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建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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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建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之我见

结建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之我见

结建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之我见日期:[2010-3-30 14:03:09]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邹健【摘要】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由于当前我国对于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并没有专门的立法,因此,实践当中对于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管理权和收益权发生很多争议。

本文作者试图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对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进行探讨研究。

【关键词】人防工程不动产物权所有权【正文】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也有了一个突破性的发展,人防工程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建设主体发展成为多元的投资建设主体。

由于我国立法没有对人防地下工程的所有权进行明确规定,因此,相关利害关系人往往为了自身利益各执一词。

2004 年以来,各地法院已经受理了多起结建人防工程权属纠纷的民事案件,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案情,各法院的判决也是各有千秋,这严重影响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什么是人防工程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需要,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设备设施。

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其中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简称结建人防工程。

从人防工程的建设形式来划分,人防工程分为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目的的人防工程;从人防工程的建设或投资主体来划分,人防工程可分为公有人防工程和民用人防工程,如火车站、飞机场、电视台、广播电台、国家所有的大型建筑的地下室以及地下铁路等为公有人防工程,企业及其他经济和社会组织出资建设,在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为民用人防工程。

由国家出资单独兴建的人防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是没有争议的。

企业出资单独兴建的人防工程,其所有权归企业所有也是没有争议的。

人防工程所有权到底归谁

人防工程所有权到底归谁

⼈防⼯程所有权到底归谁在我国基本上每个城市都会有⼈防⼯程,⼈防⼯程⼜叫⼈⼯防御⼯程,是⽤于发⽣战争或者紧急情况时,给⼈们避难的场所,⼈防⼯程平时可以作为民⽤建筑使⽤,那么⼈防⼯程所有权到底归谁?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防⼯程所有权到底归谁⼈防⼯程是‘⼈民防空⼯程’的简称,它是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提⾼城市整体防护能⼒,保护⼈民的⽣命和财产的需要,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设备设施。

⼈防⼯程可以分为两类:⼀是单建⼈防⼯程,⼆是合建⼈防⼯程。

就所有权⽽论,单建的⼈防⼯程的投资者⽐较明确,⽽且在绝⼤多数情况下,其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地⽅政府。

所以,它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或地⽅政府。

但是,合建⼈防⼯程的所有权⽐较难以认定。

⾃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防⼯程的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单⼀投资建设转变为社会多元投资建设。

我国法律也要求,城市新建民⽤建筑,必须修建⼈防⼯程,同时,减免⼈防⼯程的⼟地使⽤费和其他税费。

但是我国现⾏法律并没有对⼈防⼯程的产权归属及登记作出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在法律没有界定⼈防⼯程产权归属的情况下,**花园的业委会和开发商都⽆权主张所有权。

但是,关于讼争的地下停车场使⽤权的归属问题却⽐较明确。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防空法》第五条第⼆款规定:国家⿎励、⽀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民防空⼯程建设;⼈民防空⼯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由此可见,国家⿎励社会⼒量参与⼈民防空⼯程建设,⼈民防空⼯程平时的使⽤权由投资者管理和收益。

最后有关法官建议说,⼈防⼯程所有权问题,之所以产⽣了争议,是因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程的所有权。

所以,我国法律(尤其是《民法典》(2021.1.1⽣效))有必要规定⼈防⼯程所有权的归属,以应对现实之需。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防⼯程的产权怎么确定”问题进⾏的解答,⼈防⼯程的产权怎么确定,要依据具体的情况⽽定,如果是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地⽅政府,产权就归国家所有。

人防工程的权利应该属于谁

人防工程的权利应该属于谁

⼈防⼯程的权利应该属于谁说到建筑⼈防⼯程,可能⼤家对于这个词并不熟悉。

不禁要问,建筑⼈防⼯程是什么?但其实,在我们的⽇常⽣活中,建筑⼈防⼯程随处可见。

最为常见的就属地下车库了。

⼈防⼯程的权利应该属于谁?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防⼯程的权利应该属于谁⼈防⼯程的所有权应归属国家,但是对于其使⽤收益权要视情况⽽定,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综合认定。

⼈民防空⼯程是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增强城市整体和重点⽬标的防护能⼒,保护⼈民的⽣命和财产的需要,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设备设施。

包括为保障战时⼈员与物资掩蔽、⼈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建筑修建的平战两⽤的防空地下室。

