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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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1

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1

第三节:国际法的特点与作用
2、国际法的作用: 国际法的作用:
1) 2) 3) 4) 5) 6) 7) 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法律纽带; 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法律纽带;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规范国家行为的法律准则;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规范国家行为的法律准则; 国际法是维护国际交往秩序的法律保障; 国际法是维护国际交往秩序的法律保障;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评判国家行为是非曲直的最终标准;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评判国家行为是非曲直的最终标准;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国家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工具; 国际法是国国际法是一种软力量; 国际法为中国和平发展所需的国际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 国际法为中国和平发展所需的国际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
整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并决定其权利和义务并且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 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国际法的国际性
国际法的普遍性 国际法的法律性
第二节:国际法与国际社会
国际法不是存在于飘荡不定的法律思想之中,相反, 国际法不是存在于飘荡不定的法律思想之中,相反,它构成一个特定 社会的具体秩序,这个社会建立于越来越凝固的社会学基础之上。 社会的具体秩序,这个社会建立于越来越凝固的社会学基础之上。这 个社会学上的基础构成国际法的立脚点, 个社会学上的基础构成国际法的立脚点,后者才保证国际法在国际生 活中具有效力。因此,谁要了解国际法, 活中具有效力。因此,谁要了解国际法,谁就必须首先通晓它的范围 广大的社会学基础。 广大的社会学基础。 1、产生国际法的社会基础 2、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3、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1、自然法学派 2、实在(实证)法学派 实在(实证) 3、法律现实主义学派
思考题
1、如何理解国际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 如何理解国际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 2、国际法在当今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什么? 国际法在当今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什么? 3、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为什么要遵守国际法? 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为什么要遵守国际法?

国际法(1-6章)

国际法(1-6章)


三、国家继承


(一)国家继承的概念
指国家领土变更导致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从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的转移的法律 关系。


(二)国家继承的法律渊源
(1)条约渊源:1979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关于国 家对条约外事项继承的条文草案》。 (2)国际习惯法规则
国际法的编纂Codify
一、概念 国际法的条文化、系统化、法典化。换言之,就是将各种国际法 原则加以整理编成系统化的法典。 二、编纂的意义 (1)分散走向系统 (2)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三、分类 (1)全面编纂与部分编纂。将所有的国际法规则编入一个法典之中 为“全面编纂”。将国际法规则编入多个法典为“部分编纂”。 (2)官方编纂与民间编纂。由个人或学术团体进行的编纂为“民间 编纂”。由政府或国际组织进行的编纂为“官方编纂”。 1872年美国法学家菲奥德编纂《国际法典纲要草案》共982条; 1890年意大利法学家费奥雷编纂《国际法法典》共1985条。


(一)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隐含权能说与组 织约章说) (1)召集外交会议 (2)派接外交使节 (3)协调国际关系 (二)缔约权 (1)总部协定 (2)其它协定 (三)求偿权
民族解放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 能力

民族自决权(对内自决权与对外自决权) (1)建国权 (2)制度权
国际法上的继承Succession


一、概念
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从一个国 际法主体向另一个国际法主体转移的法律关系。



二与国内法上的继承之间的差别
(1)继承的主体不同。 (国际法主体——自然人) (2)继承的客体不同。 (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条约财产、债务、档案、国际组织资 格——国内法上的权利义务:财产与债务) (3)继承的原因不同 (领土变更、政府更替——自然人死亡)

国际法(一)_真题-无答案

国际法(一)_真题-无答案

国际法(一)(总分11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甲国国内经过多年的讨论,最后批准了一项国际条约。

关于该条约在甲国国内的实施问题,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

A.当甲国国内法和该条约所规定的义务相冲突时,该国不能以其国内法的规定来对抗该条约规定的义务B.该国不能以其国内法的规定作为违反该条约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国际责任C.该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如何在甲国国内履行,除非该条约有具体规定,国际法并不干预甲国履行国际义务的具体实施方式D.当甲国国内法与该条约义务相违背时,甲国采取了优先适用其国内法的做法,对此,甲国并不需要承担国际责任,因为国际法并不干预甲国履行国际义务的具体实施方式2. 下列关于登临权和紧迫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登临权和紧追权的主体都是军舰、军用飞机或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别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B.登临权和紧追权的领域都是在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进行C.登临权和紧追权针对的不法情况包括海盗、贩奴、非法广播、船舶无国籍或拒不展示旗帜,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于同一国籍D.紧追权在被迫船舶进入第三国领海时应当立即终止,而登临权则不必终止于他国领海3. 金刚号原由甲国国民所有,后被乙国拿捕,并成为乙国的军用船舶,在甲国近海航行中,遭遇强风暴和严重机械故障后进入甲国港口避难。

