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档案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函调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函调管理办法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完善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出口货物有关情况函调制度,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实施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一、哪个部门负责出口税收函调的发函及复函结果处理工作?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调发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的函调复函工作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函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
二、什么情况需发函调查?1、目前主要是税务部门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的情况下进行约谈。
纳税评估主要是根据企业的财务报表、申报情况等一系列指标,再采用合理的选案手段选取评估企业,进行企业纳税评估程序中就有企业约谈这项。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到目前为止,仍然采用函调的方式,来对该笔出口退税业务的真实性稽核,还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
3、一般外贸企业出口每一批次货物,尤其是初次收到采购发票的企业,都会逐一发函进行函调,具体做法是:由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当地主管退税部门函调。
4、现在一般都用电子形式的,分地区要求也不同,到你的供货方的主管国税局,通过供货方国税局对供货企业实地调查,查看是不是业务真实,是否如实做了销售及交税等,然后再将信息反馈给发函方税务局,完成此次货物的函调手续。
三、哪些情况可不发函调蛰?函调,直白说,就是税务局向开具增票的税务局发函调查业务真实性的做法,用于防范出口骗退税,外贸人在遇到主管税务机关要向供货方的税务所发函进行函调,那么遵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即可。
今天来讲一讲另一种情况,那就是出口退税函调规定中,那些可以不发函调查的情况,有以下几种:(-)函调未发现问题,回函一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出口业务。
(二)出口企业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货,月出口申报退税额不超过10万元的。
但出口企业从多家供货企业购进出口业务有第五条所列疑点的除外。
(三)出口到香港、澳门、台湾、东南亚国家、陆路毗邻国家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包括通过上述国家和地区转口),且出口商品不属于价值较高、退税率高、体积较小或重量较轻的商品,也没有将不退税或低退税率货物申报为高退税率货物商品代码疑点的,根据出口退税函调规定可以不发函调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199号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现将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详见附件1(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件2第二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
不得将备案单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2.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6.(二)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对于第一条所述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三)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
保存期5年。
三、税务机关应督促出口企业建立备案单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并将备案单证管理纳入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范围。
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成文日期:2005-03-16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二○○五年三月十六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第三条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程序,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申报受理、初审、复审、调查、审批、退库和调库等相应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制定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相关出口税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所辖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第五条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出口退税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出口退税档案管理,确保出口退税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2. 依法管理、规范操作、确保安全的原则。
3. 实行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相结合、以电子档案为主的原则。
4. 保密原则,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三、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出口退税工作中涉及的所有档案,包括:1. 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装箱单等原始单证。
2. 出口退税申报表、退税审核表等相关表格。
3. 出口退税审批文件、凭证、证明等。
4. 出口退税工作总结、统计报表等。
5. 出口退税工作相关会议记录、培训资料等。
6. 其他与出口退税工作相关的档案。
四、档案管理职责1. 出口退税档案管理员:负责出口退税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销毁等工作。
2. 出口退税业务员:负责提供出口退税所需的相关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出口退税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出口退税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
五、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出口退税档案管理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和标准,及时收集出口退税工作中产生的各类档案资料。
2. 档案整理: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按照档案的分类、编号、顺序进行整理。
(2)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号、装订,确保档案的整洁、规范。
(3)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档案的安全。
3. 档案归档:归档应按照档案的种类、时间、顺序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
六、档案保管与借阅1. 档案保管:出口退税档案管理员应按照档案的保管要求,对档案进行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2. 档案借阅:借阅档案应遵循以下原则:(1)凭有效证件办理借阅手续。
(2)借阅人应填写借阅登记表,注明借阅档案的种类、数量、用途等。
(3)借阅人应爱护档案,不得涂改、损坏、丢失档案。
出口退税的操作明细流程
出口退税的操作明细流程出口退税的操作明细流程是怎么样法律常识:出口退税的操作明细流程如下:1、申请人送验有关证件及领取申请表;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3、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然后上交等待审核。
法律依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九条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接受并进行初审。
经初步审核,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电子申报数据及纸质凭证齐全的,税务机关受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或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予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出口商提出改正、补充资料、凭证的要求。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为出口商出具回执,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情况进行登记。