因为⼈防⼯程建设的投资主体多样,因此导致了其所有权的复杂性,“平战结合”即战时提供⼈员、物资、车辆掩蔽,保护⼈民⽣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且平时能作为商场、停车场、储藏间等使⽤的⽅针⼜导致了⼈防⼯程的所有权和使⽤权的差异性。

对于⼈防⼯程的产权归属,有如下⼏个观点。

结建⼈防⼯程属于国家所有,因为结建⼈防⼯程是免交⼟地出让费及⼤部分相关税费建成的。

⼈防具有国防属性,是国家防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防资产属国家所有。

结建⼯程是⼈防的组成部分,也是国防的组成部分,进⼀步明确了⼈防结建⼯程的国有属性。

《民法典》第⼆百五⼗四条【国防资产和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设施、电信设施和油⽓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相信⼤家看了上⾯介绍后,对于怎么解决要注意什么的责任的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物权法视角下结建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研究

物权法视角下结建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研究

物权法视角下结建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研究作者:周子荃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3期摘要物权法和人民防空法对结建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都没有规定,实践中出现三种不同的主张,即产权归国家,归开发商和归全体业主所有。

目前产权不明的状态产生了各种纠纷。

但是各地政府部门出台的文件也不一致,同类型的案件法院判决也不尽相同,更增加了产权归属问题的复杂性。

本文认为应该尽快明确结建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国家,同时投资者在国家所有的土地地下空间可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平时享有使用、管理及收益权。

关键词结建人防工程权属问题所有权平时使用权用益物权作者简介:周子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双学位)。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1.431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土地资源日益紧缺,资源的有限性与经济发展、人口增长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和突出,因而合理地开发和利用土地地下空间,充分发挥效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最初完全是公益性质的,是为防备空袭,建造了一些人防工事。

现行《人民防空法》明确规定:人民防空应该切实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城市建设紧密结合的原则。

在实践中,人民防空既要做好战时的军事斗争的应急准备,又要在和平时期发挥推动城市经济建设的作用。

这就要求充分挖掘原有人防工程的商业价值,实现功能转化。

目前很少有单独建设的人防工程,新建的人防工程大多是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而且商业价值日益凸显。

为了争夺这块利益,纠纷也愈发多了起来。

笔者认为,目前情况下,尽快确定结建人防工程的权属,对于解纷止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人防工程权属问题概述(一)人民防空工程的特点人民防空工程是国家为了避免或减轻空袭和平时灾害对国民生命财产和国家经济资源的危害而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对此种建筑物是具备一定防护功能,在国外则被称为避难所、掩蔽所等。

在我国,很早的时期被称为防空洞、人防工事,但是现统一被称为人民防空工程。

人防工程产权归属问题

人防工程产权归属问题

人防工程产权归属问题人防工程大致可分为依法义务修建的人防工程和超义务修建的人防工程。

比如说,小区内两幢高层建筑应当修建“满堂红”人防工程,但开发商不光在高楼下面修建了地下负一层、负二层两层人防工程,还在两幢楼之间的绿地之下也修建了人防工程,将高楼下的人防工程连成一体。

若负二层防空地下室属于依法义务修建的人防工程,则多修的负一层防空地下室和绿地下多建的人防工程就是超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再如小区全部是多层建筑,按国家规定应当按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开发商共修建了6%的人防工程,则超出的2%即为超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

所以依法义务修建人防工程与超义务修建人防工程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分别适用《人防法》第4条规定和第5条规定,依法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超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使用、受益权(用益物权)归投资者所有,但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即超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能否就可以直接认定归投资者所有呢?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尤其是商品房小区)在政府进行规划审批时,都设定了专门的平时使用的规划用途,如停车场、贮藏室、小区会所等等,往往正是因为平时使用上存在较高的经济价值,才成为多方争议的焦点,成为目前产权纠纷的主要原因。

第一、对于义务内修建的人防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其平时用途可能根据规划用途用作小区停车场或其他,亦称其平时用途在规划时就已经设定好了,在一般情况下是由人防办和规划局审定通过的。

《人防法》对此亦有明确规定:第20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第26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根据规划许可的有关内容,人防工程因为平时使用的规划用途,其使用权已经确定给了特定对象,或由小区业主作为公共的配套设施共同使用,或由某一特定使用人使用该人防工程为小区全体业主提供某项特定服务。

