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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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瑕疵证据的采信

论民事瑕疵证据的采信
优劣 , 就不 属于瑕 疵证 据 , 而 无需 补正 。 第 二, 对证 据进 行补 正 的
可见, 学 界对瑕 疵证 据效力 的分歧 , 不只 是技术 上的分 歧 , 其 基础 , 是证据 存有 品质上 的弱 点 , 而导 致证 据证 明力 的下 降。 品
根 源在 立场 上 的分歧 。本 文主 要 以 《 证据规 定》 中的具 体规 定为 质 的弱点 的表 现方式 多种多 样, 如未 成年人 、 厉害关 系人作 证 , 或 又如 书证 内容虽 然合 理但 无原件 ; 视听 评 价标准 , 以期 能够为 证据采 信 的理论研 究和 司法实 践提供 一种 无正 当理 由未到 庭作 证:
证 据采 信 的原则 。 但 该解 释却 回避 了 民事诉 讼 中最为 常见 的“ 瑕 更大 范 围的外延 , 法 官职 业道 德、 日常 生活 的经验 逻辑 同样也 是
疵 证据 ” , 进 而 给 民事证据 的认 定 留下 了理 论探讨 的 空间 。综合 证据采 信过程 中的评 价标准 , 表 达 了并不是 一切形式 有效 面对证 据采信 的方法 作 出了规 定 。
证 据举 证 、 质证 、 认 定受 到 了更为 严格 的限 制 。这 一解 释 除 了进 首先 , 该解释 第五十条 正面地 以将真 实、 合法 、 关联性 作为证据 采

步 明确证 据 的类 型 之外 , 还在 第七 十二条 、 第七 十三 条规 定 了 信的前提条件; 其次, 该解释第六十四条对证据采信的方法规定
与 一方 当事 人有 利害关 系的证 该 学 说强调 诉讼 的程序 价值 , 主张 凡是 存在瑕 疵 的证 据材 其年龄 和智 力状况不 相当 的证言 、 料, 即使 查证 属实 , 也不 能作 为定案 的根 据 。证 据的三 性如 不完 人 出具 的证言 、 存 有疑 点的视 听资料 、 无法 与原件 核对 的 复印件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与证明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与证明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与证明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采信与证明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它决定了案件的胜败,也体现了司法公正与效率。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论述。

一、证据的定义与作用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或者证伪事实的材料、物品或者信息。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具有以下作用:1. 事实证明:证据可以证明某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某事件是否发生。

2. 争议解决:证据可以用于解决争议,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3. 法律适用:证据是法官进行法律适用的依据,帮助判断法律关系、确定事实依据。

二、证据采信的方式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采信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某个事实或者事件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书面文件等。

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通过推理或者推定来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如相关的经济数据、鉴定报告等。

3. 口供证据:口供证据是当事人或者证人的陈述和供述的内容,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证明事实。

4. 书证证据:书证证据是指书面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协议、往来函件等。

5. 物证证据:物证证据是指物质性证据材料,如物品、照片、视频等。

三、证明的要求与规定为了证明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有一些要求和规定需要遵守:1. 合法性:证据必须合法获得,不能通过非法手段或者违法行为获取。

2. 充分性:证据必须充分,能够确凿地证明相关事实或者事件。

3. 相关性: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事实及争议点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

4. 考证性:证据必须经过调查、核实和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证据采信的原则在证据的采信过程中,法院会遵循一些原则,以保证公正与公平:1. 公正原则:法院对于证据的采信应当遵循公正原则,避免偏袒任何一方。

2. 充分采信原则:法院应当尽可能充分采信有利于事实真相的证据,而不是简单地采信数量多的证据。

3. 自由原则: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得限制或者阻碍当事人提供合法证据的权利。

4. 综合认定原则:对于多个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或者存在争议的情况,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进行综合认定。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采纳规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采纳规则是什么

