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3.09•【字号】鲁发改经体〔2023〕163号•【施行日期】2023.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鲁发改经体〔2023〕163号各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省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决策部署,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根据国家统一工作安排,经省政府同意,建立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现将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2023年3月9日附件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决策部署,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经省政府同意,建立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指导和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和转型发展,加强对深化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发展等工作的统筹协调;落实国家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有关配套措施,协调解决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未尽事宜,巩固脱钩改革成果;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指导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落实相关任务;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外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等1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为牵头单位。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务公开指导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务公开指导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鲁民〔2022〕27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务公开指导目录》的通知鲁民〔2022〕27号各市民政局:为指导各县(市、区)做好村务公开目录修订工作,省民政厅编制了《山东省村务公开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经商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同意,现予印发,并就村务公开目录修订和组织实施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深化思想认识。
修订完善村务公开目录是做好村务公开的基础性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乡村治理的客观需要,是加强村民委员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具体举措,有利于促进党和政府各类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修订村务公开目录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将其作为重点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抓好目录修订。
各市要组织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开展修订工作。
要拓展和丰富公开内容,进一步梳理本地区落实各类强农惠农政策、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常态化疫情防控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纳入公开内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应纳入公开内容;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要明确公开时间,区分一般事项、财务收支事项、重大事项等,分类确定具体公开时间。
要严格公开程序,丰富公开形式,村务公开一般应按照村民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具体方案、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公开方案、村民委员会公布村务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等程序进行。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鲁民〔2020〕3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民政局:现将《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民政厅2020年11月11日山东省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公办养老机构发展活力,盘活现有设施资源,规范委托运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运营,是指政府在不改变公办养老机构权属的情况下,将公办养老机构委托具备专业养老服务能力的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等运营管理。
养老机构物业、膳食等服务分项承包、委托管理的,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三条鼓励下列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委托运营:1.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建设、购置、运营的养老机构(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下同);2.政府以部分固定资产作为投资吸引社会力量建设、约定期限后所有权归属政府所有的养老机构;3.城镇居住区配建配置移交政府、备案为养老机构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4.政府利用其他设施改建的养老机构。
第四条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委托运营,应当坚持服务用途不改变、国有资产不流失、业务监管不缺失、服务水平有提高。
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委托运营后,应当继续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鲁民[2002]31号•【施行日期】200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02]31号)各市民政局:为贯彻实施《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设置主体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主体包括:(一)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二)境内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与本省组织或团体合资、合作的;(四)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
二、受理审批机关对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属地管理。
社会福利机构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受理、审批审批权限由各市民政局确定。
其中儿童福利机构和涉港澳台或外资申办的福利机构由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要以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为依据,整个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规模、档次、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社会福利服务需求相适应。
民政部门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统一管理,避免重复建设。
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申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申办人为公民个人的,提供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提供法人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编码、社会团体的法人登记证、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的合资、合作的港澳台及境外的,提供申办人的护照复印件。
