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证据的采信与排除
两个证据规定之解读

两个证据规定之解读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规定对于贯彻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正确理解这两个规定是在刑事司法中正确贯彻这两个规定的关键。
为此,本刊特地设立专题,邀约知名学者撰稿,分两期刊登,希望有利于促进两个规定更好地在检察工作中贯彻。
两院三部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及排除非法证据两个规定,可以说是我们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证据制度的重大举措,两个文件加起来一共56个条文,虽然规定的是证据问题,但是它涉及到了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整体架构,在某种意义上说也决定了我们国家下一步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走势。
大家知道,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从2003年就启动了再修改到今天仍然没有出台,个中的原因极其复杂,其中证据的问题就是涉及面较广,有许多的问题难以解决,制约了我们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伴随着这两个文件的出台,全国人大法工委已于日前启动了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有望在明年最迟不会晚于后年出台,这就是两个证据规定为我们诉讼法的修改拓展了路径和方向,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保全、到审查和应用都是在刑事诉讼的环节中进行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证据的规定都离不开诉讼程序的相应机制的保障,证据制度的出台,必然为诉讼程序的出台起到一个助推作用,所以这个证据规定非常重要,可以讲是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大发展,尤其是刑事案件死刑案件证据审查判断的规定。
虽然贯以了一个死刑的字眼。
其实这个文件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规范了所有的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因为,死刑案件和其他普通的案件唯一的区别就是死刑,而死刑仅仅涉及到一个量刑的问题,通常我们讲的证据主要是定罪意义上的证据,死刑案件在定罪问题上与所有的普通刑事案件没有区别。
这就基本解决了司法实践对证据规范缺失的不足。
民事证据存在瑕疵如何认定

民事证据存在瑕疵如何认定在⼀些诉讼案件中,相信⼤家都知道我们的法律是讲求证据的,在⼀个案件中如果想要取得相应的胜利,就必须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证明,那么对于证据来说,我们国家也有着相应的法律规定的,下⾯店铺⼩编为⼤家介绍⼀下关于民事证据存在瑕疵怎么认定。
民事证据存在瑕疵如何认定1、该证据证明的对象是否系案件的主要事实。
⽐如,原告提交的⽋条中被告署名处有⼀个字缺失,庭审中被告认可其余内容系其本⼈所书写,但提出署名不全,系有瑕疵证据不能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以证据存在瑕疵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则与事实不符,且该证据中所列明的证明案件⽋款事实的主要内容并⽆瑕疵,即使后⾯没有被告的署名或被告署名与其真实姓名不⼀致,但⽋款内容是其书写的,也应当⽀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署名并不是该案的关键,关键在于⽋条内容是否属实。
2、对证明内容起决定作⽤的证据内容是否存在瑕疵。
⽐如,买卖合同中所涉的格式合同,被告因格式合同中部分内容有更改⽽否认其真实性,但拒不提供其⼿中的合同。
就需要法官审查合同中更改的内容在本案中是否起证明作⽤,如果是对案件事实⽆关紧要的内容,不能因其内容有更改⽽否认整个合同的真实性。
3、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如,李某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陈某未到庭,李某出具与陈某的买卖合同、陈某签名的收货单及陈某出具的⽋条证明其所述事实,但其出具的⽋条中载明的⽋款数额⼤写⾦额与⼩写⾦额不⼀致,李某庭审中⾃愿按⼤⼩写中⾦额较⼩的⽋款数额主张权利,在这个案件中,李某出具的⽋条就是有瑕疵的证据,笔者认为该证据是可以被采⽤的。
⾸先,李某认可的是对⾃⼰不利的⽅⾯,也就是其主张的权利是书写⾦额较⼩的部分;其次,该⽋条内容并⽆涂改,之所以出现⼤⼩写⾦额不⼀致系书写错误,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是常见的;第三,李某与陈某之间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李某也按合同约定履⾏了交付货物的义务,陈某应当⽀付货款;其四,如果陈某已经⽀付了货款,应当由陈某举证证明。
证据采信规则[证据采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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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采信规则[证据采信规则]证据采信规则证据采信规则,就是法院在已经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中认定、采用具有证明力和可信度的证据时必需遵循的规则。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这是法院采信证据的最基本规则。
任何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有可能作为裁判依据。
这不仅是因为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就等于是没有经过考验,其证明力和可信度是很值得怀疑的,而且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和尊重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权利。
基本信息中文名证据采信规则认同机构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基本原则证据采信规则的原则是对证据采信的重大问题所作的原则规定,它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对正确进行证据采信活动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1.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有关提供证据,收集、调取证据,审查认定证据,以及其他涉及证据的各项规定,都体现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实事求是原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臆造出来的;第二,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必须坚持主观服从客观,防止主观随意性;第三,证据的采信必须经过示证、质证和控辩双方的询问才能采用。
2.惟一性的原则全案的证据经过排列、组合之后,必须是排除了一切矛盾,而达到每一个证据的前后一致,证据与证据之间一致,全案证据同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是本案惟一的结论。
3.疑案从无的原则无论是从惩罚犯罪的目的出发,还是为了保障人权,都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由于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毕竟不同于自然科学中的证明,承认“可知论”并不等于每个案件都可以查得水落石出。
疑案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出规则,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
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达不到证明标准,就必须转化为“无罪的判定”。
实行疑案从无的证据采信规则的指导意义在于:第一,当证据与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排除时,应当采取疑案从无的原则,存疑不起诉。
论民事瑕疵证据的采信

