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监管促进产险市场健康发展(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27•【文号】保监发[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9〕84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2009年以来,寿险业认真落实全保会“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的要求,在业务结构调整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结构调整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深化行业对结构调整这项工作的认识,明确结构调整的原则、方向和评价标准,使结构调整进一步顺利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结构调整的内涵和意义1、结构调整是行业适应外部经济社会环境的必然要求。
当前,全球金融危机仍在持续,国内经济、社会各方面也面临着结构调整的压力,寿险业主动调整业务结构、发挥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是自觉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是转变行业发展方式的重大措施,是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战略性选择。
2、结构调整是保证寿险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结构调整有利于寿险公司适应市场环境变化,通过转变经营方式,优化业务结构,充分发挥寿险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使寿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不断增强,最终实现行业长期可持续发展。
3、结构调整是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保险监管的职责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结构调整就是为了使保险产品能够不断满足消费者的真实保险需求,促进消费者和公司之间建立起互信关系,从而奠定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行业综合实力将不断增强,抗风险能力得到提高,进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护,行业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二、坚持结构调整的原则和方向4、要坚持结构调整的总体原则。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9.08•【文号】国发〔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9.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防灾减损、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守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大力提升保险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深刻把握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内涵,牢固树立服务优先理念,助力筑牢经济安全网、社会保障网和灾害防控网。
必须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确保保险业始终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必须坚持人民立场,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专注主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必须坚持从严监管,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实现监管全覆盖、无例外,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统筹好开放和安全,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到2029年,初步形成覆盖面稳步扩大、保障日益全面、服务持续改善、资产配置稳健均衡、偿付能力充足、治理和内控健全有效的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框架。
保险监管制度体系更加健全,监管能力和有效性大幅提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28•【文号】保监发[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39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监局:近年来,经过不断加强综合治理,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得到较大程度的改善。
但是,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财产保险公司采取高成本政策冲规模、抢业务,业务规划明显超出市场承载能力及公司实际承担能力,致使财产保险市场违法违规非理性竞争有所加剧。
虚列费用、虚挂中介等传统的违规形式仍普遍存在,虚假电销、输送不当利益开展不正当竞争等新的违规形式不断涌现。
这些问题严重破坏了保险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加剧了行业风险,侵蚀了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大力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风险,引导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强行业服务能力建设,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意识财产保险行业要牢牢把握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确定的“稳中求进、进中求好”工作基调,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积极顺应外部环境变化和社会对行业的期待,自觉维护行业健康规范的市场秩序,确保业务平稳发展、市场秩序稳定规范、重要改革顺利进行、服务水平稳步提升。
(二)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意识,制定业务规划要坚持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提升发展质量、服务水平及风险防范能力的原则,确保业务增长符合实际、承保效益保持稳定、费用成本稳中有降,坚决纠正不切实际冲规模、争速度、保份额的不科学的业绩观,摒弃一味追求短期利益、牺牲长远发展的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1.20•【文号】保监发[2008]107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28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107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业务,强化对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及保监会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以下简称“投资型保险产品”),是将保险功能与资金运用功能相结合的保险产品,是财产保险公司将投保人缴纳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投资金用于资金运作,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提保险费、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投资金及其收益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产品。