出口退税的操作流程主要有哪些法律常识:出口退税的操作明细流程如下:1、进出口贸易公司通过登陆电子口岸执法系统,选择进入出口收汇选项,领取核销单申领;2、进出口贸易公司需要凭申领过的电子口岸IC卡基《出口企业核销单介绍信》(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前往外汇管理局领取纸质核销单;3、进出口贸易公司通过登陆电子口岸执法系统,选择出口收汇选项点击口岸备案进行纸质核销单备案;4、进出口贸易公司办理报关手续;5、进出口贸易公司填写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此发票需要前往国税局领取;6、进出口贸易公司通过出口退税退免税申报软件进行数据录入并打印两份进行提交征免申报,分别提交至外汇局以及出口单位;7、进出口贸易公司进行企业交单,需要通过电子口岸执法系统选择进入出口收汇选项;8、进出口贸易公司进行网上核销申报,需要打印出出口收汇批次核销信息登记表;9、进出口贸易公司进行工行出口收汇核销,需要提供收回日期和核销金额;10、进出口贸易公司前往外汇局办理收回核销,需要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工行盖章的核销单、出口收汇批次核销信息登记表以及电子口岸IC卡;11、进出口贸易公司通过网上申报进入国税系统输入报表以及纳税申报表;12、进出口贸易公司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的免税数据上传至国税网站;13、进出口贸易公司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进行退税申报,申报成功后另存入U 盘备份;14、进出口贸易公司准备出口退税纸质材料(具体见出口退税资料封底)并带U盘到国税局申报;15、进出口贸易公司等国税局电子话通知拿退税批复;16、进出口贸易公司等国税局电子话通知,携带退税皮肤以及公司公章及印鉴章去国税局办理退税申请手续;17、进出口贸易公司办理过退税手续,一周内银行将从国家金库里拨入账款至公司帐户吗,自此出口退税完毕。
出口退税39号文件
出口退税39号文件为了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出口货物实行退税政策,特制定出口退税39号文件。
一、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从中国境内出口的货物,包括货物的原产地、加工地和销售地在中国境内的出口货物。
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转口贸易、进料加工贸易、出口代理贸易等各类出口方式。
二、适用条件1. 出口货物必须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出口要求的合法货物。
2. 出口货物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申报和报关手续。
3. 出口货物必须提供有效的购销合同、出口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4. 出口货物的退税申请人必须是符合法定资格的出口企业或其委托的相关代理机构。
三、退税政策1. 出口货物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退税率根据商品分类和批准的退税标准确定。
一般来说,一般贸易商品的退税率为13%,加工贸易商品的退税率根据批准的加工贸易产品目录和标准确定。
2. 出口货物的退税申请须在出口货物实际出境前办理,由出口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向税务部门提出退税申请。
退税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出口货物的报关单、购销合同、出口许可证、退税申请表等。
3. 税务部门对退税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将及时办理退税手续,退税款将通过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其他方式返还给申请人。
四、监督管理1. 出口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按规定履行退税手续,保证退税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
2. 税务部门将对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进行抽查和监督,对违规行为和虚假申报等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
3. 出口企业应当主动配合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保证退税申请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五、附则1. 本文件所称出口货物包括实物货物和务实输出货物,适用范围包括一般贸易和各类加工贸易。
2. 本文件所称的税务部门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税务机关。
3. 其他有关出口退税的具体政策和办法,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六、生效与解释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国家税务总局所有。
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档案的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档案是指纳税人资料、纳税申报资料、税务审计资料等与税收征管相关的文件、资料的集合。
第三条:税务档案管理应坚持便民、高效、规范的原则,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税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税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利用、销毁等工作。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和归档第五条:税务档案应按照档案分类规则进行分类,确保分类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六条:税务档案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类别:(一)纳税人基本资料档案;(二)纳税申报资料档案;(三)税务审计资料档案;(四)税务稽查资料档案;(五)税务执法资料档案;(六)税务行政复议资料档案;(七)税务行政处罚资料档案;(八)税务行政听证资料档案。
第三章:档案的收集和整理第七条:税务档案的收集应及时、完整,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收集档案应采取电子化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检索性。
第九条:档案整理要求按照时间顺序排列,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和便于查阅。
第四章:档案的存储和利用第十条:档案存储应采用安全、稳定的电子存储方式,防止丢失和损毁。
第十一条:档案利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及时性。
第五章:档案的销毁第十二条:档案的销毁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合规性。
第十三条:档案销毁应编制相应的销毁清单,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附件附件1:纳税人基本资料登记表附件3:税务审计资料收集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税收征管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办法
03-21-09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办法XX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办法订定2017.08.10修订2018.01.01 2018.04.17第一条本公司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悉依本办法管理。
第二条我司为生产型出口企业,依国家税务总局「2012 24号公告」第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需收齐如下备案资料:一、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出口货物装货单。
即场站收据,为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
无纸化报关后对无法取得出口货物装货单的,由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代替。
三、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我司离岸出口货物以海运提单为单证凭据,物流园区或保税园区之出口货物以货物客户签收单为单证凭据。
四、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第三条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资料提供及整理时限:一、在出口货物在ERP上结案当月,由销售组于出口当月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
二、在出口货物后之第二个月月底前,由购运组提供出口物流园区货物户签收单;由销售组提供离岸出口货物之海运提单。
三、在出口退税申报当月月底前,由会计组按申报顺序填写整理以上备案单证资料,编制《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公司章用印后存档。
四、第二条第四款所述合同由销售单位自行保管以备查核。
第四条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资料保存时限: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备案单证由会计组存放和保管,保存期为5年。
第五条本处理程序经总经理核准后发布施行,修正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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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口退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实施,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商品退税的管理。
