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会计经验:酒店购买农产品进项抵扣的七种情形
酒店购买农产品进项抵扣的七种情形全面实行营改增后,餐饮行业也随之纳入了征收增值税的范围。
作为餐饮行业来说,农产品是其成本的重要内容,餐饮行业的一般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能否抵扣直接决定着其税负的高低。
增值税政策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同时,国家还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特殊税收优惠待遇,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另外,在农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也就是说,对农产品的流通环节,仅限于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另外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及食用植物油给予免征增值税优惠。
餐饮行业一般纳税人购买免税农产品到底能不能抵扣?以什么合法凭据进行抵扣?本文结合现行政策分析如下:一、向从事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其自产农产品的进项抵扣。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但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收购单位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对于直接向农业生产购买其自产的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购买农产品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抵扣。
在收购发票的开具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明确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公司向农业生产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
公司向农业生产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因不能开具收购发票,如何才能申请抵扣该部分农副产品的进项税额?根据武国税函〔2004〕172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向已经过收购环节的经营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和收购农业生产单位(农场)销售的免税农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根据财税〔2002〕105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纳税人向已经过收购环节的经营者购买免税农产品的,若销售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应向其索取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若销售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向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
向农业生产单位(农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应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5-11-8 13:28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号:冀国税发[2005]187号发布日期:2005-11-8 13:28:30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在执行中有关问题难以掌握,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收购发票开具问题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收购鲜活、易腐败变质的农业产品或在收购旺季且收购量较大的收购业务,可以汇总开具收购发票,但必须附《农业产品收购明细清单》,内容包括:销货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地址、数量、金额等(式样附后)。
《农业产品收购明细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记帐联和抵扣联的后面。
二、关于在异地收购农业产品使用收购发票问题(一)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在本省以内跨市(设区市,下同)收购农业产品时,应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按规定到当地税务机关领购收购发票。
收购地税务机关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规定发售收购发票。
关于收购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收购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发票使用管理,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深国税发﹝2000﹞217号【发文日期】2000-05-17【实施时间】2000-05-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分局、区局: 为严格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规范其抵扣行为,堵塞税收漏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收购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使用范围收购发票是在特殊情况下由购货方向销货方开具的一种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根据其用途不同,分为可抵扣收购发票和不可抵扣收购发票两类,可抵扣收购发票由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及记帐联组成,只限于直接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以及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不可抵扣收购发票没有抵扣联,供直接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以及废旧物资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领购使用。
二、资格审查(一)领购使用收购发票必须具备的条件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财务制度健全,能单独核算收购业务。
(二)企业申请领购使用收购发票须提供资料1、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申请表(详见附表);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三)审批程序需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的企业,持上述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发票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是否供票的具体意见,申请领购使用可抵扣收购发票的,经主管税务征收分局、区局审查后报市局审批;申请领购使用不可抵扣收购发票的,由主管税务征收分局、区局自行审批。
三、供售管理收购发票严格实行限量发售和验旧供新制度,并严格执行“以税控票”制度。
原则上每次领购数量每种面额不得超过1本。
超过限量领购的,必须经分局、区局主管业务局长审批。
发票管理部门应设置专人负责收购发票的发售和验销工作,并单独设置收购发票领购台帐,逐户逐次如实登记发售领购情况,同时审核企业是否如实申报纳税。
当前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当前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问题及应对当前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问题及应对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中的第四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农产品抵税凭证包括收购发票、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四类,一般情况下指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情况复杂,交易多以现金为主,受企业财务核算缺少强有力制约因素制约,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同程度存在问题,税收征管面临挑战和巨大的难度。
本文拟结合当前的工作实际就抵扣凭证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应对作一探讨。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政策方面的因素1、纳税人自行开具收购发票自行抵扣税款,随意性较大。
收购发票由企业自行单向填开,自行抵扣税款,不涉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农产品扣税凭证的企业利用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获得非法收益,多计抵进项税额,达到少交或不交增值税的目的,同时多开收购发票可以增加企业的成本和费用,人为调减利润、达到少交或不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收购发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一是收购企业不按规定开具发票,虚开、代开现象严重;二是填写合要求,开票不规范;三是视中间贩运商户为自产农业生产者,大量开具收购发票,致使中间贩运商户偷逃了税收。
一些企业擅自扩大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将非自产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如将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等其他费用都记入农产品买价以抵扣税款。
