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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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中之“善意”研究

善意取得制度中之“善意”研究
( ) 意的举 证 责任 分配 三 善
善 意取得制 度举 证责 任 的分配 方面 , 意取得 制度 目的在于 善
以上 学说有 相 同点在 于 “ 不知 非法 让与 人无 让 与权利 ” 至 于 是 保护 交 易安全 , , 减少 交易 阻碍 , 以应 该对 受让人推 定善意 , 所 采取
由主 张恶 意 的人 负举证 , 这样 更符合 市场 “ 有过 失而不 知”或 是“ 客观 情势 可知而 故意 不知 ”或是 “ 、 依 、 可得 举证 责 任倒 置的方 式 ,
要从 财产 和法律 结果方 面构 筑善 意取得 制度 , 而对 于其 最本质 何 坚 持 的基本 原则 。( ) 象认 识错 误 , 对转 让人 的行 为能力 的 2对
为善 意 ?怎样认 定, 则较 少涉 及 , 笔者认 为有 必要对 此做 出探讨 。

错 误认 识 。 民事 行 为能 力人 其行 为无 效 , 无 故不适 用善意 取得制 度 , 则在 所不 问。此 时根 据 交付 方式 的不 同可做 不 同 的 区分 : 一 , 实交 付 以受 让人 实际接 收物 的 时间作 为判 断善意 其 现
从 善意 本身 的含 义 来讲 , 括很 多方 面 , 包 如真 诚 、 公开 、 不欺 的 时问 ; 二 , 易交付 以双 方达 成转 让 的合 意的 时间作 为判断 其 简 其三 , 占有 改 定 以受让人 取 得物 权问接 占有 的时间 骗等 等。 一股来 说 , 学术 界大致 存 在 以下三 种对 善意 的理 解 : 一 善意 的 时间 : 其 所 以所有 是不 知非法 让与 人无 让 与权利 , 无过 失 , 所不 问; 有 在 二是 不知 作为判 断善意 的时 间; 四 , 有权 让与 附条件 的情 形下 ,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为了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引言: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制度的约束和规范,而善意取得制度则是一种积极的社会形态,旨在通过善意的互动,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确保每个人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本文将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和实践。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1. 尊重和关心他人: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关心和尊重他人。

这体现在与人沟通时,用友善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意见,关注他人的感受,并尽量满足他人的合理需求。

同时,还需要学会倾听和反思,从他人的反馈中认识自己的不足,进而改正错误。

2. 文明礼仪的实践:以文明礼仪为基础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社会交往中,我们应该始终保持礼貌和温和的态度,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给他人造成困扰或不快。

3. 良好的信任关系:善意取得制度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

信任是人际关系的纽带,只有相信他人,并以真诚和善意的态度对待他人,才能够收获信任。

通过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可以避免误解和冲突,建立和谐的社会氛围。

4. 公平公正的原则:善意取得制度要求我们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对待他人时,不偏袒,不歧视。

在面对利益关系时,要以公正的态度权衡利益,尽量使得每个人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1. 教育:教育是培养和推广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途径。

在学校中,教师要以身作则,以善良和谦逊的例子影响学生;教学内容要强调互助合作和尊重他人的重要性。

同时,学校也应该加强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善意和友善。

2. 社会宣传:社会宣传是扩大善意取得制度影响力的有效方式。

通过广告、媒体等渠道,传播和弘扬善意互动的理念,引导社会大众以善意和友善的态度对待他人。

3. 社区参与:社区是人们生活的重要场所,通过社区参与活动,可以培养社区成员的善意取得意识。

社区可以组织一些互帮互助的活动,如志愿者活动、社区义工等,鼓励社区居民通过善意的互动建立更好的社会关系。

4. 政府引导:政府在善意取得制度的推广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几个问题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几个问题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几个问题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一个人或组织通过诚信、合法手段取得的权利或物品,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以下是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几个问题:
1. 什么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在没有知情人反对的情况下,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权利或物品,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取得者在取得时没有恶意或过错行为,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例如,购买拥有合法产权的商品或房产,就是一种善意取得。

2. 善意取得的原则是什么
善意取得的原则是“先到先得”和“善意保护”。

先到先得是指在同一时间内,先到达并取得权利或物品的人具有优先权,其取得行为具有合法性。

善意保护是指在知道他人权利存在的情况下,但因为无法知道该权利真实情况而取得权利或物品的人,仍然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3. 善意取得与不良取得的区别是什么
善意取得与不良取得的区别在于合法性和合理性。

