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十项调整以及财政部答记者会
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比较与分析
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比较与分析摘要:随着社会发展需求的提高及科学技术的进步,财政部及时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文章对修订后《办法》与2005版的《办法》进行比较和分析,对一些规定尚不明确的条款提出相关建议供大家讨论。
关键词:新《办法》增加删除改动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7-096-03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改的原则一是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进一步规范会计人员行为;二是为了保持好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应法规的修改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之间的关系。
随着社会发展需求的提高及科学技术的进步,财政部及时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本次修订顺应了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同时废止。
新《办法》较旧《办法》而言更加与时俱进,与当前的相关法律、准则等联系的更加紧密,修改的体现了从严管理、科学管理和人性管理的管理理念。
现就新旧办法的主要差异进行比较并加以分析。
二、关于总则的微调新《办法》第三条将“工资”改为了“职工薪酬”,这一修改是新《办法》与目前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紧密结合。
第三条增加了第十款“其他会计工作”,此条款的增加扩大了新《办法》的管理范围。
在修改过程中对一些专业性用词更加规范,如:第四条中将旧《办法》中的“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改为“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三、关于会计从业资格取得的变动(一)增加条款1.新《办法》增加了“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修改会计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修改会计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7.11•【文号】财会〔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做好新修改会计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直管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国管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会计法修改的重要意义此次修改会计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着力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会计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遏制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会计法修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站位,充分认识本次会计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将贯彻实施新修改会计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从学习培训、宣传解读、配套制度、组织实施等多个方面确保新修改会计法顺利实施,进一步提升现代会计管理工作法治化水平。
二、认真做好新修改会计法的宣传培训我部将通过发布系列解读文章、举办专题培训、组织网络答题、曝光典型案例、推出宣传视频等多种形式,线上线下相结合对新修改会计法进行宣传培训。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主要变化定稿版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主要变化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主要变化来源:发布时间:2011-10-24作者:编辑:dxd阅读:594?评论:字号: | |核心提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行为,在认真调查研究、多方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05年颁布的《》(财政部令第2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以下简称“新办法”),财政部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和原来2005年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相比,新办法有了较大变化。
增加了适用和持证范围新办法将原来的“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修订为“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这样就将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纳入新办法的适用范围。
随着和的发展,很多企业衍生出很多新的会计岗位,为适应这一情况。
新办法在原来的十类持证人员范围的基础上,新增了“其他会计工作”这一,以更好的适应目前以及未来的会计管理工作发展。
规范和细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过去的规定相比,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增加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一条款,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还同时规定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逾期未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视同自动放弃。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新办法还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修订为“财经法规与、会计基础、”,明确取消了过去可以以“珠算五级”代替“会计电算化”的规定。
同时取消了过去允许具备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这一规定。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年1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号)将财政部负责的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为了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修改为: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对新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认识
浅谈对新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认识摘要:为了适应会计行业的新情况,解决和规范会计行业发展中的新问题,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新的挑战。
2012年末财政部发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是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
作为一个基层会计机构的管理人员,这里从其修改背景和内容上谈点自己的认识。
关键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认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末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办法》的背景。
《办法》实施至今已逾7年,旧办法对促进和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发挥会计从业人员在市场经济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当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旧办法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免试条件,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等方面也出现了新的问题与挑战。
基于与时俱进的社会理念,如何更好地规范会计行业?如何更好地管理业已达到1400万庞大队伍的会计从业人员?如何适应会计人才频繁流动和梯队建设?如何不断提升会计从业能力与专业素养?以便更好地为社会经济服务。