甲国对该乙国军用船舶的哪种处置是符合国际法的?( )A.因该船属于乙国国家财产,甲国对该船无管辖权B.甲国可将该船判归本国民C.甲国可以该船侵入其领水为由,扣压该船并要求乙国道歉D.甲国可没收该船,作为对该船侵入本国领水的报复4. 甲国驻乙国×市的领事馆发生了火灾,该市的消防部门未经领事馆的许可,进入领事馆内进行灭火工作,事后,甲国政府对乙国×市的行为进行了抗议。

一日,甲国的一位公民在乙国因为一项刑事纠纷卷入诉讼,该公民要求见×市的领事,被乙国拒绝。

事后,甲国政府又对乙国的行为进行了抗议,并且关闭了驻×市的领事馆。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总结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总结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总结国际法是一套规范国家和其他国际主体之间行为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在整理和总结国际法的第1至2章的知识点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1. 国际法的定义和性质:-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所遵循的法律规范。

- 它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国家,并且主要依靠国家的自愿遵守和国际社会的共同认可来实施。

2. 国际法的来源:- 国际条约:书面协议,明确规定了签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 国际惯例: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普遍接受并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模式。

-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公平正义、善意等基本原则。

- 司法裁决和学说:国际法院的判例和法学家的学说对国际法的发展和解释也有重要影响。

3. 国际法的主题:- 国家:国际法的主要主体,享有主权平等、自卫权等基本权利。

- 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等,它们在国际法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 个人:虽然传统上国际法主要规范国家行为,但现代国际法越来越多地涉及个人权利和责任。

4. 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 国际法的编纂是指系统化和整理现有的国际法规则。

- 国际法的逐渐发展是指通过实践和新情况的出现,国际法不断演进和完善。

5.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取决于各国的法律体系。

有的国家实行“自动生效”原则,即国际法在国内法中自动具有优先地位;有的国家则需要通过国内立法程序将国际法规则转化为国内法。

6. 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意味着国家在其领土内享有最高无上的权力。

- 领土完整是指国家领土的不可侵犯性,是国际法保护的重要对象。

7. 国际争端解决:- 和平解决争端是国际法的重要目标,包括通过谈判、调解、仲裁和司法解决等方式。

-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在解决国际争端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这些知识点为国际法的基础框架,为深入理解和研究国际法提供了出发点。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最新的国际法律文献来不断深化理解。

国际法第一章

国际法第一章
1625年,格老秀斯发表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完整体系的国际法著 作—《战争与和平法》,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基本问题,为 近代国际法奠定了理论基础,使国际法成为一门独立学科;该 书的传播,对欧洲的国家关系产生了重大的积极影响,促进了 近代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因此,他被后人誉为“国际法之父” 或“国际法的奠基人”。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 知识点扩充: 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荷兰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 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
He was regarded as the father of international law, towers over this great era of Renaissance. He believed that the law of nature should be exclusively based upon reason.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法的发展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第五节 国际法的编纂 第六节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学派 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八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Chapter 1 General Introduc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 二、国际法的定义(Definition)
❖ 国际法的特征(Characters of international law)
❖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 The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are mainly states themselves. ❖ 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 ❖ International law originated and developed just from the demand of the

国际法第一讲

国际法第一讲

政策定向说
• 以权力为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核心。 • 认为权力表现为政策,因此国际法 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 • 国际法与各国外交政策有着密切联 系,国际法的发展是受各国对外政 策的影响的。但是不能把国际法与 国家外交政策等同起来。
我国学者的观点
• 我国学者在该问题上的主流观点是,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国的协调 意志”,即国家之间的协议。 • 因为,国家受国际法的拘束,同时 又是国际法的制定者,所有国际法 效力的根据只能取决于国家意志或 同意的作用。
– 一方面主张国际法主要依据自然法, 认为自然法是约束国家的最高法律, 自然理性是检验国家行为的标准。另 一方面又坚持国家的共同同意是国际 法效力的根据
• 代表人物
– 德国的沃尔夫和瑞士的瓦特尔 – 格老秀斯本人更倾向于自然法
(四)其他
• 新现实主义学派 • 我国学者的主张
权力政治学说
• 认为:国际政治支配着国际法,而 国际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权力。 • 因此,他们认为“势力均衡”是国 际法存在的基础,也就是国际法的 效力根据。 • 应该承认,国际政治与国际法有密 切的联系,但是,如果把“权力” 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实际上就 把国际法与国家权力等同起来了。
注意:
•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国际法不能借 助国内法那样的强制执行机制来处 理国际违法行为,但是有越来越多 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发展了各自的解 决国际争端机制,如联合国的解决 国际争端机制、世界贸易组织的争 端解决机制和欧洲法院的争端解决 机制。
• 一些新设的国际司法机构,如南斯 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 事法庭、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国际刑 事法院。
• 特殊国际法
– 只对于两个或少数国家有拘束力的特 殊国际法。
二、国际法的特征及作用

