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一、前言考试是学生学习过程中评价学习成果的一种重要方式。
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学校制定了一系列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以下是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的详细内容。
二、一般规定1. 考试违纪行为指考生在考试过程中采取的不正当行为。
2. 考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作弊、抄袭、弄虚作假等行为。
3. 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原则是公平、公正、严谨。
4. 所有考试违纪行为都将被记录在学生档案中,对学生日后的学习、就业等将造成不良影响。
5. 学生违反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的,学校将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三、考试违纪行为及处理1. 作弊行为作弊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中使用非法工具、与他人交流或抄袭他人答案等行为。
处理办法:一经发现,考生将被取消此次考试的成绩,并被警告处理;如情节严重,将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抄袭行为抄袭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中抄袭他人的文字、图表等内容,假借他人之功劳。
处理办法:考生将被取消此次考试的成绩,并被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如屡教不改,将给予留级、退学等处分。
3. 弄虚作假行为弄虚作假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故意捏造数据、篡改答卷、伪造证件等行为。
处理办法:一经查证属实,考生将被取消此次考试的成绩,并被记过或开除处分。
4. 违规交流行为违规交流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与他人传递答案、密谈等行为。
处理办法:考生将被取消此次考试的成绩,并被警告处理;如情节严重,将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 缺考行为缺考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中未按时参加或未参加考试。
处理办法:该考生将被记过或留级处分。
6. 其他违纪行为其他违纪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中有其他未列明的违纪行为。
处理办法:根据情况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四、教育措施除了严肃处理考试违纪行为外,学校还会采取一系列教育措施,以加强学生的考试道德意识和规范行为。
这些教育措施包括:1. 课堂宣传教育:在开展各科课程时,教师会重点宣传考试违纪行为的危害,并通过案例分析等方式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态度。
考试纪律和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
考试纪律和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家教育部令第33号)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纪律(一)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参加国家级考试、省级考试、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等还需带准考证),证件不全者不得进入考场。
学生进入考场后需将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
参加校内考试时,因故证件不全者,必须在考试前办理好有学生本人照片及辅导员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的证明方能参加考试。
(二)学生应按规定在考试开始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按学号顺序或指定的座位就坐,不得擅自调动或挪动座位。
校内考试开考后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该门课程成绩(期末及总评成绩,下同)记为“缺考”。
(三)校内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离场。
未交卷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
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四)试题、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由考试工作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除教师指定和允许携带的书籍、参考资料、所需用具(如制图仪器、计算器等)外,学生随身携带的书包、书本、纸张、手机等物品必须放在考试工作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得带入座位。
考试中禁止私自互相借用文具,如需借用,必须经过考试工作人员同意。
(五)考场内要保持安静,考试开始后考生之间禁止交谈。
如有试卷字迹不清楚等问题,可举手向考试工作人员询问,不得询问他人。
不得要求考试工作人员解释题意。
(六)考生禁止在考场内睡觉,经考试工作人员劝阻无效者,令其离开考场。
(七)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广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
广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2008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的处理程序,保证学校违纪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校本部有正式学籍的普通本科在校学生,研究生、校外二级学院学生、成教生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所称的纪律处分是指学校对违法、违纪、违规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三条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取证与查实第四条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一)《广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二至第十一款、第三十六条所列违法、违纪行为由保卫处及相关学院调查核实,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
(二)《广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违纪行为由教务处及相关学院调查核实,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
(三)《广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违纪行为由公寓中心及相关学院调查核实,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
(四)其他条款所列违纪行为由相关学院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
第五条调查记录或调查材料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
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
调查记录或调查材料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调查记录和调查材料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六条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记录或材料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学校应当保留原件。
第七条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所在学院、年级、专业、班级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办法