可见, 学 界对瑕 疵证 据效力 的分歧 , 不只 是技术 上的分 歧 , 其 基础 , 是证据 存有 品质上 的弱 点 , 而导 致证 据证 明力 的下 降。 品
根 源在 立场 上 的分歧 。本 文主 要 以 《 证据规 定》 中的具 体规 定为 质 的弱点 的表 现方式 多种多 样, 如未 成年人 、 厉害关 系人作 证 , 或 又如 书证 内容虽 然合 理但 无原件 ; 视听 评 价标准 , 以期 能够为 证据采 信 的理论研 究和 司法实 践提供 一种 无正 当理 由未到 庭作 证:
证 据采 信 的原则 。 但 该解 释却 回避 了 民事诉 讼 中最为 常见 的“ 瑕 更大 范 围的外延 , 法 官职 业道 德、 日常 生活 的经验 逻辑 同样也 是
疵 证据 ” , 进 而 给 民事证据 的认 定 留下 了理 论探讨 的 空间 。综合 证据采 信过程 中的评 价标准 , 表 达 了并不是 一切形式 有效 面对证 据采信 的方法 作 出了规 定 。
证 据举 证 、 质证 、 认 定受 到 了更为 严格 的限 制 。这 一解 释 除 了进 首先 , 该解释 第五十条 正面地 以将真 实、 合法 、 关联性 作为证据 采
一
步 明确证 据 的类 型 之外 , 还在 第七 十二条 、 第七 十三 条规 定 了 信的前提条件; 其次, 该解释第六十四条对证据采信的方法规定
与 一方 当事 人有 利害关 系的证 该 学 说强调 诉讼 的程序 价值 , 主张 凡是 存在瑕 疵 的证 据材 其年龄 和智 力状况不 相当 的证言 、 料, 即使 查证 属实 , 也不 能作 为定案 的根 据 。证 据的三 性如 不完 人 出具 的证言 、 存 有疑 点的视 听资料 、 无法 与原件 核对 的 复印件
一审案件审理的法律瑕疵(3篇)

第1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审案件审理是司法程序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一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法律瑕疵,这些瑕疵不仅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也可能导致案件被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一审案件审理中的法律瑕疵。
一、事实认定瑕疵1. 证据不足或认定错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础。
然而,由于部分一审法官对证据的审查不够严谨,导致证据不足或认定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
具体表现为:(1)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不严,导致证据被采信但与案件无关;(2)对证据的证明力判断失误,导致认定事实错误;(3)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未进行充分质证,导致事实认定出现偏差。
2. 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脱节部分一审法官在认定事实时,未能充分考虑法律适用的要求,导致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脱节。
具体表现为:(1)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过于简单化,未能充分考虑案件背景、法律关系等因素;(2)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导致判决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程序瑕疵1. 违反法定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一审法官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案件审理出现瑕疵。
具体表现为:(1)未依法组成合议庭;(2)未依法进行回避;(3)未依法进行公开审判;(4)未依法进行庭审调查、辩论、调解等环节。
2. 违反证据规则部分一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证据规则,导致案件审理出现瑕疵。
具体表现为:(1)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不符合法律规定;(2)未依法进行证据交换;(3)未依法进行证据质证。
三、法律适用瑕疵1. 法律适用错误部分一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对法律理解不准确、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等原因,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具体表现为:(1)对法律规定理解错误;(2)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3)适用法律条文错误。
2. 法律适用不一致部分一审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对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导致案件审理出现瑕疵。
瑕疵证据的概念特点

