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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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公车改革补贴
【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地税发﹝2007﹞69号
【发文日期】2007-06-21
【实施时间】2007-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精神,根据我省目前公车改革的实际情况,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并报省局备案。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已参改车辆及没参改车辆的用途等内容。
二、公务用车费用是指单位因公务用车实际发生的燃油费、养路费、保险费、租车库费、维修费、人工费、折旧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用车费用,原则上应低于本单位公车改革前一年度车改车辆实际发生的费用。
三、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以下简称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暂
定2000元、县(市)暂定15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集团性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坐落地不在省内同一城市,其总部享受车改补贴的人员确实经常到省内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经营管理业务,且总部车改方案已明确在省内发生的公务用车费用由个人承担的,可适当提高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所属分支机构在省内跨市州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定每人每月30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
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