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一石材厂排废酸污染水系鱼苗死亡水稻减产厂长获刑:石材加工工具
2021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2021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6•【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案例一张某山等32人非法采矿暨马某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21年3月至7月,张某山、章某晨等人提供“三无”采砂船,与事前联系的购砂船主章某伟、凌某华、鲍某文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上下断面(长江禁采区),通过采运一体的方式共同非法采运江砂46765吨,价值2893129元。
马某玉明知江砂系盗采,仍收购1700吨并予以出售。
经评估,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5157476.86元,其中,河床结构损害4910329.2元、鱼类资源损害96146.02元、底栖生物损害14884.62元、生物多样性服务价值损害101557.02元、后续监测费用34560元。
【裁判结果】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山等三十二名被告人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长江禁采期、禁采区从事非法采砂活动,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马某玉明知江砂系盗采仍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同时,判决张某山等十四名被告人对其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5157476.86元,按照各自参与犯罪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实施后仍顶风作案的一起严重破坏长江生态资源案件,由公安部指定江苏公安侦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
2022年3月1日,在《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是人民法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有力打击和震慑了长江非法采砂犯罪活动,彰显了人民法院积极维护长江流域自然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坚定信心和决心。
石林污染油渣案件情况汇报
石林污染油渣案件情况汇报近期,石林地区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污染油渣案件,给当地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以下是该案件的情况汇报:一、案件背景石林地区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地区,自然环境优美,生态环境良好。
然而,最近一家油渣加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污染事故,导致大量污染油渣泄漏,严重污染了周边的土地和水源,给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
二、污染情况经过调查,发现污染油渣已经泄漏到了当地的农田和河流中,导致大片农田作物受到污染,无法正常生长,部分农作物甚至死亡。
河流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影响了周边居民的饮水安全。
同时,污染油渣还散发出刺鼻的恶臭气味,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
三、影响分析此次污染事件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农田作物的受污染导致农民的经济损失,河流水质的污染影响了居民的饮水安全,而且污染气味的存在也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此外,污染事件还给当地政府增加了环境治理的压力,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清理和修复工作。
四、处理措施针对此次污染事件,我们已经采取了以下处理措施:首先,立即停止了污染源的排放,关闭了污染油渣加工厂,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其次,启动了紧急应急预案,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污染地区的清理工作,以减少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加强了对周边居民的健康监测,确保他们的生活安全。
最后,加强了对类似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五、未来展望我们将继续加大对污染地区的清理工作,力求尽快恢复当地的生态环境。
同时,将加强对类似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我们也将加强对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他们对环保的意识,共同保护好我们的家园。
综上所述,此次石林污染油渣案件给当地的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但我们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处理,并将继续加大对污染地区的清理工作,力求尽快恢复当地的生态环境。
同时,我们也将加强对类似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八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
同时,最高法通报了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显示,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有力地提高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震慑力度,推动环境司法工作顺利展开。
■案例一刘祖清污染环境案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超标,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基本案情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加工。
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至村庄排水渠。
经监测,上述加工厂总外排口废水中重金属浓度为镍23200 mg/L、总铬8.64 mg/L、铜36mg/L、锌132 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
(二)裁判结果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鞋模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铬、铜、锌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田建国、厉恩国污染环境案非法炼铅污染环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田建国租赁炼铅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还原铅生产。
