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核算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内退休人员老办法养老待遇的培训说明
国人部发[2006]60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国人部发[2006]60号离退休费文号:国人部发[2006]60号发布日期:2006-6-20执行日期:2006-6-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根据本实施办法,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实施中,要注意做好政策结实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人事部财政部二○○六年六月二十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四川省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事项清单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
依申
法人、其 省、
请办
√
他组织 市、县
√
√
理
即时办结
责任单位
备注
省社保局
—5—
事项名称
主项 名称
子项 名称
办理 项名
称
设定依据
行使 方式
1.社 会保 险登
记
1.5 职 工参保 登记
1.4.2 机关 事业 单位 注销 社会 保险 登记
1.5.1 企业 职工 参保 登记
依申 请办
理
依申 请办
理
自然人 自然人
行使 层级
办理形式
窗口 办理 (√)
网上办理(√)
全程 网办 (√)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
县
√
√
√
即时办结
县
√
√
√
即时办结
—8—
责任单位 省社保局 省社保局
备注
事项名称
主项 名称
子项 名称
办理 项名
称
设定依据
行使 方式
1.8 缴 费人员 减少
1.社 会保 险登
1.3.3 工程 建设 项目 人员 增减 申报
号)。 3.《四川省关于进一步 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 作的意见的通知》(川 人社办发〔2015〕49 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 于切实做好交通道路 (铁路)水利等工程建 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 实施意见》(川人社发 〔2017〕66 号)。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 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 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 见》(人社部发 〔2014〕103 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能源局 铁路局 民航局 关于铁路、公路、水 运、水利、能源、机场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4.16•【字号】苏人社发〔2018〕107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07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人事、财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新进人员、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人员缴费工资基数问题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当年缴费工资基数按起薪当月工资标准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发生升降的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当年不调整,次年再调整。
二、关于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过渡期内退休的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以其退休时实际执行的基本工资标准对应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确定其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和计算新办法待遇的视同缴费指数。
三、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待遇问题改革后,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现行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其中,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退职)时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相应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
上述人员中,办理退休手续的,计发基本养老金,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办理退职手续的,参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过渡期内参照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今后,国家出合新的规定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机关及参照管理机关(单位)中工龄30年以上的“老科员”退休时的视同缴费指数确定问题机关及参照管理机关(单位)中2014年10月1日至当地实行职务职级并行制度前退休的工龄在30年以上的“老科员”(比照苏人通〔2000〕26号文件规定确定),其退休时视同缴费指数按当地副主任科员的视同缴费指数确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8•【字号】粤府〔2015〕129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的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二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四是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五是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二、改革的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行政策简介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范围
(一)、改革开始实施的时间:2014年10月1日
(二)、改革的范围: 1、单位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 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 位。 2、人员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 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 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待遇的计发办法
(一)养老金计发办法
“新人”的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计发月数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7 204 199 195 退休年龄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计发月数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 139 退休年龄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计发月数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
2014年9月工 作人员本人的 基本工资标准
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 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 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 标准 过渡期内退休人员 的退休年度,N∈ 〔2015,2024〕 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 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 增长率,n∈〔2015,N〕, 且G2014=0
工作人员退休时工 作年限对应的老办 法计发比例
退 职 事业单位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公务员 机关工人 作人员 及机关工人 90% 90% 90% / 85% 85% 85% / 80% 80% 80% 70% 70% 70% 70% 60% 50% / / 50%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终讲版
5、我县机关事业单位除警衔津贴可纳入缴费基数外,其他津补贴如 教育系统的教育津贴、农村艰苦学校津贴;农林水系统的浮动岗位 津贴、检察院法院津贴等均不纳入缴费基数。 例:
应发工资 合计 3471 岗位工资 1280 薪级工资 765 基础津贴 1131 教护提高 10%工资 205 农村艰苦 学校津贴 90 奖励性绩 效 810 缴费基数 4191
2、机关技术工人个人缴费基数: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
生活性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个人缴费基数: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 年终一次性奖金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 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包括中小学教师、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提高10%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之政策解读
主讲人: 黄夏萍
目 录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及
相关概念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 4、改革后退休人员待遇计发若干重点问题 说明
一、改革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 [2015]2号)文件,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 险制度。 1、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
相关概念 1、机关事业单位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统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 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2、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指国家立法强制征集社会保险(税),并形成养老基 金,当劳动者退休后支付退休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 制度。 3、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 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3.27•【字号】渝人社发〔2019〕38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3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下同)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二)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封存。
本人退休时,其改革前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改革后,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含外省市)流动到我市企业的,在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改革前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0•【文号】国人部发[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根据本实施办法,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实施中,要注意做好政策结实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人事部财政部二○○六年六月二十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2]3号
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2月2日人退发<1992>3号)《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国发<1991>74号)下发以后,不少地区和部门在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发<1982>62号和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每年享有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离休费总数生活补贴的离休干部,这次增加的离休费,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
