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涉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8.03•【文号】财金[2001]189号•【施行日期】2001.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的通知(2001年8月3日财金〔2001〕189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我部分别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现就以上文件中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时有关税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不动产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不动产和利用该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以自有或第三方不动产抵充贷款本息的借款方在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时,应依法纳税。
二、对资产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回收的房地产指已办理过户手续,资产公司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地产。
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纳税确有困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免。
三、对资产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综〔2001〕7号文件只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适用于抵债资产原使用方。
抵债资产原使用方在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仍应按有关规定缴费。
对于抵债资产原使用方确实无力缴纳过户费用的,由抵债资产原使用方向所在地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申请减免。
资产公司抵债资产涉税风险及对策探讨
资产公司抵债资产涉税风险及对策探讨作者:刘秀英来源:《全国流通经济》2020年第21期摘要:资产公司通过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以物抵债实现债权后,债权项下抵(质)押资产演变为抵债资产。
从抵债资产取得和二次处置过程中涉及两次纳税行为,因抵债资产涉税环节较为复杂,对资产公司产生一定的涉税风险。
本文从资产公司抵债资产取得和处置涉税种类、资产公司实操中遇到困难、涉税风险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对涉税风险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抵债资产;资产公司;涉税风险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2096-3157(2020)21-0179-02该抵债资产取得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在收购、管理、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通过依法行使债权或者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抵充或由法院判决抵充贷款本息取得的抵债资产。
不良资产的处置成为资产公司当前经济新常态下化解金融风险的艰巨任务。
以物抵债作为法院变通执行的重要方式,近年来资产公司持有抵债资产占比越来越高。
因抵债资产从取得到处置过程中涉及税费成本较高,税务承担争议和计税依据标准成为抵债资产涉税的焦点问题。
同时因抵债资产交易的复杂性,需要司法机关、税务部门、产权部门多方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困难,导致资产公司对抵债资产的财务、法律处理存在不规范之处,容易导致相关税务风险。
一、抵债资产涉税行为分析1.抵债资产取得、持有、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税费(1)抵债资产初始取得时可能涉及印花税、契税、增值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
(2)资产公司将持有的抵债资产,分为对外出租和自持两种类型。
抵债资产持有期间,如果用于出租时,可能涉及印花税、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等;如果自持或自用时,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银行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与所得税处理
抵债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抵债资产账户是核算银行依法取得、持有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实物抵债资产本钱的。
银行抵债资产在取得、持有、处置或自用环节均会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但是在税务稽查实践中我们发现银行对抵债资产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各种问题,因此面临较高的涉税风险。
一、银行取得抵债资产会计核算与所得税处理(一)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
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时借:抵债资产(公允价值)、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营业外支出(借贷差额)贷:贷款、应收手续费及佣金应交税费(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资产减值损失(借贷差额)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过户费、土地出让金、评估费等)银行抵债资产的接收公允价值高于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下同)的差额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不得以货币资金退还给借款人或担保人。
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二)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银行抵债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贷款本息时,退还给原债务人的局部,不作为应税收入;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局部,作为应税收入(如贷记资产减值损失),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规定,借款人不能归还到期债务,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包括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以及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如借记营业外支出),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在税前扣除。
(三)对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企业所得税检查重点税务机关重点检查银行取得抵债资产:银行是否对抵债资产做相应的账务处理,看是否将其做账外经营;银行是否及时结算已收回利息和以公允价格结转经营本钱,看是否将它们长期以不良贷款或呆滞贷款挂账,造成经营成果失实;银行是否将抵债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贷款本息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局部作为应税收入,看是否冲减“资产减值损失〞;银行是否将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有无虚增等。