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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法晚婚年龄

中国婚姻法晚婚年龄

一、法定晚婚年龄是多少、国家规定晚婚年龄是多少?1.晚婚的前提是双方都为初婚,如果其中一方属于再婚就不属晚婚;2.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3.晚婚晚育享受国家的鼓励政策,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二、最新晚婚晚育年龄、晚婚晚育年龄是多少?1.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2.享受晚育的前提条件是男女双方都须是第一次生育,如果其中有一方以前曾经生育过孩子就不属于晚育;3.男性有孩子,女方虽然属于初婚也符合晚育年龄,但仍不能属于晚育;4.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第一次生育,只要女方达到晚育年龄,男方即便未满25周岁也可以享受晚育奖励。

三、晚婚晚育的标准、晚婚晚育的年龄?晚婚晚育享受以下待遇:1.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天;2.晚育的给男方陪产假7天;4.婚假、陪产假、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不影响工龄计算、晋升、调级。

四、男女晚婚年龄、女子女性晚婚年龄是多大?1.男女双方未达晚婚年龄要求结婚者,应动员晚婚;2.仍要结婚者也应服从国家生育安排,实行晚育;3.严禁未达法定年龄结婚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严禁非法收养、送养子女。

想了解什么事晚婚吗?想知道我国的晚婚年龄是多少吗?你还在为公司不放婚假或少放婚假而郁闷找不到法律依据吗?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我国关于晚婚的规定吧。

根据《民法典》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初婚公民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晚婚初婚者可享受15天晚婚假(包含3天法定婚假)。

国家关于婚假的规定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婚姻法24条包含了哪些内容

婚姻法24条包含了哪些内容

婚姻法24条包含了哪些内容婚姻法24条的修改更加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但是,有很多公民是不能正确理解词条法律法规定的主要目的和具体的实施办法,公众持续关注第二十四条的适用问题,对此条文存在不同解读。

那么婚姻法24条包含了哪些内容?下面和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说人话。

比如:一个女孩子结婚,老公背着她借了100万,债主可以向女孩子要100万。

除非债主和男的约好了男方一个人还,或者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这个我们等一下展开)。

老师!女孩子不知道也不行么?不行。

因为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以及,你怎么证明自己不知道?(微笑)老师!那如果是女孩子婚前个人财产呢?一样。

因为是债主来讨债,而不是你和你老公分财产。

所以是不区分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简单的说就是只要女孩子名下的房子,车子,票子,全部可以扣押查封冻结用来还债。

二、后边跟着的两条例外是什么意思第一种:“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咳,女孩子连借钱的事儿都不知道,怎么证明他俩是如何约定的?除非债主自己承认(求给一个这么好心的债主!)如果是男方捏造债务就更是了……也就是说,这一条例外情况,主动权根本不掌握在女方手中。

等于白说。

OVER第二种:“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我们再看看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究竟是什么鬼。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说人话。

就是“债主知道夫妻财产分离”……老师要提问了!有没有人知道这一点该怎么证明?举手回答。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 适用及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 适用及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合用及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解决。

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不少法官和律师据此觉得,只要夫妻另一方不能证明存在两种除外情形,虽然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外也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解决。

笔者觉得,这种望文生义式的理解是错误的。

上述条文中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实为“夫妻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而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亦即夫妻共同债务。

该条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债权人就夫妻一方虽以个人名义但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主张权利时的解决原则及其例外问题。

理由如下: 1、如将上述条文中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理解为涉及夫妻一方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即个人债务,那就意味着:只要不存在两种除外情形,虽然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外也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解决,亦即夫妻另一方也应承当连带责任。

但是,国内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基于夫妻关系,夫或妻一方应对另一方的个人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婚姻法》第41条前段只是规定夫妻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承当连带责任;而《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连带债务的根据要么是法律的规定,要么是当事人的商定。

显然,上述理解与《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抵触,是错误的;上述理解也不会是司法解释的原意,由于最高法院不也许在司法解释中确立一项与基本法相抵触的全新的连带责任制度。

因此,应对上述条文进行体系解释。

 债务既涉及金钱债务,又涉及非金钱债务;除民间借贷外,签订任何种类的合同都会发生债务。

如按前述理解,则《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2项有关“夫或妻非因平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解决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获得一致意见。

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准则研究——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为分析对象

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准则研究——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为分析对象