自2012年8月~2013年10月,被告人田建国先后从张柱芳等人(已另案处理)处购买价值人民币108330105元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共计13500余吨,用于还原铅生产,严重污染环境。
被告人厉恩国建设炼铅厂租赁给田建国,且为田建国经营提供帮助。
渔业污染事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造成较大渔业污染事故的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十至二十计算罚款。
造成重大渔业污染事故的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计算罚款。
造成特大渔业污染事故的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第九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五至三十计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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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三)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指导性案例203号:左某某、徐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性案例203号:左某某、徐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号】(2019)苏0830刑初534号•【审理法院】盱眙县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1.06.24正文指导性案例203号:左某某、徐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12月30日发布)关键词: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急处置措施/必要合理范围/公私财产损失/生态环境损害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第338条基本案情自2018年6月始,被告人左某某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租赁厂房,未经审批生产铝锭,后被告人徐某某等人明知左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在左某某上述厂房中筛选铝灰生产铝锭,共计产生约100吨废铝灰。
2019年4月23日,左某某、徐某某安排人员在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大兴村开挖坑塘倾倒上述废铝灰。
在倾倒20余吨时,因废铝灰发热、冒烟被群众发现制止并报警。
同年4月24日,淮安市淮安区原环境保护局委托江苏新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坑塘内废铝灰进行取样鉴定、委托淮安翔宇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坑塘下风向的空气与废气进行取样检测。
4月28日,经淮安翔宇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涉案坑塘下风向氨超标。
4月29日,经江苏新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倾倒的废铝灰13个样品中,有4个样品氟化物(浸出毒性)超出标准值,超标份样数超出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中规定的相应下限值,该废铝灰为具有浸出毒性特性的危险废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规定再生铝和铝材加工过程中,废铝及铝锭重熔、精炼、合金化、铸造熔体表面产生的铝灰渣及其回收铝过程产生的盐渣和二次铝灰属于危险废物。
同年4月27日,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上述燃烧的废铝灰用土壤搅拌熄灭,搅拌后的废铝灰与土壤的混合物重453.84吨。
全国首部!云浮立法防治石材污染
全国首部!云浮立法防治石材污染文/丁媚英图/李旭明云浮市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由云浮市人大常委会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是云浮市自2015年12月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公布实施的又一部富有地方特色的实体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首部专门针对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的颁布、施行,为推动云浮石材产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发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广东省委赋予云浮“打造粤北生态建设发展新高地、推动乡村振兴走在全省前列”的目标定位和云浮市委提出的"打造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美丽云浮”提供地方立法支持和保障。
顺应民意,科学立法石材生产加工是云浮市传统特色支柱产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投资和就业机遇方面发挥Environment51I一线观察I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云浮石材行业整体规划布局“先天不足",长期以来“小、散、乱、污”等问题突出,对环境污染构成现实影响和威胁。
虽然《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可以适用于石材污染防治,但总体来看,仍然存在规定过于原则,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的问题,难以有效解决云浮当前石材加工行业污染防治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
为了防治石材生产加工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石材产业转型升级和集约化发展,通过立法规范云浮市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日显必要,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执法所需。
“市委有要求,政府有需要,群众有期盼,人大有行动”。
自2018年12月云浮市政府提请审议《条例(草案)》起,市人大常委会坚决扛起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沉甸甸责任,积极推动落实《条例》的起草和论证。
但由于《条例》是全国地级市层面的首部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在没有同位法参考借鉴的情况下,要高质量确定法规条款的内容,体现《条例》的约束力,具有较大难度。
水产养殖事故案例
水产养殖事故案例水产养殖是我国重要的经济产业之一,但随着养殖规模的扩大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养殖过程中的事故也时有发生。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水产养殖事故案例:1. 水体污染事故:2016年,福建宁德市蕉城区某渔场在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导致养殖池塘水质受到污染,造成大量鱼类死亡,经济损失数百万元。
