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发展的决定》的精神,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53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区国民经济主导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予以认定,并给予有关的政策支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自治区经委、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负责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自治区经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申请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所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自治区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或掌握主导产品的核心技术,享有自主知识产权,主导产品的品牌在国内外具有竞争力,自主创新的实力居自治区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
(五)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科技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技术中心的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能够适应本企业特点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经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三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市场导向、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创新驱动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拥有一定规模的研发团队和研发投入;(三)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产品;(五)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包括:(一)企业申报;(二)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初审;(三)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四)公示;(五)认定。
第六条认定结果应在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七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管理。
第八条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考核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认定资格。
第五章支持政策第九条对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将给予以下支持:(一)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二)优先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三)优先获得科技创新资金支持。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江西省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内容为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概要,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企业应参照正式文件执行。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2016年 34号令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
国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负责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第五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5月31日。
第六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嘉兴市南湖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嘉兴市南湖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十百迎百年”百家研发机构建设行动,更好地激发企业创新激情,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我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心,是指我区科技企业(包括工业、农业、服务业企业)自主建设,并经区经信商务局、区科技局依条件审核认定的技术研发机构。
中心是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技术研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的主要依托,是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中心主要依托单位是指组建中心的企业,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并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研究开发能力。
同时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联合组建技术研发中心。
第四条中心的宗旨和任务(一)研究制定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并组织实施相关项目。
(二)以增强企业竞争力为核心,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目标,研发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为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提供技术支持。
(三)开展科技合作交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
(四)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开展技术培训。
第五条中心主要依托单位职责:(一)负责对中心的领导和管理,组织实施中心建设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为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保障。
(三)负责监督中心的资产及经费使用。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第六条中心认定的主要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区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前,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受让、受赠、并购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不少于1项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或区级及以上技术创新项目、科技计划项目、新产品等。
云南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云南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 拥有一定规模的研发团队和研发场所;3. 近三年内研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逐年提高;4.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产品;5. 近三年内获得国家或省级科技奖项或专利授权。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公示和批准等环节。
第六条企业应向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组织现场考察。
第八条现场考察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第九条评审通过的企业技术中心,在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认定。
第四章认定后的管理第十一条认定后的企业技术中心应定期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研发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企业技术中心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研发效率和成果转化率。
第十三条对于认定后的企业技术中心,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云南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对全市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机制好、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以鼓励引导企业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依据各自职能指导协调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市经信局牵头开展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市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六条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两年以上,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S)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企业具有较完善的技术创新机制,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核心竞争力,技术创新成果显著。
(五)企业申报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郑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郑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郑发〔2018〕17号)《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郑发〔2019〕4号),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产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规范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精神,参照《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豫发改高技〔2018〕9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大力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企业主导的产业技术研发创新机制,对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
第四条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指导和运行评价管理。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在郑州市注册超过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郑州市具有显著的行业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我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7.有较高的研发投入,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山西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太原国家高新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并高新科〔2011〕5号高新区各企业:为贯彻落实山西省“转型发展跨越发展”战略及太原市“率先转型跨越发展”战略,把太原高新区建设成为具有强大自主创新能力、国际竞争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区域辐射带动能力的国家级创新型科技园区。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和《山西省经信委关于同意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区级技术中心认定的通知》(晋经信技术字〔2010〕631号)文件要求,高新区科技发展局牵头制定了《太原国家高新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太原国家高新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指标体系及有关要求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发展局财政局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太原国家高新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太原国家高新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及管理,根据《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区范围内新认定的技术中心和已认定的市级技术中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高新区内企业设立的独立或非独立的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中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技术经济组织。