限性,忽视了婚姻的安全,扩大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且存在过分强调交易的安全性、夫妻关系的统一性的问 题”。为此,2017年 2月 28日最高法对《婚姻法司法解 释》(二)第 24条进行补充,增加了夫妻双方的虚拟债务 和非法债务不受保护。但是,该补充条款并没有实质性 地改变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在实践中,如何适用 推定规则还需要明确其法律依据和实质意义,以保障债 权人与婚姻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同时,有必要完善 推定规则的适用前提和配套制度,防止法官对第 24条的 机械理解和适用。
二、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理论界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 虽然我国没有明确定义夫妻婚姻债务的概念,但《婚 姻法》离婚一章对夫妻在共同生活中所产生的债务作出 了相应的规定。随着社会需求的增加,法律对夫妻债务 的规定也在不断更新,对债务的处理也在不断完善。《婚
[作者简介]吕彬彬(1994-),女,福建泉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一、问题的提出 夫妻债务,又 称 婚 姻 债 务,分 为 共 同 债 务 和 个 人 债
务,指在婚姻 存 续 期 间 中 配 偶 一 方 或 双 方 的 债 务。2003 年 12月,最高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 司法解释(二)》第 24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的单 方面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由此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推 定规则。配偶想要推翻这个假设有两种情况:其一,它必 须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将该债务约定为个人债 务,又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明确约定婚后收入和财 产归个人所有。自该条司法解释公布以来,由于其操作 简单,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1]。与此同时由于推 定规则的适用,在客观上有可能引发道德危机。例如:夫 妻一方故意举债;串通第三方虚构债务等一系列侵害另 一方财产权的行为。近年来,对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 的质 疑 声 音 不 断,一 些 学 者 建 议 废 除 修 改,他 们 认 为 第 24条“偏重保护 债 权 人 的 权 利,没 有 看 到 家 事 代 理 的 有

2024全新精品新婚姻法(2024)

2024全新精品新婚姻法(2024)

01 02 03 04
赡养扶助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 和保护的义务。
继承权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 利。
13
其他家庭成员间关系
祖孙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应当 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兄弟姐妹关系
兄弟姐妹之间应当互相帮助,团结友爱,和睦相处 。在特殊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 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 的义务。
2024全新精品新婚姻法
2024/1/24
1
目录
2024/1/24
• 婚姻法概述与背景 • 结婚制度及条件 • 家庭关系与权利义务 • 离婚制度及程序 • 财产分割与继承问题 • 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2
01
婚姻法概述与背景
Chapter
2024/1/24
3
婚姻法的定义与作用
婚姻法定义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规定婚姻、家庭等身份关系 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
10
03
家庭关系与权利义务
Chapter
2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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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双方应互相尊重对方的人格 尊严和个人自由,不得实施家庭 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庭义务, 协商确定家务劳动分工。
忠实义务 互相尊重
共同财产制 家务劳动分工
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维护婚 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
个人债务处理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 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 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新婚姻法第24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新婚姻法第24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Being strong is not just not surrendering in the big right and wrong, but also not changing yourself beforesetback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新婚姻法第24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夫妻双方,有人会因为利益而抛弃夫妻关系,而婚姻法中就针对夫妻债务现象进行相应的更改,保证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相关的案件审理可以更加的顺利,那么新婚姻法第24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新婚姻法第24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法律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内容:(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修正)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补充规定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西安交通大学17年9月课程考试《婚姻家庭继承法》作业考核试题

西安交通大学17年9月课程考试《婚姻家庭继承法》作业考核试题

西安交通大学17年9月课程考试《婚姻家庭继承法》作业考核试题一、单选题(共30 道试题,共60 分。

)1. 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称为( )A. 义绝B. 和离C. 七出D. 呈诉离婚正确答案:2. 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 )A. 买卖婚姻B. 包办婚姻C. 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D.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正确答案: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A. 外国人国籍国法律B. 婚姻缔结地法律C.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D. 法院地法律正确答案: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 )A. 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B. 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C. 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所在单位D. 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正确答案:5. 甲、乙夫妻双方经协商同意离婚,甲因出差,故委托丙去婚姻登记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丙( )A. 经婚姻登记机关同意可以代理B. 经乙同意可以代理C. 在取得甲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可以代理D. 不能代理正确答案:6. 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

