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改革完善预算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预算工作会商机制,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严格税收征管,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三)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市(州)、县(市)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市(州)、县(市)政府。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设。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精品文档吉林省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吉政办发〔2004〕29号)
【发布单位】吉林省【发布文号】吉政办发〔2004〕29号【发布日期】2004-06-02【生效日期】2004-06-0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吉林省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吉政办发〔2004〕29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六月二日吉林省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组建吉林省经济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分。
省经济委员会是负责全省经济运行和工业生产综合管理工作的区域经济调节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调节经济运行和工业生产综合管理职责,划归省经济委员会。
(二)将原省政府冶金、轻工、石化、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和原省政府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责,划入省经济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一)监测、分析全省经济运行态势,调节经济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向省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工业发展政策,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研究拟订全省工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工业结构调整,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联系工业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协调指导全省城区集体经济发展;联系省手工业合作联社。
(三)组织起草工业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
(四)研究拟订电力(含水电)、医药、黄金、物资、建筑机械、冶金、石油化学、轻工、纺织、包装的行业规划、行业政策,实施行业管理。
(五)研究和规划全省工业行业投资布局,定期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指导除国家财政资金支持以外的工业企业投资方向,负责项目的审批、登记备案和监督,纳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总量平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2•【字号】吉政办发[2004]32号•【施行日期】2004.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32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六月二日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如下:一、职责调整将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划归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承担。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地方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
(二)省政府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监缴的职责。
(三)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拟订全省企业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的省属国有股权管理和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的组织实施等职责。
(四)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拟订全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省政府国资委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
二、内设机构调整根据上述职责调整,省财政厅内设机构调整如下:(一)撤销企业二处(国有资本金监督管理处)。
(二)将企业一处更名为企业处,职责不变。
(三)设立国有资产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2•【文号】国办发[1998]73号•【施行日期】1998.06.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2日国办发〔1998〕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
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中央各部门集中交纳税款的征收管理工作,交给北京市等有关国家税务局承担。
2.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给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财政部承担的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起草及其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
2.财政部承担的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职能。
3.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的海洋石油税收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
(三)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农业税及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1•【字号】吉政办发[2004]54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54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七月一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04〕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相关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如下:一、内设机构调整(一)将省政府办公厅城市经济工作调研处、农村和社会事业调研处合并,设立省政府办公厅调查研究室。
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政策建议;起草或参与起草有关文件、领导重要讲话等文字材料。
(二)省政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金融办)设在省政府办公厅,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地方金融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推动金融市场发展,拓宽融资渠道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省政府对地方金融业的宏观管理,协调处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负责联系国家驻我省金融监管机构和各类金融机构,加强协调配合与信息交流,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服务;研究制定促进地方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制约发展的矛盾和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整顿规范金融秩序,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地方金融业健康发展;围绕全省经济发展总体战略的实施,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务;承办省政府及省政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08•【文号】国税发[2003]128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0〕2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执行。
为了确保《意见》的贯彻、落实,特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规范机构设置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坚持依法治税,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把搞好规范机构设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二、统筹安排,严密实施。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细致、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资产不流失。
工作过程中,对印章、票证等对收入工作有影响的问题,要提前做好预案,避免出现问题。
要认真做好撤并机构中人员安置工作,原则上人随工作走。
对职务变动的干部,保留现有职级待遇。
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规范机构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执行,严守纪律。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严肃的任务,任何单位不得借口搞变通。
对因机构变动需要更换的印章、票证、牌匾等,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确保安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2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林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全省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加强全省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全省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林业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全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
制定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新闻出版局(吉林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新闻出版局(吉林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39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新闻出版局(吉林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3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新闻出版局(吉林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新闻出版局(吉林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 [2008]25号),设立吉林省新闻出版局(吉林省版权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规划、指导、核准全省性印刷复制装备会展交易活动职责。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1.将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给省文化厅。
2.将出版物质量检测鉴定和网络出版内容信息检测鉴定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省文化厅管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的职责划入省新闻出版局。
2.将省文化厅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职责划入省新闻出版局。
3.将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监制管理职责划入省新闻出版局。