第四条为推进技术中心建设,对全区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五条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支撑。
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一、引言上海市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着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
为了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和支持,上海市制定并实施了《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确保企业技术中心的功能定位和职责明确,推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认定范围《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等,无论企业所属行业和规模大小。
三、认定条件1. 技术实力: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包括一批技术骨干人员、先进的研发设备和技术手段,并能够开展一定的科研活动和技术创新。
2. 组织管理: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和制度,明确内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并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3. 创新能力:企业技术中心应该注重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升,具备对行业发展趋势进行前瞻性研究和分析的能力,能够主导和参与重大科技项目的研发和实施。
4. 成果转化:企业技术中心应该能够将研发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为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提供技术支持,推动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
四、认定程序1. 申请阶段: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发展需求,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递交申请材料,并进行相关资质的评估和审核。
2. 评审阶段: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技术能力、组织管理、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评估,制定评审报告。
3. 认定结果: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并向申请企业颁发认定证书。
4. 监督评估:对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定期的监督评估,确保其持续符合认定条件并具备持续的技术创新能力。
五、支持政策上海市对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定的支持政策,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专利申请费用减免等。
同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也可以享受到科研经费的支持和相关人才的引进政策,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创新环境和创新资源。
内蒙古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发展的决定》的精神,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53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区国民经济主导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予以认定,并给予有关的政策支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自治区经委、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负责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自治区经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申请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所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自治区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或掌握主导产品的核心技术,享有自主知识产权,主导产品的品牌在国内外具有竞争力,自主创新的实力居自治区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
(五)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科技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技术中心的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能够适应本企业特点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ﻫ第一条:本着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为企业生存与发展提供技术支持的原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成立技术中心。
第二条:技术中心的工作目标是通过技术创新,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三条:本公司是技术中心的主体和依托,技术开发的经费由公司提供并主要服务于公司的技术进步,有条件时还可承担国家、行业、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活动以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研发投入,提高研发水平。
ﻫ第四条:为了规范与促进技术中心的建设、运作与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技术中心的职能ﻫ第五条:参与制定和执行公司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结合行业的实际情况和本公司的研发流程及技术特点,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并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ﻫ第七条:组织和运用行业内国外技术信息,广泛开展技术交流,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开展产学研结合工作,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研发关系。
第八条:收集分析与本公司有关的行业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公司的产品开发,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ﻫ第九条:创造良好的研发条件、工作条件和学术氛围,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首先要使公司现有技术人员留得住、用得好,组织好在职科技人员的培训、“充电"和知识优化,为公司培养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ﻫ第十条:积极开展技术经营与服务,推动科技成果的移植、转化与产业化,以此产生的效益为技术开发提供资金支持,走技术中心依托企业、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道路。
ﻫ第三章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聘用人员制度ﻫ第十一条:技术中心是以技术开发为主兼具技术管理职能的公司常设机构.ﻫ第十二条: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或一名副总经理担任。
ﻫ第十四条:聘用人员素质与要求:ﻫ1、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1) 能掌握和应用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
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0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市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较好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市经发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厦门海关参加,共同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协调互动机制。
市经发局作为牵头单位,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与管理,并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30日.第五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原则上在1亿元以上.2、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市各主要行业(或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检测分析和试验试制条件,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发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30人.6、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进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和评价,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组织,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以及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
企业技术中心分为国家级、市级和区(县)级三个层级。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共同负责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评价、日常管理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等工作。
各区(县)政府、各控股(集团)公司应当支持和鼓励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各区(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申报、评价,并按照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要求,做好监督、督促和技术创新快报等工作。