前款所称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是自然人,不得为法人。
二、投资型保险产品分为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以下简称“预定型产品”)和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以下简称“非预定型产品”)。
预定型产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事先约定固定的或浮动的收益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履行完毕时,将投资金及其约定的资金运用收益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者在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将依照合同约定计算得出的返还金额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产品。
非预定型产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不事先约定投资金收益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履行完毕、解除或终止时,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将投资金及其实际的资金运用收益(亏损)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产品。
新版《健康险管理办法》解读
关切1: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
• 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触发条件应当客观且能普遍适用,并符合 有关监管规定。而对于存量业务,银保监会有关部分负责人表示,存量保单将不受影响。
• 第二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并明确注明 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长期可调费的保证续保产品形态与国际健康保险接轨,给经营长期健康保 险的保险公司,提供了应对长期医疗通胀等赔付风险的制度保障,也从根本上解决了保险公司先 前不敢尝试开发长期产品的问题,推动了健康险产品向多元化发展,解决短期险扎堆,同质化等 问题。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续保权利,提供了灵活的长期健康保障,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医疗健康 保障需求。
•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健康保险的部署要求,推动健康保险更好地 服务国家医改工作和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一是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引导行业回归保障,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 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二是完善健康保险相关制度。完善重大疾病定义、修订重疾发生率表,用足用好税优健康保险政 策,研究制定保险业健康管理服务指引,鼓励保险业参与国家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等。三是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健康保险 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健康保险持续稳健发展。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对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提出不得强制搭配其他产品销售、不得诱 导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等禁止性规定;明确保险公司不得 要求投保人提供或者非法收集、获取被保险人除家族病史之外的的遗传信息或者基因检测资料; 吸收采纳近年来相关医改政策,如针对贫困人口给予倾斜支持等。
亮点四:费率调整适应市场化方向
• 明确长期医疗保险可以进行费率调整,以 适应疾病谱变化、医疗技术进步和医疗费 用变动情况;删除短期个人健康保险费率 浮动的相关表述,将定价权交予市场决定, 适应当前费率市场化方向
保险行业发展建议
保险行业发展建议保险行业是一个现代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的蓬勃发展,保险行业面临了越来越多的挑战。
如何加强监管、完善产品标准及提高服务质量等,成为了保险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监管、产品以及服务几个方面,提出保险行业发展建议。
一、加强监管监管是保险行业稳步发展的基础。
随着国家对保险行业的重视,保险业监管日益完善。
目前,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监管,特别是在以下两方面:1. 增强风险控制能力。
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行经营管理,加强风险防范并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以稳健的业务模式确保健康稳定发展。
2. 强化信用评估。
保险公司应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估标准,根据客户信用状况和保险需求的风险分层,对客户进行分级管理。
二、完善产品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单一产品无法满足消费者需求,要根据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开发符合市场需求和国家政策的多元化产品。
提供更具风险定制性的险种,增强保障范围,满足客户需求。
同时应推动保险行业发展新型产品,如健康险、养老险等领域。
三、提高服务质量保险行业的服务质量对保险公司不仅意味着业务增长,更意味着客户的满意度。
保险公司应该从客户体验入手,从多个方面改善服务质量:1. 提高理赔效率。
在理赔流程中,应该尽可能简化流程和规范化操作。
更广泛使用科技手段,可通过互联网、APP等方式提高理赔效率和满意度。
2. 完善客户服务。
保险公司要树立“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并充分了解客户需求,加强与客户的沟通。
在客户服务中加入专业化的投资规划建议,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理财服务。
3. 优化服务渠道。
开发更好的服务渠道,利用微信公众号、在线客服等新渠道,不断优化客户服务体验,加强公司与客户的互动,提高客户黏性。
总之,完善监管、扩大产品种类、提高服务质量是保险行业发展的基本出发点。
同时,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创新,开拓海外市场,加快实现多元化经营,努力提高行业竞争力,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具备长期的发展优势。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8.29•【文号】保监发[2008]70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着力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着力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一个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保险市场,促进财产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近年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全国财产保险市场得到了较快较好的发展,业务规模迅速扩大,防范风险能力逐步增强,保险覆盖面不断拓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作用得到较好发挥。
但是,在产险市场快速发展过程中,市场上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仍比较突出,既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的信誉和形象,又破坏了保险资源,增大了行业经营风险,甚至会损害被保险人合法利益。
