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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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几年来频繁发生的现象,尤其在学校中更为常见。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的侵权责任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学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并结合几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学校的侵权责任包括什么。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学校中,作为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方,学校应该具备以下责任:1、安全保障责任:学校应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2、信息披露责任:学校应当对家长、学生及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在校园内发布相关安全信息。

3、补偿责任: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应立即救助被害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接下来我们看几个实际的案例:案例一:2016年浙江一所小学发生了一起校园侵权案件。

当时,学生在课间玩耍时突然掉进了学校鱼池中。

学校立即将学生救上岸,但因救援不当导致学生身亡。

在调查后发现,鱼池没有栏杆挡护,且鱼池盖子不牢固。

家属认为学校存在“未尽安全保障责任”的侵权行为,提起了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学校应当赔偿家属因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合理支出,并赔偿死亡的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二:2018年山东某高校校园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受伤学生和家属起诉学校,认为学校存在“未尽安全保障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学校安全管理不规范,未采取有效方法排除隐患,给学生造成了伤害,因此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三:2017年辽宁某小学一名学生在校园打闹时不幸坠楼身亡,学校因此被家属诉讼。

经过调查发现,该校未张贴相关警示标识,也未配置足够的围栏、栅栏等安全设施。

在法院的判决下,学校应对被害人家属适当补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学校的侵权责任是与学校和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安全,同时在事故发生时及时救助被害人。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学校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在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中,归责原则是决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的基本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四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首先,《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这就从根本上推翻了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基本依据。

因为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致人损害属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

既然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就只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其次,依据《办法》“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辅”也不能成立。

《办法》第26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这个规定和公平责任原则有一定区别。

在我国民法中,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

这个原则实际包括三个要点:一是责任双方均无过错;二是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财产状况;三是通过法院的判决,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但根据《办法》第26条,学生伤害事故不能完全适用公平原则。

交强险保险条例。

首先,对第一个要点,《办法》只是提到学校无责任的情况,没有具体说明受伤学生自身有过错的情况,因而第一要点不完全具备。

其次,公平原则的第三个要点显然也没有具备。

第26条只是规定学校可以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那么,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主要适用什么原则呢?《办法》的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论学校在校园伤害索赔案中的民事责任

论学校在校园伤害索赔案中的民事责任

L ega l Sy st e m A n d So ci e t y2009.2(中)论学校在校园伤害索赔案中的民事责任赵霞摘要校园伤害案件时有发生,在这样的案件中,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到底要承担多少责任?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了校园伤害索赔案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一、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二、学校和学生家长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三、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校园伤害索赔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09-01近年来,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伤害案件日益增多,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做法也屡见不鲜。

由于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致使这一法律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一些学校由于对法律不甚了解,为了避免学生家长无休止的纠缠,对学生家长提出的赔偿要求一味迁就。

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学校承担责任的依据、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等问题作一番探究。

一、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此意见规定了学校如有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确立了学校的赔偿责任。

在学校中的未成年学生受到伤害时,学校如有过错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这里的适当赔偿的规定既考虑到学校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的损害承担责任,又考虑到学校承担责任的能力和职责。

二、学校和学生家长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这告诉我们,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浅谈中小学校园侵权责任划分

浅谈中小学校园侵权责任划分

浅谈中小学校园侵权责任划分近年来,有关校园侵权事故层出不穷,例如新闻报道中所提及的校车超载造成的数名学生伤亡、校园欺凌、虐童案等事件屡见不鲜。

对我国校园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责任划分问题进行研究,目的是为了完善我国校园侵权责任的相关制度,在实践中,为校园侵权责任纠纷的解决提供充分的法律保证何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从而在根本上减少校园侵权案件的发生。

一、校园责任事故的概念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这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民法典》中仅有的第1199条到1201条法律条文来解决问题是远远不够的。

校园事故也称校园侵权,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而受到人身损害事件(以下将“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简称“学校”)。

二、学校承担责任的定义(一)责任范围。

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其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中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损害的事故。

(二)责任期间。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无论是上课时间,还是课间休息时间以及午饭休息时间等,学校对学生均负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责任。

(三)责任区域。

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自己到或者被其监护人送到学校后,在学校管辖范围内和特定时间内(如入校门起至出校门止,或者上校车起至下校车止),负有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责任。

(四)学校的责任性质。

这里要注意的是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不是监护关系而是依据《教育法》成立的法定教育管理关系。

《教育法》是学校与学生发生法律关系的基础,此种法律关系具有准教育行政关系的属性,不同于纯粹的教育行政关系,也有别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在校学生的法律关系。

该法律关系的根本内容就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学校有教育、管理学生的权利,同时也有保护学生的义务;学生有义务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同时有权利受到学校保护。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则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则

处理学⽣伤害事故的原则 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及其后果有⽆过错、过错⼤⼩,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损害赔偿,应是处理学⽣伤害事故遵循的⼀般原则。

学校对在校期间发⽣的学⽣伤害事故是否要承担责任,主要看学校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的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为⼈的过错为归责依据,其前提是对⾃⼰的过错⾏为负责。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60条规定,“在幼⼉园、学校⽣活、学习的⽆民事⾏为能⼒⼈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受到伤害或者给他⼈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根据这⼀法律规定,学校对⽆民事⾏为能⼒⼈(即10周岁以下的学⽣)承担赔偿责任适⽤过错责任原则。