国际法精品教学(邵沙平)public international law(1)

国际法精品教学(邵沙平)public international law(1)

•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给国际法作出如下定 义:国际法是关于国家和其他国际社会成 员在国际社会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 律规范,是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在国 际关系中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 则和制度的总称。
• a body of rules, which regulate the behaviour of states and other entities in their relations with each other, at any given time
• Article 38 • 1. The Court, whose function is to decide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such disputes as are submitted to it, shall apply: • a.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 • b. 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 • c.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 • d.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9, judicial 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s of the most highly q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 nations, as 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 law. • 2. This provision shall not prejudice the power of the Court to decide a case ex aequo et bono, if the parties agree thereto

国际法-1_真题-无答案(209)

国际法-1_真题-无答案(209)

国际法-1(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关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依我国目前的实践,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______A. 在民商领域,我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作出保留的条款除外B. 在我国加入的公约与我国国内法有不同规定时,由全国人大确定应适用何种法律C. 我国加入的条约与国内法冲突的,均应以条约优先D. 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可以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2. 甲乙两国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协定相互给予对方公民投资优惠的条约,但甲国政府后又依本国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取消了给予乙国公民在甲国的某些投资优惠。

依国际法的相关规则,下列哪项是正确的?______A. 甲国政府取消给予乙国公民的投资优惠严格依据了其国内法,因此,无须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B. 甲国立法机构无权通过与两国条约不一致的立法C. 甲国政府取消投资优惠的做法将会引起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D. 甲乙两国签订条约后就直接剥夺了甲国立法机关进行相关立法的权利3. 甲国政府与乙国3Q公司因某环保合同产生纠纷,并诉诸乙国法院。

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绝对豁免主义立场。

依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______A. 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的事实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在本诉中的国家豁免权B. 如环保合同中有适用乙国法律的条款,表明甲国放弃了其管辖豁免C. 甲国在其他案件中曾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不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也可管辖D. 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无效,表明甲国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4. 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条约。

后甲国分立为东甲、西甲两国。

现问,如果所涉各方之间尚没有新的相关协议达成,那么,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国家继承的规则,对于东甲、西甲两国,下列哪一项条约不予继承?______A. 甲、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条约B. 甲、乙两国界河航行使用协定C. 甲、乙两国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D. 甲、乙两国关于界湖水资源灌溉分配协定5. 甲国人阿里和利奥在甲国侵吞了乙国某公司大量的资产,事发后利奥潜逃至丁国,在潜逃中利奥又对丙国船舶实施了海盗行为。

国际法第一章习题

国际法第一章习题

3.联合国负责编纂国际法的主 要机构是(c )。 A.联合国大会 B.联合国安理会 C.国际法委员会 D.国际法院
4.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不具有以下特性 (a )。 A.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自身固有的 B. 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成员国通过 协议赋予的 C. 国际组织的职权一般通过组织章程明确 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因而具有有限性 D. 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 主体
7.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有 :(abcd )。 A.基本主体不同 B.调整对象不同 C.形成方式不同 D.实施方式不同
8. 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对象原则(区分军事与非军事目标 ,区分战斗员与平民)是一项已经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 则,也体现在《« 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 书》中。甲、乙、丙三国中,甲国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 ,乙国不是,丙国曾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后退出该议 定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原理和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 错误的?( ac)(司考) A.该原则对甲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乙国没有法律拘束 力 B.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议定书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 束力 C.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原则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 力 D.该原则对于甲、乙、丙三国都具有法律拘束力
2.下列关于各国主权平等说法正确的 是:( )。 A.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B. 各国不分大小,一律享有主权平 等 C. 各国不分社会形态,一律享有主 权平等 D. 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 人格
3.和平共处原则的内容应包括:( ) A.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应和平 共存 B.各国应以和平方式进行国际交往 C.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D.各国应合作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2、下列关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表述 不正确的是:( )。 A.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得到国际 社会的公认 B.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约 束力的法律原则 C.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 范畴 D.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得更改

1国际法概述

1国际法概述

1.The Concep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2.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Modern International Law
3.The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4.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rnational law and municipal law
c、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新自然法学派,这 一学派的主要特点是把某种价值观或法律观奉为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主要有:
社会连带法学派(Solidarists) ,代表人物有法 国的狄骥和美国的庞德 。他们认为法律的根据
在于社会连带关系。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民 族的法律良知”。
规范法学派(Normativists) ,代表人物有美籍 奥地利法学家凯尔逊 。他们认为整个法律体系
Modern definition: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law, although still considered to be principally the law governing relations between states, is no longer deemed to be exclusively limited to those relations. It has a wide reach and is more properly defined as law that deals "with the conduct of states and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with their relations inter se, as well as with some of their relations with persons, whether' natural or juridical."

