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中有关瑕疵证据的使用规则方法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运用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运用证据规则是在长期司法实践中逐步积累起来的,关于判断证据和采信证据的规则。
许多规则表现为习惯、判例和司法解释。
证据规则包括关联性规则、验真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瑕疵证据规则、证人不适格的证言规则、取证程序违法影响证据客观性规则、未经法定程序查证的证据规则等证据能力规则。
一、最佳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原始证据优先规则),指书证、物证的原件、原物采信规则。
随着社会科技进步,最佳证据规则的一些原则也扩展到录音、录像、电子邮件、网络数据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领域。
最佳证据规则运用于审査书证表现为,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痕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最佳证据规则运用于物证的审查表现为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佳证据规则运用于视听资表现为,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电子数据的审查表现为,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无说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
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瑕疵证据

内容摘要:瑕疵证据是在刑事诉讼中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其主要特征是获取程序的违法性、案件本身的关联性及法律效力的可疑性。
瑕疵证据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受到社会治安环境严竣、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执法人员素质不理想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同时也会受到一些主观因素的影响,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它在产生过程中明显受到了价值取向的制约,而我国目前法制不健全也是瑕疵证据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长期以来,司法界对瑕疵证据争论颇多,主要有全盘否定说、真实肯定说、区别对待说、线索转化说及排除加例外说等几种观点。
本文作者认为全盘否定说较为科学,而其它四种说法皆具片面性。
全盘否定说之所以具有科学性,这主要是由其自身特点所决定的。
首先,全盘否定说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目的;其次,全盘否定说体现了证据与理论的要求,维护了证据理论的统一;同时,该观点完全符合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要求;从执法过程来进,它也有利于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有助于改掉司法人员的某些不良习惯;从司法建设的大局看,它也完全符合国际立法趋势。
最后,在支持全盘否定说的基础上,对完善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瑕疵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是不允许的,但如何看待由这类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证据材料(即本文所说的瑕疵证据),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学者也众说纷坛。
这个问题表面上是对瑕疵证据的排除或采用,其实在这背后有着复杂的底蕴。
笔者试就瑕疵证据产生的原因及其法律效力做一些有益的探讨。
在探讨这些问题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下瑕疵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一、瑕疵证据的概念和特征(一)瑕疵证据的概念对于非法获得的证据比较流行的提法是“非法证据”、“违法证据”、“非法获得的证据”和“有污点的证据”。
笔者认为上述提法不太确切,只是在某种程度上提示了这一证据的基本内涵。
那么,如何界定瑕疵证据的内涵呢?顾名思义,瑕疵证据就是有缺陷的证据。
瑕疵证据有广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它包括内容上有缺陷的证据和在收集程序及方式上有缺陷的证据。
瑕疵证据补正规则

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瑕疵证据补正规则1. 引言为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维护公正和公正的司法程序,补正瑕疵证据的需求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增加。
以下是瑕疵证据补正的规则,以确保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2. 补正原则在法庭上补正瑕疵证据的原则是尽可能保持它们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当检测到证据存在瑕疵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修复或纠正这些瑕疵,以便它们可以在案件中使用。
3. 真实性和准确性补正瑕疵证据时,应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如果发现证据存在错误或不完整的地方,当事人应立即采取行动纠正这些问题。
4. 补正方式瑕疵证据的补正方式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补充证据、更正证据和削减证据。
- 补充证据:当证据存在缺失或不完整的情况时,可以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来填补这些空白或补充信息,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 更正证据:如果证据中存在错误或失实陈述,当事人应该提供更正材料或作出更正陈述,以确保证据的准确性。
- 削减证据:如果证据中的某些部分被认为是不可靠或无效的,法庭可以决定削减这些瑕疵部分,以确保整体证据的可靠性。
5. 补正时限补正瑕疵证据的时间应在案件审理的初期确定,并且依法进行。
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补正材料或作出补正陈述,以确保案件能够顺利进行。
6. 补正程序补正瑕疵证据的程序应遵循法庭的规则和程序。
当事人应向法庭提交补正申请,并提供合适的理由和证明材料来支持他们的主张。
7. 公正原则补正瑕疵证据时应坚持公正原则。
法庭应审查补正申请并进行适当评估,以确保补正的证据能够真实和准确地反映案件事实。
8. 保密原则补正瑕疵证据时应保持相关信息的机密性。
在补正过程中,法庭和当事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证据的泄露或滥用。
9. 法院裁决最终,法庭将根据补正后的证据和其他相关因素作出裁决。
在做出裁决之前,法庭将综合考虑补正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10. 结论瑕疵证据补正的规则旨在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当事人应根据这些规则采取适当的行动,以确保案件中使用的证据是完整和可靠的,从而有效地推动司法程序的进行。
关于审查刑事证据的基本要求和瑕疵证据处理原则的探析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关于审查刑事证据的基本要求和瑕疵证据处理原则的探析陶红郑延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准确,是决定刑事案件能否办成铁案的关键。
可以说,追求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统一是刑事司法的灵魂,真实再现案件事实,是确保案件质量的根本保证。
从确保案件质量、追求司法公正的大前提出发,如何通过审查刑事证据、处理瑕疵证据,从而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已成为当前刑事审判亟待探讨和规范的命题。