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和处置中的问题和对策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和处置中的问题和对策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和处置中的问题和对策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时由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协商或仲裁或经法院判决和裁定由商业银行行使债权、担保物权而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实物和权利近年来随着抵押、质押等担保贷款的日益增加商业银行收取的抵债资产也越来越多在实务中多数抵债资产所对应的贷款属于“可疑”、“损失”类贷款实际已经成为有损失的不良资产因此如何规范和加强对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变现是当前商业银行减少低效资金占用盘活不良贷款和降低不良资产率的一项重要工作一、抵债资产管理和处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商业银行对于回收的抵债资产由于缺乏专门人才和对实物管理的有效措施及经验加上国家处理抵债资产的政策不到位其管理状况令人堪忧处置变现前景也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一)抵债资产的受偿价格大大高于其实际价格价值背离相当严重商业银行收回的抵债物中绝大多数是质次价高、物所不值、物不足值原因一是借款企业发生经营风险出现亏损、倒闭等情况时用于抵债的资产往往可选择性差甚至无从选择;二是评估机构在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时受利益驱动的影响(评估费用按评估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往往高估抵债资产的价值;三是某些债务人利用以物抵债作为逃废银行债务或变相牟利的手段等等(二)抵债资产保管难形成现实损失和潜在损失的威胁日益加大商业银行回收的抵债资产大多集中在基层行由于人员少专业人才缺乏、场地有限等原因基层行无法设立专人保管也无法提供抵债资产的存放场所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同时商业银行现行的对抵债资产的操作规程也没有明确该部分资产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结果形成谁都管、谁也管不好的尴尬局面使得抵债资产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渐发生不同程度的自然损失和人为损失(三)抵债资产手续不全、权属不清处置政策不明确难以处置变现据笔者调查有相当多的抵债资产案例存在手续不健全、权属不清晰的情况这其中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因素主观上银行缺乏专业人员和专门技术手段无法辨别质量优劣、产品真伪难以鉴别相关权属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也存在着新官不理旧账认为不良资产是前任造成的去处置会揭前任的短因而不积极采取措施落实抵债资产的相关手续、不努力追索抵债资产权属文件现象客观上一方面许多相关政策不明确、不配套制度规定滞后如损失额度、比例的管理权限不明确呆账核销的损失出口无规定等另一方面借款人、地方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为了各自的利益极力促成企业以质次价高的资产了结银企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无形中给商业银行处置变现抵债资产埋下了隐患(四)抵债资产的处置变现费用高、税负重商业银行在信贷资金运作过程中已按税法有关规定分别缴纳了印花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在抵债资产的处置变现过程中交通工具仍要按变现额的6%、其他资产按4%缴纳增值税另外还要缴纳诸如评估费、过户费、产权登记费、变更费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等如果抵债资产经拍卖公司拍卖还要按拍卖收入的5%给拍卖公司提取佣金更有甚者某些抵债资产还存在着原所有权人的各种欠费(税)需银行补交的问题总的算来抵债资产处置变现需缴纳的各种税费占到变现额地20%以上进一步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产损失二、对策及建议借款人或担保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商业银行贷款银行采取回收抵债资产的方式来保全信贷资产为盘活信贷资金开辟了一条新的有效途径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不同于一般银行信贷资产管理其关键环节在于资产的最终变现即从实物(权利)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最终转换变低效资产为有效资产笔者认为以资(产)抵贷(款)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既有生存的条件必将有一定的生命力抵债资产对商业银行保全信贷资产的不良影响在工作中还不能根本杜绝而且将是商业银行今后面临树立市场经济的观念建立一整套适应现代经济规律的有效机制(一)做好抵债资产回收工作是处置抵债资产的基础商业银行要加强对贷款企业的监控密切关注企业经营动态从而掌握保全资产的最佳时机在具体实践中对破产企业要依法及时进行清收清收要快速否则抵贷资产可能被转移或损害;对抵贷资产的评估价格要严格把握既不能低价高估做到公平、公开、公正防止道德风险;抵贷资产的手续要齐全、完备、合法(二)抓好抵债资产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是处置抵债资产的可靠保证商业银行完善的抵债资产管理制度应明确抵债资产的范围、标准、回收权限和回收方式以及与之相应的贷款风险责任认定、评估定价、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抵债资产取得后的台账设置、保管措施、财务核对;处置方法、变现价格确定、资金回收和差额损失的处理办法;明确会计处理方法和财务管理办法、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及监督检查等规定使抵债资产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同时行内各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各负其责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抵债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信贷部门、保全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清理、登记和处置方案的可行性研究;财会部门要对抵债资产视同自有资产认真进行财务、会计处理(三)作好抵债资产的变现工作是处置抵债资产的关键1、在政策上要争取税务部门、资产评估机构、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支持与帮助制定与商业银行实施以资抵贷业务相关配套政策、制度、办法考虑抵债资产的特殊性建议各级政府部门应减免部分税费以减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流失2、商业银行要建立抵债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和处置工作笔者认为抵债资产的管理机构以商业银行中心城市行为单位设置比较适宜中心城市行将本辖区的抵债资产集中经营管理充分利用其相对集中的人才、资源、信息等优势有利于提高抵债资产管理的工作质量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变现抵债资产的处置应尝试采取多种办法如拍卖、变卖、回购、租赁、资产置换、以物放贷等对手续不完善暂时难以出售的抵债资产可以采取租赁或承包等形式进行出租或承包用租金和承包费来抵偿贷款本息;对原债务人有其他易变现的有效资产的可以运用资产置换的方法;对仍有经营能力的原债务人可积极采取回购或以物放贷的办法等等3、探索与资产管理公司联手合作的路子把某些抵债资产形式上划给或移交资产管理公司利用资产管理公司的有关优惠政策处置抵债资产降低有关费用4、对商业银行确有必要转为自用资产的要比照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办法履行报批手续并按照财会制度要求设置账卡分类核算管理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抵债资产的管理和规范运作,减少损失,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根据人民银行总行、银监会、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抵债资产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分支机构简称“支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待处理抵债资产(以下简称“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依约归还贷款时,经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机构仲裁,以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质物及其他资产抵偿所欠本行贷款本息的资产。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确认和取得应坚持资产可利用和可变现的原则。抵债资产的保管应严格执行责任赔偿制度。抵债资产的处置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实行总行审批制和大额抵债资产省行事后备案制,严格核算手续。
第四条接收抵债资产不垫款。借款人用以抵偿贷款本息的资产价值大于贷款本息且不能分割的,各支行(营业部,下同)接收时可与借款人或保证人签定协议,抵债资产变现所得价款支付抵债资产保管费、处置费和收取贷款本息后多余款项退还给借款人和保证人。
第五条抵债资产由基层支行、信贷管理部、财务会计部、合规部、稽核部分工协作、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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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税收处理及纳税筹划(志新)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税收处理及纳税筹划安志新长期以来,各大商业银行在信贷资产清收过程中,由于债务人或担保人无力用货币资金清偿贷款,为最大限度的减少信贷资产损失,被迫接受了大量的抵债资产。