论结建式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

论结建式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
《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据此,有人认为,结建式人防工程属国防资产,应归国家所有。但结建式人防工程是不是属于国防资产,《国防法》第三十七条对其有明确规定,即: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结建式人防工程的投资主体往往不是国家,因此不应属于国防资产,也不能以此来判断为国家所有。
四、区分结建式人防工程专用空间与使用空间所有权的现实意义
有利于合理划分专用空间和使用空间的权利义务范围。对专用空间来讲,其平时几乎没有什么使用功能,只有战时才能发挥其确保人防工程的防护作用。战时享受人防工程的保护是全体业主的权利,因此专用空间归全体业主所有,有利于明确全体业主应该享有的战时受到防护的权利,和平时承担的维护义务。使用空间归投资者所有,体现了“谁投资、谁受益、谁维护”的法律精神,避免了属国家所有或是属全体业主所有所面临的使用过程中的利益纷争,有利于平时发挥其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有利于对其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2。各地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产权归属表述不一
有明确规定结建式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的。如《沈阳市民房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民防工程实行产权管理,除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用收取的民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以及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修建的民防工程产权为国家所有外,结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的民防工程,产权也归国家所有。
有明确规定结建式人防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的。如《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人防工程所有权初始登记权利人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
虽未明确产权归属,但可以推定为业主共有。如《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该条例还规定,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用于该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剩余部分的70%纳入住宅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杭州市人防工程产权登记管理的思考

杭州市人防工程产权登记管理的思考

杭州市人防工程产权登记管理的思考(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建立了一大批各种类型的人防工程,但是由于人防法律体系不健全,长期以来人防工程产权不明晰,导致人防工程管理、使用和维护不规范,严重制约了人防事业发展。

因此,以法律形式明晰人防工程产权,建立健全人防工程产权登记管理制度,已成为全国人防系统关注的重大课题,也是涉及国家、单位和个人利益的重大问题。

一、人防工程产权现状目前,人防工程产权问题,主要集中在结建防空地下室的归属,且问题越来越突出,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房地产开发商所有说。

此种观点认为,按照人民防空法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表述,理解为“谁投资谁所有”,即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其所有权属于建设单位。

二是业主所有说。

此种观点认为,开发商已将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成本摊入地上建筑成本卖给了消费者,那么消费者个人就应该拥有防空地下室的产权,业主基于对其所购房屋的专用所有权,而对防空地下室拥有共有部分持分权,因而不需要另行支付购买或使用防空地下室的费用。

三是国家所有说。

此种观点认为,结建防空地下室是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这种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好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纳税一样,必须履行,只不过履行义务的方式不同,不能片面地认为结建防空地下室是建设单位的投资行为。

同时,从义务均衡的角度看,如果没有修建防空地下室而缴纳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该费用就上缴了国库,而修建了防空地下室,产权则属于开发商,这属于义务不均衡。

杭州市在法律未明晰人防工程产权的情况下,至今全市所有人防工程都未办理产权证。

房管部门在办理民用建筑产权证时,经人防主管部门确认后,除去了其防空地下室的面积。

由于人防工程没有确权,致使结建防空地下室权属争议不断。

自2003以来,越来越多的开发商将结建防空地下室划分为多个车位,以每个车位20—30万元,长期(30—50年)出售给业主。

人防工程的使用权是什么

人防工程的使用权是什么

人防工程的使用权是什么《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人民防空法》第5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在地下游乐场等地下建筑物修建人防工程,为战时存放物资、人员,近期,有人认为地下车库车位等人防工程使用权应随房产移交全体业主,因此大家对人防工程的使用权产生了争议和讨论。

接下来小编对人防工程的使用权进行介绍,请大家阅读了解。

▲一、人防工程的概念人防工程是“人民防空工程”的简称,它是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需要,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设备设施。

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人防工程包括两种类型1、单建人防工程,它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人防指挥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2、结建人防工程,它是指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三、人防工程的所有权1、单建的人防工程投资者比较明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投资主体是国家。

所以,国家享有该类人防工程的所有权。

2、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比较难以认定,《人民防空法》第22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因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人防工程。

但该法并没有明确此类人防工程归谁所有。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37条的规定,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而人防工程亦属于国防资产,因此,结建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

▲四、关于人防工程的使用权1、《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人民防空法》第5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结建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思考

结建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思考

结建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思考发布时间:2021-05-13T10:05:42.473Z 来源:《城市建设》2021年4月作者:涂雄林[导读] 当前,由于上位法缺失,人防主管部门、开发商和小区业主对结建为主的人防工程产权问题异议较大。