2、变通或片面执行政策。
政策的实际运用中,很少有企业从一家一户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直接收购,企业为减少麻烦和收购费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从中间商贩手中收购大量农产品,然后汇总开具收购凭证,每张票的金额几乎都是顶格开具的;同一销售者销售数额较大,与实际的农业生产者的种养植能力相差过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2011.2.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及要求
Unit 1 grammar and usage II 教学设计Teaching aims:1 Teach students how to use relative pronouns: that,which,who,whom and whose.2 Teach students in which situation who,whom,which or that can be left out.Teaching procedures:Step 1 Revision1 Check the homework with the students. Make sure that students know what an attributive clause is and the function of each relative word.2 Have a dictation to go over the words we learnt last period.Step 2 PresentationQuestion: What does a noun usually refer to?(Students should know a person/people or a thing /things. For example,story,cake,and book are things,while friend,teacher and monitor are persons.)Step 3 Using relative pronouns1 Ask students to read Point 1 on page 10 and point out the antecedent and the attributive clause in each sentence. Then ask: What does that/which function in each clause?Ask students to read the tip box,so the student will know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at and which.2 Ask students to read Point 2 and point out the antecedent and the attributive clause in each sentence. Then ask: What does who function in each clause?Ask students to read the tip box,so the students will know that can also be used to refer to a person/people.3 Ask students to read Point 3 and Point 4,and point out the antecedent in each sentence.4 Ask students to read the following sentences:Bb: She has a bother. I can’t remember his name.Question: What does his refer to?(His refers to a brother’s.)Bb: She has a brother whose name I can’t remember.Questions:Which part is the antecedent here?(a brother)What is it used as in the attributive clause?(attribute)Ask students to read Point 5 and point out the antecedent in each sentence. Then ask: What does the relative pronoun whose refer to in the two sentences.5 Draw the following table on the blackboard and ask students to fill in.Step 4 Supplementation注意that \which在代物时常常可以通用,但有时只宜于用that ,不用which.(1) 先行词是形容词最高级或者它的前面有形容词最高级修饰时This is the best that has been used against air pollution(反对空气污染) in cities.English is the most difficult subject that you will learn during these years.(2) 先行词是序数词,或它的前面有一个序数词时He is the last person that I want to see.(3) 主句中已有疑问词时Which is the bike that you lost?(4) 先行词既有人又有物时The bike and its rider that had run over (撞倒了)an old man were taken to the police station.(5) 先行词是all,much,little,something,everything,anything,nothing,none,the one等代词时You should hand in all that you have.We haven’t got much that we can offer you.I mean the one that you talked about just now.(6) 先行词前面有only,any,few,little,no,all,one of,the same,the very 等词修饰时The only thing that we can do is to give you some money.Li Ming is the only one that got full marks (满分)in our class.Li Ming is one of the students that want to be teachers in our class.(7) 有两个定语从句,其中一个关系代词已用which,另外一个宜用tha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税总函〔2016〕455号•【施行日期】2016.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一些纳税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开具发票、向受票方额外索要各种证件或证明材料、开具发票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购买方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同时,个别税务机关还存在税收监管和服务不到位,影响了纳税人取得发票和正常使用发票等问题。
为了保障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一)检查范围对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重点是生活服务业和商业零售业纳税人),以及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发放发票、缴销发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二)检查内容1.纳税人发票开具是否规范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否以各种理由拒绝开票;是否违反规定要求购买方额外提供证件证明导致开票难;是否随意变更品名等错开票;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是否提供。
2.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否规范税务机关是否严格按照纳税服务规范代开发票,是否额外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是否审核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内容超经营范围。
3.税务机关发票发放及缴销是否规范税务机关是否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和发票使用的实际情况,合理发放发票,满足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合理需求。
税务机关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规定的期限,及时对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进行缴销。
解读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办法
解读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办法信息来源:百丞税务秘书??字号:【大中小】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可抵扣进项税发票中四小票的一种,山东省国税局曾在2006年下发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等制度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207号),其中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作出具体规定,2010年山东省国税局为规范和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下发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发[2010]73号)。
本文通过对相关政策的对比,对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过程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政策的变化之处对比鲁国税发[2006]207号文和鲁国税发[2010]73号文,其变化体现在如下几处:1、领购收购发票资格的审核鲁国税发[2010]73号第一条列举加强收购发票资格审查应注意的六个条款,和鲁国税发[2006]207号文相比增加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条款。
