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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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住建部建市(201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20110819)

1106住建部建市(201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20110819)
工程,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范围 内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主体工程使用的 主要建筑材料或设备由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有关部门应当依
法进行查处。 (六)禁止违法分包工程。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工程分包°承包单位不得将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进行分
L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
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
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 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 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
责任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现场统

一管理。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专业承
包单位要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
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十二)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施工单位要制定工程项目
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工
程项目、承包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基本情况、招投标、施工许可、
质量安全、合同备案、合同履约等各类信息,尽快制定不良行为
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公示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公布发生较
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拖欠农民工
工资、以讨要工资为名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现场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配备与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项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鲁建建字[2013]37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鲁建建字[2013]37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鲁建建字[2013]3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近年来,全省建设监理行业发展迅速,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尽快实现投资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建设监理发展中也遇到了诸多制约因素和问题,突出表现在工作质量不高、市场行为不规范、行业整体实力不强、成长后劲不足等方面。

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需要,进一步推动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建设监理责任(一)明确监理工程范围。

各级要加强对实施建设监理重要性的认识,国家规定强制监理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监理,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针对现阶段全省监理人员数量不足的实际,各地要集中力量,重点加强对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实施建设监理的管理,确保监理企业、项目机构和监理人员足额到位,确保监理人员履职尽责,把有限的监理资源集中到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项目上。

(二)明确监理工作职责。

监理企业是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之一,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正确界定监理单位现场管理的法定责任,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法律法规、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等情况的监督,不能随意扩大建设监理工作内容。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19•【字号】晋建市函〔2024〕441号•【施行日期】202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晋建市函〔2024〕441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行政审批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强化信息共享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项目信息质量,按照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厅对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进行了改造升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完善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功能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标准,完善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现有功能模块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内容,优化工程基本信息和施工许可信息录入方式,实现施工许可信息与省一体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信息共享,推动项目立项信息互联共享,并新增业绩技术指标功能模块。

省平台于4月20日至4月30日期间关停并进行数据迁移,5月上线运行,对各功能模块归集的工程项目信息经属地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后在省平台公开并推送全国平台。

二、提升工程项目信息归集能力(一)归集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专业工程项目在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归集。

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归集管理工作,按照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专业部门规定执行。

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09•【文号】建建[2001]94号•【施行日期】2001.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建建〔2001〕9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各地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月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一年五月九日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清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1、近几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持续开展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使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建筑市场开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但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严重危害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把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

2、要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努力解决一些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和恶性压价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得到基本扭转;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严惩。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豫政办[2012]130号•【施行日期】201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解决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强化源头风险控制1.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活动。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政府要求,大力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解决工程招标投标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标围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注册执业人员出借证章及工程承发包中肢解发包、指定分包、转包、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确保集中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完善上述问题的认定处理办法,着力解决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深层次问题。

2.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不得越权审批或擅自改变、减少审批环节,防止出现不作为和越权行为。

对违反审批、监管规定的,由各级政府予以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建设的,要责令停工整改,依法追究建设等有关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3.加强招投标监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并纳入全省统一的项目信息公开平台进行管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冀建建市函〔2024〕80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共服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提升信息质量和共享服务能力,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厅已完成对“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的改造升级,现就做好工程项目信息归集和补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省平台注册账户管理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的建设要求,省平台拓展了对专业工程项目信息归集的支持,完善了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归集录入项目信息的归集,增加了企业业绩指标、个人业绩指标归集功能。

为统筹省平台运行管理效能和安全,对注册账户实行分级审核。

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人员账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审核开设并分配相应权限,各县(市、区)相应部门管理人员的账户、权限由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开设。

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可于2024年4月30日起登录省平台(网址:http:// 121.29.49.134:18000/),在省平台注册账号,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附件1),选择企业资质类别,经企业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省外进冀企业自行选择市级审核部门)注册,通过省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

建委文件严禁甲方分包住建部关于合同备案规定

建委文件严禁甲方分包住建部关于合同备案规定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或者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四)禁止建设单位指定工程分包单位。

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云建建[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建建〔2012〕3号)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施工企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等文件要求,在开展2011年资质核查工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市场资质资格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2年1月1日后,通过2011年资质核查(有效期至2014年7月1日)的企业,可以正常开展相关人员转出、转入业务。

因相关人员转出后不再符合资质要求条件的企业,给予三个月时间进行整改。

整改达标的,资质继续有效;整改不达标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的规定对其资质进行降级或者注销。

