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合集下载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陕西省,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陕财税﹝2015﹞10号
【发文日期】2015-08-04
【实施时间】2015-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地税局,各省管县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个人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公务用车改革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全额扣除。

二、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公车补贴收入,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据实扣除,超过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超出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时比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扣除标准上限为: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69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04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50元。

三、本通知自己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4日
关联知识:
1.各省公务交通补贴纷纷出炉: 税前扣除分六类 个税计征各不同。

全国“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全国“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地区 河北
文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 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
云南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薪 金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2003〕145号)
深圳市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 复》(深地税发〔2007〕186号) 《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 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 知》(豫财税政〔2015〕82 号) 《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 得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 〕 121号)
补贴收入,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标准
可能已作废
一般企业交通补贴需缴纳工资、薪金所得 公务员: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内容 一、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 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我省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200元的补贴、津贴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200元,另增加200元 的通讯补贴费用扣除。即: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国家统一规定的减除费用 标准)的基础上,再减除600元的补贴、津贴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再减除600元的补贴、津贴扣除标准的范围包括:我省发放的“三项补贴”收入、独生子女补贴、家属成员的 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交通补贴、误餐补贴、伙食补贴、取暖补贴、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或医药费包干、边 疆津贴等各项津贴、补贴收入以及通讯补贴收入。 三、通讯费用实行实报实销的,不得再扣除200元的通讯补贴。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 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有关工资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我市继续按照据实扣除的原则执行。公务用车改革 后,单位为员工报销的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在给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同时应 并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 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 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对已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 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 得税时,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依据《山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晋办发〔2015〕45号)确定的公务交 通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高层、中层以及其他管理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 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一、个人因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我省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 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省直机 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公告,公告管辖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公 务交通费用的具体标准,并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个人取得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取得不属于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范围的公务交通 补贴收入,无论是直接计入月工资薪金的,或是采用限额实报实销的,凡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计征个人所得税;凡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公务交通补贴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一)厅局级每人每月在195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二)县处级每人每月在12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三)乡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在75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适用范围是全省党政机关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含适用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全省党政机关包括各 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级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 众团体、事业单位。 一)应税收入范围。“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发放给个人的所有工资、奖金(含目标奖、年终双薪、单项奖、月 奖、季度奖等)、补贴(含“阳光补贴”、通讯费补贴、公务用车补贴等)、津贴等所有收入,无论是否列入工 资表内还是表外,也无论以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方式发放,均应并入应税收入范围计算扣税。 四、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吉林省公务员车补标准

吉林省公务员车补标准

吉林省公务员车补标准
吉林省公务员车补标准是指在公务员工作期间,对其使用私家车进行工作出行
的补贴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各地区公务员车补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下面将详细介绍吉林省公务员车补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吉林省公务员车补标准的执行范围主要包括县级以上各级机关、事业单
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公务员。

对于这些公务员来说,他们在工作中需要频繁出差、办事等情况,因此需要使用私家车进行工作出行。

其次,吉林省公务员车补标准的发放标准是按照车辆排量进行划分的。

一般来说,排量在1.6升及以下的车辆,每月的车补标准为XXX元;排量在1.6升至2.0
升的车辆,每月的车补标准为XXX元;排量在2.0升以上的车辆,每月的车补标
准为XXX元。

这些标准是根据吉林省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制定的,旨在保障公
务员的合理出行需求。

另外,吉林省公务员车补标准的发放还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公务员需要
提供相关的出行证明,包括出差、办事等相关文件;其次,公务员的私家车需要符合相关的登记和规定,不能是临时注册或者违法车辆;最后,公务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车辆的申报和审核,确保车补的合理发放。

总的来说,吉林省公务员车补标准是为了保障公务员在工作期间的合理出行需
求而设立的。

通过合理的标准和严格的条件,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务员的出行权益,同时也能够规范和约束车补的发放,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希望吉林省的公务员们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合法地享受车补政策,为工作提供更加便捷的出行条件。

私车公用税务处理

私车公用税务处理

私车公用税务处理私车公用在日常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比如公司员工利用私家车出差、接送孩子上下学、外出旅游等。