(二)筹办申请表。
申办人填写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表》,内容包括申办福利机构的基本情况,申办福利机构负责人登记表、申办报告等。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9.05.29•【字号】鲁财社〔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9〕27号各市财政局、民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民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政务服务局: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2019年5月29日山东省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以下简称“民政社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政社会服务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省界管理及地名公共服务、走访慰问困难群众、社会组织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民政社会服务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民政厅负责民政社会服务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山东省民政厅结婚登记流程
山东省民政厅结婚登记流程
一、登记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4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无法律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况。
二、登记材料
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登记流程
1、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前往民政局提交申请。
2、民政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核。
3、审核通过后为申请人办理结婚登记。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8.25•【字号】鲁民〔2023〕54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3〕54号各省管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现将《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2023年8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三章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l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发展资金),是指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省管社会组织发展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山东省民政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省民政厅负责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表彰全省优秀复员退伍军人的决定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表彰全省优秀复员退伍军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0.07.20•【字号】鲁民[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表彰全省优秀复员退伍军人的决定(鲁民〔2010〕35号)各市民政局:近年来,我省广大复员退伍军人继续保持革命军人本色,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自觉把弘扬当代军人核心价值观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起来,积极投身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涌现出一大批自强不息、开拓奋进、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营造关心复员退伍军人、推动拥军优抚安置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各地自下而上评选、推荐,省民政厅研究决定,批准刘士军等100名同志为“山东省优秀复员退伍军人”。
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立新功。
希望全省广大复员退伍军人以先进为榜样,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继续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各条战线上发挥才干、有所作为,在推动经济发展中自强不息、拼博进取,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立场坚定、顾全大局,为巩固军政军民团结、推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山东省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名单二○一○年七月二十日山东省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名单济南市:刘士军天桥区北园街道黄桥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王维明历城区王舍人镇陈西村党支部书记刘继杰长清区文昌街道西李村党支部书记梁红军济阳县盐务局科长邢吉胜商河县殷巷镇邢家村党支部书记叶雷济南优胜美地旅行社有限公司董事长易飞宇山东蓝翔技校宣传干事青岛市:陈家朴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东于家河社区党支部书记王锋城阳区夏庄街道郝家营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宋立福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南辛置村党支部书记范再森平度市明村镇水利站站长、大黄埠村党支部书记于永浩莱西市店埠镇东庄头村党支部书记孟刚青岛祥泰游钓有限公司总经理郑博青岛红纺服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淄博市:吴学迅周村区丝绸路街道胜利社区党委书记、主任孙洪斌淄博城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冯衍明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鞠春生山东奥德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枣庄市:任峰薛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杨位成山亭区人大常委会常委路则虎枣矿集团高庄煤矿开拓一区机电队长王成龙滕州市陶然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东营市:许林民山东胜利明珠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吴连山利津县利津街道枣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宋继明山东西水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烟台市:栾世平山东栖霞金河集团公司总经理林裕明烟台南尧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初文俊烟台海德包装有限公司董事长崔维福烟台市天工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成家蓬莱市北沟镇北王绪村党支部书记孙丰硕海阳市天合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总经理邱迎辉莱州市惠丰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任鹏辉莱阳市岐峰庄园养殖厂厂长潍坊市:王宜坚青州市王府街道中所社区党支部书记梁光辉山东大源建设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李冠庆山东海惠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奎堂潍坊大发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袁荫龙山东潍坊龙威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鞠圣高新区在线社区服务中心理事长、总经理刘隆仁寒亭区朱里镇朱里二村党支部书记段瑞朋潍城区北关街道后姚家坊社区党委书记、主任董玉坤潍坊阳春天然乳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济宁市:王永宽嘉祥县嘉祥镇柏山社区联合党支部书记、主任裴伟强济宁广通输送带