抵债资产因形式多样,流转环节繁杂,涉及税种较多,涉税金额较大,其税收处理一直都十分复杂。
按照现行税收法规,抵债资产在抵入、持有和处置环节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印花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多项税费,部分税费甚至在各个环节均可能涉及,如营业税、印花税等,同时还需要缴纳评估费、律师费、过户费等其他费用。
因此,近年来有人大代表提出适当免征抵债资产各环节涉及的相关税费,以进一步减少商业银行损失,促进商业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提高其竞争力。
与此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也正在积极研究抵债资产的有关涉税问题,准备出台相关的政策加以明确。
可见,仔细分析抵债资产的涉税处理问题,探讨抵债资产的纳税筹划方法,无论对于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纳税,还是对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均具有借鉴意义。
一、抵债资产的定义和特点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 号)规定,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从本质上说,抵债资产不是普通企业会计上具有自身特有属性而独立列示的一类资产,而是对银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的统称。
因此,作为商业银行的一种特殊资产,抵债资产具有以下特点:(一)银行被动获得的一项资产抵债资产的获取大体可分为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议抵债和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裁决抵债,但无论是协议抵债还是裁决抵债都是在债务人、担保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的前提下银行被动实施的资产保全行为。
就银行本身来说,只要有一线希望它也宁愿获取货币资金,而不愿接受抵债资产,毕竟接受抵债资产的成本和风险远远高于直接收回货币资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5.27•【文号】财金[2005]53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银行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在金融行业中,银行是所有贷款和债务的主要提供者。
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银行通常会寻求以抵债资产来收回债务。
然而,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后,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以确保维护财务稳定性和合规性。
会计处理: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时,需要将该资产计入其资产负债表中。
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取决于所收回的抵债资产类型。
以下是常见的几种情况:1. 抵押品不动产:当银行收回不动产(如房地产)作为抵债资产时,应将其计入非流动资产中。
其价值应根据公允价值进行评估,并在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进行定期重新评估。
2. 抵押品动产:对于动产抵押品(如车辆、设备等),银行应首先判定其价值是否足以清偿未偿还贷款的金额。
如果价值不足,银行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记录一项贷款损失准备。
如果价值超过未偿还贷款金额,银行将记录一项贷款损失准备和相关的资产增益。
3. 债权转股权:有时银行会与借款人协商将债权转换为股权。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需要将债权的账面价值从贷款损失准备中扣除,并将股权投资计入资产负债表中。
银行还需要监测和评估所持有股权的公允价值。
税务处理:除了会计处理,银行还需要遵循税务法规来处理从抵债资产中获得的收益。
以下是在税务方面可能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1. 清仓收入:银行在出售抵债资产时可能会获得一笔额外收入。
这笔清仓收入通常被视为普通业务收入,需要按照相关税法规定记录和报税。
2. 损失承认:银行在出售抵债资产时可能会发生亏损。
税法规定了在承认亏损时可以享受的税收减免或抵扣。
银行需要确保依据相关税法规定合理地计算和报告这些损失。
3. 资本收益税:如果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银行购买时的成本,银行可能需要支付资本收益税。
税法规定了资本收益的计算方法和相应的税率。
此外,银行还需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以确保准确遵循税务法规。
这包括及时提交报税申报、提供必要的支持文件和准确地回答任何相关问题。
综上所述,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时需要进行正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税务处理探讨
T AX PLANNING税务筹划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税务处理探讨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贺贵姬摘要:为有效防控风险,降低贷款不良率,“以资抵债”已成为银行快速实现债权清收处置的重要手段。
但抵债资产形式多样,流转环节繁杂,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且涉税金额大,税务处理复杂;因此,对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税务处理进行探索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税务处理一、引言近年来,受经济持续下行,产业结构纵深调整中小企业偿债能力下降,商业银行普遍面临资产质量劣变和利润下滑的风险。
商业银行在债务人或担保人无力用货币资金清偿贷款的情况,为最大限度的减少信贷资产损失,被迫接受了大量的抵债资产,本篇文章从商业银行抵债资产接收、持有、处置环节的税务处理着手,根据目前商业银行抵债资产涉税处理现状,结合相关税收政策,提出建议,希望笔者的这些想法能够对于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纳税及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二、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税务处理过程(一)抵债资产接收环节税务处理抵债资产的接收环节就是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过程,其实质是债务的约定抵销,根据实质课税原则,以资抵债行为在税收上通常被认定为视同销售,应对以资抵债的双方当事人征税,具体涉税情况如下:1、债务方需承担的税费①增值税及附加:根据抵债资产的种类、债务方的所属行业及纳税身份采用简易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并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②土地增值税:债务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抵债的,应依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根据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土地增值税,对个人以住房抵债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③个人所得税:债务方为个人,以房屋抵债的,应按转让收入扣除房屋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依20%税率计征个税。
④印花税:债务方应依“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0.5‰税率缴纳印花税。
以物抵债涉税问题
以物抵债涉税问题最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发布,对特殊情况下以物抵债的税收政策作出了调整,我们借此聊一下有关涉税问题:一、以物抵债的概念在日常生活和市场经济中,以物抵债还是比较常见的。
简单的说就是欠别人的钱(欠款)或者借别人的钱(借款),因资金困难或者其他原因,不用现金(货币资金)偿还,而用实物抵偿的行为。
欠款和借款的含义不一样,欠款是因交易产生的债务,借款是因借贷产生的债务。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混淆两者的概念,“欠条”、“借条”不分。
以物抵债通常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交易,是双方的自愿行为。