但是,私车公用涉及到税收问题,需要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进行合理处理。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私车公用税务处理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一、税法规定根据税法规定,私车公用属于个人财产转让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征纳税款。

具体来说,私车公用需支付个人所得税和车辆购置税等。

在办理征税手续时,应如实申报个人收入和税款,遵守税收政策。

二、税务处理流程1.申报征税:私车公用后,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征税。

填写相关表格,如《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提交所需证明材料,如行驶证、车辆购置发票等。

2.缴纳税款: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金额,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车辆购置税。

可以选择线上缴税或线下银行汇款等方式,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3.保留相关证明: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后,务必保留好相关证明文件,如申报表格、票据、缴税凭证等。

以备日后税务检查或备案使用。

三、注意事项1.按规定征税:私车公用需按照税法规定征纳税款,如私人小范围共享车辆,部分地方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但是要合理规避风险,避免违法行为。

2.保持记录:私车公用时,应保持相关记录,如行驶里程、使用时间、费用等。

这些信息有助于核实税务处理依据,保障自身权益。

3.咨询专业人士:如果对私车公用税务处理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税务人士或律师。

他们可以提供详细解读和实用建议,帮助你规避税收风险。

四、结语私车公用是一种常见行为,但涉及到税务处理问题,需要留意相关法规和规定,合理办理税务手续。

只有遵守税收政策,按规定征纳税款,才能确保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日后税务风险。

希望本文对私车公用税务处理有所帮助,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扣除标准【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黑地税函﹝2006﹞11号【发文日期】2006-02-17【实施时间】200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一、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党政机关干部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按《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住宅电话暂行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移动电话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1999〕6号)和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保留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及特殊岗位人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参照党政机关干部的相关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没有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扣除4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特殊岗位人员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最高扣除3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私车公用的涉税问题

私车公用的涉税问题

私车公用的涉税问题一、使用汽车发生的汽油费、修理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标题:关于企业自有应征消费税车辆用于企业经营所发生的汽车油费及修理费进项税抵扣的问题问题内容:国家税务总局:请问企业自有应征消费税车辆用于企业经营所发生的汽车油费及修理费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条例第十条和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企业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提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同时在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下是两个地方文件规定汽油费及修理费的进项是可以抵扣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问题回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用于生产经营所耗用的汽油费及修理费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2012/03/19综上所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企业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购入时其本身的进项税额。

而其用于生产经营所耗用的汽油费及修理费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所以,在私车公用中汽车用于生产经营所耗用的汽油费及修理费的进项税额也是可以抵扣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有关政策【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吉地税函﹝2004﹞107号【发文日期】2004-12-29【实施时间】2005-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注释:法规第二、六条 因如下原因被废止:参见《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文文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一些地区的反映,现就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离、退休人员任职受雇于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 对离、退休人员任职受雇于企事业单位工作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实行效益工资的单位,其年终一次性支付的职工工资征税问题 实行效益工资的单位,应在年初将效益工资方案及职工工资手册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按当月实发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职工取得效益工资后,分摊年度各月进行汇算清缴。

否则,职工取得的效益工资应视为年终奖金,计算纳税。

--废止 三、关于个人因招商引资而取得的奖励征税问题 个人因招商引资而取得的奖励收入,应分别不同情况确定应税项目:属于本单位职工,其取得的收入与任职受雇有关,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本单位职工,其取得的收入是因介绍服务而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一次性奖励,其收入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向个人支付股息征税问题 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将个人存入的款项列入“股本金”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按一定比例向个人支付所得,这项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农村信用合作社代扣代缴。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11.06•【字号】吉国税发[2001]243号•【施行日期】2001.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国税发〔2001〕243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举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举报人参与税务违法行为又举报的,不予奖励,但处理该案时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第三条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举报内容,结合举报人在查办案件中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5%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10%以内掌握计发奖金。

具体审批权限如下:(一)奖金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审批确定。

(二)奖金额度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审批确定。

奖金数额在10万元以内掌握。

本条所称贡献大小,应当从举报人提供线索的准确程度、证明材料的确认程度、配合积极程度等方面进行考查。

国税函2006 245 车补报销涉及的个税问题

国税函2006 245 车补报销涉及的个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
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3-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通讯费、交通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各省市规定集