善意取得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权利或物品,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而不良取得是指通过欺骗、强行、
窃取等非法手段取得的权利或物品,具有非法性和不合理性。

4. 善意取得的证明和保护措施有哪些
要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善意取得,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购房合同、购买发票、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等。

保护措施包括法律上的保护和自我保护。

法律上的保护包括善意取得原则的适用、公示权利、提起诉讼等。

自我保护包括保持警惕、确认权利真实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证据等。

以上是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几个问题的回答和解释。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以及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并举例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以及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并举例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以及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并举例善意取得是指一方在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拥有他人财产的情况下,依法获得该财产的行为。

在法律上,善意取得是一种保护诚信行为人合法权益的制度。

理解善意取得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分别是善意取得的概念和善意取得制度。

首先,善意取得是指行为人以相对诚信和相对勤勉的态度进行取得行为,即合理相信财产归属于自己,没有违背诚信的行为。

具体来说,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要素:1.行为人对财产归属权的保护有合理相信;2.行为人依法取得财产;3.行为人没有知道或不应该知道该财产的归属权。

善意取得的理念是保护善意获得财产的法律效力,避免因归属权的不明确而引发的纷争。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权利保护机制,旨在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使得取得者在没有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能够合法享有该财产的使用权、处分权等权益。

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财产的取得,对于从他人手中获得财产的合法性作了规范,但并不保护财产原来所有权人的权益。

善意取得者无错失授权通知或缺乏关注义务等过失行为,他们按法定程序获得财产后归属权具有法律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通过以下示例进行更详细的说明:1.拾金不昧:当一个人在公共场所捡到一笔现金,没有知道失主的身份信息,但他努力尝试寻找失主并交还现金。

尽管最后找不到失主,但他能够享有这笔现金的合法使用权,因为他是在善意的情况下取得这笔财产。

2.动产交易:当一个人在市场上购买了一件商品,他在购买时没有知道该商品原来所有人的产权纠纷。

在他对商品的购买行为是无可非议的情况下,他取得了该商品的所有权,可以合法享有和处置该商品。

3.债权转让:当一个人在市场上购买了他人的债权,他在购买时并没有知道债权的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交易背景。

在他能够合法购买该债权的情况下,他成为了债权的合法持有人,并享有债权带来的收益。

总结起来,善意取得是一种合理、公平地获得他人财产权益的制度。

论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要件的证明

论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要件的证明

法制论坛转化为资本化生产,能够对游客有更大的吸引力,如此一来也就能够使其产生附加值,为当地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

这对于提升乡村社区集体收入而言可谓十分有利,而旅游扶贫中包含多个部分,其也可以为多个贫困农户提供工作,使贫困人口个人收入得到提升,如此也就可以实现“双增收”的目的了。

4.2文化效应乡村旅游精准扶贫中往往可以加入文化旅游元素,这也是扶贫中较为重要的一环,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有限,其教育事业、文化事业方面势必会受到影响,在扶贫的过程中,各个贫困地区也可以将文化资源整合,并对其进行升华和完善,使其成为旅游扶贫中靓丽的风景线。

如此一来不仅可以获得更多经济收益,也能够将本地区文化进行传播,并逐渐形成带有本地特色的乡村文化旅游战略品牌,这是以往乡村旅游扶贫中所不具备的优势之一,若能够将此方面进行充分的完善,势必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4.3社会效应我国从未停止过发展扶贫事业,如今其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现象,在旅游扶贫中,其也能够轻易引起社会大众的共鸣,使得更多人愿意加入到扶贫队伍中。

此种情况也一定会使多数贫困人员的思想发生转变,其也会重新找到生活的动力和信念,并自发加入到乡村旅游扶贫中,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改善自身生活条件对其而言会有更加重大的意义。

4.4引领效应我国的乡村旅游精准扶贫事业已经进行了较长的时间,其中不乏有许多地区在此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果,当其他地区能够获得该方面信息时,也会增强自身的信心,并激发贫困人们努力向上的决心。

同时,在旅游扶贫中获得成功的案例也可以成为其他地区借鉴的楷模,其可以通过分析、研究成功案例,从而找到自身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改善方案,形成带有自身特点的旅游扶贫模式。