No matter when you start, the important thing is not to give up lightly after you star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采纳规则是什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不管是怎样的诉讼中,在证据的分类里面其实都是包括了证人证言的,也就是见证过事件发生的人作出的证词。

但民事诉讼证人证言也不是一定就会被法院采纳,此时需要看是否满足规定的采纳规则。

那么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采纳规则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证人证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是指证人就起自身直接感受到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情况向法庭所做的陈述。

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大量诸如小额买卖合同、涉及家庭纠纷的案件中,证人证言往往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而且证人证言属于直接言词证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贯彻庭审中心主义,有着重要的诉讼地位和意义。

然而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我国证人证言制度的运行并不如意,如证人出庭作证不积极、证人作伪证等现象持续困扰着法院,也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当然对于如何通过立法及司法手段保证证人出庭及约束证人,预防证人作伪证也已经有了很多精辟的意见,但是在民商事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个常见的现象即证人证言得到采信困难,采信率较低。

一、证人证言采信困难的原因关于证人证言得到采信困难,笔者认为首先这是由证人证言自身特点导致的。

证人证言不同于其他证据之处在于其并不像书证、物证一样在案件发生时即可固定下来。

其次,立法上对证人证言采纳的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于证人证言的采纳并无具体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当事人提供的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真实性的材料或者其他证明手段。

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法庭判断案件事实真伪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证据的采信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则,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进行探讨。

一、合法性原则作为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程序的重要保障,合法性原则在证据规则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根据该原则,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取得证据的方式和过程也要合法。

否则,无论证据内容的真伪如何,法庭均不应予以采纳。

这一原则保证了证据的合法性和法律的正当性。

二、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要求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客观的,并且能够真实反映案件事实。

法庭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证据的真实性来判断案件的真伪,并最终做出公正的裁决。

对于虚假证据,一律不得采信,并可能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尽最大努力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并且不得篡改、伪造或故意隐藏证据。

三、充分性原则充分性原则意味着证据必须足够充分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

法庭对于不充分的证据往往不能予采信,这是因为证据不足可能无法确凿地证明案件事实。

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力争提供全面、详尽、准确的证据,确保其能够更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并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

当事人不能以欺骗、隐瞒等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同时,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也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谨慎评估,对疑点证据进行细致排查,以保证参与诉讼各方的合法权益被充分尊重。

五、自由证据原则自由证据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提供各种合法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法庭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应有预设偏见,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证明意愿,并综合考虑所有证据的合理性和说服力,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什么样的证据才会被采信,证据的三性是哪些

什么样的证据才会被采信,证据的三性是哪些

什么样的证据才会被采信,证据的三性是哪些在庭审中举证的证据是需要满⾜⼀定的条件的,那什么样的证据才会被采信,证据的三性是哪些?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什么样的证据才会被采信,证据的三性是哪些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是⾮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审查⽽决定是否采纳。

1.真实性是指⼀份证据本⾝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有时,⼀份证据虽然不是⼀⽅当事⼈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两者出现不⼀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缺⼀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

2.证据的合法性是指:(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

譬如,⼀份单位所签合同,必须盖有单位印章,⼀份单位证明必须具有单位印章和单位负责⼈签名,证⼈必须具有作证能⼒和证⼈资格等。

(3)证据的来源合法,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

主要表现在:出具证据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譬如,⼀份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某某丧失⼤部分劳动能⼒,因出具该证据的主体没有认定某某是否丧失劳动能⼒的资质⽽不具有合法性。

再譬如,⼀份没有相应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鉴定书,因出具该鉴定书的单位没有相应的鉴定资质⽽不具有合法性。

侵犯他⼈合法权益所收集的证据,因取证程序不合法⽽不具有合法性。

各种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的法定形式、形式上的要件、合法来源,在庭审时质证应注意。

3.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定的联系。

关于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关于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关于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关于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一、前言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