瑕疵证据的概念特点
瑕疵证据是指存在缺陷的证据,这些缺陷可能是由于收集、记录或证明过程中出现的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合法的情况导致的。
以下是瑕疵证据的特点:
1. 不完整性:瑕疵证据可能是在收集过程中遗漏了某些信息或细节,导致证据不完整。
例如,证人的证言中遗漏了一些关键情节,或者物证的照片不清晰或缺失。
2. 合法性缺陷:证据的合法性是要求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和收集程序。
如果证据不符合这些要求,则可能被认为是非法证据。
瑕疵证据可能存在合法性缺陷,例如,证据的收集违反了宪法或其他法律规定,或者证据的取得方式不合法。
3. 可靠性问题:由于瑕疵证据可能存在不完整或不合法的缺陷,这可能导致证据的可靠性受到质疑。
在法庭上,如果证据存在瑕疵,可能会被对方律师攻击,认为该证据不可信或不足以采信。
4. 关联性不强:瑕疵证据可能与案件事实有一定的联系,但由于其存在的缺陷,这种联系可能不够强或不够直接。
如果证据的关联性不强,那么该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
总之,瑕疵证据是指存在缺陷的证据,这些缺陷可能影响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从而影响其可靠性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因此,在法律程序中,对于瑕疵证据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以确保其能够作为合法和可靠的证据来使用。
证据排除原则

证据排除原则证据排除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核心观点是排除非法或无效的证据,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将从证据排除原则的定义、适用条件、实施方式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证据排除原则的定义证据排除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庭应当排除非法获得的证据、非法使用的证据以及无效的证据,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公正。
二、证据排除原则的适用条件1. 证据非法获得:包括强迫、胁迫、欺骗等手段获取证据的情况,或者侦查机关超越法定权限、违反规定程序获取证据的情况。
2. 证据非法使用:指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或辩护人在庭审中使用在非法获得的证据。
3. 证据无效:包括证据没有真实性、充分性和可靠性,或者证据之间存在逻辑矛盾等情况。
三、证据排除原则的实施方式1. 庭前排除:在庭前阶段,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可以向法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或无效证据的申请,法庭应该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2. 庭审排除: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有权自行或应当依申请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或者抗辩方提出排除证据的请求,法庭应当作出相应决定。
3. 证据排除裁定:法庭作出将非法或无效证据排除的裁定,并记录在案,同时告知相关当事人。
4. 影响分离:对于被排除的证据,法庭应当在判决时将其剔除,不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四、证据排除原则的意义和目的1. 保护被告人的权益:排除非法或无效证据,避免侦查机关滥用权力,保护被告人免受非法指控和不公正对待。
2. 维护司法公正:排除非法或无效证据有助于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使裁判结果更具可信度。
3. 规范侦查行为:证据排除原则对侦查机关起到约束和规范作用,促使侦查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减少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证据排除原则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应严格执行证据排除原则,对非法或无效的证据予以排除,为正义的实现提供保障。
瑕疵证据情况工作意见建议

瑕疵证据情况工作意见建议一、瑕疵证据的常见情况。
# (一)取证程序方面。
1. 手续不全。
在一些案件中,证据的提取缺乏必要的签字或者盖章。
比如说,现场勘查笔录可能只有一个警察签字,而按照规定应该有至少两名侦查人员签字。
这就像盖房子少了几根关键的柱子,虽然房子可能暂时不倒,但总是让人不放心。
搜查证的填写有时候也很马虎。
日期写错、被搜查人的名字写错,这就好比给人指路却指错了路名和方向,很容易让整个搜查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2. 时间记录模糊。
像询问证人或者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记录不清。
这就像一场没有明确开场和散场时间的电影,让人摸不着头脑。
有时候可能就差那么几分钟,但这几分钟可能关系到是否存在疲劳审讯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
# (二)证据形式方面。
1. 记录不规范。
证人证言的记录经常会出现一些口语化的错误或者语法错误。
比如把“他说他当时在现场看到了一个穿红衣服的人”写成“他说他当时在现场看一个穿红衣服人”,虽然只是少了一个“到”和“的”,但读起来就很别扭,而且可能影响对证言内容的准确理解。
书证的复印件有时候没有注明来源和与原件核对无异的情况。
这就好比你给别人看一张照片,却不说是从哪儿来的,也不说这照片是不是和原景一样,别人怎么能相信这照片的真实性呢?2. 物证的保管链存在问题。
物证从提取到最终呈堂,中间的保管环节如果出现漏洞,那就很麻烦。
比如说一个关键的作案工具,在保管过程中没有详细的交接记录,不知道是谁在什么时候保管过,有没有被调换或者损坏的可能。
这就像接力赛跑,交接棒的时候没做好记录,谁知道这个棒是不是原来那根呢?二、工作意见建议。
# (一)培训与教育方面。
1. 定期开展取证规范培训。
就像给战士们进行军事训练一样,要定期给办案人员进行取证规范的培训。
可以请有经验的老检察官、老法官或者法学专家来讲课,讲讲那些容易被忽视的取证细节。
比如每个月抽出半天时间,大家坐在一起,喝着茶,听着专家讲那些因为一个小签字没做好而导致证据差点被排除的案例,这样大家肯定印象深刻。
证据采纳标准和规则