A. 婚姻关系B. 婚姻家庭关系C. 家庭关系D. 人身关系正确答案:7.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作者是()A. 恩格斯B. 摩尔根C. 康德D. 列宁正确答案:8. 根据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小刘舅舅的孙子与小刘为( )A. 三亲等直系血亲B. 三亲等旁系血亲C. 五亲等旁系血亲D. 五亲等直系血亲正确答案:9.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

因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为()A. 离婚当事人无过错一方B. 离婚当事人双方C. 离婚当事人有过错一方D. 离婚当事人无过错方的近亲属正确答案:10. 当代许多国家在法律上对亲属关系的基本分类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将其分为( )A. 直系亲与旁系亲B. 配偶、血亲和姻亲C. 直系血亲与直系姻亲、旁系血亲与旁系姻亲D. 配偶、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正确答案:11. 男性法定的结婚年龄是不得早于()周岁。

新婚姻法24条新规是怎样的

新婚姻法24条新规是怎样的

新婚姻法24条新规是怎样的新婚姻法24条新规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法律体系,保护婚姻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发展。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24条新规的内容和影响。

第一条规定了婚姻的自由与平等。

依法自愿结婚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无论男女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明确了男女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关心。

这一规定强调了夫妻之间的互助关系和情感交流的重要性。

第三条重申了婚姻的终身制原则。

婚姻关系应该是稳定的,不得依据意愿单方解除。

第四条规定了合法的结婚年龄。

男满二十二岁,女满二十岁,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方可结婚。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杜绝早婚现象。

第五条明确了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原则。

婚姻应基于两个成年人自愿的基础上,得到父母、监护人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的同意。

第六条规定了禁止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

这一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强迫、售卖或者购买婚姻。

第七条明确了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婚姻要进行特殊保护。

婚姻登记机关应审核未成年人的结婚申请,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均应具备结婚能力的基本条件。

这一规定意味着夫妻双方应具备生育、抚养、家庭生活的基本能力。

第九条规定了婚姻登记应当公开透明。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公开婚姻登记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第十条明确了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规定了夫妻财产的归属原则。

婚前财产、遗赠财产、赠与财产以及其他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则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第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权益。

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其中一方对共同财产有特殊贡献的,可以适当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明确了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生活支出的义务。

夫妻之间的家庭生活费用由夫妻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义务。

夫妻双方有共同责任共同养育子女,并共同参与家庭事务,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新婚姻法24条新规是怎样的?

新婚姻法24条新规是怎样的?

新婚姻法24条新规是怎样的?男女双方经过恋爱结婚,形成了婚姻关系、建立了家庭以后,两者就具有了受法律保护的夫妻身份,夫妻双方的关系除了由于离婚而终止意外,即使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因为夫妻关系可以依法继承其遗留的财产,这也是与新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相关的内容,那么,新婚姻法24条新规是怎样的呢?一、新婚姻法24条规定的内容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新婚姻法24条规定的解读夫妻互相享有继承权,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妻子在继承问题上基本处于无权地位。

在“父死子继”的宗祧继承制度下,否认女子的继承权,丈夫死后,其遗产首先由其儿子继承,妻子只有在不改嫁的前提下,才能管理丈夫的遗产。

只有在丈夫死后,其财产又无别的男子继承,成为“绝户产”时,妻子才能继承丈夫的遗产。

但是由于封建社会中多妻制和收养制存在,真正成为“绝产户”的可能性非常小。

同时,由于当时还盛行“立嗣”制度,又进一步从根本上排除了妻子继承财产的可能性。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婚姻法,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在继承问题上,彻底废除了以男子为中心的宗祧继承制度,在法律上赋予女子与男子同等的继承权。

198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配偶与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产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

也就是说,只有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

如双方属于婚外姘居的,如“包二奶”的情况下,双方就不享有相互继承权。

在实践中还应当区分以下几种情况:(一)男女双方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同居生活。

这种情况下,双方是合法婚姻关系,一方死亡时,生存的另一方仍可以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财产。

(二)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举办婚礼,这在法律上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3.17•【文号】•【施行日期】2016.03.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债权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的答复(2016年03月17日)如你所言,社会上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有不同的认识,也有不少司法界人士提出了修改该条司法解释的建议。

但你来信中只提出该条司法解释“有悖于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宗旨……为司法权力寻租利益提供了可能。