二、对2011年核查中给予一年整改期(有效期至2012年7月1日)的企业,在2012年7月1日前可以开展相关人员转入业务。

三、2012年1月1日后,未参加2011年资质核查和核查不达标企业需待我厅做出处理决定后,方可办理相关人员转出、转入业务。

四、其他(一)企业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省厅申请进行复议。

(二)被降级或者注销的企业,在符合资质标准后,可以重新申请资质。

(三)对2011年核查中给予一年整改期的企业,必须在2012年7月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整改不达标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的规定对其资质进行降级或者注销。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推动政风行风转变,提高履职效能,现就加强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信息录入范围。

建筑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揽、真实有效、已取得施工许可且未录入省级平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的工程项目信息限于已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企业分包的工程项目信息不在录入认定范围。

二、实施工程项目信息分级管理。

按照建筑企业填报的工程项目信息审核部门层级,工程项目数据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数据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B级数据由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C级数据由各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D级数据由建筑企业填报,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工程项目信息分级按工程项目各环节业务(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信息及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由系统自动标记,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环节业务信息根据具体情况可为不同的数据等级,对工程项目整体不设置数据等级。

三、规范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内容。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市〔2018〕81号)要求,建筑企业应如实填报工程项目信息,并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扫描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备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4.03.07•【字号】锡署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锡署发〔2014〕23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已经行署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2014年3月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一)凡在我盟境内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规划许可、项目报建、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质量与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接受盟、旗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一律不许施工,规划管理部门不允许为无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放线。

对擅自施工的违法建设项目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对全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各旗县市(区)要切实履行职责,完善措施,加强管理。

盟住建部门要切实加大行业监管力度,特别要将盟内重点开发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及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跨区域重大项目及盟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所在市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干道两侧建设项目及配套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锡林浩特新区、南部中心城市新区经盟规委会审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作为重点监督管理范围。

关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关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关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我们组织起草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通知》的必要性(一)完善建筑市场主体清出机制的必要性。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继续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

江苏、辽宁、黑龙江、安徽等省分别出台文件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其中江苏省2019年因资质动态核查不合格拟撤回500多家建筑业企业资质。

目前,我省建筑业企业共1.5万多家,但规模普遍不大,存在较多僵尸企业,需通过动态核查来清出一批僵尸企业。

参照其他省份核查比例以及我省建筑业企业数量,拟定不少于5%的抽查比例,每年将全省核查建筑业企业不少于700家,其中厅本级核查不少于100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规定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核查项目班子人员与中标信息不一致、项目负责人不履职、建筑企业在多个项目更换项目负责人等行为,依法查处建筑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建筑企业,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规定,对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8〕47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8〕47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8〕4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形成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敢违、不愿违”的长效机制,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建筑市场重要环节的监管(一)严格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严查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行为;严查拖欠工程款、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承包行为。

(二)严格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监管。

严查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重点查处建设单位依法应招标而未招标行为;严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行为;严查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严查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进行工程施工发包等违法发包行为;严查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承揽工程,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行为;严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三)强化工程质量行为监管。

严查未经施工图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行为,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保温的重大变更,未经设计单位和图审机构批准行为;严查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以及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行为;严查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行为,以及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违法行为;严查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履职行为,以及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行为;严查“八大主体”未按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要求办理签署承诺书、法人授权书备案行为,以及未按要求设置现场公示牌、永久性责任标牌行为。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5.06•【字号】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局,局有关科室、单位: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主要负责同志来衡调研检查工作要求,结合国务院安委会第三综合检查组反馈我省的问题隐患和我市住建领域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切实做好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维护全市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责任感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意义重大。

要深刻认识抓好安全生产是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要抓紧抓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特别是高质量做好“五一”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要深刻汲取近期省内外事故教训,坚持眼睛向下,狠抓末端落实,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二、突出工作重点,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检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到位见效。

从即日起至五月上旬,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开展一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聚焦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方面:重点检查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持证上岗及到岗履职情况;施工现场洞口、临边安全防护情况;施工临时用电、钢筋加工棚、安全通道的搭设防护情况;施工机具的维护保养情况;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保障安全投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要求佩戴使用等情况;深基坑、高支模等危大工程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情况;基坑支护安全监测及排水情况;脚手架、模板工程安全施工情况;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办理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情况;建筑起重机械以及安全装置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情况;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建立、检测验收等情况;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工人开复工安全教育及考核情况;对新进场人员开展“三级教育”培训内容及考核情况;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再培训再教育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或者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四)禁止建设单位指定工程分包单位。

