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证据的采信与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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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证据的采信与排除

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一般称为“瑕疵证据”。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与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非法证据有着本质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对瑕疵证据的采信和排除作了明确的规定,刑事辩护律师应认真研读并理解该规定精神,以利于在无罪辩护、减轻或从轻辩护之应用。

一、对证据收集、复制、保管工作均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导致该证据来源存疑,且相关办案人员无法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辩护律师应主张该相关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和进行处罚的依据,并进行无罪辩护。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3条第1款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涉及的是案件的关键证据,辩护律师进行的无罪辩护可使被告人宣告无罪。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3条第2款又用列举的方式同时规定,对于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该解释规定所列举的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可见,对瑕疵证据并不是绝对排除,而是附条件地采信。

该条第3款又进一步规定,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明确了如果通过办案人员补正或者进行解释仍然不能达到排除合

理怀疑的要求,那么,该物证、书证还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此时,如果该物证、书证是案件的关键证据,法庭应采纳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

二、如果相关证据是鉴定意见能够作为证据的基础,当相关证据不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时,该鉴定意见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辩护律师对此应高度警觉,从多角度评价鉴定意见的可信度。

鉴定意见是由专业人员以其专业知识对既有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的说明,其合法性和关联性首先要依附既有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就证据本身而言,既有证据与对其进行的相关鉴定是一个整体,既有证据被排除了,相关鉴定意见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与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毒树理论”不同,在“毒树理论”中,“树”与“果”是两种不同的证据材料,各自相对独立,只不过“树”提供了发现“果”的线索。因此,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为线索,通过合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并不绝对排除。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4条第3项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审查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辩护律师应在阅卷时发现蛛丝马迹,提出有说服力的观点。

作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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