证人证言的采信与否对案件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因此,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是民事审判中非常重要的规定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以便参预民事诉讼的各方能够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相关规则。

二、证人证言的定义证人证言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庭以外的、与案件有关的人就案件的事实或者行为作出陈述、证言的过程。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常见于犯罪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各种司法程序中。

三、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1.证人证言的立场证人证言的立场是中立的,与诉讼各方当事人无关。

2.证人证言的准确性证人证言的准确性要求实事求是,不得想固然或者胡乱判断。

证人要按照自己所知甚至是所见所闻的情况作出证言。

3.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证人证言必须有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与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关键性着重点的程度有关。

同时,证人证言需要在证据链中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链,从而证明事实或者行为的存在。

4.证人证言的权威性证人证言的权威性取决于证人的身份、能力、社会地位等因素。

普通来说,具有特定专业能力的证人的证言会被赋予更高的权威性。

5.针对证人证言的质询和辩论证人证言所提供的事实或者行为存在的明确性、准确性、权威性等问题,可能在法庭上被各方质询或者辩论。

这些质询或者辩论是为了检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6.证人证言所需要满足的要求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证人证言应该遵守一定的规范或者要求,比如:坚守真实、合法、亲身知道、自由的原则。

7.专门证人证言对于特定的案件,法律可能需要礼聘专门的证人来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

这些证人不同于普通证人,他们具有特殊的专业技能和知识,能够提供更为详细、专业和权威的证言。

四、所涉及附件如下:无五、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证人证言: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支持或者否定诉讼双方所涉及的事实,而由法庭以外的第三方作出的陈述和证言。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标准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标准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标准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裁判的重要依据,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司法公正。

为了保证证据的可信性和合法性,司法机关对证据采信有一定的标准。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标准。

一、真实性:证据必须真实可信,不能虚构捏造。

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据材料,确保案件审理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虚假证据一旦被发现,将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且证据的内容将不被采信。

二、合法性:证据的获得方式必须合法。

如果当事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该证据将被排除在证据链之外,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法院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的公正性。

三、充分性:证据必须充分、完整,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辩护意见。

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确保对案件进行全面、准确的判断。

如果当事人不能充分提供证据,将会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四、合理性:证据之间应当具有合理的关联性,并与案件事实相关。

法院将依据证据之间的逻辑、时序关系,判断证据是否具备合理性。

如果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一致的情况,法院将进行权衡和判断,确定证据的采信程度。

五、重要性:证据的重要性是法院判断证据采信的重要指标之一。

如果证据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起到决定性作用,法院将倾向于采纳该证据。

当事人应当充分认识到证据的重要性,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总结起来,在民事诉讼中,证据采信标准主要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性、合理性和重要性。

这些标准可以保证案件的审理公正性和准确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积极搜集、提供符合标准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求。

同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应当遵守这些标准,全面、准确地审理案件,做出公正的判决。

民事案件证人证言案例

民事案件证人证言案例

民事案件证人证言案例篇一:证据案例(一)原告:甲、乙被告:丙、丁原告甲、乙诉称:202年2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服装买卖合同,约定原告方向被告方供应某品牌服装一年,并且给被告方垫底金20万元,除垫底金外货款由被告按月分期付给原告。

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供货,双方于202年5月15日结账,被告丙在原告为其专门设立的记账笔记本上书写了两张共计32万元的欠条。

由于此笔记本于202年6月8日原告乙遗忘在证人C的商店柜台上,C误以为是被告丙的便交给了丙之妻丁。

而后二被告拒绝交出笔记本,且拒绝重新出具欠条或给付货款。

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货款32万元,并提供了以下证据:1、与被告丙签订的服装买卖合同和若干次送货单,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以及原告曾向被告送货。

