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推广应用税控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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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吉地税发[2006]116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116号)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为加强欠税管理,省局制定了《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欠税清缴计划》(略)2、《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报告表》(略)3、《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略)4、《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台账》(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二○○六年十月二十日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欠税管理,严密税源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或解缴期限而未缴纳或未解缴的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机关、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检查已查定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六)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第三条有上述欠税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为本办法所称的欠税人。

国税发[2009]142号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税发[2009]142号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根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普通发票票样1普通发票票样2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九月三十日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适应税收信息化管理需要,根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现就全国普通发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必要性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要求,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目前各地普通发票仍然存在种类繁多、式样各异、规格不一、防伪措施各不相同的问题。

这种票种繁多、各省各异的状况,不利于税务机关规范管理、不利于纳税人方便使用、不便于公众辨别真伪,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经营成本,而且降低了税务机关管理效率,已经成为当前实现税务系统普通发票管理信息化的主要瓶颈。

因此,必须尽快简并票种、统一式样。

(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是强化税源监控的需要“以票控税”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其主要作用就是控制税源、稳固税基。

要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必须管好普通发票。

从目前各地普通发票管理情况来看,普通发票票种过多,手工票占据比例较大。

这种状况,从税源监控角度看,一是增加了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难度,无法有效提高税源监控的质量和水平;二是使虚开发票有了生存空间,致使发票税源监控的作用受到削弱,税收流失难以控制。

要充分发挥发票在税源监控中的作用,首先要从发票设计和开具方式着手,通过“简并发票种类,强化机打票使用,压缩手工发票,合理使用定额发票,解决信息采集”等手段,实现发票管理水平质的飞跃,这是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的必由之路。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3.04•【字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为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水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即: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现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4日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XXX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4.15•【字号】苏政办发[2005]40号•【施行日期】2005.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通知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4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去年,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

目前,此项工作即将全面实施,为搞好我省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现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保障财政收入的重要举措。

省政府已成立由税务、质检、信息产业、财政等部门参加的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领导小组,正在研究制定全省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以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地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广泛宣传,密切部门协作。

推行税控收款机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不仅涉及国家的利益,也涉及纳税人的利益。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税控收款机推行应用的重要意义,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税务、质检、信息产业、财政等部门在推广应用工作中,要按照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认真研究推广应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积极妥善地加以解决。

三、规范实施,严格纪律监督。

全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要按照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有条不紊地进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行动,严禁自行招标确定税控收款机的生产供应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12.01•【文号】国税发[1999]221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六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1999年12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和应用管理,保障金税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总局制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防范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偷骗税的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伪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信息存储技术,强化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三条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由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领导,省级以下税务机关逐级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认定登记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确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企业),下达《境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一)。

第六条防伪税控企业应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附件二)。

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税用户手册v10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税用户手册v10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税系统V3.0用户手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上海朋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2011~2016目录前言 (1)第一章系统概述 (2)1.1什么是网上申报缴税系统3.0版本 (2)1.2网上申报缴税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什么 (2)1.3网上电子申报纳税的优点 (2)1.4为什么要使用CA数字证书 (3)1.5使用网上申报缴税系统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3)第二章系统初始化 (5)2.1运行环境设置 (5)2.2浏览器初始化设置 (5)2.3驱动和控件安装 (8)第三章网上申报缴税系统 (10)3.1系统登录 (10)3.1.1登录入口网站 (10)3.1.2网报登录页 (11)3.1.3首次登录初始化设置 (11)3.1.4应用系统主界面 (12)3.2主要功能 (13)3.2.1我的桌面 (13)3.2.2系统管理 (13)3.2.3报表管理 (17)3.2.4申报缴税 (28)3.2.5安全退出 (32)第四章常见问题 (34)4.1网上申报缴税系统 (34)4.1.1网报申报缴税期限 (34)4.1.2申报状态——未处理、受理成功、申报成功的含义是什么? (34)4.1.3缴税状态——未处理、受理成功、缴税成功的含义是什么? (34)4.1.4营业税申报时如果发生税前扣除项如何填写? (35)4.1.5税种税目信息缺失、错误、属期不正确或与实际情况不符如何处理? . 354.1.6扣款失败如何处理? (35)4.1.7补缴本期欠税信息与实际不符 (36)前言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通过网络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对现有网报系统的功能进行了拓展和完善,开发完成了新版网上申报系统。