因此,财产保险行业应高度重视规范发展问题,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共同努力,狠下决心解决市场突出问题。
一、工作目标以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治理市场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管查处为手段,通过一段时间的整治,形成财产保险市场规范有序运行、公平合理竞争的良好局面。
今年年底前,力争实现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一)保险公司内部管控显著改善,公司经营存在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不真实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市场监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市场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赣保监发[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市场监管的通知(赣保监发〔2009〕23号)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市保险行业协会:保监会70号文件下发一年多来,在全行业共同努力下,全省财产保险市场呈现业务增长平稳、结构逐步优化、市场明显规范、效益有所提升、系统风险可控的较好局面,整个行业开始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但是,目前市场上仍有少数保险公司违规经营,一些突出问题未得到彻底根治,市场规范程度距保监会要求和预期目标都还存在一定差距。
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坚定不移地抓好保监会70号文件的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产险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风险、解决因违法违规经营造成的行业亏损问题,提高产险业依法合规经营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依然是我省产险监管的重要任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现将有关监管要求强调如下:一、严厉打击虚假数据和条款费率报行不一行为。
我局将加强对保费收入、赔款支出、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列支、各项责任准备金提存真实性的监管,着力打击假保单、假数据、假赔案,重点查处产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严禁虚构中介业务、虚列手续费、虚假批单退费,抓住典型,发现一个严厉查处一个。
依据相关法规,以严肃处罚人、停业、吊销许可证为主要手段,对性质恶劣且明显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各公司必须严格履行法定保险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保交强险,也不得以提高费率、设置附加免赔、搭售商业车险等手段变相拒保交强险。
按照新《保险法》要求,对财产险产品销售不按照已报批、报备条款费率执行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二、加大违规责任追究力度。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20•【文号】保监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7〕34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金融业风险防范工作的有关部署,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保险监管、治理市场乱象、补齐监管短板、防范行业风险的任务和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当前保险业面临的形势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保险业牢牢把握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脱贫攻坚战略两大主线,实现了持续较快增长,保障能力不断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断提升。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当前金融工作面临的国内外形势依然错综复杂,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并未减少,经济稳定运行的基础仍然不够牢固,一些困难和矛盾在金融领域会继续有所反映。
保险业作为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面临多重因素共振、多种风险交织的复杂局面。
近一时期,在利率环境复杂、资产配置难度大的背景下,少数保险公司发展模式激进,资产与负债严重错配,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隐患;部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制度不健全,存在股东虚假注资、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行业整体偿付能力保持充足,但个体分化明显,偿付能力下降和处于关注区域的公司数量有所增加,局部风险增大,风险点增多;一些保险机构盲目跨领域跨市场并购,个别保险资管产品多层嵌套,极易产生风险交叉传递。
当前保险业存在的突出风险和问题,既有部分保险机构急功近利、贪快求全等因素,也暴露出保险业改革探索经验不足,保险监管制度和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短板,对风险的本质和演变的警惕性还不够高,对创新业务的监管制度还不够严密,监管机制的统筹协调尚待进一步完善等。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保监发〔2012〕5号【发布日期】2012-01-17【生效日期】2012-01-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保监发〔2012〕5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监管思路,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财产保险业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实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并按照有关要求,形成各自工作方案,于2012年3月底前上报保监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近年来,保险监管部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取得了较好成效。
同时,财产保险行业理赔服务创新力度也不断加大,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持续提高,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当前在财产保险理赔服务中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社会广泛关注的理赔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不但严重损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而且已成为制约财产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关于“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强化和改进保险监管,着力促进财产险业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着力改善社会形象,着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理赔服务是保险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及时、准确、科学、合理地提供保险理赔服务是保险业存在的价值也是基本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30•【文号】国办发〔2024〕47号•【施行日期】2024.09.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4〕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9月30日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期货市场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等功能,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对稳定企业经营、活跃商品流通、服务保供稳价发挥着积极作用。