本文从现实出发,以《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防法》)为主,展开结建人防工程产权问题研讨。

广西来宾市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涂雄林 545800摘要:当前,由于上位法缺失,人防主管部门、开发商和小区业主对结建为主的人防工程产权问题异议较大。

本文从现实出发,以《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防法》)为主,展开结建人防工程产权问题研讨。

关键词:结建;人防工程;产权一、结建人防工程现状:1.1目前《人防法》未规定和明确人防的产权归属,人防工程大多是房地产开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结建人防工程,没有单独的产权证明。

关于结建人防工程产权归属,业界主要有分别属于人防主管部门、开发商、小区业主、人防主管部门与业主共同所有等四个观点。

我区人防和边海防办在全区人民防空“十四五”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提出,力争推行“人防市政化、市政人防化”。

1.2开发商投资建设了人防工程,都认为付出就应当取得回报,应当拥有产权,于是也对结建人防工程进行了“销售”。

如若不能如此,那么开发商可能会尽力规避人防工程建设、降低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或工程质量偷工减料等。

1.3目前因为人防工程产权不明确,结建人防工程管理现象比较混乱,例如:业主与开发商的纠纷不断增多,各地也出现了工程使用问题上诉法院的案例。

因为法规理解不同,各地法院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有的开发商将人防地下室“销售”,但没有产权;使用人防工程过程中因缺乏相应的安全意识及保护意识,人防工程内部的装修缺乏规范管理;人防主管部门平时的监管工作不到位,义务主体模糊,人防工程管理出现了一些执法空白等现象等。

这些现都增添了人防工程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人防工程战时功能有效发挥。

人防工程归谁所有?由谁使用?

人防工程归谁所有?由谁使用?

人防工程归谁所有?由谁使用?人防工程归谁所有?由谁使用?人防工程是“人民防空工程”的简称,它是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需要,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设备设施。

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因此,人防工程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单建人防工程,它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人防指挥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二是结建人防工程,它是指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一、归谁所有单建的人防工程投资者比较明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投资主体是国家。

所以,国家享有该类人防工程的所有权。

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比较难以认定,《人民防空法》第22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因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人防工程。

但该法并没有明确此类人防工程归谁所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37条的规定,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而人防工程亦属于国防资产,因此,结建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

二、由谁使用关于人防工程的使用权,《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人民防空法》第5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51条规定,防空地下室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

依据上述规定,小区内的人防工程是由建设单位(即开发商)按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的,因此小区内建设的人防工程应由开发商使用管理并享受收益。

有观点认为,小区内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应是全体业主,因为小区内建设的人防工程虽由开发商投资建设,但开发商已将该费用列入开发成本,并最终体现在房价中,所以小区内建设的人防工程实际投资人应是全体业主。

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9条规定,人防工程面积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关于人防工程产权的探讨

关于人防工程产权的探讨

关于人防工程产权的探讨论文导读: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人防工程实现了量的扩张和质的提高,但是,由于人防工程产权归属的不明确,阻碍了人防工程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平战结合利用,既无法有效实现企业(开发商)的融资发展也制约了国家的(人防主管部门等)融资建设。

关键词:人防工程,研究探索,健康快速发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人防工程实现了量的扩张和质的提高,但是,由于人防工程产权归属的不明确,阻碍了人防工程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平战结合利用,既无法有效实现企业(开发商)的融资发展也制约了国家的(人防主管部门等)融资建设。

因此,研究和探索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改革,对于推动人防事业全面、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人防工程是一种有防护要求的特殊地下建筑,其常用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按抗力等级划分,工程可直接称为某级人防工程;按战时用途划分,可分为指挥通讯、人员掩蔽、医疗救护、配套工程、专业队工程;从工程构筑方式,又分为掘开式工程和坑地道式工程两大类。

掘开式人防工程根据工程上部地面是否有地面建筑,又分为单建式人防工程和附建式人防工程。

坑地道人防工程从施工方法上讲是采用暗挖(掘进爆破)施工的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应当根据单建式人防工程和附建式人防工程而分别认定。

单建式人防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人防指挥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它的投资者比较明确,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地方政府。

所以,它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或地方政府。

在此,我们着重探讨一下附建式人防工程产权的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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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建式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比较难以认定。

我国人防法要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人防工程,同时,减免人防工程的易地建设费 WriteZhu('6');。

在<<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中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人防“结建”工程产权探讨