”却并无对该条司法解释的具体批评和修改意见。

虽然引用了不少业内人士的文章标题,却无法从中看到你本人的见解。

现针对你的建议答复如下: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规定如下: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从上述条文中可以解读出的含义有,第三人如果不知道该约定呢?是否就得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胡康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一书中的相关解释是:“在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第三人知道其夫妻财产已经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就以其一方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

婚姻法参考题及答案

婚姻法参考题及答案

6.互易婚
答案:亦称换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已妻。
五、问答题 1.简述现代法律中亲权的特征。
答案:①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②亲权是以保护教平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以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人 身照护和财产照护为内容;③亲权具有权利义务的双重性,亲权不但是父母享有的民事权利,而且是父母的法定义务。④亲权是 一种利他的民事权利;⑤亲权具有绝对权、支配权和专属权性质。
一、单选题 1.娩采生用育不子同女形的式方使式丈是夫(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经医疗技术手段,实施人工授精,由妻子怀孕分
A、异质人工授精 B、同质人工授精 C、代孕母亲 D、代孕父亲
答案:B
2.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
A、买卖婚姻 B、包办婚姻 C、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 D、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答案:ABC
5.根据《母婴保健法》,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对下列哪些疾病的检查()
A、严重遗传性疾病 B、指定传染病 C、有关精神病 D、性生理缺陷
答案:ABC
6.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包括()
A、生活费 B、教育费 C、医疗费 D、结婚费用
答案:ABC
7.中国古代的立嗣制度要求的条件十分严格,嗣子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男性 B、同宗同姓 C、辈份相当 D、孝顺 答案:ABC
8.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包括()
A、女方怀孕期间 B、女方分娩后一年内 C、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D、女方中止妊娠后一年内 答案:ABC
9.下列亲属中属于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有()
A、姑姑与侄儿 B、舅舅与外甥女 C、侄儿与婶母 D、堂兄妹 答案:ABD

老年人可否继承再婚配偶的遗产等

老年人可否继承再婚配偶的遗产等

老年人可否继承再婚配偶的遗产等作者:潘家永来源:《农家科技》2013年第04期编辑同志:我今年62岁,丈夫去世后的第3年,我与丧偶者老戴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了3年。

不久前,老戴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死亡。

办完丧事不久,老某的儿女就限令我在一周内搬出戴家,并说我是再婚,无权继承他爸爸的遗产。

我认为,我与老戴既然是夫妻,就有权在他家继续居住或者继承他遗留的一套房屋等财产。

请问,我是否有权继承老戴的遗产?读者詹淑雯詹淑雯同志:《婚姻法》第2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老年人再婚,只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合法夫妻关系。

婚姻法上所说的夫妻,当然包括老年再婚的夫妻,而老年再婚夫妻双方自然也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你与老戴虽然是再婚,且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由于你们确立了合法夫妻关系,故你无疑是《继承法》第10条中所指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与老戴的子女共同继承老戴的遗产。

当然,还可能会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即如果房屋等财产属于老戴婚前的个人财产,且老戴在生前立遗嘱将该遗产指定由其子女继承,那么你就无权继承这部分遗产,而只可以分配再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遗产。

230031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潘家永没有驾照的一方为何只负次要责任编辑同志:我开的一辆货车与一摩托车相撞,开摩托车的人属于无驾照行驶,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我方负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负次要责任。

我不服气,认为既然对方没有驾照,应该由他负主责。

请问,交通事故双方,没有驾照的一方一定负主责么?是不是还要参考双方是否有违反道路交通规定的行为?读者吴经纬吴经纬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婚姻法教学(2024)

婚姻法教学(2024)
10
03
家庭关系
2024/1/30
11
夫妻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
包括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婚姻住所 决定权、计划生育义务等。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在一方需要时,另一方有扶养的义务 。
夫妻财产关系
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 ,规定夫妻间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2024/1/30
12
父母子女关系
2024/1/30
04
诉讼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 不成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8
涉外收养条件与程序
涉外收养条件
被收养人应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送养人应为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监护人或其他有 抚养义务的人;
2024/1/30
29
涉外收养条件与程序
• 收养人应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 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 病,且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 止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行为。
5
婚姻家庭制度概述
01
婚姻家庭制度定义
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们普遍遵循的婚姻和家庭的 规范统称。
2024/1/30
02
婚姻家庭制度内容
包括婚姻的建立和解除、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 女间的关系、家庭财产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 通过本案例,强调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和救助措施的重要性,提 醒社会各界应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家庭环
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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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30
谢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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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作用
保护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 女平等,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 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