一、审查刑事证据、处理瑕疵证据的基本原则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有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辩证说法。
法律事实是依据现有的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民事审判中的《证据规则》所追求的就是法律事实的认定,这是由民事审判调整民商事法律权益的业务性质决定的,诉讼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而刑事审判所追求的应该是客观事实,也就是事实真象,如果公诉人或被告人承担了举证不能的责任,就会造成冤案或放纵犯罪的不可挽回的后果,给刑事审判事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从这一点来看,在审查刑事证据以及处理瑕疵证据的过程中,就要以追求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统一,以尽力挖掘事实真象为出发点,将再现客观事实作为审查证据的基本原则。
二、审查刑事证据应具备的理念司法公正落实到刑事审判中,就应该是“不枉不纵”,将刑事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因为绝大部分刑事判决的执行是不可挽回的,不能逆转的,这就要求刑事法官在认定事实的过程中要慎之又慎,对刑事证据的审查要精准。
在审查证据过程中,刑事审判法官应当树立以下证据理念:一是对于任何证据均应存有“质疑”的理念。
任何待定证据均存在着不确定性,所有的定案证据均应排除合理怀疑,审查证据中去伪存真,精准地认定案件事实。
二是对所有待定证据均应平等审查的理念。
对于待定证据,无论它的来源和出处如何,都应平等地受到审查。
法官应以无罪推定的原则,平等地审查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不能重控方证据,轻辩方证据,更不能先人为主,偏听偏信,以免定案事实出现偏差。
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

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2014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員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人民检察院办案质量和效率,预防、减少和及时补正司法瑕疵,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和相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察环节司法瑕疵.是指人民检院在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以及实行诉讼监督过中,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准确性和效力的相关情形。
第三条检察环节司法瑕疵的具体情形包括:(一)事实认定瑕疵:认定事实或者情节有遗漏,表述不准确等情形,不影响定罪量刑或者案件处理的;(二)证据采信瑕疵:证据的收集,调取、保存、移送、使用等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依法可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并且不属于应当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的;(三)法律适用瑕疵: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不完整、不规范,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四)法律程序瑕疵:受理、办理、告知、听取意见,送达等程序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五)法律文书瑕疵:法律文书的名称、类型、文号、格式、文字、数字、语法、符号等存在不规范、遗漏、错误等情形,或者存在未依照法律规定签名、签章、捺手印、注明时间等情形,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六)司法作风瑕疵: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存在态度粗暴、作风拖沓、语言不当等不规范行为的;第四条根据诉讼阶段及司法瑕疵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说明解释、通知补正、赔礼道歉、司法救助等处理措施。
第五条证据的收集、调取、保存、移送、使用等程序存在司法瑕疵的,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相关办案部门可以依法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第六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法律文书等存在司法瑕疵的,应当对原法律文书进行扑正,可以重新印制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并将撤销原法律文书的情况告知当事人;或者在审查、复查法律文书中作出重新认定。
刑事案件中的瑕疵证据及其补正思考

刑事案件中的瑕疵证据及其补正思考刑事案件中,由于办案人员自身理念、水平、素质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客观因素,导致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大量的证据存在瑕疵,各地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而对瑕疵证据性质的认定及处理方法不尽相同,同时据以定案的瑕疵证据受到律师及媒体的诟病,对于证据的认定和适用不规范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像“张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等的出现,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也使法律权威受到挑战。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两个证据》),在我国被称作瑕疵证据的都是侦查人员在进行搜集证据时一些轻微的程序上的违法,不影响司法公正获得的证据。
通过与非法证据进行对比可能更加容易辨清瑕疵证据的概念:非法证据是使用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获得的证据,可以得出非法证据的违法程度比瑕疵证据的更深的结论。
瑕疵证据有三个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轻微违法性。
瑕疵证据虽然和真实情况有一定的差距,但是它也來源于客观事实,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
控微违法性体现在证据能力上,它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这些证据不会对相关人员的权利造成严重损害,也不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但它并不像合法证据那样当然的具有证据能力,但是如果对瑕疵证据直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会增加司法机关收集证据的难度。
造成瑕疵证据的原因各式各样,并不是所有的瑕疵都可进行补正的,若有些瑕疵证据经过司法补正后,没有消除瑕疵仍不符合合法证据的标准,这类证据应该被归纳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瑕疵证据产生的原因有四个方面:一是侦查人员业务基础不扎实、办案工作不严谨,违反法定程序要求取证,导致取得的证据存在程序或实体上的瑕疵。
或者在调查工作中取证盲目,不能按照犯罪构成要件针对性地取证,抓不住办案重点,取证不完整、不及时,固定证据不到位,甚至造成证据毁损、灭失。
二是执法理念存在偏差,对法律理解欠全面、欠妥当,收集证据过于片面,过度重视或只采集有罪、罪重证据,而将法律明文规定同时收集无罪、罪轻证据的义务弃之不顾。
瑕疵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瑕疵案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内,因程序、实体或事实认定等方面的错误,导致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存在瑕疵的案件。
我国法律对瑕疵案件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从瑕疵案件的认定、处理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瑕疵案件的认定1. 程序瑕疵程序瑕疵是指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或审判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案件审理结果可能受到影响。