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田和群泗水县民政局无影山陵园管理处主任魏中华济宁嘉诚劳务服务责任有限公司董事长薛恩波任城区李营镇薛口村党支部书记卞宪冬兖州市大安镇大安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朝方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马登善梁山县梁山镇马庄居委会党总支书记、主任杨殿生济宁市第二军休所办公室主任泰安市:陈强山东彩山兴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理吴长青泰山区上高街道北上高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孙远华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巧山社区党总支书记方立章新泰市珍珠油杏协会会长武国林东平县东平镇敬老院院长威海市:唐传勤好当家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周波乳山市供销经贸公司经理于衍海文登市环山街道办事处汤南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日照市:金专昌经济开发区北京路街道金家沟村党总支书记牟善春东港区石臼街道祥博社区党支部书记李为国五莲县潮河镇菜园村党支部书记张凤松莒县文心食品酿造有限公司董事长莱芜市:徐祥新高新区鹏泉办事处郭家沟村党支部书记刘坤山东省广润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临沂市:齐贵臣兰山区金雀山街道三里庄社区党总支书记卢庆玉罗庄区罗庄街道湖南崖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陈国强郯城县港上镇宏祥棉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鲁磊莒南县市容管理处车管维修队副队长胡金平沂水县殡仪馆馆长宋丙财蒙阴县旧寨乡杏三子村党支部书记毛衍传平邑县保太镇万庄村党总支书记戚继华费县绿色沂蒙物业服务中心主任李凤德沂南县界湖镇南村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滕善华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张宗利山东远通汽车贸易集团科室经理德州市:赵书泉德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工会主任王俊杰德州市潘庄灌区管理局职工刘振山东省禹城棉麻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德东齐河县开发区桑元赵村党支部书记王连水山东正大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崔学峰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聊城市:付立华茌平方正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王银祥茌平县信发集团安检科科长李卫东高唐县恒冠工贸公司总经理孙海清高唐县鱼丘湖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王全法莘县中发毛巾有限公司总经理滨州市:张宏伟山东天地缘集团公司董事长王清河无棣清河富氏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杨玉民博兴县城东街道办事处椒园村党支部书记刘增国沾化县黄升镇南管区书记、招商办主任菏泽市:梁远献山东天香毛纺织有限公司工人张玉贵山东菏泽减震器厂下岗职工刘志清曹县八一医院院长李学全成武县海辰食品公司总经理张合超单县民政局科员王备占巨野县开发区三里庙村党支部书记黄修良郓城县双桥乡后黄岗村党支部书记宋炜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菏泽分公司副经理王海生菏泽冀东出租车服务公司职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建立优抚政务公开制度的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建立优抚政务公开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9.04.21•【字号】鲁民[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建立优抚政务公开制度的意见(鲁民〔2009〕32号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各市民政局:为进一步提高全省优抚工作依法行政水平,确保各项优抚政策法规落实,保障优抚对象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建立优抚政务公开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抚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优抚对象民主权利、维护优抚对象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健全优抚政策法规、完善优抚保障制度的同时,更加注重维护优抚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优抚保障服务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优抚对象服务、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二)基本原则1、内容全面真实。
凡是涉及优抚对象切身利益的优抚政策、优抚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外,都要如实公开,并保证信息充分、真实、有效。
2、形式快捷便民。
对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3、程序依法规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范围、程序,履行公开义务。
4、监督及时有效。
畅通监督渠道,便于优抚对象知情,有利于优抚对象和社会各界行使监督权。
(三)目标要求通过建立优抚政务公开制度,使优抚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各项优抚保障服务制度运行更加有效、规范,政府与优抚对象沟通渠道和社会对优抚工作监督渠道更加畅通,实现政策落实、工作规范、感情沟通、促进稳定的目标。
二、优抚政务公开的内容(一)优抚政策法规。
包括国家抚恤补助优待政策法规,地方制定的优抚对象生活保障、医疗保障、住房保障、教育优待、精神抚慰等配套性文件。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10.07•【字号】•【施行日期】2023.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的通知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现将《山东省民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2023年10月7日山东省民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机关各处(室、局)、单位在起草、制定凡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三条以省民政厅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起草法规草案、拟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请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一)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外事、保卫、保密、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等内部管理性文件;(二)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情况通报等一般事务性文件;(三)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等过程性文件;(四)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批复、备案等常规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政策措施的起草处室是公平竞争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起草、谁负责”原则,起草处室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同意将济南市市中区等95个单位确认为全省基层治理实验区(点)的批复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同意将济南市市中区等95个单位确认为全省基层治理实验区(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8.18•【字号】鲁民函〔2022〕71号•【施行日期】2022.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同意将济南市市中区等95个单位确认为全省基层治理实验区(点)的批复鲁民函〔2022〕71号各市民政局:近期,省民政厅部署开展了全省基层治理实验单位申报工作,在自主申报、推荐上报、方案初审、联合复审的基础上,经研究,同意将济南市市中区等 20个区(市、县)确认为全省基层治理实验区;济南市历下区甸柳新村街道等30个街道(乡镇)和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街道历山名郡社区等45个社区(村)确认为全省基层治理实验点(名单附后),实验时间为期1年。