综上所述,乡村旅游精准扶贫模式对于发展贫困地方的经济与文化有着重要的作用。

正确的应用旅游精准扶贫模式,会大大促进贫困地区当地经济的发展,提升贫困地区人口的素质与能力,提高贫困地区人口的认识与思想。

乡村旅游精准扶贫模式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相关政策的扶持与帮助,只有政府和旅游产业的政策相结合,才能更好的发展旅游精准扶贫,才能真正的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致富。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善意是人们在行为和思维中的一种美德,它包括对他人的关爱、宽容和尊重。

而制度,则是社会运行的规则和框架,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正的存在。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是指在遵守制度的前提下,以善意的态度对待他人,不仅可以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也可以为个人带来积极的人生体验。

本文将从善意与制度的关系、善意在制度中的具体应用和案例分析等几个方面展开,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一、善意与制度的关系善意与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善意是遵守规则和制度的内在动力,也是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

善意的存在可以弥补制度的不足,使得制度的执行更加人性化和温暖。

制度也是善意的保障和支持,它为善意提供了一个规范和保障的环境。

在当今社会,法律制度是对公民行为的规范,而善意则是一种积极的行为态度,二者相辅相成,互为依托。

二、善意在制度中的具体应用1、宽容与包容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首先表现在我们的宽容与包容上。

在制度框架下,对他人的错误或失误,可以以一种宽容的心态来对待。

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和制度规定对他人的错误或犯罪行为进行处理,但是在处理的过程中,我们也可以给予对方足够的理解和支持,帮助其改正错误。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体现了善意的态度,给予了他人更多的机会和希望。

2、信任与合作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还需要在信任与合作上表现出来。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需要遵守各种制度规定,与他人进行合作和交往。

而在这个过程中,善意可以使得合作更加顺利和愉快。

通过善意的态度,我们可以赢得他人的信任和支持,从而促进合作关系的发展和维护。

善意不仅是对他人的尊重和关爱,也是对制度的尊重和执行,通过信任与合作的方式,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3、责任与担当对于遵守制度的要求,我们需要以一种责任和担当的态度来对待。

这种责任和担当,既体现了对制度的尊重和执行,也表现了我们的善意和积极。

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我们要尊重规则和制度,不仅是对自己的要求,也是对他人和社会的负责。

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判断标准

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判断标准

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判断标准作者:倪彦龙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11期摘要: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的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有了新的法律依据,笔者试从善意取得制度的含义、特别是构成要件中的善意判断做了论述,并提出了对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理解和看法。

关键词:物权制度;善意取得;善意含义;判别依据1概述善意史尚宽先生在《物权法论》中说:所谓善意,系指不知让与人无让与权利,是否出于过失,固非所问,然依客观情势,在交易经验上,一般人皆可认定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者,即应认为恶意。

史先生又提出“关于恶意之证明方法,今日一般被承认者,有下列事实:①以不当之低廉价格买受其物;②让与人属于可疑身份之人;③授受行为,行于近亲(尤其家属)之间,得确定让与人为恶意时;④善意取得人通常由谁受让及在如何情形下取得其物,应有记忆。

如经原告之要求,被告拒绝为此项陈述的,则被告之取得,应推定为恶意;⑤取得人确知让与人非为所有人,认为应推定其为恶意者。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善意取得之善意是指受让人从转让人处受让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应该理解为:善意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它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和理念之中;行为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不知道或无法知道其行为缺乏法律根据;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其所为的民事行为合法或其行为相对人有合法的权利基础。

2善意判断的一般标准2.1动产善意取得善意的判断及其应考虑的因素我国关于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善意”的判断标准,理论上有“积极观念说”和“消极观念说”之分,前者要求受让人必须具有将转让人视为所有人的观念;后者则要求受让人不知也不应知转让人为无处分权人即可。

通说是采消极观念说。

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评判标准

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评判标准

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评判标准随着全球化和信息时代的发展,善意成为了构建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然而,善意的判断标准因制度而异,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善意的界定也存在差异。

因此,建立一个有关善意的统一标准成为了一个重要课题。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什么是善意。