该条法律规定虽然对限制民事⾏为能⼒⼈(即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学⽣)未作规定,但根据该条款对学校需尽较多照管义务的⽆民事⾏为能⼒学⽣承担责任以有过错为前提的精神,可以推导出对学校需尽照管义务相对较少的限制⾏为能⼒⼈承担责任,也应当以学校有⽆过错为必要条件。

可见,学校承担学⽣在校⼈⾝损害赔偿责任的⼀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应适当赔偿,⽆过错即⽆责任,就不予赔偿。

 同时,在对学校过错的认定上,也应依法从严掌握。

根据民法原理,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为⼈预见到⾃⼰的⾏为可能产⽣损害后果,仍希望其发⽣或放任其发⽣。

过失,是指⾏为⼈对其⾏为结果应该预见或能够预见⽽因疏忽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信,以为其不会发⽣,以⾄造成损害后果。

根据过错责任的要求,在⼀般侵权⾏为中,只要⾏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校园意外伤害责任划分

校园意外伤害责任划分

校园意外伤害责任划分校园里总是充满了欢声笑语,学生们嬉戏打闹,老师们忙着传授知识,真是一幅热闹的画面。

不过,谁能想到,这样一片和谐美好的校园,背后其实藏着不少责任和义务呢?嘿,今天咱们就来聊聊校园里的意外伤害责任划分,听上去有点严肃,但别担心,我会让它变得轻松些。

校园是个让人开心的地方,大家在这里学习、玩耍,然而,意外往往就在不经意间发生。

一个小同学在操场上摔了一跤,痛得哇哇大哭,老师们赶紧来安慰、处理伤口。

可是,这时候就会有人问了,哎,这责任到底该谁来承担呢?学校?老师?还是小朋友自己?这个问题可就复杂了。

一般来说,学校作为一个教育机构,当然有责任保障学生的安全。

就像一个老母鸡护小鸡,学校得为每个孩子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

校园里的设施,比如操场、体育器材,都得合格、齐全。

如果某个器材坏了,学生摔伤了,学校可得承担一定责任,不能袖手旁观。

话说回来,这就好比是家里的电器坏了,你可不能就让孩子自己去摸索,不然可真是祸患无穷啊。

老师也是责任重大,毕竟他们是带队的“船长”。

在课堂上,老师得时刻关注学生的动向,避免意外发生。

如果某个学生因为老师疏忽而受伤,那老师的责任可就大了。

要是课堂上玩得太疯了,老师没及时制止,这就得问问自己,老师是不是太放松了呢?不过,咱们也得明白,老师不是超人,难免会有失误的时刻,就像打游戏的时候,不小心掉线了一样。

说到学生自身,别忘了他们也是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

小朋友们,特别是那些精力旺盛的家伙,常常因为一时兴起而做出一些让人捧心口的举动。

比如,前天有个同学在操场上玩“飞人”,结果一头撞上了栏杆。

哎,这责任可不全在学校呀,自己也得有点分寸,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就像家长常说的:“不要自找麻烦”,这话可是有道理的。

家长们的责任也不能忽视。

孩子从小到大,很多习惯都是在家里培养的。

家长们要教会孩子如何保护自己,别老想着天真无邪地去玩耍。

孩子摔了,家长当然心疼,但要是没教育好,那也得反思一下自己。

校园伤害事故的界定及类型

校园伤害事故的界定及类型

校园伤害事故的界定及类型近年来,因中小学生在校期间,或在学校组织外出的各类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或致人伤害,有的伤害甚至导致学生死亡,家长要求学校和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事件时有发生。

一旦发生此类事故,不仅学生本人及其家庭要承受巨大的痛苦,同时也给国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还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情况一般比较复杂。

赔偿责任和赔偿标准难以确定,常令有关方面感到棘手。

同时大部分遇到此类事故的受害者监护人,不愿诉诸法院解决,而是迁怒于学校。

学校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往往投入大量精力,正常教学秩序被打乱,以后再组织活动时变得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面对几乎不可避免的校园伤害事故,学校应该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不同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不是所有的校园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不全是学校,只有校方对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确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当事人都无过错时,可按公平原则由学校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2005年10月14日,四川营山一小学因楼梯湿滑发生拥挤踩踏,造成9名学生受伤,2人重伤;10月16日上午,新疆XX中学附属小学学生在下楼参加升国旗时,发生拥挤踩踏事故,造成一名学生死亡,12名学生受伤;10月24日上午,湖南省XX小学学生在楼梯间拥挤踩踏,10人受伤;10月25日晚,四川XX 中心小学发生严重踩踏事故,8名学生死亡,45人受伤。

触目惊心的数字敲响了校园安全警钟。

据《中国教育报》披露,我国中小学生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数都在1.6万人以上,平均每天死亡40多人,相当于每天消失一个教学班的孩子,还有更多的学生在学校遭遇各种事故并受到伤害。