证据采纳标准和规则第⼋⼗五条 ⼈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逻辑推理和⽇常⽣活经验,对证据有⽆证明⼒和证明⼒⼤⼩独⽴进⾏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条当事⼈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民法院结合当事⼈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七条审判⼈员对单⼀证据可以从下列⽅⾯进⾏审核认定: (⼀)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或者提供证据的⼈与当事⼈有⽆利害关系。
第⼋⼗⼋条审判⼈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进⾏综合审查判断。
第⼋⼗九条 当事⼈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的陈述; (⼆)⽆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所作的与其年龄、智⼒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 (三)与⼀⽅当事⼈或者其代理⼈有利害关系的证⼈陈述的证⾔;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数据; (五)⽆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第九⼗⼀条公⽂书证的制作者根据⽂书原件制作的载有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的证明⼒。
在国家机关存档的⽂件,其复制件、副本、节录本经档案部门或者制作原本的机关证明其内容与原本⼀致的,该复制件、副本、节录本具有与原本相同的证明⼒。
证据采信规则

证据采信规则
证据采信规则是指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证据所作
的认定和运用的规则。
因为证据直接涉及到案件的事实基础,对于案件认
定和裁决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因此,采信证据的规则必须合理、科学、
公正,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正和真实。
一、证据的鉴定
证据的鉴定是指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进行验证,以确定
其是否可以作为判决、仲裁的事实依据。
证据的鉴定一般由专门人员或鉴
定机构进行,对于某些特定的证据,也可以委托专家或权威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表述,并在法庭或仲裁庭上作出解释。
二、证据的认定
证据的认定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已经鉴定过的证据作出是否属实的
判断。
认定证据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标准,不能凭主观判断或想象,必须
真实、可靠并具有充分证据支持。
证据认定需要排除不实证据和假证据,
并注意对不利证据的认真分析和评价。
三、证据的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证据采信规则还涉及到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审查、证
据的重复利用等方面的问题。
为了确保证据采信规则的有效实施,需要依
赖完善的证据保全、证据允许和证据排除等程序去规范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公正的证据采信规则,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公正
和真实。
证人证言证据效力及采信规则

证人证言证据效力及采信规则
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可以对案件的真相产生重大影响。
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效力和采信规则,法律对其进行了具体规定。
其次,证人证言的效力和采信规则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1.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分:直接证据是指证人亲眼所见、亲耳所
闻的事实,间接证据是指证人根据自己所知道的事实推断出来的。
直接证
据的效力较强,间接证据的效力较弱。
4.询问证人的方式:法庭通过询问证人的方式来获取证人的证言。
在
庭审中,由法官提问、检察官引导、律师质询等方式进行。
询问过程中,
应保证证人可以充分陈述事实,避免过度干预。
5.存在矛盾证言的处理:如果证人证言存在明显的矛盾,法院会根据
情况评估证人的可靠性,并进行相应的辨认、排除错误证言。
6.证人证言的证明和抗辩:当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证人的证言不真实
或有瑕疵时,可以提出相应的证据和理由,予以反驳,法院会对这些相反
证据进行综合权衡。
7.其他证据的佐证:证人证言可以与其他相关证据相互佐证,以增强
其可信度。
总之,证人证言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的证据效力,但也需要严格遵
守各项规则和程序。
法庭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评估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并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以便裁判机关能够根据真实的事实对案件做出公
正的判断。
证据的排除与排除证据