善意意味着人们的行为是出于良好的目的和动机,不追求私利,同时考虑到他人的利益、权益和感受。

在制度之中,善意通常与法律责任、合同法等相关,依据善意的程度判定责任大小。

其次,善意的判断标准通常由法律规定,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具有不同的要求。

例如在民法典中,善意需要考虑到是否知道事实的真相,还需要考虑到具体的行为表现,而在刑法中,需要考虑犯罪的主观故意程度,也需要考虑到法律的规定等。

最后,以下是三个案例,说明了善意在不同领域中的不同标准。

1. 商品销售方不知道货物存在瑕疵,属于善意。

这涉及到合同法中的质量承诺问题,如果销售方没有知道货物存在瑕疵,且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销售方就属于善意行为。

2. 行车者在遇到突发情况时违反了交通法规,但是出于生命安全等重要考虑,属于善意。

这涉及到刑法中的故意问题,故意是与追求私利相关的,如果行车者的行为属于出于保护他人或自身的行为,就属于善意行为。

3. 医生在医疗工作中犯了错误,但是出于确信可以治愈患者的目的,属于善意。

这涉及到泛指职业规范中的问题,医生的故意需要考虑到是否追求私利,如果出于治疗病人的目的,医生犯了错误就是善意行为。

综上所述,善意在制度之中的评判标准是关键的。

不同领域和场景中具有不同的标准,因此我们需要仔细研究不同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并仔细判断行为是否符合善意的判定标准。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维护社会正义和公正。

更进一步地说,善意的取得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涉及人员广泛的复杂过程。

要想取得善意,“真心”和“责任”是必不可少的因素。

“真心”体现了人们出于良好的动机和目的;而“责任”则是指人们在行动中考虑到其他人的权益和利益,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之判断

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之判断

律价值选 择 的结果
基 本价 值


因 为社 会交易秩 序 的安定 性 是 法 律 的

这 种 主 观 状 况 是 专 门针对 受让 人 的
p I

与转 让 人 是 否 知
基 于 法 律行为 的 物 权 变 动 中

善 意 和 恶 意 的认
口’
道 自己 无 处 分 权 没 有 直 接 的 关 系
因此
让 人 不 知道 也 不 应 当知道转 让 人 为无 权 处分 人 即可



物 权 法 第 1 0 6 条 规 定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的 首 要 考 虑 条件 便


受让 人 受让该 不 动产 或 者动产 时 是善意 的

这是法
采消极 观 念 说



即指 受 让 人 不 知处 分人 无 处 分权 的主 观 状
则 不 受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的保 护

巴 是受 让
付让 与 返 还 请 求 权 的 场 合

人 过 失是否 作为善意判 断 的 因素
即受让 人 的过失是 否 影
笔 者认 为这 样 的 观 点 值得 商榷

响善意 的成立

存在 三 种立 法例 如瑞 士



种 立 法 例是 不 以 受

在 占有 改 定 交 付 时

让 人 不 具 有 处 分权 的事 实

则 不 影 响 善 意取 得 效 力 的认

(

) 善 意判 断 的

般基准


【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司法解释新规

【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司法解释新规

最高法于2016年2月23日公布了《物权司法解释》,其中对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某有瑕疵的法律关系中,该瑕疵法律关系双方之外的任意不知法律关系有瑕疵而做出有损瑕疵法律关系双方某一方的人,该第三人所做出的损害行为并非出于故意。

那么物权法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小学生作文网为你推荐的善意取得司法解释新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从司法实践看,它不仅存在于物权确认纠纷、执行异议之诉等纠纷中,而且更为广泛地遍布在为数众多的合同、侵权乃至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

《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了“善意”认定的基本标准,即“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六条则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第十七条规定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善意取得相关知识介绍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不动产登记薄出现权属登记错误。

主要有三种情形(1)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

(2)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

(3)因其他原因发生的登记错误。

善意取得制度的善意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的善意要件

浅议善意取得制度的“善意”要件【摘要】“善意”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的构成要件,但理论界对何为善意?在具备善意的同时,是否还需要无过失? 善意的判断标准如何确定?等问题尚有争论。

笔者在本文对上述问题分别加以展开分析。

【关键词】善意取得善意无过失判断标准善意取得制度主要保护的是善意受让人的交易安全,是对善意受让人信赖公信力的肯定与补偿。

因而,受让人受让财产时,必须是善意的,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关键。

笔者试图在本文中探讨与善意有关的诸问题。

一、善意的内涵作为法律概念,善意(拉丁语Bonafides)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善意占有之诉(actiopublicaca),是产生于共和国末期的一种以时效取得为基础的虚拟的要求返还所有物之诉周木丹.罗马法原论: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P353)。