具体包括:(1)违反法定管辖权规定;(2)违反回避制度;(3)违反公开审判制度;(4)违反证据规则;(5)违反审判期限规定等。
2. 实体瑕疵实体瑕疵是指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或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存在错误,导致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存在瑕疵。
具体包括:(1)认定事实错误;(2)适用法律错误;(3)认定证据错误;(4)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或应当判决的事项等。
3. 事实瑕疵事实瑕疵是指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或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认定存在瑕疵,导致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存在瑕疵。
具体包括:(1)事实认定不清;(2)事实认定错误;(3)事实认定与证据不符等。
三、瑕疵案件的处理程序1. 上诉程序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存在瑕疵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间,原判决、裁定暂停执行。
2. 再审程序(1)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存在瑕疵,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存在瑕疵,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人民法院认为判决、裁定存在瑕疵,可以依职权提起再审。
3. 申诉程序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四、瑕疵案件的法律责任1. 审判人员责任(1)程序瑕疵:审判人员违反法定程序,造成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存在瑕疵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实体瑕疵: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存在错误,造成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存在瑕疵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界定

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界定作者:刘洋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摘要】“两个证据规定”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了以非法言词证据强制排除规则、非法实物证据自由裁量排除规则、瑕疵证据补正规则为基石的证据排除体系。
实践中,要做到恰如其分的运用这些规则,前提是要正确地区分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
瑕疵证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独特的规定,它的规定适应了我国当前刑事诉讼的实际需要,有其规定的合理性。
理论上,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在违法程度、侵犯权益、对案件事实的影响等诸多方面有所不同。
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实务当中,我们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案卷材料等方式来正确区分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
【关键词】非法证据;瑕疵证据;区分标准一、简析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排除的规定及意义(一)实体法之规定《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做了细化的规定,包括程序性的问题,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则引入了瑕疵证据的概念,并针对法定七类证据分别规定了要直接排除的情况和能够补正的情形。
以上三个法律规范共同确立了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据排除体系,即以非法言词证据强制排除规则、非法实物证据自由裁量排除规则、瑕疵证据补正规则为基石的证据排除体系,前两类规则共同针对的是非法证据,补正规则针对的是瑕疵证据。
由此可见,中国证据排除体系的核心就是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两个概念。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和“两个证据规定”所涉及的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概念针对的主要是证据“三性”中的合法性而言的。
《2024年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规则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规则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具有决定性作用。
瑕疵证据是指在证据收集、保存或提供过程中,由于人为或非人为原因出现的一些形式上的不完整、不规范,从而影响其证明力的证据。
如何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一直是刑事诉讼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的规则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瑕疵证据的界定与分类在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形式瑕疵,如证人证言未附书面说明等;二是实质性瑕疵,如证物保存不当等;三是程序性瑕疵,如鉴定程序不规范等。
这些瑕疵都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进而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三、瑕疵证据补正的必要性由于瑕疵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一定的证明价值,因此,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十分必要。
首先,补正瑕疵证据可以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其次,补正后的瑕疵证据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最后,补正规则的完善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四、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现状与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瑕疵证据的补正有一定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补正程序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操作混乱;二是补正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同一类瑕疵证据的补正标准存在差异;三是缺乏对补正过程中再次出现瑕疵的预防措施。
五、完善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明确补正程序。
应制定详细的补正程序规定,明确各阶段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责任主体,确保瑕疵证据的补正工作有序进行。
2. 统一补正标准。
应制定全国统一的瑕疵证据补正标准,确保同一类瑕疵证据在各地、各法院得到一致的补正处理。
3. 强化对补正过程的监督。
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补正过程进行实时监督,防止再次出现瑕疵。