第三条出口退税应遵循合法、公平、简便、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退税资格与条件第四条出口商申请退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实际的出口业务;(三)按照规定进行出口退税登记;(四)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第三章退税程序第五条出口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交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件:(一)出口合同或协议;(二)出口报关单;(三)增值税发票;(四)其他税务机关要求的文件。
第六条税务机关自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退税的决定。
第四章退税计算第七条出口退税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
退税额的计算应根据出口商品的税则号列和退税率进行。
第八条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退税额 = 出口商品离岸价格× 退税率。
第五章退税监管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监管,防止骗取退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对于违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退税款,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新规定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会更加详细和复杂,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制定。
在实施前,应由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律师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出口退税流程及注意事项
出口退税流程及注意事项在国际贸易中,出口退税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它可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对于许多从事出口业务的企业来说,了解出口退税的流程及注意事项至关重要。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
一、出口退税的基本概念出口退税,简单来说,就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这一政策旨在鼓励本国货物出口,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出口退税的条件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
三、出口退税的流程1、报关出口企业首先需要将货物报关出口,取得相关的报关单。
报关单是出口退税的重要凭证之一。
2、收汇核销货物出口后,企业需要及时收汇,并进行外汇核销。
外汇管理部门会对企业的收汇情况进行审核和确认。
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企业从供应商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认证,以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退税申报企业在完成上述步骤后,可以准备相关资料进行退税申报。
申报资料通常包括报关单、出口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汇核销单等。
5、税务审核税务部门会对企业提交的退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情况、货物出口情况、发票真实性等。
6、审批退税经过审核无误后,税务部门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比例审批退税金额,并将退税款退还给企业。
四、出口退税的注意事项1、单证管理企业要妥善保管好出口退税所需的各种单证,如报关单、出口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汇核销单等。
这些单证是办理退税的重要依据,如果丢失或不完整,可能会影响退税的办理。
2、申报期限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退税申报,逾期申报可能会导致无法享受退税政策。
一般来说,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 90 天内申报退税。
3、税务政策变化出口退税政策可能会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国际贸易形势进行调整。
企业要及时关注税务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确保自己的退税操作符合政策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1.18•【文号】国税发[2003]139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2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2003年11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针对各地反映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一、免、抵、退税办法中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按以下公式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的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货物,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规定的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货物。
按国税函[2003]95号文件规定应在次月补税的出口额中,不包括委托、代理出口以及寄售业务的出口额。
出口货物退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
出口货物退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出口货物退税单证备案的管理,规范退税操作程序,确保退税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和个人申请出口货物退税的情况。
三、退税单证备案流程1.申请材料准备退税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准备以下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申请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发票-出口货物进口证明文件-退税银行账户资料2.在线备案申请申请人将准备好的材料通过电子邮件或在线平台提交至海关总署退税管理系统。
申请人应保证提交的材料真实和完整,如有虚假或遗漏,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3.审核备案海关总署退税管理系统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过程中,如有需要补充或调查的情况,海关总署退税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接受调查。
4.备案结果通知海关总署退税管理部门将在审核完成后将备案结果通过电子邮件或在线平台通知申请人。
备案结果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两种情况。
未通过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或重新递交材料。
5.备案完毕申请人如获得通过备案结果通知,即可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手续。
四、退税单证备案管理要求1.申请人应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相关信息。
2.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应与实际情况相符,否则将按现行法律法规处理。
3.申请人应妥善保管备案申请材料,不得私自篡改或泄露给他人。
4.申请人在备案申请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应及时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5.退税款项将通过申请人提供的退税银行账户进行划拨,申请人应确保所提供账户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6.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退税手续,如逾期未办理退税手续,将按现行法律法规处理。
7.申请人如需要对备案结果进行复议,应在接到备案结果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
五、责任与处罚1.申请人不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和完整的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取消退税资格,并可能受到法律追究。
2.申请人私自泄露备案申请材料,致使信息泄露或损害他人利益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出口退税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出口退税管理工作,提高出口退税效率,降低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出口货物、出口劳务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业务。