鲁国税发[2006]207号文中也有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的要求,只不过没有体现在资格审查环节,总体来说变化不大。
2、增加了跨地区收购农产品时发票开具办法鲁国税发[2010]73号规定,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使用。
跨县(市、区)收购农产品的,可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
3、鼓励企业开设专门账户支付农产品收购价款鲁国税发[2010]73号文第五条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增加了“主管国税机关应引导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用于支付农产品收购款”。
农产品收购因其支付对象主要是农民个人,大多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
现金支付具有资金流向不易控制的特点,同时农产品收购发票又是企业自行开具,不利于加强监管,如果资金通过金融系统支付,对资金的流向可以有迹可循,因此鲁国税发[2010]73号文鼓励企业通过银行账户支付收购价款,也是出于加强监管的需要。
农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汇总
农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汇总问:什么叫农产品收购发票?答: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问:农业产品具体指哪些?答: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
问:纳税人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1、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备;并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2、拟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3、收购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4、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有加工生产车间及与其加工农产品相匹配的机器设备。
5、收购后委托其它生产单位加工的业务,应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并报税源管理部门备案;受托加工单位的生产能力必须与加工协议条款相匹配,协议应明确加工费通过银行存款支付,对加工后的下脚料要注明用途;受托加工单位原则上应是本县范围内的生产单位,若确需外县单位加工,应在委托加工协议后附受托单位税务登记复印件。
6、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并能通过网络准确开具收购发票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
问:纳税人如何申领农产品收购发票?答:纳税人应向税源管理部门办理申请领购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认定,同时填写《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认定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领购认定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严格按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纳税情况发售不同数量的收购发票,并对用票情况实行过程控制,对因扩大生产规模,提出增加用票数量的,由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重新认定后确定。
问: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注意哪些事项?答:应注意如下事项:1、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3〕44号〕的有关规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9月26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1关于启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通知1994/12/1吉地税征字〔1994〕86号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发金税印务等二户印制企业发票准印证的通知2002/9/9吉地税函〔2002〕93号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6/6吉地税函〔2002〕55号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统一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11/12吉地税发〔2003〕129号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代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5/8/1吉地税发〔2005〕72号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房地产业建筑业推广应用税控装置的通知2005/8/16吉地税发〔2005〕78号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2006/7/12吉地税函〔2006〕77号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发票领购簿及发票工本费收据管理的通知2006/9/18吉地税函〔2006〕94号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5/17吉地税函〔2007〕57号1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有奖发票奖励资金管理的通知2007/6/21吉地税发〔2007〕76号1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推广应用税控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8/11/24吉地税发〔2008〕115号1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税控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2008/12/2吉地税发〔2008〕141号1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房地产业税控装置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2/5吉地税发〔2009〕22号1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税有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2/6吉地税发〔2009〕24号1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2/6吉地税发〔2009〕25号1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控装置服务商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2/20吉地税发〔2009〕33号17关于在全省开展“积票有大奖、张张送吉祥”活动的通知2009/4/24吉地税发〔2009〕82号1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5/12吉地税发〔2010〕145号1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简并统一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11/12010年第1号2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机构使用发票问题的公告2012/7/52012年第3号2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2005/8/23吉地税发〔2005〕80号2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县〔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9/15吉地税发〔2005〕85号2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9/12吉地税发〔2006〕102号2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10/20吉地税发〔2006〕116号2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工作规范》的通知2007/4/23吉地税发〔2007〕44号2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收取税务登记证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10/7吉地税发〔2008〕107号2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2007/11/7吉地税发〔2007〕144号2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7/2/8吉地税发〔2007〕17号2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2008/4/21吉地税发〔2008〕41号3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推广方案》的通知2010/2/4吉地税发〔2010〕107号3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外收费减免权限问题的函2003/6/2吉地税函〔2003〕68号3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纳税人银行账户登记和录入工作的紧急通知2007/2/5吉地税函〔2007〕17号3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组改制国有企业户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3/20吉地税函〔2007〕39号3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外贸企业出口销售免征防洪基础建设资金的批复1996/5/14吉地税征字〔1996〕95号3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1/11/20吉地税发〔2001〕174号3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通信线路及设备代维修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3/4/29吉地税函〔2003〕58号3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与吉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爱心彩虹 