4.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对瑕疵证据的处罚力度,提高司法人员的责任意识。
5. 引入科技手段辅助补正。
瑕疵证据补正规则

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瑕疵证据补正规则是指在司法或法律程序中,当出现瑕疵证据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进行证据的补正和修正。
瑕疵证据是指在证据收集、保管、呈现过程中存在的错误、缺失、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
瑕疵证据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因此,及时发现和修正瑕疵证据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瑕疵证据的种类和影响瑕疵证据的种类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2. 证据的保管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如证据被篡改、丢失、损坏等;3. 证据的呈现过程中存在的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如证人证言的不一致、无效证据的使用等。
瑕疵证据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方面,瑕疵证据可能导致无辜被定罪或有罪被释放,从而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瑕疵证据也可能导致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影响司法公信力。
二、瑕疵证据的发现和补正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程序的公正性,瑕疵证据的发现和补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来发现和补正瑕疵证据:1. 当事人举证和抗辩权利的行使。
当事人有权利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或辩解自己的行为。
如果当事人认为某个证据存在瑕疵,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补正。
2. 审判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积极发现和纠正瑕疵证据。
对于发现的瑕疵证据,应当及时指导当事人进行补正,并在判决中准确评估其影响。
3. 专家意见的鉴定和评估。
对于某些复杂的证据或存在争议的证据,可以请专家进行鉴定和评估。
专家的意见可以帮助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进而决定是否需要补正。
4. 证据的重新收集和保管。
对于证据收集和保管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或违法行为,可以进行重新收集和保管。
重新收集和保管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 证据的排除和替代。
对于确实无法进行补正的瑕疵证据,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予以排除或替代。
刑事诉讼法证据瑕疵补正方式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证据瑕疵补正方式有哪些?修正错误。
所谓“修正错误”,主要适用于那些在笔录上遗漏重要内容或者遗漏有关人员签名的情形,如讯问人没有签名、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有误等情形,通过一定方式修正该错误。
法律证据因为搜集的过程不够全面或者客观,往往会出现瑕疵。
证据的瑕疵会影响其在法庭审判的法律效力和判决的公正性。
很多人不知道法律证据一旦出现瑕疵应该怎么办。
到底刑事诉讼法证据瑕疵补正方式有哪些?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瑕疵证据之界定标准两个《证据规定》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之余,提出了瑕疵证据补正规则。
通过对两个《证据规定》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的证据种类已不再简单地划分为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而是细化为合法证据、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
所谓“瑕疵证据”,是指在法定证据要件上存在轻微违法情节(俗称“瑕疵”或“缺陷”)的证据[②]。
瑕疵证据属于证据能力待定的证据,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取决于其瑕疵能否得到补正或合理解释:若能得到补正或合理解释,则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可继续在后续程序中使用;若无法予以补正或合理解释,该证据则不具有证据能力,不得在后续程序中使用。
虽然《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列举了瑕疵证据的形式,但在实践中面对的案件千差万别,通过这种列举的方式并不能穷尽所有的瑕疵证据。
所以准确地界定瑕疵证据的标准,对于司法实践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瑕疵证据的界定标准主要有以下三方面:1、主要是证据采集程序和方式上的违法,未违背法律原则和禁止性规定。
通过对两个《证据规定》规定的瑕疵证据的情形来看,瑕疵证据大多是侦查人员在制作相关证据笔录时存在技术性缺陷的证据,如缺少侦查人员的签名、遗漏询问的时间、地点等重要内容,以及在程序步骤、方式、时间、地点等方面违规的情况下收集的证据。
一般来说,瑕疵证据违反的情节较为轻微,主要是程序和方式上的轻微违法,未违背重大的诉讼原则,也未违反法律设置的禁止性规范。
瑕疵证据如何界定

瑕疵证据如何界定⼀般情况下,我们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都需要⽤到证据,证据是⼗分重要的,他能够决定整个案件的判断,那么如果该证据属于瑕疵证据应该如何界定?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瑕疵证据如何界定依《辞海》解释,瑕,原意指⽟上的⾚⾊斑点,即指⽟的疵病,亦⽐喻事物的缺点、⽑病或⼈的过失;疵,⼀般指⼩⽑病,亦⽐喻⼈的缺点和过失。
瑕疵⼆字合在⼀起,喻指过失或微⼩的缺点。
⽤于修饰证据,意指该⽤于指控犯罪的证据因不合于证据法的规定⽽存在⼀定缺陷,也可称之为⼀种“问题”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作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情况的客观事实必须具备三个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义的瑕疵证据是指事实本⾝在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中的某⼀或某⼏个⽅⾯存在瑕疵缺陷,也就是说证据或者在内容上存在缺陷、或者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缺陷、或者在收集程序等⽅⾯存在违法情形。
狭义的瑕疵证据是指具备了客观性、关联性但在合法性要件⽅⾯存在瑕疵的证据。
具体⽽⾔仅指在收集和提供的程序或⽅式上不合法的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不合法的证据。
本⽂在此所要探讨的仅限于狭义上的瑕疵证据,即指相关司法⼯作⼈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其他⼀切违法的⽅法收集、提供的含有违法特征和残缺因素的证据。
⼆、认定瑕疵证据的必备条件瑕疵证据作为证据的⼀个类别,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犯罪分⼦在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必然会引起周围环境的变化并留下各种痕迹,或者在进⾏犯罪活动时为周围⼈所⽬睹、感知。
这些因犯罪⾏为的发⽣⽽产⽣的痕迹以及留在⼈们头脑中的印象等,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依⼈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司法⼯作⼈员正是借助于这些犯罪后遗留下来的痕迹、物品和印象,通过对它们的认真收集和掌握,查明案件事实证实犯罪的。
因此,⼀切主观想象、怀疑推测、道听途说等不具有客观真实性的东西,都不属于本⽂所说的瑕疵证据的范畴。
刑事瑕疵证据的界定