但也有的是债务人不愿意偿还债务,债权人通过诉讼或者仲裁,借助司法权强制债务人以物抵债的法律行为。
无论是自愿协商的以物抵债(以下简称意定以物抵债),还是司法强制的以物抵债(以下简称强制以物抵债),税法将其界定为两个法律行为:一个是销售行为,一个是偿债行为。
以物抵债本身就是销售行为,而不是税法上所定义的视同销售行为。
既然将以物抵债中的物权转移行为界定为销售行为,在税收上与正常的货物和资产销售适用基本相同的税收政策。
31号公告的发布,是针对特别情况下以物抵债的税收政策作出了调整。
二、税收政策分析(一)增值税。
以物抵债均需要缴纳增值税,意定以物抵债按照正常销售处理,根据双方情况,按要求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
强制以物抵债,债务人往往拒绝向债权人开具发票,债权人属一般纳税人的,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会损失进项税款抵扣的利益。
31号公告解决了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以物抵债不动产,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解决的方法就是,可选择差额征收方式,适用9%的税率。
注意:如果处置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物抵债的,还可继续适用原先的过渡办法,选择简易征收方式,按照差额适用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这是一般纳税人普遍适用的政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债资产处置中的困境与对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债资产处置中的困境与对策近年来,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诉讼追偿案件大幅增加的同时,案件执结率却持续下降。
本文以市29家商业银行(包括4家域外农商行)发生的债权诉讼案件为依据,分析处置抵债资产存在的难点,并提出相关意见。
一、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债资产基本情况(一)抵债资产情况抵债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务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截至2019年末,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取得抵债资产75笔,金额35250.98万元。
从抵债资产结构来看,房地产抵债69笔,金额28721.96万元,占抵债资产总额的81.48%;国有土地使用权抵债2笔,金额1774.1万元,占抵债资产总额的5.03%;汽车抵债1户,金额22万元,占抵债资产总额的0.06%;林权抵债1户,金额184.5万元,占抵债资产总额的0.52%;股权抵债1户,金额4500万元,占抵债资产总额的12.77%;其他抵债资产1户,金额48.42万元,占抵债资产总额的0.14%。
(二)抵债资产的处置过程抵债资产处置经过取得抵债资产和抵债资产变现两个环节。
其中,取得抵债资产需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提起诉讼,获取生效法律文书后,如债务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所载的责任时,债权银行可申请强制执行,取得抵押物或借款人、保证其它可处置资产的所有权。
抵债资产变现流程较为繁琐,商业银行需先委托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进行估值,再委托拍卖机构进行线上或线下拍卖,最后完成标的物交割手续。
一般整套流程走完,快则一两年,慢则三四年。
二、抵债资产处置存在的难点(一)“税”、“费”负担重银行从借款人手中接收抵债资产时,将处置资产的所有权转移至银行,需按“资产交易”缴纳一次相关税费,再过户转移至最终购买人,仍需按“资产交易”再次缴纳相关税费,双重税费加重了银行负担。
(二)抵债资产权属关系复杂1.善意第三人占有抵押物,加大处置难度。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债权银行主张权利时,若抵押物已被善意第三人通过正当途径购买,即便债权银行起诉并胜诉后,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善意第三人实际已取得抵押物所有权,债权银行无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抵债资产涉税总结汇报
抵债资产涉税总结汇报抵债资产是指债权人依法依约采取的债权保全措施,以保障其债权得到充分有效的执行。
涉税是指与税收相关的问题和操作。
本文将就抵债资产涉税问题进行总结和汇报。
首先,抵债资产涉税问题是企业在面临债务危机时常常会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债务危机中,企业常常需要采取抵债资产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在进行抵债资产的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涉税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抵债资产处置所得的税务处理。
在处置抵债资产时,所获得的处置收入需要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依据是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乘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在进行抵债资产的处置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所得额,准确计算出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第二,抵债资产所产生的资产减值损失的税务处理。
在抵债资产的处置过程中,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抵债资产可能会出现价值的下降,导致资产减值损失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资产减值准备。
因此,在抵债资产处置后,需要对处置所得进行减值处理,以便在企业所得税计算过程中获得更准确的结果。
第三,抵债资产处置的资金来源的税务处理。
在进行抵债资产的处置时,需要使用资金以进行收购、买卖等行为。
而这些资金的来源往往需要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从独立经营、承包、租赁等自然人所得中取得的收入,可减除不超过8万元的费用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
因此,在抵债资产处置获得的资金来源于个人所得的情况下,需要依法依规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综上所述,抵债资产涉税问题是一个在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抵债资产的处置中,需要针对所得税、资产减值准备和资金来源进行合理的税务处理,以保障企业和个人的权益,并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因此,企业在进行抵债资产处置时,需要充分考虑到涉税问题,并依法依规进行税务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纠纷的发生,维护税收的秩序和稳定。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3〕44号〕的有关规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9月26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1关于启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通知1994/12/1吉地税征字〔1994〕86号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发金税印务等二户印制企业发票准印证的通知2002/9/9吉地税函〔2002〕93号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6/6吉地税函〔2002〕55号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统一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11/12吉地税发〔2003〕129号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代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5/8/1吉地税发〔2005〕72号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房地产业建筑业推广应用税控装置的通知2005/8/16吉地税发〔2005〕78号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2006/7/12吉地税函〔2006〕77号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发票领购簿及发票工本费收据管理的通知2006/9/18吉地税函〔2006〕94号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5/17吉地税函〔2007〕57号1