各实验区(点)要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重要论述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紧扣主题、大胆实践、扎实推进,加快形成一批创新性强、成效明显、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为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鲜活样板。
各市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实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支持保障,密切关注实验区(点)工作进展,指导做好典型经验总结提炼和宣传推广工作,确保实验任务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附件:1.全省基层治理实验区名单及实验主题2.全省基层治理街道(乡镇)级实验点名单及实验主题3.全省基层治理社区(村)级实验点名单及实验主题山东省民政厅2022年8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全省基层治理实验区名单及实验主题1.济南市市中区:搭建线上议事厅,解决民事促和谐2.济南市槐荫区:创新“五社联动”,打造互联互通互动的社区治理“共同体”3.青岛市市北区:打造智慧社区互联平台,实现社区治理数字化转型4.青岛市李沧区:发挥新型邻里中心的平台枢纽作用,提升为民服务精准化、精细化水平5.淄博市博山区:打造“511”阳光村务新模式,助推“小微权力”运行提质增效6.淄博市临淄区:探索将专职网格员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打造“全科社区工作者”队伍7.枣庄市市中区:健全村级档案管理,促进村委会规范化建设8.东营市东营区:树立“三全九要素”标准,构建完善社区工作者实训体系9.东营市垦利区: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探索“345”议事协商模式10.烟台市福山区:对接需求,精准服务,引导社区社会组织高效参与基层治理11.诸城市:以党建为引领,探索城乡社区网格精细化,激活基层社会治理“神经末梢”12.济宁市任城区:探索推行党建引领、信用赋能“村居善治”模式13.泰安市岱岳区:创新“五化”协商新模式,探索基层治理新途径14.威海市环翠区:探索建立“1+8+N”工作体系,全力提升社区组织动员能力15.乳山市:以群众满意度为标尺,建立基层民主评议闭环机制16.日照市东港区:党建统领“五融合”,构建村改社区融合发展新格局17.临沂市费县:推进“数字村务”建设,助力村级工作规范运转18.德州市德城区:阳光村务“德监督”,用好为民“微权力”19.邹平市:创新“1365”五社联动机制,不断提升社区治理服务水平20.滨州市博兴县:深化村民自治实践,深入推进移风易俗附件2全省基层治理街道(乡镇)级实验点名单及实验主题? 1.济南市历下区甸柳新村街道:以微基金凝聚社区合力,激发乐居治理新动能2.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街道:以智慧社区为治理“神经元”,实现“管理+服务”的双向治理模式3.济南市平阴县玫瑰镇:提高黄河滩区迁建地区的社区服务质量,增强为民便民安民功能4.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街道:健全“五事制”协商议事机制,推动政府治理同居民自治良性互动5.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街道:深化“四聚”社区治理机制,优化社区服务体系6.青岛市即墨区段泊岚镇:大力开展村(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强化基层文化引领能力7.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四个聚力”推动乡镇公共服务规范化,提升乡镇政府服务效能8.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打造“城市大脑”全域智治,赋能基层治理云体验9.淄博市高青县黑里寨镇:创新“一核三联三化”基层治理模式,统筹推进黄河滩区搬迁村资源共享、产业融合10.滕州市滨湖镇:探索嵌入式基层治理模式,谱写民族团结同心曲11.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探索推行“1235”工作法,打造黄河滩区迁建社区便民安民新标杆12.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街道:创新“五社联动”机制,推动“四邻”责任社区提能增效13.莱州市文昌路街道:健全社区工作者考核评价体系,激励提升社区工作者素质能力14.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莱山街道:“五级联动”助力基层治理,多方共治破解社区难题15.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道:创新“小街道、大社区”工作机制,增强社区组织动员能力16.潍坊市临朐县蒋峪镇:网格议事与镇村联动协商有效衔接,健全完善党组织主导的议事协商机制17.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洸河街道:创新“一核五微”高效能社区治理服务模式,提升社区组织动员能力18.泰安市泰山区上高街道:因地制宜、联动促融,积极探索城乡结合部“五社联动”深化路径19.肥城市新城街道:“支部建在小区,服务送到家门”社区精细化治理路径探索20.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构建“四个体系” 让村级事务在阳光下运行21.荣成市崖头街道:推进居民群众、驻区单位等社区多方群体参与基层治理情况纳入社区信用体系22.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探索“1+6+7”社区治理工作模式23.日照市五莲县于里镇:创新“1+N”村务公开模式,激发村级自治活力24.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推进“阳光居务”工程,促进和谐社区建设25.临沂市沂水县诸葛镇:探索“4+N”工作体系,加强易地扶贫搬迁社区服务体系建设26.德州市临邑县临盘街道:创新“幸福3+5”五社联动,推动基层治理高质量发展27.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创新街道议事协商机制,打造“蒋”事说理品牌28.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深入推进村民代表联户制度,以“微制度”撬动“大治理”29.滨州市惠民县孙武街道:主动敲门问需,打造“五化”家园30.菏泽市牡丹区南城街道:探索实施“1357”工作模式,打造“南城e家?红绣匠”基层治理品牌附件3全省基层治理社区(村)级实验点名单及实验主题1.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街道历山名郡社区:依托“众ZHI众YI”智能平台,打造“智?集民需慧?及民生”的智慧名郡2.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街道舜雅社区:建立健全“全过程有商量”社区议事协商机制3.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街道连心园社区:以“党群议事会”为抓手,构建多方联动的议事协商格局4.济南市钢城区颜庄街道柳桥峪村: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健全完善村务监督体系5.青岛市市南区珠海路街道辛家庄社区:发挥居委会下属委员会作用,提升社区组织动员能力6.青岛市市北区宁夏路街道仲家洼社区:打造“众家汇”社区服务综合体,增强居民幸福感和获得感7.青岛市李沧区世园街道上流佳苑社区:打造15分钟便民生活圈,提升社区综合服务能力8.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明阳路社区:创新“五社联动+三网行动”机制,提升社区治理效能9.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街道城里社区:打造智慧云平台社区治理模式,开启居民群众智慧新生活10.淄博市临淄区闻韶街道辛东社区:党建引领“有一说一”,打造社区居民信得过议事协商品牌11.淄博市桓台县少海街道东岳国际社区:推行“五单一公开”协商议事法,“议”出为民服务“零距离”12.枣庄市薛城区常庄街道香江社区:推进智慧社区建设,提升社区服务能力13.枣庄市峄城区阴平镇斜屋村:探索“1+3+3+3”基层治理新模式,建设良法善治“十分”乡村14.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范家村:探索建立小微权力约束机制15.东营市垦利区董集镇杨庙社区:加强黄河展区迁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增强为民便民安民功能16.东营市利津县北宋镇高家社区:坚持“数字赋能?高效善治”,打造新时代的为民、便民、安民“智理”社区17.东营市广饶县广饶街道民安社区:推动党群服务中心迭代升级,助力社区服务赋能增效18.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街道胜宏社区:实施“党群阵地+”服务,构建居民“8分钟生活圈”19.烟台市芝罘区凤凰台街道中台社区:网格“赋能+聚能”,奏响社区治理共享曲20.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街道大东社区:“全过程”引领多方力量,助力社区治理服务创新21.龙口市黄山馆镇驿东新村:推行“一一三”党建引领乡村治理路径,打造“驿家事大家谈”议事协商品牌22.莱州市永安路街道西小区社区:多措并举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助推社区治理现代化23.潍坊市寒亭区杨家埠文旅事业发展中心杨家埠社区:多方联动赋能,开启基层治理新篇章24.