4.增加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指导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起草新闻出版业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贯彻党和国家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拟订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06•【文号】国办发[1998]31号•【施行日期】1998.06.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六月六日国务院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国务院办公厅各司局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的有关信访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国办发[1994]27号)《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国家统计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国家统计局应建设成为社会经济信息的主体部门和国民经济核算的中心,成为强有力的国家统计监督机构和重要的咨询机构。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统计工作必须准确地反映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科学地剖析宏观经济中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并揭示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及时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和咨询,并对国民经济运行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督。
加强的职能主要有:从主要为产品经济、直接管理服务转到为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服务,从偏重反映物质生产活动转变为全面反映包括一、二、三产业在内的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统计设计向国际标准靠拢;强化决府统计部门集中统一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部门统计工作,加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从根本上改革统计调查方法体系,由过分依赖全面报表、层层汇总、机构求全转到以必要的周期性普查为基础,经常性的抽样调查为主体,同时辅之以重点调查、科学推算和有限的全面报表综合运用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上来;进一步加强定量和定性分析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的整体功能,强化决策支持的职能;加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建立和健全国家统计数据库体系,实现统计信息的标准化、通用化和系列化;积极培育和发展信息咨询服务市场,做好全国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咨询服务行业的规划和协调工作;加强立法,完善统计法律体系,严格执法,强化对统计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及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全面、及时上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9•【字号】吉政办发[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3〕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已经中央编办同意备案,为全面完成省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各项工作任务,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准确把握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工作重点和推进力度,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做好省政府新组建部门“三定”规定的制定工作;坚持以简政放权为突破口,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加快吉林振兴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省政府机构改革要科学界定各部门职能,理顺职责关系,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提高工作效率。
(一)制定部门“三定”规定。
1. “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
职责调整(包括取消、下放、整合、承接和加强职责的具体内容);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的名称和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其他有关事项。
2.部门职能确定。
以国务院正式下发的相关部门“三定”规定为依据,按照“上下衔接、定位准确、规范合理、运行顺畅”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依据法律、法规加以确定。
国家明确规定的部门职责,原则上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根据我省实际工作需要新增加的职责,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置。
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部门新增加的职责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调整、下放和取消的职责在“三定”规定中予以明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7.04•【文号】国办发[1998]101号•【施行日期】1998.07.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7月4日国办发〔1998〕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财政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财政部是国务院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税政(含关税)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法起草和税法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承担。
2.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职能,交给国家税务总局承担。
3.将世界银行贷款的转贷业务,交给国家开发银行承担(其中不属于国家开发银行业务范围的世界银行贷款,由国务院指定其他银行承担其转贷业务)。
4.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5.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中央政府公共财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交给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6.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编制国债发行计划的职能。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3.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修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修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7]144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09.03
【实施日期】1997.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修订省、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1997]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税收工作向征管转移、向基层转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法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精神,现将《关于修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9月3日
附件: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适应税收工作向征管转移、向基层转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精神,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内设机构的调整,现提出修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以下简称“三定”方案)及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机构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内设行政处室分为应设处室和因地制宜设置。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4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组建吉林省能源局(副厅级),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煤炭工业局的煤炭行业管理职责。
(二)划入原省经济委员会的电力行业管理职责。
(三)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
具体包括:研究全省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实施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协调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能源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审核相关重大建设项目;推进全省能源体制改革。
(四)增加配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核电相关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落实,提高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一)研究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全省能源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03•【文号】国税发[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2004年9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务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拟定本省局机关和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附电子文件)。
一、《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一)报总局审批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省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市(地)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以及保留设置的直属税务分局的名称、级别和职责。
3.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报总局备案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市(地)国家税务局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几点说明(一)经总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是指导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国家税务局据此《实施方案》对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粤府办[1994]2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4]2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四年八月二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地方税务局从省税务局分设,重新组建。
一、组建原则和指导思想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需要,有利于加强地方税务系统的垂直领导和组织建设,理顺关系,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效率,确保地方税收任务的完成。
二、主要职责地方税务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地方税务工作的职能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订营业税、所得税和地方各税的征收管理办法。
(二)负责地方各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和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各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检查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和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四)负责管理各市(不含县级市,下同)地方税务机关内设机构和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地方税务专项编制,考核任免和管理各市局领导班子;负责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和税收宣传工作。
