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6.01.23•【文号】公通字[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该篇文件中有关收容教育内容,已于2020年7月21日被《公安部关于保留废止修改有关收容教育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通字[2006]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该法的正确有效贯彻实施,现将《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为正确、有效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关于未达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
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三、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四、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条例是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的管理,有着特定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
下⾯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治安处罚中责任年龄与责任能⼒的相关知识。
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年龄 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年龄,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为⼈对⾃⼰的违反治安管理⾏为负有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责任年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受到处罚的必要条件。
只有达到法定年龄的⼈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为,才能成为⾏为的责任主体。
对于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即便实施了危害社会的⾏为,也不能受到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四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严加管教。
”这⼀规定将违反治安管理⾏为的责任年龄阶段作了明确的划分: 1、负完全责任的年龄阶段。
已满18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承担全部责任。
2、负不完全责任的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以违反治安⾏为的主体追究违法责任,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所谓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内,选择相对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同⼀处罚⽅式下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适⽤较轻的处罚。
所谓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最低限度以下,对违法⾏为⼈适⽤⾏政处罚。
3、完全不负责任的年龄阶段。
不满14周岁的⼈,不能作为违反治安管理⾏为的主体⽽给予其治安管理处罚。
即免除违法责任的年龄阶段。
认定违法责任年龄,应以实施违法⾏为时为准。
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能⼒ 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能⼒,即能够辨认和控制⾃⼰的⾏为,从⽽应当对⾃⼰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为承担法律责任。
对⼀般⼈来讲,只要达到了法定责任年龄即应视为具备这种责任能⼒。
但是,也有⼀部分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因为精神疾病或⽣理缺陷⽽在⼀定条件下不具有责任能⼒,因⽽不承担违法责任。
2020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0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
二、关于涉外治安案件的办理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
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决定,不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当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三、关于不予处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9条对不予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有非法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超过追究时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再处罚,但有违禁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治安处罚法解释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为正确、有效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关于未达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
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三、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四、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五、关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
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的规定,现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中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的治安管理处罚权问题。
《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虽然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但是,由于它们已分别列入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序列,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条赋予了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对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的查处权。
为确保《处罚法》的有效执行,县级以上(含县级)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可以依法查处阻碍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并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二、询问查证时间的审批权问题。
根据《处罚法》第83条第1款关于“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规定,对情况复杂,依照《处罚法》的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超过8小时询问查证时间的,由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不需要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三、当场检查、扣押的审批权问题。
根据《处罚法》第87条“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和第89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的规定,对依法执行当场检查的,由办案民警依法决定,不需要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
治安管理处罚裁量初探
治安管理处罚裁量初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民的民主法制观念增强,公民通过非政府力量和途径满足自己需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逐步在国家的政治社会范畴外形成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的形成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它的出现对政府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对政府的管理理念、管理范围、管理手段等都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作为政府行政管理之一的治安管理,面对公民社会的出现,也应该主动的转变思路,通过改革和规范现有的工作观念、体制、方法来应对新形势对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要求,满足公民社会背景下公民对社会安全与稳定的多元化需求,从而更好地发挥治安管理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充分利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一法律武器,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
但是,由于各地对该法关于裁量部分的问题认识、理解不统一,加之有权解释机关对此问题的解释不具体、不透彻,出现了各地裁量标准不一、裁量随意性不断膨胀等现象,因此,有必要对该法裁量方面的问题进行探析。
“治安”的“治”是治理、整治;“安”是安全,即治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亦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治安法就是调整治安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有两种性质不同的治安法律关系,一种是治安刑事法律关系,一种是治安行政法律关系。
治安刑事法律关系当然应由刑法调整,治安行政法律关系才应由行政法来调整。
我们这里所说的治安法,仅指治安行政法。
规定治安法律关系主体——公安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维护治安秩序活动中权利与义务的法。
公安机关有权行使治安管理职权,但必须履行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请求公安机关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护其合法权益、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权利,同时必须遵守治安秩序,配合、接受公安机关就治安问题所作的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题库1
四、案例分析题(17题)一、2007年3月5日,A县公安局110接到群众举报电话,反映某夜总会有卖淫嫖娼活动。
当晚县公安局派民警对该夜总会进行突查。
民警李某带实习生张某在二个包房查获二对神情慌乱、衣冠不整的男女,并现场提取了散落在隐蔽处的安全套等物。
随后即口头传唤将4名男女带至公安局,补办了传唤证,期间甲欲向家人告之去处被拒绝。
经过调查,证实了该4名男女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其中甲是B县来的出差人员。
调查还证实两名卖淫女均已获取嫖资。
县公安局对此案作出了如下处理:对2名男子以嫖娼为由分别处5000元罚款;对2名女子以卖淫为由分别处拘留十日;处罚决定作出以后,公安局当场收缴了罚款,同时立即将2名男子送达拘留所执行拘留。
甲不服申请复议,并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李某回答:“等拘留执行完毕后,自己去市公安局复议去吧”请指出公安机关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1)实施检查应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实习生未取得执法资格)。
(2)未出示检查证。
对夜总会进行检查,属于接举报后事先部署的工作,应出示检查证。
(3)口头传唤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无需补办传唤证。
(4)未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5)对2名男子单处5000元罚款错误。
(6)对男女同责不同罚,处罚显失公正(7)罚款2000元以上,未告知听证权利。
(8)一律当场收缴罚款错误。
只有甲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
(9)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未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10)剥夺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权利二、2007年4月20日,甲某因琐事纠纷殴打乙某,造成乙脸部皮肤挫伤,被邻居丙某看到。
