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避税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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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避税的法律规制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跨国公司的避税问题在国际上日趋严重。如何有效地规制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一直是各国所面临的一个重大税收难题。尤其是避税港的建立,为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打开了“方便之门”。本文从国际避税的概念和跨国公司利用避税港避税的现状入手,进而分析了跨国公司利用避税港避税的原因及表现方式,并尝试提出反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避税应采取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跨国公司国际避税避税港
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当代跨国公司已成为国际经济活动的核心角色。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为跨国公司从事国际化生产和经营活动提供了优越的环境,但同时跨国公司成为国际上主要的纳税义务主体。国际上大量避税行为的存在不仅侵犯了各国的国家利益,使得各国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而且还扭曲了国际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税负不平,从而影响了国际收支的平衡。因此,研究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有其必要性,本文仅从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的避税行为进行探讨,并提出国际上应对此类行为的一些防范策略。
1 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避税概述
1.1 国际避税
研究跨国公司国际避税的法律规制,首先要明确的是国际避税的
含义。国际避税,是指国际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或税收协定规定的疏漏之处,采取某种公开的或形式上不违法的行为,达到减轻或规避法律要求其承担的纳税义务的目的。国际避税可以说是国内避税的延伸和发展,其特殊性表现为:首先是主体的延伸,进行避税的主体具有跨国性。其次是跨国纳税人所逃避的法律既可以是一国国内法,也可以是各国间的国际税收协定。
1.2 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避税现状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考验之下,跨国公司现已成为国际经贸交往的核心主体。当前国际社会,跨国公司避税的主要途径包括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滥用国际税收协定、资本弱化、利用电子商务、金融衍生工具避税、利用避税地避税等形式。但由于多数国家已经建立越来越严密的转让定价税制,通过转让定价避税日益困难;由于滥用税收协定的空间有限且操作困难,加上已经形成反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规范,通过滥用税收协定进行相对较少。1因此,通过避税港避税进行避税呈现出日益增长趋势。
1.3 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避税原因分析
避税港是指为跨国投资者取得所得或财产不征税或按很低的税率征税的国家或地区。像拉丁美洲的巴哈马、开曼群岛,澳洲的瓦努阿图、瑙鲁,欧洲的瑞士等国,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22000年6月26日,经合组织发布了一份题为《认定和消除有害税收行为的进程》
的报告,在这份报告中列出了35个国际避税地。列入避税地的国家和地区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有效税率为零或只有名义的有效税率;(2)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换;(3)缺乏透明度;(4)没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要求。3跨国公司之所以采用国际避税地的方式进行避税,主要要以下几个原因:
(1)客观原因:各国税收征管制度的规定存在差异;由于各国的税法和税收制度很难在内容和标准上达到完全一致,从而使跨国纳税人有机可乘。此外,跨国公司本身结构上的特殊性,为其进行国际避税提供了更大的可行性。
(2)主观原因:追寻利益最大化是为商之道的一个亘古不变的“真理”。跨国公司作为国际经济交往的核心载体,如何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是其经营之根本。
(3)避税港的存在,为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提供了便利条件。目前,利用避税港避税的方式越来越受到众多的跨国公司的垂青,甚至有人将避税港称之为“避税天堂”。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避税地本身具有得天独厚的优越环境。主要表现为:(1)提供免税及低税待遇;一般而言,在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等税收上避税地采取零税率或低税率,这就减少了跨国公司的税收成本开销,这是跨国公司选择这种方式避税最主要的原因。(2)制度保障;跨国公司寻求海外投资市场时,政治因素也是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稳定的政治局势,可以减小跨国公司海外投资风险。此外,避税地实行较为宽松的外汇管制措施,货币兑换自
由,为跨国公司实现转移经济资源、资本的自由流转提供了保障。(3)良好的投资、经营环境;在避税港银行秘密和商业秘密有较严格的保护性制度,确保了跨国投资者的信息安全。同时,避税地国家大体上都有一个良好的交通、通信等便利的服务设施,有利于投资者持续、稳定、高效的经营。
2 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避税表现形式
由于跨国公司可以利用其在不同国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体经济组织从事跨国生产经营活动,这种经营活动的跨国性、经营战略的全球性、管理的集中性和公司内部的关联性等特点,决定了其避税工作的复杂性。一般而言,跨国公司往往采用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实施避税行为,基地公司是指设立在避税港实际由外国股东控制的公司,以此达到避税的目的。4跨国纳税人利用基地公司进行避税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2.1 以基地公司作为控股公司
这种方式是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实现国际避税的主要形式,就是通过在避税港境外的财产和所得汇集在基地公司的账户下,来逃避母公司所在国的税负。这种形式一般要求境外的子公司将获得的利润以股息形式汇回基地公司,这样也就减轻了整体税负。
2.2 以基地公司作为中转公司
通过设在避税港的中转公司将高税国利润转移其下,达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这些中转公司被形象的称之为“信箱公司”、“招牌公司”、“离岸公司”,它们大都表现为保险公司、金融公司、贸易公司。这类公司的设立受到跨国公司股东的操控,且其全部或主要的经营活动是在避税地境外进行。这类信箱公司的主要作用,就是把公司集团在其他国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大量收入,通过中介业务而归在自己的名下,在低税或无税的条件下积累资金。可见,利用避税地的基地公司开展中介业务,也就是虚买虚卖的中介业务,并借助于转让定价手段,就可以实现向避税地转移营业利润和其他所得,借以逃避承受高税居住国中较高税负的目的。5跨国公司一般通过这种在避税地虚构纳税实体,大量制造零利润,甚至负利润的假象迷惑各国税收机关,来逃避税务的缴纳。
2.3 以基地公司作为信托公司
此外,避税主体还可通过对征税对象的移动,但公司、个人不迁移的形式进行资产信托来避税。纳税人可将其财产或其他资产委托给避税地的一家信托公司或信托银行,由其处理财产的收益。纳税人也可以不改变自己所在国的居民身份,而运用各种方式将自己的收入或财产转移到避税地,以逃避原居住国的所得税和遗产税。这种避税方法,一般要通过一个虚设的“信托投资”来实现,通常是在避税地设立信托子公司或与避税地的银行签订信托或委托协议,在法律形式上使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