证据的排除与排除证据在法律领域,证据是裁判案件的重要依据。
然而,有时候某些证据可能存在问题,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具备可信度,因此需要进行排除。
本篇文章将就证据的排除以及排除证据这一重要法律概念展开论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于实践。
1. 证据排除的定义和背景证据排除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基于法定原则或法院自身判断,将某些证据排除在案外,不予考虑或采纳。
证据排除的目的在于维护案件的公正性、适法性和证据的可信度。
由于证据的重要性,排除证据的标准应该十分严格。
通常情况下,证据排除只在特定情况下适用,例如违反审判程序、证据非法获取、证据虚假等。
2. 证据排除的原则(1)法定原则:证据排除应依据法律规定,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规。
法律规定了哪些证据属于违法或者不可采纳的,这些证据在审判中将被排除。
(2)可信度原则: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可信度是判断其排除与否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果证据呈现欺诈、虚假或者明显矛盾等情况,应该排除。
(3)合理性原则: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比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应该被排除在外,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隐私。
(4)人权原则:证据排除也是为了维护被告人的人权。
如果证据采集过程中存在违反人权的行为,比如拷问、虐待等,也应该被排除。
3. 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1)非法取证:如果某个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例如窃听、非法搜查等,应该排除。
(2)虚假证据:如果某个证据被证明是虚假的,证明其存在意图欺骗或虚构事实,应该排除。
(3)非法证据:如果某个证据违反了法定程序,没有获得合法的授权或证明程序,应该排除。
(4)证据串通:如果检察官或辩护律师借助虚假的证据或诈骗的手段达成某种协议,以损害其他一方的利益,该证据应该被排除。
4. 排除证据的影响和注意事项排除证据可能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当某个证据被排除在外后,法院可能需要对案件重新做出评估和判断。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排除证据并不意味着对被告方的无罪判决。
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的采信、排除与补正

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的采信、排除与补正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是一项重要的证据,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鉴定意见的采信、排除与补正是刑事诉讼中必不可少的程序,下面将详细分析。
一、鉴定意见的采信刑事诉讼中,因案件事实复杂,缺乏相关专业知识,需要借助鉴定人的专业意见来判断案件真相。
因此,鉴定人的意见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鉴定意见的采信主要节点是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将鉴定人的意见作为证据进行审查。
鉴定人的意见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法庭会考虑鉴定人的专业背景、经验和鉴定方法的准确性,以此来判断鉴定意见的可信度和证明力。
当法庭认为鉴定人的意见可信度高,证明力强时,就会依照其意见作出相应的判决和裁判。
例如,在一起毒品贩卖案件中,法院依靠药检中心的检测证明,认定了被告人的行为,作出了有罪判决。
二、鉴定意见的排除鉴定意见的排除是指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法庭认为鉴定证据存在瑕疵,不够准确、权威和可信,因此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鉴定证据排除的原则主要是“排斥不利于被告人的、不准确的鉴定证据”。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 鉴定人不具备相关专业背景或没有资质证书的鉴定人的意见。
2. 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造假或者伪造证据。
3. 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缺乏客观、公正的态度,存在主观因素干扰。
4. 鉴定人的鉴定方法不严谨,鉴定结果存在明显瑕疵。
例如,在一起强奸案中,法院排除了女方的检查证据,因女方的检查结果存在矛盾和不准确的情况,不具有充足的证据力,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三、鉴定意见的补正在刑事诉讼中,当法庭发现鉴定证据存在问题时,可以要求鉴定人重新鉴定。
如果鉴定人的意见在重新鉴定后得到了证实,那么新的鉴定结果可以被采信,作为判决的依据。
这也就是鉴定意见的补正。
鉴定意见的补正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它可以使案件能够获得更加准确、权威和可信的证据,为法院确定案件事实和裁决结果提供更好的保障。
例如,在一起毒品贩卖案中,法院要求药物中心重新检测,最终确认了被告人的罪行,做出了有罪判决。
瑕疵证据的名词解释