寿光市洛城街道屯田西村:活用文化传承,赋予基层治理新动能25.高密市醴泉街道西关社区:探索“德邻客厅”工作模式,增强社区组织动员能力26.济宁市任城区古槐街道北门社区:创新“3+3+3+N”工作思路,全力打造智慧社区样板27.邹城市峄山镇大庄二村:深化“六平五步”“和事堂”议事模式,打造村级议事协商新高地28.济宁市嘉祥县嘉祥街道护山村:搭建议事协商平台,探索创新“四长”议事协商模式29.泰安市泰山区岱庙街道岱东社区:探索实行“三到家”工作法,邻里和谐共治助推基层治理精细化30.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嘉德社区:探索“1+2+N”工作法,打造韧性社区31.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科大社区:创新“常叩门”社区工作法,推动打造精品社区32.威海市环翠区鲸园街道戚谷疃社区:深化“一窗受理、全科服务”模式,全面提升社区公共服务办理质效33.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街道新城社区:织密“五社联动”服务网,打造基层治理共同体34.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街道锦城社区:探索“小区”议事模式,推动社区协商走深走实35.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皇冠街道万象城社区:推行“三合”工作法,构建民族融合家社区36.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金港社区:打造“德善街坊”,以诚信建设促进社区治理37.日照市五莲县许孟镇仁里二村:打造“红心文化”,共铸乡风文明38.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山镇新村:深化“123456”村级工作法,打造库区移民村级治理样板39.临沂市沂水县黄山铺镇尧崖头村:落实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探索实施村民代表积分制管理40.德州市陵城区临齐街道西街社区:深化“一窗受理、全科服务”模式,提升社区服务新高度41.德州市宁津县宁城街道福宁社区:提升居民公约工作,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42.德州市武城县武城镇肖邢王庄村:建立“一部四会”村级治理机制,探索乡村善治之路43.临清市金郝庄镇石集联合村:发挥村规民约作用,健全村规民约备案和履行机制44.滨州市沾化区泊头镇官庄村:探索“五步议事法”,打造阳光协商村庄45.菏泽市东明县长兴集乡八号村台兴东新村:打造智慧型村台,提供便民化服务。
山东省民政厅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106件)
文件内容被《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03〕127号)所取代
57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外婚姻登记工作的通知
鲁民民〔1992〕93号
1992年6月23日
适用期已过
58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解决部分外地人员来我省结婚登记问题的通知
鲁民〔1992〕107号
1992年8月1日
(续表三)
序号
制定机关及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废止理由
20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建立重点优抚对象优抚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
鲁民〔2001〕132号
2001年10月29日
已被2007年《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取代
21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失业伤残军人改领抚恤金问题的通知
鲁民函〔2002〕186号
2002年8月26日
主要内容已与2004年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不相符
双拥
22
山东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山东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拥发〔2002〕10号
2002年12月16日
被鲁拥发〔2007〕3号废止
安置
23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分配已接收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金补差经费的通知
鲁民〔1998〕26号
1998年4月21日
适用期已过
51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活装配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民〔2000〕112
2000年9月25日
与新法规政策规定相抵触
52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改革社会福利企业审批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鲁民〔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民〔2024〕13号各市民政局、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扎实推进《山东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现就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聚焦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失能老年人照护、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等重点领域,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可持续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精准实施、注重实效,坚持上下联动、社会参与、形成合力,科学设置补助项目,优化资金支出方向,促进养老服务资源统筹、政策集成和资金整合,引导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持续增加有效供给、健全服务制度、补齐发展短板、提升服务水平,推动全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补助项目各地要统筹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及当地有关资金安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补助标准和条件,重点对以下领域进行扶持:(一)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类1.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
对投入运营满1年且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经评估达到1级及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公办医疗机构举办或运营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和时间,参照每名老年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指导标准,结合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给予差异化奖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45号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各市民政局:现将《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2021年6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第四章审核确认第五章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第六章照料服务和监护第七章终止救助供养第八章附则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山东省贯彻〈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若干措施》(鲁办发电〔2020〕1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四)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2.10.18•【字号】鲁民[2012]86号•【施行日期】2012.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民[2012]86号)各市民政局: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最需要呵护的群体。
