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20110804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最新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最新在医疗领域,抗菌药物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可以有效治疗各种细菌感染病症。
然而,抗菌药物的不当使用可能导致细菌耐药性的增加,为此,制定科学的管理办法对于推动合理使用抗菌药物至关重要。
1. 建立多学科联动机制为了有效管理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医疗机构应建立多学科联动机制。
由消化内科、呼吸内科、感染科、临床药学、护理等多学科专业人员组成专门的抗菌药物管理团队,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抗菌药物的应用管理政策。
2. 制定个体化用药方案针对不同病种、不同患者和不同病情,应制定个体化的抗菌药物用药方案。
在确定用药方案时,应充分考虑患者的病情、耐药性情况、过敏史等因素,避免盲目使用广谱抗生素,减少不必要的药物使用。
3. 强化用药监测和评估在抗菌药物使用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用药监测和评估制度。
定期对患者进行用药效果评估和药物浓度监测,及时调整用药方案,确保患者获得最佳治疗效果。
4. 提倡合理用药原则医疗机构应提倡合理用药原则,遵循“最小抑菌浓度、最短抑菌时间”的原则,尽量减少抗菌药物的使用时间和剂量,避免不必要的药物暴露,降低细菌耐药性的风险。
5. 加强药物知识宣传医疗机构应加强抗菌药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医护人员和患者对抗菌药物的正确使用意识。
定期组织相关培训会议,普及药物知识,提高临床医护人员的用药水平。
6. 建立抗菌药物使用档案医疗机构应建立完整的抗菌药物使用档案,记录患者用药信息、用药效果评估和相关检测结果等内容,为医务人员未来指导用药提供依据,并为科研人员提供数据支撑。
综上所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最新研究成果表明,多学科联动、个体化用药、用药监测和评估、合理用药原则、药物知识宣传以及使用档案的建立等重要措施将有助于提高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水平,减少细菌耐药性的发生,为患者提供更安全、有效的治疗服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定稿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征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卫医政疗便函〔 2011 〕 7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司组织修订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研究,并将修改意见于2011年4 月22 日前反馈我司。
联系人:医疗管理处农晓莉、马旭东联系电话:010 一68792209 、68792825传真:010 一68792513电子邮箱:mohshymy . 163 . com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合理使用抗菌药物,防止抗菌药物滥用和耐药性的产生,提高抗菌药物的疗效,保护患者的健康,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包括抗菌药物的选择、使用适应症、适当使用、禁忌症、禁用、合理用药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监测耐药性等内容。
第二章第三条,选择适当的抗菌药物。
第四条:1.确定病原菌和其药敏试验结果,选择对其敏感的抗菌药物;2.根据患者年龄、性别、肝肾功能等因素,选择适合的抗菌药物;3.尽量选择窄谱抗菌药物,避免使用广谱抗菌药物;4.优先选择静脉给药,口服给药仅限于轻度感染或特殊情况下使用。
第五条,对患者进行细菌药敏试验,及时提供准确的药敏结果,指导临床医生进行抗菌药物的选择。
第三章第六条。
第七条:1.患者有明确的感染证据,且感染病原菌对抗菌药物敏感;2.患者的病情严重,需立即使用抗菌药物治疗;3.抗菌药物是针对该感染病原菌的首选药物。
第八条,应按照相关临床指南和国家药品目录的规定,合理选择抗菌药物,并在医疗记录中明确记录使用适应症。
第四章第九条,在遵循治疗原则的基础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第十条:1.使用正确的剂量,根据患者的年龄、体重、肝肾功能等因素调整剂量;2.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抗菌药物;3.治疗期间,定期评估患者的疗效,如无必要,不得延长用药时间。
1.不得将患者作为试药对象,禁止滥用新型抗菌药物及未批准的抗菌药物;2.在抗菌药物的使用中,应注意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避免不良反应的发生;3.不得将抗菌药物作为保健品或非医疗用途使用。
第五章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不良反应、禁忌疾病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十四条,并提醒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注意。
第六章、教育和培训第十五条、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合理用药知识,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理用药意识。
第十七条,并不断更新医学知识,提升自身的临床研究和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水平。
第七章第十八条,监测抗菌药物的耐药性情况。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精简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细菌的耐药性不断增强,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愈发重要。
为了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减少细菌耐药的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
二、管理原则1. 合理用药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抗菌药物,包括药物的种类、剂量、给药途径以及疗程等方面的合理选择。
2. 严格遵守处方规范医生在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时,应遵守相关规范,明确写明患者的姓名、年龄、病历号等信息,标明药物的名称、剂量以及使用方法等。
3. 抗菌药物联合应用在合适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联合使用不同的抗菌药物,以提高疗效、缩短疗程,并减少耐药性的产生。
三、管理措施1. 严格抗菌药物购买和使用流程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的购买和使用流程,确保抗菌药物的采购来源透明可追溯。
在使用抗菌药物之前,要进行严格的药物检测和质控。
2. 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控系统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控系统,对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监控结果要定期分析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抗菌药物使用。
3. 开展抗菌药物培训和教育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抗菌药物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医务人员对抗菌药物的认识和使用水平。
要加强患者对抗菌药物的知识普及,增强患者的合理用药意识。
4. 设立专门的抗菌药物管理团队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抗菌药物管理团队,负责抗菌药物的采购、配送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要加强与药品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四、奖惩措施1. 奖励措施对在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中表现出优秀的医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以鼓励他们在抗菌药物使用方面的合理使用和创新实践。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医务人员,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甚至吊销执业证书等。
五、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是维护公众健康的重要举措。
通过本管理办法,可以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减少细菌耐药的风险,并提高治疗效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1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知识宣传教育。
公开征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部组织起草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1年9月5日。
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意见收集邮件: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国家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邮编:100044。
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即: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范文精简处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保护公众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医疗机构和临床医生在抗菌药物的处方和应用中。