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方法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考试、国家教育考试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那么。
1.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与要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一般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不听从监考人员指挥,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用规定以外书写工具、纸张答题或在试卷规定范围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6)在考场内、走廊等距离考场较近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7)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计算器、透明胶带等用品的;(8)不在指定考场考试的;(9)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2.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1)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2)将试卷(含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3)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工作场所秩序的;(4)考试前后纠缠、拒绝、阻碍监考教师履行监考职责的;(5)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教师或者影响其他考生正常答卷的;(6)在试卷、答题卡上做标记的;(7)开卷或半开卷考试中违反规定多夹带参考资料的;(8)参加考试未交试卷或答题卡的;(9)未经批准没有考试资格参加考试的;3.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那么,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不真实成绩,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携带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3)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信息不符合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5)传接带有(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物品的;(6)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7)考试前在桌面、文具上书写或粘贴与考试有关内容的;(8)阅卷教师在阅卷过程中按照《大学雷同卷认定流程及方法》确定为雷同卷的;4.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1)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以及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在考场内外组织或参与作弊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作弊后销毁作弊证据、拒不提供事实、材料、不配合调查,设法抵赖、隐瞒事实或包庇他人造成不良影响, 经其他事实证明有作弊行为的。
学校学生违反考试考场规则及作弊的处理规定
学校学生违反考试考场规则及作弊的处理规定在学校的考试中,考场规则和作弊行为是非常重要的话题,在处理这些问题方面,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理规定,以确保公平性和诚信性。
一、考场规则的违反处理规定1.迟到学校中大多数考试会有考试时间,如果学生在规定考试时间内未到场,将被视为迟到。
如果学生迟到了30分钟或更长时间,则视为该考试已经错过,不得继续参加考试。
如果迟到了10-30分钟,则该学生扣除该科目考试总分的5%-10%。
2.早退如果学生在考试时间内提前交卷并离开考场,将被视为早退,并扣除该科目考试总分的10%。
3.不带考试所需的材料如果学生忘记了必须的考试材料,将视为不合格,无法参加考试。
4.不听从监考老师的指示如果学生在考试中不听取监考老师的指示,则可能会被扣除该科目考试总分的10%。
5.携带不允许的物品学生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如手机、电脑等,在考试中使用。
如果发现学生携带了这些物品,将被视为考试违规,扣除该科目考试总分的10%。
二、作弊的处理规定1.在考场上作弊或者涉嫌作弊学校十分鄙视在考场上作弊行为。
如在考试中发现学生利用各种方式作弊,比如抄袭、传递答案等,将被视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扣减考试总分。
口头警告、当场解除参加该门考试的权益、记入学生档案或其他纪律处分等。
2.将考试内容泄露学生不得将考试题目或答案泄露给其他人,否则将被视为违反考试纪律,并可能受到严厉处分。
总之,遵守考场规定和遵循考试纪律,是每个学生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也是培养学生健康发展和准确评估认知水平的必要手段之一。
学校在处理考场违规和作弊行为上将确保公平、公正和合法性,并对所有违规行为采取适当的纪律措施,以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
广州大学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
广州大学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第一条为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违反考试纪律的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考试是指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条例规定的各种考核,以及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给予警告处分:(一)进入考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座,监考教师给予劝告仍不服从的;(二)开考后,经提醒不按考试规定把携带的书籍、笔记本和复习资料等置于考场指定位置的;(三)开考后,经提醒不按考试规定把计算器、文具盒、眼镜盒或手机等文(用)具置于考场指定位置的(按规定可带计算器的课程除外);(四)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或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用)具的;(五)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六)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影响考场秩序的;(七)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仍不交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或请人代交卷、代他人交卷的;(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定的。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其考试违纪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一)发现夹带与该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但未实施偷看的;(二)发现在应考的课桌、文具、考生本人的身体及衣服等处书(刻)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但未实施偷看的;(三)在考试过程中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给予记过处分,其考试违纪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其后的一次补考:(一)偷看夹带资料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三)抢夺、巧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传递、接收纸条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的;(五)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外又交回监考教师的;(六)交卷后趁监考人员不注意更改已交试卷答案的;(七)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广大[2006]105号文件91(八)考试期间使用通讯工具与他人联系,但其内容与考试无关的;(九)考试后以请客、送礼、纠缠或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加分的;(十)在评卷中被认定为答卷雷同的。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是指学校对学生在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的具体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1. 考试作弊:包括使用作弊工具、抄袭、交头接耳等行为。