瑕疵证据的名词解释瑕疵证据,作为法律领域中的一个术语,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证据,其存在一些缺陷或问题,使其不能完全可信。
在法庭上,证据是确定事实真相的重要手段,但瑕疵证据的引入可能会对案件的判断产生误导,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处理瑕疵证据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首先,瑕疵证据的产生可能来源于多个方面。
法院或调查机关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可能出现错误或过失导致证据的不完整或失真。
此外,某些当事人可能故意篡改证据以达到自身目的。
而有时,证据在收集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影响,例如不正当的压力或恶意干预等。
其次,关于瑕疵证据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不同的司法体系中,对瑕疵证据的处理会有所不同。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中,一旦证据被认定为瑕疵证据,其证明力将大大降低,可能无法作为裁决的依据。
而在另外一些国家或地区,法院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可能会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如调查证据的可靠性、权衡其他证据的证明力等。
然而,无论是哪种法律体系,处理瑕疵证据的目标都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严肃性。
司法机关需要认真审查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和可靠性,以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散布了歌十性。
对于瑕疵证据,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经过详细审查后进行权衡和评估。
在某些情况下,法庭可能决定排除瑕疵证据,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可以接受并在权衡证据时给予相应的考虑。
然而,要处理瑕疵证据,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判断证据的可靠性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如证人之间的一致性、相关专家的意见、证据的来源和收集过程等。
此外,司法机关还需要权衡其他证据的证明力,以及瑕疵证据对案件判决的实质影响。
在现实案例中,瑕疵证据的存在给判决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一方面,瑕疵证据的引入可能会误导法官和陪审团,导致错误的判决结果。
另一方面,排除瑕疵证据又可能会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导致正当权益的受损。
因此,对于特定案件而言,找到处理瑕疵证据的方法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瑕疵证据作为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缺陷或问题的证据。
瑕疵证据如何界定

瑕疵证据如何界定⼀般情况下,我们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都需要⽤到证据,证据是⼗分重要的,他能够决定整个案件的判断,那么如果该证据属于瑕疵证据应该如何界定?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瑕疵证据如何界定依《辞海》解释,瑕,原意指⽟上的⾚⾊斑点,即指⽟的疵病,亦⽐喻事物的缺点、⽑病或⼈的过失;疵,⼀般指⼩⽑病,亦⽐喻⼈的缺点和过失。
瑕疵⼆字合在⼀起,喻指过失或微⼩的缺点。
⽤于修饰证据,意指该⽤于指控犯罪的证据因不合于证据法的规定⽽存在⼀定缺陷,也可称之为⼀种“问题”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作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情况的客观事实必须具备三个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义的瑕疵证据是指事实本⾝在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中的某⼀或某⼏个⽅⾯存在瑕疵缺陷,也就是说证据或者在内容上存在缺陷、或者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缺陷、或者在收集程序等⽅⾯存在违法情形。
狭义的瑕疵证据是指具备了客观性、关联性但在合法性要件⽅⾯存在瑕疵的证据。
具体⽽⾔仅指在收集和提供的程序或⽅式上不合法的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不合法的证据。
本⽂在此所要探讨的仅限于狭义上的瑕疵证据,即指相关司法⼯作⼈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其他⼀切违法的⽅法收集、提供的含有违法特征和残缺因素的证据。
⼆、认定瑕疵证据的必备条件瑕疵证据作为证据的⼀个类别,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犯罪分⼦在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必然会引起周围环境的变化并留下各种痕迹,或者在进⾏犯罪活动时为周围⼈所⽬睹、感知。
这些因犯罪⾏为的发⽣⽽产⽣的痕迹以及留在⼈们头脑中的印象等,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依⼈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司法⼯作⼈员正是借助于这些犯罪后遗留下来的痕迹、物品和印象,通过对它们的认真收集和掌握,查明案件事实证实犯罪的。
因此,⼀切主观想象、怀疑推测、道听途说等不具有客观真实性的东西,都不属于本⽂所说的瑕疵证据的范畴。
证据的排除与排除证据