2. 鱼苗死亡事故:2017年,湖南长沙市岳麓区一家鱼苗养殖场养殖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当,鱼苗密度过大,缺氧严重,导致大量鱼苗死亡,经济损失约20万元。
3. 水产疫病爆发事故:2018年,江苏南通市某龙虾养殖场发生白斑病疫情,导致数千只龙虾死亡,经济损失达数十万元。
4. 养殖设施损坏事故:2019年,广东惠州市一家龙虾养殖场发生台风,养殖池塘围堤垮塌,导致大量龙虾溢出,经济损失数百万元。
5. 用药过量事故:2017年,山东菏泽市一家鱼塘使用过量药物,导致大量鱼类死亡,污染周边水质,引起环保部门调查,经济损失约20万元。
6. 入侵物种引起养殖损失事故:2018年,浙江杭州市某养殖场引入非本地优良品种鱼类,结果引起本地鱼类疫病爆发,导致大量鱼类死亡,经济损失达数十万元。
7. 水位变化导致养殖损失事故:2019年,湖南常德市一家虾塘因长期干旱,水位下降,导致虾类死亡,经济损失数十万元。
8. 养殖鱼类患病事故:2017年,江苏南京市一家鱼塘鱼类患上丝虫病,导致大量鱼类死亡,经济损失约30万元。
9. 养殖场火灾事故:2018年,湖北黄冈市一家鱼塘发生火灾,导致养殖池塘水温升高,大量鱼类死亡,经济损失数十万元。
10. 养殖场管理不当事故:2019年,浙江温州市某养殖场管理人员因疏于管理,导致饲料投喂不当,鱼类死亡率增加,经济损失约10万元。
以上事故案例反映了水产养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和隐患,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管,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同时,也提醒养殖场主和从业人员要加强学习和技术培训,提高养殖管理水平。
环境保护相关知识培训
环保常识篇
来源
固体颗粒
A
垃圾
B
炉渣
C
污泥
D
废弃的制品
E
破损器皿
F
动物尸体
G
变质食品
H
人畜粪便
·I
环保常识篇
危害
氨气、硫化氢、二噁英有害气体,污染大气; 自身分解和雨水浸淋产生的淋滤液注入水体,导致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 改变土壤的性质和结构; 进入粮食作物,最终危害人体健康; 占用土地
环保常识篇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本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 评估。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 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 置技能。
PART THREE
环保法律法规篇
环保法律法规篇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环保法律法规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 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 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 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案例2 亿鑫化工公司污染事件
2009年7月20日、23日深夜,亿鑫化工公司污染事件于皓为了节省处理污水 费用,趁当地降雨,附近一河流水量增加之际,指使生产厂长许长贤、采购 员于宗友(又名于飞),用水泵将含砷量超标27254倍,约900立方米污水排放 到河流中 。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9月1号对亿鑫化工公司污染事件责任人于皓、 许长贤、于宗友涉嫌犯罪一案开庭审理,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有投放危 险物质罪判处亿鑫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于皓有期徒刑11年,以犯有非法经营 罪判处于皓有期徒刑5年,罚金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 罚金50万元。许长贤、于宗友则分别被以犯有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6 年、5年。法院同时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国家3714万多元的经济损失。
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协会诉王升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
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协会诉王升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4.09.09裁判规则造成环境污染危害者,有责任排除危害。
行为人未经许可将工业废酸违法排放到河流中,造成环境污染,应当承担修复受污染环境的责任以排除已经造成的危害。
为了达到使被污染环境得到最科学合理的恢复这一最终目标,法院可以采取专家证人当庭论证的方式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当行为人的经济赔偿能力不足时,可以参照目前全国职工日工资标准确定修复费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要求行为人通过提供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劳务活动抵补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正文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协会诉王升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协会,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新城琴岛路。
法定代表人:徐长平,该会会长。
支持起诉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汪跃,该院检察长。
被告王升杰,男,43岁,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协会(以下简称赣榆环保协会)诉被告王升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公益诉讼一案,诉至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赣榆环保协会诉称:2012年下半年以来,被告王升杰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石岭村石英石加工厂内,在酸洗池中使用盐酸清洗石英石,将酸洗过程中产生的含酸废水通过渗坑排放至连云港市赣榆区龙北干渠,导致龙北干渠及与其相连的芦沟河受到污染。
王升杰先后排放含酸废水100余吨,造成河流污染,破坏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应赔偿整治河流的费用。
请求依法判令王升杰赔偿因排放含酸废水而造成的环境损失109000元,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而发生的合理费用3500元。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认为:被告王升杰因私自设置管道渗坑排放含酸废水,导致河流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粮油工厂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粮油工厂火灾事故案例分析一、事故背景2019年3月1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一家大型粮油工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火灾事故。