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发展成效显著,有力支持了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但与中国式现代化和金融强国建设需要相比,还存在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和价格影响力不强、监管规则和风险防控体系适应性不足等问题。
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加强期货市场监管,有效防范期货市场风险,有力促进期货市场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助力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预期稳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中国式现代化。
做好期货市场工作,要坚持政治引领、服务大局,加强党的领导,突出期货市场功能属性,将监管的政治性、人民性与专业性有机结合起来,坚决服从服务于国家战略部署和大政方针;坚持目标导向、系统谋划,围绕提升大宗商品价格影响力、建设世界一流期货交易所,明确期货市场发展目标、路径和重点任务,逐项抓好落实;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聚焦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补短板、转方式、强弱项,切实解决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坚持统筹兼顾、稳中求进,高度重视期货市场复杂性和跨市场关联性,确保各项监管政策协同、有效、形成合力,努力实现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高质量发展有机统一。
保险助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及措施
保险助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及措施为了实现高质量发展,保险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保险是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支撑,也是民生福祉的重要保障。
在保险业的高质量发展中,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措施,以实现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更大贡献。
一、实施方案1. 加强监管与规范发展保险行业作为重要的金融机构,需要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市场准入管理,规范保险产品设计和销售,提高行业的透明度和规范化程度。
2. 推动创新与科技应用要推动保险科技创新,推进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保险服务的精准度和效率,提升用户体验。
要鼓励保险机构加大科技投入,推动产品创新和业务模式创新,提高保险业的竞争力。
3. 加强风险管理与防范保险行业面临多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和指导,提升行业的风险防范能力,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和稳健运作。
4. 提升服务水平与社会责任保险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升服务水平,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互动,提供更加个性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
要关注社会公益事业,推动保险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推动保险服务覆盖到偏远地区和特殊群体。
二、实施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监管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约束和规范保险市场行为,维护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2. 推动科技应用,提高效率鼓励保险机构增加科技投入,整合资源,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动保险行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提高服务效率和客户体验。
3. 加强风险管理,防范风险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的监控和应对,提升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
4. 加强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5. 推动绿色发展,减少风险鼓励保险机构关注环保、绿色产业,推动绿色保险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减少环境风险,助力绿色高质量发展。
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14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14号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保险公司团体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团体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特定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
前款所称特定团体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
特定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合同签发时不得少于3人,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二、团体保险应当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保险公司以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形式进行变更的,应当由总公司统一批准和管理。
保险公司以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形式对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团体保险进行变更并且改变其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和定价方法的,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批或变更备案。
