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日常管理细则
大连理工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大连理工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下简称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适应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连理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适用本管理细则。
第三条贵重仪器设备是指高精度、高价值的设备及稀缺的教学和科研用仪器设备。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贵重仪器设备:(一)单价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二)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被教育部或学校明确界定为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贵重仪器设备实行分级管理: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为甲级,其它的贵重仪器设备为乙级。
第五条贵重仪器设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推行专管共用和资源共享。
严禁个别单位或个人独占学校的公用设备资源。
第六条国有资产处负责贵重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学校设立大型设备管理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及校内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该委员会负责对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布局、管理、使用制度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规划,并向学校提出建议。
第二章贵重仪器设备的论证和选型第七条论证:校内各单位采购贵重仪器设备要本着避免重复购置,有利于促进教学和科研工作多出成果、早出成果,仪器设备预期使用率能够达到国家和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的原则。
购置单位在上报《学科建设经费投入立项审批表》前,应按要求对立项中拟购置的贵重仪器设备进行可行性论证,完成《大连理工大学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可到国有资产处主页下载),上报学科办和国有资产处。
第八条选型:国有资产处收到各购置单位获批的《学科建设经费投入立项审批表》和《大连理工大学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后,分级进行贵重仪器设备的选型论证。
乙级贵重仪器设备由购置单位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完成仪器设备的选型论证,国有资产处工作人员参加;甲级贵重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处组织购置单位、相关技术专家完成选型论证。
仪器管理制度细则
仪器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仪器设备管理,确保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安全、有效使用,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达到合理配置、合理使用、合理管理、合理维护的目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实验室内所有的仪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试验仪器、分析仪器、测量仪器、检测仪器等各类仪器设备。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仪器设备管理,是指对实验室内的所有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管理,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实验室管理者应当严格执行本细则,对仪器设备进行全面、科学、严格地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实验室内其他人员均应当遵守本细则,积极参与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仪器设备进行操作和维护。
第六条仪器设备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节约、环保、智能的原则,保证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降低维修成本,减少资源浪费。
第二章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第七条所有仪器设备的采购须经实验室管理者审批,并严格按照实验室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八条对于涉及到专业知识的仪器设备,应当征求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确保所购买的仪器设备符合实验室需求。
第九条所有采购的仪器设备应当具有检测报告和质量保证书,确认其符合国家标准和实验室要求。
第十条仪器设备的采购清单、合同、发票等相关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且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采购后,应当及时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确认其性能和参数是否符合采购要求。
第十二条对于有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采购要求的仪器设备,应当及时与供应商联系,要求退换货。
同时将退换货的原因及过程妥善记录并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当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三章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第十四条仪器设备使用应当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保证其正常、稳定、规范地运行。
第十五条在使用仪器设备之前,需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没有故障和安全隐患,保障使用人员的安全。
第十六条在使用仪器设备时,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尽量避免对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制度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制度一、总则二、管理机构1.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由实验室主任担任主任,设备管理员担任委员,负责全面协调和管理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工作。
2.设备管理员:由实验室人员中具备一定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负责具体的设备保管、安全和维护工作。
三、设备登记1.新购买的仪器设备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设备登记,并编制设备档案,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购置时间、购置经费、所属实验室等信息。
2.实验室仪器设备调拨和借用应填写相应的调拨或借用单,随时更新设备的位置和使用情况。
四、安全管理1.实验室仪器设备应安装在固定的位置上,放置妥善、稳固,并且设备周围应保持整洁。
2.实验室仪器设备运行时,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擅自更改设备参数或进行非法操作。
3.设备管理员应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和工作环境,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故障。
五、日常维护1.实验室仪器设备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其工作正常。