人防“结建”工程产权探讨

人防“结建”工程产权探讨近几年来,因人防“结建”工程产权权属关系不明确、管理主体缺位、法律法规建设滞后而引发的矛盾和冲突日渐激烈,已严重影响人防事业的发展。

积极探索并认真解决人防“结建”工程产权问题,是摆在各级人防主管部门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人防“结建”工程产权热点问题分析人防“结建”工程产权的热点问题是使用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问题。

该热点问题大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用易地建设费建设的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问题;二是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归属问题。

目前围绕社会资金建设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认为归国家所有,其主要是人民防空法第八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的规定。

该观点强调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突出了人民防空的国防性即国家性的自然属性。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使用社会资金建设的人防“结建”工程,产权应当归投资者所有。

其依据来源于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规定,以及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确定的“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

该观点突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属性。

笔者认为,研究和分析人防“结建”工程产权,要站在人防发展的全局来认识,充分认识人防工程建设的特殊性。

人防工程建设周期长,资金投入大,需要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在和平时期持续建设和系统建设,人防工程建设必须与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人防部门是管理人防事务的政府部门,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组织者。

公共产品具有与每个利益、共同需要、共同消费的作用。

人防“结建”工程是平时和战时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保障的基础设施,需要政府部门通过宏观调控、政策引导等措施,最大程度的挖掘社会潜力建设人防,满足人民群众的安全需要。

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

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

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和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依法配建面积之外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

在建筑法进行工程建筑的时候,一般都会建造一些人防建筑,这是我国法律的要求,是建筑法必须要遵守的。

不过建造方建造的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一直是一个问题。

那么其权属到底属于谁?下面小编就问解惑。

一、▲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和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依法配建面积之外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

凡是由人防主管部门利用人防易地建设费投资建设的自建工程、指挥工程、重要的公告工程、干道工程和由人防主管部门代表政府拨款、提供物资修建的早期单位工程(80年代中期以前),以及履行《人民防空法》规定的人民防空建设义务修建的人防工程、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口部管理房、伪装房等均属于人防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管理权。

根据《人民防空法》第22条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此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每个建设单位应尽的人民防空义务,如同依法缴纳的易地建设费属于人防建设经费,归国家所有一样,在依法配建范围内建造的社会结建防空地下室,其产权也应当归国家所有。

因此建设单位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不是投资行为,而是履行人民防空建设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

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组成部分,是指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及管理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

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

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兼谈“华清嘉园人防工程所有权” 案周友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案情简介]2000年底,原告王某等9名业主以预购的形式先后购买了华清嘉园甲15号楼的房屋,2002年6月,房屋竣工交付适用。

2003年8月,海淀区人防办将华清嘉园甲15号楼地下二层人防工程租给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公司,之后,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公司又将该人防工程转租给舒展休闲健身中心,而该健身中心又将该人防工程转租给50余户外来民工居住使用。

2005年4月12日,原告王某等9名业主以海淀区人防办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业主对该人防工程的所有权。

一、人防工程概述人防工程是“人民防空工程”的简称,它是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需要,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设备设施。

[1]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2]人防工程的建造利用中要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

具体而言,人防工程的建造目的是防范和减轻空袭的危害,从而服务于国防的需要。

但是,在和平时期,可以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从而实现物尽其用。

[3]人防工程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单建人防工程,它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人防指挥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二是结建人防工程,它是指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4]二、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一)解释论的探讨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应当区分为单建人防工程和结建的人防工程而分别认定.单建的人防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人防指挥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它的投资者比较明确,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地方政府。

所以,它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或地方政府。

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比较难以认定。

我国法律要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人防工程,[5]同时,减免人防工程的土地使用费和其他税费[6]。

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思考

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思考

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思考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人防工程建设得到快速发展。

然而,多种因素的制约,人防工程产权制度建设严重滞后,许多涉及人防工程产权的矛盾和纠纷亦不断显现,给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一、影响人防工程产权制度建立的因素分析影响人防工程产权制度建立的因素很多,除了主观上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墨守成规,不愿创新冒风险之外,从客观上看,人防工程的战备性、经济性、复杂性和法律规范的滞后性,也给人防工程产权制度建立带来了难度。

人防工程的战备性。

人防工程是国防战备设施,是城市整体防护能力的重要体现。

其主要任务是战时掩蔽人员和物资,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从这个意义上说,人防工程属于公共产品,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战时人人都可以无条件使用。