何为善意? 理论界有两种学说: “积极观念”说与“消极观念”说。

依“积极观念说”,行为人必须有以他人为权利人之积极的信念,即:行为人必须认为其所为的民事行为合法或行为的相对人依法享有权利。

依“消极观念说”,行为人只须不知他人非为权利人,即:只要行为人不知或不应知其行为缺乏法律上的根据或相对人没有权利,即为善意[4]。

德、法、瑞均系采消极观念说。

(史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P564);)肖厚国先生进一步指出,消极的观念之“不知”,包括不能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而积极观念之善意,比消极观念之善意要求更高。

(肖厚国物权变动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P392);)鉴于消极观念说更能体现对善意受让人的交易安全保护的立法宗旨,因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立法或司法上都采用“消极观念说”。

如《德国民法典》第932条第2项的规定:“受让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物不属于让与人者视为非善意者。

”此系就善意采消极观念说。

大多数学者赞成我国有关善意取得的立法采用“消极观念说”。

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界定

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界定

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界定摘要:为保护善意受让人,法律设立了善意取得制度。

而适用善意取得最大且最复杂的问题就是如何认定受让人为善意,具体来说即善意的认定标准、判断时点以及举证责任分配。

《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延续《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以“不知道且无重大过失”为认定标准、以“受让时”为判断时点、以“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时,应承担证明责任”为责任分配方式。

但学界和实践中对“重大过失”和举证责任分配仍有不同理解。

笔者认为,受让人的注意义务除查阅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外,还应包括一定的调查核实义务,但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愈加完善,公信力愈高,不应赋予受让人过多的注意义务。

关于善意的举证责任分配,应理解为无论是受让人主张善意取得,还是原权利人主张不构成善意,均由原权利人承担证明责任。

关键词:善意取得善意重大过失举证责任传统民法理论和立法例中,主要是通过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和动产善意取得两个制度来保护善意受让人。

我国立法者制定《物权法》时,考虑到两个制度目的相同,遂将两个制度合二为一,创设了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沿用了该做法。

[[1]]由于实践中纠纷主要集中在不动产善意取得上,而不动产善意取得争议最大也最复杂的问题就是受让人善意的判断。

因此,本文主要讨论如何界定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善意,具体包括以下三个问题:一是买受方善意的标准应如何判断?二是善意的时点应是完成转移登记时,还是进行登记的整个过程或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时?三是善意的举证责任应由哪方当事人承担?一、善意的认定标准(一)善意标准的理论争议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的认定标准,我国学界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是否将受让人不存在重大过失作为认定标准组成部分,并由此形成了“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说”和“不知情说”。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受让人善意的认定标准均为:不知情且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情。

理由有二:一是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尚不完善,其公信力并不像德国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那样近乎绝对,因此应要求受让人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

论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要件

论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要件

论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作者:盛雷鸣来源:《东方法学》2012年第04期内容摘要:善意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构成要件,因为它关系到对受让人主观可责难性与否的认定,是在原权利人的所有权与受让人的交易安全之间进行利益平衡时的砝码。

然而,由于“善意”概念的抽象性,在认定上有一定困难。

对于善意的认定应以公示公信原则为基础,推定受让人为善意,然后确定若干客观标准,由原所有权人举证推翻受让人的善意。

同时指出,在以后我国物权完善过程中,将“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与“善意”并列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存在逻辑问题,而且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混乱。

对此,应取消“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这一要件,并运用目的性限缩的解释方法将交易行为限制在有偿行为范围内。

关键词:善意取得善意认定标准引言在现代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的制度,以牺牲财产静的秩序来保障财产动的安全方式的实现,是法律通过利益衡量后作出的一项价值选择。

正因为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牺牲原所有权人的物权为代价来保护交易中的受让人,为使原所有权人的利益不致受到过大损害,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构成要件,其中受让人的“善意”便是一项核心要件。

因为对受让人的主观状态作出“善意”或“恶意”的判断,关系到对受让人的主观可责难性与否的认定,是在原权利人的所有权与受让人的交易安全之间进行利益平衡时的主要考量因素。

然而,由于“善意”是对受让人主观心理状态的描述,是一个无实体意义的抽象概念,因此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便产生了一系列的难题。