2.使用设备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实验室安全和操作知识,按照要求进行日常操作维护。
3.设备管理员对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及时清理设备周围的灰尘和杂物,保证设备的安全使用环境。
六、设备标识与使用2.使用设备前,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
3.使用完毕后,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关机和清洁工作。
七、设备维修和报废1.设备管理员及时处理设备的故障,并记录故障情况和维修记录。
2.设备维修费用应由实验室承担,维修后的设备应进行再次验证,确保其工作正常。
3.对于无法修复的设备,应按照实验室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八、考核与奖惩1.设备管理员应按时完成设备的巡检、保养和维修工作,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正常运行。
2.对于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或影响实验室工作秩序的人员,将进行相应的批评教育和处罚。
九、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所有,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以上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制度,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日常管理细则
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日常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连理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资产,适用本管理细则。
(校内企业性质单位的仪器设备除外)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人员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是我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
为了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学校实行仪器设备的校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校级管理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国有资产处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并及时修订学校与仪器设备相关的管理办法;组织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建立并管理设备的明细账;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编报学校仪器设备的各类统计报表;分析和研究各类数据,为学校的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学习等。
第五条系级(指各学院、系,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管理,在主管领导主持下,设专职或兼职设备秘书一人,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管理本单位的设备明细帐、设备卡片和实物,做到账、卡、标签、物相符;积极配合国有资产处做好学校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范围和计价第六条仪器设备的范围:(一)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单价人民币800元(含800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应当做到账、卡、标签、物相符)(二)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低值设备:单价不足人民币800元,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低值设备应当做到账、物相符)(三)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临时设备:在科研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我校支付经费购买的,但所有权属于合作单位的仪器设备。
或者所有权属于合作单位的,但长期(时间为6个月以上)放置在我校的仪器设备;经学校批准作为捐赠品或者馈赠品给其他单位的仪器设备;(四)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消耗材料:使用时间不足一年的物资。
大连理工大学协同创新中心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协同创新中心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14-06-11 08:37:01 (点击次数33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仪器设备资源的开放共享,汇聚优势资源,打破资源封闭和垄断,避免重复建设,更好地为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资源,是指学校拥有或控制的,可供中心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实验设施,该资源对中心所有成员单位开放共享,有偿使用,并鼓励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中心各协同单位现有仪器设备资源依据“位置不移、所有权不变、统筹开放,有偿使用”的原则管理使用,中心新增仪器设备资产根据其经费来源确定所有权归属或经协商确定。
划归中心的学校现有仪器设备根据房屋及场地条件,按照“相对集中,产权不变,专管公用”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四条仪器设备资源的共享,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共享资源管理组织第五条学校设立仪器设备资源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作为学校拥有的仪器设备资源的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学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
中心设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协调小组(下称协调小组),作为各中心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工作的协调机构,协调小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及中心分管领导组成。
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的管理办法,审核中心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实施细则、共享基金管理细则,监督中心设备共享使用、收费分配、绩效考评等。
协调小组负责制定中心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实施细则、共享基金管理细则,组织设备资源的共享使用、收费分配、绩效考评,并定期向理事会及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开展情况、考核评价结果。
第七条协调小组负责建设“中心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仪器设备资源跨单位、跨地域的开放共享、有偿服务。
第三章仪器设备共享保证措施第八条学校提供措施和条件保证中心人员使用仪器设备资源的需求:(一)依据中心任务需要,提供仪器设备,配备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培训上岗,专人管理,向中心所有成员单位开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成员单位使用需求,在预约冲突时优先保证中心成员使用。