保险公司以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形式对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团体保险进行变更的,不需要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重新报送审批或备案,但应当在年度产品总结报告中进行专题报告,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变更情况;(二)保费总额、保险金额总额以及赔付情况;(三)责任准备金提取状况;(四)对偿付能力的影响;(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保险业发展的意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保险业发展的意见【标 签】加快四川保险业发展【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文 号】川府函﹝2003﹞248号【发文日期】2003-10-19【实施时间】2003-10-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保险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发展保险业对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发展壮大保险业是我省经济实现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的内在要求。
自80年代初期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省保险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其发展与我省西部经济强省、人口大省的地位很不相称,存在着核心竞争能力不强、地区发展不平衡、公众的风险和保险意识不强以及保险市场需求不旺等诸多问题。
为加快保险业发展,充分发挥保险在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快四川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加快保险业发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融通资金、参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职能,能从多方面为政府、企业、家庭分散风险、减轻负担,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加快保险业发展步伐,充分发挥保险在推进四川新型工业化、加快农业现代化、壮大第三产业和发展民营经济等方面的经济助推和社会稳定作用,对发展社会生产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现实而重大的意义。
加快保险业发展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满足我省多层次社会保障需要的重要举措。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我省一大批基础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工程相继开工,第三产业比重不断增大。
产生了大量新的保险需求,需要保险业提供有效的配套服务和保险保障。
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对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满足多层次保障的需要,提高我省社会保障水平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加快保险业发展是四川经济实现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的迫切需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冯晓增副主席在全国财产保险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冯晓增副主席在全国财产保险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09•【文号】保监发[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冯晓增副主席在全国财产保险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保监发[2004]16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现将冯晓增副主席在2004年全国财产保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4年3月9日转变观念抓住机遇开拓创新实现做大做强非寿险业目标--冯晓增副主席在全国财产保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4年2月25日)同志们:2004年2月10日温家宝总理代表党中央和国务院,在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上就充分发挥金融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宏观调控作用,进行了系统的、科学的阐述。
我们必须深刻理解讲话的精神实质,把握好改革发展的主题,贯彻落实好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的各项工作任务。
在同日召开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吴定富主席全面、深入地总结了去年的保险业工作,深刻、透彻地分析了当前保险业面临的形势,深入浅出地澄清了加快保险业发展的一些模糊认识,对2004年保险工作的部署目标明确、重点突出。
吴定富主席的讲话高屋建瓴,内涵丰富,全面而具体,生动而深刻,既有理论性,又有实践操作性,是保险业全面理解和贯彻落实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及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对保险业如何抓住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实现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这次全国财产保险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振奋精神、抢抓机遇、锐意创新、防范风险,促进非寿险业快速健康发展。
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
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一、总体思路紧紧环绕会党委提出旳“转方式、促规范、防风险、稳增长”规定,以推动财产保险行业科学发展为目旳,以解决不利于财产保险业发展方式转变旳突出问题为重点,坚持强化监管不放松,突出抓规范、防风险、转方式、促发展,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进一步提高财产保险监管工作旳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增进全国财产保险业平稳较快发展。
二、工作目旳财产保险监管总体目旳:风险有效防备,市场进一步规范,行业效益合理提高,行业发展方式明显转变,服务经济社会能力进一步增强,被保险人利益得到较好保护。
(一)风险有效防备。
一是行业整体偿付能力进一步改善,偿付能力局限性和处在警戒区域旳财产保险公司数量比末均有所减少,偿付能力局限性旳风险进一步减少;二是非寿险投资型产品得到较好旳控制,非寿险投资型业务平稳健康运营;三是境外风险传导得到较好防备;四是公司内控不严、经营不规范旳风险有效防备。
(二)财产险市场进一步规范。
一是公司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旳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虚假应收保费、虚假退保等状况旳好转要进一步巩固;虚假赔案进一步下降;虚列中介业务费、虚列营业费用和农险虚假承保得到有效遏制;准备金数据质量进一步提高;二是公司条款费率报行不一问题较好解决;三是理赔难问题有进一步好转;四是财产险业旳承保质量、服务质量、经营效益持续提高;五是公司内控明显加强。
(三)发展方式明显转变。
一是行业理性经营理念普遍确立,行业效益持续好转;二是业务构造进一步改善,效益型业务较好较快发展;三是依托规模推动旳粗放式发展得到较好遏制,行业内涵价值稳步提高;四是产品服务创新意识进一步提高,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
(四)服务经济社会能力提高。
一是农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提高;二是交强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功能不断发挥,信息披露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三是责任保险保持良好旳发展,旅行社责任、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以及医疗责任保险等较快发展;四是信用保险在增进贸易、稳定经济增长方面旳作用进一步增强,风险得到有效防备。