2、证人A在202年7月4日提供证言:202年5月15日当事人双方在被告丙的办公室结账时,我看见被告丙在一个笔记本上向原告甲打欠条。

我说:“欠12万呢”,甲则说:“还有垫底金20万元是另外一张条子。

”我说:“32万元,不少呀!”3、证人B在202年7月4日提供证言:202年5月15日当事人双方在被告丙的办公室结账时,我看见证人A站在丙的旁边看丙给甲出欠条,A边看边说:“欠32万元,还不少呢!”我就说:“甲,我最多欠你10万元,你就老追着我要。

”4、证人C提供证言:202年6月8日上午,原告乙到我的商店打公用电话时,将一个黄色笔记本遗忘在柜台上,我发现笔记本后见其封面右下角写有被告丙的名字,未查看笔记本的内容就将笔记本交给了丙之妻丁。

当日下午,原告乙回来和我一起找丁对质。

丁说没有收到我交给她的笔记本,当时叫我把笔记本丢在她的桌子上就是,但后来不见了。

5、证人D提供证言:原告甲在32万元的欠条丢失后,委托我出面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丙承认欠款事实,但不愿重新向甲出欠条。

6、原告与被告的谈话录音,在记账笔记本丢失后二被告不否认欠原告32万元货款的事实,但不愿重新出具欠条,怕别人捡到欠条后重复计算欠款金额。

民事证据采信规则有哪些

民事证据采信规则有哪些

民事证据采信规则有哪些规则:(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有关提供证据,收集、调取证据,审查认定证据,以及其他涉及证据的各项规定,都体现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惟一性的原则(三)疑案从无的原则(四)其他规则。

法院之所以具有权威性不仅仅是因为它判决后的强制执行,更在于它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事事讲求证据。

证据是案件审理和判决的基本依据,那么证据的采集就变得尤为重要,那么民事证据采信规则有哪些呢?请跟小编来了解下吧。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一)民事诉讼证据采信的意义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是指法官对提交到法庭上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决定是否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活动。

这是一个自由心证的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可见,心证公开是现代自由心证的基本适用条件。

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其重要意义显而易见。

可以说,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其实就是一个“筛选”证据的过程。

二、民事证据采信规则(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有关提供证据,收集、调取证据,审查认定证据,以及其他涉及证据的各项规定,都体现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实事求是原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臆造出来的;第二,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必须坚持主观服从客观,防止主观随意性;第三,证据的采信必须经过示证、质证和控辩双方的询问才能采用。

(二)惟一性的原则全案的证据经过排列、组合之后,必须是排除了一切矛盾,而达到每一个证据的前后一致,证据与证据之间一致,全案证据同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是本案惟一的结论。

(三)疑案从无的原则疑案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出规则,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原则是怎么回事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原则是怎么回事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原则是怎么回事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主要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诉讼过程中认定事实应该从这三性入手分析,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判断,以利于正确适用法律。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环环相扣,某个证据必须要同时满足这三性的规定,那么才能是有效的证据,证明力才会比较强。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主要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诉讼过程中认定事实应该从这三性入手分析,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判断,以利于正确适用法律。

今天,小编将为大家详细阐述一下民事诉讼证据三性的具体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

通常,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心态对抗的一种法律形式,而民事证据在诉讼中起着推动或制约诉讼发展的作用,它既是诉讼开始的基础,也是诉讼继续进行的推进器,还是引导诉讼走向终结的决定性元素。

或者可以说,民事诉讼实质是双方证据的对抗过程,可见,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固而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是司法裁判的基础和依据,也是保障民事案件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的“生命线”。

笔者结合自己在审判实践中的体会,略谈对民事诉讼证据“三性”的理解,以期望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