新版网报的特点主要表现在2个方面,第一,业务标准方面遵循了国家税务总局最新颁发的网上纳税软件业务标准;第二,在功能方面,进行了较大的改进和扩充,首先,新网报增加了一个重要的子系统即“发票网络申报系统”,通过该系统纳税人可以“足不出户”完成税控器具的发票明细申报和清零解锁。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简并统一有关问题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简并统一有关问题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简并统一有关问题的公告【标 签】发票简并统一【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发文日期】2010-11-01【实施时间】2010-11-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发票管理注释:《公告》第二条第(一)项有关暂时保留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的规定废止;《公告》第二条第(二)项有关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发票、吉林省交通运输业发票的规定废止;《公告》第二条第(三)项有关有线电视农村收费业务使用通用手工发票的规定废止;《公告》第二条第(四)项有关交通运输业、停车场采用通用定额发票的规定废止;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文文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吉地税发﹝2010﹞145号)精神,结合我省发票简并统一工作的进展状况,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启用新版发票 目前,个别地区已经尝试性地启用了部分新版发票,从运行情况看,效果比较理想。

从2010年11月1起,我省发票简并统一工作正式进入试点运行阶段。

各级地税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试点范围。

试点地区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启用新版发票,按规定办理旧版发票缴销。

二、新、旧版发票衔接 (一)暂时保留的票种 暂时保留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发票换票证以及公园门票。

(二)通用机打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

地税局推广税实施方案

地税局推广税实施方案

地税局推广税实施方案根据吉市地税发〔XX〕30号文《关于印发的通知》及吉市地税发〔XX〕93号文《关于印发〈市地方税务局推行机打发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为确保全区推广应用税控机具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建设开放繁荣、秀美幸福新为主题,进一步加强征管创新,强化税源控管,不断提高征管质效,降低纳税成本,方便纳税申报。

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行选购、积极稳妥”的基本原则,做到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全面推广。

二、推广范围凡是属于我区营业税征税范围并且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均为本次推广使用税控机的范围,结合我区地税实际,今年推广工作重点放在企业和起征点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从XX年起,逐步扩大推广使用范围。

三、推广步骤宣传动员阶段1.动员阶段。

3月下旬召开全区税控机推广应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市局推广工作会议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推广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对推广工作进行总体部署。

2.广泛宣传。

区局将印制《推广税控机具开票知识问答》宣传单,发放至全区所有使用地税机关印制管理的发票的纳税人。

同时,通过有效的宣传途径,在互联、报纸、电视等媒体和办税服务厅等公共场所进行广泛宣传,取得当地政府、社会各界及纳税人的支持、理解和配合,为推广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

培训准备阶段1.操作培训。

3月下旬,区局负责完成全局税收管理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培训工作。

培训内容主要是税控后台管理系统的操作、税控发票计划的报送、领购和缴销,常见问题的处理等。

纳税人的培训工作由售后服务商负责。

2.税控发票的发放。

区局依据市局统一时间安排,将税控发票及时发放到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并保证实物票和电子票的一致,原领购的老版定额票可继续使用到完为止,原领购的老版手工票一律缴销。

3.读卡器和U盘隔离器的安装。

读卡器和U盘隔离器由市局向省局统一负责领购。

办税服务厅依据市局统一时间安排,及时将以上设备安装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4日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健全完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统一规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随机抽查对象包括各级税务局辖区内的全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是指市(地、盟、州以及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区,下同)以上税务局根据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求,针对随机抽查对象的不同类别,按照不同层级建设和管理的信息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第四条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遵循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级使用、动态维护的原则。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吉地税发[2013]53号•【施行日期】201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地税发〔2013〕53号)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局:为加强全省地税机关税务行政处罚的监督管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税收执法质量和水平,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6月13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务行政处罚的监督管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税收执法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行政处罚行使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地税行政处罚行使的主体是地税机关,即全省各级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第三条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合理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要遵循一事不再罚规则。