证据的排除与排除证据在司法领域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是法庭判决的基础,同时也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真实性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公正和公平地审理案件,法官可以根据特定规定和情形,对某些证据进行排除。
本文将探讨证据的排除与排除证据对司法程序的影响。
一、证据排除的概念与原则证据排除是指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对某些证据予以剔除,不作为判决的依据。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法庭的审判过程公正、合理和有效。
证据排除的原则通常包括以下几点:1.非法获得证据的排除:指非法手段或违法程序获得的证据,在审理中被排除在外。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违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正当的审判程序。
2.证据收集过程中的违规排除:指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调查人员或执法机构在程序上存在不当行为,导致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或证据链的合法性受到损害,法庭可以酌情决定排除这些证据。
3.证据不可靠性排除:指证据本身存在明显的瑕疵或不可靠因素,可能导致判决的不准确性,法庭可以排除这些证据。
这些排除原则的目的是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错误的判决。
二、证据排除的适用范围在实践中,证据排除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它的适用范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一般而言,以下情况下可以考虑对证据进行排除:1.违反合法程序的证据:如果证据是通过非法的搜查、逮捕或审讯获得的,法庭可以排除这些证据。
2.权利侵犯的证据:如果证据的获取过程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者逾越了执法机构的权限,法庭可能会予以排除。
3.证据不完整或不可靠:如果证据缺乏完整性、一致性,或者与其他证据相悖,法庭可以酌情决定对其进行排除。
需要强调的是,证据的排除不等同于对案件的判决。
排除证据后,法庭仍需依法考虑其他证据,综合评判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
三、证据排除与司法公正证据排除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确保正当的审判程序和判决结果。
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排除非法证据保障被告人权益:通过排除非法证据,可以防止调查人员或执法机构通过非法手段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被告人的隐私和尊严。
论瑕疵证据的证明力

对于瑕疵证据能否采纳为定案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难选择:如果不加区别地予以采用,则在一定程度上有悖于“正当程序”的要求;如果完全予以排除,又会有碍于发现真实案情和有效打击犯罪。
那么,如何找到一个最佳切入点?瑕疵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否有证明力的问题,也就是瑕疵证据能否采纳为定案的依据,一直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一道难题。
究其原因,在于它涉及的是两种截然相对、相互冲突的刑事诉讼价值观念:一方面是,如果采纳瑕疵证据,就会有悖于“正当程序”的要求,不利于保护人权;另一方面是:如果完全排除瑕疵证据,又会有碍于发现案件真实和有效打击犯罪。
所以,深入研究瑕疵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问题,实有必要。
一、刑事瑕疵证据概念之界定作为一个特定的概念,它专指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或其他非正常情形所收集、提供的含有违法特征和残缺因素的证据。
我们知道,证据具有三种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瑕疵证据即关系到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在我国较长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中,由于“重实体轻程序”,只重视结果而忽略过程,或只重视社会效果而忽略法律效果等,导致了刑事瑕疵证据的出现。
二、对待瑕疵证据的观点之比较归纳之,关于刑事瑕疵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当今主要观点如下:1.全盘否定说(亦称“排除说”)。
该说认为,凡是瑕疵证据皆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一律排除。
2.真实肯定说(亦称“采信说”)。
该说认为,应当重视瑕疵证据所反映的实体真实,把瑕疵取证行为与瑕疵证据本身区别开来。
刑事瑕疵证据只要经过查证属实,就应承认其具有证明能力,并作为定案的依据。
3.线索转化说。
该说认为,刑事瑕疵证据本身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可以把它作为发现和收集证据的线索,通过补充侦查的方式重新获取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
它强调一旦出现瑕疵证据应该重新取证。
希望在否定瑕疵证据效力的同时又对其隐含的合理信息加以利用。
4.区别对待说。
就是把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同实物证据区别对待。
民法典对证据的采信规则

民法典对证据的采信规则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2017年中国全面实施了全面的民法典,该法典被认为是我国现代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民法典对于各个领域的法律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了对于证据的采信规则。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证据的采信进行探讨,并介绍其中的一些重要内容。
一、证据的定义和种类在陈述民法典对证据的采信规则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证据以及证据的种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证据是用来证明事实的材料,它是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提供的一种证明手段。
而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被证明事实成立的证据,例如当事人的口供、书面文件、物证等等。
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引用等方式间接地证明事实成立的证据,例如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二、民法典对证据采信规则的原则在处理涉及争议事实的案件时,法官必须根据民法典对证据采信的规则进行判断和决策。
民法典对证据采信规则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证据必须是合法获取的,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合法的证据才能够被采信和使用。
2.真实性原则:民法典要求证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即能够客观地反映事实,不得有虚假、伪造或者失实的情况。
法官在采信证据时要进行审查和辨别,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3.公正性原则:民法典强调证据的采信应该注重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该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不偏不倚地评估和采信证据,确保公正的司法决策。
4.全面性原则:民法典对证据采信的规则强调要全面地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法官不仅要关注直接证据,还应该注意间接证据和可能的其他证据,确保对案件的全面了解和公正判断。
三、民法典对特定证据的采信规则除了上述原则性的规定外,民法典还特别针对某些特殊类型的证据做出了采信规则的具体规定。
以下是其中的几个例子:1.书面证据:根据民法典规定,书面证据在没有证人或者物证的情况下,具有推定真实性的效力。
我国瑕疵证据运用现状及现有立法分析