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有奖发票奖励资金管理的通知2007/6/21吉地税发〔2007〕76号1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推广应用税控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8/11/24吉地税发〔2008〕115号1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税控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2008/12/2吉地税发〔2008〕141号1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房地产业税控装置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2/5吉地税发〔2009〕22号1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税有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2/6吉地税发〔2009〕24号1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2/6吉地税发〔2009〕25号1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控装置服务商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2/20吉地税发〔2009〕33号17关于在全省开展“积票有大奖、张张送吉祥”活动的通知2009/4/24吉地税发〔2009〕82号1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5/12吉地税发〔2010〕145号1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简并统一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11/12010年第1号2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机构使用发票问题的公告2012/7/52012年第3号2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2005/8/23吉地税发〔2005〕80号2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县〔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9/15吉地税发〔2005〕85号2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9/12吉地税发〔2006〕102号2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10/20吉地税发〔2006〕116号2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工作规范》的通知2007/4/23吉地税发〔2007〕44号2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收取税务登记证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10/7吉地税发〔2008〕107号2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2007/11/7吉地税发〔2007〕144号2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7/2/8吉地税发〔2007〕17号2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2008/4/21吉地税发〔2008〕41号3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推广方案》的通知2010/2/4吉地税发〔2010〕107号3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外收费减免权限问题的函2003/6/2吉地税函〔2003〕68号3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纳税人银行账户登记和录入工作的紧急通知2007/2/5吉地税函〔2007〕17号3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组改制国有企业户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3/20吉地税函〔2007〕39号3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外贸企业出口销售免征防洪基础建设资金的批复1996/5/14吉地税征字〔1996〕95号3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1/11/20吉地税发〔2001〕174号3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通信线路及设备代维修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3/4/29吉地税函〔2003〕58号3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与吉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爱心彩虹 885助残信息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6/6/8吉地税发〔2006〕59号3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标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6/11/13吉地税函〔2006〕113号3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涉税问题的通知2006/12/20吉地税发〔2006〕133号4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2/5吉地税发〔2007〕15号4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新农村万民创业小额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7/8/6吉地税发〔2007〕97号4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8/5/28吉地税发〔2008〕63号4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营业税问题的批复2009/9/8吉地税函〔2009〕79号4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县〔市〕建设项目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10/3/12吉地税发〔2010〕122号4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通知2010/3/18吉地税发〔2010〕124号4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税收政策的公告2010/12/262010年第3号4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免征营业税政策的公告2010/12/282010年第4号4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11/4/18吉地税发〔2011〕37号4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公司征收营业税的公告2011/7/222011年第6号5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11/8/31吉地税发〔2011〕95号5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安押运劳务收入营业税政策的公告2011/11/32011年第9号5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营业税契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11/11/18吉地税发〔2011〕127号5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吉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的部分财政补贴征收营业税的通知2012/6/14吉地税发〔2012〕57号5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银行等纳税人营业税纳税期限的通知2012/6/14吉地税发〔2012〕58号5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用房屋偿还贷款缴纳契税的批复1998/4/13吉地税农字〔1998〕90号5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1999/2/1吉地税农字〔1999〕37号5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系统取得以资抵债土地房屋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1999