校园内一旦发生伤害事故,不但学生遭遇不幸,而且还给学生家长带来巨大的创伤,有些事故的发生,会给一个原本圆满的家庭带来终身的痛苦和遗憾,同时学校、教师也成了“唐僧肉”动辄被推上被告席,给学校造成很大压力。

中小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应急处理的原则及其实施

中小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应急处理的原则及其实施

中小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应急处理的原则及其实施近年来,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在中小学频频发生,这不仅给学生、学校、家庭带来了创伤,而且对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带来了不良影响。

因此,如何有效处理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创建和谐校园,便成为教育管理者必须重视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为此,本文特从理论上进行探索,提出中小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应急处理的基本原则。

一、将意外伤亡降到最低程度原则及其实施这一原则是指意外伤亡事故发生后,学校领导和教师应沉着应对,积极主动、措施果断、科学施救,不麻痹大意,不掉以轻心,尽最大的努力抢救受伤学生,及时消除可能危害学生的安全隐患,避免学生因救治措施不力而再度受伤害,将意外伤亡降到最低程度。

制定这条原则的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二是由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布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八款: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以后,如果“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1]。

这两个法规都指出了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救治学生,避免事态扩大,不能加重不良后果,应将伤亡降到最低程度,如果措施不力,使伤亡事故扩大,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贯彻这一原则应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树立生命第一,救人第一的理念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先不要考虑受伤害学生和肇事者之间的纠,不论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是谁的过错、谁要负责,暂不追究这些责任,学校首要的任务是先抢救受伤学生。

这不仅是学校道义上的责任,也是学校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种救助义务是无条件的。

学校校医没有把握救治的,应立即送往医院或急救中心治疗。

为了不耽误治疗时间,学校可以先行垫支医疗费。

如果未及时将受伤学生送往医院,或者因胡乱处理、浪费时间导致延误治疗,或者简单处理后认为病情已稳定而不再关心,结果造成病情恶化,学校将要被追究过失责任。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教育不当:学校未能提供适 当的教育或指导,导致学生 行为不当或缺乏安全意识
设施缺陷:学校设施存在安 全隐患,未能及时维修或更 换
安全措施不足:学校未能采 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如缺乏 安全设施、安全培训等
教师失职:教师未能履行 职责,如未能及时发现并 制止学生不当行为,未能 及时报告伤害事故等
学校政策不当:学校政策存 在不合理或不公平之处,导 致学生受到伤害或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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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在学生伤害事 故中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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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 责任概述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 过错责任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 无过错责任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 公平责任
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保护等职责 学生伤害事故是否与学校的教育、管理、保护等职责有关 学校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预防措施 学校是否及时处理和报告学生伤害事故,并采取相应措施
学校在公平责任中的责任承担方式
学校应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 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学校应积极应对和处理学生 伤害事故,保护学生权益

限制:学校无 过错责任的承 担,需要符合 法律规定和司
法解释
责任承担方式: 赔偿、补偿、
教育等
责任承担条件: 学校在学生伤 害事故中,需 要满足法律规 定的无过错责
任条件
学校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
受害人故意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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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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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件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

研究报告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研究报告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研究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近年来,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学生伤害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也与日俱增。

受害学生家长动辄向学校索赔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有的家长为了达到高额赔偿目的,甚至采取各种手段扰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这种情况,不仅使高校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了学校的正常开展。

加上局部高校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理解不当,以及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识出现失误,导致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承当了诸多不应该承当的责任,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在这种形势下,迫切需要正确认识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以便高校合情、合理、合法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好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主要存在以下观点:1.“监护关系说〞这一观点认为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进展保护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 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当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缺乏局部,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1)“监护关系说〞于法无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以下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当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校方责任认定探析[权威资料]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校方责任认定探析[权威资料]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校方责任认定探析[权威资料]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校方责任认定探析【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因学生的伤亡事故引起家庭和学校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现实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上无论学校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然而学校作为教育职能部门,经费有限,如果不分清责任,无论学校有无过错,都承担责任,势必会影响学校的教育工作的开展。

如何正确认定学校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减少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影响,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重要研究课题。

【关键词】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一、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风险分析(一)、学生人身安全概述所谓学生人身安全是指学生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学生所受到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行动自由权等方面的威胁和风险。

因学生人身安全造成校园安全危机,具体表现为:情绪抑郁而伤害自己或别人;学生出走;欺凌或摧残;打架致伤;交通事故;教师或学生的受威胁、被绑架、失踪;自伤及自杀;严重的性侵犯;持有武器的暴力;食物中毒;网络诈骗等。

(二)、学生人身安全风险分析学生人身安全风险大致来自于四种:一是管理的风险;二是人的风险;三是物的风险;四是社会的风险。

从各类风险中造成的事故原因分析不外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两种因素。

在现实中,物的不安全因素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人由于其自身和社会的影响,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和偶然性,是激发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据统计资料表明,有70%-80%的事故是由于人为失误造成的。