旧《办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实践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旧《办法》规定的会计相关专业毕业生毕业2年之内的免试规定,导致假的会计相关专业中专证泛滥,亟需堵住这个缺口;二是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比较复杂;三是资格证书领取和调转程序相对繁琐;四是学时制管理模式制约了继续教育方式创新;五是会计从业资格退出机制没有建立。
因此,修订《办法》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客观需要。
二、新《办法》的调整内容及个人认识新《办法》共5章37条,主要对以下内容作了调整:一是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
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新变化及建议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新变化及建议李海军摘要: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进行较大改革,对于考生提出新的要求。
结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新规定,详细分析了“变化”内容,提出一些具体参考建议。
关键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建议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是会计职业准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会计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必备条件,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财政部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于2005年1月22日发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并于同年3月1日起施行。
旧《办法》规定,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财政部于2012年12月10日颁布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该《办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于规范和促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提升会计队伍从业能力,方便会计人员从业和继续教育,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新《办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制度,并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进行较大改革,高校和考生应引起足够重视。
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新“变化”(一)无纸化考试新《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无纸化考试。
无纸化考试是以试题库为基础,依靠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手段,通过计算机随机组卷生成无纸化考试试卷进行考试,并及时生成考试成绩,集考试(二)根据审计教学目标,重构审计课程体系及审计教学内容体系高职审计教学内容体系应以《财务审计实务》内容的构建为中心,向《审计基础》追溯和向《审计实训》延伸。
《财务审计实务》内容应包括①初步审计活动:包括“认知审计流程、了解委托人的基本情况、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风险及评估、制审计计划”等。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新旧衔接解读
收工作和全 国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的接收工
作, 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
0 1 3年 1 2 月3 1日前领取 。 ( 二 )制定会计 从业资格单科 合格成绩 有效过 渡 过人 员应 当在 2 期。2 6号令 未明确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 目的通过方 情况做 出了不同的规定 , 例如 , 有 的地 区规定单科合格
生应 当着重掌握的 内容
( 一) 抓紧建设 完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软件 系统 。在前期开展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试点过程 中,绝大多数会计管理机构 已经开发建设 了会计从业
资格无纸化考试 软件系统 ,组织开展 了会计从业资格
和完善 : 一是明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的领取时 间; 二是 简化会计从业资格证 书领取程序 ;三是实行会计从业
出, 有关地 区( 部门 、 系统 ) 如果规 定了会计从业 资格证 书领 取期 限的 , 考试通过人员应 当在规定期 限内领取 ; 如果没有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期限的 ,考试 通
资格无纸化考试软件系统建设 , 安排专 人负责 , 明确工 各 考试科 目但 尚未领取会计从 业资格证 书的人员 , 要
资格证书 6年定期换证制 度。因此 , 在从 2 6 号令过渡 到7 3号令 的过程 中 , 会计管理机构和会计人员应 当着
无纸化考试或进行了试 点 ,仅有极少数会计 管理机构 尚未进行试点 。 为此 , 已经开发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 纸 化考试软件系统的 , 应 当认真总结建设经验 , 科学完善 系统设计 , 不断优化系统 功能 ; 尚未开发建设会计从业 资格无纸化考试软件系统的 ,应 当及 时启动会计从业 作 职责 , 倒排建设 工期。 《 新旧衔接规定》 要求有关地区 ( 部 门 、系统 )应 当在 2 0 1 3年 7月 1日前完成本地 区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革新主打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革新主打“服务”牌考试结束现场就可以领取会计证,迁到异地办理调转手续更容易,足不出户便可以通过网络变更个人信息……这是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将给1400万会计人带来的便利。
近日,财政部又出台《关于贯彻实施的指导意见》,积极推动各地加紧实施新规。
记者了解到,全国各地会计管理部门目前正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各项配套政策,积极完善相关的信息管理系统,以期切实为会计人做好服务。
领取会计证时间缩短领取会计证,到底需要多少时间?记者从地方会计管理部门了解到,如果会计从业资格3门考试科目全部通过,从理论上说,考生考试结束当天就可以领取会计证。
根据新规,考生必须一次性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3门科目。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而此前,考生取得会计证需要经过考试、申请、审核、发证四个程序,即考生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后,需要填写一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交给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经审核通过后才可以取得会计证。
按当时规定地方财政部门需要20-30个工作日才能做出是否颁发会计证的决定,然后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证。
而现在程序简化后,更加快捷、便利地领取会计证对会计人而言已经不再只是一个愿望。
考生在考试成绩合格后只要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即可方便取得证书。
会计人异地流动更方便会计人迁居异地曾是一件苦恼的事情,现在条件放宽,为会计人异地流动提供了方便。
按照过去的规定,持证人员必须具备迁居外省市并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这两个条件,才能够申请办理会计证调转。
同时,持证人员要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到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而如今,记者了解到,只要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就可以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谢旭人2012年12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二)稽核;(三)资本、基金核算;(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七)总账;(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第七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4.26•【字号】沪财会[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2013]26号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以下简称《新旧衔接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一、相关衔接规定(一)关于单科合格成绩有效过渡政策凡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本市会计从业资格有效单科合格成绩的考生,在2014年12月31日前,允许一次性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限报一次。