今后,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均可照此办理。
二、按照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精神,离休干部这次调整待遇后,其离休费分别达到原行政十四、十八级工资数额的,不能按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对待享受局、处级待遇。
三、按照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享受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的退休人员,这次增加的退休费基数,按现行办法打折扣后,可与原享受的退休费最低保证数合并发给。
四、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人员,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基数的办法,应按在职人员计发工龄津贴的办法办理。
五、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职人员,原则上可参照退休人员的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基数,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原工作单位机构性质发生变化的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与原工作单位在职人员执行同一文件规定。
——结束——。
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及经办流程
• 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视同缴费指数说明:
3.执行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的人员按 以下对应关系执行相应非领导职务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一级 警长对应县处级正职,二级警长对应县处级副职, 三级警长 对应乡科级正职,四级警长对应乡科级正职,一级警员对应乡 科级副职,二级警员对应科员,三级警员对应办事员。
• 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视同缴费指数说明:
5.按照人社部要求,当同类人员年度间平均养老金水平差 距较大时,综合考虑我省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增长率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对视同缴费指数进行适度 修正。
• 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 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最高70岁,超过 的按70岁计算)
• 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设立10年过渡期: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 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A: 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等对应的退 休补贴标准 C:晋政办发[2015]61号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 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满35年90%,30-35年85%,20-30年80%,10-20年70%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 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
• 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职务升降
老办法待遇标准= Q+H Q =(A×M+B+C)×∏(1+Gn-1) H = [(A’×M+B’+C’)-(A×M+B+C)]×∏(1+Gn-1),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2]2号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1月27日人退发<1992>2号)近来,许多省市来电来函,询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并要求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在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人事部负责。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人事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在城镇各类职工中逐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逐步改变退休金实行现收现付、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
本着既要保证经济的发展,也要有适当积累的思想,统筹安排养老保险基金。
要在总结我国现行干部退休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国家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
改革要充分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兼顾财政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有利于人员在地区和部门之间的交流。
特别要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起来,通盘考虑,积极稳妥地进行。
四、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干部人事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级人事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摆上重要位置,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明确的原则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力量。
人社部发[2015]28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举措,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全力推进并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各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决定》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周密安排。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本省(市、区)政策要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
各地区原来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要按照《决定》进行调整。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在党组(党委)领导下,制定本部门贯彻《决定》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人退发[1992]10号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1992年5月23日人退发(1992)1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2〕28号)精神,现对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增加离休、退休费的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是指本人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仍由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2〕62号、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计发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按国发〔1989〕82号、国发〔1991〕74号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财政部等五部委(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按劳动部等四部门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生活补贴费。
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其月基本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还应包括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费。
三、这次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金额计算,尾数保留到角,不足一角的按一角计发。
四、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时,其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均按国发〔1992〕28号和本补充通知的办法相应增加。
——结束——。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2.12.09•【字号】闽人发[2002]170号•【施行日期】2002.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发[2002]170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经研究,现将各地、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提出的有关工资福利和离退休问题,提出如下处理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后工资确定及补发问题担任副科、四级职员、助教级及其以上行政、专业技术职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后,一时未时确职务的,按其原职务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科员、五级职员、技术员级的职务工资标准。
待明确职务后,再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新明确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
其中,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半年内确定为原职级或原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转系列在两年内,一次申报并评审通过后聘任的,调入后因未按原任职务而少发的工资可予以补发,并连续计算任职时间。
否则,少发部分不予补发,也不连续计算任职时间。
未确定为原职级的人员,原职务、级别工资不予恢复。
二、闽人薪[1995]1号文有关问题的说明第四条(一)款规定的行政职务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互算办法,即“专业技术人员改行任行政工作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年限可以计算为副厅及其以下职务的任职年限……;行政管理人员聘任为专业技术职务的,副厅及其以上职务任职年限可以计算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的规定,只适用于“双肩挑”人员参加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或1993年10月1日以后工作调动、职务(岗位)变动转换工资序列,比照调入单位1993年工改按同类人员套改职务工资计算任职年限时使用。
至于1993年9月30日是按何职级套改,应根据本人1993年9月30日实际担任的行政或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8.18•【字号】豫人社养老〔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6〕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2016年8月18日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等规定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简称“新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简称“中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关于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
关于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人社部发〔2010〕15号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印发了《关于适当解决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4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发[2010]14号文件),在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政策出台前,先行适当调整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