二、学生人身安全风险产生原因分析(一)、学校原因在学生人身安全事故中,因学校的原因造成学生伤害的也颇多,如学校设备陈旧老化、设置不当或者有质量问题;学校在教学活动中违规使用教学设施或者使用了假冒伪劣产品和有毒有害物品;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不严、管理不善;学校在组织校内外活动时组织管理不细致;学校安全意识不强,教育力度不够,教育指导思想不全面等。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作者:佚名法规来源:不详点击数:2207 更新时间:2007-9-12《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考虑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都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不问过错责任原则,在这种归责原则下,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而免除受害人对行为人过错的举证责任。

行为人只能以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的过错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主张免责。

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专门规定;在法律无规定的情形下,不得适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一、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规定,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工作人的职务侵权之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而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变相体罚造成学生损害,不管学校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即学校承担责任时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能以其已尽到选任、监督和教育职责为由而免责。

学校承担责任的性质是替代责任,学校在承担责任后可向教师追偿。

二、校车肇事导致的学生“交通事故”。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论学校事故中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兼议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

论学校事故中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兼议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

是否承担事 故责任及学校应承担何种程度的责任 。囿于学校
事 故种类的纷繁性 、事故性质的复杂性及法律的滞后性, 目
前我国法律 、法规只对 个别 常见的学校事故的处理作了相应
的规定 ,而并未对学校事故责任的承担作 出普遍性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 ,我们 首先应深入 探讨学校事故 的归责原则 , 以归责原则作为事故处理 的理论基础 。 教育学界和法学界在深入探讨之后 ,对学校事故归责原 则 已基本上达成 了共识 :学校对在校学生人身伤害的责任承 担应 以过错 责任为一般 原则 。 那 么何为 过错 责任原则 呢? 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过错 ,则无责任 。指的是只有在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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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l 8卷第 2期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v 1 8 No o .1 .2
四 川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r a o i h a Vo a i n a d Te h ia Col ge ou n l f S c u n ct a ol n c nc l l e
学校 事 故 发 生 后 ,处 理 事 故 便 成 为 当务 之 急 。学 生 ( 家
存在过错 的情况 ,才能判定他为事故责任的承担主体。过错
责任 原则 之 所 以为 学 者 们 所 推 崇 ,是 因 为 依据 它 来 划分 事 故
责任 能有效均衡学 生与 学校 的利益 ,既可以达到保护学生的 利 益的 目的, 也可 以顾及到学校的教育经 费负担带来 的压力。 2 过错推定原则— —特殊情况下学校事故 的归责原则 根据法 学理论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归 责, 而对于特殊 的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应依据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是 指在特殊 的侵权行为 中,只要有损害事 实的 存在就 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 ,并由此承担事故的责任。依据 过错责任原 则,受害人必 须证 明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 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 相应 的责任 。而在过错推定原则的支配 下 ,行 为人如果 不能证 明 自己主观上存在过错,那就要承担

浅议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界定

浅议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界定

关规 定 ,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 的劳 动 、 育运动或其他 活动的 ; 体 学生有特 异体质或特 定疾 病 , 不 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 , 学校 知道或 应当知道 , 但未予以必
要注意 的 ; 学生在校 期间突发疾病 或受到伤 害 , 校发现 。 学 但 未根 据实际情况及 时采取相 应措施 , 导致 不良后果加重 的: 学 校教 师或 其他 工作 人员体罚或变相体 罚学生 ,或在 履行 职责 过程 中违 反工作要求 、操作规程 、职业道德或其他 有关规定 的; 学校教师或其他 工作人 员在 负有组织 、 管理未成年学生的 职责期间 , 发现学生行 为具有危 险 性, 未进行 必要的管理 、 但 告诫 或制止的 ;对未成年学生擅 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 接相 关的信息 , 学校发现或 知道 , 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 监护人 , 导致未成年学 生因脱离监护 人的保护 而发 生伤 害的: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另外 , 发生不可抗 力、 在


为学校必须承担相 应的责任 : 学校 的校 舍 、 地 、 场 其他公共设 施, 以及学校 提供给学生使 用 的学具 、 育教学和生活设 施 、 教 设 备不符合 国家规定 的标准 , 或有明显不安全 因素 的: 学校 的 安全 保卫 、 防 、 施设备管理 等安全管理 制度有 明显 疏漏 . 消 设 或管 理混乱 , 存在重大安 全隐患 , 而未及 时采取措施 的 : 学校 向学 生提供 的药品 、 品、 食 饮用水 等不符合国家或行 业的有关 标准 、 求的 ; 要 学校组织学生 参加教育教 学活动或校 外活动 。 未对 学生进行相 应的安全教 育 ,并未在可预见的范 围内采取 必要 安全 措施 的 ;学校 知道 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 宜 担任 教育教学工作 的疾 病 , 但未采取 必要措施 的; 学校违 反有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反思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反思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反思在学校的日常运营中,学生伤害事故是难以完全避免的风险之一。

这类事故不仅给学生本人带来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也给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扰。

因此,如何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成为了学校管理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本文将结合实践经验,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进行反思,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当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现状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通常会按照既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

这包括及时救治受伤学生、通知家长、进行事故调查、与家长沟通协商等步骤。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事故发生后,学校的应急响应机制可能不够迅速和有效。