夫妻间如何相互继承遗产

夫妻间如何相互继承遗产

Others can make you a pair of super easy to wear shoes, but we have to walk the road by ourselves, and we have to bear everything in lif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夫妻间如何相互继承遗产婚姻法第24条第1款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作为专门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对配偶继承权的实际运作给予了全面具体的反映;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妇女继承权容易受到侵犯的现实,特别强调“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作为专门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对配偶继承权的实际运作给予了全面具体的反映;《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妇女继承权容易受到侵犯的现实,特别强调“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由此可见,对夫妻间继承权的理解和适用,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婚姻关系的合法存在,亦即夫妻身份的现实存续,是夫妻间相互享有继承权的先决条件。

只有在婚姻关系依法有效缔结之后,合法有效终止之前,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享有继承权。

2.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除了《继承法》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和限制遗产分割份额的情形之外,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干涉或妨碍生存配偶对继承权的享有和行使。

3.夫妻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相混淆。

我国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因而当夫妻一方死亡,其现有财产状态多为夫妻生前共有,并非全部是个人遗产。

为此,必须进行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保障生存一方的共有财产权,同时确定死者个人遗产的价值和范围,认定和保护生存配偶及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

论夫妻共同债务中伦理性与财产性的统一——兼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论夫妻共同债务中伦理性与财产性的统一——兼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o t h e r ’ S a u t h o i r z a t i o n ,t h e n t o i f n d o u t a n d p u t f o r w a r d t h e c o n c e p t o f“ s p e c i a l c o u p l e j o i n t d e b t ”a n d“ l i m i t e d l i a b i l i t y ”i n t h e r e —
论夫妻共 同债务中伦理性与财产性的统一
— —
兼析《 婚姻 法司法解释( 二) 》 第2 4条
胡骏 轩
( 四川大学 , 四川
成都
6 1 0 2 0 7 )
[ 摘
要] 以夫妻共 同债务伦理性 与财产性在学理和实践立法 中的复合与统一为 出发 点 , 结合 目前我 国夫妻共 同债务 制度设
计中遇到 的问题 , 分析现行立 法夫 妻一 方大额举 债制度中表现出的伦理性与财产性的脱节 , 通 过对法条 的再 理解和完善 , 寻 找并提 出 “ 特别夫妻共 同债 务” 和“ 有限责任 ” 的概念 , 最终实现夫妻共 同债务 的伦理性和财产性在 目的上 的统一 。 [ 关键词 ] 夫妻共 同债 务 ; 伦理性 ; 财 产性 ; 道德立法 ; 技 术立法 [ 中图分类号 ]D 9 2 3 . 9 [ 文献标 志码]A [ 文章编号】1 0 0 9—1 9 1 2 ( 2 0 1 3 ) 0 3— 0 0 9 5— 0 6
Th e Un i ic f a t i o n o f Et h i c a l i t y a n d Pr o p e r t y At t r i b u t e o f Co u p l e J o i n t De b t

(2024年)婚姻法

(2024年)婚姻法

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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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感谢观看
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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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倾斜,如照顾女方、子女和无过 错方等。
债务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如一方无力偿还,可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或由另一方代为 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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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子女抚养与教育
子女抚养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 成的,由法院判决。
离婚条件
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同时不违反双方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
离婚程序
在我国境内离婚,需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境外离 婚,需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离婚程序,并按照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若涉及财产分割、子 女抚养等问题,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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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 关爱。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 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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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 养的义务。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离婚时如查明属于 结婚前后用各种名义借取的财物,应认 定为结婚索取的财物,按婚姻法规定处
理。
包办、买卖婚姻的,包办、买卖的婚姻 属于可撤销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
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干涉婚姻自由的,采取暴力手段干涉他 人婚姻自由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