一事不再罚规则是指一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处罚的规则,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某一涉税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对其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一)应受处罚行为是违反税务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二)应受处罚行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或者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三)应受处罚行为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制裁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现就进一步依法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基,为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便利,而且败坏社会道德,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顽疾。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像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一样,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加强集中印制,完善防伪措施(一)落实集中印制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要求,抓紧完成印制企业的招标工作,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合理控制发票印制成本。

贯彻集中统一的原则,除企业冠名发票外,要科学合理地简并规范通用发票票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0.19•【文号】国税发[2001]115号•【施行日期】2001.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1]115号2001年10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现将《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为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在现代科技日益发展的情况下,税收征管必须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以利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水平”的指示和国务院领导关于科技兴税的要求,充分利用多年来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成果,从根本上改变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缺乏统一规划、自成体系、重复开发、功能交叉、信息不能共享的状况,以金税工程为龙头,实现“一个网络,一个平台,四个系统”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要求,进一步促进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加强税收管理和监控,提高税收经济决策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确保税收应收尽收,特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与目标(一)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原则1.把握趋势。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要把握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要有前瞻意识,注重技术开放性和技术先进性,同时要考虑信息技术发展对税收征管以及行政管理的作用和要求,推进税收业务以及行政管理业务的重组和工作规程的优化。

2.兼顾现实。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不是新建工程。

经过多年建设,信息化建设已初具规模,但缺乏统一规划、信息无法共享的矛盾十分突出。

因此,一体化建设必须兼顾税收信息化的现状,对各个应用系统进行改造和完善,不片面追求最新技术和产品,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设备资源和信息资源。