这是经过反复研究采取的政策措施,对于适当缓解部分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相对偏低的矛盾,平稳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为国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根据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4号)精神,1999 至2000年,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242家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原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家科研机构分三批进行了体制改革,从事业单位转为企业。
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主要分布在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煤炭、纺织、电信、化工等行业,自成立以来逐步发展壮大,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转制以后,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效益逐步提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过去长期工作在科研、生产、管理一线,为国家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单位转制过程中,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服从大局,以实际行动积极支持转制工作。
二、准确理解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一直高度重视,有关政策是明确的。
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转制单位的实际情况。
1999年第一批单位转制时,科技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规定,转制前已经退休人员,原退休费计发办法不变,退休费发放和日常管理由原单位负责。
山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及经办流程
• 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职业年金养老金 = 退休时职业年金账户累计存储 额÷职业年金计发月数(同个人账户养老金)。
注:职业年金养老金只参与退休待遇计算,具体发放金额以托管 行发放为准。
对2014年10月至103号文件下发前已办理退休 手续的人员:
参保单位通过退休申领平台填写信息打印新的 退休审批表,经本人和经办人员签字,参保单位 盖章后,同时携原有退休审批表的复印件,直接 报社保局重新核定养老金。(备注:这个时间段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需要再到主管部门和退 休审批部门重新审批盖章。)
•
对符合条件的计算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打
印《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养老金
计发表》交参保单位。对审批表和业务系统的信
息不一致的,按信息修改流程进行信息修改后再
计算养老金。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
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
理的理由。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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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特殊津贴、取暖补贴、丧葬费、一 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项目以 及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不纳 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 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外的原渠道 列支
8、退休待遇申领的填写
三、计发办法
老人老办法 新人新办法 中人平稳过渡 重点介绍中人计发办法
• 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 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视同缴费指数说明:
4.公务员退休时,如果其级别工资档次高于本级别工资标 准设置的最高档次,其视同缴费指数按照在本级别最高档次视 同缴费指数基础上,每高出一个工资档次,相应增加一个本级 别最高档与次高档视同缴费指数差的办法确定。(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机关工人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部队职工工资标准
部队职工工资标准为认真贯彻国家、总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费的一系列通知要求,提高军区部队职工生活待遇,报经军区主要首长批准,军区联勤部近日下发通知,明确从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军队正式职工工资。
此次调整,增资对象为纳入“军队正式职工数据库”管理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主要内容是增加在职职工基本工资,提高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标准,减少部分绩效工资水平,预扣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费。
经测算,军区部队在职职工人均月增资约410元;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月人均增加离退休费520元。
为做好与军队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衔接准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前,由用工单位按照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8%、职业年金个人缴费4%的比例从职工工资中预扣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具体标准为: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在职职工调整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相应减少纳入基本工资的部分绩效工资额度。
未实施绩效工作的,从应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中扣减。
依据现行政策,军队服务津贴按基本工资的15%计发;中小学教师、护士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作为计发军队服务津贴的基数。
军队服务津贴相关政策,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依照国家政策规定,按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留用的除外),按以下办法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职员按照离休前的职务等级相应增加离休费。
(二)退休职工按照退休前的岗位(职务、技术)等级相应增加退休费。
(三)退职职工按照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014年10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在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前,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过渡办法计发退休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施后相关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施后相关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9.01.23
•【文号】人社厅函〔2019〕19号
•【施行日期】2019.01.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施后相
关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19〕19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施后相关政策衔接的请示》(京人社养文〔2018〕187号)收悉。
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已经全面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2014年10月1日以后,公务员及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相关规定补记职业年金,不再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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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算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内
退休人员老办法养老待遇培训说明
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件)及《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人员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98号)规定,本次就重新核算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内退休人员老办法养老待遇分为两部分进行调整
一、对老办法养老待遇增加工资增长率
根据28号文件规定,过渡期内退休人员老办法养老待遇计发标
准=(A×M+B+C)×∏
=
-+
N
n
n
G
2015
1
)
1(
,
公式中的Gn-1为参考第n-1年
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根据日前下发的《关于公布201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1号)及《关于公布2017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06号),G2015为6%,G2016为4.5%,因此2016年1月后退休人员应按照上述工资增长率重新核定老办法养老待遇标准,并自待遇开始时间进行补支付。
“考虑工资增长率因素后月养老待遇”为退休人员按上述计算老办法养老待遇计算公式计算出的月养老待遇,结果见分进元。
二、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人员老办法养老待遇重新计算
1、人群范围。
此规定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过渡期内退休、期间本人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的工作人员,包括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后晋升职级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工资正常晋级晋档的工作人员。
2、老办法养老待遇计算办法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渡期内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提升人员,在计算其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时,先根据28号文件规定,计算出本人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Q。
再按照本人2014年9月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工资、补贴等标准计算出A×M+B+C,按照本人提升后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2014年9月的工资、补贴等标准计算出A1×M+B1+C1,得出两者之间的差额。
该差额在职务提升当年开始使用,从次年起连续计算增长率,形成累计待遇差H。
Q+H即为职务提升人员退休时最终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渡期内职务职级(技术职称)降低人员,根据28号文件规定,按照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2014年9月的工资、补贴等标准计算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3、需报材料及具体经办
对于本单位2014年10月至2017年10月期间退休,在此期间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人员,参保单位逐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过
渡期内升(降)职人员信息采集表》(以下简称《信息采集表》,(附表1),加盖单位/部门公章并报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社保分中心。
分中心按照参保单位报送的《信息采集表》进行录入,生成《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后升(降)职人员退休月待遇重算名册》(以下简称《升(降)职名册》(见附表2)并自动计算补支付,单位核对无误后在《升(降)职名册》上标注“核实无误”,并加盖单位/部门公章后反馈回分中心。
“考虑升(降)职因素后的月养老待遇”为退休人员按上述政策规定计算出的月养老待遇,结果见分进元。
附表1、《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内升(降)职人员信息采集表》附表2、《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后升(降)职人员退休月待遇重算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