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项目选址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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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项目选址条件要求
根据国家及山西省新建项目等有关环保管理规定,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等要求。
2、符合各行业准入条件、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要求;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3、符合各行业、流域、区域等开发建设规划,以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要求。
4、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环境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新建的煤化工、冶金、焦化等污染型项目须进园入区,遵循上下游配套、集群化推进、园区化承载和循环化发展的原则。
5、严禁在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以上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泉域重点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地质灾害危险区、居民聚集区及其他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等区域范围内建设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项目。
6、禁止在汾河河岸两侧各2公里内,涑水河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建设露天采矿、冶炼、煤化工、焦化、电石、铁合金、造纸、印染、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的贮存等重污染型及易燃易爆的
项目。
7、禁止在城镇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城镇常年主导风上风向,居民聚集区、旅游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安全、环保、卫生防护距离内建设重污染型及易燃易爆的项目。
8、禁止在高速公路、旅游线路两侧1公里可视范围内建设重污染型及易燃易爆的项目。
9、涉及损害公众利益,公众反应强烈的项目;原则上环境防护距离及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涉及环境搬迁户数超过100户的新建项目不予受理和审批。
20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