(2024年)全新《婚姻法》精美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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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条件与离婚方式选择
离婚条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离婚方式选择
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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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程序及所需材料
协议离婚程序
双方自愿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 30天冷静期后,领取离婚证。
所需材料
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 。
• 遗弃家庭成员的认定:遗弃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 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 处罚措施:根据《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人 ,受害人可以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 、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 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法律途径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相关机构和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关注和支持受 害人维权工作,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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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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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问题及学校选择权
子女教育问题
父母双方应共同承担子女教育责任,包括提供必要的教育条件、关注子女学习状况等。在子女成长过 程中,父母应积极引导子女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学校选择权
父母双方应协商确定子女就读学校。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根据子女意愿和实际情况,由一方决定 子女就读学校。同时,应尊重子女的兴趣和特长,为其选择适合的学校。

关于子女姓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子女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姓氏,作为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承载着家族、地域、民族乃至国家的文化内涵。

在我国,子女的姓氏由父母双方共同决定,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因姓氏选择而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

为了规范子女姓氏的确定,保障家庭和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子女姓氏的确定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子女姓氏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子女姓氏的确定原则1. 尊重父母意愿原则《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这一规定明确了子女姓氏的确定以尊重父母意愿为原则。

父母双方在确定子女姓氏时,应当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 维护家庭和谐原则《婚姻法》第24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

”子女的姓氏关系到家庭和谐,父母在确定子女姓氏时,应当考虑到子女的成长环境,避免因姓氏问题引发家庭矛盾。

3. 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婚姻法》第26条规定:“子女的姓名应当符合公序良俗。

”这意味着父母在确定子女姓氏时,应当遵循社会公德,避免使用不雅、不庄重的姓氏。

三、子女姓氏的具体规定1. 随父姓或随母姓根据《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父母双方在确定子女姓氏时,可以自行协商,选择其中一种姓氏。

2. 选择其他姓氏《婚姻法》第22条还规定:“子女也可以选择其他姓氏。

”这意味着,在尊重父母意愿、维护家庭和谐、遵循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子女可以不随父姓或母姓,选择其他姓氏。

3. 父母双方姓氏合并在某些情况下,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将姓氏合并为一个新的姓氏,例如将父姓与母姓的首字母组合。

但这种做法需遵循上述三个原则,并得到子女的同意。

4. 父母离婚后的子女姓氏《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在父母离婚后,子女的姓氏问题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的姓氏由抚养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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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要为未成年子女从事与自己年龄不相适应的行为担责吗【案由】余丽丽与刘海霖的儿子刘山丹12岁生日时,父母为了培养儿子从小独立生活自主的能力,便给了儿子刘山丹一张信用卡,让他自己为自己购置生日礼物。

不料刘山丹却为自己买了台电脑,说是现在学生都用电脑了。

由于信用卡上的钱不够,电脑公司便找上门要求余丽丽和刘海霖支付其余价款,还出示了儿子刘山丹签字的合同。

余丽丽和刘海霖原本只想让儿子买一些他能够辨识真伪、好坏的物品,没想到儿子却买了近万元的电脑。

夫妻俩认为儿子是未成年人,从事了与自己年龄不相适应的行为,所签合同无效,所购电脑应该退回,因此拒绝支付其余价款。

【说法】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刘山丹刚满12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他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再从合同法有关规定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纯获利益的以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外,都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而在此之前该类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那么该类合同就会因主体不适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本案涉及的电脑属于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商品,普通公民尚不能完全辨认其真伪与好坏,更何况刘山丹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刘山丹签订了该类合同,作为法定代理人的父母只要拒绝追认,该合同是不会发生法律效力的。

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就无须受合同约束。

余丽丽和刘海霖可以不支付余款,并可以要求退回所购电脑。

伯父母可以越权行使监护权吗【案由】1990年6月,郝海的父亲在建筑施工中因工伤死亡。

当时郝海刚出生一个多月,其母痛不欲生,好在有其伯父尽心尽力,帮其料理后事,安排生活,并把郝海父亲得到的2万元赔偿款以郝海的名义存到了银行。

郝海逐渐长大到了上学的年龄,生活消费逐渐增多,其母亲亦无固定收入,生活窘迫之时,想到把其父亲的赔偿金取出部分补贴开销。

可当郝海母亲持存折到银行取款时,银行告知郝海伯父存款是留有附言,不予支付。

郝海母亲找到郝海的伯父,郝海伯父竟说:“兄弟不在了,自己是孩子的伯父,有权对其财产负责,这钱不到必须时不能取,并拒不告知留言。

后经多次的协商不成,郝海母亲便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将郝海的伯父告上了法庭。

【说法】郝海父亲死亡之后,其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因为其法定监护人,代理其民事行为。