885助残信息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6/6/8吉地税发〔2006〕59号3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标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6/11/13吉地税函〔2006〕113号3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涉税问题的通知2006/12/20吉地税发〔2006〕133号4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2/5吉地税发〔2007〕15号4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新农村万民创业小额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7/8/6吉地税发〔2007〕97号4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8/5/28吉地税发〔2008〕63号4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营业税问题的批复2009/9/8吉地税函〔2009〕79号4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县〔市〕建设项目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10/3/12吉地税发〔2010〕122号4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通知2010/3/18吉地税发〔2010〕124号4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税收政策的公告2010/12/262010年第3号4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免征营业税政策的公告2010/12/282010年第4号4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11/4/18吉地税发〔2011〕37号4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公司征收营业税的公告2011/7/222011年第6号5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11/8/31吉地税发〔2011〕95号5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安押运劳务收入营业税政策的公告2011/11/32011年第9号5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营业税契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11/11/18吉地税发〔2011〕127号5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吉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的部分财政补贴征收营业税的通知2012/6/14吉地税发〔2012〕57号5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银行等纳税人营业税纳税期限的通知2012/6/14吉地税发〔2012〕58号5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用房屋偿还贷款缴纳契税的批复1998/4/13吉地税农字〔1998〕90号5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1999/2/1吉地税农字〔1999〕37号5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系统取得以资抵债土地房屋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1999/5/14吉地税农字〔1999〕143号5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征收契税的批复》1999/12/6吉地税农字〔1999〕320号5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2000/6/14吉地税农字〔2000〕167号6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买卖没有房照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2000/6/15吉地税农字〔2000〕169号6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12/29吉地税发〔2004〕112号6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2004/12/29吉地税发〔2004〕118号6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拆迁补偿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2005/6/3吉地税函〔2005〕52号6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2005/6/16吉地税发〔2005〕59号6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普通住房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2006/3/31吉地税函〔2006〕37号6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长春市城区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税率的通知2006/9/20吉地税发〔2006〕105号6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07/1/25吉地税发〔2007〕9号6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费用契税问题的批复2007/2/8吉地税函〔2007〕19号6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2008/4/8吉地税发〔2008〕38号7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2009/7/8吉地税发〔2009〕117号7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课征滞纳金问题的批复2010/8/2吉地税函〔2010〕53号7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2011/3/42011年第2号7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1/12/292011年第10号7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12/3/8吉地税发〔2012〕24号75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993/2/7吉税地字〔1993〕26号76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7/3吉地税地联字〔1995〕170号7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省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代理机构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1998/4/13吉地税地字〔1998〕92号7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代扣代缴问题的通知1998/10/26吉地税流字〔1998〕285号7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委托代征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1999/1/21吉地税流字〔1999〕25号8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9/3/10吉地税流字〔1999〕63号8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8/13吉地税地字〔1999〕240号8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2000/7/24吉地税地字〔2000〕198号8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与行为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1/4/3吉地税财行字〔2001〕23号8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用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3/1/27吉地税发〔2003〕5号8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出租房屋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6/13吉地税发〔2003〕61号8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3/9/30吉地税函〔2003〕107号8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5/18吉地税发〔2004〕51号8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2004/5/18吉地税函〔2004〕51号8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