人防工程这种战备属性,使其与普通民用建筑有着本质的区别,其产权制度与房屋产权制度有着不可比性。

人防工程的经济性。

人防工程是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除人防指挥工程外,其他工程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平时还可发挥其服务经济效能。

这一特性决定了绝大多数人防工程也有商品的性质,具有经济性,因而成为社会投资者追求的一个主要目标,但这种经济性受城市规模和地上空间发展的制约。

发达地区城市规模大,地下空间资源紧缺,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的经济性就高,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城市则低一些。

由于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决定了人防工程的经济性,从而引起社会投资者对人防工程产权的高度关注。

人防工程产权博弈,给人防工程产权制度建立增加了难度。

人防工程建设的复杂性。

人防工程是个较为完备的体系,按照战术技术要求划分包括:人防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等。

不同类型的人防工程在投资主体、建设资金来源、战时用途和平时管理利用等方面都各不相同,有的人防工程如指挥工程还有严格的保密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人防工程建设主体日趋多样化,有国家和单位投资建设的,有依照法律规定义务投资建设的,还有的是法人和个人等社会投资者投资建设的。

浅议人防工程建设权属分析

浅议人防工程建设权属分析

浅议人防工程建设权属分析摘要:本文从人防工程建设投资主体构成入手,讨论了国家独资、民间资本独资以及国家和民间资本共同投资修建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为理清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提供了一些参考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人防工程;权属Abstract: this article from the investment subject of civil air defense projects construction of form, and discussed the solely by the state, and the state and private capital owned folk capital investment to build common property rights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belongs, and for clear ownership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to provide some reference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Keywords: human engineering; ownership中图分类号TU9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成熟,人防工程产权尤其是“结建”工程产权一直是困扰人防工程建设的难点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人防工程产权不明晰,人防工程管理关系不顺,导致人防工程管理、使用和维护不规范,国有资产流失,人防资源浪费,建设融资渠道不畅通,投资者投资建设人防工程的积极性受到挫伤,严重制约了人防事业发展。

这种情况要求必须进行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坚持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建立明晰的产权体制,实现产权社会化和市场化管理,开放人防投资市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参与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向深层次发展。

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思考

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思考

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思考由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尚不完善,导致人防工程建设、产权归属、管理维护等方面产生了诸多问题,影响了人防事业发展。

明晰人防工程权属,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人防事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议在完善地下空间权属制度、办理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健全配套法律法规、科学经营维护人防工程国有资产、加强人防行政执法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以促进人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标签人防工程;产权;制度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规模空前扩大,人防工程建设也得到迅猛发展。

由于地下空间开发和人防工程产权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造成人防工程权属模糊,伴随产生了一些问题,影响了人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1 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1 地下空间开发使用法制尚不完善,致使部分人防工程在办理土地、规划等前期手续时困难重重。

1.2 人防工程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业主、人防部门之间产生物权纠纷。

1.3 由于人防工程没有产权证,致使责任权利区分不明,利益各方争抢使用权和收益权,却不愿承担管理维护责任,造成人防工程无人管、维护难的局面。

究其原因,主要是上位法缺失、下位法混乱,人防工程产权模糊。

人防工程分為单建和结建两大类。

单建人防工程,多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其国有属性能够得到社会广泛认可。

但对于结建人防工程(尤其以小区结建人防地下车库居多),由于其投资建设主体并非国家,致使社会对其权属问题产生分歧。

现行《人民防空法》并未明确规定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效力较低的法律文件中,对人防工程产权的规定又缺乏一致性与系统性,致使许多涉及人防工程的物权纠纷难以得到妥善一致的解决。

2 明晰人防工程权属的必要性和意义2.1 明晰人防工程权属,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需要。

按照《人民防空法》新建建筑应当结合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要求,城市新建建筑几乎都要结建防空地下室。

许多大中城市各类人防工程已具备相当规模,在不久的将来,其数量还会继续增多,形成有新房必有人防工程的局面。

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

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

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一、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基本概念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是指对人防工程的产权、使用权、管理权等事项进行规定和管理的制度。

在我国,人防工程通常由政府出资建设,但其所处的地下空间、设备设施等都涉及到各种权益关系,需要进行明确规定和管理。

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明确相关权益关系,促进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使用。

二、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法律依据我国有关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城市防空工程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管理条例》、《城市燕文体施工方案》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人防工程的建设、使用、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对于明确人防工程产权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主要内容1.所有权归属人防工程建设一般由政府出资,因此其所有权通常属于政府。