有时会因为信息传递不畅或人员调度不及时,导致救治工作延误,给学生带来更大的伤害。

其次,事故调查过程中可能存在主观性和片面性。

由于调查人员与事故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复杂,有时难以做到客观公正地调查事故原因和责任归属。

最后,在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协商过程中,学校可能缺乏足够的沟通技巧和耐心,导致双方难以达成共识,甚至引发更大的矛盾和纠纷。

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反思针对以上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反思和改进:1. 完善应急响应机制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在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治和处置。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师生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 加强事故调查的客观性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学校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避免主观臆断和片面性。

调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全面、深入地了解事故原因和责任归属。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3. 提高与家长沟通协商的能力在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协商过程中,学校应尊重家长的意见和诉求,耐心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沟通技巧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与家长沟通协商的能力和水平。

在沟通协商过程中,学校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利益和需求,努力达成共识和解决方案。

浅议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无过错责任

浅议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无过错责任

生,侵权责任法》则规定学校、 《
幼 儿 园或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承 担 过 错 推 定 责任 , 于 限制行 为 能 力 对 的学生, 其承 担 过 错 责任 。 如果 学 生在 幼 儿 园 、 学校 或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中受 第 三方 伤 害 , 学校 承 担 补 充 责任 。所 以 ,《 权 责任 “侵 法 》 规 定 的学 生伤 害 事 故 的学 所 校 责 任 从 构 成 要 件 看 是 一 种 典
任法》 。《 ) 侵权责任法》 颁布之
前 , 园伤 害 事 故 的 主要 处 理 依 校
的方 式做 出明确 的规定 ,而 学校 对 未成 年 学生 的事故 责任 并未 列
据《 民法通则》 以及 最高 人 民法 院颁布的相 关解释进行处理 , 但 这 些条文对 学校 的责任 主体 的 责任规定过 于笼统。《 侵权 责任
治校 有 方
浅议中小学生校 园伤害事故学校无过错责任
一辽 宁师 范大学教育 学院 吕迎 亮


引言
学 生为 无 民事 行 为 能 力人 , 部 这
分 人 一 般 为 幼 儿 园和 小 学 四年
设计规 范》 由此可以看 出, , 虽然
国 家 颁 布 了一 些保 护 学 生 的规 定 , 由于 学校 的责任 心不 强 , 但 这 些规 定 在 很 多地 方 就 是 一 纸 空 文 。 虽然 在 类似这 样 的校 园伤 害 事 故 中,按现行 的学 生伤 害 事故 归责原则 ,学校 是 必须 要承担 责
校 安 全保 障措 施 或 许 很 到位 , 但 笔 者 认 为 这 可 能 不会 是 一种 常 态 ,是 一种在 外在 强力刺 激 下 的 或许 带有 “ 作秀 ” 成分 的反 应 。 二 、在 校 园伤 害事故 中实行 校方 无过错 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能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分析

校园伤害事故能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分析

为补充……学校应当有条件地承担公平责任”。 与此相反 ,
否 定 者 或 从 法律 上 否 定 公 平 责 任原 则的 存 在 , “《 侵 权 责 任
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从而建立 了我 国民 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_ 8 但没对校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则做具
体 规定 。
本文试 图从立法演进、理论述评、适用评估等角度对校 园伤害事故不宜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进行分析探讨 ,希望有助
于 认识 误 区的澄 清 。 ( 一) 从 立 法演进 看 , 我 国法律 否 定适 用公平 责任 原则 问题 由来表 明 ,上 述 认识 和 适 用 的 对 立缘 起 于 《 民 通》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 学报 ・ 4 / 2 0 1 3
帔园伤害事故能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响分析
徐 伟
摘要: 公平责任原则能否适用于校 园伤害事故,一直是校 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研究和适用 中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从我国相
关法 律演 进 的梳 理 、理 论研 究 的述 评 、 司法 实 践 的评估 等 角度 来看 ,我 国法律 既 没有 肯定 公 平责任 原 则 的法 律定位 ,也不存 在 公
1 0 6
紧随 《 民通》之后 1 9 8 8 年4 l f 2 日印发施行的 《 最高人民
法 院 关 于 贯 彻执 行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 通 则 若干 问题 的 意
见> ( 试行)》 ( 以下简称 《 意见》)规定 了学校 的过错责
任 和 监 护 人 的 无过 错 责 任 。 比之 《 民通 》 三 种 归 责原 则 构 成 的体 系 , 《 意 见》 对 校 园伤 害 事 故 责任 原 则 规 定 的 最大 不 同 是 没 有 涉 及 学校 的无 过 错 责任 和 公 平责 任 。应 该 理 解 为对 在

浅谈学校在未成年学生校园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承担

浅谈学校在未成年学生校园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承担

浅谈学校在未成年学生校园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承担[摘要]近年来,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是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一种常见的类型,文章拟从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在校园伤害案件中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问题入手,浅谈校园伤害案件赔偿案件的责任承担问题。

[关键词]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过错近年来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因人身伤害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逐渐增多,学生及父母与学校对簿公堂的情况时有发生,若处理不当则可能形成负面影响。

明确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则成为此类问题的焦点。

一、关系定位: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为教育法律关系厘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处理校园伤害案件的基础。