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1.2.2 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一、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更好地教学科研服务,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根据教育部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具体要求,结合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以及目前设备管理运作的实际情况,我们重新修订仪器设备管理细则,为更深入细致地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论何种经费,凡建账的仪器设备均属国有资产,任何人尤其是设备管理人员都应强化起主人翁意见,认真负责,自觉维护国有资产。
二 设备管理职责及其机构第三条 设备管理实行三级管理制,即:1.国有资产处负责行使对全校仪器设备的监督、核对、调拨、抽检等管理职能。
2.院 (系、部、处)级由设备秘书负责行使对本院 (系、部、处)仪器设备日常的记账、出借、调拨等管理职能。
3.实验室由设备保管员负责对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保管和使用管理。
各级领导及具体分管同志应重视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对管理人员进行思想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经常检查设备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三 仪器设备的界定范围第四条 普通仪器设备的界定1.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人民币以上的。
凡可独立使用、耐用期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行政及其它用途仪器设备,无论其经费来源如何(含捐赠)均应建固定资产账,且与财务对账。
2.单价在800元----500元(含500元)之间能独立使用、耐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无论其经费来源如何(含捐赠)均属低值设备,要建固定资产低值账。
3.单价在500元以下能独立使用、耐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各院 (系、部、处)设备秘书建帐4.自制、外加工设备及网络布线系统建账类同以上界定方式。
第五条 仪器设备增值的界定1.改造老设备扩充新功能所产生的增补款,按增值建账。
2.设备后期配套,所购置的配件及附件,按增值建账。
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有效运行,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保障科研、教学、生产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各类仪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精密仪器、分析仪器、测量仪器、实验设备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维护、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分配、使用、维护、保养、报废等工作。
第五条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保养、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仪器设备操作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正确操作、使用和维护。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采购与验收第七条仪器设备采购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确保采购的仪器设备符合科研、教学、生产等需求。
第八条仪器设备采购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外观质量、随机附件等。
第九条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应及时与供应商联系,协商解决。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分配与使用第十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根据各部门的需求,合理分配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仪器设备的性能和用途,合理使用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使用仪器设备前,操作人员应了解设备的基本原理、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知识。
第十三条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五章仪器设备的维护与保养第十四条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清洁、润滑、紧固等日常保养工作。
第十五条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测、校准,确保其性能指标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发现仪器设备故障,应及时报修,不得擅自拆卸或维修。
第十七条保养记录应完整、准确,包括保养时间、保养内容、保养人员等。
第六章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第十八条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安全。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章仪器设备的报废与处置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达到报废条件或无法修复时,应及时报废。
学校仪器设备规章制度
学校仪器设备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保障校园设施设备的安全运作,维护校园秩序,确保师生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类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馆设备、体育场馆设备等。
第三条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应遵循“谨慎使用、安全第一、合理利用、节约用能”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建立完善的档案记录系统,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与维护。
第五条学校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不得私自拆卸、移动或更改设备设置,如有需要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在使用后恢复原样。
第二章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第六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由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人员应持有相关岗位资质证书。
第七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应按照品牌型号、数量、使用情况等建立档案记录,定期进行盘点。
第八条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前需经过培训,并遵守相关使用规定,如有损坏或需要维修应立即报告管理部门。
第九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应按照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禁止私自调试或操作不熟悉的设备。
第十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检查、维护和维修由专业人员执行,使用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第十一条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后应进行清洁、消毒、停电等操作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图书馆设备管理第十二条图书馆设备管理由学校图书馆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人员应持有相关岗位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图书馆设备应按照品牌型号、数量、使用情况等建立档案记录,定期进行盘点。