视为 一种 “ 问题 证据 ” 。 在早 期的理 论界 , 瑕 疵证据 被定 义为 在侦 域 理论 是一 种可行 的研 究方 法 。但 是 , 从 分类标 准 的角度 来看 , 查、 检察、 审判人 员违反 法律规定 的权 限 、 程 序或用 其他非 正当 的 “ 三分 法” 是值得 商榷 的 。首先 , 依 照违法 、 非法 的标准 , 才有 了
可 以简单 分 为合 法证 据和 非法证 据 。二 者在 理论 上看似 界 限清 由于 司法解释 在上 述“ 两个 证据规 定” 中为 “ 自由裁 量 的排除 ” 附 造成 其与“ 可 补正 的排除 规则” 产 生 了不 应有 晰, 但在 司法实务 中往往会有 一些证据介 于“ 合法 ” 与“ 非法之间” , 加 了程序 补正规 则 ,
刑 事诉讼 的 目的一方面 在于惩 罚犯罪 , 另 一方面在 于保障 人 种排 除规 则 , 即“ 强制性 的排 除规则 ” , “ 自由裁量 的排 除规 则” 以
权 。因而现 代刑 事诉 讼价 值理念 强 调 , 在惩 罚犯 罪 的同时 , 也 要 及 “ 可 补正 的排除 规则” 所适 用 的证 据类 别不 同 , 将“ 可补 正 的排
适用 的对 象定 义为 “ 瑕疵 证据” 。而 “ 自由裁量 的排 除” 与“ 强 重视 保障人 权 。在刑 事诉 讼活动 中 , 证 据 的重要 性不 言而喻 , 它 除 ”
都只适 用于 非法 证据 。 该观 点是 以不 同的排 除规 则 几乎 观贯 穿这 诉讼 的所 有环 节 。瑕疵 证据 正 是权衡 这两 种价 值 制 性 的排 除” 时所 产生 的特殊 证据 类 别。 因为在 大 陆法 系或 英 美法 系中 , 证 据 适 用于 不 同的对象 , 返 向推 出瑕 疵证据 与 非法 证据 的区别 。 但 是
《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规则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规则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证据可能存在瑕疵,如收集程序不合法、形式要件不完整等。
这些瑕疵证据的存在往往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研究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现状、问题及完善建议进行深入探讨。
二、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现状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作出了一定的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证据收集程序不合法时,可以通过补正或合理解释的方式予以补救;二是对于形式要件不完整的证据,可以通过补充相关手续或证明材料的方式予以完善;三是对于因技术原因导致无法直接使用的证据,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予以修复。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瑕疵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可采性和可信度。
三、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规定的具体操作流程不够明确,导致在补正瑕疵证据时存在困难。
其次,部分司法人员对瑕疵证据的认定和补正标准存在理解偏差,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
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部分司法人员在处理瑕疵证据时可能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四、完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对瑕疵证据的认定、补正程序及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使司法人员在处理瑕疵证据时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 明确补正标准:制定详细的补正标准,使司法人员能够准确判断证据是否需要补正以及如何进行补正。
同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道德水平。
3.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司法人员在处理瑕疵证据时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4. 引入科技手段: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无法直接使用的瑕疵证据进行修复或转换,提高其可采性和可信度。
论瑕疵证据补正规则

论瑕疵证据补正规则一、本文概述瑕疵证据,指的是在证据的收集、保存、传递等过程中存在某种缺陷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瑕疵证据的存在常常引发对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质疑,进而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
因此,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成为了司法领域中的重要议题。
本文旨在探讨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相关问题,包括瑕疵证据的定义、分类、影响以及补正的方法和程序等。
我们将对瑕疵证据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范围和特征。
我们将分析瑕疵证据对案件审判的影响,包括其对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冲击,以及可能导致的审判结果的不公正。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重点探讨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包括补正的原则、方法、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们将对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实践应用进行案例分析,以期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瑕疵证据处理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期望能够为司法实践中瑕疵证据的处理提供一套明确、可行的补正规则,以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我们也期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引起更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对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关注和研究,共同推动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二、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理论基础瑕疵证据补正规则作为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其理论基础主要建立在以下几个方面:程序正义要求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瑕疵证据补正规则正是体现了程序正义的要求,通过对瑕疵证据的补正,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
同时,实体正义是刑事诉讼的最终目标,要求案件的处理结果公正、合理。
瑕疵证据补正规则通过排除非法证据、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助于实现实体正义。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应当是真实的,不应当是虚假的或者伪造的。
证据的合法性则是指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判断等过程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在保障证据真实性的同时,也注重证据的合法性。
通过对瑕疵证据的补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证据收集和保全过程中的非法因素,保障证据的合法性。
我国瑕疵证据运用现状及现有立法分析

我国瑕疵证据运用现状及现有立法分析瑕疵证据仅指证据收集程序轻微违法,仅侵害了被追诉人的一些程序性的权利,这种违法取证行为仅仅导致证据欠缺形式上的要件,并不改变证据的属性和本来的特征,没有侵犯其实体权利,也不会导致审判不公正。