未成年学生离开监护人之后,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处于学校的管理范围之内,学校是否应当承担监护责任?笔者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不是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建立的一种教育法律关系,学校由此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一)从应然角度,学校不应也不可能承担监护责任学校承担监护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也违背了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学校以教书育人为主要宗旨,其主要精力应放在教书育人方面。

因监护责任为无过错责任,若让学校承担监护责任,则将对学校施以过重的责任。

让学校承担监护责任,无疑会加大学校承担事故损害赔偿的机率,势必会制约学校教育的健康发展并最终演化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从实然角度,学校承担的责任与监护责任有本质区别监护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主要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特点。

其效力对内表现为监管、保护,对外表现为法定代理。

而学校对学生只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之义务,无法定代理权,虽与监护职责有部分重合,但与监护职责性质不同。

二、归责原则: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一)学校承担责任的基础——过错无论是《最高院适用若干问题意见》、《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还是《侵权责任法》,都以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作为其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

追问安全事故责任边界:学生安全的学校责任之辩

追问安全事故责任边界:学生安全的学校责任之辩

追问安全事故责任边界:学生安全的学校责任之辨不久前,海南省文昌市发生学生春游汽车侧翻事故,学校应该如何避免学生安全事故,在事故中又应该负什么责任,被广泛关注。

其实,学生安全一直是教育领域的敏感话题,近年来,由于对学生安全问题过于紧张,一些中小学甚至停止了正常的校外活动和一些必要的教学活动。

有人认为,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学校自然成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像家长一样履行监护职责。

基于这种观点,只要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一些家长就会把所有责任归咎于学校,甚至把学校告上法庭。

而一些学校对自身义务、责任的认识并不明晰,往往担心名誉受损而屈从。

作为中小学,尽全力保护好学生安全是应尽责任和义务,谁也不愿看到安全事故的发生。

但若发生事故,学校选择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体现的是公平公正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精神,也是保障学校正常运转、推动基础教育法治环境良性发展的重要举措。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与法律专家的解读,从法律视角追问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责任边界,透视中小学校在学生安全管理中的义务、责任,以及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维权路径。

■学校的法定义务由法律规定,不能作扩大解释。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承担举证义务的主体是学生及其监护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的认定

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的认定
与法 律 规 定 的 相 关 义 务相 衔接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法 律 责 任 的 归责 原 则 是 采 取 过 错 责 任原 则 ,而 摒 弃 了原 来 的 无 过错 责任 原 则 和 过 错 推 定 原 则 。按 照这 一 规 定 精 神 ,学校 等教 育 机 构 对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的 未 成年 人 伤 害 事件 承担 的是 一 般 侵 权 的 过错 责 任 , 在 履 行 教 育 、 即 管 理 、 护 职 责 不 当 的情 况 下 ,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保 承 简 单 地 说 , 是 学 校 等单 位 有 过 错 的 , 当 承担 适 当赔 就 应 偿 责 任 ; 过 错 的 ,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学校 对 学 生 在 无 就 学 习 期 间 受 到损 害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已 是各 国 的立 法 通 例 , 国 也不 例 外 。《 我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教育 法 》 未成 年 对 人 的 教 育 、 护 问 题作 了原 则 规 定 。《 华人 民共 和 国 保 中 未 成 年 人保 护法 》 第 三 章 专 门 规 定 了对 未成 年 人 的学 校 保 护 职责 。根 据 《 法通 则 》 《 华 人 民共 和 国教 育 民 、中 法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最 高人 民法 和《 、 院 《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害 赔偿 案件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关 等法 律 、行 政法 规 中 的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参 照教 育部 颁 发的 《 生伤害事故处理办 法》 学 的有 关 规 定 , 校 等 教 育 机 学 构 违 反 对 未 成年 学 生 教育 、 管理 、 护 等 法 定 义务 主要 保
合 国家 或 者行 业 的 有 关标 准 、 求 的 ; 要 ( ) , 对 学 生 进 行 相 应 的 安 全 教 育 , 未 在 可 预 见 的 范 未 并 围内采 取 必要 的安 全 措施 的 ; ( ) 校 知 道 教 师 或 者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患有 不适 宜 五 学 担 任教 育 教学 工 作 的疾 病 , 未 采取 必 要 措 施 的 ; 但 ( ) 六 学校 违 反 有 关规 定 , 织 或 者 安排 未成 年 学 生 组 从 事不 宜 未成 年 人 参 加 的劳 动 、 育运 动 或 者其 他 活 动 体 的; ( ) 七 学生 有 特 异 体质 或 者 特定 疾 病 , 宜参 加 某 种 不 教 育 教学 活 动 , 校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 未 予 以 必 要 学 但 注意的; ( ) 生在 校 期 间 突发 疾 病或 者 受 到伤 害 , 校 发 八 学 学 现 , 未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及 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 致 不 良后 但 导 果加重的; (L 学 校 教 师或 者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体 罚 或 者 变 相 体 Y) 罚 学 生 , 者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违 反 工作 要求 、 作 规 或 操 程 、 业 道德 或 者 其他 有 关 规定l ; 职 的 ( ) 校 教师 或 者其 他 工 作 人员 在 负有 组 织 、 理 十 学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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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人 民负责 。 国家 各级 各类 机关 的设 置也 应是 为 了人 l 益 多 , 一 方 受益 少 , 者 一方 受 益 而另 一 方 不 受 受 另 或
民的需要 。 各种法律条文规定也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 』 益的问题 , f-者应该是一体 的。他们 的不同主要 他4 _ ] 益, 其实就是人民的利益要求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 1 应该是在字面上 , 为了便于我们理解 。而根据危险 是
《 学与 管理 》 教
2 1 年 6月 1日 01
浅议中小学生校 园伤害事故
◎辽 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吕迎亮