第十四条图书馆设备使用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保持设备整洁、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图书馆设备使用过程中不得进行个人损坏、乱插拔等行为,如有损坏应立即通知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图书馆设备使用完毕后应进行理清、重整等操作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体育场馆设备管理第十七条体育场馆设备管理由学校体育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人员应持有相关岗位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体育场馆设备应按照品牌型号、数量、使用情况等建立档案记录,定期进行盘点。
1.2.4大连理工大学低值设备和器材管理办法
1.2.4 大连理工大学低值设备和器材管理办法一、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根据国家财政部财文字[1997]280号文“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以及目前低值设备和器材管理的实际情况,为更深入细致地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建账的仪器设备(无论何种经费)均属国有资产,任何人尤其是设备管理人员都应树立起主人翁精神,认真负责,自觉维护。
要做到层层负责,件件有人管。
二、低值仪器设备和器材的界定第三条 低值设备和器材的概念:凡不够固定资产,又不属于材料范围,即单价800元人民币以下的低值仪器、仪表、科教器具、工具、量具、文体用品等及与生活相关的低值耐用品为低值设备和器材。
第四条 低值设备和器材的管理分三类:500元-800元低值设备;500元以下低值设备;低值耐用品。
三、设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学校由一位副校长主管全校设备工作。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学校设备管理实行三级管理制,即:校级由国有资产处负责;院 (系、部、处)级由设备秘书负责;实验室级由设备保管员负责。
第六条 低值设备和器材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1、国有资产处(校级)负责500元-800元低值设备的计算机建帐及全校低值设备和器材的监督、核对、调拨、抽检等管理职责。
2、院 (系、部、处)级负责500元以下低值设备和器材的计算机建帐及本院 (系、部、处)低值设备和器材日常的记账、出借、调拨等管理工作。
设备秘书要做到手续清楚,定期核对,帐、卡、物相符。
3、实验室级负责本实验室低值设备和器材的保管和使用管理。
四、低值仪器设备和器材的购置及建帐第七条 低值设备和器材的采购按《大连理工大学设备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采购的低值设备和器材需在履行建帐手续后,在报销单上加盖国有资产处低值设备专用章,到校财务报销。
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仪器设备管理细则仪器设备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仪器设备的采购、使用、维护和报废管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和使用寿命,保障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二条仪器设备的采购应按照科研项目的需求和预算,严格履行相关采购程序,确保采购的仪器设备符合科研项目的要求。
第三条采购仪器设备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技术评估,选择性能稳定、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产品,并比较不同厂家的产品进行评比。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采购合同应明确规定产品的品牌、型号、技术规格、数量和价格等内容,并约定厂家提供的保修、维护等服务。
第五条采购设备时应优先考虑适合本实验室研究方向和需要,避免采购冗余设备。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六条使用仪器设备应严格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和操作要求进行操作,防止人为操作失误导致设备损坏。
第七条使用仪器设备前应首先进行设备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操作,并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第八条使用仪器设备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九条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应详细记录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包括设备的使用时间、使用人员、使用项目和使用结果等。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十条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维护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并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和维护手册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维护保养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定期更换设备的易损件,并对设备进行清洁、调试等工作。
第十二条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对无法修复的设备应及时报废并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设备的维护保养记录应详细记录维护的时间、内容和人员等信息,并与设备的使用记录一并保存。
第五章报废管理第十四条仪器设备的报废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进行操作,及时进行设备的报废申请和审核。
第十五条报废设备应由专门机构进行处理,对能够回收利用的设备应进行合理利用,对无法回收利用的设备应进行规范处置,确保环境和人员的安全。
第十六条设备报废时应进行相应的登记和注销手续,更新设备清单。
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操作和维护制度
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操作和维护制度
1、建立科室仪器设备的账册,专人负责,做到帐物相符。
设立专人维护,并有档案(说明书、线路图、故障及维修记录)。
2、每台仪器应有操作规程,使用时严格按照规定步骤操作。
新来人员一律不得单独上机操作,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新入科工作人员、研究生及外单位进修人员需由带教老师指导操作,一律不得单独上机操作。
如果仪器发生故障应当及时报告维修人员,尽快修理并报告科主任。
3、仪器必须按照设备质量控制要求,定期进行质量控制、保养并做好记录。
仪器操作者按照设备要求定期进行性能指标测定,如达不到仪器设计指标,通知工程师进行维护和调试。
SPECT-CT和PET-CT机柜和探头内风扇、过滤网及机房空调过滤网由工程师负责至少每月清理一次,定期清除灰尘。
不常用的设备,工程师每月通电一次,以保持设备完好。
4、仪器工作环境必须符合设备要求(场地清洁、温度及湿度符合要求等),如发现异常及时汇报相关负责人。
5、外来参观人员需进入房间的,必须经过科主任批准由专人陪同进入;未经科室批准,仪器设备不能外借。
6、仪器使用中出现故障应当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汇报,并通知工程师记录情况并进行维修。
大连理工大学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部日常办公用品采购与管
大连理工大学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部日常办公用品采购与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学部日常办公用品(以下简称办公用品)的采购与管理,结合学部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由学部统一配备的各类办公用品的采购与管理。