政府对人防工程的所有权进行管理,具体表现为行政管理和法律保护等方面。

人防工程的使用权一般归政府相关部门管理。

2.使用权规定人防工程的使用权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管理,并提供给社会各界使用。

对于人防工程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人防工程的安全和功能。

3.管理方式人防工程的管理主要包括安全管理、维护管理、卫生管理等方面。

为确保人防工程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人防工程的监督和管理。

4.收益分配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成本很高,需要通过一定方式获取一定回报。

在人防工程建设后,获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以保障人防工程的运行和维护。

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问题与建议1.现行人防工程产权制度存在不明确性目前我国的人防工程产权制度仍存在一些不明确的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于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界定和管理还存在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建议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人防工程产权制度。

2.人防工程效益不明显当前,我国的人防工程在防护效果、经济效益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建议进一步加大对人防工程的建设投入,提高其利用率和效益。

人民防空工程归属及其相关问题研究

人民防空工程归属及其相关问题研究

人民防空工程的归属及其相关问题研究陈海真张兴书王兴荣摘要: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出台,人防工程的数量日益增多。

其中,因法律对结建式人防工程的归属没有明确规定其所有权,因此社会和学界对此争议不断。

本文试图从众多的争议中尝试探索分析人防工程的归属和对相关问题建言献策。

文章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结人防工程的发展特点和所有权的立法现状。

第二部分揭示结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不明的现状及其原因。

第三部分重点对结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的三大主张进行介绍和评析,提出作者的观点。

第四部分是文章的创新之处,针对结建式人防工程的归属和相关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立法建议。

关键词:结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谁投资谁所有一、引言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了保障战时人员和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可用于战时防空的地下室。

按照建筑类型可分为单建式人防工程和结建式人防工程。

其中,单建式人防工程是指单独建造的地下防空建筑,此种类型的人防工程往往由国家出资建设,因此所有权归国家争议不大。

结建式人防工程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归属及利用等相关问题,多方利益主体的矛盾屡见不鲜,社会和学界争议不断。

其中牵扯到利益关系中心点即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引发了我们对此问题的思考。

二、人防工程的发展特点及有关其所有权的立法现状(一)发展特点第一,人防工程具有平时功能和战时功能相结合的特征,由于当前我国处于和平时期,因此平时功能应用更广,创造价值更高。

第二,人防工程数量增长快,存量大。

第三,人防工程的实际开发量和客观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其“私人投资,社会受益”的模式也减损了私人投资的积极性。

(二)立法现状总结当前存在的法律法规,足见其立法层面的模糊不清。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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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建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之我见日期:[2010-3-30 14:03:09]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邹健【摘要】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由于当前我国对于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并没有专门的立法,因此,实践当中对于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管理权和收益权发生很多争议。

本文作者试图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对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进行探讨研究。

【关键词】人防工程不动产物权所有权【正文】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也有了一个突破性的发展,人防工程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建设主体发展成为多元的投资建设主体。

由于我国立法没有对人防地下工程的所有权进行明确规定,因此,相关利害关系人往往为了自身利益各执一词。

2004 年以来,各地法院已经受理了多起结建人防工程权属纠纷的民事案件,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案情,各法院的判决也是各有千秋,这严重影响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什么是人防工程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需要,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设备设施。

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其中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简称结建人防工程。

从人防工程的建设形式来划分,人防工程分为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目的的人防工程;从人防工程的建设或投资主体来划分,人防工程可分为公有人防工程和民用人防工程,如火车站、飞机场、电视台、广播电台、国家所有的大型建筑的地下室以及地下铁路等为公有人防工程,企业及其他经济和社会组织出资建设,在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为民用人防工程。

由国家出资单独兴建的人防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是没有争议的。

企业出资单独兴建的人防工程,其所有权归企业所有也是没有争议的。

但是,开发商、企业单位在兴建地上建筑物时,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要求配套建设的防空地下室(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存在很多争议,也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所在。

二、结建人防工程的权属争议对于结建人防工程的权属,一直以来有很多争议。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对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进行明确规定。

北京华清嘉园业主诉人防办索要人防工程所有权案,法院以业主购买房屋的行为不是主动投资行为,最终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

南京某小区业主起诉索要小区地下停车场案,法院判决该小区地下停车库的所有权归小区全体业主。

重庆、上海和湖南等地规定,人防工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战时服从政府统一调用。

而苏州等地规定建设单位及个人依法按照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

相同类型案件,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各地针对人防工程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的不同规定,更加剧了结建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的纷争。