例如:一份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该合同双方所指的标的物是不一致的,如甲方要买100吨米,乙方表示出售100水泥,虽然这份合同是双方所签,具有形式上的真实,但内容不是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份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虽然是客观真实的,不是伪造的,具有形式上的真实性,但因其内容不具有真实性,而不具有实质上的真实性,不能证明双方就买卖100吨大米达成合意这一待证事实。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3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3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3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5日法释〔2023〕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试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试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心 证 ” 过 程 中 自 由裁 量 权 的 利滥用功能相结合 ,才能将诚实信 用原则这一最 用 ,可 防 止 法 官 在 “ 富 “ 弹 性 ” 的原 则 所 隐 含 的 法 无 明 文 规 定 的权 利 滥用 。第一 ,要求法官形成 内心确信所依靠的证
义 务得 以明示和实现 ,从而达到平衡 当事人之 间 据 必 须 是 合 法 取 得 ,要 求 法 官 不 能 根 据 虚 假 陈 述
或 履 行 诉讼 义 务 ,以及 人 民法 院 法 官 在 民 事 审 判 则 的 援 引 ,对 裁 量权 加 以运 用 。法 官 自由裁 量 权
过 程 中行使 民事审 判行 为 时 ,内心持 诚 实 、善 的 行 使 必 须 立 足 于 案件 事 实 ,依 法 进 行 ,其 是 在
良 、信 用 。张 卫 平 教 授 对 民事 诉 讼 上 的诚 实 信 用 某 种 特 殊 的 情 形 中 对公 平 、正 义 和 合 理 的 事 物 进 原则有如下定义 : “ 诚 信 原 则 ,是 法 院 ,当 事人 行 内心的价值衡 量 ,以法官 的本身 的思想素质水
利 益 关 系 以及 当事 人 与 社 会 之 间 的 利 益 关 系 的 目 进行 “ 心证 ”。第二 ,要求法官将 “ 心证”过程
的。
公 开 ,不 仅 要 向 当事 人 公 开 ,而 且 也 要 向 社 会 公 过 程 ,他 们所信 赖 的法 官是 忠诚 于法 律 的 。
2 、诚实 信用原 则对法官 判断证 据材料 的要 开 ,并作 出合理解释 。让大众知道这样一个法律
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 民事 平和道德观念意识 行使衡平权 。民事 诉讼 中的诚 诉 讼时必须公正和诚实 、善意 。”该定义就包 涵 实信用原则要求人 民法院法官在执行审判行为时

民诉案证据采信原则

民诉案证据采信原则

民诉案证据采信原则您好!采信证据,即采证,亦称认证,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主要是在庭审时,就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过程中,所涉及的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加以审查认定,以确认其证据能力上的可采性、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并决定是否采信以及如何采信的诉讼行为与职能活动。

法官的采证行为是相对于当事人的举证以及质证行为而言的,和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是一个密不可分的实际运作过程。

举证为质证的基本前提,举证和质证则是采证的共同必要前提和基础,当事人的举证与质证体现的是一种利害关系的对抗状态,与举证、质证程序的动态活动方式而言,采证程序则基本处于一种静态之中,表明法官处于一种中立、超然地位,有利于体现司法公正。

以下笔者就采证过程中如何正确运用推定、司法认知、盖然性规则谈点浅见。

一、推定规则的运用推定是指法官借助于已知的现存事实,并据以推断出另一相关事实存在的假设。

其根据是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而这种联系是人们通过日常生活中长期、反复地实践和运用而取得的一种因果关系经验,这种因果关系是事物的现象之间体现出一种内存的必然性联系,即每当一种现象实际存在,另一种现象必定出现,具有的伴生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

明确规定了推定可以作为诉讼证明的一种方式。

推定一般分为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

法律上的推定是指法官依照法律预先设置的有关规则,以已知的基础事实的存在而推定其他事实的存在。

目前,我国在立法上采用法律推定的规定较少,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0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这种推定就是法律推定。

此外,还有些规定散见在一些实体法或诉讼法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引言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认定事实真相而使用的证据的一系列规定。

证据对于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力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证据的立案、核实、举证、质证等都需要有一定的规范和程序。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探讨和解析,以期对读者有所帮助。