第三条:办公用品主要包括:1、家具类:办公桌、椅、文件柜、沙发、茶几等2、设备类: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投影仪、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加热器等3、办公耗材类:签字笔、打印纸、胶水、燕尾夹、档案盒等4、其他类:矿泉水、纸杯、展板、条幅等。
第四条:办公用品的采购与管理按照依需采购、依规采购、按需发放、统筹调配、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回收、报修等管理工作,各项程序应做到记录完整、措施得力。
第六条:办公用品采购程序及规则1、综合办公室年初制定当年学部办公用品采购计划、采购预算报主管部长审核;2、属于国家集中采购目录或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办公用品,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空调机、办公用计算机、打印机、投影机、公务印刷等);3、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按照学校采购管理规定执行;4、采购的办公用品与学校近一年内集中采购标的物相同的,可按照不高于学校招标价格进行合同追加,其中本条第2、3款情形除外;5、耗材类、其他类办公用品采购可实行定点采购,每年年初通过邀请谈判的方式确定不少于两家定点供货服务商并签订供货服务合同进行采购,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一年;6、本条1—5款未涵盖的办公用品采购,可实行市场比价、质价合理的原则进行采购,执行人不得少于2人;7、纳入学校资产管理的办公用品应具有一定年限的质保期,设备类不低于1年,家具类不低于3年;8、采购金额达到学校合同起签标准的,按照学校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综合办公室对采购的办公用品进行验收,保证其质量。
验收合格的予以登记入库,验收不合格的按约定或合同条款处理。
签订采购合同且并有质保金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付款。
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为了加强XXX的设备管理,保障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以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一、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实基地,均隶属于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并从事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2.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根据学校的学科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及财务的可能,由学院提出购置仪器设备计划。
教务处将其汇总,编制年度仪器设备申请计划,经校长批准后执行。
3.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是制定计划的依据,报帐填写设备验收单时应认真填写。
单价大于5万元以上的设备,应认真填写“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卡”,实现仪器设备的现代化管理。
4.实验室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制定操作规程和保养制度。
5.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工程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
建立使用技术档案,从购置报告到报废处理过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检修的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应成为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
6.实验室建设组责任教师组织有关实验技术人员,根据仪器设备性能特点和使用情况,进行经济和技术状况分析,做到对设备的合理使用,适时更新。
精度和性能下降的可降级使用或调往其他单位。
7.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
长期没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查明原因,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处理。
有积压和浪费的,要追查责任,并进行处理。
仪器设备属国家的财产,对资产的有偿调拨、处理等收入,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办理收款手续。
二、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校内教学、科研实验对所用低值品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特制定以下低值耐用品管理制度:1.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价格在500元以下)且不属于材料和易耗品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文件用品等,均归类为低值品。
2.实验室建设组责任教师根据需要和实验经费的可能提出低值品的年度购置计划。
大连理工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章制度汇编
1.2.5 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细则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防止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并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确保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使用仪器设备、器材均应遵守有关仪器设备、器材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丢失,如发生因责任事故而致使仪器设备或器材损坏、丢失者,均应按本办法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及行政处罚,并进行必要的经济赔偿。
凡属在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设备、器材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下,因仪器设备、器材本身存在缺陷或自然老化,在使用时确属难于避免而引起的损坏,不属于本细则规定的赔偿范围。
第二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责任事故,致使仪器设备或器材损坏、丢失或性能下降者,应予以经济赔偿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者;2.不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未经实验室领导或实验指导教师批准,擅自操作仪器设备者;3.未经实验室领导及国有资产处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检修、改装者;4.在实验过程中,未正确指导实验者;5.对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性能、使用方法尚未掌握,未经批准就随意进行操作者;6.擅自将实验室中的仪器设备挪作私用或擅自出借者;7.因管理人员交接不清、督察不力而严重失职、不负责任者;8.管理人员超越职权范围擅自批准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检修、改装、出错或操作者:9.由于人为责任而造成设备、器材被盗、失火、受潮、变质、水淹者;10.由于领导失职,对所主管的实验室、研究室之仪器设备没有明确的管理分工而造成损失者;第三条 对于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工作表现积极者,因一例疏忽而造成损失,事故发生后又能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者,经主管部门和实验室领导研究认为确属以上情况的,可以根据情节适当减、免赔偿。
第四条 具体赔偿规定1.对下列仪器、器材丢失要按原价或当时市场价格根据使用年限折价进行赔偿。
大连理工大学教室内多媒体设备使用管理办法-大连理工大学教务处