/5/14吉地税农字〔1999〕143号5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征收契税的批复》1999/12/6吉地税农字〔1999〕320号5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2000/6/14吉地税农字〔2000〕167号6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买卖没有房照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2000/6/15吉地税农字〔2000〕169号6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12/29吉地税发〔2004〕112号6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2004/12/29吉地税发〔2004〕118号6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拆迁补偿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2005/6/3吉地税函〔2005〕52号6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2005/6/16吉地税发〔2005〕59号6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普通住房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2006/3/31吉地税函〔2006〕37号6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长春市城区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税率的通知2006/9/20吉地税发〔2006〕105号6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07/1/25吉地税发〔2007〕9号6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费用契税问题的批复2007/2/8吉地税函〔2007〕19号6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2008/4/8吉地税发〔2008〕38号7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2009/7/8吉地税发〔2009〕117号7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课征滞纳金问题的批复2010/8/2吉地税函〔2010〕53号7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2011/3/42011年第2号7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1/12/292011年第10号7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12/3/8吉地税发〔2012〕24号75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993/2/7吉税地字〔1993〕26号76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7/3吉地税地联字〔1995〕170号7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省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代理机构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1998/4/13吉地税地字〔1998〕92号7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代扣代缴问题的通知1998/10/26吉地税流字〔1998〕285号7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委托代征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1999/1/21吉地税流字〔1999〕25号8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9/3/10吉地税流字〔1999〕63号8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8/13吉地税地字〔1999〕240号8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2000/7/24吉地税地字〔2000〕198号8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与行为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1/4/3吉地税财行字〔2001〕23号8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用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3/1/27吉地税发〔2003〕5号8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出租房屋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6/13吉地税发〔2003〕61号8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3/9/30吉地税函〔2003〕107号8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5/18吉地税发〔2004〕51号8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2004/5/18吉地税函〔2004〕51号8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供热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4/10/13吉地税函〔2004〕81号9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2/24吉地税函〔2005〕19号9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政策的解释2005/3/30吉地税函〔2005〕29号9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6/4/20吉地税函〔2006〕42号9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6/21吉地税函〔2006〕68号9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6/8/16吉地税发〔2006〕90号9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10/20吉地税发〔2006〕117号9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07/6/18吉地税发〔2007〕78号9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的通知2007/8/6吉地税发〔2007〕95号98关于一汽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的通知2008/9/16吉地税函〔2008〕120号9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请示》的批复2008/12/29吉地税函〔2009〕27号10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办法的通知2009/2/10吉地税发〔2009〕63号10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人民防空工程房产税的通知2009/3/30吉地税发〔2009〕69号102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09/4/2吉地税发〔2009〕77号10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免征创业孵化基地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通知2009/4/15吉地税发〔2009〕171号10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12/15吉地税函〔2010〕34号105关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报告2010/6/10吉地税发〔2010〕161号10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2010/6/12吉地税发〔2010〕184号10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7/19吉地税发〔2010〕225号10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2010/11/30吉地税发〔2011〕53号109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批复2011/6/27吉地税发〔2011〕74号110关于二氧化碳