二、举证责任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都有自己的举证责任。

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而被告可以进行反驳并提出相关证据。

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支持,即主动举证。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如证据难以取得或者隐藏在对方手中等,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在被告未能说明理由的情况下,原告无需承担举证责任。

三、证据的取证规定1. 证据的采信标准民事诉讼中,认定事实的标准是“以查明争议的事实为目的”,并非“以排除干扰争议的事实为目的”。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该尽量采信证据,特别是有助于查明事实的证据。

同时,法院要依法采信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直接证据,但不排除其他证据的可能性。

2. 证据的保全和审查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法院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扣押、封存物品,提取电子数据等。

与此同时,法院也应对证据进行审查,包括确保证据合法合规、真实可信、相对公正等。

四、证据的提交和质证规定1. 证据的提交在民事诉讼中,提交证据是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应按照法院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提供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应包括证据的名称、数量、内容等详细信息,以方便法院和对方当事人了解和查阅。

2. 证据的质证在庭审阶段,对提交的证据需要进行质证。

质证是一种对证据真实性和适用性进行检验的过程。

当事人可以通过调取证据人出庭作证、传唤复述证人、出示书证等方式进行质证。

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利进行盘问、辩论和反驳。

五、不得使用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些证据是被法律明确禁止使用的。

(2019.12.25发布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19.12.25发布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第七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第七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问题研究

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问题研究

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纠纷和争议。

而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民事诉讼成为了一种常见的途径。

然而,在民事诉讼中,如何确定且采信相关证据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问题进行研究,探讨相关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民事诉讼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作为争议事实的证明的各种材料、物品和个人陈述等,以共同推论或证明争议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与刑事案件不同,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更侧重于争执双方的权益和利益。

在确定证据是否能够被采信时,常常出现的一个问题是证据的合法性。

具体来说,证据是否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是否经过了合法程序进行保存和保管等。

这是因为在法律领域里,采用非法手段或途径获得的证据往往被认为是不可采信的,不符合法律诚信原则。

其次,另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是证据的真实性。

民事诉讼中所依据的证据往往关系到争执双方的权益和利益,因此证据的真实性尤为重要。

然而,由于证据的获得和保存环节中可能存在一些人为因素,导致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为了解决证据真实性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引入了鉴定制度。

鉴定是指由具有专门技能、地位和资格的鉴定人通过对相关物品或事实进行观察、实验、检验等方式,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提出鉴定结论的一种司法手段。

鉴定人经过专业的学习和培训,拥有一定的行业标准和专业能力,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除了合法性和真实性,证据的完整性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

在提供证据时,要尽量提供完整、全面的证据,以确保能够全面且准确地判断争议事实。

而不完整的证据可能会引发误解和纠纷。

与以上问题相关的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即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争议事实的证明能力。

通常来说,可以通过多方面的证据来证明一个事实,例如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

但是每种种类的证据在法律上的证明力并不相同。

例如,证人证言往往被认为是最为有力的证据之一,而书证和物证的证明力则要受到更多情况的考虑。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固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固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固定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其中对于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也有明确规定。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的收集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它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以及法院的判决依据。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固定进行论述。

一、证据收集的方式与原则1. 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一种常见的证据收集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提请法院传唤与案件有关的证人,并要求其出庭作证。

对于证人证言的收集,法院应当采取敦促出庭,传唤出庭和强制出庭等方式,确保证人的真实陈述,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2.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如合同、文字凭证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

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书证,法院应认真审查并酌情采信。

同时,在提交书面证据时,还需要告知对方当事人,确保双方的知情权。

3. 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如文件、物品、照片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供物证作为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对物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证据的保管和鉴定进行安排。

同时,对于涉及涉密或特殊性的物证,法院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4. 鉴定意见在一些需要专业知识的案件中,鉴定意见是非常有价值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对于需要进行鉴定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对鉴定机构的资质进行评估,并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进行案件审理。