供热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4/10/13吉地税函〔2004〕81号9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2/24吉地税函〔2005〕19号9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政策的解释2005/3/30吉地税函〔2005〕29号9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6/4/20吉地税函〔2006〕42号9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6/21吉地税函〔2006〕68号9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6/8/16吉地税发〔2006〕90号9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10/20吉地税发〔2006〕117号9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07/6/18吉地税发〔2007〕78号9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的通知2007/8/6吉地税发〔2007〕95号98关于一汽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的通知2008/9/16吉地税函〔2008〕120号9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请示》的批复2008/12/29吉地税函〔2009〕27号10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办法的通知2009/2/10吉地税发〔2009〕63号10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人民防空工程房产税的通知2009/3/30吉地税发〔2009〕69号102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09/4/2吉地税发〔2009〕77号10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免征创业孵化基地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通知2009/4/15吉地税发〔2009〕171号10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12/15吉地税函〔2010〕34号105关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报告2010/6/10吉地税发〔2010〕161号10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2010/6/12吉地税发〔2010〕184号10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7/19吉地税发〔2010〕225号10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2010/11/30吉地税发〔2011〕53号109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批复2011/6/27吉地税发〔2011〕74号110关于二氧化碳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批复2011/8/10吉地税发〔2011〕86号11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2011/10/31吉地税发〔2011〕115号11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12/21吉地税发〔2011〕136号11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2011/12/23吉地税发〔2011〕138号11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12/2/3吉地税发〔2012〕13号11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地下车位〔库〕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2012/6/14吉地税函〔2012〕54号116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和车船作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通知1988/3/2吉税四字〔1988〕第75号117吉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0/2/21吉税地字〔1990〕69号118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0/5/22吉税地字〔1990〕204号11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1990/10/23吉税地字〔1990〕418号120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对部分矿产品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1994/5/31吉税流字〔1994〕189号12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方税专业会议纪要的通知1996/6/4吉地税地字〔1996〕113号12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吉林省境内各铁路分局及所属单位征收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9/18吉地税地字〔1997〕190号12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办法的通知1998/11/6吉地税地字〔1998〕297号12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8/4吉地税发〔2004〕85号12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5/8/31吉地税函〔2005〕76号12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4/19吉地税发〔2006〕40号12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6/20吉地税发〔2007〕77号12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管理问题的通知2012/3/22吉地税发〔2012〕30号12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管理问题的公告2012/3/212012年第2号13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4/152011年第4号13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10/7/16吉地税函〔2010〕47号13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3/4吉地税函〔2010〕9号13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2009/5/6吉地税函〔2009〕88号13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2009/1/21吉地税函〔2009〕20号13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确认管理办法2009/5/21吉地税发〔2009〕94号13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热企业收取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11/28吉地税发〔2008〕137号13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2008/3/31吉地税发〔2008〕34号13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3/27吉地税发〔2008〕31号13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2/32012年第1号14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3/42011年第3号——结束——。
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解读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的政策解读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为保障改革试点平稳顺利进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内蒙古操作规程》)。
现将有关条款解读说明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解读】《通知》以及《公告》对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做出了总体要求和原则性的规定;依据《通知》以及《公告》的精神,为便于各级国税机关和试点纳税人实际操作,自治区国税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吸收了各级国税机关和部分试点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也借鉴了有关省区国税部门的规定,结合试点行业和货物的不同特点,分7个方面共8章,明确了在内蒙古自治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操作实务各项规定。
第一章????? 核定扣除试点的适用范围【解读】本章为第一部分,着重对核定扣除试点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范。
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5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所述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行业范围(以下简称试点行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液体乳及乳制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