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黑建建〔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建〔2023〕3号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企业发展,提高“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推进“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在资质许可、信用评价、招标投标等工作中的有效运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一)数据定级规则。

根据全国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分级管理规则,工程项目数据按照数据审核部门层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二)数据定级升级方法。

1.定级。

工程项目数据由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平台”推送,在“平台”自动分级,区、县(市)审批的项目自动定为C级,市(地)级审批的项目自动定为B级。

“平台”历史数据和企业通过“平台”补录的工程项目数据,定为D级。

2.升级。

工程项目数据从D级升为B级的,需经市(地)级住建部门在“平台”上审核确认。

工程项目数据从D级升为C级的,需经区、县(市)级住建部门在“平台”上审核确认。

工程项目数据申请从B级或C级升为A级的,需市(地)级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住建厅审核确认。

有意向申请住建部资质或投标外省工程的企业,可以申请将工程项目数据升级为A级,其他数据无需升级为A级。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监管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20〕38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监管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20〕38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监管的若干意见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监管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20〕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下同)建设管理,进一步补齐工作短板、筑牢监管链条,促进城乡建设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执行基建程序(一)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产业园区或工业园区,下同),建设单位(含个人,下同)应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立项(含批准、核准、备案)、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开工报告,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无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各级各相关部门应按本文件规定落实监管职责)等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个人私宅建筑工程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7.21•【字号】冀建安〔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冀建安〔2017〕2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通报了内蒙古鄂尔多斯市“7.11”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2人受伤的情况,并对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现将该《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吸取事故教训,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7.11”坍塌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

各地要吸取事故教训,坚决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思想,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重点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高支模、深基坑、脚手架、起重机械等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坚决责令停工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做好汛期及恶劣(高温)天气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当前,我省已进入主汛期,高温天气持续,强对流天气增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加大。

各地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对汛期及恶劣(高温)天气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检查再落实,督促施工单位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切实做好汛期施工安全、防暑降温和防灾保护工作。

要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一线作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遇强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要及时停止施工作业。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13•【字号】苏建工[2009]112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9〕112号)各市建设局(委)、房管局:近年来,通过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工作,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是,建筑市场中的招投标弄虚作假、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出卖挂靠、施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尤其是一些开发区、城郊结合部和乡镇工程的管理矛盾更为突出。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营造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管措施,切实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一)改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式方法。

倡导政府投资工程(含国有投资工程,下同)实行投标人资格后审和合理低价中标相结合的招标投标方法,大力推进招标投标监管电子化进程,逐步推广招标工程异地远程评标,遏制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和其他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二)建立评标专家名册。

建立全省评标专家名册,分为资深专家名册和一般专家名册。

一定规模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的评标应当从资深专家名册中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非政府投资工程的评标可以从资深专家名册中抽取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对评标名册中的专家实行联网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检查和工作质量考核。

对检查或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停止其一定期限内参与评标的资格;对参与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违反评标纪律的,应当清出专家名册,不得再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评标活动。

(三)实行招标投标巡查制度。

住建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建议意见

住建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建议意见

住建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建议意见
作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监管部门,住建部应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市场的规范和监管。

具体建议如下:
1.加强政策引导。

出台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提高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的比例,促进建筑业技术创新和创新成果转化落地,并建立有力的产业创新引导体系。

2.优化营商环境。

加强建筑业市场监管,构建健全规范的市场环境,打造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实施市场准入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和打击违规行为,保障建筑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3.加强行业标准化管理。

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制度,实施标准引领政策,加快行业标准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的研制和修订,提升标准化技术水平,确保建筑业质量可控可靠,产品高品质。

4.推动绿色发展。

鼓励推广建筑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技术和理念,开展建筑能耗监管,提升建筑行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水平。

5.注重人才培养。

加强建筑业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和人才储备工作,鼓励高校开设建筑与城乡规划专业,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住建部将持续加强建筑业市场的监管和规范,让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和有力保障。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驻政〔2015〕32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驻政〔2015〕32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驻政〔2015〕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建筑业得到迅速发展,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改善,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逐步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但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双违”现象经常发生,有些方面问题还相当严重。

