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重要电力用户电源配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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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234-2016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234-2016
本规范共分 22 章和 13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墙体节能 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供暖节能工程, 通风与空调设备节能工程,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节能工程,空调与供暖系统管网节能 工程,配电节能工程,照明节能工程,地源热泵系统节能工程,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 程,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建筑环境工程,资源综合利用工程, 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现场实体检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 7 ) 本 规 范 第 16.2.10 条 依 据 国 家 标 准 《 太 阳 能 供 热 采 暖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 GB50495-2009 第 5.3.5 条的规定。
(8)本规范第 3.4.4 条为绿色建筑工程涉及的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 验收方式的规定。
本规范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 筑节能中心)、重庆市绿色建筑技术促进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本规范的实施 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 交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渝中区牛角沱上清寺路 69 号 7 楼,邮编:400015, 电话:023-63601374,传真:023-6386127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部备案号: J13144-2015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234-2016Leabharlann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energy efficient public building(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3)本规范第 1.0.4、3.1.2、11.2.4、22.0.6、22.0.7 条内容分别依据国家标准《建 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第 1.0.5、3.1.2 条、11.2.3、15.0.5、15.0.5 条等强制性条文要求。

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

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

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主要条款补充修订内容一、原文第八条第一款“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修改为“达到国家能耗、环保、安全等相关标准要求”;第二款修改为“售电公司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资产总额、拥有的经营场所、设备和从业人员应该满足相关准入要求。

”第三款“符合国家和福建省节能环保指标及有关准入要求”修改为“符合国家和福建省节能、环保、安全标准及有关准入要求”二、原文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场主体均需在电力交易机构进行市场注册。

按电力交易机构要求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和完备性负责。

交易机构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完整性核验。

第二款结尾增加:电力用户在同一交易周期只可选择一家售电公司购电,选择向售电公司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再参加与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

售电公司代理用户交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一年。

三、原文第十二条第四部分第六款修改为:依据统一标准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并获取合理收益。

四、原文第十四条修改为:福建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按交易周期以年度交易和月度交易为主。

根据市场需要,开展月内交易,鼓励开展一年以上的长周期交易。

五、原文第十六条“市场主体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之前应在电力交易机构进行注册,办理交易平台数字密钥证书,签订交易平台使用协议和保密协议,遵守交易平台运行使用相关管理办法。

”修改为“市场主体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之前应在电力交易机构进行注册,办理交易平台数字密钥证书,遵守交易平台运行使用相关约定和管理办法。

”六、原文第二十条修改为:现阶段用户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维持原购售双方交易价格不变;发电侧市场化合同电量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让时应符合节能减排相关规定。

七、原文第二十四条“执行峰谷电价的电力用户参加直接交易时,可以继续执行峰谷电价,直接交易电价作为平段电价,峰、平、谷时段及浮动幅度按政府有权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 43号为了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提高社会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有效防止次生灾害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和管理职能(一)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二)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重要电力用户可以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1、特级重要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中断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2、一级重要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2)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3)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5)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6)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3、二级重要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1)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2)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4)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4、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用户。

(三)供电企业要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的行业范围及用电负荷特性,提出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经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四)电力监管机构要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加强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

二、合理配置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五)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配置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1、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三路电源供电条件,其中的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2、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3、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4、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具备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条件;5、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要满足重要电力用户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我们研究起草了《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建议。

2.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3.联系电话及传真:010-******** 010-********4.电子邮箱:*******************。

5.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45。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8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8月10日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可靠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定义】电力可靠性管理指为提高电力可靠性水平而开展的管理活动,包括电力系统、发电、输变电、供电、用户可靠性管理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电力企业(含从事电力生产的其他企业)和电力用户依照本办法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电力用户的可靠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作职责】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的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

《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_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_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

印发《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电监安全[2008] 43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为规范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与管理,提高社会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有效防止次生灾害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电监会制定了《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电监会。

《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为了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提高社会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有效防止次生灾害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和管理职能(一)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二)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重要电力用户可以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1、特级重要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中断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2、一级重要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2)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3)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5)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6)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3、二级重要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1)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2)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4)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4、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用户。