引言
任 I ” 。 1
近年来 , 校园伤害事故频发 , 尤其是连续几起凶 l 可 以肯定 的 是 , 国校 园伤 害事 故 的归责 原则 不 我 手持刀闯入幼儿园杀害儿童惨剧 的发生 , 使整个 中国 I 过错 责任 原则 。 是无 因为我 国法律 对 于承担 无过错 责
我 们从 多个 角度 、做 全方 位 的工 作来 保 护未 成年 人 。一 义 的 , 完全 是从 概念 到概 念 的一种 论调 。 意 那
而在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实行校方无过错责任 , l 无疑是应该属于其中一项的 ,而且是至关重要的一 I
3 担法律责任的法理依据 承 一般来说 ,是否实行无过错责任有 三个法理依
项。 因为只有这样, 才能切实加强学校的责任心。 而校 据 : 一是报偿理论“ 谁享受利益 , 谁承担责任” 二是危 。
园伤害事故能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 , 其根本就取决于 】 险控制理论“ 谁能够控制 、 减少危险 , 谁承担责任” 三 。 学校是否有强烈的责任心。如果学校的责任心不强 , 是危险分担理论。 l 其实, 如果透彻地分析这三条理论 ,
能力 人 , 这部 分 学 生 主要 包括 小 学 四年 级 以上 , 以及 I 或许很 到位 。 笔者认 为 , 可能不 会是 一种 常态 , 但 这 是
初 中生 、 大部分 高 中生 、 中职 生 以及少 数大学 生 。 对于 1 种在外在强力刺激下的或许带有“ 作秀” 成分的反

应 现在 而威 无 民事行 为能力 的学生 ,侵权责任法》则规定学校 、 。 然 , 这种 行为 便很 少 了 , 胁学 生安 全 的 《 I 果 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 对于限制 l 在 因素减 少 了吗?根 本没 有 。 潜 行 为能 力 的学生 , 其承 担过 错责 任 。如果 学 生在幼 儿 :

生 活福 利 的 重要 的 、 有 垄 断性 质 的设施 , 具 因而 把一 做 到的 。或许 有学 者 表示 , 生 的安 全不 仅仅 是校 内 学
般性危险责任用于学校 ,使之法制化才是合理的、 I 公 , 安全 家庭安 全 也是 一部 分 , 至是 更 重要 的一 部分 。 甚
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 校 的责任 心不 强 , 些规 定在 很多 地 方那就 是一 纸 学 这
问题的解释》 、教育部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文 。虽 然 在类 似这 样 的校 园伤 害事 故 中 , 现行 的 和 空 按
2 1 年 7 1日起施 行 的《 00 月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侵权 责任 I 生伤 害事 故归 责原 则 , 校是 必须 承 担责 任 的。但 学 学 是 法》以下简称《 ( 侵权责任法》。《 ) 侵权责任法》 颁布之 I 必须看 到 ,这 些校 园 伤害 事故本 来 是可 以避 免 的 。 前, 校园伤害事故的主要处理依据是《 民法通则》 以及 I 们 希 望看 到 的是 法 律 能 够促 使 学校 尽 力 防止 校 园 我
做 出某 项措 施 , 而这项 措 施又 是显 而 易见 地有 利 于人 学 生是 在 学校 的教 育 活动 之 中 ,即使在 极 端情 况 , 例
民的, 那么这项规定就应该上升为国家意志。去讨论 { 如第三方闯入学校行凶, 学校也应 当负有协调各责任 这项规定是否对 国家“ 不公 ” 是无意义 的, 国家就是人 } 方的责任和能力 , 其无可辩驳地居于控制学校风险的