第三条抗菌药物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用药、精准施治的原则。
第二章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第四条将抗菌药物分为三个级别进行管理,分级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药物的特性、耐药性等因素。
第五条第一级抗菌药物为常规使用的抗菌药物,可以由甲级医院的临床医生合理使用。
第六条第二级抗菌药物为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必须由医疗机构的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第三级抗菌药物为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必须由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授权的专家组评审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抗菌药物的处方和使用第八条临床医生在处方抗菌药物时,应当按照抗菌药物的等级进行选择,遵循抗菌药物使用的原则。
第九条临床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合理调整抗菌药物的种类、用药剂量和使用时长。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设立抗菌药物使用监测系统,及时监测抗菌药物的处方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抗菌药物使用监测系统应当定期报告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四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医疗机构或临床医生,将根据违规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违规使用抗菌药物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进行教育和告诫,必要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第十四条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对于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通报。
第十六条对于发现医疗机构临床应用抗菌药物管理不规范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医疗机构并要求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1.08)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1.08)(三)常用抗菌药物的作用特点;(四)常见细菌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第二十七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处方量应当限于1天用量。
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充完成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业务,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卫生部建立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对本辖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技术方案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第三十一条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应当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内;清洁手术原则上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确需使用的,用药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对接受限制使用级以上抗菌药物治疗的患者,应当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选择用药。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维护公众健康和医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医疗卫生机构、药店等抗菌药物使用单位以及从事抗菌药物销售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抗菌药物管理第三条抗菌药物使用单位应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开展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全体医务人员的抗菌药物使用水平。
第五条医院、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确保合理用药。
第六条抗菌药物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使用抗菌药物人员的考核,对经常超量或不当使用抗菌药物的人员进行纪律处分。
第三章抗菌药物销售和经营管理第七条从事抗菌药物销售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备案。
第八条抗菌药物销售和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进货、销售、使用台账,记录抗菌药物的来源、流向和使用情况,并保存相关证据。
第九条抗菌药物销售和经营单位不得销售过期、假冒、劣质抗菌药物,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临床试验和监测。
第十条抗菌药物销售和经营单位应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菌药物的质量抽检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处罚与监督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抗菌药物使用单位和销售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落实。
第十三条抗菌药物使用单位和销售经营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四条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和事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置。
附件:附件一: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附件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示范培训计划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指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向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实施的管理规范。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内容解读演示文稿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 求意见稿》
•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 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 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 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 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 进措施;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传 教育。
• 第八条 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
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和监督管理机制,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工作。
• 第十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
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 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 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杭菌药物 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 理工作。
•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 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 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 菌药物处方权。
最新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
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
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一)2024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一)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一、引言近年来,抗菌药物的滥用和不合理使用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严重问题。
大量的研究表明,抗菌药物的过度使用会导致细菌产生耐药性,使得抗菌药物在临床治疗中失去效果,严重威胁到公共卫生安全。
为了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保护患者的健康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二、临床应用原则1.抗菌药物应根据细菌感染的性质和临床需要进行使用,不得将其作为预防用药或滥用。
