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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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请示报告制度(完成)
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一项
重要制度,旨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以保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目录
一、工作中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

二、贯彻上级党委指示、决议、规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超出本级权限范围的警衔和职级的调整、官兵奖惩、士官晋级、重大经费开支、重大工程建设、大宗物资采购等。

四、对所属部队的重大行动、完成重大任务、发生的重大事故案件和所在地区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他重要情况,必须按规定向上级党委及时请示汇报。

五、上级党委交办的具体工作进展情况、办理结果的报
告。

六、其他有必要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七、对下级党组织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批复。

以书面形式为主。

一、请示报告应当按照逐级原则办理。

二、请示报告要坚持单向性原则,不得同时向党政双头或多头请示报告。

三、请示报告要坚持时效性原则。

党委研究讨论的问题需请示报告的应当在党委形成决议后1天内请示报告;部队参加重大行动、完成重大任务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时间任务紧急的,可以边行动边请示报告,任务、行动完成后全面报告;所属部队发生的重大事故案件和所在地区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他重要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时限处理。

篇二:请示报告制度的建立
在中国共产党建设史上,请示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政治组织制度。

早在1923年12月18日,党就为建立每月报告制度做出了准备,发出了通告。

但是,请示报告制度的真正建立,还是在解放战争时期。

抗日战争时期,党及其领导下的人民军队由于长期处于被分割的战争环境,党的各级组织保持着较大的自治权。

这种组织形态一方面帮助了各敌后抗(: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日根据地度过了艰苦抗战岁月,另一方面,也形成了不同程度的分散主义、地方主义和无政府无纪律状态。

解放战争爆发后,随着战争形势的
顺利推进,许多解放区连成一片,许多城市也已解放或即将解放,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解放战争的正规性程度大为提高,全国胜利在望。

这种情况,要求党迅速克服存在于党内和军队内的无纪律无政府状态,把一切必须和可能集中的权力集中于中央。

在此形势下,中央开始着手建立请示报告制度。

1948年1月7日,毛泽东为中央起草了《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党内指示,要求各中央局和分局,由书记负责(自己动手,不要秘书代劳),每两个月向中央和中央主席作一次综合报告;各野战军首长和军区首长,除作战方针必须随时请示报告外,每两个月作一次政策性的综合报告和请示。

1948年3月25日,中央又发出《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补充指示》,规定各中央局、分局、前委对于下级发出的一切有关政策及策略性质的指示及答复,不论是属于何项问题,不论是用电报发出的或用书面发出的,均须同时发给中央一份;下级所作政策及策略性的报告,其内容重要者,亦须同时告知中央,文长者摘要电告或函告;每一个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均有单独向中央或中央主席随时反映情况及陈述意见的义务
及权利。

7月26日,中央又发出《关于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的指示》,要求各地严格遵守报告制度,凡到期未作报告的必须说明理由,彻底消灭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的不正确态度,彻底纠正存在着的某些严重的无纪律无政府状态。

当然,中央决定将一切必须和可能集中的权力集中起来,并
不意味着要取消下级的一切权力。

为了界定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的权限,1948年9月8日至13日,中央在河北省建屏(今平山)县西柏坡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

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对各项工作中哪些权力属于中央,哪些必须事先请示并得到中央批准后才能实行,哪些必须报告中央备审等作出了规定。

会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和前委会均按照中央要求召开会议,开展了反对无纪律无政府状态的斗争,并将情况汇报给中央。

同年11月13日,中央发出电报,要求在五个月内,一切区党委、地委、纵委旅委军区军分区,中原局、区党委、地委三级政府党组,三级党报委员会,五万人以上的城市市委市政府及市军事机关党组,都应开会检讨请示报告制度建立的情况。

之后,请示报告制度在全党全军普遍建立起来。

篇三: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逐级请示报告: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股员向本股股长请示报告,股长向业务主管领导请示报告,原则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

原则上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第二条越级请示报告:在分管领导外出或特殊情况下可越级请示,但事后必须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三条股(室)在本级范围内不能解决而需要有关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事先征得业务主管领导同意后,应向局办公室申请会议提案的请示报告。

第四条凡以本局名义向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必须经局长批准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个人和股(室)一律不得擅自作出涉及本局的一切请示或报告,经授权的除外。

第五条凡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行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请示报告。

各股、室、所、队的请示报告统一归局办公室受理,经局长批示并在统一思想和口径的基础上,由办公室负责答复和办理。

第六条局务会、局长办公会、上级领导对下级的请示,必须及时明确的予以答复。

第七条请示、报告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

考勤制度
l、全局考勤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监督管理。

2、干部、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旷工,上班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外出一小时以上三小时以下的,必须向本股(室)领导请假。

3、上班实行签到,由局办公室负责监督签到工作,按规定时间未提前10分钟签到者按迟到处理,上班时间已过30分钟到办公室的人员按缺勤处理,半天不上班但又没有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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