郝海的伯父虽为其近亲属,但不具备监护人资格,其行为属越位行驶监护权,构成了侵权,遂判决郝海伯父的留言无效,郝海的母亲可持其法定代理人有效证件到银行办理取款手续。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概责任自负吗【案由】郑浩羽,是郑鹏达的儿子,成绩一般,因父亲从不管教,放任自流,烟尘了好狠斗勇的恶习。

2000年6月,刚满9岁的郑浩羽获在台湾的外祖父的遗产1万元人民币,父亲帮他存入银行。

此后郑浩羽父母多次将存款利息取出购买他的生活用品及学习用品。

2003年2月,郑浩羽母亲病逝,他继承了3万元,都由他父亲代替。

2003年3月,郑浩羽母亲病逝,他继承了3万元,都有他父亲代替。

2003年3月,郑浩羽又在课外踢足球时打伤了一位同学,使该同学脑震荡,花医药费2.6万元。

郑鹏达用郑浩羽继承的遗产及利息偿还了医疗费。

【说法】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有责任和义务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郑浩羽好狠斗勇的恶习是郑鹏达从不管教、放任自流的结果。

因此,虽然民法通则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但郑浩羽造成他人身体和经济损失时,其父应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应以郑浩羽本人财产支付了事。

因为他不履行监护职责,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婚姻的配偶可以继承财产吗【案由】胡佩珍,女,28岁。

田桂明,男,30岁。

1992年7月两人相爱拟结婚。

但因家族中长辈反对,两人于次年6月私奔并同居。

不久家族承认了两人的关系,两人返回,并在亲友主持下举行了婚礼。

期间,两人曾有书面约定,田桂明的婚前个人财产,属自愿赠予胡佩珍;共同生活后所置财产属共同所有。

2002年,田桂明因车祸死亡。

正当胡佩珍悲痛之余,田桂明的父母和兄弟将她赶出家门,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全部继承田桂明财产。

【说法】本案首先要确认胡佩珍与田桂明是否为合法夫妻关系,才能正确处理遗产的继承问题。

本案由描述可知,胡佩珍与田桂明的婚姻是违法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因为他们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也未补办结婚登记。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第6条规定,胡佩珍与田桂明于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互为配偶。

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第13条和第26条等有关规定,作为田桂芳的配偶和第一继承人,胡佩珍可先分得与田桂明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再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按均等份额继承田桂明的遗产。

而田桂明的婚前个人财产已书面赠与胡佩珍,则属胡佩珍个人所有,iming的父亲兄弟无权继承。

分割遗产时要为胎儿保留份额吗【案由】唐家宝与康珍彩于1998年6月结婚,结婚三年多一直没有孩子,夫妻两人因此非常苦恼。

2002年6月,康珍彩惊喜地发现自己怀孕了,连忙告诉丈夫,小两口高兴得合不拢嘴。

谁知好景不长,次年一月,唐家宝乘飞机出差,因飞机失事而死亡。

噩耗传来,康珍彩痛不欲生,想到自己未出世的孩子,更加觉得自己命苦。

唐家宝去世后,其父提出遗产继承问题。

由于唐家宝生前生意做的不错,所以遗产不少,包括30万元银行存款,一套120平方米的商品房,还有家具、家用电器等。

唐家宝父亲提出以儿媳康珍彩平均分配儿子的遗产,当时康珍彩没多加考虑便同意了。

后来,康珍彩遇到了一位当律师的老同学,便把准备分遗产的事情告诉了他。

老同学听后告诉康珍彩与家公平分其夫遗产不合法。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康珍彩可先得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剩余的遗产还应为未出世的孩子保留一份,然后在进行分割。

康珍彩知道后,便把老同学的话告诉了公公。

唐家宝父亲不相信,康珍彩无可奈何,只得到居委会的调解委员会去请求帮助解决。

【说法】在遗产分割时,先要进行析产,确定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应先析出他人财产,切不可一并当遗产处理;遗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之中的,应将配偶的一半财产析出。

本案涉及分割遗产前先析产及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的问题,分割遗产时,先分清哪些属于夫妻个人婚前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进行分配。