2.应当进行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以确定适合的抗菌药物。
3.在治疗开始时,应进行适当的患者评估,包括病原学、病情严重程度和患者的药物过敏史等。
4.抗菌药物的剂量和疗程应根据患者的情况进行调整,避免不必要的长期使用或过度使用。
5.在使用抗菌药物时应遵循合理用药的原则,根据相关指南和临床经验进行选择,避免盲目使用。
三、抗菌药物使用管理1.临床应用专家团队的建立应当建立由医生、药剂师、微生物学家、感染控制专家等组成的临床应用专家团队,负责制定和评估抗菌药物的使用策略,并提供相关的咨询和培训。
2. 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的设立医疗机构应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协调抗菌药物的使用,包括制定和修订管理办法,制定抗菌药物使用指导和培训计划,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审核。
3.抗菌药物使用审批制度的建立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审批制度,明确抗菌药物的使用权限和程序,必要时进行审批,并记录相关信息。
同时,应加强对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的监测和统计。
4.药物配送和库存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合理的药物配送和库存管理制度,确保抗菌药物的及时供应和质量安全,避免药物过期或浪费。
5.抗菌药物使用培训和宣教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抗菌药物使用培训和宣教活动,提高医生、护士和药剂师等多个岗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增强其合理用药的意识和能力。
四、临床监测与评估1.医疗机构应建立系统的临床监测和评估机制,监测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耐药情况和感染控制效果等。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背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抗菌药物的滥用不仅会导致治疗效果下降,还可能引发一系列不良反应,如过敏反应、肝肾功能损害等。
同时,细菌耐药性的增强使得一些原本有效的抗菌药物逐渐失效,增加了治疗难度和医疗成本。
因此,加强抗菌药物的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涵盖了多个方面。
首先,在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方面,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
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价格昂贵的。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其次,在医师处方权的管理上,《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抗菌药物的采购、储存、使用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抗菌药物的采购品种和数量,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对抗菌药物的储存,应当符合药品储存的相关要求,保证药品质量。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制度,对本机构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精编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精编敬爱的相关部门:我是一名医学专业的学生,对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非常感兴趣。
我认为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举措,对于保护公众的健康至关重要。
在此,我愿意就该征求意见稿提出一些建议和看法,希望能够对最终的管理办法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首先,我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应加强对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进行有效管理的规定。
目前,由于许多医生和患者缺乏对抗菌药物的正确认识,导致了滥用的现象。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医生和患者的教育宣传,提高其对抗菌药物的知识和认识水平。
此外,也应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制定相应的指南和标准,确保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其次,我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应明确规定药店及相关销售渠道对抗菌药物的销售应该进行有效的管理。
目前,一些不法商家通过非法手段销售抗菌药物,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因此,我们应该建立起健全的销售监管机制,对药店及相关销售渠道进行监督,严格控制抗菌药物的销售,减少不合理使用。
第三,我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应强调对抗菌药物的监测与评估。
抗菌药物的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我们可以建立起全面的抗菌药物监测系统,对全国范围的医疗机构和患者使用情况进行监测。
同时,还可以加强对抗菌药物副作用的评估研究,提高人们对抗菌药物的风险认识。
最后,我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应加强对抗菌药物研发与创新的支持。
目前,我国在抗菌药物研发方面存在较大的困难和瓶颈,迫切需要加大力度进行支持。
政府可以建立相应的研发基地,并加大对相关科研项目的资金投入,吸引更多的科研人员从事抗菌药物的研发工作。
另外,政府也可以出台相应的政策支持,降低抗菌药物的开发成本,推动抗菌药物的研发与创新。
总而言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于抗菌药物管理的重视。
然而,在具体的管理办法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需要完善和加强的地方。
我上面提到的几点建议和意见,希望能够在最终的管理办法中得以体现和实施,以进一步确保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管理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管理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之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关联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和持续改进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壹责任人。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二级之上医院应当于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杭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壹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职责是:(壹)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关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且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关联技术性文件,且监督实施;(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且发布关联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关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传教育。
抗菌药物临床的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抗菌药物临床的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先,抗菌药物在临床应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长期以来,不合理的使用导致了抗菌药物的滥用和抗药性的出现。
为了规范抗菌药物的使用,保障患者的治疗效果,减少抗药性的发生和传播,我们制定了以下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请对以下内容进行审阅和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一、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原则1. 合理使用:临床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情,结合病原学和药物敏感性等检测结果,合理选择抗菌药物。
对于无法明确感染的患者,应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抗菌药物使用。
2. 医疗卫生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抗菌药物采购、储存、配送和使用制度,确保抗菌药物的质量和正确使用。
3. 多学科协作:临床医生、临床药师、临床微生物学家等各个专业应该积极合作,共同制定治疗方案和监测用药效果,以保障患者的最佳治疗效果。
二、抗菌药物的管理责任1. 临床医生的责任:临床医生应具备丰富的抗菌药物知识和正确使用的技能,遵守抗菌药物的使用原则,减少滥用和不当使用的情况发生。
2. 临床药师的责任:临床药师应加强对抗菌药物的管理和监测,提供患者用药指导和药物相互作用的提示,同时协助医生监测用药效果和不良反应。
3. 全院的责任:医疗机构应设立药事委员会,负责抗菌药物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抗菌药物使用规范,并定期开展对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培训。