各区(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基本条件)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属于当年度《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企业,不得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成都会企业技术中心打点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实阐扬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在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成立和尺度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并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打点方法和四川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打点方法,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程度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其主要本能机能:1、开展支撑企业中持久开展需要的战略技术、财产开展前沿技术的研究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2、新产物、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与在本企业的推广应用工作;3、行业相关技术信息的获取、阐发和判断工作,本企业技术改造、科研与关键出产设备购置、重大产物构思等重要出产经营活动的技术咨询、阐发工作;4、负责与国表里高校、研究机构的技术合作,负责骨干科技人才的引进、使用、工作撑持与培训等;5、核心技术的常识产权打点、专利申报、维护等工作;6、企业科技活动打点与科技资源整合、操纵等工作。
第三条为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不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对我市国民经济主要财产中经济实力较强、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赐与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四条成都会经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不雅指导,并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以及国家级、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保举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请认定。
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0日。
第六条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底子条件:1、企业年发卖额在8000万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市内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带领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缔造良好的条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企业技术中心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12.15
•【字号】并政办发〔2018〕72号
•【施行日期】2018.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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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国家高新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太原国家高新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及管理,根据《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区范围内新认定的技术中心和已认定的市级技术中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高新区内企业设立的独立或非独立的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中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技术经济组织。
第四条为推进技术中心建设,对全区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五条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支撑。
技术中心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要有制度作保障,有利于技术人才能力的发挥及技术成果的转化。
技术中心的建设应紧紧围绕市场的需求,对市场的信息做出快速响应,为企业长远发展战略的制定提供决策作用,使企业真正走上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发展的道路。
第二章认定
第六条太原高新区区级技术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二次,认定范围为太原高新区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建立的技术中心。
企业对照区级技术中心的条件和要求,自愿申报,随时受理。
上半年受理截止日期为4月30日,下半年受理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第七条高新区科技发展局会同区财政局、税务部门开展技术中心的认定,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高新区科技发展局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发布当年区级技术中心认定指南;
(二)受理区级技术中心申报;
(三)组织区级技术中心认定;
(四)指导区级技术中心建设工作;
(五)制定区级技术中心评价办法及指标体系,开展年度评价工作;
(六)公布区级技术中心评价结果;
(七)择优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九条申请认定区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及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处领域为高新区重点发展产业,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不断加大对技术创新工作的投入,能为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企业在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技术创新在企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四)技术中心应当具备政策研究、市场分析、知识产权管理及生产对接能力;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及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技术中心具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创新队伍;
(七)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八)企业在申请认定区级技术中心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区级技术中心:
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的;
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3、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十条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二)区科技发展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区科技发展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依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省技术创新发展规划,结合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结果及专家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太原国家高新区认定的区级技术中心名单,并以公文形式发布,同时在高新区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区级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评价结果对技术中心给予表彰、警告、撤销资格。
第三章评价
第十二条区级技术中心评价:
(一)对已认定的区级技术中心和已认定的市级技术中心,依据《太原国家高新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每年进行一次评价;
(二)当年通过区级认定的技术中心参加下一年度的评价。
第十三条区级技术中心的评价程序:
(一)材料上报:上半年通过认定的技术中心于次年5月30日前上报评价材料;下半年通过认定的技术中心于次年10月30日前上报评价材料。
评价材料包括:《太原国家高新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材料、数据的初审与评价:区科技发展局对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太原国家高新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三)评价结果确认:区科技发展局对评价结果及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正式发布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技术中心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到85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企业已破产或被兼并;
3、企业已全面停产半年以上;
4、连续两年评价得分低于70分;
5、逾期一个月不上报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四)年度评价得分低于70分(含70分)的给予警告;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区级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企业自行放弃区级技术中心资格的;
3、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4、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管理与政策
第十五条区科技发展局负责区级技术中心的日常管理,定期召开技术中心工作会,对技术中心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六条企业上报区级技术中心认定或评价材料的数据和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不得申请区级技术中心认定,已认定区级技术中心的撤销资格。
第十七条被撤销区级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区级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十八条区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30个工作日内报区科技发展局备案。
第十九条对经认定的区级技术中心,高新区管委会给予建设引导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对评价中取得优秀等级的区级技术中心给予表彰和支持:
(一)对申报的项目给予审核优先和资金支持;
(二)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优先推荐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十一条执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二)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七)(三)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二十二条企业进行研究开发项目须先立项,并编制研究开发项目计划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并同研发机构的编制情况、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研发费实际发生项目立项文件,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三条技术中心所用设备、仪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加速折旧,折旧资金由技术中心用于技术创新。
第二十四条高新区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具体扶持政策另行出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根据各行业技术创新的实际状况和宏观政策导向,区级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评价指标会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23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发展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