有效单科合格成绩是指:2011年1月1日后,已在同一个公历年度内取得本市《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门单科合格成绩;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上海市财政局组织的《初级会计电算化》单科合格成绩。
具体报考时限如下:1.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上海市财政局组织的《初级会计电算化》统一考试有效单科合格成绩的:(1)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门科目一次,可在2013年12月31日前报考未通过的科目一次。
(2)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门科目两次,均未通过的,可在2014年一次性报考未通过的科目一次。
2.在2013年7月1日前,未取得上海市财政局组织的《初级会计电算化》统一考试有效单科合格成绩的:(1)在2011年同时取得本市《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有效合格成绩的,或者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或《会计基础》两门科目一次,且取得一门单科合格成绩的,可在2013年12月31日前报考未通过的科目一次。
违反会计法规(十项一般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规(十项一般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2.罚款(单位3 000~50 000元,个人2 000~20 000元)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针对会计人员,被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民事责任,针对构成犯罪或触犯刑律的)。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偷税表现之一)1.行政责任包括:(1)通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2)罚款(单位5 000~100 000元,个人3 000~50 000元)。
(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针对会计人员)。
2.刑事责任(针对构成犯罪或触犯刑律的)包括:(1)偷税的刑事责任1)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30%,并且偷税额在1~10万或两次因偷税受到处罚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
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额在10万以上的处以3~7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
(2)公司向股东或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的刑事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0 000~200 000元罚金。
(四)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偷税表现之一)1.行政责任包括:(1)通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2)罚款(单位5 000~100 000元,个人3 000~50 000元)。
(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针对会计人员)。
2.刑事责任(针对构成犯罪或触犯刑律的)包括:(1)偷税的刑事责任1)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30%,并且偷税额在1~10万或两次因偷税受到处罚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
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额在10万以上的处以3~7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编辑锁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于2012年12月1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公布。
《办法》分总则、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5章37条。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予以废止.中文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0日施行日期2013年7月1日法律文件规范性文件通过会议财政部部务会议文件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目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 号2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资格的取得▪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3 政策解读▪修订《办法》的背景▪新《办法》调整内容▪新《办法》贯彻执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 号编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2012年12月6日[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编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
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二)稽核;(三)资本、基金核算;(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七)总账;(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十)其他会计工作。
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十大变化
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十大变化作者:石勇来源:《时代金融》2013年第14期【摘要】本文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结合学习体会,从“明确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强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权威性”、“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免试规定,杜绝…人情成绩‟…人情证‟”等十个方面探讨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变化,以便有志于会计工作的人员了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尽快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做好会计工作。
【关键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2012年12月6日财政部公布新修订《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要求自2013年7月1日实施。
新《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于规范和促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提升会计队伍从业能力,方便会计人员从业和继续教育,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此,笔者根据学习新《办法》体会,结合自己粗浅认识,拟探索新《办法》具有十大变化。
一、明确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强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权威性新《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
”也就是说,今后,有志于会计工作的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必须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律实行无纸化考试,通过微机系统考试及格,才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进而从事会计工作。