第三条出口退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优先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执行;2. 程序规范原则:出口退税流程清晰,手续完备;3. 风险控制原则:加强出口退税风险防控,确保出口退税合规性;4. 效率提升原则:优化出口退税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出口退税条件第四条出口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出口退税:1.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2.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3. 符合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4. 出口货物、出口劳务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真实、合法、合规;5. 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
第五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出口劳务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1. 出口货物属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目录》范围内的商品;2. 出口劳务属于《出口劳务退(免)税目录》范围内的业务;3.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第三章出口退税申报第六条出口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出口退税:1. 出口货物、出口劳务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发生后,及时收集、整理相关单证;2. 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3. 提交出口货物、出口劳务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的相关单证,包括但不限于:a. 出口货物报关单;b. 出口收汇核销单;c. 出口发票;d. 货物出运单据;e. 出口合同;f. 其他相关单证。
第七条出口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出口退税申报材料,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出口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准确,不得虚报、瞒报、伪造、变造出口退税申报材料。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出口退税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针对出口企业所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鼓励出口,促进国家贸易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出口退税的基本概念、出口退税的范围和条件、出口退税的程序和流程、以及出口退税的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一、出口退税的基本概念出口退税是指国家对出口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按照一定比例予以退还的一种政策。
出口退税的实施,可以降低企业的出口成本,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从而促进国家贸易的发展。
二、出口退税的范围和条件1. 出口退税的范围出口退税的范围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
不同税种的退税比例和计算方法有所不同,具体规定见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
2. 出口退税的条件(1)出口货物需要满足的条件出口的货物在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并且属于退税的产品。
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等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的货物也视同离境。
出口货物在财务上做了销售处理。
卖出去的货已经收到钱,完成收汇结算。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生产企业还需要特别注意一点,即申请退税的货物必须是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税业务。
(2)出口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公司经营范围要有: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工商局)。
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出口免税,不能退税(税务局)。
办有进出口经营权:其中包含报关单位备案证明、电子口岸卡申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及外汇名录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
贸易型企业做出口退(免)税备案,生产型企业做出口免、抵、退备案(税务局)。
报关是以企业名义自主报关,出口单证齐全,买单报关没有出口记录退不了税。
供应商可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征才有退。
三、出口退税的程序和流程1. 出口退税的申请企业应当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后,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2. 出口退税的审核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出口退税申请后,应当对企业的出口货物、税收等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企业符合出口退税的条件。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模板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国出口退税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外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退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依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外贸企业、进口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条出口退税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利高效、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出口退税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口退税管理工作。
第二章出口退税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出口退税的范围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六条出口企业申请退税,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二)依法申报出口货物;(三)出口货物符合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四)提供真实的出口货物相关单证;(五)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出口退税的申报和审核第七条出口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
第八条出口退税申报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出口退税申报表;(二)出口货物合同、发票、装箱单等;(三)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四)出口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五)其他有关单证。
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对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进行审核。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风险管理措施,对出口退税业务进行监控,发现涉嫌违规行为的企业,应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章出口退税的执行和监督第十一条出口退税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出口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出口退税,逾期不办理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出口退税资金的安全。
第十四条出口退税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五条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已退税款,并处不退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虚构出口货物;(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转让出口货物相关单证;(三)其他违反出口退税规定的行为。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制定科学合理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一、函调的目的和范围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主要目的是核实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函调范围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价格等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2、出口企业与供货企业之间的交易是否真实存在,交易合同、发票等凭证是否真实有效。
3、供货企业的生产能力、纳税情况等是否正常。
二、函调的发起函调通常由出口货物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起。
