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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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财产
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标 签】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吉国税函﹝2006﹞35号
【发文日期】2006-05-08
【实施时间】2006-05-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松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关于将已核销资产损失在税前列支的请示》(工银松发[2006]3号)以及《关于将2005年度已核销呆账损失在税前列支的请
示》(工银松发[2006]13号)。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税
发[2001]17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借款单位乾安县亚麻纺织厂已依法清算关闭所欠贷款无力偿还,造成银行贷款损失的实际情况,同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借款单位为乾安县亚麻纺织厂的呆账损失39355000元(全部为本金)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申请核销的借款单位为吉林省扶余炼油厂的呆账损失3220000元,由于银行原因导致该笔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借款单位仍然存在,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不同意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申请核销的借款单位为吉林省长岭油脂化学厂的呆账损失43545000元,由于银行提供的贷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等资料不清,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不同意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申请核销的借款单位为松原市五交化公司(金额4201363.48元)、松原市纺织厂(金额16983241.01元)、松原市松花江商厦(金
额9641149.98元)等3笔抵贷资产损失30825754.47元,由于是银行未办理抵押物变更手续的原因造成抵贷资产无法收回,不符合现行财产损失(含呆账损失)核销规定,不同意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申请核销的房改损失35973397.82元、长期待摊费用14578955元,不属于财产损失审批范围,企业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自行申报,符合条件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