一旦查实,学生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并根据严重程度可能被点名批评、记过处分,严重者可能面临留级、劝退等处罚。
2. 携带禁止物品:包括未经允许携带手机、通讯工具、外挂设备等违规物品进入考场。
学生将被没收该物品,情节严重者可能被取消考试资格,通常会被记过处分。
3. 考场纪律:包括迟到、早退、乱扔垃圾、出言不逊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迟到、早退者会被扣除一定分数;较严重时会取消该科目考试资格,并根据情况可能被警告、记过处分。
4. 替考、代考:包括让他人替考、代考等作弊行为。
一旦查实,学生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并可能面临记过、留级、劝退等处罚。
5. 其他违规行为:包括协议作弊、考试中扰乱秩序、手脚不停等行为。
处理方式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一般会取消考试资格,并可能面临一定的纪律处分。
总体来说,学校会根据学生的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频率来进行相应的处理,以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真实性。
同时,学校也会借此机会进行教育和引导,加强学生的诚信意识和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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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
广州大学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使用于具有广州大学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条例所规定的各种考核,以及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国家教育考试。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第三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制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后继续答题的;(四)开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六)其他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与要求的违纪行为。
第四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一)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电子材料参加考试,但未实施偷看的;(二)在考试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未将通讯工具或者存储信息功能的电子器件关闭的;(五)擅自将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六)其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其作弊科目的考试成绩:(一)偷看、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二)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考试期间使用铜须工具给他人发信息的;(五)考试期间偷录、偷拍试卷,但尚未传播的;(六)交卷后趁监考人员不注意更改已交试卷答案的;(七)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的;(八)其他一般作弊行为。
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的原则,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大学学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组织或承办的面向XX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的各种考试。
在校学生校外参加由行政部门或其它高等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按照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处分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除开除学籍外,给予学生的处分设置6至12个月期限,其中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违纪、作弊行为发生后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深刻认识错误的,可视情节酌情缩短处分期限,但留校察看不得少于9个月,其他处分不得少于6个月。
处分期满后的处分解除办法及程序按《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考试违纪、作弊累计达到三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次考试违纪、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结业生在返校换证考试中,如有违纪、作弊行为,该科成绩无效,取消其以后一切与换证相关的考试资格。
学生以违纪、作弊行为违规获得考试成绩并已由此取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宣布其证书无效,责令其交回证书并由学校予以撤销。
第二章考试违纪处理第八条有下列一般考试违纪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该科成绩无效(记为“违纪”),并给予警告处分。
1、考试中擅自改换座位或座位号;2、考试过程中擅自互传考试用具(笔、尺、计算器等);3、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4、口试抽签后,未到地点答题;5、其它一般考试违纪行为。
大学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XXXX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促进学风建设,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级考试都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严禁各种违纪作弊行为。
对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对严重违纪和作弊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同时取消其考试资格,其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条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种。
考试违纪是指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和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的手段试图获得考试答案或者让考试成绩提高的行为。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教师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位置的;(二)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位置就座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或不按时交卷的;(四)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的;(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六)有其他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二)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三)考后拒不交卷或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四)答题前擅自交换试卷的;(五)有第四条第一至六款中任一种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二)在考试前预谋协同作弊并作弊未遂的;(三)在考场内吸烟或者喧哗,扰乱考场秩序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手机、ipad等,下同)的;(五)交卷时未经监考人员验卷,造成试卷、答卷丢失的;(六)有第五条第一至五款中任一种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考场规则与违规处理的规定