同时,鉴定意见应当客观、准确,法院会对其真实性和科学性进行审查。

二、证据的固定和保全证据的固定和保全是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民事诉讼法提供了一系列的规定来保障证据的固定与保全。

1. 证据固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律师、法官可以通过提请法院勘验、要求鉴定、查阅相关案卷资料等方式,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浅议民事证据排除规则(一)

浅议民事证据排除规则(一)

浅议民事证据排除规则(一)这方面的排除在我国已经收到了相当的重视,很多学者对于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进行了设想,一般可以从证据的来源、形式、取得方式方面进行限定。

在此不多赘述。

2、非关联性排除这方面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关于关联性和可采性的判断标准,对于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不予采纳,这也是实现诉讼效率的需要,有利于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诉讼利益。

3、损害公共利益的排除摘要:证据排除不仅仅是非法证据的排除,还应当包括不具有相关性和可采性证据的排除。

笔者认为仅从证据的合法性方面去判断证据是否被法官采信未免有些偏颇。

在此主要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证据排除体系进行探讨,以期从中得到关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排除的一些启示。

关键词:证据排除相关性合法性一.必要性和理论根源一个国家诉讼制度的先进、公正与否最终取决于其证据制度,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而证据规则又是证据制度的核心。

对于任何一个文明国家,具有一个健全的法制的前提之一就是具有一套比较完善的证据制度,对于我国来说,确立并且完善证据排除规则,是合理行使并制约审判权的要求。

证据排除规则最早起源于英美国家,它的主要目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对于当事人来说,可以限制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行为,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证据能够在法庭上被法官采纳就会小心谨慎的收集证据,尤其是在英美法系这样的当事人主义国家,当事人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证据是否被采信就显得更加重要;另一方面,对于审判机关来说,又对法官行使审判权进行约束,在质证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违反某一证据规则进行质疑即提出异议从而使该证据不会被采纳。

从而导致事实认定者在认定事实的时候将不会考虑该证据,以避免不正当的干扰,维护审判权的权威和尊严。

排除规则在美国一般指在刑事诉讼中,侵犯公民第四修正案的宪法权利而实施的搜查、扣押所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在这里排除规则主要针对的对象是非法证据,且将其作为硬性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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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一)
提要:如何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或有关法律事项,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首要问题,也是审判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功。

本文所论述的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只是庞大的诉讼制度之冰山一角。

证据问题是全部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的证据立法可以说相对滞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先后出台了民事、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摒弃了以客观真实作为证明标准的提法,代之以法律真实-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迈出了历史性的艰难的一步。

这,更符合理性、人性,更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更符合诉讼活动的客观规律。

法官,不再为没有再现已经成为过去的“客观真相”而被横加指责“裁判不公”,不堪重负。

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也使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行为的后果具有可预测性,更加理性地看待胜诉与败诉,从而树立司法的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从而确立了证据裁判主义。

民事诉讼证据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载体,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仅限于摆在眼前的“呈堂”证据,再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取案件事实的相关信息,更不能因为证据不足而拒绝裁判。

因此,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问题在整个审判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

对证据的采信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是法院裁判的“基石”。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分类(一)概念什么是民事诉讼证据?这个问题,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亦有学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用以确认案件客观事实的根据。

凡是能够证明案件客观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都是民事诉讼证据。

笔者认为,以上定义都是从世界可知论的角度出发的,都没有离开“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的束缚,因而不能准确反映民事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

世界是可以认识的,但这是说世界最终是可以被认识的,并不是说人的认识可以无所不能的,特别是诉讼活动,本身具有较强的时间性,法官不可能穷尽一切办法无限期地调查取证,以恢复事物的本来面目。

所以,以“客观真实”作为证据的证明标准,与诉讼活动的客观规律是不相符合的,实际上也不可能完全达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即法律真实。