3.统一规划。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3〕44号〕的有关规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9月26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1关于启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通知1994/12/1吉地税征字〔1994〕86号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发金税印务等二户印制企业发票准印证的通知2002/9/9吉地税函〔2002〕93号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6/6吉地税函〔2002〕55号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统一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11/12吉地税发〔2003〕129号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代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5/8/1吉地税发〔2005〕72号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房地产业建筑业推广应用税控装置的通知2005/8/16吉地税发〔2005〕78号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2006/7/12吉地税函〔2006〕77号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发票领购簿及发票工本费收据管理的通知2006/9/18吉地税函〔2006〕94号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5/17吉地税函〔2007〕57号1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有奖发票奖励资金管理的通知2007/6/21吉地税发〔2007〕76号1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推广应用税控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8/11/24吉地税发〔2008〕115号1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税控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2008/12/2吉地税发〔2008〕141号1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房地产业税控装置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2/5吉地税发〔2009〕22号1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税有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2/6吉地税发〔2009〕24号1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2/6吉地税发〔2009〕25号1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控装置服务商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2/20吉地税发〔2009〕33号17关于在全省开展“积票有大奖、张张送吉祥”活动的通知2009/4/24吉地税发〔2009〕82号1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5/12吉地税发〔2010〕145号1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简并统一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11/12010年第1号2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机构使用发票问题的公告2012/7/52012年第3号2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2005/8/23吉地税发〔2005〕80号2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县〔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9/15吉地税发〔2005〕85号2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9/12吉地税发〔2006〕102号2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10/20吉地税发〔2006〕116号2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工作规范》的通知2007/4/23吉地税发〔2007〕44号2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收取税务登记证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10/7吉地税发〔2008〕107号2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2007/11/7吉地税发〔2007〕144号2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7/2/8吉地税发〔2007〕17号2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2008/4/21吉地税发〔2008〕41号3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推广方案》的通知2010/2/4吉地税发〔2010〕107号3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外收费减免权限问题的函2003/6/2吉地税函〔2003〕68号3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纳税人银行账户登记和录入工作的紧急通知2007/2/5吉地税函〔2007〕17号3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组改制国有企业户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3/20吉地税函〔2007〕39号3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外贸企业出口销售免征防洪基础建设资金的批复1996/5/14吉地税征字〔1996〕95号3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1/11/20吉地税发〔2001〕174号3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通信线路及设备代维修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3/4/29吉地税函〔2003〕58号3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与吉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爱心彩虹 885助残信息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6/6/8吉地税发〔2006〕59号3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标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6/11/13吉地税函〔2006〕113号3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涉税问题的通知2006/12/20吉地税发〔2006〕133号4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2/5吉地税发〔2007〕15号4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新农村万民创业小额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7/8/6吉地税发〔2007〕97号4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8/5/28吉地税发〔2008〕63号4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营业税问题的批复2009/9/8吉地税函〔2009〕79号4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县〔市〕建设项目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10/3/12吉地税发〔2010〕122号4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通知2010/3/18吉地税发〔2010〕124号4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税收政策的公告2010/12/262010年第3号4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免征营业税政策的公告2010/12/282010年第4号4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11/4/18吉地税发〔2011〕37号4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公司征收营业税的公告2011/7/222011年第6号5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11/8/31吉地税发〔2011〕95号5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安押运劳务收入营业税政策的公告2011/11/32011年第9号5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营业税契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11/11/18吉地税发〔2011〕127号5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吉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的部分财政补贴征收营业税的通知2012/6/14吉地税发〔2012〕57号5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银行等纳税人营业税纳税期限的通知2012/6/14吉地税发〔2012〕58号5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用房屋偿还贷款缴纳契税的批复1998/4/13吉地税农字〔1998〕90号5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1999/2/1吉地税农字〔1999〕37号5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系统取得以资抵债土地房屋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1999/5/14吉地税农字〔1999〕143号5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征收契税的批复》1999/12/6吉地税农字〔1999〕320号5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2000/6/14吉地税农字〔2000〕167号6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买卖没有房照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2000/6/15吉地税农字〔2000〕169号6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12/29吉地税发〔2004〕112号6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2004/12/29吉地税发〔2004〕118号6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拆迁补偿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2005/6/3吉地税函〔2005〕52号6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2005/6/16吉地税发〔2005〕59号6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普通住房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2006/3/31吉地税函〔2006〕37号6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长春市城区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税率的通知2006/9/20吉地税发〔2006〕105号6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07/1/25吉地税发〔2007〕9号6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费用契税问题的批复2007/2/8吉地税函〔2007〕19号6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2008/4/8吉地税发〔2008〕38号7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2009/7/8吉地税发〔2009〕117号7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课征滞纳金问题的批复2010/8/2吉地税函〔2010〕53号7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2011/3/42011年第2号7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1/12/292011年第10号7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12/3/8吉地税发〔2012〕24号75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993/2/7吉税地字〔1993〕26号76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7/3吉地税地联字〔1995〕170号7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省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代理机构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1998/4/13吉地税地字〔1998〕92号7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代扣代缴问题的通知1998/10/26吉地税流字〔1998〕285号7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委托代征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1999/1/21吉地税流字〔1999〕25号8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9/3/10吉地税流字〔1999〕63号8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8/13吉地税地字〔1999〕240号8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2000/7/24吉地税地字〔2000〕198号8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与行为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1/4/3吉地税财行字〔2001〕23号8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用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3/1/27吉地税发〔2003〕5号8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出租房屋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6/13吉地税发〔2003〕61号8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3/9/30吉地税函〔2003〕107号8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5/18吉地税发〔2004〕51号8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2004/5/18吉地税函〔2004〕51号8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供热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4/10/13吉地税函〔2004〕81号9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2/24吉地税函〔2005〕19号9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政策的解释2005/3/30吉地税函〔2005〕29号9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6/4/20吉地税函〔2006〕42号9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6/21吉地税函〔2006〕68号9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6/8/16吉地税发〔2006〕90号9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10/20吉地税发〔2006〕117号9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07/6/18吉地税发〔2007〕78号9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的通知2007/8/6吉地税发〔2007〕95号98关于一汽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的通知2008/9/16吉地税函〔2008〕120号9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请示》的批复2008/12/29吉地税函〔2009〕27号10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办法的通知2009/2/10吉地税发〔2009〕63号10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人民防空工程房产税的通知2009/3/30吉地税发〔2009〕69号102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09/4/2吉地税发〔2009〕77号10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免征创业孵化基地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通知2009/4/15吉地税发〔2009〕171号10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12/15吉地税函〔2010〕34号105关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报告2010/6/10吉地税发〔2010〕161号10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2010/6/12吉地税发〔2010〕184号10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7/19吉地税发〔2010〕225号10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2010/11/30吉地税发〔2011〕53号109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批复2011/6/27吉地税发〔2011〕74号110关于二氧化碳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批复2011/8/10吉地税发〔2011〕86号11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2011/10/31吉地税发〔2011〕115号11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12/21吉地税发〔2011〕136号11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2011/12/23吉地税发〔2011〕138号11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12/2/3吉地税发〔2012〕13号11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地下车位〔库〕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2012/6/14吉地税函〔2012〕54号116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和车船作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通知1988/3/2吉税四字〔1988〕第75号117吉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0/2/21吉税地字〔1990〕69号118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0/5/22吉税地字〔1990〕204号11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1990/10/23吉税地字〔1990〕418号120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对部分矿产品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1994/5/31吉税流字〔1994〕189号12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方税专业会议纪要的通知1996/6/4吉地税地字〔1996〕113号12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吉林省境内各铁路分局及所属单位征收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9/18吉地税地字〔1997〕190号12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办法的通知1998/11/6吉地税地字〔1998〕297号12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8/4吉地税发〔2004〕85号12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5/8/31吉地税函〔2005〕76号12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4/19吉地税发〔2006〕40号12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6/20吉地税发〔2007〕77号12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管理问题的通知2012/3/22吉地税发〔2012〕30号12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管理问题的公告2012/3/212012年第2号13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4/152011年第4号13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10/7/16吉地税函〔2010〕47号13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3/4吉地税函〔2010〕9号13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2009/5/6吉地税函〔2009〕88号13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2009/1/21吉地税函〔2009〕20号13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确认管理办法2009/5/21吉地税发〔2009〕94号13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热企业收取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11/28吉地税发〔2008〕137号13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2008/3/31吉地税发〔2008〕34号13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3/27吉地税发〔2008〕31号13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2/32012年第1号14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3/42011年第3号——结束——。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实施方案(2021)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实施方案(2021)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实施方案(2021)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07•【字号】吉政办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事行为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实施方案(2021)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吉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实施方案(2021)》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7日吉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实施方案(2021)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培育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推动落实国家营商环境评价各项指标内容全面优化提升,加快打造“体制顺、机制活、政策好、审批少、手续简、成本低、服务优、办事畅、效率高”的良好营商环境,结合实际,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和最佳改革实践,制定本方案。