该工厂位于市区中心,占地面积约100亩,是当地的主要粮油生产基地。
据当地政府官方通报,这次火灾事故造成了8人死亡,2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000万元,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舆论批评。
二、事故原因经初步调查,火灾起因涉及工厂内的油料储存区发生火情,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确认中。
然而,根据事故现场的初步勘查和证据分析,可以初步推断出火灾起因可能是由于生产设备过热引发,导致油料泄漏并接触到高温物体,最终引发火灾。
三、事故分析该粮油工厂是当地的大型企业之一,年产值达数亿元,产品涵盖了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等多种粮油产品,产品远销国内外。
然而,该工厂在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方面存在诸多瑕疵和不足,成为导致这次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
1. 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首先,该工厂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
虽然工厂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生产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隐患和漏洞。
比如,工厂存在未经许可擅自改造生产设备的情况,导致一些设备的使用状况存在隐患。
此外,工厂对员工的安全培训也不够充分,导致一些员工对应急处置和安全操作流程不够熟悉。
2. 应急预案不完善其次,该工厂的应急预案不完善,导致火灾事故发生时,工厂及周边急救措施不够及时和有效。
据称当事工厂的消防设施和应急疏散通道没有进行有效的检查和维护,部分设施已经失效或者未能及时发现。
此外,工厂所在区域的消防力量和救援力量不够完善,建议提前做好应急演习和排练措施。
3. 疏于风险防范最后,该粮油工厂疏于风险防范。
由于粮油生产环节涉及易燃易爆的原料,公司本应该加强对生产设备和生产车间的防火防爆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疏于保养和维护的情况。
此外,由于工厂内部的油料储存区域采取的隔离措施不够严格,一旦发生泄漏情况极易引起火灾等安全事故。
四、事故启示这起粮油工厂火灾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要时刻注意风险防范和安全生产,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赣环行罚字〔2021〕60号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赣环行罚字〔2021〕60号【主题分类】环保【发文案号】连赣环行罚字〔2021〕60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32501738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32501710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00000 【处罚日期】2021.06.17【处罚机关】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处罚机关类型】生态环境部/厅/局【处罚机关】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连云港市【处罚对象】袁建国【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2.11 15:13:59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赣环行罚字〔2021〕60号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赣环行罚字〔2021〕60号当事人:袁建国公民身份号码:320624*************住址:江苏省通州市********当事人袁建国环境违法一案,经过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2021年4月12日,连云港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袁建国经营的水产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水产养殖场正在生产,生物质锅炉正在使用,炉膛内正在燃用高污染燃料煤炭,当事人经营的水产养殖场所处位置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当事人袁建国租赁该水产养殖场从事养殖生产,应对以上违法行为负责。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1、2021年4月12日由当事人袁建国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明确其个人身份信息,确定违法主体;2、2021年4月12日由当事人袁建国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定送达地址;3、由当事人袁建国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2日在对当事人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4、由当事人袁建国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2日在对当事人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5、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4月12日在位于赣榆区青口镇228国道东侧江苏虾苗谷袁建国经营的水产养殖场现场拍摄照片4张,现场执法视频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海环行罚字〔2021〕45-1号)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海环行罚字〔2021〕45-1号)【主题分类】环保【发文案号】连海环行罚字〔2021〕45-1号【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29909315000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29909319010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299093230100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15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1.09.24【处罚机关】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处罚机关类型】生态环境部/厅/局【处罚机关】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连云港市【处罚对象】张同全【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2.11 15:13:58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海环行罚字〔2021〕45-1号)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海环行罚字〔2021〕45-1号当事人:张同全身份证号码:320***************住址:连云港市************当事人张同全环境违法一案,经过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我局于2021年7月8日、7月26日、8月17日、8月20日对连云港市三江预应力钢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三江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三江公司成立于2003年,同年建设并投产PC钢棒生产线1条,并于2013年对该生产线电气设备进行了节能改造,后分别于2014年新建生产线1条、2018年新建生产线1条、2019年新建生产线3条。