(二)“酒及酒精”按“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具体行业小类包括:1、酒精制造(代码C1511);2、白酒制造(代码C1512);3、啤酒制造(代码C1513);4、黄酒制造(代码C1514);5、葡萄酒制造(代码C1515);6、其他酒制造(代码C1519)。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及要求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及要求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及要求1. 引言随着农业产业化的推进和农产品市场的发展,农产品收购行业逐渐规范化和现代化。
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农产品交易的重要凭证,在确保交易合法性和规范性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介绍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和要求,帮助农产品收购企业了解开具发票的相关政策和规范。
2.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基本要求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发票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收购的农产品信息;- 发票必须包含发票抬头、纳税人识别号、地质、方式等必要的纳税人信息;- 发票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开票内容、格式进行填写;- 发票必须标明纳税人资格,即发票出具单位应为具备合法纳税资格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发票的开票日期必须与实际交易日期相一致或者在实际交易日期之后。
3.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流程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收购企业与农户达成购销合同;2. 农产品交付后,收购企业核对农产品的数量和质量;3. 收购企业根据购销合同和实际交易情况,填写农产品收购发票;4. 发票出具单位复核发票内容,并加盖发票专用章;5. 发票交付给农户。
4.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要点为确保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以下是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意的要点:4.1 农产品信息的准确填写在填写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准确填写以下信息:- 农产品名称:应根据实际购销合同中约定的名称填写;- 农产品数量:应填写实际收购的农产品数量;- 农产品单价:应填写购销合同中约定的单价;- 农产品总价:应根据农产品数量和单价计算出的总金额;- 其他信息:如农产品规格、质量等,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4.2 纳税人信息的完整填写发票必须包含完整的纳税人信息,包括:- 发票抬头:应为具备合法纳税资格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纳税人识别号:应填写准确的纳税人识别号;- 地质、方式:应填写发票出具单位的地质和。
关于明确“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明确“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征收增值税问题,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沪税政一﹝1994﹞136号【发文日期】1994-09-12【实施时间】1994-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增值税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沪财法[1996]2号)的规定,本文自1996年04月09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沪财法[2004]107号)的规定,本文全文自2004年12月29日起废止失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4号《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规定,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现将农业产品的范围暂明确如下: 一、上海市税务局沪税政一[1994]73号《关于明确农业生产者生产农业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范围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中列举的初级农业产品,除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征的增值税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销售上述产品,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下列货物,亦应按农业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1.烤烟叶,是指复烤烟叶; 2.精制茶,是指将毛茶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均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茶和用茶青直接经上述工序连续生产的茶,如绿茶、红茶、花茶、乌龙茶等等各类精制茶; 边销茶,是指以黑茶、红茶末、老青茶、绿茶经蒸制、加压、发酵、压制成不同形状的紧压茶; 3.肉、禽、蛋、水产品的加工品 是指将牲畜、禽、兽、昆虫、两牺动物、水产品及其附属产品经宰杀、清洗、整理、分割、腌制、干燥、冷冻、包装等等工序加工制成的产品,及加工中产生的副产品,不包括各种经包装或未经包装的熟食品和各种罐头食品等; 上述水产品包括淡水产品、海水产品和滩涂养殖产品; 蛋的加工品是指将蛋经腌渍、浸泡、搅拌、冷冻等等工序加工制成的产品; 消毒牛奶,指鲜牛奶经消毒处理后制成的消毒纯牛奶,不包括添加了其他原辅料的各种花式牛奶; 4.瓜、果、蔬菜、食用菌的加工品 是指将瓜、果、蔬菜、食用菌经清洗、整理、挑选、剥皮(壳)、去籽、碎块、腌渍、冷冻、辐照、包装等等工序加工制成的产品,不包括各种蜜饯、罐(瓶)装食品和已完全改变其本来形态的加工产品(如:果酱、果泥、菜泥、果汁、菜汁等等); 5.粮食加工品、豆制品、油脂加工品 粮食加工品,包括大米(粳米、籼米、元米、碎米)、大豆加工品(豆片、豆饼、豆粉)、淀粉、面粉及粮食复制品(切面、挂面、馄饨皮、饺子皮、烧麦皮、春卷皮、通心粉、米粉等等,不包括熟食品、速冻食品); 豆制品,包括豆腐、豆浆、豆奶、豆腐干、臭豆腐、兰花干、豆腐衣、百页、素鸡、油豆腐、油条子、油三角、烤麸、水面筋、油面筋、麻腐、粉皮、粉丝、腐乳、不包括各种豆制品小吃食品,如素火腿、素鸭等等; 油脂加工品,指用大豆、花生、芝麻、菜籽、棉籽、葵花籽、蓖麻籽、棕榈籽等等油料作物经简单加工而成的植物油,及利用动物的膘或其它组织经简单熬制而成的动物油脂; 6.林业产品 (1)木材,是指利用原木经整理、切割等等工序加工制成的各种规格、形状的木材,不包括利用木材、木材下脚料或其他材料生产的各种人造板材,如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等; (2)竹、藤、柳、草、蒲、芦产品,是指经整理、浸泡、切割、剥离等等工序加工制成的各种规格、形态的竹、藤、柳、草加工品,包括利用上述产品编织加工制成的产品,如竹席、草席、竹筐、柳条筐、草包、草帽及其他编织品; 7.中药材产品 中药材产品,是指经切、炒、烘、焙、熏、蒸、研磨、包装等等工序加工处理的中药材,包括除胶囊丸以外的单味粉剂、鹿角胶、驴皮胶、鳖甲胶、龟板胶。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及要求
关于印发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5〕46号时间:2008/11/08 一、由收购方代扣13%的税,然后收购方可以抵扣;二、由农户申请代开,企业代办。
不用缴税。
收购方也可以抵扣。
关于印发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包括有收购业务的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
农产品收购业务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属于《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所列农业产品的业务(以下简称收购业务)。
第三条有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针对其收购业务开具《辽宁省大连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
第四条申请领购《收购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中“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中“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的规定时限和要求进行实地审核,经审核确认纳税人收购业务属实的可以供给《收购发票》。
第五条《收购发票》实行限量供应,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纳税人收购业务量核定其月《收购发票》供应量;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月《收购发票》供应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纳税人需要临时超限量领购《收购发票》的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经分管票证业务的主管局长批准。
第六条纳税人发生收购业务时,应按收购对象逐户如实填写《收购发票》;委托代理人代为集中收购农产品的,可以按代理人汇总开具《收购发票》,但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逐条解读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解读:可称作: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五项措施。
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规定:发售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