考场规则与违规处理规定为规范对我校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试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刹住高等学校考试作弊歪风的紧急通知”(教电[2003]5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考场规则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入座。
第一条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
学生进入考场时,除必要文具外不得携带书包、书第二条本、电子词典等物品。
考试过程中,不得借用计算器和其它文具。
学生不准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
第三条学生进入考场后要保持肃静,不得随意交谈,大第四条声喧哗。
学生必须携带考试证参加考试,并将其放在课桌第五条左或右上角,以备检查。
无考试证不准参加考试(注:考试证丢失,在考前持学生所在院系证明到教务处办理准考证明,1 证明只限当次有效)。
考前学生认真清理座位周围的字迹及字条等,如第六条清理不掉,立即报告监考教师。
试卷和草纸由学校统一印发,不准使用个人自备第七条纸张。
不准将装订好的试卷拆开。
学生在领取试卷后,立即填写姓名、学号、班级第八条等信息。
如要离开考场,必须在开考30分钟后才可离开。
离开时必须交回试卷和草纸,经监考教师验证后方可离开考场。
考试时除试卷印刷、题意不清方面的问题外,学第九条生不得向监考人员提问其它问题。
学生应将答过的试卷、草纸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第十条置。
学生在考试中途交卷时,应将试卷和草纸翻放第十一条桌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学生立即停止答题,将第十二条试卷和草纸翻放桌上,并迅速离开考场。
学生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不第十三条准喧哗。
第二章考试违纪的认定未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2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第十五条放在指定地点。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进出考场。
第十六条擅自使用自带草纸。
第十七条在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或以手势、动作或表第十八条情示意互相传递信息者。
大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大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学院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课程考核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籍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含考查,下同),有违反考试规章制度,影响考试秩序和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视情节轻重,分为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两大类。
第四条违反考试纪律处理类别为:批评教育、取消当次考试资格。
考试作弊处分类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反考试纪律认定第五条在考试开始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1、进入考场后,不服从监考教师指令或未按考场排座系统要求在的座位就坐的;2、对闭卷考试,除主考教师的工具书、计算器等必备文具外,未将与考试相关的教材、笔记、资料、具有存储(通讯)功能电子设备等放在位置的;3、桌(墙)面、桌内或座位旁有他人所抄写(摆放)与该门课程考核有关的内容或资料,学生在考试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教师报告的;4、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等考生个人信息,或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6、未带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参加考试的。
第六条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考试资格:1、违反考试纪律,经监考教师两次批评教育(警告)仍未及时改正的;2、迟到15分钟后强行进入考场,或开考不足半个小时强行离场,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3、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擅自互借文具,经劝阻不改的;4、擅自离开考场或将试(答)卷带出考场,经查实无正当理由的;5、夹带但未实施抄袭的。
第三章考试作弊认定第七条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拒绝或妨碍监考教师履行监考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2、抄袭事先准备的与考试有关资料,或抄袭他人答卷,或交头接耳、相互串通、互打暗号或手势的;3、故意将自己答案让他人抄袭,或交换(接、传)他人答案的;4、违反规定在考场内讨论考试内容的;5、在考场内使用通讯设备收发信息或直接通话的;6、交卷后强行取回试卷修改答案的;7、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每个学校的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处理规定:
1. 抄袭:如果发现有学生抄袭作业或考试答案,通常会收回作业或考卷,并对学生进行警告,可能会影响学生的成绩和绩点。
2. 考试作弊:如果学生被发现在考试中作弊,通常会被要求停止考试,并将考试答卷收回。
学生可能会面临自动失去该门课程的资格,并被记录为违纪记录,可能会对学生的学业发展和未来的学术或职业道路产生不良影响。
3. 共同作弊:如果学生与他人一起参与作弊,无论是通过传纸条、交流答案或其他形式,通常会被视为更严重的违纪行为。
处理可能更加严厉,包括考试成绩无效、学期成绩无效、学校纪律处分、退学等。
4. 手机和电子设备使用:一些学校严禁学生在考试中使用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
如果学生被发现擅自使用这些设备,通常会被视为违纪行为,可能会被要求停止考试,并可能面临警告、扣分等处理。
5. 非法工具使用:一些学校可能禁止学生使用任何非法工具或参考资料来帮助完成考试。
如果学生被发现使用非法工具,可能会面临相应的处罚,如停止考试、考试成绩无效等。
总之,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可能会因学校和地区而异,所以建议学生在参加考试前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避免违反考场纪律。
学校规章制度之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学校规章制度之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为了严肃考纪,进一步加强考风建设,营造公平、公正、诚信的考试氛围,树立良好的考风、学风、校风,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该学科考试成绩的20分,并通报批评: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者(如书籍、作业本、笔记本、手机、计算器、学习机等)。
2、开考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终了信号结束后还在继续答卷者。
3、随意交换考场或座位者。
4、不听从监考老师指挥者,在考场内喧哗者。
5、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班级者。
6、书写不认真,在卷面乱涂乱画乱写者。
7、提前离开考场者。
二、在两科以上考试中有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扣除所考科目的成绩30分,并通报批评。