第2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15年2月17日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1.1?文件发布2.2?政策全文3.3?内容解读文件发布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5年2月17日[2]?政策全文编辑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5年第21号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5年第21号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第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5年2月17日原文地址:/law/4345.html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 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5-1994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215-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 50417-2007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供电方案 Power Supply Plan 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的分级确定电力供应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供电电源位置、出线方
电时,能够有效且连续为全部负荷或保安负荷提供电力的电源。
3.4 自备应急电源 Self-emergency Power System 指由用户自行配备的,在正常供电电源全部发生中断的情况下,能够至少满足用户保安
负荷不间断供电的独立电源。
3.5 双电源 Double Power 指分别来自两个不同方向变电站,或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内两段母线,为同
5.1 重要电力用户界定 .................................................................................... 3 5.2 重要电力用户分级 ................................................................................................................ 3
本技术规范对重要电力用户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规范了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 源配置原则及技术条件。
本规范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 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规范由 会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于 年首次发布。

印发《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2)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4)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重要电力用户可以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1、特级重要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中断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十三)重要电力用户要制订自备应急电源运行操作、维护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至少每年一次)进行应急演练。
(十四)重要电力用户运行维护自备应急电源的人员应持有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证上岗。
1、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标准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
2、自备应急电源启动时间应满足安全要求;
3、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
(十五)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在使用过程中应杜绝和防止以下情况发生:
1、自行变更自备应急电源接线方式;
2、自行拆除自备应急电源的闭锁装置或者使其失效;
3、自备应急电源发生故障后长期不能修复并影响正常运行;
2、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3、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印发《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电监安全 [2008] 43号
4、擅自将自备应急电源引入,转供其他用户;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15年2月17日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1.1文件发布2.2政策全文3.3内容解读文件发布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5年2月17日[2]政策全文编辑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规范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与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与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重要电力用户提供双电源或多电源供电,并加强供电安全管理。

第三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采取非电性质保安措施,并加强用电安全管理。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对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安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确定重要电力用户的名单。

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用电负荷分级与重要电力用户第五条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将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在政治或经济上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等因素对用电负荷进行分级。

1.1.第六条用电负荷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

1.2.(一)中断供电将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一级负荷:1、引发人身伤亡的。

2、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3、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的。

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经济损失的。

5、造成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1.3.(二)中断供电将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二级负荷:1、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经济损失的。

2、造成社会公共秩序混乱的。

1.4.(三)不属于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的为三级负荷。

第七条具有一级负荷兼或二级负荷的电力用户统称为重要电力用户。

第八条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可依据负荷分级对重要电力用户进行细分。

(一)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具有一级负荷,且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的电力用户。

(二)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具有一级负荷的电力用户,以及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冶金等高危行业的电力用户。

(三)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具有二级负荷的电力用户。

第三章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第九条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5.(一)应采用双电源或多电源供电,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应能保证正常供电。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15年2月17日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1.1?2.2?3.3?文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2015年2月17日[2]?政策全文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办安全[2010]8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办安全[2010]88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为规范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加强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用电安全,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会组织制定了《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电监会。

附件:《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试行)》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二○一○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保障工作方案制定第四章安全评估与隐患治理第五章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控第六章电力设施安全保卫第七章配套电力工程建设第八章用电安全管理第九章电力应急管理第十章电力安全保障实施第十一章电力安全保障监管第十二章附则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加强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供用电安全,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承担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任务的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和电力监管机构。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或认定的、具有重大影响和特定规模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三条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确保重大活动期间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确保重点用户供、用电安全,杜绝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停电事件发生。

第四条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应当遵循“超前部署、规范管理、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工作原则。

福建省供用电条例(2012.2.23)(五篇)

福建省供用电条例(2012.2.23)(五篇)

福建省供用电条例(2012.2.23)(五篇)第一篇:福建省供用电条例(2012.2.23)福建省供用电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设施建设和电力生产的顺利进行,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规范供用电秩序,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工作的领导,将电力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协调解决电力事业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供应与使用、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电力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水利、海洋、渔业、工商、质量监督、安监、物价、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力供应与使用、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供用电管理和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运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电力企业建立电力线路走廊火灾应急和森林火情预警联动机制。