如什么是善意?善意是纯粹的事实判断还是包含着法律的价值选择?善意与过失的关系如何?善意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等等。

对这些问题予以明确的法律界定是正确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

然而,由于“善意”一词具有主观性、模糊性、抽象性等特点,对“善意”的认定包含着法律的价值考量,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存在着不同的理解等原因,学界对于这些问题至今未能给出统一明确的答案。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该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以“善意”为构成要件,然而却未能给“善意”作出明确的界定,也未提供相关的判断标准;第2款又规定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由此引发对善意取得的适用是否必须以有偿转让为前提的争论,以及“善意”要件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要件的关系如何、合理的价格如何确定等问题。

善意取得制度之“善意”的界定

善意取得制度之“善意”的界定

善意取得制度之“善意”的界定【摘要】:本文在当前学界对善意取得制度研究基础上,介绍了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即基于公示公信的权利外观对受让人的信赖利益保护和交易秩序维护;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对“善意”进行判断,立法上认为受让人且无重大过失即为善意,司法上面对不同的受让主体,法院的认定标准也不一样;最后对善意的时点进行判断,动产善意取得以实际交付时为准,不动产善意取得以登记完成时为准。

【关键词】:善意取得;善意认定;善意时点一、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一)交易保护《民法典》311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该项制度的立法表明在真正权利人的所有权保护和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中,立法者倾向于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

所有权是权利人最重要的物权,神圣不可侵犯,法律应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1]];但是另一方面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善意第三人对公示出来的权利外观的信赖利益,在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善意的第三人可例外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

之所以这样立法的原因在于对公共利益的优先保护。

(二)信赖保护善意取得制度实质上保护的是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源自对标的物权利外观的信赖。

在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中,标的物的权利外观体现为以公示原则为核心的物权变动规则。

公示、公信原则是善意取得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物权变动需要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包括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公示制度是产生公信力的基础,标的物的权属经过公示之后,就产生了公信力。

以不动产登记为例,物权变动经过登记之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簿的信赖从事交易,法律就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正常交易。

二、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的判断民事立法领域内关于善意第三人的描述并不少见,如无权代理制度等,但是鲜有作者提到这些制度中的善意界定问题。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无论是以前的《物权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都规定了善意是适用善意取得的首要要件,但也只是规定受让人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什么是“善意”以及“善意”如何认定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所争议的问题。

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要件的证明

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要件的证明

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要件的证明1. 引言善意取得是指在法律制度中,对于他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其取得该权益的人是善意的,那么该人可以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要件的证明是十分重要的,它是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要件的证明问题。

2. 善意取得制度及其意义善意取得制度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法律原则之一,它确保了善意取得者在受害人权益侵害纠纷中的合法地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善意取得指的是购买人或者受让人在拟定的合同中,明确表明购买该物权或者受让该权益的目的不在于实施违法行为,并且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善意取得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3. 善意要件的证明方式3.1 规定的明确表明购买人或者受让人在购买或者受让物权或者权益时,应当在拟定的合同中明确地表明其目的并不在于实施任何违法行为。

这是善意取得制度中的第一个善意要件。

购买人或受让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表明其目的,并注明相关证明材料。

这种明确的表明可以很好地证明购买人或受让人的善意。

3.2 相关证明材料的提供为了能够证明自己的善意,购买人或受让人还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这些证明材料可以是购买或受让的合同、交易记录、支付凭证等。

购买人或受让人应保留这些证明材料,并在需要时提供给相关机构或当事人。

这些证明材料能够更加直观地帮助证明购买人或受让人的善意。

3.3 诚实信用的原则善意取得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诚实信用的原则。

购买人或受让人应当根据该原则保持真实、准确的证明材料,并提供真实的情况陈述。

如果购买人或受让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情况陈述,将可能导致其善意要件的证明无效。

4. 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性善意取得制度是维护合法权益、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它在维护权益平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激励公民合法取得权益,促进市场交易的稳定发展。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当人们在不知情或者不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过购买、继承、
赠与等方式取得了他人的财产后,可以成为合法的所有权人。

善意取得制度在保障个人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那么,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
要件有哪些?下面进行简要分析。

第一、需要具备“善意”的必要性。

善意取得制度强调的是诚实、守信、勤劳和谨慎
等美德的重要性,也要求取得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是真诚的,不知情或者不了解法律条款。