三、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该科成绩50分,并通报批评。
1、传接或交换答卷或传递纸条者。
2、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者。
3、抄袭他人答卷者。
4、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者。
5、有意将试卷带出考场的。
6、考试期间故意撕毁试卷或答卷者。
7、抄袭与考试科目有关的资料、书籍或抄袭夹带者。
四、在两科以上考试中有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者,该科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操行降等,并通知家长,经教育后,再视其认识态度编班学习。
五、学生在考试过程中顶撞监考老师者,该科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六、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由班主任审批后告知教科处。
无故不参加考试一科者,全校通报批评;无故不参加考试两科者,给予警告处分,告知家长,经教育后,再视其认识态度编班学习;无故不参加考试三科及其以上者,劝其退学。
七、处理程序:1、监考教师和巡查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记录,如有作弊行为发生,将作弊物证、违纪学生登记表及作废试卷送交教科处。
2、教科处提交违纪、作弊学生的相关材料,由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并以通报形式公布。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doc
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完成高等学校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任务,依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教学和社会活动期间的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思想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以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受处分学生,其当学年内的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和国家奖学金、各种助学金的申请资格被取消。
第七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最长时间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要求受处分学生每学期至少二次向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或负责人递交书面思想汇报。
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系审核,学院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
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
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为加强我校大学的学风建设,根据国家教委《关于严格高等学校考试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参照我校《考试规定》和《大学学籍管理办法》,对大学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特制定如下具体处理办法:一、学生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二、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能彻底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有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仍不改正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场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手机、对讲机、可编程计算器、电子字典、录音笔、笔记本电脑等)进入考场未关闭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6)未在试卷和答题纸的规定位置书写姓名、学号或以其他方式在试卷和答题纸上标记信息的;(7)扰乱考场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8)威胁、侮辱、诽谤、陷考场工作人员和其他考生的;(9)未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学生证或准考证或身份证)的;(10)其他违反本条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四、考生如有违纪行为,监考老师应及时批评教育并立即责成违纪考生予以纠正。
纠正无效的,监考老师应立即收回试卷,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并在试卷及考生名单中标记“违纪”字样,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1)偷看、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的;(2)未经许可,携带并使用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设备(如可编程计算器、电子字典、录音笔、笔记本电脑等)(3)在考试过程中不听监考人员劝告使用通讯工具(如手机、对讲机等)的;(4)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的;(5)故意销毁试卷、答题纸或者作弊材料的;(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7)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的;(8)其他作弊行为。
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优良学风、校风的建设,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或承办的各种考试。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参加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试纪律第四条考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并按旷考处理。
考试进行4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五条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规定的证件,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如特殊原因未带证件,开考前必须主动向监考教师报告,得到监考教师确认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
考生应按监考教师安排的座位就坐,并将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备查。
第六条考生在考试前须将书包、书籍、笔记(包括草稿纸)等放在指定位置,桌面上只能留下必备的考试用具,严禁学生携带手机、电子词典、电脑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开卷考试只能携带教师规定的书籍和资料。
第七条考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
第八条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它物品。
如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应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九条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中途擅自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监考教师宣布考试结束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写有答卷文字的一面朝下置放,待监考人员收齐考卷后方能离开考场。
考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周围喧哗。
第十条考试结束后,成绩公布前,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或电话查询分数,教师有权拒绝学生询问成绩。