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供用电秩序维护以及电力设施保护的义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破坏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章电力设施建设第六条电力设施建设坚持安全、效能、环保、均衡和适度超前的原则。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细则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细则
与否存在受电设施超期运行状况。
与否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原则、规程规定, 按期对电气设备、保护装置以及其他受电设施按期进行电气试验, 并具有试验记录;
与否建立受电设施定期校验制度及运行台帐;
受电设施运行标志是合格、齐全。
1
配电室/变电站卫生条件, 与否脏乱。
其他
三、用电安全管理
持证上岗状况
重要电力客户旳电工数量与否充足, 与否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附件2:
重要电力顾客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细则
被检单位: 行业分类: 重要等级:
序号
项目
检查项目原则
检查成果
存在隐患
隐患类别 (一般/重要)
备 注
一、电源配置
供电电源配置
与否按照国家电监办印发《有关加强重要电力顾客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旳意见》旳告知文献规定, 按照自身重要级别, 配置对应供电电源。 即:一级重要电力顾客具有两路电源供电条件, 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一样旳变电站, 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 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二级重要电力顾客具有双回路供电条件, 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种变电站旳不一样母线段;、
与否具有有效旳非电性保安措施
六、供配电线路安全运行管理
供电线路与否明确专人进行巡视维护, 并有对应巡视பைடு நூலகம்录。
供电线路通道与否有影响线路安全运行旳违章房屋、树木等障碍物。
供电线路各类标示与否清晰易辨
检查组组员签字: 被检企业顾客负责人签字(盖章):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重要电力顾客电气操作人员与否所有具有济南电监办颁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和山东省经信委颁发《山东省电力调度运行值班上岗证》
安全工器具管理
与否合理配置安全工器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福建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福建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福建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07•【字号】闽发改能源〔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福建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能源〔2022〕15号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22年福建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具体实施过程中若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发改委(能源局)报告。

联系人:刘冬金,联系电话:*************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2022年1月7日2022年福建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等有关工作要求,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和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结合我省电力市场建设实际,制定本交易方案。

一、基本原则按照“安全稳定、统筹兼顾、平稳有序”原则,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前提下,统筹做好发电计划放开与电力电量平衡、中长期与现货市场交易衔接,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并充分考虑工商业用户和社会承受能力,积极稳妥推进电力市场交易工作。

二、交易电量规模2022年,全省除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外,其余电量全部进入市场。

三、市场主体(一)电力用户市场化电力用户包括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和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

其中,直接交易用户包括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的批发用户和选择向售电公司购电的零售用户。

1.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含电化学储能电站)原则上全部直接参与市场交易,鼓励10千伏以下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国家电网公司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规定(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规定(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保证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电能质量,维护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环境,保护发、供、用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超前防范的方针,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对电网电能质量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监督。

第三条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是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管理上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和制度,规范技术监督工作。

第四条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是为了保证电网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电能质量标准的电能,对电网内影响电能质量的发电、供电、用电等各环节进行必要的技术监督。

第五条因公用电网、并网发电企业或用户用电原因引起的电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时,应按“谁引起,谁治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并应贯穿于公用电网、并网发电企业及用电设施设计、建设和生产的全过程。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各电网企业、供电企业、施工企业和发电企业、电力设计单位以及由公用电网供电的用户。

第二章电网电能质量监督的范围及主要内容第七条本规定所指的电能质量是指公用电网、发电企业、用户受电端的电能质量,其内容包括:(一)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二)电压允许偏差;(三)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四)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五)电网谐波允许指标。

第八条频率质量监督(一)在电力系统规划、设计、运行中,必须保证有功电源备用容量不得低于发电容量的20%。

(二)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必须具有一次调频和调峰能力,一次调频装置在机组运行时必须投入。

发电厂应根据调度部门要求安装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自动装置。

(三)在新建、扩建变电所工程及更改工程的设计中,应根据调度部门的要求,安装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在新设备投产时应同时投运。

(四)在编制低频减载方案时,应根据部颁《电力系统自动低频减负荷技术规定》的要求,按照本地区年度最大用电负荷并考虑不同地区最大负荷同时率来安排各轮次减负荷容量,还应通过各种运行方式下失去最大电源的验算,并应防止由于各轮次低频减载装置动作后造成联络线或变压器过负荷跳闸,甚至发生稳定破坏事故。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及供电方式研究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及供电方式研究