通讯费、交通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各省市规定集

通讯费、交通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各省市规定集一、通讯费1、山西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可以作为公务费用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西藏藏政发〔2018〕38号:个人取得的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限额扣除标准如下:公务交通补贴每人每月4,000元,公务通讯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

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在上述限额标准之内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对公务人员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收入,即:厅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我区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贵州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在我省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每月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可在300元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缴个人所得税。

5、湖南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实报实销的,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6]245号

国税函[2006]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2006-03-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
二○○六年三月六日。

苏国税发[2004]97号

苏国税发[2004]9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2004-5-19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根据各地国税机关的反映和要求,经全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研究,现将若干具体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但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计算应纳税款的企业,可按规定适用两档照顾税率。

二、关于资质认定时间与享受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如何掌握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政府有权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从被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的上报资料的所属年度起,按照剩余的期限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此前的首个获利年度开始起算享受减免优惠时间。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问题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可比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执行。

即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的标准扣除。

四、关于“私车公用”费用的扣除问题“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

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五、关于计税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本企业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

上述员工必须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与企业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吉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中央《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指导,以坚持公务用车社会化、市场化为方向,以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公务用车管理模式为目标,转变传统的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方式,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推进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1.坚持制度创新、保障公务出行。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2.坚持统筹兼顾、注重政策配套。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正确处理改革涉及的各方面利益关系,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增强可行性和协调性,确保新旧机制有效转换。

3.坚持统一部署、分类分步推进。

率先推进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驻地方的中央、省直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推进;各级直属机关所属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三)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在我省建立起交通费用节约、公务出行便捷、车辆管理规范、监管问责有效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要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续工作,完成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审计、监督、检查、验收工作,建立健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主要任务(一)参改范围1.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公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

2.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

公车改革新方案出台范本(三篇)

公车改革新方案出台范本(三篇)

公车改革新方案出台范本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共交通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而公车改革作为公共交通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旨在提高公车的效率、优化公车的服务、降低公车的成本。

近日,我国政府发布了公车改革新方案,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这一方案的内容和实施效果。

一、公车改革新方案的内容1. 减少公车数量根据这一新方案,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将大幅减少用车需求。

具体来说,公车的数量将会明显减少,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公车配备比例将由原来的人均配备一辆下调为人均配备0.5辆左右。

这一措施的实施,旨在降低公车的总体数量,减少政府和事业单位的负担,提高用车效率。

2. 加强公车管理为了确保公车改革顺利进行,新方案还将加强对公车的管理力度。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公车使用信息登记和审核制度,形成用车合理化、高效运行的管理模式;设立公车使用监督专项经费,加强对公车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公车维修管理体系,提高公车使用寿命和维修效率。

3. 提高公车服务水平公车改革的目的之一是提高公车的服务水平。

新方案规定,公车的服务对象不再局限于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而是向社会公众开放。

具体来说,公车将优先为老年人、残疾人、学生和其他特殊群体提供服务,同时也将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商务租车、旅游包车等经营活动,提高公车的利用率。

二、公车改革新方案的实施效果公车改革新方案的实施,将会带来一系列积极效果。

1. 降低公车成本减少公车数量和加强公车管理,将显著降低公车的使用成本。

一方面,公车数量的减少将减少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购买和维护成本;另一方面,加强公车管理将提高公车的使用效率,减少公车的闲置和浪费,从而进一步降低成本。

这将为政府和事业单位节约大量财政支出。

2. 提高公车使用效率通过减少公车数量和加强公车管理,公车使用效率将得到明显提高。

一方面,减少公车的数量和提高公车的使用率,将有效缓解公车使用需求过大带来的困扰,提高用车效率;另一方面,加强公车管理,建立用车合理化、高效运行的管理模式,将进一步提高公车的使用效率。

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7月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韩长赋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本办法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三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吉林省车船税额表》计算征收。