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批复2011/8/10吉地税发〔2011〕86号11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2011/10/31吉地税发〔2011〕115号11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12/21吉地税发〔2011〕136号11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2011/12/23吉地税发〔2011〕138号11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12/2/3吉地税发〔2012〕13号11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地下车位〔库〕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2012/6/14吉地税函〔2012〕54号116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和车船作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通知1988/3/2吉税四字〔1988〕第75号117吉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0/2/21吉税地字〔1990〕69号118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0/5/22吉税地字〔1990〕204号11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1990/10/23吉税地字〔1990〕418号120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对部分矿产品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1994/5/31吉税流字〔1994〕189号12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方税专业会议纪要的通知1996/6/4吉地税地字〔1996〕113号12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吉林省境内各铁路分局及所属单位征收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9/18吉地税地字〔1997〕190号12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办法的通知1998/11/6吉地税地字〔1998〕297号12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8/4吉地税发〔2004〕85号12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5/8/31吉地税函〔2005〕76号12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4/19吉地税发〔2006〕40号12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6/20吉地税发〔2007〕77号12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管理问题的通知2012/3/22吉地税发〔2012〕30号12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管理问题的公告2012/3/212012年第2号13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4/152011年第4号13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10/7/16吉地税函〔2010〕47号13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3/4吉地税函〔2010〕9号13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2009/5/6吉地税函〔2009〕88号13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2009/1/21吉地税函〔2009〕20号13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确认管理办法2009/5/21吉地税发〔2009〕94号13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热企业收取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11/28吉地税发〔2008〕137号13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2008/3/31吉地税发〔2008〕34号13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3/27吉地税发〔2008〕31号13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2/32012年第1号14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3/42011年第3号——结束——。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
办法规定 , 银行取得抵债资产时 , 按实际抵债部分 的贷款本金 和已确认 的表内利息作为抵债资产人账价值 。 银行按抵债资产入账 价值依次 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 。 银行在 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向 债务人收取补价 的, 按照实际抵债部分 的贷款本金 和表 内利息减去 收取的补价 , 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 如法 院判决 、 仲裁或协议规定 银行须支付补价的 , 则按照实际抵债部分 的贷款本金 、 内利息加 表
1在企业资金需求量一定的情况下如果投资全部到位企业贷款额度应比投资部分没到位的情况下小因为企业投资有一部分没到位就会导致贷款额度增加增加部分贷款额度与未到位的投资相当这部分贷款所发生的利息应该视同投资者贷款来补足投资额看作是投资者的行为而不是企业的行为所以该利息与企业经营无关应由投资者个人承担企业不允许税前扣除
商业银行处理不 良信贷资产的重要手段之一。 关于抵债资产 的会计 处理,0 5 2 0 年财政部发布的 《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 ( 法) 作了明确具体 的规定 ,06 2 0 年财政部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 以下简称准则 ) 抵 债资产“ ( 在“ 会计科 目中规范了抵债资 产取得 、 持有及处置等 的会计处理 。 准则和办法 的根本分歧在于抵 债资产入账价值 的计量 、 持有期间收益成本的处理等 , 这种不同依
缴纳 出资 的投资者也包括增资时分期缴纳 出资 的股东。
() 1在企业资金需求 量一定 的情况下 , 如果投 资全部到位 , 企 业贷款额度应 比投资部分没到位的情况下小 ,因为企业投资有一
部分没到位 , 就会导致贷款额度增加 , 增加部分贷款额度与未到位
抵债资产处置困境及对策研究
抵债资产处置困境及对策研究2018年以来,中小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进入“快车道”,抵债资产持续增加、大量积聚。
人民银行B市中心支行针对抵债资产现状,选取B市13家1法人银行开展了专题调查。
调查显示,被调查机构中全部高风险和问题银行曾在历史最高点达10家。
2022年2季度,央行评级仍有5家被评级为高风险和6家被认定为问题银行2。
被调查机构面临大量抵债资产持有超期,资本占用大幅增加,资本充足率等主要监管指标承压,综合实际情况和政策导向要求,在分析抵债资产处置困境产生原因基础上,有针对地研提疏理抵债资产“堰塞湖”政策建议。
一、呈现的主要特点(一)总量快速增长,规模普遍增大。
2018年以来,被调查机构存量抵债资产规模从2017年12月末的3.41亿元,增至2022年6月末的48.85亿元,增长已超14倍,年均增长率70.6%。
其中,农合机构抵债资产规模最大,合计已超40亿元,占比达83.89%,余额最大的一家信用联社已超18亿元。
1 13家法人银行,包括2家农商银行、3家信用联社及8家村镇银行2 5家高风险和6家问题银行中,6家问题银行涵盖全部的高风险机构,另一家为央评7级的法人银行(二)房产类为主导,市场处置率低。
2022年6月末,被调查机构抵债资产中不动产类39.84亿元(其中房产类39.78亿元、土地类0.06亿元),占存量抵债资产81.56%,其房产类占81.43%,且占不动产类资产高达99.85%,主导为房产类,且占比最高;动产类9.01亿元(其中设备及车辆类0.06亿元、商品类0.32亿元、权利类8.63亿元)。
房产、土地类抵债资产在接收、持有、处置阶段涉及大量税费,处置程序复杂,处置成本高,且部分抵债资产存在产权瑕疵,处置难度较大。
据调查,某农商行存量的房产类抵债资产8.26亿元,其未过户7.83亿元,占比高达94.79%。
动产类抵债资产通常专用性强、流通性差,市场交易空间受限,以酒水、日用品居多,质量无法保证,贬值速度快,市场认可度低。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税收政策及风险防控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税收政策及风险防控摘要:目前我国经济运行增速放缓,企业的融资本钱和负债率过高,银行业的盈利增长乏力,不良贷款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