重 要 电力 用 户应 配 置 自备 应 急 电源 ,并 加 强 安 全 使 用
应急电源。但对于用户受电工程 的供 电方式 ,《 意见 》 并没
有 作进 一 步 阐述 ,设 计 时 如何 选 择合 适 的供 电方 式 存 在 一 定 困惑 。为 此 ,本 文结 合《 中 国南 方 电网公 司 l O k V及 以下 业扩受 电工程 典 型设计 ( 试行) 》 及 有 关 规 范 ,从 电 源 配 置 、供 电方 式 、继 电保 护 几方 面 逐 步 深 入研 究 , 阐述 重 要
供# 2专变 # 2电源电度表计量 l O k V # 2电源 S C B 1 1 一 口口口k v A 安 装 电 力 负 荷 控 制 器 进 线 电 源
图 3 带联络的互为备用两路 电源供 电接线 图
表 2 互 为 备 用 方 案 各 种 运 行情 况 下 进 线 、联 络 断 路 器 位 置
G7


Q F 2
G8
◇ 口

Gl G2 G3
l 0 — _ l §
G # l 电源计量柜
# 1变压器出线柜 联络柜 母线提升柜 # 2变压器出线柜
# 2 电源计量柜
# 2电源进线柜
1 0 k V进线 # 1 电源电度表计量 供# 1 专变 电源 ( 主供) 安 装 电 力 负荷 控制 器 S C B 】 1 一 口口口k V A
供 电源 供 电 ,联络 开关 合 上 ,备 供 电源 进 线 开关 断 开 ;主
( 2 ) 两路 电源供 电( 带联络 ) ,一 主一备 ,备用 自投 ,
收 稿 日期 : 2 0 1 4 — 1 0 — 2 7
供电源失压时 ,备供电源将 自动投入 ;主供 电源恢 复电压

重要客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分析

重要客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分析

1重要客户供用电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社会各组成部分的发展联系逐渐紧密。

在高危和重大电力用户对用电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且对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的新形势下,加强对高危及重要客户的公共用电安全管理势在必行。

供电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

当前市场上各行各业的竞争日益激烈电力行业也不例外。

为了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实力电力企业需要以客户为中心不断优化。

电力提供服务为电力用户的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

取得电力用户的信任促进自身的发展。

服从电力监管部门管理的要求,新形势下高危及重要用电客户对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的影响不断加强,国家对高危及重要用户的供用电安全管理不断重视,电力监管部门要求供电企业加强对供电安全的管理,指导高危及重要客户配置和使用应急电源并要求建立相关的档案数据库是供电企业的责任之所在。

加强对高危及重要客户的公共用电安全管理不仅保障了电网的安全运行,还有利于维护正常秩序。

是电力企业的法律责任之所在,同时也是电力企业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经济责任的表现。

有利于电力企业树立良好的国企形象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2重要客户供用电安全管理的措施2.1高压巡视结合高压线路巡视检查内容,及时梳理出辖区内各大企业的名单及用电设备信息,迅速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大客户,对客户的安全管理制度、线路设备、电源配置、配电设施、安全工器具和危险源、电工资质等级和技能水平等方面进行仔细检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当场就向客户电气管理人员详细解释问题的重要性,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帮助大客户有效规避安全生产风险。

2.2专项检查通过开展对大客户专线、专变及配电室等用电安全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各类用电安全隐患,督促、指导客户进行安全隐患整改,使客户安全生产隐患检查不留死角,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了人身、设备、电网的安全,促进了供用电双方和谐共赢。

2.3可靠供电强化电网可靠供电方面,一是加大涉及供电线路巡视维护力度,针对汛期地质灾害易发的特点,对基杆塔采取打堡坎、塔基加固等措施;二是科学安排电网运行,完善运行方式,针对变电站、线路检修等情况,分别从系统侧和客户侧向客户发送预警信息,提醒客户提前做好应急准备;三是结合迎峰度夏工作,强化电网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衔接,联合电厂、电网、客户开展反事故应急演练,加强各方协同和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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