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法规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1)审核购票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附件六)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附件七)。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法规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根据上述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领用发票前,需通过验旧供新程序,以审验纳税人申报纳税和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凭发票开具清单及已开具发票的最后一份存根联办理,此项工作用时较长,容易造成办税大厅排队现象,影响办税效率。
税务机关应用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4.04•【文号】商建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关于“加快发展农产品连锁、超市、配送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城市农贸市场改建成超市,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超市,逐步把网络延伸到城市社区”、“鼓励发展现代物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和流通方式”的精神,决定自2005年起,用三年的时间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的试点工作,促进农产品流通的规模化,增加农民收入。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的目标和类型目标:通过试点,大幅度提高农产品连锁经营的规模,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
主要类型有:(一)依托现有大型连锁综合超市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
现有的大型连锁综合超市从经营品种和面积上逐步加大农产品的经营份额,试点企业力争用三年的时间,使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比例达到25%以上。
(二)支持现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农产品超市,实现批零兼营。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农贸市场改建成超市。
(三)支持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连锁超市或发展便利店,逐步把网络延伸到城市社区。
(四)支持大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
二、支持试点的政策措施(一)中央在外贸发展基金项下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具体办法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关于破解大宗季节性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难的思考
关于破解大宗季节性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难的思考作者:钱曦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3年第2期摘要: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生产者出售产品的有效凭据,也是收购者经营活动和财税管理的有效凭证。
作者在对蚕茧收购调查的基础上,对大宗季节性农产品收购发票中存在的不足和开具难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对如何破解这一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思考苏国税发[2004]96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收购发票管理办法》中明确:“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含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是保障农产品生产者利益和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力举措。
一方面,为农产品生产者提供了真实有效的出售凭证,保障了生产者正当的经济权益;另一方面,作为农产品收购者进行经营活动和税务抵扣的有效依据,克服了依据不足、信息模糊的矛盾,保障了国家利益不受侵犯。
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这一行为理应得到很好的执行,但是在一些大宗季节型农产品收购过程中,却出现了开票难的问题。
笔者对某市近两年蚕茧收购开具发票的情况进行了调查与分析。
一、主要存在的问题1.开票信息不全。
特别是反映生产者的信息的内容不具体,生产者家庭住址、身份证、电话等难以做到齐全和准确。
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一定注意将项目填写齐全,尤其是出售人的姓名和详细地址,应具体到乡、村、组,同时应该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2.出售品种类别不清。
农产品出售时由于产品缺乏一致性,级差、级价较多,比如蚕茧收购时一般分为上茧、次茧、双宫和其他,手工开具字迹模糊,计价计算不准确,改动较多。
3.管理不规范。
发票领用随意,作废票较多,加之不连续使用,造成票号断断续续,汇总困难,票面信息反映不及时。
4.开票漏洞较多。
尽管一张完整的发票需多人签字盖章方才有效,但仍难以杜绝虚开、冒领的现象,企业收购成本加大。
农产品收购发票税务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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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申请。
1.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农产品收购发票审批申请表》,同时附上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农产品收购经营场所的证明(如租赁合同或产权证复印件);进货渠道和销售途径的说明。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范围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5.11.24
•【字号】吉国税发[2005]298号
•【施行日期】2005.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5〕298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吉林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4〕198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普通发票样本的通知》(吉国税发〔2005〕254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现将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包括《吉林省农副矿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和《吉林省粮食收购统一发票》。
二、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分为含抵扣联和不含抵扣联两类。
一般纳税人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使用含抵扣联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其他纳税人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使用不含抵扣联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工作,按照两类农产品收购发票用量上报农产品收购发票印制计划。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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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标 签】农产品收购发票
【颁布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吉国税发﹝2005﹞298号
【发文日期】2005-11-24
【实施时间】2005-11-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根据《》、《吉林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4﹞198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普通发票样本的通知》(吉国税发﹝2005﹞254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现将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包括《吉林省农副矿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和《吉林省粮食收购统一发票》。
二、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分为含抵扣联和不含抵扣联两类。
一般纳税人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使用含抵扣联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其他纳税人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使用不含抵扣联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工作,按照两类农产品收购发票用量上报农产品收购发票印制计划。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