提升保险行业监管水平的关键措施
提升保险行业监管水平的关键措施保险行业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风险管理提供了保障,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支持。
然而,保险业的监管体系和水平对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提升保险行业的监管水平,以下是几个关键的措施:一、建立完善的监管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的保险行业法规体系是提升监管水平的基础。
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加大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职责和权限,并加强对保险公司、代理人等市场参与者的监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二、加强保险行业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提升监管水平的重要手段。
监管机构应与保险公司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化系统实时监测和收集保险公司的经营数据,及时预警和发现风险。
同时,对于保险产品、销售渠道等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加强数据分析和风险评估,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资本监管资本金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支撑,对于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进行监管可以切实提升行业的风险防控能力。
监管机构应建立起健全的资本监管制度,规定保险公司的资本准入标准和资本充足率要求,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资本金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
四、加强对销售渠道和代理人的监管销售渠道和代理人是保险产品的重要传播途径,也是保险市场监管的重点对象。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销售渠道和代理人的准入管理,对其从业资格进行规范,加强对销售行为和销售实务的监管,防范销售误导和欺诈行为。
五、推进保险行业的专业化发展保险业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行业,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发展对于提升监管水平至关重要。
监管机构应加大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推动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升,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服务水平。
六、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传统的监管手段和机制已经不能满足监管的需求。
监管机构应加大对科技创新的引导和支持,积极探索使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管效能,更好地发现和防范风险。
七、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保险行业是全球性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对于提升监管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加强保险监管工作,保障市场稳定运行
加强保险监管工作,保障市场稳定运行在2023年,保险行业在整个金融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社会稳定运行提供了重要保障。
但是随着保险业务不断拓展和产品不断创新,保险监管的难度也不断提高。
一旦保险市场出现问题,就有可能导致金融系统失调,对整个社会经济造成巨大风险。
因此,加强保险监管工作,保障市场稳定运行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加强保险监管能够保护消费者权益。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代表着消费者进行保险业务的投保、理赔等交易。
保险监管应该强化对保险产品和条款的审查,防范不法分子通过违法经营手段获利并危害消费者利益;保险监管应加大对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监管,防止市场失调。
特别是在理赔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公平公正处理赔款,对于存在纠纷或者拒赔的情况,要求保险公司及时对外披露相应信息,并承担后果。
其次,加强保险监管能够增强市场风险防范能力。
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各种新型保险产品不断涌现,这不仅为消费者带来了更多选择,也给金融市场带来了更多风险。
保险监管应该注重对保险公司资金运作和投资管理的监测和控制,避免高风险投资行为的出现,防范公司资金链断裂,维护市场秩序。
另外,在保障市场稳定方面,对于寿险和财产险的监管要做出差异化的调整,避免一些保险公司在投资运作上出现风险。
最后,加强保险监管有益于完善金融市场生态体系。
保险行业是金融市场中一环,是衡量金融市场稳定性的重要指标之一。
加强保险监管,有助于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保险市场发展。
保险监管应建立健全保险行业信用机制,将信用等级评价纳入保险公司评级考核标准中,推进建立保险行业的信用评级和信用监管制度,提高保险公司的信用水平。
此外,对于一些虚假广告、不实宣传等行为,保险监管应该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建立起保险行业良好的市场规则和法规。
综上所述,加强保险监管工作,保障市场稳定运行是非常必要的。
我们希望在不断的保险发展过程中,保险监管部门能够得到更加有效的监管手段,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和能力,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建立健全的金融生态环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24•【文号】保监发[2006]31号•【施行日期】2006.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31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共保业务时,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使大量风险留在分支机构层面,总公司不能准确掌握整体风险累积情况,无法合理安排再保险,影响了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同时,也加大了再保险公司的累积风险,妨碍了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共保行为,防范和化解因不规范共保行为造成的风险累积,促进财产保险市场又快又好地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的共保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被保险人同意由多个保险人进行共保;(二)共保人共同签发保单,或由主承保人签发保单,同时附共保协议;(三)主承保人向其他共保人收取的手续费应与分保手续费平均水平有显著区别。
二、各公司应加大对共保业务的管理力度,及时发现不规范的共保行为并加以纠正。
(一)提高对不规范共保行为危害性的认识,防范风险累积;(二)完善共保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共保业务操作流程的管理和监控,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上进行规范;(三)严格控制承保权限,对核保人员的承保权限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四)完善信息系统,加强对共保业务信息的统计,细划共保业务保单信息的统计要素,强化信息查询和统计功能;(五)准确、及时地向再保险人提供共保业务的有关信息。