大连理工大学教室内多媒体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学校教学装备的良好运行,保障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提高各种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率,本着管理、维护、使用方便,责任明确的原则,制定我校教室内多媒体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教务处负责教室内多媒体设施建设和修缮的规划和调度。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教室内多媒体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维护。
(三)计算机基础教学实验中心负责公共机房和语音室的日常维护。
二、使用
(一)使用者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教室,按操作规程检查、使用。
上课结束后,应立即将教室设备及环境复原,归还多媒体控制柜钥匙。
如有问题,反映给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二)使用者不得随意拆卸和移动教室设备,如有特殊需要时,须在课前与维护单位取得联系。
(三)控制台上计算机的有关参数是按大部分教师的需要而设置的,教师若有特殊需要更改设置时,必须在本次课结束时将计算机的设置参数复原。
(四)由于控制台上计算机的存储容量有限,教师需要装载电子教案时,只限装载在两周内上课需要的内容,装载新的内容时要及时删除旧的内容。
全部课程结束时,要及时删除自己的教案,以免影响他人使用。
二〇一三年八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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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日常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资产,适用本管理细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是我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
为了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对仪器设备设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使用单位和领用人三级组成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设备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仪器设备的登记建账、调拨调剂、报废处理、清查盘点、日常监督检查以及仪器设备信息统计等工作;(三)依法办理进口科教用品免税业务,协助海关做好相关监管工作;(四)优化仪器设备资源配置,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五)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六)每两年组织一次仪器设备的全面核查。
第五条学部、学院主管领导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二)落实本单位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实施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三)审查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配置及更新方案,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购置可行性论证以及调拨调剂、处置等手续的审核;(四)整合本单位仪器设备资源,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五)配合设备处组织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核查。
第六条学部、学院设备秘书主要职责:(一)严格执行学校和本单位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定;(二)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验收、登记、以及调剂、处置等手续;(三)管理本单位仪器设备账目,并按规定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信息统计工作;(四)负责本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账,严格执行借用、归还手续;(五)掌握仪器设备使用状况,保证仪器设备标签完整,做到账物相符;(六)每年组织本单位所有仪器设备的清查盘点,盘点记录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七条设备领用人职责:(一)严格按照相关制度保管、使用和维护仪器设备,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自查,保证仪器设备标签完整,确保设备完好;(二)购置或领用新仪器设备后及时申请验收建账,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及时修复或报损,发生遗失及时报失,发生被盗及时报案,退休、调出或离职时,交还领用的仪器设备;(三)对于使用率低下或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及时申请调剂或处置;(四)负责所领用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相关数据的统计、填报。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范围和计价第八条仪器设备的范围:(一)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单价人民币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价人民币1500元以上,软件8000元及以上)能独立使用的设备,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应当做到账、标签、物相符);(二)单价不足1000元,但批量超过1000元的固定设施,如排椅、课桌,可以按批建账;(三)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低值设备:单价不足人民币1000元,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低值设备应当做到账、物相符);(四)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临时设备:在科研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我校支付经费购买的,但所有权属于合作单位的仪器设备;或者所有权属于合作单位的,但长期(时间为6个月以上)放置在我校的仪器设备;(五)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消耗材料:使用时间不足一年的物资。
部分计算机类零配件比照消耗材料管理,具体规定参照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网页上发布的信息。
第九条仪器设备的计价:(一)购入、调入的仪器设备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入账;(二)自行研制和外协加工的仪器设备,按照研制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账;(三)改造的仪器设备,按照改造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增记固定资产账;(四)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照有关凭证入账,或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按评估值入账,接受捐赠仪器设备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五)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按照原值入账,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评估价入账;(六)用外币进口的仪器设备,按照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当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七)盘盈的仪器设备,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八)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仪器设备,可以先按估计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九)融资租入的仪器设备,按照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入账。