一、瑕疵证据类型(一)取证程序有轻微瑕疵的言辞证据收集程序和方式有轻微瑕疵的言辞证据,包括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或者填写有误的;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内容的或者首次讯问没有告知被询问人诉讼权利内容的;讯问人没有签名的等。
(二)有瑕疵的实物证据即便取证程序有明显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也给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使用的可能。
据规定涉及的实物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由于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证明力强,而且不易重复取得,因此对涉嫌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采取的是有限排除的方式,除了对实物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有疑问应予以排除外,对于物证、书证的取得即便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也给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适用的可能。
例如,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在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物品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不详的;收集调取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无被收集、调取人(单位)签名(盖章)的;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其他瑕疵的等。
二、检察机关对瑕疵证据的运用现状检察机关整个审查起诉的过程,就是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过程。
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审查、证据运用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错误的、片面的认识和倾向,直接影响审查起诉的准确性,影响到案件的正确认定和处理,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的补正

运 用时往往 陷入 两难境地 。文章侧重分析 了狭义的瑕疵证据 的表现形式、 特征 , 并对瑕疵证据补正 的相 关 问题 提 出了完善 的措 施 , 使 这 类证 据在 实践 中得 到 正确运 用 。 ( 关键词] 刑事诉讼 ; 瑕疵证据 ; 补正 [ 中图分 类号 ]D F - / 3 [ 文献 标 识码 ]A [ 文章编 号 ]1 6 7 2—1 5 0 0 ( 2 0 1 3 ) 0 4— 0 1 0 0— 0 3
助所 谓 的 正 当 程 序 规 则 正 大 光 明地 逃 脱 法 律 的 制
裁, 在美 国司法界 和 普 通 民众 中 间 引起 了极 大 的争 议 。于 是在 1 9 8 4年 , 美 国最 高法 院增 加 了两项 例 外 规定 : 一 是 最终 或必 然发 现 的证据 ; 二 是侦 查人 员 出
我们 既要 维护 被告人 、 犯 罪嫌 疑人 权利 , 也 要考 虑社会 秩 序和 关注 被 害 人 权 利 , 不 能 为 了 维护 被告 人、 犯 罪嫌 疑人 的权 利 而不 顾 被 害 人 权 利及 社 会 秩
序 的维护 , 把 取证 程 序 略有 瑕 疵 的证 据 不 分情 况 一 概排 除 , 这样 做虽 然维 护 了程序 正义 , 但 可能 破坏 了
在 司法 理论 界 , 对 于 瑕 疵证 据 有 广 义 说 和 狭 义
实体 正义 。 因为 司法既 要程 序正 义 , 也要 实体 正义 。 也 不 能 为了维 护社 会 秩 序 和 被 害 人权 利 , 采信 那 些 取证程 序 存在 瑕疵 而 又无法 补正 或 者作 出合 理说 明
的证 据 , 这样 做 既 有 违 程 序 正 义 , 也 伤 害 了实 体 正
一
、
瑕 疵证 据 的国 内、 国外立 法考 察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瑕疵证据

对 于 非 法 获 得 的证 据 比较 流 行 的 提 法 是 “ 法 证 据 ” 非 、 “ 法 证 据 ” “ 法 获 得 的 证 据 ” “ 污 点 的 证 据 ” 。笔 违 、非 和 有 等 者 认 为 上 述 提 法 不 太 确 切 , 是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揭 示 了 这 一 只
达 到 实 体 处理 的 正 确 , 使 用 这 种 工 具 并 无 不 可 ,7然 可 不 f 5 以达到解 决问题 的 目的, 至 为 了便 于实现 实 体 主 义. 甚 采 用违犯诉讼 程序的 其它方 法 并无 不 可. 往 还 是 必须 的 。 往 而 “ 讼 效 益 观 ” 进 一 步 表 现 出 轻 程 序 的 倾 向 。 受 此 影 诉 更 响 , 法 中 程 序 设 置 过 于 粗 略 , 乏 可 操 作 性 , 映 在 司 法 立 缺 反
有缺陷 的证据和在 收集 程 序及方 式 上有 缺 陷的证 据 。本
文取其狭 义, 指在收 集程 序和 方式 上存 在 缺 陷的证 据, 仅
即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 查 、 察 、 判 人 员 违 犯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侦 检 审 限 、 序 或 使 用 其 它 非 正 当 方 法 收 集 的 证 据 , 此 确 定 犯 程 以 罪事实是 否存在 , 为对 被告人定罪量 刑的依据 。 成
的 实 体 合法 ; 在法 律 结 构 形 式 上 , 法 合 体 , 刑 不 分 . 诸 民 诉 讼 法 与 实 体 法 难 辨 , 与 礼 相 融 ; 审 判 组 织 上 , 官 与 长 法 在 法
官 合 一 ; 诉 讼 方 式 上 主 观 臆 断 ,刑 讯 逼 供 ” 空 见 惯 , 在 “ 司 当 事 人 的 口供 成 为诉 讼 的 惟 一 根 据 。 于 是 重 结 果 轻 过 程 , 重
刑事诉讼中的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

刑事诉讼中的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作者:凌鑫来源:《大经贸》 2020年第6期凌鑫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省成都市 610000【摘要】证据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灵魂,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每一个诉讼阶段和诉讼程序都离不开证据的正确运用。
正确认识和准确区分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是适用证据排除规则的前提和基础,本文从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共同性与差异性两方面对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概念进行辨析,并论证了瑕疵证据补正规则之正当性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正当性。
建议从立法上明确界定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概念,并赋予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独立价值。
【关键词】瑕疵证据非法证据证据规则补正排除异己证据是诉讼成败的关键,过去的事实永远无法再一次上演,而需要借助证据向法官尽可能的还原事实的真相。
刑事诉讼活动就是事实证明和法律适用的过程,在司法实务中最棘手的往往不是法律的适用而是证据问题,只有被证据证明的事实才能够作为逮捕、起诉、审判的依据,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的存在或发生,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鉴于侦查人员对证据合法性问题的不重视等复杂因素,实务中并非所有证据的收集程序和获取方式都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理想化状态。
2010年施行的两个证据规定首次确立了瑕疵证据可补正的排除规则,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瑕疵证据规则进行了确认。