三、各保监局应密切关注大型商业风险的共保,对不规范共保行为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干预,并及时向保监会反映不规范共保行为新的表现形式。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辽保监发[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辽保监发[2008]48号)各产险公司省分公司(筹备组)、中国大地产险公司大连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筹备组):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根据《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经辽宁保监局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不含大连地区,下同)实施机动车辆保险(含交强险和商业机动车辆保险,下同)“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对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各产险机构经营数据的真实性,有助于解决目前困扰车险市场多年的“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
二是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全省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确保代收税款的安全,切实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
三是有利于降低各产险机构经营风险,推动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各产险机构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紧抓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各项工作。
二、明确目标、把握重点,稳步推进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各项工作(一)相关概念。
“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者核心业务系统对车险全额保费的收费入账信息进行即时确认成功并自动发出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并打印正式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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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促进产险市场健康发展(一)据有关方面预测,到2000年,我国产险市场保费规模将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下同),2010年将达到2000亿元。
对于这样美好的市场前景,一方面我们要充满信心,不懈追求,另一方面,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产险业在这10多年的发展中已暴露出来的问题。
这些问题如不能及时得到解决而任其泛滥,必将危及我国产险市场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为此,在世纪之交我国产险市场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要注重分析、研究我国产险市场已经产生和可能产生的问题,规范管理、稳健经营,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促进我国产险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仅就那些由于市场主体规范经营意识不强,现行监管不够完善而产生并可能制约我国产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几个问题作一些分析。
一、我国产险市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产险市场的现状1997年,我国保险业保费总收入为1080.97亿元,产险收入首次低于寿险收入,产寿险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4.47%和55.53%,而在1990年末,产险业务为寿险的4倍左右。
而且,1997年产险比例的下降幅度是这两年中最大的一次。
同年,上海市保费总收入为87亿元,产、寿险在总保费中分别占32.2%和67.8%,产险所占比重的下降速度更是大得惊人。
可见,在短短几年中,产寿险比例结构已发生了质的变化。
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保险市场上产险业务的发展已进入了一个相对缓慢的时期。
这一现象的出现,既是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又是我国产险市场发展过程中积淀的种种问题合力作用的必然结果。
这些问题许多是由市场主体规范经营意识不强、现行监管体系不够完善等原因造成的。
因此,只有正视这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我国产险业才能重铸辉煌。
(二)我国产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1.市场无序竞争加剧,产险费率已到达危险的“临界线”。
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每年以8%左右的速度递增。
应该说,这样的经济环境更适合我国产险业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
但是,有的市场主体没有认识和抓住这一有利于自身长远发展的良机,积极主动调整经营指导思想和业务结构,而只是看到在市场开拓难度加大的情况下,市场竞争主体越来越多,担心有限的保源会被不断增多的保险主体所分割,每家分得的“蛋糕”会越来越小。
于是,为了维持或扩大自身的市场份额,市场主体间的竞争愈演愈烈,在一定范围内,竞争已到了无序化的程序。
市场无序竞争是目前影响我国产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最大和最主要的问题。
当前,我国产险市场无序竞争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不外乎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
所谓价格竞争,就是采用高手续费、低费率和提前支付高额无赔款退费等手段在同业中争揽业务的不正当做法;而非价格竞争则是在产险经营中渗透包括行政干预在内的外来力量,并力图通过行使行政权力等来促使客户投保。
显然,这些不正当竞争都是对市场正当竞争的扭曲,最终会影响产险业的整体利益和保户权益的维护。
近年来,许多产险公司将机动车辆保险和企业财产保险作为主攻的效益险种。
于是,各家产险公司间的不正当竞争在这两个险种的业务发展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有的产险公司为了拉拢客户,不但采取降低费率和滥支手续费、无赔款退费等违规、违法的竞争手段,而且还不顾自身的风险,以向企业发放巨额贷款、帮企业担保融资等为诱饵揽保,甚至还和保户串通一气,或制造假赔案,或人为扩大损失程度,公然骗取保险赔款。
产险公司自身业务经营指导思想的偏差和破坏性竞争引发了产险经营中费率低、费用高、赔付率高的危局,而有的保险代理人和保户利用产险公司的思想偏差,人为加剧恶性竞争的行为则更使我国产险市场的危机进一步凸现。
例如按有关规定,代理保险业务最高能拿10%的代理手续费,但有些代理单位在掌握一定数量的保险客户后,索要的手续费率越来越高,并同时与多家市场主体接触,谁家手续费出得多就为谁家做代理,以致于代理手续费率达到30%已时有所闻。
同时,由于当前我国产险市场的业务竞争主要集中在保险费率上,有的代理机构和客户就想方设法压低费率,使产险费率达到了危险的“临界线”。
在非价格竞争中,有的产险公司采用各种手段,拉政府有关部门与自己联合发文,规定有关客户必须到某一产险公司投保等。
这样的业务竞争不但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而且产险公司也往往因此无法控制费率、手续费率等,甚至连出险后的理赔权都会被他人控制。
这种种无序竞争的行为追根溯源,皆是由于监管不力或监管未到位造成的。
2.保险经纪人良莠混杂,既“坑”保户又“炒”产险公司。
改革开放后,保险经纪人首先在深圳出现。