目前,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理,局部是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进行消化和盘活。
而抵债资产变现的税费高,管理难度大,商业银行的抵债资产带来的问题越来越严峻,对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开展有较大影响。
基于此,本文针对商业银行的抵债资产税收政策的角度,探索了存在的风险及相对应的防控措施,希望对商业银行的健康开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税收政策;风险防控近年来对于抵债资产的税费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有人大代表认为可以适当免征抵债资产的相关税费,减少银行损失,对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尽快妥善处置。
国家针对抵债资产的涉税问题也进行了改革探索。
而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针对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税收政策的风险防控进行了多角度深层次论述,希望有助于优化税收政策,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抵债资产的定义与特点财政部对于抵债资产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指的是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抵债资产是对银行受偿于第三人、担保人或债务人的实物资产或是财产权利的统称。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抵债资产的特点主要有下列几点。
〔一〕抵押财产价值变化企业在办理授信业务将资产抵押时,被抵押资产评估值往往较高,原因主要有:〔1〕被抵押资产较新,功能较完备,专业价值较高;〔2〕抵押资产技术先进、无形价值较大;〔3〕企业为获得较高授信额度,有意抬高评估价值;〔4〕商业银行为开拓业务无视抵债资产变现能力。
当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时,所抵债资产的变现价值往往变低,甚至出现亏损的情况,主要因为:〔1〕随着使用时间增长而使用价值降低;〔2〕受专业技术限制,抵债资产市场需求不高;〔3〕技术的开展,原有技术不再具有先进性;〔4〕原有评估虚高。
〔二〕被动获得资产获取抵债资产主要可以分为仲裁机构依法裁决、人民法院裁决以及抵债或担保人、债务人协议将抵债物转让给银行三种方式,但无论是裁决抵债还是协议抵债,都属于银行被动实施的资产保全行为。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税务处理分析
商业银f亍抵雕产穗处理分析引言随着近几年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的不断变化,在产业结构的纵深调整下,很多中小企业的偿债能力下降,这便使银行面临着利涧下滑和资产质量降低的风险,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无法满足发展需要。
针对银行进行的贷款业务,在债务人不能通过货币的形式进行贷款清偿时,银行在降低信贷的损失下,只能被迫接受大量的抵债资产,不过在抵债资产的抵入、持有和处置等工作环节上,涉及了大试的税务处理工作,特别是在金税四期的大数据环境下,抵债资产受到关注,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不容小蛛,因此有必要对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的税务处理过程和措海进行分析,确保商业银行得到良好的发屣。
一、抵债资产的定义在当前的商业银行发展中,•些商业银行为了更好地实现右效的发展、降低在经营上的风险,往往会在债务方无法通过现金进行还款情况下,通过法律手段或者协商的形式,对债务方的资产进行回收,实现对银行债权的补偿,结合目前银行的发展情况看,通过实物进行债务的抵偿方式较为普遍。
需要注意的是,商业银行在选择通过实物进行抵债时,面临着两种方式,分别是上面提到的法律手段和协商手段,首先在协议抵债中,具体是银行、债务人双方在有效的协商下,完成对债务方的处置权和所有权的应用,实现银行简权的偿还:其次在法律手段中,往往是银行迫不得已采取的手段,会通过法院诉讼仲裁的方式,用终结的仲裁书将债务方的处理权和所有权资产进行交割,补充商业银行的债权。
在当前的新会计准则卜.,商业银行的以物抵债方式被认为是债务重组,具体指债务人无力偿还银行债权卜.,采取的一种协议和仲裁的手段。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将债务转为资本、以资产清偿债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和上述三种方式的组合等,本质上是对债务人的债务做出重新询整与安排。
二、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税务处理的工作要点(一)抵入环节的税务处理在抵入环节的税务处理中,一般是对某一项实物进行资产的定价,然后通过商业银行进行抵押,同时商业银行和债务人也需要分别承担不同的税务.对手商业银行而言,在税务承担上主耍有增值彳兑及附加、契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下面进行具体阐述:第一,在增值彳克及附加中,处理方式和改革前的营业税基本相同,不过需耍结合对应的实际情况,对处理方式进行改动和优化.商业银行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因在计提时己缴纳增值税,所以在抵债收回时是为表内应收利息,无须增值税缴纳:自结息口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即表外欠息需待实际收到利息时缴纳增值税,即抵债的未税利息在抵债收回时计入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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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涉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抵债资产处置
【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地税发﹝2006﹞133号
【发文日期】2006-12-20
【实施时间】2006-12-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前阶段在对银行系统进行的专项检查中,发现各商业银行在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普遍存在一些涉税问题。
一是部分银行对相关税收政策不十分理解导致欠税;二是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中,确实存在一定困难而不能及时缴税;三是有些减免税的具体程序还需进一步明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各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中涉及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各商业银行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二)契税
各商业银行承受的抵债土地、房屋征收契税问题,区分情况按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一是对商业银行承受依法实施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以及《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规定,免征契税。
二是对商业银行承受非关闭、破产企业抵债土地、房屋需要缴纳契税的,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促进金融企业发展支持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18号)的规定,将税率由5%下调到3%执行。
(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2006年末前,对各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在未处置前闲置的房屋、土地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申请截止时间为2007年1月31日;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各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在未处置前闲置的房屋、土
地,年度中暂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由各商业银行的省级银行统一汇总后,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办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既要落实好各项减免税政策,又要加强征收管理,努力应收尽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联知识:
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