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我国财政部门已经建设或基本建设完成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系统,包括软件系统和硬件设施。
这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系统,包括软件系统和硬件设施,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试运行阶段,无论试题库,还是考试软件,甚至计算机机房,都在逐步完善,并进一步提升。
所有这些工作,为新《办法》的实施创造了良好条件。
同时,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开展为会计从业人员树立了威信,从而进一步强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由一门(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两门(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和基础会计),到新《办法》规定的三门(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基础会计和会计电算化)全部改为无纸化考试,随机抽题,单人单机,单座单题,杜绝考试作弊行为,从而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得树立了权威性和公正性。
浅谈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科学性
浅谈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科学性财政部2012年12月6日颁布了第73号令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新办法),新办法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新办法在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在报考条件、信息登记、后续教育、遗失补办、免试条件等诸多方面进行了改进。
其中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改为6年换证1次,省去了以前每年注册登记的形式和麻烦。
这对于高职院校的会计教师而言,无疑是一大喜讯。
使得高职会计教师得以在教科研与会计实践工作之间游刃有余,相互促进,相互提高提供了更便利的实践可操作性。
标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高职会计教师教科研工作会计岗位实践并重1 旧办法年检注册登记制度局部的形而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会计从业人员必备的证书,是对会计从业人员必备知识水平的最低要求。
会计老师要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虽然高职会计老师都具备这种知识能力基础,但必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到企业从事具体的会计工作。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在新办法出台之前,施行的是年检注册登记制度。
如果会计老师因教学、科研等原因不得不中断企业会计工作的时候,为了保住手中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失效,就不得不做一些虚假的如挂靠某企业,来满足其年检注册登记制度的要求,存在局部的形式主义。
2 高职教育的特点要求教师在教科研工作以外从事会计岗位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高职教育的飞速发展要求执教老师紧跟其步伐。
在理论与实践之间上下求索是提高其执教水平的重要途径。
教育是培养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知识和较强专业技能的应用型人才的教育。
与其他教育类型相比较,高等职业教育侧重于实践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
培养各行各业生产一线的实用性人才。
实用型人才自然要求动手能力强。
这就对高职教育的教师提出了有别于普通高校教育重理论的特别要求:着重知识的运用,培养技能型人才。
要培养学生的技能性、实用性、动手能力,首先老师就要有很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在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把实践工作经验融汇到学科知识点中去,深入浅出,让学生更容易学习领会。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2.06•【文号】财政部令第73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2012年12月6日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二)稽核;(三)资本、基金核算;(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七)总账;(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说明-财政部会计司-
附件2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适应管理方法、技术手段和组织程序等的新变化,我们对财政部于2005年1月印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中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作出如下说明:一、修订《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必要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6号是我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纲领性文件,颁布至今已逾6年,对于规范和促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市场经济越发展,会计人员管理越重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会计人员队伍规模日益壮大,会计人员流动更加频繁,信息技术手段逐年更新,客观上对会计人员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现行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在管理方法、技术手段、组织程序等方面已不能满足当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需要,有必要对其做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关于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工作范围现行《管理办法》规定了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工作岗位,包括:(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考虑到各单位设置的会计工作岗位各不相同,现行《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工作岗位也难以涵盖所有。
《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了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范围。
因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借鉴《会计法》第十条,从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角度,规定了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范围,包括:(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主要变化
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主要变化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主要变化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主要变化1. 行政授权改为行政委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原行政授权改为依法进行行政委托。
2. 凡进必考新《办法》取消了直接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条款,实行单一的考试制度,即“凡进必考”。
3. 考试科目减少了新《办法》规定的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4. 部分免试的条件新《办法》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会计基础》考试科目: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且自毕业之日起2 年内(含2 年)的人员;通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全国会计、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
5. 从业资格与职称脱钩新《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聘任脱钩。