1993年6月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批准了16家保险经纪公司开业,其他城市随即也出现了类似的公司,保险经纪人在我国各地保险市场活跃起来。
保险经纪人是代表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促成保险合同成立并为此收取手续费的中间人。
保险合同的严肃性要求保险经纪人对投保双方都有诚信的义务。
但由于保险经纪人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长,相应的管理法规、措施尚未配套,政府也未实行对保险经纪人专业资格的审验制度。
因此,保险经纪人队伍良莠混杂,有许多人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等皆未能符合市场服务的要求。
不少经纪人为了争取高额利润,在客户那里抬高保险费率,到了产险公司又千方百计压低费率,然后从中捞取“费差”,既“坑”了保户又“炒”了产险公司,这种在大多数国家的保险活动中被严格禁止的做法,在我国产险经纪市场却十分盛行,这表明我国的产险经纪市场先天不足,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
3.非保险经营单位介入产险市场,冲击了产险公司的正常业务。
保险是一个风险大、专业性强的行业。
政府有关部门对保险经营企业的设立有着严格的限制,但有些非保险经营类的单位,对保险经营的技术与风险未加研究,以为经营保险可以“稳赚”,就采取种种办法介入产险市场,直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冲击了保险经营单位的业务发展。
如铁路运输部门开办的保价运输业务,就带有自办货运险业务的性质,致使产险公司正常的货运险业务量急剧下降。
影响我国产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问题远远不止上述几种。
应该严肃指出的是,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产险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扰乱产险市场正常秩序,还会导致企业干部员工和政府官员的腐败,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我们必须对此有高度的警惕。
我国产险市场出现的这些问题,与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有很大的关系。
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应该包括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行业自律机制和政府监管部门的外部控制机制等。
但多年来,由于一些市场主体热衷于企业外部的无序竞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和发挥企业内部监控部门应有的作用,甚至于连监控部门必要的人员皆未能到位,从而对保险业务活动中诸如承保、核保、分保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不能予以足够的重视,对于出现的问题也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保险行业自律机制的构建在我国还刚刚起步。
截至1997年底,我国虽有19个省(市)成立了具有团体法人资格的保险行业协会,但目前还只能停留于定期召开会议,就如何共同遵守法规、依法经营等问题进行探讨,并只能在交换意见的层面上开展工作。
虽然有的地方也由这些团体协调各市场主体签署行业自律公约,并力图用这种形式规范各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但实际执行的情况并未收到预想的效果。
原来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中国人民银行限于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原因,对保险公司的检查也总是间断的而非延续的,在日常管理中也往往重条款、机构设立的审批,而对业务竞争的手段、履行偿付的能力、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等问题重视不够,从而也就无法对产险公司内的监管部门发出预见性的整改意见,市场主体违规违纪的苗头得不到及时制止。
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是当务之急。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一)建立和完善产险公司的内控机制,强化产险公司的内部监管产险公司形成自身的内控机制是建立和完善新型保险市场监管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因为作为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主体之一的产险公司,是国家有关部门与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监管与调控措施的具体接受者和执行者,产险公司只有根据自身的特点,抓住经营运作中的薄弱环节,建立起高效的内部监控机制,才能规范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并使政策监管、行业监督的要求落到实处。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商业保险公司的规范化建设,1998年以来,更是三令五申,要求各分支机构和广大干部员工依法稳健经营,并对一些违法违规的事和人作了严肃处理,力图以自己的规范行为,来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
这样做虽然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使业务发生了滑坡,但我们仍将坚定不移地做下去。
因为强化内部监管,有利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保险公司自身的稳步经营和长远利益。
当前,要发挥产险公司自我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应切实在以下几个方面狠下功夫。
1.强化公司内部监管和加快内控机制的建设。
产险公司要以制度建设为保证,以制度执行为重点,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自我约束机制,使经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做到有法可依。
为此,不但要改变过去那种外延式粗放型的业务增长方式,建立内涵式集约型的业务经营机制,还应进一步加大内部经营机制的转换力度,根据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设置必要的岗位,增添应有的监管人员。
这样,才能将责任落到实处,从源头上将各类无序竞争的行为控制住,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风险。
2.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资金运用管理。
近年来,财产保险业务的承保利润越来越少,甚至已出现亏损的苗头。
于是,有的产险公司为了使保险资金增值,进行了保险资金的违规运作,从而使产险市场乱上加乱。
可以说,产险市场的许多问题都是对资金运用监管不力而出现的。
因此,发挥产险公司自身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各司处的财务制度,管好用好保险资金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根据国外保险市场的经验,保险资金的运用已在产险业的发展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但由于我国国内既无成熟的资本市场,产险公司又无清晰稳妥的管理机制,专门的投资人才又十分匮乏,因此,从提高社会经济地位,增强资金实力,掌握市场主动权的战略需要出发,必须进行安全高效的资金运用,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提高偿付能力,同时要努力探寻出一套职能独立、上下结合、机制灵活、管理严格的新的资金运用管理体制,积极争取政策,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最大限度地提高保险资金收益。
同时,产险资金运用权也应该相应集中到总公司,对过去运用逾期未收回的各项资金,应积极组织力量,加强清收。
财务管理还应及时调整经营战略和经营方针,以保证产险公司资产质量的不断提高。
3.加强对机构增设的审批,严格对基层公司的管理。
建立有一定覆盖面的机构网格是产险公司正常运作的基础,但有机构就要有管理、有效益。
近年来,对基层公司管理不善,控制不严所造成的危害,已令许多产险公司吞下了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