也就是说,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一定的主观要素,要求取得人可以证明其在取得财产时是出
于正当目的和合法意愿的。

第二、需要具备“所有权”的基础性。

所有权是指一个人对特定物品享有的最广泛权利,包括使用、收益、处分权等多方面的权利。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只有当取得人从前所
有权人那里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财产时,这些权利才能够转移过来。

所有权是建
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

第三、需要具备非法来源的实质性。

除了以上两个方面的要素,善意取得制度还要求
取得人在取得财产时不能有过错或者过失,并且财产必须来源于非法渠道,比如说拐卖、
窃盗、抢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

如果财产是合法渠道取得的,即便取得人不知情或者
不明确相关法律规定,也无法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所有权。

综上所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具备“善意”、具备“所有权”的基础性和
具备非法来源的实质性。

只有同时满足这些要素,才能体现出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价值,
起到保障个人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多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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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善意概述(一)善意的来源善意是一个无实体意义的抽象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的善意占有之诉。

(其拉丁语为Bona fides,英语为good faith.)但罗马法并没有给善意下一个明确的定义,而是通过善意占有和善意购买人等具体制度加以体现。

就善意本身含义而言,它存在于人们的理念之中,包括“信用”、“诚实”、“真诚”、“公开”、“不含有欺骗和伪装”①但是在民法上很难给善意下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它往往需要借助于具体制度加以说明。

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将善意界定为“在相关行为或交易中事实上的诚实,在涉及商人的情形下,善意还应包括对商业上合理的公平交易标准的遵守。

(1)《牛津法律大辞典》的定义为:“如果一个人诚实行事,即不知道或无理由相信其主张没有根据,他就是善意行为”,“当该人得知应知表明其主张缺乏法律根据的事实,则不存在善意”。

②(2)有的学者将善意概括为“不知某种情形存在。

善意为一种事实。

”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善意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

”③这其中都毫无例外地援用善意和恶意在民法上的运用。

(二)善意的含义上述两个概念都有其合理之处,但前者未能全面地概括出善意是行为人认为其行为是合法的或有正当权利基础;后者的概括过于抽象,不易掌握。

我们认为,民法上的善意是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道或无法知道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而认为其行为合法或其行为的相对人有合法权利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

由上述概念揭示了善意的三项基本内容:(1)善意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它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和理念之中;(2)行为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不知道或无法知道其行为缺乏法律根据;(3)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其所为的民事行为合法或其行为相对人有合法的权利基础,否则不为善意。

①①【英】巴里•《罗马法概论》【M】,黄凤泽,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2页。

②【美】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M】,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

③王泽鉴,《民法物权》【M】,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137页。

这里的“善意”是恶意的对称,指受让人不知道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有关事实,并对这种不知道受让人在主观上没有过失。

所以“善意”不是善良的意思,而是具有“不知情”的含义。

(三)善意的主体善意的主体,一般以第三人即受让人为善意即可。

受让人的善意是其取得权利的根本要件,而出让人的主观状态与善意取得制度无关,出让人是否善意,并不影响善意取得制度的成立。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与受让人有关的以下情形:(1)受让人不知法律规定而为的民事行为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转让人无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事实。

善意并非指受让人不知道法律规定而为的民事行为,受让人不能以对法律的认识错误而主张其占有出于善意,对法律的无知不能作为善意的借口,这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坚持的基本原则。

(2)受让人误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正如前述,受让人的善意,系指受让人不知转让人为无处分权人而言,若受让人误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则应区别对待。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余地,因为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若是法律允许其独立实施的行为,受让人若是善意,则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行为若是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则属无效民事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受让人由其代理人代理民事行为对于受让人由其代理人代理为交易行为的,应区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而论。

委托代理中,只要代理人是善意的,被代理人一般可取得财产所有权。

但如果代理人是善意而被代理人非善意,则不应成立善意取得,以免恶意第三人假借他人之手合法地取得财产所有权。

对于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依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中的本人为意思表示能力有欠缺者,故此时是否善意应就其代理人而为判断,若代理人为善意,则本人为善意,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反之,则不适用。

(四)善意的时间善意取得应符合合理的时间标准,即确定第三人是否为善意的时间,这是善意的时间问题。

罗马法中,尤里安主张善意占有的效力,认为在实行占有之时为善意就足够了,也就是说,初始善意即可;而后期法学家则认为在发生效力的每一段时间都必有善意的持续,即要求持续善意,这是查士丁尼法所采用的标准。