一、持续优化企业开办,全面提升企业从设立到经营便利度1.推动企业开办迈进“1”时代。

将企业登记、刻制公章、申领发票、企业单位参保登记、员工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开办事项整合为1个环节办理,开办时间全面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

全面推行“一网通办”,营业执照、印章、发票和税控设备等全部手续线下“一窗领取”。

2.实现企业开办“零成本”。

鼓励各地区全面推行企业开办全免费服务,企业刻制公章费用由政府支付,税务部门免费向新开办企业发放数字证书Ukey,落实好员工社保登记政策,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发放员工社保卡。

根据申请人要求,免费邮寄营业执照、公章、发票等。

2021年底前,实现企业开办全免费办理。

3.推动企业“无纸化”经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1.08•【字号】吉国税发[2004]363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吉国税发〔2004〕363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管理,全面提高我省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省局制定了《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和税收政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结合本地纳税人基本情况以及税务干部政策业务水平,制定税收管理员能级管理制度,合理划分岗位级别,科学评定税收管理员能级水平,实行按能定级,以岗定责。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应将《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堵塞税收管理漏洞,落实税收管理责任,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指基层税务机关对分管纳税人实施税源监控管理的税收工作人员。

第三条税收管理员岗位隶属于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负责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处罚决定、定额核定、减免税及其他涉税事宜的审批,但对偏远地区和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

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行政区划和税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税收管理员管理范围,对分管区域内的纳税人实施税源监控管理。

也可以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对本辖区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员分类管理。

税收管理员应本着“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对分管区域内的纳税人实施有效的税务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1.10•【文号】国税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税发〔20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已经2007年1月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一月十日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2007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做好税收工作意义重大。

全国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对税收工作的各项要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稳步实施税收改革,全面强化科学管理,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确保税收收入随着经济发展平稳较快增长,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法治(一)推进税法体系建设。

严格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做好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完善工作。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参与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印花税暂行条例。

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组织开展省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严格税收执法。