丙某当场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指证了甲殴打乙的事实,同时由于丙与甲素来有隙,丙称甲妻亦参与殴打乙。
为此,甲某对丙有气,想报复丙某,由于丙某人高马大,甲某不敢当面与之叫板,但丙某的老婆丁某弱不禁风,于是想报复丁某。
当日,丁某路过甲某的家门口,甲某就以丙某到派出所作证,说他坏话为由,将丁打了一顿,丁去医院检查伤势较重。
治安管理处罚法题库(全)
《治安管理处罚法》三考题库一、判断题(判断正误,正确的在括号里划√,错误的划X。
每题1分)1.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如《治安管理处罚法》未规定的,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2.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追究时效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4.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只要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即应当受到治安处罚。
(√)5.对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经公安机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冒充领导子女招摇撞骗的可以按招摇撞骗行为处罚。
(√)7.询问不满18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8.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
(×)9.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民事争议无权裁决。
(√)10.公安机关询问证人,只能通知,不能传唤,而且不能通知到公安机关进行。
(×)11.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对人可以直接强制传唤,但到案后应当立即补办有关手续。
(×)12.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继续盘问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1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或者开始调查后逃避处罚的,不受追究时效的限制。
(√)14.公安机关对在工作中自行发现的治安管理案件,可以先行调查,适当的时候再履行受理的法律手续。
(×)15.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举报的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告知举报人,填写告知书。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什么需要注意的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什么需要注意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理惩罚。
那么它有什么新规定?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什么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决定、执行方面有何新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把“决定”和“执行”程序分别设为独立的一节,内容包括:处罚的决定机关、行政拘留的折抵、当事人的权利、治安案件的处理、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及送达、办案期限、处罚的执行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决定、执行程序方面主要有以下新规定:1、赋予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权;2、提高了公安派出所的处罚权限;3、取消了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处罚;4、缩短了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5、增加了通知被处罚人家属的义务;6、规定了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7、取消了复议前置,赋予了被处罚人自行选择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8、取消了被侵害人单独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9、赋予了公安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治安管理处罚是否可以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的审查权;10、明确规定了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投所执行;11、扩大了民警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
二、决定治安处罚的主体有哪些?《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如何折抵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
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一项规定:“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包括被行政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时间。
基本执法资格考试客观题
基本执法资格考试单选题1.甲与乙因琐事发生矛盾,甲将乙推倒在地,造成乙轻微伤。
公安机关调解过程中,甲、乙达成调解协议,甲支付给乙2000元医药费和误工费。
后乙认为误工费太少,要求公安机关再次调解追加赔偿费。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公安机关可以再次进行调解B.如甲不履行调解协议,公安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乙的合理主张要求甲追加赔偿费D.公安机关应告知乙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治安调解。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8条规定:“调解一般为一次。
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调解应当制作笔录。
”甲与乙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不存在再次调解。
因此,A错误。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0条第1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
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B、C错误,D正确。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某旅馆工作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对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A.赌博B.淫秽表演C.结伙斗殴D.组织播放淫秽录像【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妨害社会管理行为中的特定行业从业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4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构成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因此,A正确。
3.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裁决。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公安机关执⾏《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法发〔2007〕11号)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产建设兵团⼈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现将《关于进⼀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执⾏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七年三⽉九⽇中央决定改⾰授权⾼级⼈民法院⾏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收归最⾼⼈民法院⾏使,并要求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案,确保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
2006年10⽉31⽇,全国⼈⼤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决定从2007年1⽉1⽇起由最⾼⼈民法院统⼀⾏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为认真落实中央这⼀重⼤决策部署,现就⼈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严格依法办理死刑案件提出如下意见:⼀、充分认识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重要意义1.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命的最严厉的刑罚。
中央决定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收归最⾼⼈民法院⾏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依法治国基本⽅略,尊重和保障⼈权的重⼤举措,有利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有利于国家法制统⼀,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裁判的慎重和公正,对于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巩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全⾯建设⼩康社会,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2.最⾼⼈民法院统⼀⾏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对⼈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政机关的⼯作提出了新的、更⾼的要求。
办案质量是⼈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作的⽣命线,死刑案件⼈命关天,质量问题尤为重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
二、关于涉外治安案件的办理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
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决定,不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当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三、关于不予处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9条对不予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有非法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治安管理处罚法讲稿
《治安管理处罚法》讲稿2011.3.22 大家早上好!按照局里的安排,今早和大家一起共同探讨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法》方面的知识,由于水平有限,错误和偏漏在所难免,讲的不对的地方,请大家多多包涵。
(一)、实体方面:1.概念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给予实施治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制裁。
具有如下特征:(1)治安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
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其它权益的限制或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体现了强制的制裁性或者惩戒性。
(2)行使处罚权的主体是公安机关。
(3)治安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4)治安管理处罚针对的是治安违法行为,而不是针对的某个人。
治安管理处罚就事不就人。
2、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前提。
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政违法性和应受行政处罚性,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前提。
(1)社会危害性。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首先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还没有达到严重程度。