3 ・ 4
吕迎亮 : 浅议中小学生校园伤 害事故学校无过错责任
安全当然包括其 中。对于中小学生校 园伤害事故而 1 故的发生 , 能有效地保护学生的安全。这些优点就满
言, 针对性较强的是《 未成年人保护法》其第一条总 J , 足了把这些规定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条件了。当然了, 则“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 保障未成年人的 l 这些规定会增加教育部门的压力, 但这是其职责所 合法权益 , 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 、 智力 、 体质等方面全 i , 在 还因为人民有要求。 面发展 , 培养有理想 、 有道德 、 有文化 、 有纪律 的社会 『 在这样的背景下讨论学校未成年学生 与学校的 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就要求 f ” 关系是监护关系、 委托监护关系还是契约关系是没有
民利益 的代 言人 ,做 对人 民有利 的事 是 她 的职责 , I 她 中心地位 。三 是 危 险分担 理论 , 由于整 个社 会都 从教 不应有 自己独立 于人 民之 外 的利益 。 国家 不应 以各 种 } 中受益 , 以 , 育 所 学校 事 故 的损 失 应 该 由 全体 社 会 成
借 1做与人 民利益相 冲突的行为 , 5 1 如果有 的话 , 那是 I 员承担。 学校对学校事故中学生的赔偿费用 的主要来 因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合格 , 是国家机关的失职。虽然 I 源应是 国家拨款 , 国家拨款的来源是纳税人 , 当然也
甚 至世 界为 之触 目惊 心 。这些惨 剧 的 发生 , 固然是 由 I 的侵权 行 为都 以列 举 的方式 作 出 明确 的规定 , 任 而学
于整个社会大系统在运行中出现的很多问题所致 , { 例 未成 年学 生 的事故 责任 并未 列入 其 中。 校对 如: 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公等 。 但学校在这样的背景下 , 而在 现行 学 校事 故归 责 原则下 , 多学校 未能 尽 i 很
直是 适用 于交 通事 故 , 是在 发生 学校 事故 时 也应 适 f 但 增加 学校 重视 校 园安 全 的 内部 动 力 , 强学 校 的责任 增
用于学校 , 从赔偿法理的角度看 , 应该把学校看成是 f , 而增加 防范措施 , 于儿 童 的安 全成 长 。 从 心 有利 这是 隐含着很大危险因素的设施 , 而且 , 鉴于学校是公共 l 个 对儿 童有 责任 心 的社 会及 政府 应该 意 识到 , 并应
限度地减少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 在校园伤害事故中 l 百年大计 。其实 ,教育对国家和个人都是有益的 , 所 实行校方无过错责任是保护未成年人的“ 中枢 ” 规定 ,l 我们在研究教育的公益性时不能“ 以, 选择性遗忘” 地
其他 规定则 属 于“ 技术 型 ” “ 或 类技 术 型” 定 。 规 : 只说对 个人 的 益处 而不 提对 国家 的益处 , 或者 说研 究
国家工 作人 员应 该有 自己 的权益 , 这些 权 益 和 国家 是来 自于社会 了。 但 私立 学校 则是 通过 提高学 费 等方式
职能的实现并不冲突。 如果现行的一些规定成为有利 I 转移到了全社会 , 因为全社会都是教育的受益者 。从 于人民的各项规定 的掣肘 , 那么 , 这些 规定就应该修 1 现今的情况看 , 学校可能的确没有专 门和足够的资金
更 应该履 行好 保护 学生 安全 的职责 。 校是保 卫在 校 ・ 学 职尽 责地 保 护学 生安 全 。例 如 : 湖南 湘 乡育 才学 校踩
学生安全的最重要 、 最直接 , 也是最后一道防线 。 而这 I 件 的发 生就 和他 们学 校 的楼 梯建设 过 窄 , 按 踏事 没有
教 中小 学建 设 设计 规范 》 设计 施 工 道防线我们并没有做到最好。 l 育 部颁 发 实 行 的 《 我 国现行 的校园伤害事故归责原则主要体现在 有关 , 其实 按这 个 规范 做 的学校 凤 毛麟 角 。由此 可 以 以下法律文件中:民法通则》《 《 、民法通则意见》最高 1 出 , 、 看 虽然 国家 颁 布 了一 些保 护 学 生 的规 定 , 由于 但
的保护 , 应该把 责任心作为驱动力 , 去执行 国家 的规 } 教育者角度看 , 认为学生是受益者。学生当然是受益 定和其他一些国家虽未规定但我们完全可 以而且应 l , 国家亦是受益者。“ 者 但 百年大计 , 教育为本” 中的
该做 到 的保 护 中小 学生 的事情 。只有这 样 , 能最 大 l百 年大计 ” 才 ‘ l 当然是 国家 的百年 大计 , 而不 是学 生们 的

2 . 从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机 关与人民的关系分析 f 的深度到学校不适宜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教育对学生 人 民才是国家的主人 , 国家各级各类机关是为人 f 有益的程度时便裹足不前了。 国家和个人似乎不应该 民服务的。国家各级各类机关 的权力也来源于人民 , 是对立 的, j 就教育的受益来说 , 他们二者并不是一方
现行 法律 的规 定 ,不满 l 0周岁 的学 生 为无 民事行 为 : 事故 上主要 应 是 防患 于未 然 , 校 而学 校 的责 任心 不强 是 虽然 前段 时 间在一些 安全 事故 能力人, 这部分人一般为幼儿园和小学四年级 以下 的 f 无法 做到 这一 点 的。
的刺激 及上 级领 导 的重 视下 , 多 学校 安全 保 障措施 很 学生。1 周岁以上至 1 周岁以下的学生为限制行为 f 0 8
改 。显而 易见 的是 , 在学 校事 故 中实 行无 过错 归 责原 - 承 担较 多 的学 校事 故 , 这并 非是 不 能改 变 的 。教 来 但
则, 会加大教育部 门对孩子的保护力度 , 减少学校事 } 育法学家汉斯教授说过 ,这一危险责任理论虽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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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迎亮 : 浅议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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