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认真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做到依法治税、依法征管,既不能人为调节收入进度违规批准缓税,也不能寅吃卯粮收“过头税”,严禁转引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防伪税控企业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不得以其他方式开具手 工版或电脑版专用发票。
第二十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打印压线 或错格的,应作废重开。
第六章 认证报税
第二十一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将抄有申报所属月份纳税信息的IC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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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三、于 月 日前带本通知书及下列资料到我局办理登记认定手续。 1.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办人和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______国家税务局 _______年 月 日 ________本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交企业;第三联交服务 单位。 附件二: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申报月份内完成企业申报所属月份的防伪税控专用 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对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加盖“无法认证”戳记,认证不符的加 盖“认证不符”戳记,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加盖“丢失被盗”戳记。认证完毕 后,应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企业,并同时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 知书》(附件8)。对认证不符和确认为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及时组织查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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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9﹞221号 【发文日期】1999-12-01 【实施时间】2000-01-01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第四十三条 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 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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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推广应用税控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标 签】推广应用税控盘【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吉地税发﹝2008﹞115号【发文日期】2008-11-04【实施时间】2008-11-04【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征收管理注释:条款废止,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废止,参见《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推广应用税控盘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推广应用税控盘宣传提纲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推广应用税控盘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推广应用税控盘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提高发票控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减少税款流失,根据省政府批转《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文化体育邮电通信等行业推广使用税控盘加强税源管理的请示》(吉地税发〔2007〕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一机多票试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75号)文件精神,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税控盘。

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推广范围交通运输业(一)行业范围:我省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及转让无形资产等行业的纳税人均须推广应用税控盘。

下列行业除外:1、餐饮业、娱乐业和洗浴业纳税人;2、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业纳税人。

(二)企业范围:属于推广行业范围内并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下列企业暂缓推行:1、各银行性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2、各航空公司;3、中国电信、移动、网通、联通、铁通公司。

(三)个体范围:属于推广行业范围内并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其中,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安装使用税控盘,暂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自愿安装使用税控盘。

二、实施步骤(一)试点阶段(2008年11月1日到12月31日)辽源、松原市地方税务局试点,为全省全面推广积累经验。

(二)推广阶段(2009年1月1日至5月31日)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从1月份、其它市州及县(市)、省局直属局、双阳区局从3月份,开始税控盘发放领购工作。

1、各基层地税机关要对本辖区纳税人进行调查筛选,全面掌握应推广使用税控盘的纳税人户数及名单。

要认真做好税控盘推广应用相关政策宣传,在办税服务厅张贴省局统一制定的公告,各基层局、所要按管理范围召开纳税人辅导会,宣传动员到户。

2、凡属于税控盘推广应用范围的纳税人,应首先购买税控盘,并在发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以及税控盘号码等基本信息。

3、纳税人领购税控盘同时领取《税控盘用户注册登记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和《税控盘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主管地税机关要集中办理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及配合代理服务商进行税控初始化注册登记。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高办税效率,集中办理期间,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可以按税目统一确定单张开票限额和累计最高开票限额,对个别纳税人需要调整限额的,可以在集中推广后逐户核定。

4.各市州局及省局直属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税控盘集中发放阶段的纳税申报期限,并提前通知纳税人。

具体延长期限由各市州局自行确定。

5、属于税控盘推广应用范围的新开业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购置税控盘,并完成税控盘用户的初始化注册登记。

6、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所辖业户在3月份申报期、其他地区及县市所辖业户在5月份申报期,必须完成税控盘在发票信息系统的登记录入工作,征管系统接收税控盘回传信息后(提供领购税控盘证明),纳税人方可办理纳税申报。

(三)发票缴销阶段(2009年1月1日至5月31日)1、自2009年1月1日起,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启用新版税控发票。

其原使用的定额发票、手填发票、机打发票等开始缴销。

纳税人库存的旧版发票可以使用到3月31日。

2、2009年3月1日起,吉林、四平、通化、白山、白城、长白山、延边州、省局直属税务局以及长春市双阳区、农安县、九台市、榆树市、德惠市启用新版税控发票。

其原使用的定额发票、手填发票、机打发票等开始缴销。

纳税人库存的旧版发票可以使用到5月31日。

三、政策措施(一)优惠政策。

对纳税人购买的税控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抵扣税款政策。

(二)处罚措施。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盘,或损毁、擅自改动税控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盘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控发票的,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四、机具领购本次推广应用税控盘,经省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北京旋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中信昊园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为税控盘供应商和代理服务商。

