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晚年对经济领域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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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晚年对经济领域的探索
作者:张露方
来源:《新西部·中旬刊》2015年第03期
【摘要】文章解析恩格斯晚年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设想: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基本特征;用农业合作社引导农民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
这些理论不但极大丰富了科学社会主义,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恩格斯;晚年;经济建设
“恩格斯晚年”指1883年马克思逝世后至1895年恩格斯逝世的这12年。
在这一时期,恩格斯不仅独立承担起科学研究、理论创作和指导国际工人运动的历史重任,而且面对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对社会主义理论进行了新的探索,做出了一些新的判断,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
恩格斯在晚年认为,对于已经夺取国家政权的无产阶级,为了逐步实现向新社会的过渡,将不可避免实行一些重大的改革。
而在经济领域则是坚持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用农业合作社的方式引导农民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
一、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基本特征
在早期的《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应采取的具体措施阐述的很详细。
恩格斯晚年,由于看到资本主义发生巨大的变化,而改变了过去详细论述的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社会改造的具体步骤的设想,他倾向于强调一般辩证发展的原则,避免对未来社会做出过多的猜测。
他认为,对未来社会做出准确的预见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也没有“一劳永逸的现成方案”。
[1]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应当采取哪些措施,“现在提出这个问题是虚无缥缈的,因而实际上是一个幻想的问题”。
[2] “我们是不断发展论者,我们不打算把什么最终规律强加给人类。
关于未来社会组织方面的详细情况的预定看法吗?您在我们这里连它们的影子也找不到”。
[3]
恩格斯晚年对未来社会应实施的具体措施尽量避免过多的设想,但始终认为未来社会一定会彻底消灭私有制。
早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就明确提出未来社会要消灭私有制,那时他们已经认识到未来社会势必会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
恩格斯晚年认为,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获得政权后,将会由国家来代表社会掌握这些生产资料,“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先是单个国家实行)的基础上组织生产”。
[4]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所有,是为了使人们为了人们共同的利益而使用。
未来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这是与资本主义私有制最大的不同。
但是,他又指出,私有制的废除不可能一蹴而就,正如现有的生产力并不能扩大到实现社会公有的必要程度一样。
所以,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要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只有创造的生产资料满足了社会公有所需要的程度时,私有制才能真正废除。
而由于每个国家的历史背景和发展阶段不同,恩格斯进一步强调,在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无产阶级国家要区
别对待不同性质和类型的经济成分,以达到逐步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目的,最终建立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
综上所述,恩格斯晚年对已经夺取国家政权的无产阶级,应采取怎么的措施建设新社会,从来没有提出可以适用“一劳永逸”的现成方案。
他始终认为的未来社会将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结论,是从社会历史的发展变化得出的,是符合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的。
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正是对这一论断的发展。
二、主张用农业合作社引导农民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
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曾设想过,在无产阶级夺得政权后,可将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为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第一步。
如何在农业上实现从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过渡,恩格斯晚年则认为,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要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农业合作化。
“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
[5]在1894年11月,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系统论述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
恩格斯晚年认为,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最先解决的是小农问题。
小农占所有农民人口的大多数,正确对待小农是无产阶级国家处理农民问题的重点,使小农生产过渡到合作社组织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关键。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使农业小生产日趋灭亡,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将小农生产的私人生产过渡到合作社的生产时,才能使他们生存以获得真正的利益。
但是,由于小农私人占有的传统自古存在,一夕之间可能无法接受将小农生产过渡到合作社组织,这时无产阶级国家绝不能采用暴力手段。
“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像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
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
[6]
对于大农和中农,晚年恩格斯指出,应该“联合为合作社,以便在这种合作社内越来越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一个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
[7]对大农和中农,也不能实行强迫剥夺的方式,而是引导他们自愿过渡到合作社的生产方式中。
对于大土地所有者,应当像剥夺工厂主那样剥夺,而对于剥夺的方式,恩格斯晚年认为,“这大半不取决于我们,而取决于我们取得政权时的情况,尤其是也取决于大土地占有者先生们自己的态度”。
[8]
恩格斯在晚年还研究了合作社的经营形式,“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
[9]这种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思想可以吸引农民参加合作社,提高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不仅如此,恩格斯认为,如果把所有的小块土地结合起来并在全部结合起来的土地上进行大规模的经营,就会多余出相当一部分劳动
力,这些多余出的劳动力可进行其他的社会主义建设。
恩格斯晚年的这些论述,对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生产的社会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恩格斯晚年在经济领域的探索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对我国现在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
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将长期处于这个阶段,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由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决定的,也可以说,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只有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
同时,我国在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多样性,导致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必然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第二,我国土地资源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和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致使我国农民耕种的土地面积狭小且比较分散,造成了耕地的不便以及土地规模效益较低,从而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
同时,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导致我国小规模的农业经营难以应对国际竞争。
所以,发展规模经营是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但是农业的生产特点和资源条件决定了经营的规模并不是越大越好,而必须要适度。
也就是说,农业的经营规模不但要与我国城镇化的水平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匹配,与农业科技进步相匹配,还要与农业社会化的服务水平相匹配。
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农业发展焕发新的活力,实现农民增收,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步伐。
【参考文献】
[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19.416.
[2][6][7][8][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421.310.503.503.499.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628-629.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43-444.
【作者简介】
张露方(1989-),山东菏泽人,天津商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哲学与当代社会发展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