为了切实解决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推进工程规范建设1.加强规划审批管理。

规划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进行评审后,提交规委会研究。

未经规委会同意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2.加强图纸审查管理。

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图纸审查质量管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违反强制性标准、不符合要求的图纸不得发放审查合格证。

3.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

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图纸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招投标或招投标备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进行招投标。

4.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未办理招投标手续的项目不得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介入监督。

5.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对未办理规划手续、图纸审查手续、招投标手续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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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或者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四)禁止建设单位指定工程分包单位。

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

二、规范工程承包行为,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五)禁止转包工程。

承包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转包工程。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他人的;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配备项目管理人员的,视为转包工程,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或设备由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六)禁止违法分包工程。

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程分包。

承包单位不得将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进行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再分包。

承包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分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1.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2.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劳务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将建筑专业的全部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建筑、结构、机电工程设计事务所将本专业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他专业工程设计单位将全部工艺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三、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合同履约行为(七)规范合同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范围、质量安全要求、工期、价款及支付方式、变更要求、验收与结算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避免因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造成合同纠纷。

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低造价和压缩工期。

合同双方要依据国家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工程变更的调整方式,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的认定方式,人工及材料价格大幅变化所致风险的承担方式,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期限等。

各地造价管理机构要依据市场实际价格情况及时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指导和推进合同双方规范工程计价行为。

(八)推行合同备案制度。

合同双方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基础处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合同双方要及时签订变更协议并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应当以备案合同为依据。

(九)落实合同履约责任。

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和责任,协商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

建设单位要及时跟踪工程质量安全、工程进展等情况,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防护费、进度款和办理竣工结算,并督促承包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防护措施。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承包单位无法施工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承包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义务,按时支付劳务费和办理竣工结算。

(十)建立合同履约风险防范机制。

在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要积极推行以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担保制度,完善相关措施,落实担保人保后监管责任,促进合同履约,防范和化解合同争议。

要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防范和降低工程质量风险。

四、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十一)强化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以及执行强制性标准等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不因工程分包行为而转移。

分包单位责任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现场统一管理。

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要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十二)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要制定工程项目现场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配备与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

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质量、安全、劳资等管理人员应为本企业人员且持有相应资格的上岗证书。

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对本单位和分包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到位和持证上岗、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技术交底、教育培训等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十三)强化设计单位的现场设计服务。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要明确约定现场设计服务的内容及费用。

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现场设计服务,在项目施工前应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设计单位要对参加现场设计服务情况做出记录并予以保存。

(十四)严格履行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要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严格按程序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工程师要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不得签字放行。

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要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十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

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督促从业人员认真掌握并严格执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

各地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培训和宣传,并将市场各方主体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公布。

五、加强建筑劳务管理,提高作业人员素质(十六)落实用工单位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的日常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监管不到位以及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要求劳务分包单位垫资承包,不得拖欠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

用工单位要依法与劳务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对内部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负直接责任,并要按月或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劳务人员工资。

(十七)加大农民工培训力度。

要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和社会化职业培训机构作用,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施工单位多层次培训体系,多渠道筹集培训经费,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力度。

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特殊工种人员严禁无证上岗。

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普通技术工人在“十二五”期间推行持证上岗。

营造职业技能等级与劳动报酬挂钩的市场环境,增强农民工参加培训、提升技术水平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建筑劳务人员素质。

(十八)推行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落实劳务人员实名管理制度,要配置专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动统计、出工考勤、工资发放进行监管,并处理劳务人员的举报投诉。

用工单位要设置专人对劳务人员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持证上岗、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等情况进行规范管理。

各地要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扩大建筑劳务人员信息化管理试点范围,实行建筑劳务人员从业档案电子化管理。

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十九)建立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

要加快行业注册人员数据库、企业数据库、工程项目数据库的建设步伐。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尽快制定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的数据标准。

各地要健全和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基础数据库,实现与中央数据库的对接和互联互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覆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以及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各环节的监管信息系统。

(二十)加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录入。

各地要建立由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备案、设计、施工、监理、造价、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席办公机制,建立综合与专业相结合、上下对口联动的信用信息采集体系,落实工作职责,按照《全国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及时录入和上报不良信用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继续完善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尽快出台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并建立信息报送通报制度,对不按期报送、瞒报信用信息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

(二十一)实现市场主体行为信息公开。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工程项目、承包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基本情况、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合同备案、合同履约等各类信息,尽快制定不良行为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公示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公布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以讨要工资为名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人员,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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