为切实维护和保障孤儿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对进一步做好我省孤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孤儿保障政策2010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民发〔2011〕207号),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省民政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鲁民〔2010〕62号)和《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鲁民〔2012〕82号)。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出台配套政策规定,以确保国家和省有关孤儿保障政策的全面落实。
一是明确享受孤儿待遇的对象。
要将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在此基础上,按照鲁政办发〔2011〕47号、鲁民〔2012〕82号等文件要求,将因父母重度残疾(重度残疾是指达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残疾情形,或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的一至四级残疾情形)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等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其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执行。
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重度残疾儿童、患重病或罕见病儿童等困境儿童纳入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儿童福利保障范围,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8.13•【字号】鲁民函〔2021〕67号•【施行日期】2021.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民政局:现将《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一并指导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实施。
山东省民政厅2021年8月13日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民发〔2021〕63号)要求,为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对全省社会组织进行一次深度检查,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社会组织,整改一批内部混乱的社会组织,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社会组织,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风险,促进全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走好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二、整治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整治范围:(一)连续未参加2019年度、2020年度年报的社会组织;(二)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三)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未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社会组织。
三、主要措施(一)撤销登记。
对存在连续未参加年报的符合撤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及时予以撤销登记。
(二)吊销登记证书。
对存在吊销登记证书情形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吊销登记证书。
山东省民政厅事业单位真题2024
山东省民政厅事业单位真题2024(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第一部分常识判断1.长三角首个"华龙一号"核电项目——()项目2号机组全面进入设备安装阶段。
A.巴库核电B.三澳核电C.秦山核电D.田湾核电【答案】:B2.近日,在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北留智镇德坡村外的风电机组安装工地上,由中国自主研制的全球首款重400余吨、11轴22个轮胎的()完成了首个风电机组的吊装作业。
A."巨无霸"XCA4000门座起重机B."巨无霸"XCA4000轮式起重机C."巨无霸"AXC4000门式起重机D."巨无霸"XAC4000塔式起重机【答案】:B3.2024年4月25日,国家航天局公布国际月球科研站最新进展。
我国牵头组织的国际月球科研站计划已经吸引10多个国家和机构加入,并计划在2035年前建成(),以()为核心开展月球环境探测和资源利用试验验证。
A.拓展型、月球轨道站B.创新型、月球南极C.基本型、月球轨道站D.基本型、月球南极【答案】:D4.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的(),可以实现银企快速有效对接、经营主体增信授信全流程“一站办”等功能,进一步强化民营经济融资支持。
A.全国银行贷款服务平台1/ 15B.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C.全国个人信用服务平台D.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答案】:B5.2024年综合运输春运工作专班数据显示,2月6日,全社会跨区域人员流动量预计超()人次。
A.2.08亿B.2.1亿C.2.2亿D.1.8亿【答案】:C6.国际会议喜欢用圆桌会议的形式的原因是()。
A.表示一律平等B.表示团结C.表示合作D.表示公正【答案】:A7.公文的核心部分是主体,要体现公文中实质性的内容,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公文主体部分要素的是:A.主送机关B.抄送机关C.附件D.附注【答案】:B8.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兵书是()。
A.《孙膑兵法》B.《战国策》C.《孙子兵法》D.《汉书》【答案】:C2/ 159.“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鲁民〔2023〕57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鲁民〔2023〕57号各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为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全省民政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省民政厅组织对《山东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19年)》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在全面调查、准确认定违法行为及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对照《基准》实施行政处罚。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
二、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
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基准》没有明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批评教育,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三、各市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在《基准》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内对《基准》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地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四、《基准》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对涉及民政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的,省民政厅及时对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43号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的通知各市民政局:现将《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2021年5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机构和人员第三章收养能力评估第四章融合期调查第五章评估报告第六章强制报告及终止情形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20〕14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内地居民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收养子女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收养评估。