我国瑕疵证据运用现状及现有立法分析瑕疵证据仅指证据收集程序轻微违法,仅侵害了被追诉人的一些程序性的权利,这种违法取证行为仅仅导致证据欠缺形式上的要件,并不改变证据的属性和本来的特征,没有侵犯其实体权利,也不会导致审判不公正。
一、瑕疵证据类型(一)取证程序有轻微瑕疵的言辞证据收集程序和方式有轻微瑕疵的言辞证据,包括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或者填写有误的;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内容的或者首次讯问没有告知被询问人诉讼权利内容的;讯问人没有签名的等。
(二)有瑕疵的实物证据即便取证程序有明显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也给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使用的可能。
据规定涉及的实物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由于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证明力强,而且不易重复取得,因此对涉嫌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采取的是有限排除的方式,除了对实物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有疑问应予以排除外,对于物证、书证的取得即便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也给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适用的可能。
例如,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在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物品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不详的;收集调取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无被收集、调取人(单位)签名(盖章)的;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其他瑕疵的等。
二、检察机关对瑕疵证据的运用现状检察机关整个审查起诉的过程,就是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过程。
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审查、证据运用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错误的、片面的认识和倾向,直接影响审查起诉的准确性,影响到案件的正确认定和处理,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

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内容提要]:瑕疵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我国立法对此规定不明确不全面,理论上观点也不统一。
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应当建立在一定理论基础之上,具体构建时应当区分证据种类,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应当绝对排除,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实物证据应当由法官自由裁量。
[关键词]:刑事诉讼非法取证瑕疵证据瑕疵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它与合法证据相比具有客观性、关联性、违法性的特征。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收集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收集证据客观存在。
对于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我国立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理论中学者们也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对待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态度如何,关涉到历来一直困扰各国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的一个难题——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基本价值的权衡问题。
因此对于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探讨,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意义。
本文从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立法现状、理论基础、各种观点评析、具体制度构建四个方面作一探讨。
一、我国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立法现状1、我国立法关于非法取证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民主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禁止通过非法的程序和方法剥夺公民的民主自由和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43条也作出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2、我国立法关于部分非法取证行为的若干惩罚规定。
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同时,刑法对司法人员犯非法拘禁等罪都作了从重处罚的规定。
3、三机关关于刑事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解释和规定。
公安部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1条中指出:“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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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证据的采信与排除
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一般称为“瑕疵证据”。
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与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非法证据有着本质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对瑕疵证据的采信和排除作了明确的规定,刑事辩护律师应认真研读并理解该规定精神,以利于在无罪辩护、减轻或从轻辩护之应用。
一、对证据收集、复制、保管工作均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导致该证据来源存疑,且相关办案人员无法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辩护律师应主张该相关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和进行处罚的依据,并进行无罪辩护。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3条第1款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如果涉及的是案件的关键证据,辩护律师进行的无罪辩护可使被告人宣告无罪。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3条第2款又用列举的方式同时规定,对于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该解释规定所列举的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可见,对瑕疵证据并不是绝对排除,而是附条件地采信。
该条第3款又进一步规定,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就明确了如果通过办案人员补正或者进行解释仍然不能达到排除合
理怀疑的要求,那么,该物证、书证还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此时,如果该物证、书证是案件的关键证据,法庭应采纳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
二、如果相关证据是鉴定意见能够作为证据的基础,当相关证据不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时,该鉴定意见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辩护律师对此应高度警觉,从多角度评价鉴定意见的可信度。
鉴定意见是由专业人员以其专业知识对既有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的说明,其合法性和关联性首先要依附既有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
就证据本身而言,既有证据与对其进行的相关鉴定是一个整体,既有证据被排除了,相关鉴定意见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与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毒树理论”不同,在“毒树理论”中,“树”与“果”是两种不同的证据材料,各自相对独立,只不过“树”提供了发现“果”的线索。
因此,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为线索,通过合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并不绝对排除。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4条第3项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审查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辩护律师应在阅卷时发现蛛丝马迹,提出有说服力的观点。
作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张学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