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并未严格区分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界限,而是把瑕疵证据作为非法证据中违法程度较轻的一种,也将瑕疵证据规则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部分探讨。
即谓,证据依据其合法性分为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两种,非法证据是指证据的收集程序和获取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证据,其中也包含了违法程度较轻的瑕疵证据。
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刑事诉讼法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瑕疵证据可补正的排除规则都规定在刑诉法第56条,并未从立法上严格区分;从司法实务的角度,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界限不明容易导致非法证据规则与瑕疵证据规则在运用中的混淆,可能将瑕疵证据视为非法证据直接予以排除,或是将非法证据视为瑕疵证据在补正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继续使用。
浅议在办案中对瑕疵证据的理解和适用

浅议在办案中对瑕疵证据的理解和适⽤2019-04-12摘要:修改后的刑诉法界定了瑕疵证据,如何正确把握瑕疵证据的法律规定和适⽤,如何在办案中避免瑕疵证据,是当今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也是进⼀步提⾼司法质量和执法⽔平的需要。
本⽂就瑕疵证据出现的原因和如何在实践中避免瑕疵证据的出现,做了相关的探讨。
关键词:侦查;瑕疵证据;原因;避免证据是⼀切诉讼活动的中⼼和灵魂,就刑事诉讼⽽⾔,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不围绕收集、审查证据活动开展。
证据是⽤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因此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特点。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有合法、⾮法证据之分。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证据分类从合法、⾮法之外,⼜界定了⼀种瑕疵证据。
司法实践中的瑕疵证据,违法证据,是指在收集程序和⽅式上存在缺陷的证据,即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检察、审判⼈员违犯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者使⽤其他⾮正当⽅法收集的证据,以此确定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成为对被告⼈定罪量刑的依据。
其根本特征是具有明显的违法性。
瑕疵证据的含义最早出现在“两⾼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问题的规定》中,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法证据、瑕疵证据的规定纳⼊进来,从⽽将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的理念确定为国家法律的重要内容。
⼀、瑕疵证据产⽣的原因瑕疵证据的产⽣有其深层次、多⽅⾯的原因,综合起来主要表现有以下⼏点:第⼀、受⼀些客观条件的限制。
在现阶段,我国⽣产⼒⽔平还⽐较低下,司法机关办案条件差,受经费、⼈员素质影响,科技⽔平还不很发达,对付⾼智商、⾼技能的犯罪,尤其是职务犯罪,存在⼀种⼼有余⽽⼒不⾜之感。
同时加上司法⼈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业务素质、政治⽔平跟不上⽇益发展的形势需要。
因此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往往只重办案数量、结案率,甚⾄部分⼈员受利益驱动,⽚⾯追求诉讼效益,忽视诉讼程序。
正是这些客观条件的存在,促使瑕纱证据的产⽣。
第⼆、受⼀些主观因素的影响。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虽然有⼀些⼈权保护的规定,但由于规定过于笼统,没有责任条款保证实施,因此容易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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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区别对待说。把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同实物证据区别对待。对于言词证据不论其是否对发现实体真实具有作用,都一概予以排除。而对于具有较强客观性和相关性的实物证据则不会因为收集程序和方法的违法而改变其性质,可以加以采用。
4.是否可以转化的不同。瑕疵证据的瑕疵,一般都能事后重新予以补正,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法使其转化为合法证据,让其具备发现实体真实的效用。但这不能适用于非法证据中。刑讯逼供、胁迫等通过摧残人的身体、健康来摧毁人的意志,事后如果允许弥补则只能意味着对之前刑讯逼供事实的纵容。因此非法证据与合法证据不具有互相转化的可能。
二、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关系
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是相伴而生的一对概念,都是包含在不合法证据中的。两者都是在取证行为包括程序、方法和手段上存在了不合法因素。但两者的违法程度和表现形式不尽相同,这是它们的区别所在。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非法证据以刑讯逼供、胁迫为主要表现形式,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与国际上人权保障的立法和精神相抵触,不符合人类对于人权最低程度的保障。瑕疵证据侵犯的是公民一般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伤害程度的轻微性与非法证据相比只能算作瑕疵。二者在违法的程度上有本质的区别。
瑕疵证据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着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的客观事实。瑕疵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自然形成的,由于客观事物的复杂性,瑕疵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有的是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有的是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条件联系。无论它们之间是何种联系,都不能脱离案件事实。与案件没有任何联系的事实,不能作为瑕疵证据。外国证据法上由此形成了证据的关联性规则,并用可采性规则将其进行进一步的排除。而本文所说的瑕疵证据的可采性有待于转化,但其具有的作为案件证据的关联性是不容质疑的。
2.英国。英国的瑕疵证据制度则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如果证据是与争议问题有关的就可以采证。刑事瑕疵证据被划分为非法获得的自白和非法收集的物证(书证)以示区别对待。根据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的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供述是或者可能是警察通过压迫手段或者是通过其它在当时的情况下可能导致供述不可靠的语言或行为所取得的,那么就应当予以排除;而对从此类供述中所发现的其它证据,也即“毒树之果”则不予排除。可见,英国对于言词证据原则上予以排除,且对言词证据产生的“毒树之果”则采取的是“砍树食果”的方式采证;对于非法收集的实物证据,则予以采纳。既然从上述非法言词中所发现的“毒树之果”都不会被排除,那么实物证据产生的“毒树之果”就更不会被排除了。但是,对于如果采证可能会引起陪审团的思想偏见,而这种作用与其真正的证据价值是完全不相称的证据,则由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排除。可见,英国对于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在法官做出自由裁量时是在内心形成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判断的,对瑕疵言词和实物证据都在一定程度上给予采用,只是对于瑕疵言词证据的采用更为严格。