第十条购置仪器设备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因为技术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发生仪器设备退货的,应当撤销原有的固定资产帐;因为技术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发生仪器设备更换的,应当首先撤销原有的固定资产帐,然后建立新的固定资产帐。
第十二条已经入账的仪器设备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二)增加补充设备或者改良装置的;(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出的;(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五)原来记录的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出具价值变动凭证,财务处做账目调整。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分类和使用方向第十四条按照教育部编著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的规定,我校的仪器设备分为:(一)03类-仪器仪表;(二)04类-机电设备;(三)05类-电子设备;(四)06类-印刷设备;(五)07类-卫生医疗器械;(六)08类-文体设备;(七)09类-标本模型;(八)12类-工具、量具和器皿;(九)13类-家具;(十)14类-行政办公设备;(十一)17类-软件。
第十五条按照教育部编著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的规定,我校的使用方向分为:(一)1-教学;(二)2-科研;(三)3-行政;(四)4-生活与后勤;(五)5-生产;(六)6-技术开发;(七)7-社会服务;(八)8-其它。
第五章经费科目和账号第十六条按照教育部编著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的规定,我校的经费科目分为:(一)1-教育事业费;(二)2-科研专款及基金;(三)3-基建设备费;(四)4-自筹经费;(五)5-世界银行贷款;(六)6-捐赠;(七)7-其它。
第六章仪器设备的登记建账第十七条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在到货验收后应当尽快办理登记建账手续。
第十八条属于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实行网上申报建账。
申报的具体方式为购置单位设备秘书或设备领用人通过设备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由单位设备秘书进行初审,设备处终审。
设备处接到申报后,将在网上分别作出以下答复。
(一)对于申报内容满足批准条件的,设备处批准通过后,申报人可自行打印带有加密信息的《大连理工大学固定资产报销凭证》,作为财务报销依据。
设备标签由单位设备秘书打印后下发至领用人,并督促领用人及时、准确粘贴在设备上。
(二)对于申报内容不满足批准条件的,设备处将在网上把该项申报列为“缓批”,申报人可修改或补充数据后重新提交。
第十九条属于临时设备的仪器设备,由购置单位经手人持科研合同、相关协议、情况说明、学校批复的材料、发票及临时设备审批表到设备处办理临时设备登记手续,上述材料(或者复印件)将作为临时设备建账的档案资料留存。
第二十条属于自行研制的仪器设备,应当在设备制作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购置单位经手人根据合同、发票及相关资料在设备综合管理系统中登记建账(在制作期间发生的用于购买仪器设备、零备件、耗材、服务等费用应当只借款不报销)。
第二十一条具有独立功能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当单独申报。
如果须作为附件申报的,原则上应当与主机同时申报;须单独申报附件建账的,应当在设备综合管理系统中申请附件建账。
第七章仪器设备的调剂第二十二条为了合理利用资源,做到物尽其用,应当积极开展仪器设备调剂工作。
第二十三条校内调剂方式:调出和调入仪器设备双方通过设备综合管理系统,在设备调剂信息处获得设备调剂信息。
双方达成协议后从设备综合管理系统中发起调剂业务,双方设备秘书初审通过后,打印《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调剂申请表》,经双方单位领导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交由设备处终审。
经审核同意后双方可以进行仪器设备的交接。
第二十四条对于已经批准校内调剂的仪器设备,由调入单位设备秘书及时打印设备标签,下发至领用人,并督促领用人及时、准确粘贴。
第二十五条为了防止学校财产流失,原则上不进行校外调剂和向独立核算单位调剂。
确有校外调剂需求的单位应当首先以书面形式申报至设备处,经报主管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有偿调剂操作。
调剂过程应当由设备处、校内相关部门、相关技术专家和调出单位共同参与。
调剂价格应当根据仪器设备的原价、现价、使用年限、现状等因素综合定价。
调剂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纳入学校财务设立的专门帐户。
设备处和调出单位作账目调整。
第二十六条校内各单位闲置(无正当原因1年以上没有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设备处有权将该仪器设备回收校库,并根据购置该仪器设备的经费来源不同,进行校内无偿或者有偿调剂。
第二十七条单价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批量仪器设备的调剂,须向校主管部门和校领导申报,待批准后才能进行调剂。
第二十八条校内各单位间仪器设备的调拨,可以由主管部门发起,也可以由调出单位设备秘书发起,经调入单位设备秘书同意接收后,打印《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调拨审批表》,经双方单位领导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交由设备处终审。
经审核同意后双方可以进行仪器设备的交接。
第八章仪器设备的借用第二十九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借给校外单位使用。
确因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而须外借的设备,应当按照如下的要求办理相应手续:(一)一般仪器设备的借用:校内仪器设备的出借单位持借方(校外单位)单位公函、双方签定的书面借用协议到设备处备案后,才能出借仪器设备;(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借用:校内仪器设备的出借单位持借方(校外单位)单位公函、双方签定的书面借用协议到设备处申报,设备处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待批准后才能出借仪器设备。
第三十条确因工作需要,须将本单位仪器设备借给校内其它单位使用或本单位办公场所外使用的,借用人必须在院(系)办理借用手续,并按相关规定在指定时间将仪器设备归还,接受校、院(系)设备管理人员对设备的检查。
借用手续参照校外借用办理。
第九章仪器设备的报废第三十一条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合理进行更新换代,防止学校财产流失,应当积极、认真地做好仪器设备报废工作。
第三十二条仪器设备报废原则:(一)仪器设备耐用期已满的;(电子类仪器设备的耐用期一般为5-8年,机械类仪器设备的耐用期一般为10-15年。
)(二)确因技术落后而无使用价值的;(三)经技术鉴定,确属于质量低劣,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的;(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五)因长期频繁使用,精度下降,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和科研要求的;(六)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七)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应当在监管期满,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并获得批准的;(八)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报废,单价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在设备综合管理系统中申报,经设备处组织论证后方可报废,40万元以上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