行为的危害性对于行为人本人而讲却具有扩散性,治安违法很容易演变为犯罪行为。
(2)具有违法性。
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特征。
是评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标准。
这里所讲的“具有违法性”是指行为人不遵守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要求,实施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禁止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义务。
一句话,也就是违反了《治安管理法》。
这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并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最直观的外在标准。
(3)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性。
有因必有果,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然要受到国家和法律的惩罚。
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通过治安管理处罚,以满足惩恶扬善社会要求,也防止行为人重新违反治安管理,同时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
有一句话叫做“打击就是最好的防范,最好的教育”。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否应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就有以上三个方面的标准。
也就是社会危害性,具有违法性,应受治安处罚性。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2007-01-31 10:14:35)转载分类:新法速递【法规名称】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6〕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该法的正确有效贯彻实施,现将《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
二、关于涉外治安案件的办理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1. 概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安宁,国家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本文将就该法律的相关条文进行全面评估,并对其进行深度和广度兼具的解释和分析。
2. 法律条文及解释2.1 第一条本法所称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采取预防、制止和处置等措施的活动。
解释:该条文明确了治安管理的范围和对象,即公安机关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进行预防、制止和处置等活动。
这体现了国家对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视,也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2 第二条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应当严格依法处理,切实保护公民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居住权等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确保社会治安。
解释:该条文强调了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处理的原则,同时强调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这体现了法律对个人权利和社会稳定的重视,也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
3. 总结与回顾治安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处理,并切实保护公民和社会利益,以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4. 个人观点在我看来,治安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和实施,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贯彻执行仍需不断完善,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治安的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公民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在今后的实践中,各级公安机关能够更加严格、公正地依法履行职责,为社会治安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治安管理处罚时效为多长时间
一、治安管理处罚时效为多长时间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和追究时效问题。
首先明确两者的概念: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立案受理后从调查取证到行政处罚需要的最长期限,从治安案件受理之日起至行政处罚决定之日止。
治安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办案期限。
即一般案件30日,特殊案件需上级公安批准延长30日。
治安案件的追究时效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后,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经过一定时间后不再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治安违法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这里“被公安机关发现”应从广义上去理解,即不仅指公安机关,也包括受害人的控告或知情人的检举揭发、司法机关移送或侦破其他案件掌握的违法线索。
这里的六个月是指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前者规定的目的是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办理治安案件,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
后者规定的目的是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超过规定的追究时间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不再重犯,没有再危害社会治安而不再继续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哪些机关有权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公安部关于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几个问题的通知》也规定了铁路、交通等部门的公安机关也享有一定的裁决权。
公安部关于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6]1号
公安部关于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公安部关于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6]1号)江苏省公安厅:你厅《关于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公通[2006]4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能否作为决定劳动教养的依据问题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 [2006]12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这里的‘强制性教育措施’目前是指劳动教养;‘按照国家规定’是指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可以作为决定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但在对行为人决定劳动教养时,除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外,还应当引用《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等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行政法规。
二、关于“屡教不改”的界定问题《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屡教不改’是指有上述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情节较重,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
为了防止不适当地扩大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需要从严掌握“屡教不改”的标准,即认定“屡教不改”的行为应当限定为同一行为;《解释》中规定的“罚款”一般掌握在五百元以上。
公安部二00六年五月十一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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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公安部
2007-01-26
为正确、有效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
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
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关于未达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
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
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
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三、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
以收容教养。
四、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
规定适用:
(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
处拘留;
(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
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五、关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一)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
(二)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三)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四)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
(五)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
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六、关于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和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侮辱、诽谤、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损毁财物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的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
以处罚。
七、关于殴打、伤害特定对象的处罚问题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处罚,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殴打、伤害的对象为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八、关于“结伙”、“多次”、“多人”的认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多次”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多人”是指
三人(含三人)以上。
九、关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不再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规定。
十、关于居住场所与经营场所合一的检查问题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居住场所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合一的,在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经营场所办理相关手续;在非经营时间内对其检查时,应当按照检查公民住所办理
相关手续。
十一、关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