在现代,受让人何时为善意,才构成善意取得,学者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1)受让财产时为善意;(2)应视受让财产占有之情形而定;(3)应推定为受让人为法律行为时。

上述观点,都有其合理之处,但也明显存在不足。

我们认为,善意取得中,第三人的善意应以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时为标准,并要求法律规定的所有权转让行为的逻辑结构已完成。

如果交易行为完成一部分时得知出让人为非所有人,还继续与其进行交易或故意加快交易速度的,应认为是非善意。

二、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标准不明确物权法虽然从立法上确立了善意取得,但何为善意,学术界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这从根本现实上说明了善意标准的不明确。

(一)我国有关善意的法律规定①1、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④①④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2、《物权法》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⑤3、《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⑦(二)我国有关善意的实例1、基本案情甲男与乙女系夫妻。

两人婚后在新宾镇和平街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用于服务业经营。

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是甲男签订的,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只登记了甲男一人的名字。

2007年起,两人发生矛盾并一直闹离婚,此事在两人亲属间也闹得沸沸扬扬,亲属们都知道。

2007年9月29日,被告趁原告外出期间未经原告同意,将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营业用房以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的姨母石某,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

2008年5月,乙女诉至本院要求与甲男离婚,在分割财产时,乙女才得知商品房已被甲男卖掉。

于是乙女立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甲男与石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①⑤《物权法》第107条规定⑥《物权法》第108条规定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2、观点分歧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房屋虽原属乙女与甲男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却登记在甲男一人的名下;甲男与石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石某已按市场正常价格购买,房屋所有权也已经进行了变更登记。

因此,依据《物权法》第9条和第106条之规定,张某是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甲男与石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乙女与甲男两人发生矛盾并一直闹离婚时,甲男隐瞒乙女出卖房屋,很明显是要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石某作为乙女与甲男关系特别的亲属(甲男一直由其姨母石某抚养长大,如同甲男的母亲),对这些应当非常清楚,但仍与甲男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因此,石某并非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甲男与石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问题所在以上案件中,焦点问题在于:受让人是否是善意第三人?根据《物权法》第106条之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应当具备四个要件,分别是:(1)转让人是无处分权人;(2)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4)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在这四个构成要件中,本人认为(1)、(3)及(4)三个要件均可视为客观要件,存在明显的客观外在表现形式及客观的判定标准或依据,在司法实践中易于鉴别和查实;而第(2)个要件则明显属于主观要件。

“善意”取其字面之意,为善良之心意,是指行为人的内在心理活动状况。

善意作为行为人的主关活动状况,不显于外部,难于度测,难以通过客观外在加以识别,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受让人“善意”的认定成为难点;但作为法律概念,必须具有可度量性和可操作性,应有其具体的衡量标准。

同时,对“善意”的具体衡量与认定又是司法实践所必须面对的重点问题,因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就在于“善意”二字。

以上案件审理中出现的分歧正是对此最佳的印证。

而且,该案只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小缩影,类似的案件比比皆是。

三、国际上善意的判断方法(一)“消极观念说”我们认为,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其转让的财产。

如误以为财产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承运人等为所有人或有处分权而接受其让与。

如何判断受让人的善意,理论上有两种判断标准的学说,一种称“消极观念说”,另一种称“积极观念说”。

“消极观念说”认为,受让人的善意,就是第三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根据客观情况和第三人的交易经验等考察,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

第三人的善意以接受出让人交付时为限,至于受领财产后是否知道出让人的无权处分,并不影响他对财产善意取得所有权。

而“积极观念说”则认为,受让人必须具有将让与人视为原权利人,即根据让与人的权利外像而信赖其有权利实像的认识,也就是说受让人必须认为其所为的民事行为合法或行为的相对人依法享有权利。

由于“积极观念说”对受让人要求过于苛刻,也不利于交易的实现,有悖于鼓励交易的原则,并且要对受让人的主观心理加以考察,缺乏可操作性标准,执行起来较为困难。

因此,现在世界各国大多不采用此学说。

而“消极观念说”由于能减轻受让人的义务,更有利于交易的实现,符合现代鼓励交易的立法趋向;并且具有客观性,容易把握,对受让人善意的判断简单易行的多,因而世界各国大多采用“消极观念说”,我国学者大多也持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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