第三章考试违纪处分第十一条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处分:(一)考试中擅自改换座位或座位号;(二)考试中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未主动向监考教师报告且不能证明身份者;(三)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四)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五)离开考场未按监考教师要求放置试卷;(六)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大声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者;(七)类似上述性质的其它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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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使用于具有广州大学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
校学生参加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条
例所规定的各种考核,以及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国
家教育考试。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第三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制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后继续答题的;
(四)开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其他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与要求的违
纪行为。
第四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电子材料参加考试,但未实施偷看的;
(二)在考试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未将通讯工具或者存储信息功能的电子器件关闭的;
(五)擅自将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其作弊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偷看、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二)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考试期间使用铜须工具给他人发信息的;
(五)考试期间偷录、偷拍试卷,但尚未传播的;
(六)交卷后趁监考人员不注意更改已交试卷答案的;(七)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的;
(八)其他一般作弊行为。
第六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取消其作弊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考试期间使用通讯工具接收试卷答卷的;
(二)盗窃某门课程考试试卷的;
(三)私自更改某个考核成绩记录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程度的作弊行为。
第七条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要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一)考试正式开始前,能主动离开考场的,替考者可免于处分、被替考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考试进行过程中,能主动终止其替考行为的,替考者给予记过处分、被替考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考试过程中未被发现,考试结束后能主动承认其替考行为的,主动承认者给予记过处分、被动者给予留校察看
处分;
(四)未主动承认其替考行为,但考试时持有证件并且未伪造,替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替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未主动承认其替考行为,且考试时没有出示证件或伪造证件,替考者和被替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窃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考试试卷的;
(二)私自更改两个以上(含两门)考核成绩记录的;(三)考试结束以前给多人散发考试试题或答案信息的;(四)指使、纵容或伙同他人作弊的。
第九条在校期间再次(两次或以上)违反考试纪律的。
加重处分,并取消其违纪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受警告处分后,再次考试违纪属本规定第三条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受严重警告处分后,再次考试违纪属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受严重警告处分后,再次考试违纪属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受记过处分后(或留校察看处分解除以后),再次考试违纪属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或第五条所列行为的,给予
留校察看处分;
(五)受记过处分后(或留校察看处分解除后),再次考试违纪属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出现考试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在毕业学年第二学期,考试违纪行为达到留校察看标准的,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给予记过
处分,符合结业条件者按结业处理,不符合结业
条件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共同参与考试违纪者,按其在违纪行为中的地位、作用,参照上述分级别予以处理。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在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发现考生实施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发现考生实施本规定第四条至第第八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情形,并责令其退场。
将考试违纪者的姓名、学号、违纪事实等主要情况在《考场记录登记表》中详细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在考试前后,发现学生实施本规定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学院应当派两名(含两名)教师进行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涉及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学院教务办(或研究生办)应立即对学生的违纪事实进行复核,核查属实的,要责成学生写出书面检讨,并填写《广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
第十五条学院在违纪行为出现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校按照《广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所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六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因考试违纪受处分的毕业生,获得学位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且从严掌握审核标准。
第十八条毕业时,因涉嫌考试违纪尚在调查的学生,学校将暂停颁发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直至学校对整个事件调查清楚后再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颁发的有关考试违纪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教务办、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2009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