6. 会计岗位有哪些新《办法》规定,会计岗位一般包括:总会计师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7. 取消注册和年检新《办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和年检制度,加强了日常管理和重点抽查。
8. 考试教材不再指定新《办法》明确,财务部只发布全国统一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考试大纲组织命题、考试、发布成绩、颁发证书,不再编写考试指定教材。
9. 考前培训社会化新《办法》取消了授权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制定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办法的规定,考前培训实行社会化。
10. 从业资格与继续教育脱钩新《办法》改变了现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年检)紧密结合的方式,规定对长期未参加或完成继续教育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直至吊销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主要变化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主要变化核心提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增加了适用与持证范围新办法将原先的“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修订为“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这样就将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纳入新办法的适用范围。
规范与细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为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养,新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有关规定将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确立会计从业资格证信息化管理新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
”要求各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并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信息。
增加从业资格证撤销与注销管理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从业人员行为,新办法细化了会计从业资格证撤销与注销管理。
新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五)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一)死亡或者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二)会计从业资格超过有效期的;(三)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细化会计从业资格违规处罚力度新办法规定“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会计证管理办法》为什么要对会计证考试科目进行调整
《会计证管理方法》为什么要对会计证考试科目进行调整随着经济的进展,会计职业也渐渐成为了一个不可或缺的职业。
会计证书在职场上越来越紧要,而会计证考试也成为了求职者证明本身专业水平的一种渠道了。
为了保证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国家出台了《会计证管理方法》,并且在此基础上对会计证考试科目进行了调整。
一、调整考试科目的目的1.适应社会对会计人才需求的变化。
日益增长的会计人员数量和会计技能水平的提高,猛烈要求会计证考试科目也得跟上时代进展的脚步。
2.充足经济进展对会计人员的需求。
人才的培育质量对经济进展有极其紧要的影响,调整会计证考试科目可以有效促进会计人员本领的提升。
3.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养。
会计人员除了把握理论学问,还需要把握肯定的实践技能与模拟情况应对本领。
二、调整的重要内容1.科目名称的变化。
旧的会计证考试科目包括:财经法规、财政税收、管理会计、金融学、外贸统计、会计学、财务管理和审计学。
而调整后会计证考试科目包括:会计基础,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审计,法律与税收,财经政策及实践。
其中,新加入的科目重要是近年来经济进展中发挥紧要作用的内容。
2.科目难度的提高。
对于原有的科目,难度也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将会计学等基础学科的要求提升到更高的水平。
更紧要的是调整后的科目中加入了一些新的内容,例如财经政策及实践,重视学员的实际操作,让学员更好地适应社会实践的需求。
3.科目考试形式的改进。
在保证科目难度的前提下,调整后的考试将更加重视学员的实际操作和实践水平。
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会计证书对于会计从业者的实际帮忙。
三、总结会计证书作为会计职业进展的标志,具有紧要的含义。
会计证管理方法作为会计人员职业水平的管理标准,不断完善和调整使得会计人员更具有专业水平并更好地投身到现代化的经济体系中。
调整会计证考试科目并将实战性加入其中,可以更好地保证会计人员的职业本领和水平,进一步推动整个职业的进展。
这对于每一位会计从业者来说,都具有紧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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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财政部修订答记者问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近日,财政部发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是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
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修订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修订《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办法》实施至今已逾7年,对规范和促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会计人员队伍已经扩大到近1400万,会计从业能力要求不断提高,会计人员流动更加频繁,客观上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办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实践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考试方式已不能满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需要;二是资格证书领取和调转程序相对繁琐;三是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比较复杂;四是学时制管理模式制约了继续教育方式创新;五是会计从业资格退出机制没有建立。
因此,修订《办法》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客观需要。
问:新《办法》在哪些方面做了调整?
答:新《办法》共5章37条,主要对以下内容作了调整:一是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
二是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免试规定。
三是简化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和调转登记程序。
四是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
五是引入了学分制继续教育管理模式。
六是简化了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
七是增加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毁损补发的规定。
八是建立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制度。
九是对在能力上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目前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如何取得证书作了规定。
十是完善了持证人员相关法律责任。
问:新《办法》于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财政部打算如何安排贯彻和执行?
答:为了贯彻落实新《办法》,我们将积极推动以下工作:一是尽快组织开展新《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指导各级各地开展学习培训,全面提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以及全社会对新《办法》的认识和理解。
二是及时出台新旧办法衔接规定,保证新《办法》的顺利实施。
问:新《办法》具体内容都可以去哪些地方查阅?
答:会计上岗证网(/)以及各省市财政厅官网都将第一时间公布相关信息一共查阅
高顿财经会计从业资格证培训(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