在刑事诉讼中我们将证据分为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合法证据采用,非法证据排除。但是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之间存在着一个“灰色地带”—形形色色轻微违法的“瑕疵”证据。瑕疵证据并不是一个法律专业术语,但瑕疵证据在诉讼活动中不时被各种主体加以使用,且这种表述在某种程度上更能揭示这一类证据的基本内涵。瑕疵证据在学理上的空白使其处于尴尬境地,实践中要么将其等同于非法证据加以排除,不能发挥瑕疵证据应有的证明作用;要么对其“瑕疵”视而不见,将其等同于合法证据加以采用,违背法律对于证据合法性的要求。本文试对瑕疵证据进行分析,探讨这类证据在学理中的定位,希望能对实践中这类证据的正确运用起到一些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中有关瑕疵证据的使用规则
关键词: 刑事诉讼;瑕疵证据;证据转化
内容提要: 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能够有效证明案件事实但却具有轻微不合法性,各种主体在运用时往往陷入两难境地。本文对刑事瑕疵证据进行界定,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比较研究,对瑕疵证据的转化进行制度设计,以期这类证据在实践中得到正确运用。
瑕疵证据作为证据的一个类别,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必然会引起周围环境的变化并留下各种痕迹,或者在进行犯罪活动时为周围人所目睹、感知。这些因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产生的痕迹以及留在人们头脑中的印象等,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司法工作人员正是借助于这些犯罪后遗留下来的痕迹、物品和印象,通过对它们的认真收集和掌握,查明案件事实证实犯罪的。因此,一切主观想象、怀疑推测、道听途说等不具有客观真实性的东西,都不属于本文所说的瑕疵证据的范畴。
瑕疵证据的违法性,是瑕疵证据区别于非瑕疵证据的关键所在,也是瑕疵证据所具有的最重要、最根本的特征。首先,瑕疵证据具有取得程序的违法性,是指该类证据在收集程序、方式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这是瑕疵证据与合法证据的区别。一般而言,以利诱、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以及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式(如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搜查、扣押、勘验等)收集的实物证据,都属于本文所说的瑕疵证据的范围。其次,瑕疵证据具有违法行为的轻微性,这是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区别。违法程度严重、侵犯到公民的宪法性权利,这种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是非法证据,是应该完全加以排除的,而不能界定为瑕疵证据。
虽然注重人权保护已经成为世界趋势,但对于瑕疵证据一概予以排除,就忽视了其中蕴含的能够发现实体真实的部分,而可能使真正有罪的人因为存有合法性瑕疵的证据而逍遥法外。但如果对其一概加以采用,因其具有不合法因素,不能等同于合法证据的,有可能导致证据的合法性原则不能得到遵守,程序的正当性不能得到维护。因此,对瑕疵证据一概排除或者一概采用都是不可取的。瑕疵证据的效力具有待定性,应当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通过一定条件转化使其瑕疵得到修补,成为合法证据,在法律上起到令人信服的证明作用。
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划分不是绝对的,随着社会法治理念的进步,学理和立法的不断发展,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是处于不断变动发展之中的。瑕疵证据中的一部分可能转变为非法证据而一概予以排除。瑕疵证据通过一定程序、一定规则的转化成为合法证据后,就能具备证据资格,对证明案件事实起到应有作用。
三、瑕疵证据法律效力评析
四、瑕疵证据运用现状分析
(利的保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适用得相当广泛。美国早在1897年各州就规定了根据强制所得的供述予以排除的规则。此后,最高法院又于1914年规定了对瑕疵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60年代出现了著名的“毒树之果”理论(The 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 doctrine) ,“一般而言,经由最初的违法收集证据直接地或间接地获得之证据,不论是供述证据抑或是非供述证据(物的证据),全部称之为毒树之果实,依法应予排除。而所谓毒树之果实理论,即指最初的证据(毒树)一旦被违法收集,经由该证据所衍生之二次证据全部未具有容许性(证据能力)。此法则乃基于最初违法收集之证据污染着往后收集之全部证据,故违法收集之证据不应为取得其他之证据而被使用” [1] [1]但这在以正当程序和保障人权著称的美国司法界也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在社会上的扩张使用会使更多罪犯“正大光明”地逃脱法律制裁,不利于惩罚犯罪。1984年,最高法院根据众多建议在该原则的适用上增加了两项例外,即对于以下两种证据不适用排除规则:一是“最终或必然发现”的证据;二是侦查人员出于善意即不明知搜查和扣押是违宪所获得的证据。由此可见,美国对于程序有轻微瑕疵兼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是看作瑕疵证据的。
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是指瑕疵证据在法律上的约束力,指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对案件所具有的一种证明力,即瑕疵证据能否作为依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及罪责轻重。关于瑕疵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论,各个国家也有不同的做法。我国刑诉法学界关于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真实肯定说。亦称“采信说”,认为应当重视瑕疵证据的客观性和其反映的实体的真实性,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如果瑕疵证据经过查证属实,确能证明案件真实性,就承认其具有证明能力,可以予以采信。简言之,即只要查证属实,就可以采信。
2.全盘否定说。亦称“排除说”,认为凡是瑕疵证据皆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查证属实也不能予以采用,应当一概予以排除。
3.排除加例外说。认为是否采信不要一概而论,在确立瑕疵证据排除的一般规则的同时,由立法规定一些例外规则,即允许某些特定情形下的瑕疵证据可以得到采信。例外情形主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案件的危害程度;二是司法官员的违法程度。
一、瑕疵证据的界定
依《辞海》解释,瑕,原意指玉上的赤色斑点,即指玉的疵病,亦比喻事物的缺点、毛病或人的过失;疵,一般指小毛病,亦比喻人的缺点和过失。瑕疵二字合在一起,喻指过失或微小的缺点。用于修饰证据,意指该用于指控犯罪的证据因不合于证据法的规定而存在一定缺陷,也可称之为一种“问题”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作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情况的客观事实必须具备三个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广义的瑕疵证据是指事实本身在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方面中的某一或某几个方面存在瑕疵缺陷,也就是说证据或者在内容上存在缺陷、或者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缺陷、或者在收集程序等方面存在违法情形。狭义的瑕疵证据是指具备了客观性、关联性但在合法性要件方面存在瑕疵的证据。具体而言仅指在收集和提供的程序或方式上不合法的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不合法的证据。本文在此所要探讨的仅限于狭义上的瑕疵证据,即指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一切违法的方法收集、提供的含有违法特征和残缺因素的证据。
2.带来的实际后果不同。非法取证手段带来的后果是不可逆转的,那些侵犯公民宪法性权利,通过刑讯逼供等手段得来的证据是必须予以排除的。而瑕疵证据的取得,因伤害性的轻微以及主要指向程序方面领域,一般都是可以通过事后的工作予以弥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