税控盘价格执行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中标价格。

五、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税控盘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要载体,是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提高征管质量与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

2009年1月,全省就要开始分批分期取消手工发票,5月末全部取消手工发票,全面推行新版税控发票,实现以机控票、以票控税。

推广应用税控装置,是一项具有强制性特点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在时间紧、难度大的情况下,下决心将推广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要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调查摸底、税控装置发放、注册登记等各环节的工作;要统筹考虑单户办结时间及办税服务厅承载能力等各方面因素,科学设置办税流程、调解人员流量,提高办税效率;在发票缴销过程中,要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对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要依法定程序处理,严格按流程操作。

要及时解决推广应用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局报告反馈。

(三)广泛宣传,正确引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推广应用税控装置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了解推行税控装置的重要意义、法律规定、推行范围、推行方法和政策规定,为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优化服务,强化监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与税控盘服务单位密切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在发放领购阶段向服务商提供专用窗口及连接内网的电脑,并督促其完善服务,及时解决推广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方便纳税人开票和数据申报。

附件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推广应用税控盘宣传提纲一、推广应用税控盘的法律政策依据《》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省政府批转《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文化体育邮电通信等行业推广使用税控盘加强税源管理的请示》(吉地税发[2007]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一机多票试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75号)二、推广应用税控盘的有利条件(一)税控盘技术成熟、功能齐全税控盘是一种新型税控装置。

它在传统税控装置的税控、储存、加密功能的基础上,增加了传输功能,有效解决了IC卡传输容量小和优盘传输无法防止病毒入侵的问题,安全系数高。

(二)先行推广行业运行稳定、控税效果明显2007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控税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要求,我省货物运输业全面推广应用了税控盘。

从实际运行情况看,税控盘性能稳定,控税效果明显。

2007年货物运输业税收收入比上年增长43.7 %,新欠发生率下降了16.8 %,同时在实际使用和管理方面,地税部门也积累了一定经验。

三、推广应用税控盘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购买的税控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抵扣税款优惠政策。

四、推广应用税控盘的意义(一)推广应用税控盘是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举措在我国经济领域现金结算比例大、金融监管体系尚不完备的现实条件下,发票作为税务部门直接管理的财务收支法定凭证,不仅是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税源管理的重要抓手和基础性环节。

推广应用税控盘,能够持续监控纳税人经营原始数据。

税务机关通过查验用户卡中发票的领购和开具信息、开具金额与纳税申报金额,实现自动"票表比对",并将开票数据集中到全省征管数据库,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提供数据支持和案件线索,进一步发挥发票控管税源的基础性作用。

(二)推广应用税控盘是保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省地税收入增长较快,而快速发展的建筑业、房地产业贡献了50%左右的税收增量。

这些行业税收的高速增长,除经济因素外,推广应用税控装置等征管措施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后一个时期,要保持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为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财力保障,地税部门必须加大挖潜增收力度。

从分行业征管状况看,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部分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虚开发票、串用发票、制售假发票等现象屡禁不止,造成税款流失。

在这些行业推广应用税控盘,可以提高行业征管质量和效率,保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三)推广应用税控盘是提高发票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长期以来,发票管理存在着两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发票种类繁多。

全省地税部门负责管理的普通发票有43种,其中有39种发票手工开具。

发票种类繁多,手工填开发票比重过大,无法进行有效监控和比对。

使用、管理难度大,管票与管税脱节,税源监控不到位。

二是制售假发票屡查不止。

现有发票主要采取物理防伪手段,技术相对落后,印制原材料比较容易取得、成本较低,给制售假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了可乘之机。

近两年来,我省共查处发票售假用假案240余起,票面金额近亿元。

而通过税控盘,对全省43种普通发票,按照税率、管理方式、经济类型等要素指标,简化合并发票种类,全面取消手工开票。

简并后的发票总量不超过15种,其中主体发票不超过8种。

开具的发票属于机打发票,采取发票代码、号码分别和税控防伪码、密码对应关系的数字网络防伪技术,大大压缩了假发票的生存空间;机打发票的所有数据不可更改并全部形成电子信息集中储存、多环节应用,实现了管票与管税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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