因此,应先将唐家宝、康珍彩夫妇共同财产析出一半归属康珍彩所有,另一半与唐家宝个人婚前财产一起作为遗产由配偶、唐家宝父亲和遗腹子共同继承。

在分割遗产时必须谨慎正确地确定遗产范围,不可将别人的财产也当做遗产进行分配。

关于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问题,应考虑到胎儿的出生并存活后存在抚养教育的问题。

为保护其健康成长及接受良好教育,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具体规定办理,即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由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不以女婿身份仍可以继承遗产吗【案由】李乐家,男,50岁。

周泽珍,女,48岁。

双方于1988年结婚,未生育。

双方赡养周泽珍的父亲。

2000年6月,周泽珍有外遇,李乐家提出离婚,双方于同年9月协议离婚。

离婚后周泽珍工作忙,李乐家仍给周泽珍的父亲赡养费和一些生活照料。

离婚不久,双方都很后悔,于是在一起同居并且继续赡养周泽珍父亲,但并未办理复婚登记。

2002年9月,周泽珍因车祸身亡。

李乐家仍赡养周泽珍父亲。

2003年1月,周泽珍的父亲病逝。

遗产包括5间平房、1.2万元现金,均被周泽珍的弟弟占有,并说李乐家已不是死者的合法女婿,无权继承。

李乐家一纸诉状送到法庭,要求继承周泽珍父亲的遗产。

【说法】在周泽珍为死时,李乐家就与她离婚,后虽又同居,但未办孤魂登记,两人不存在法定的夫妻关系。

因此,李乐家不能以丧偶女婿的身份作为周泽珍父亲“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遗产。

但李乐家可以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给适当的遗产时合法的。

如果周泽珍的弟弟拒接分给李乐家适当的遗产,李乐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法院经核实后,应依法予以支持。

不能同时继承养父和生父母的遗产【案由】班超雄有兄弟三个,其邻居有一老头杨宏大,未婚育,多年搞碾米加工。

2000年后,杨宏大丧失劳动能力,收班超雄为养子。

2002年9月,杨宏大病逝,班超雄继承得2间平房及1台碾米机。

2003年2月,班超雄的生父母相继病逝,遗产均由班超雄及其他两个兄弟继承,班超雄要求继承遗产。

【说法】班超雄作为杨宏大的养子,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力义务关系,就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因此,只能继承养父遗产,不能在继承生父遗产。

不尽赡养义务并遗弃老人是否丧失继承权【案由】凌丹神,男,75岁,有一子,名凌仁翔,50岁。

凌丹神早年丧妻,一手将独生子凌仁翔拉扯大,并为其娶妻成家。

初始凌仁翔还算孝顺,让父亲与自己一起生活。

后来渐渐讨厌老人,逼老人搬出去住,不让就出钱为自己买房,自己住将来没人照顾,并苦口婆心劝告儿子不能忘记自己的养育之恩。

但凌仁翔认为老子养儿子是天经地义,现在还需要给儿子再置办一所房子,这样,以后就不需要老子来养了。

凌丹神很伤心,坚持不同意凌仁翔的要求,但凌仁翔天天缠闹,凌丹神不答应就不让他吃饭,还常常指桑骂槐,借故摔凌丹神屋内的东西。

凌丹神搬出后,再也没回来看完父亲,逢年过节,也不管不问,还不准妻子和孩子回去探望。

三年后,凌丹神一病不起,膝下只有一子,凌仁翔又不管他,凌丹神苦不堪言,一怒之下卖掉自己原有的房屋,住进了敬老院。

不久凌仁翔在事故中身亡。

两年后,凌丹神在敬老院突发急病去世,凌丹神丧葬全部由敬老院负责料理。

去世前,凌丹神要求立下口头遗嘱:将自己遗产共百万元全部无偿捐给敬老院。

当时,敬老院院长及一位护士和一位凌丹神的朋友在场见证了老人的遗嘱。

凌仁翔之妻起诉至人民法院,诉称口头遗嘱无效,敬老院无权接受凌丹神的遗产,其遗产应由儿媳和孙子继承。

【说法】本案凌丹神生前含辛茹苦将儿子拉扯大,并未其娶妻成家,进了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

按说,凌仁翔应该尽儿子之责,履行对父亲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而不能不管不问,在父亲年老体衰、生病之时,遗弃不管。

其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理应受到批评教育及法律的惩处。

因此,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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