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养评估,是指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以及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期调查。
第四条收养评估对象是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五条收养评估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六条民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收养评估。
收养申请人应当配合收养评估开展。
第七条收养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预算,不得向收养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评估机构和人员第八条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组建收养评估小组。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8.04•【字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民政局,省管行业协会商会:现将《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2023年8月4日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党建引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高质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商会,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社会团体:(一)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二)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三)在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支持本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学习并带头执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政策;(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聘任制秘书长不超过65周岁);(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最多不得超过20人;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且最多不得超过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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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鲁民〔2016〕44号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民政局、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大中专和职业技工院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要求,省民政厅、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2016年6月24日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为抓好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养老机构补助项目(一)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1.项目范围2011年以来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及PPP(公私合营)等方式新建、扩建以及租赁房屋改建的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建设项目。
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建设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1)资质要求:项目基建手续齐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
(2)建设要求:已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
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建设的项目,土地租期须在2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经营的期限应在5年以上、依法履行了设立许可程序且项目已投入使用。
(3)床位要求:新增床位不少于20张。
3.申报材料(1)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省级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1)。
(2)基建手续证明材料。
①已开工的新建项目,提供立项批复(备案证明)、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材料复印件;已开工的扩建项目,提供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②已投入使用的新建、扩建项目,同时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项目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3)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及其他证明材料。
①以自有土地建设的项目,提供土地证明材料复印件;②以租赁土地建设的项目,提供土地租赁协议和土地证明材料复印件;③以自有房屋建设的项目,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④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的项目,提供合资合作协议复印件。
另外,对于租赁现有房屋改建的项目,填写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租赁房屋产权证、有关房屋改造施工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4.补助标准对东、中、西部地区每张新建及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分别补助4500元、5500元、6500元,高青县、利津县和荣成市每张床位补助7000元,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每张床位补助8000元;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改造补助,其中:对东、中、西部地区每张床位分别补助2000元、2500元、3000元,高青县、利津县和荣成市每张床位补助3500元,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每张床位补助4000元。
(二)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1.项目范围2015年以来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及PPP(公私合营)等方式新建、扩建以及租赁房屋改建的,重点为半失能、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建设项目。
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建设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除满足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一次性建设补助的资助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医疗养老结合基本服务规范》(DB 37/T 2721-2015)、《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
(2)医疗功能完善。
单独建设的老年养护院、护理院,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设置相应医疗科室,并报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中内设康复医院、护理院、养护院和分支医疗机构的,应向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置审批,分支医疗机构应达到《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规定的医疗条件。
(3)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
(4)配备一定数量的护理人员。
3.申报材料除提供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一次性建设补助的申报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省级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2)。
