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核算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内退休人员老办法养老待遇的培训说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重新核算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内

退休人员老办法养老待遇培训说明

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件)及《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人员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98号)规定,本次就重新核算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内退休人员老办法养老待遇分为两部分进行调整

一、对老办法养老待遇增加工资增长率

根据28号文件规定,过渡期内退休人员老办法养老待遇计发标

准=(A×M+B+C)×∏

=

-+

N

n

n

G

2015

1

)

1(

公式中的Gn-1为参考第n-1年

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根据日前下发的《关于公布201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1号)及《关于公布2017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06号),G2015为6%,G2016为4.5%,因此2016年1月后退休人员应按照上述工资增长率重新核定老办法养老待遇标准,并自待遇开始时间进行补支付。

“考虑工资增长率因素后月养老待遇”为退休人员按上述计算老办法养老待遇计算公式计算出的月养老待遇,结果见分进元。

二、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人员老办法养老待遇重新计算

1、人群范围。

此规定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过渡期内退休、期间本人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的工作人员,包括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后晋升职级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工资正常晋级晋档的工作人员。

2、老办法养老待遇计算办法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渡期内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提升人员,在计算其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时,先根据28号文件规定,计算出本人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Q。再按照本人2014年9月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工资、补贴等标准计算出A×M+B+C,按照本人提升后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2014年9月的工资、补贴等标准计算出A1×M+B1+C1,得出两者之间的差额。该差额在职务提升当年开始使用,从次年起连续计算增长率,形成累计待遇差H。Q+H即为职务提升人员退休时最终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渡期内职务职级(技术职称)降低人员,根据28号文件规定,按照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2014年9月的工资、补贴等标准计算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3、需报材料及具体经办

对于本单位2014年10月至2017年10月期间退休,在此期间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人员,参保单位逐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过

渡期内升(降)职人员信息采集表》(以下简称《信息采集表》,(附表1),加盖单位/部门公章并报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社保分中心。

分中心按照参保单位报送的《信息采集表》进行录入,生成《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后升(降)职人员退休月待遇重算名册》(以下简称《升(降)职名册》(见附表2)并自动计算补支付,单位核对无误后在《升(降)职名册》上标注“核实无误”,并加盖单位/部门公章后反馈回分中心。

“考虑升(降)职因素后的月养老待遇”为退休人员按上述政策规定计算出的月养老待遇,结果见分进元。

附表1、《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内升(降)职人员信息采集表》附表2、《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后升(降)职人员退休月待遇重算名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