最后1条生产线于2019年8月底安装完成,9月份开始投入生产。
三江公司于2003年建成的1条PC钢棒生产线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2014年后新建的5条生产线均未依法报批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至今。
某铸造公司诉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某铸造公司诉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文章属性
•【案由】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灌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正文
某铸造公司诉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至某铸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于当年3月7日至3月9日在无废气治理设施的情况下从事生产活动,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2万元;对其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
某铸造公司对环境违法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处罚过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对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认为,某铸造公司具有在无废气治理设施的情况下从事生产活动,以及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两个违法行为,环境违法事实清楚。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
考虑到该公司违法行为较轻、有改正违法行为意愿且系当地小微企业,若全额缴纳该罚款将因资金短缺陷入经营困境等情况,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组织调解并建议适用企业行政合规改革,将企业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纳入行政处罚裁量因素。
人民法院联合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至该公司开展改革验收,并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负责人作为特约环保监督员现场监督。
通过评
查,该公司按要求升级废气治理设施,并开展自行监测,整改达标。
人民法院现场向双方送达了行政调解书,将原24万元行政处罚金额减为13万元。
连云港2018年3季度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查处信息公开
序号
违法
类别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
地址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
代表人
行政处罚
事由
行政处罚
依据
行政处罚
结果
1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
连云港宏盛米业有限公司
连云港东海县平明镇周徐村
91320722MA1MWGNK72
王兴君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
连云区云山街黄崖村一组核电南路
913207031380690492
吴文昌
未按规定申请变更主要负责人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罚款
1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
上海芳原菇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连云区连云开发区经八路9号二期生育室
91310115776658395M
陆兰芳
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徐圩新区西陬山矿区
91330600762518068Q
章东耀
未按照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六千元罚款
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
东海县恒强粮食销购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东海县白塔埠镇东埠后村黄顾路东侧
91320722354923152J
马士虎
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九千元罚款
「案例集锦」公报判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裁判规则12条(下)
「案例集锦」公报判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裁判规则12条(下)7.当行为人的经济赔偿能力不足时,可以参照目前全国职工日工资标准确定修复费用,要求行为人通过提供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劳务活动抵偿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协会诉王升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8期)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出庭专家的评估意见,100吨含酸废水治理成本约14616.7元,因其未经处理即行排放导致治理成本扩大,无法具体测算对环境和生态的损害程度,依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采取虚拟成本治理法符合本案实际。
结合王升杰排放废酸数量及环境监测评估意见等,被告造成的环境损害,本院酌情认定为75000元。
王升杰主张其经济非常困难,自愿在经济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提供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劳务活动抵补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符合“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较单纯赔偿更有利于环境的修复与治理,本院予以采纳。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局发函同意对王升杰提供的劳务进行监管。