(2)单独建设的老年养护院、护理院,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养老机构中内设康复医院、护理院、分支医疗机构等医疗机构的,需提供卫生计生部门的批准证明。
医疗机构在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3)护理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4.补助标准对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在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20%。
根据建设进度先按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进行补助,待运营经过实地勘察后再补助提高20%部分。
(三)养老机构运营补助项目1.项目范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的社会办或公建(办)民营的养老机构。
其中,公建(办)民营的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1)投入运营时间满一年;(2)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3)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
3.申报材料(1)养老机构省级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3);(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养老机构实行公建(办)民营的,还须提供公建(办)民营协议;(3)提供申报之日前12个月每月入住社会老年人花名册;(4)民政、卫生计生部门或第三方出具的入住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4.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数(含“三无”、五保老年人)进行补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1200元、2400元,连补三年。
二、城乡社区养老设施补助项目(一)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开办补助项目1.项目范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按照本地养老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或社区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2.补助条件(1)一次性建设补助。
①建筑面积须在300平方米(含)以上;②具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DB 37/T 2722-2015)规定的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健身娱乐、餐饮服务等服务功能;③设置日间照料床位原则上不低于10张,规模较小的酌情设置;④符合养老设施建设或城市社区建设的规划要求。
其中利用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其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经营的租赁期限须在5年以上。
(2)开办补助。
申请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级开办补助的项目,须是省级已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已投入运营的项目,且符合《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与服务规范》(DB 37/T 2723-2015)等规定。
3.申报材料(1)申请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的项目应提交材料:①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级建设(开办)补助申请表(附件4)。
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其中:征地或利用自有土地新建的项目,应同时提供立项批复(备案证明)、土地证明材料复印件;利用自有房产改建的,同时提供房产证明复印件;利用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房产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的,同时提供合资合作协议复印件。
政府独资或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合资合作兴办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无法提供机构法人登记证书、立项批复(备案证明)、房产证明、土地证明材料的,须由县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替代。
(2)申请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级开办补助的项目应提交材料:①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级建设(开办)补助申请表(附件4);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4.补助标准对建筑面积在300-749平方米、750-1084平方米、1085—1559平方米、1600平方米及以上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并按照建设规模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5万元、6万元的开办补助。
(二)农村幸福院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开办补助项目1.项目范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在农村中心社区或建制村建设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互助养老服务设施。
不具备生活、居住功能的农村老年人健身娱乐活动中心、老年灶等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1)申请农村幸福院省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的项目,原则上其建筑规模占地不低于2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具有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等服务功能,设置日间照料床位不低于20张。
(2)申请农村幸福院开办补助项目,须是省级已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且已投入运营的项目,符合《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鲁民函〔2015〕313号)等规定。
3.申报材料(1)申请农村幸福院省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的项目应提交材料:①农村幸福院省级建设(开办)补助申请表(附件5);②社区、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③农村幸福院规划设计图纸复印件;④确认土地、房产用于农村幸福院建设的证明。
(2)申请农村幸福院省级开办补助的项目应提交材料:①农村幸福院省级建设(开办)补助申请表(附件5);②社区、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③农村幸福院规划设计图纸复印件;④确认土地、房产用于农村幸福院建设的证明。
4.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幸福院,分别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3万元的开办补助。
(三)日间照料设施转型发展奖补项目1.项目范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具备日间照料、失能老年人托护、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托管运营或直接建设运营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由街道、社区居委会运营的,不在此补助范围。
2.补助条件(1)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相关建设、运营管理标准和规范;(2)省级已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开办补助;(3)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托管运营,协议运营时间不少于5年,或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直接建设运营;(4)具备日间照料、失能老年人托护、居家养老服务等功能,设施设备齐全,功能划分合理,失能老年人托养床位不少于10张;(5)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开业正常运营时间不少于1年,财务状况良好,运营发展可持续;(6)服务老年人满意度不低于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