所谓法律真实,是指诉讼中依据证据证明的事实即为真实的事实。

这种法律上认定为真实的事实,它可能与案件的客观事实相一致,也可能比较接近,也可能与客观事实相反。

故笔者认为,对民事诉讼证据应当下这样一个定义: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诉讼当事人及人民法院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分类1、理论上的分类(1)本证和反证: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用以证明其诉讼主张的的证据,称为本证;为了推翻对方所主张的事实而举出的证据,称为反证。

(2)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第一手材料”;派生证据是指传述转抄、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又叫传来证据。

(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凡是能够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叫做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组成一个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完整的证据体系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4)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包括口头陈述和书面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俗称人证);实物证据是指能够以之查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俗称物证)。

理论界对民事诉讼证据还有其他一些分类,不再赘述。

明确上述分类,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有必不可少的作用。

比如,在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的判断上,原始证据一般大于派生证据,直接证据一般大于间接证据,实物证据一般大于言词证据,等等。

2、法律上的分类民事诉讼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通常称为民事诉讼证据法定种类。

民事诉讼法以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为标准,将民事诉讼证据分为七类:(1)书证。

表现形式为文字、图形、符号等的证据。

书证的证明力,来自于纸张等介质上所载的具体内容。

(2)物证。

表现为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的有形物品证据。

(3)视听资料。

表现为以音像、数据电文
等形式为载体的人力制品。

(4)证人证言。

须注意的是,聋哑人的手势语言也是一种能理解的特殊证词。

(5)当事人的陈述。

包括原被告及第三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又称专家证言,指鉴定机构的专门人员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对被鉴定人或物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7)勘验笔录。

包括法官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对现场所作的检查、勘验笔录。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一)民事诉讼证据采信的意义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是指法官对提交到法庭上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决定是否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活动。

这是一个自由心证的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可见,心证公开是现代自由心证的基本适用条件。

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其重要意义显而易见。

本文将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分为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据的可信性两个部分进行论述。

证据的可采性审查主要是将明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予以排除,证据的可信性判断则是在可采性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判断拟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

可以说,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其实就是一个“筛选”证据的过程。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可采性审查民事诉讼证据的可采性审查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1、证据的时效性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制度,对防止当事人搞“证据突袭”和提高诉讼效率起到了较好的规范指引作用。

举证时限制度是指当事人对其诉讼主张的举证证明行为限定在诉讼中某一时间段的一项司法制度。

如《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由于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可以不组织质证,故对证据的时效性审查便首当其冲,凡是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对方当事人经法官询问后不同意质证的,该部分证据即丧失可采性,不予作为定案的依据。

但是,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查时应当持审慎的态度。

特别是在审判实践中,少数审判人员由于认识上的原因,安排的证据交换日期在举证期限之后,就会导致很多证据材料超过举证期限提供,法官在采信证据时左右为难,采信与否都不好向双方当事人交待,极易造成错案。

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就是人民法院排期交换证据之日不得早于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即举证期限最后一日)。

当事人双方的举证期限不一致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先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为证据交换日,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证据交换日期,并顺延举证期限,无论如何,人民法院组织交换证据之日则举证期限届满(除非人民法院再次组织交换证据),即可避免出现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组织交换证据时提交证据却已逾期举证的情况。

2、证据的关联性审查所谓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之间有必然的联系,即以证据能够认定的事实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部分或全部)具有同一性。

如果证据不能支持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则该证据不具有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审查,就是要排除那些与本案无关的证据进入实质性审查程序。

要引起注意的是,审查证据的关联性不能只孤立地审查单个证据,要结合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一并审查,才能得出正确结论。

3、证据的客观性审查在证据的可采性审查阶段,对证据的客观性审查只是形式审查,即只对那些明显虚假、自相矛盾不能成立的证据予以排除。

4、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包括审查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和证据调取方式的合法性。

(1)审查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即审查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在“概念和分类”中已述及),如单位证明是否有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等。

凡证据形式不合法的,即丧失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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