉,想要回胚胎。

但均遭拒绝,原因就在于,冷冻胚胎取出来没有别的用途,只能用来代孕,而这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为了延续血脉,李家老人最终决定诉诸法院,以自己的亲家为被告,追加医院为第三人,要求法院判给自己对冷冻胚胎的处置权。

冷冻胚胎到底是物是人属法律空白
据了解,目前卫生部批准的可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共356家,江苏省有22家,估计每年全国试管婴儿培育数量在30万左右。

对于冷冻胚胎的处置和管理卫生部有明文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

按照其规定,不仅老人从医院拿不到冷冻胚胎,即使小夫妻在世,也拿不走剩下的胚胎。

关于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目前国家相关部门的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

我国法律中
对此至今也还是空白,其属性学界也有多种看法和观点,难以界定胚胎是物还是人,也难以确定其是否适用于继承条款。

也因此,虽然在老人看来要回冷冻胚胎,只是要回儿子身前留下的东西,对于法院来说,却颇为踌躇。

此案涉伦理道德引发法律界人士热议
今日,宜兴法院就将对此案宣判。

由于涉及法律空白、伦理、道德等多个关注点,该案的判决也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热议。

有的法律界人士认为,胚胎是一个独立的生命体,不是什么物品,也就无法继承,再者,取得冷冻胚胎的指向很明显,那就是代孕,法院不可能支持违反伦理的事情。

因此,李家老人被驳回诉请的可能性较大。

也有观点认为,即使老人拿不到孩子的“冷冻胚胎”的继承权,从严格的法律概念来说,是可以有处置权的,这个处置权包括销毁和拿走。

至于“拿走”干什么用,另外有法律进行制约。

争论之外,法律人士认为,该案意义更在于,凸显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迅猛发展和需求增长形势呼吁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当然,失独老人的生存和关怀也应引起社会重视。

在情感方面,4位老人的遭遇是值得社会同情的,在法理上,老人们的诉求更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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