三、抗菌药物的使用监测和评估1. 抗菌药物使用监测: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的监测系统,及时了解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包括药物的种类、用量、疗程等,以及不同科室和医生的使用情况,针对问题进行及时纠正和指导。
2. 用药效果评估:医疗机构应对患者的用药效果进行评估,根据不同病例的临床治愈率、感染复发率等指标,评估抗菌药物的使用效果。
四、加强抗菌药物的宣传和教育1. 患者教育: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患者的抗菌药物知识宣传,告知患者正确使用抗菌药物的重要性和注意事项,防止盲目自行使用和滥用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明显或者潜在的严重不良反应,或者需要严格控制使用,或者用于特殊人群,或者抗菌作用独特,或者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明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工作流程和考核办法,确保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安全、有效和经济。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或者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由医务部门、感染性疾病科、临床科室、药学部门、医院感染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担任。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部门、感染性疾病科、临床科室、药学部门、医院感染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组长由医务部门负责人担任。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征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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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文章内容:尊敬的各位专家、医务工作者和相关方面人士:大家好!卫生部医政司近日发布了《关于征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特此向广大专家、医务工作者和相关人士征求意见。
抗菌药物是当今医学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传染性疾病的治疗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抗菌药物的滥用和不当使用,临床上已经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耐药菌株,威胁着公众的健康安全。
因此,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显得尤为迫切。
征求意见稿具体提出了以下几项管理办法。
首先,明确了抗菌药物的适应症和使用原则。
只有在明确的医学诊断和经过相应检查的基础上,医生才能合理开具抗菌药物的处方。
其次,规定了抗菌药物的临床使用监测制度。
医院必须建立健全的临床应用监测系统,以及对药物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追踪和反馈。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的要求,以提高临床医生和护理人员对抗菌药物的认知水平和正确使用能力。
最后,强调了建立有效的合理用药评价和奖惩机制的重要性,鼓励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针对以上几项管理办法,我在此提出以下几点见解和建议。
首先,将抗菌药物的使用限制在必要范围内是非常必要的。
有研究表明,许多临床上使用抗菌药物的情况并不符合实际需要。
因此,在开具处方之前,医生应该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和实验室检查结果,并且对患者进行详细解释,避免不必要的使用。
其次,加强监测和追踪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建立监测系统,可以及时了解到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状况及其可能带来的问题。
与此同时,通过追踪和反馈,可以及时发现药物滥用和不当使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善。
此外,对临床医生和护理人员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也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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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全文)2011年08月04日 11:37:01 来源:新华法治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由卫生部组织起草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9月5日。
卫生部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部组织起草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1年9月5日。
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意见收集邮件:wsbzfsfgc@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国家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邮编:100044。
卫生部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即: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安全性、疗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病原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由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相应数量的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建立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为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机构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涉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基层医疗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严格控制本机构购用抗菌药物的品种数量。
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并于每次调整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经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的数量和种类。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审核申请。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或品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
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1/2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应当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第二十二条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
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应当每半年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征。
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以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第二十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对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
经考核合格的,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第二十五条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处方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三)常用抗菌药物的作用特点;(四)常见细菌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第二十七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处方量应当限于1天用量。
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充完成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业务,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卫生部建立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对本辖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技术方案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第三十一条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应当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内;清洁手术原则上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确需使用的,用药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