参照目前全国职工日工资标准,被告王升杰提供环境保护劳务的工作量应相当于其环境污染赔偿不足的金额。
判决:王升杰赔偿其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人民币475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提供总计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每月至少6次,每次不低于6小时),以弥补其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不足部分,该项劳务执行由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和管理。
——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诉蒋荣祥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期)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认为,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应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以及处置等资料,同时应按照国家规定交由有相应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江苏百年渔港化工
江苏百年渔港化工污染事件
4. 生物化学处理法 生物处理过程的实质是一种由微生物参与进 行的有机物分解过程,分解有机物的微生物主 要是细菌,其它微生物如藻类和原生动物也参 与该过程。 (1)活性污泥法 活性污泥法是利用处理工业废水最常用的 生物处理方法,这种生物絮体称为活性污泥, 它由好氧微生物及其代谢和吸附的有机物、无 机物组成,具有降解废水中有机污染物的能力, 具生物化学活性。
江苏百年渔港化工污染案例分析
班级 姓名 学号
江苏百年渔港化工污染事件
事件简介
江苏连云港灌云县燕尾港是灌云县“十一 五”重点项目,也是国家农业部批准建设的全 国八大渔港之一 ,是远近闻名的繁盛渔港。 由于燕尾港化工园兴建百家化工厂,该化工园 区企业随意排放污水和废弃物,造成近海严重 污染,居民普受其害被迫搬迁。
江苏百年渔港化工污染事件
案例分析
污染事件的处理方法 1. 物理处理法 通过物理作用,以分离、回收废水中不 溶解的呈悬浮状态污染物质(包括油膜和油 珠)的废水处理法。 (1)重力分离 采用沉淀法去除废水中含有较多的无机 砂粒或固体颗粒,沉淀下来的固体,可 用机械进行消除。
江苏百年渔港化工污染事件
(2)离心分离 是利用悬浮物的废水在高速旋转时,由于 悬浮颗粒和废水的质量不同,所受到的离心力 大小不同,质量大的被甩到外圈,质量小的则 留在内圈,通过不同的出口将他们分别引导出 来的原理分离废水中悬浮颗粒,使废水得以净 化。 (3)过滤法 废水中含有的微粒物质和胶状物质可以 采用机械过滤的方法加以去除。
江苏百年渔港化工污染事件
2. 化学处理法 此法可用来除去废水中的金属离子、细小 的胶体有机物、无机物、植物营养素(氮、 磷)、乳化油、色度、臭味、酸、碱等。 (1)中和法 在化工、炼油企业中,用中和法处理低浓 度的含酸、含碱废水,在无回收及综合利用价 值时,也采用中和的方法进行处理。中和法也 常用于废水的预处理,调整废水的pH。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诉李某兴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诉李某兴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非法采矿罪•【审理法院】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盗采海砂不仅涉嫌犯罪,且造成海床损害,破坏特定海洋物种生存环境,导致生物多样性期间损失和生物资源损失,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委托专业性鉴定机构对海洋物种损害进行评估鉴定,精准提出生态修复方案。
正文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诉李某兴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盗采海砂期间损害生态修复【基本案情】2017年3月29日至5月11日,被告李某兴、苏某冬、杨某春、苏某兰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以航道清淤的名义,用采砂船多次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东侧海域采挖海砂,累计采砂22944.15立方米,销售22200立方米,销赃数额人民币865800元,尚有744.15立方米海砂(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9440元)因被查处未能销售。
被告时某某在明知苏某冬、李某兴等人系非法采矿的情况下,事前通谋,并以人民币60万元多次收购海砂10300立方米用于销售。
【调查和诉讼】2018年12月,在办理李某兴等人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中,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灌南县院)发现行为人盗采海砂持续时间长、损害数额大,可能对海床造成破坏,进而导致海洋生物损害,破坏海洋生态,损害公共利益,于2019年1月11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经公告,未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灌南县院针对海床损害和海洋生物资源损害两方面分别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和江苏海洋水产研究所两家专业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
经鉴定,李某兴等人行为破坏海床结构稳定性和水源涵养恢复,并对海洋生物资源和受损海床生物多样性造成期间损害,损失共计90.8万元。
2019年5月23日,灌南县院向灌南县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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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识。2012 年他创建了一家石英石加工厂,为
了清洗石英石,他从山东一化肥厂买来工业废盐
酸,清洗石英石后,将废酸液排放至赣榆区龙北 干渠、水库。
这一排污,直接导致周边水系遭到污染,后
果是闫某鱼塘里鱼苗大量死亡,以及附近村民的
水稻减产。
吃剩下的那块石材加工工具。另一个是在它吃到那块面包的时候,它可能想到了
吃剩下的那块石材加工工具。另一个是在它吃到那块面包的时候,它可能想到了
区人民检察院对孙某提起公诉。
பைடு நூலகம்
(原标题:连云港一石材厂排废酸污染水系 鱼苗死亡水稻减产厂长获刑)
2dr0f0c7a 石材加工工具
中国江苏网 9 月 22 日讯(记者米格)江苏赣
榆一石材厂将工业废盐酸排进水渠、水库,致使
鱼苗死亡,周边水稻减产。记者今日从连云港连 云法院获悉,该厂老板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罪名
是污染环境罪。 孙某只有小学文化,有经济头脑,但缺乏责
吃剩下的那块石材加工工具。另一个是在它吃到那块面包的时候,它可能想到了
孙某得知周边水系因自己排污受到污染后,
主动赔偿闫某鱼塘部分损失,并掏钱从别处河道
抽水灌溉受污染稻田,以减少农户损失,为此先 后支付了费用 52575 元。
尽管孙某尽力弥补,但是损失依然存在,受 害村民举报了孙某。环保部门经水体采样检测, 发现水 ph 值、氟化物均严重超出《农田灌溉水
质标准》的相关要求。2014 年 5 月 27 日,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