税务机关在审核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时,如果发现存在疑点或者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情况,会向供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出函调请求。
函调请求应当包括详细的出口货物信息、疑点情况以及需要核实的内容等。
三、函调的内容函调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供货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2、供货企业与出口企业之间的交易情况,包括交易合同的签订时间、货物名称、数量、价格、付款方式等。
3、供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如生产设备、生产能力、原材料采购渠道等。
4、供货企业的纳税情况,包括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的申报缴纳情况。
四、函调的回复供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收到函调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回复。
回复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清晰地反映供货企业的实际情况。
如果在核实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在回复中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五、函调的处理出口货物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收到回复后,应当对回复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和分析。
如果回复内容能够消除疑点,证明出口货物交易真实合法,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如果回复内容仍然存在疑点或者发现问题,税务机关可以进一步采取措施,如实地核查、延伸函调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标 签】退(免)税,免税【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发﹝2014﹞155号【发文日期】2014-12-28【实施时间】2015-02-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正确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明确各级国税机关工作权限、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其中需要软件支持的条款,从税务总局软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有关实行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管理的条款,待具体管理办法下发后,按规定的执行日期执行。
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服务纳税人,规范管理,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出口退(免)税审批由以下机构负责: (一)地市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直管的县(区)国家税务局。
(三)省国家税务局按下放出口退(免)税审批权的规定确定的县(区)国家税务局。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不得做出与国家规定相悖的决定。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逐级以正式文件请示至税务总局,并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的决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使用综合征管软件、金税三期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和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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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档案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吉林省国税系统进出口税收档案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口税收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结合吉林省进出口税收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进出口税收档案,是指本省各级国税部门在依法开展各项进出口税收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申报资料、计会统资料、各种文书、电子数据备份资料。
第三条进出口税收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的原则。
即由省局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筹规划并实施监督指导,由市(州)、(县)区两级进出口税收管理岗位人员分别归档保管。
第四条进出口税收档案管理工作基本任务是,收集、整理、保管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积极开展档案的开发和使用工作,为征收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工作提供基本依据,为社会经济
建设和法制建设提供基础信息。
第二章进出口税收档案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第五条进出口税收档案归档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各种资料,以及税务机关实施进出口税收管理行为所形成的记录材料。
第六条进出口税收档案由各级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收集并归档,采取分类和分户管理相结合的立卷原则。
根据其反映内容不同主要分为三类:认定类、申报类、其他类。
第七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应当保存十年。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进出口税收档案的立卷和归档
第八条归档的档案应是原件。
凡出口企业提供的复印件,经办税人员核对确认签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加盖企业公章。
纸质资料破损的应裱糊。
字迹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保存。
第九条进出口税收档案以“卷”为单位进行整理归档。
分
别采用一户一档、一事(案)一档和序时归档的方法进行立卷归档,一档可立多卷。
第十条进出口税收档案应按不同类别,于次年四月底前立卷归档完毕,但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一个年度内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十一条进出口税收档案的卷内资料排列应按形成时间进行排列。
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第十二条进出口税收档案案卷内的排列顺序是: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资料。
第十三条进出口税收档案应使用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装订材料装订。
档案装订时应将案卷左上角戳齐并装订,不得压字、掉页、倒页。
第十四条进出口税收档案必须使用省局统一印制的档案装具。
案卷封面应按要求据实填写完整,并与卷内资料内容一致,字迹要求工整、清晰,字迹材料应耐久保存。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对案卷认真检查,办理交接手续。
发现归档案卷内容短缺不全的,应督促经办人补齐,补齐后的才准予归档。
第四章进出口税收档案的整理、保管和使用
第十六条进出口税收档案应装入省局统一配发的档案盒内,填写档案盒封面。
顺序编制档案盒号。
第十七条进出口税收档案应按照排列顺序上架,档案柜(架)应编号,注明存放税务档案的年度、机构和类别,以便查找。
第十八条进出口税收档案的借阅、使用本着档案形成单位优先使用的原则,本单位人员到档案管理部门查阅档案的,必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需查阅的,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档案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方予查阅。
第十九条各区县国税局、分局间转户的企业,在转出前形成的档案由转出局负责整理、保管,转出后形成的档案由转入局负责整理、保管。
转出局应在转出企业登记类案卷目录“备注”栏中注明转入局名称和转出时间。
第五章进出口税收档案的销毁
第二十条对集中统一保管的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销毁时,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各县(市)区国税局、分局销毁档案时应将档案目录报上级国税局备案后,方可自行销毁;各地市(州)局销毁档案时应将档案目录报省国税局备案后,方可自行销毁。
第六章进出口税收档案的管理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损毁、丢失税收征管档案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税收征管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税收征管档案的;
(四)不按规定采集、传递、整理和归档或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五)隐匿税收征管资料、不完整移送的;
(六)不认真审核把关造成数据严重失真的;
(七)未按规定保密的;
(八)利用税收征管资料营私舞弊的;
(九)其他过错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