第四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二)拖拉机;(三)捕捞、养殖渔船;(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五)警用车船;(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自2007年1月1日起暂免征收车船税,免税范围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五条自2007年1月1日起,车船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六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七条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八条车船税纳税地点:纳税人投保交强险的,在投保交强险所在地的保险机构;不投保交强险的,在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朱克实-行政事业单位税务管理 【中华讲师网】

朱克实-行政事业单位税务管理 【中华讲师网】

找讲师,就上中华讲师网 中国最大的培训讲师选聘平台
所得税法区别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单行法律,即个人所得税列举的免税项目 不 一定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 ,除非企业所得税法对此 也作出相同或类似的规定。换句话说,扣缴手续费在个人所得 税法的免税待遇并不能扩大到企业所得税法,应当照章征收企 业所得税。
找讲师,就上中华讲师网 中国最大的培训讲师选聘平台
个人取得该手续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20号)第二条第五款明确:“个人办理代扣代缴 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仅限于个人所得税扣扣缴的具体办税人 员,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 得税。
找讲师,就上中华讲师网 中国最大的培训讲师选聘平台
社会保险并轨后工资组成部分变化
社会保险包括五险一金,即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 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还有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 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 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新工伤保险条例2014全文) 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 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 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职工个 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找讲师,就上中华讲师网 中国最大的培训讲师选聘平台

长春专项扣除标准

长春专项扣除标准

长春专项扣除标准近年来,我国税收制度不断改革,专项扣除政策也在不断完善。

作为财政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专项扣除标准的调整对个人所得者和家庭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长春作为吉林省的省会城市,也针对专项扣除标准进行了调整,以满足不同层次的个人和家庭的需求,本文将详细探讨长春专项扣除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长春专项扣除标准的概述专项扣除是指根据个人和家庭的实际情况,在纳税前直接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一定数额的费用,从而减少个人和家庭的纳税负担。

长春专项扣除标准指的是长春市针对特定费用和支出所设定的扣除额度。

在旧税制下,专项扣除主要分为工资薪金扣除、子女教育扣除、赡养老人扣除等。

而根据我国个税法的新规定,2019年起,专项扣除将按照新的分类设置标准,具体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等。

二、长春专项扣除标准的调整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长春市对于专项扣除标准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长春市将各项专项扣除标准进行了细化,以满足不同层次个人和家庭的需求。

1. 子女教育专项扣除标准长春市对于子女教育专项扣除标准进行了调整。

对于本市户籍居民每个子女的教育费用,可按照每年1.2万的标准进行扣除。

而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每个子女的教育费用,则可按照每年0.8万的标准进行扣除。

2. 赡养老人专项扣除标准赡养老人专项扣除标准是长春市针对有赡养老人的居民所设置的。

根据政策规定,居民每年可以按照每位赡养老人3千元的标准进行扣除。

同时,对于赡养老人与居民关系不符合亲属关系,但居民确无法自理的情况,也可按照每位赡养老人2千元的标准进行扣除。

3. 住房租金专项扣除标准在长春市,租房居民可以根据个人支付的住房租金进行专项扣除。

根据新政策规定,居民每年可以按照每月租金的12倍进行扣除,但扣除总额不得超过万元。

4.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标准长春市针对购房居民推出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政策。

按照新政策规定,购房居民在每年申报纳税时,可以根据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进行扣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公车改革补贴
【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地税发﹝2007﹞69号
【发文日期】2007-06-21
【实施时间】2007-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精神,根据我省目前公车改革的实际情况,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并报省局备案。

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已参改车辆及没参改车辆的用途等内容。

二、公务用车费用是指单位因公务用车实际发生的燃油费、养路费、保险费、租车库费、维修费、人工费、折旧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

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用车费用,原则上应低于本单位公车改革前一年度车改车辆实际发生的费用。

三、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以下简称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暂
定2000元、县(市)暂定1500元。

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集团性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坐落地不在省内同一城市,其总部享受车改补贴的人员确实经常到省内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经营管理业务,且总部车改方案已明确在省内发生的公务用车费用由个人承担的,可适当提高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所属分支机构在省内跨市州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定每人每月3000元。

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
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