关于副省级城市、市地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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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3.16•【文号】国办发[1994]43号•【施行日期】1994.03.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税收征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3月16日国办发〔1994〕43号)《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税制改革步伐,强化税收的组织收入和对经济宏观调控及监督功能,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一、职能转变需要强化的职能主要有:参与拟定税法、税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研究、完善税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强化税收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合理配置资源和保证企业公平竞争等方面的重要调节作用;加强税收,保障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加强税收管理,建立健全以税收征管法为核心的规范、科学的征管体系,运用各种现代化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加强税法宣传,增强全民的纳税意识;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直管理,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需要逐步下放或转移的职能主要有:在合理调整税制结构,强化中央调控权的前提下,将地方税的管理权下放给地方;将部分社会性、群众性、服务性工作转移由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国家税务工作的职能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拟定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制订贯彻中央统一税收政策的某些具体政策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1•【文号】厅字〔2018〕69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8月1日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然资源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第三条自然资源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极地、深海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
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
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
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指导地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税制改革步伐,强化税收的组织收入和对经济宏观调控及监督功能,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一、职能转变需要强化的职能主要有:参与拟定税法、税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研究、完善税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强化税收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合理配置资源和保证企业公平竞争等方面的重要调节作用;加强税收,保障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加强税收管理,建立健全以税收征管法为核心的规范、科学的征管体系,运用各种现代化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加强税法宣传,增强全民的纳税意识;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直管理,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需要逐步下放或转移的职能主要有:在合理调整税制结构,强化中央调控权的前提下,将地方税的管理权下放给地方;将部分社会性、群众性、服务性工作转移由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国家税务工作的职能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拟定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制订贯彻中央统一税收政策的某些具体政策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
(二)强化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理顺分配关系和规范分配方式等政策建议。
(三)参与研究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及改革税收管理体制,制定征收管理制度,建立科学、严密、有效的税收征管体系,强化税收执法职能。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在税收政策、业务上进行指导和协调,在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规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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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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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标 签】人员编制规定
【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政办发﹝2000﹞75号
【发文日期】2000-12-31
【实施时间】2000-12-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137号),设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是省政府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给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省财政厅承担的税政调查研究的职能,税法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及组织起草贯彻国家有关地方税收法规的具体实施办法等项工作;
2.省财政厅承担的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职能;
3.省财政厅承担的农业税征收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结合全省实际,研究制定有关地方税收的具体措施。
(二)监督检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三)组织各项地方税收收入;领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编制全省地方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负责会计统计报表的汇总统计工作。
(四)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组织税收宣传和开展税务咨询工作;承办重大税收案件查处;负责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五)分析经济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
的建议;组织办理地方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
(六)负责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财务经费、内部审计监督及资产设施管理;管理市州地方税务局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和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长。
(七)负责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地方税务局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公文管理、重要文件的起草和审核以及税收宣传、新闻报导、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文印、信访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全省地方税收政策和税收工作中重大或共性问题的调查研究;参与地方税收政策、法规、规章和重要税收工作文稿的起草;监督检查税收法规的执行情况;受理有关地方税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税法宣传和普法教育;负责各税种规范性文件的审核。
(三)征收管理处
负责地方税收征管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实施工作;组织实施征管改革、制定综合性的税收征管办法;负责征管质量考核、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违章处理、滞纳金、税收资料、税收档案、税收发票的管理;负责各税种征管办法的审核工作;负责个体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全省地方税收的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计划;负责税款征收的管理,汇总分析全省地方税收会计、统计信息数据,调度分析各地税收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税收票证、装备和服装的管理;负责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的协调和管理;负责内部的审计工作。
(五)流转税管理处
负责营业税、资源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及涉外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所管税种的征收管理办法;处理执行税法和税收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六)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负责地方国有、股份制、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非企业单位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的管理;研究制定所管税种的征收管理办法;处理执行税法和税收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七)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
负责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遗产税、筵席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所管税种的征收管理办法;处理执行税法和税收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八)农业税管理处
负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负责农业税收票证的管理;组织办理农业税灾歉减免的具体事项;研究制定所管税种的征收管理办法;处理执行税法和税收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九)个人所得税管理处
负责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所管税种的征收管理办法;处理执行税法和税收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十)税务案件检查室负责全省地方税务系统重大偷税、抗税、骗税等涉税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执行本级税务机关对涉税违法案件的处理决定,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税违法案件工作;受理群众举报和举报奖励的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管理市、州地方税务局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和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长;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老干部工作。
(十二)基层工作处
负责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及基层地方税务所规范化建设等工作;负责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在长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地方税务局机关行政编制70名,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8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28名(含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