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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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制
避税与反避税的博弈从税收开始到今天,自国外至国内,纳税人为逃避纳税想尽了各种办法,他们的脚步从未停歇。

社会经济的发展,避税手段的更新,企业纳税人通过对资本的有效安排达到避税,降低成本,实现企业实际收益的最大化。

资本对经济活动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强,国家通过对资本的控制可以实现国家对经济宏观控制,投资者对资本的操控可以得到更大利益,企业纳税人通过对资本结构的安排可以达到减轻税负,提高企业纳税人财务费用(在计算纳税所得时可扣除)减少纳税自出成本,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同时也可以避税。

税盾理论就是纳税人通过资本弱化,减少应税所得额,成功避税。

社会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发达国家,市场对资本的要求较高,对企业资本结构关注较早。

从企业纳税人为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对企业资本进行设计,到税盾理论的出现,最后到从国家法律层面对资本弱化避税进行规制,经历了漫长的路程,为当前国际上对资本弱化避税进行法律规制提供了许多教训和经验。

我国于2008年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初步建立了对资本弱化避税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在资本弱化避税的识别和规制上借鉴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在资本弱化避税的定义上,区分资本弱化结构跟资本弱化避税,即法律对资本弱化结构的态度是限度规制,而非彻底的消灭。

国家允许企业纳税人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对企业债权资本发生的利息,在核定企业应税所得额前可扣除。

法律对超出其规定范围的部分认定为避税目的的资本弱化,国家坚决予以打击。

在资本弱化避税的模式上选择了国际通用的模式,一个是安全港模式,另一个是正常交易模式。

安全港模式又叫固定交易模式,是指国家事先规定企业纳税人资本弱化的程度,在法律规定的“射程”范围内,企业的资本弱化安排是安全的,超过了就要接受国家资本弱化避税规则的调整。

正常交易模式也称为独立交易模式,是将企业纳税人经营活动对比非受控,或者非关联方是否存在特殊的优势地位,在借债方面如果存在特殊的优势地位,则认定为违反了独立交易模式,所产生的利息便不能作为财务费用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前予以扣除。

我国在资本弱化避税的模式选择上,采取了折中法,以安全港模式为主,兼采正常交易模式。

2008年我国在规定资本弱化避税时,一方面考虑到国内对资本需求状况,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在制定法律时,对资本弱化
避税关键要素的规定采用了抽象性概括。

随后国家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资本弱化避税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执法部门对资本弱化避税的关键要素进行了量化规定,但都是出现在效力层级较低的部门法规与规章中,且十分的分散,彼此之间未能形成统一的体系。

历经10年的积累和摸索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变化,原有的规制资本弱化的法律已经难以胜任,完善我国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定已然迫在眉睫。

论文从一般资本弱化结构理论出发,进而对企业纳税人利用资本弱化避税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

从企业纳税人的利用资本弱化的避税意图,到资本弱化避税的外在表现,确认资本弱化避税法律识别的量化标准,对资本弱化避税行为的执法处罚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在总结归纳我国现行资本弱化避税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阐述我国法律在规制资本弱化避税上存在的问题,同时对部分发达国家法律在资本弱化避税上的规定作出一定的评析,提出对我国的参考和借鉴,对完善我国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制提出自己的建议。

论文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避税的基础理论和资本弱化的一般理论,阐述资本弱化避税的概念,包括资本弱化的内涵和外延;分析阐述资本弱化的形成的原因;资本弱化避税的影响;资本弱化避税规制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归纳我国法律对资本弱化避税具体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通过评析英、美、德、法四国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定,总结经验教训以及对我国资本弱化避税的意义。

第四部分通过上文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资本弱化避税法律规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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