观点一、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理由有二:首先,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从这个意义上讲,人防资产同样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

而《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结建人防工程是人防工程的组成部分,据此,作为人防资产组成部分的结建人防工程,其产权应当属于国家所有。

对此笔者认为,该观点实际上是对《人民防空法》第二条当中的概念混淆和误解。

《人民防空法》第二条中的“人民防空”和“国防”,都是广义上的概念。

而《物权法》第五十二条中的“国防资产”则是狭义上的概念,其外延并不包含《人民防空法》中的“人民防空”和“国防”。

人民防空工作是国防工作的组成部分,人民防空设施、资产是国防设施、资产的组成部分。

但是,在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今天,如果不考虑投资主体的特性而将所有人防工程都认定为国有资产,是不符合物权原始取得特性的,也是与《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中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各界投资人民防空建设的主旨精神相违背的。

如果按照该观点的推论,企业投资单独兴建的人防工程,同样也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同样也应当是国有资产,其产权同样应当属于国家所有。

如果真是那样的话,实践中是不会有企业单位愿意出钱建设人防工程的,尽管建设单位在平时可以使用该人防工程并取得收益。

因此,不是所有的人防资产都是国有资产,只有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资产才是国有资产。

其次、根据《人民防空法》等法律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如果因地形、地质等技术原因而无法修建的,要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人防工程,并对不建或不缴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

这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特定经济主体以实物或货币形式征收的一种“赋税”,与国家直接用财政资金修建并无不同。

用“易地建设费”集中修建的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因此,尽管结建人防工程表面上好象是由建设单位出资兴建,但实际上该资金相当于是由国家出资,该人防工程的产权应该归国家所有。

对此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综合国力和世界格局,国家目前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投入大量的国库资金用于人防建设,因此,国家制定了“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战略方针和“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人民防空建设原则。

为了保证和加快人防工程的建设速度和数量的需要,国家鼓励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防工程的建设。

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结建人防工程。

只有在因地形、地质等技术原因而无法修建的,才要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组织异地修建人防工程。

根据民法理论,建设单位将与易地建设费数额相当的资金用于投资建设结建人防工程时,该资金的所有权、性质并没有发生变化,仍为建设单位的资金,用该资金所进行的购买、建造行为所产生的物仍为建设单位的资产。

只有建设单位因地质或其他原因无法进行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将该资金作为易地建设费缴纳给国家(人防部门)后,该资金的所有权和性质才发生变化,成为国有资产。

因此笔者认为,将国家要求建设城市民用建筑时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结建人防工程的这样行为视为一种赋税,并以此将结建人防工程认定为国有资产是值得商榷的。

观点二、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投资建设单位所有,理由如下: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平战结合的地下工程,平时由建设或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应保证战时能迅速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从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看出,结建人防工程作为地面建筑的配套、附属设施,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其权属应当属于投资者所有,所有者可以将人防工程与地面建筑一起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不过,人防工程在使用上受到一定限制,战时由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无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不得阻挠和干涉。

但,这并不能因此改变其所有权属性。

三、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及特点目前,鉴于我国已有的法律没有以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的归属,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实际、综合分析目前已有的法律规定,以确定所有权的归属及特点。

(一)所有权的取得《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财产所有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为根据从他人那里取得所有权,而是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

这其中最主要的一种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式就是劳动创造,即通过建造房屋、耕种土地、生产加工等方式取得财产。

房地产开发建设是房屋所有权的原始、直接取得方式。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建筑物的投资建设单位(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其投资建造行为,取得所建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

包括结建人防工程在内的建筑及附属设施,是由建设单位投资兴建的,未经投资人的同意,他人如何能够取得该建筑物的所有权。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首先,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房屋的开工建设手续、竣工验收和所有权登记时,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所有手续当中的权利主体均是建设单位(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作开发)。

土地使用权人已经全额交付了该土地的出让金,拥有独占的、排他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相一致原则,国家(人防部门)并不是该土地使用权的共有人,不可能被登记为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

其次,建设单位在其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时,需要根据《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以及《人民防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才能够开工建设。

其中,非因地质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原因不能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按照有关设计规划要求,配套建设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设许可证。

在这里,所配套建设的结建人防工程,是结合地面建筑的建设规模和特点进行设计建造的附属配套设施(其中为地面建筑所配套的很多水电设施都设计安装在此),根本不可能脱离地面建筑而单独设立所有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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