第1章: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

第1章: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

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内容简介: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是不是真正的法?同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有那些不同,为什么?国际法有什么作用?在现实中,国际法是否得到了有效地遵守?国家为什么要遵守国际法?诸如此类的问题,往往是国际法的初学者在开始学习国际法时所遇到的。

本章的目的就是解答这类问题,并通过对这类问题的解答,建立一个关于国际法的概念框架,从而为正确理解国际法的原理,学好这门课程,奠定基础。

第一节:国际法的名称与定义1、国际法的名称“国际法”一词是现今法律学和国际关系学中的一个通用名词,其英文表达为international law,法文表达为droit international。

按其字意所示,指的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然而,这一名词并非是在国际法初创时期就开始使用的。

近代意义上的国际关系在十六世纪开始在欧洲出现后,那里的哲学家和法学家便开始著书立说,研究国际关系的行为规范。

在此时期的文献中,并没有关于国际法的通用名称。

学者们大都借用罗马法中jus gentium的名称来称呼这一新兴的规范国际关系的法律部门。

jus gentium,汉译为万民法,原属罗马法的一部分,适用于罗马帝国内的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的关系。

当jus gentium被借用来称呼规范国家间的行为规则时,特别是有近代国际法鼻祖之称的荷兰人格老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在其1625年出版的经典著作《战争与和平法》(De jure belli ac pacis)一书中,使用jus gentium来称呼规范整个国际关系的法律制度时,在通用的法律术语中,它的含义也就由万民法转为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共同遵守的法律。

嗣后,jus gentium转为英文的law of nations,法文的droit des gens,汉译为万国法。

但是,“万国法”这一名词仍不能完全准确的表达国家间法律的意义。

于是,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在1870年提出,用英文的international law来取代law of nations,获得一般的赞同。

国际法ppt1

国际法ppt1

(三)货物损失的赔偿 只要造成货物损失的事件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 担责任。但由下述原因造成的,承运人可不承担责任: 1.货物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 2.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3.战争行为或者武装冲突; 4.公共当局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承运人对货物损失承担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的责任限额,除非托运人 在交运包件时特别声明其交付利益,并支付附加费。 (四)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延误的损失赔偿 只要承运人证明其为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或者 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否则,承运人应当承担 责任,旅客的延误赔偿以每名旅4150特别提款承运人在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住地有业务经营,则旅客或其家属 可以在该居住地的当事国领土内提起诉讼。 (六)对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的有关凭证予以简化,更加符合现代社 会的要求。 三、蒙特利尔公约的严格责任制度 1、严格责任制度 华沙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认定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和相对过错责任 制度。 蒙特利尔公约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不高于10万特别提款权的 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制度的引进大大增加了承运人对旅客进行赔偿的 可能性。在10万特别提款权以上部分,承运人的责任认定依然采用过 错推定责任,但取消了华沙公约中关于相对过错责任的规定,而且过 错推定责任项下的两个免责规定非常苛刻,在绝大多数空难事故中, 承运人很难利用这两个免责条款为自己辩护。
背景
在蒙特利尔公约以前,国际上已经存在若干个关于国际航空运输赔偿的规则,具体包括: 1929年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中国于1958年批准 该公约; 1955年在海牙签订的《修订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中国于1975年批准该议定书; 1961年在瓜达拉哈拉签订的《统一非立约承运人所作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 约》,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 1971年在危地马拉城签订的《修订经海牙议定书修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 定书》,简称危地马拉城协议书; 1975年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第1、2、3、4号《关于修改{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附加议 定书》,简称蒙特利尔第几号议定书。 上述第二至第五项协议都是对华沙公约的修订,因此上述五项文件被统称为华沙公约文件。 随着历史的发展,华沙公约中的某些规定已显陈旧,而且相关修订文件数量较多。为了使华沙公约 及其相关文件现代化和一体化,ICAO起草定稿了蒙特利尔公约,并在1999年5月在蒙特利尔召开的 国际航空法大会上由参加国签署。中国和其他51个国家在该大会上签署了该项公约。需要说明的是, 政府签署该项公约并不代表该国同意加入,只有在本国立法机构批准该公约并提交批准书后,此公 约才对该国生效。蒙特利尔公约正式生效后将取代现有的华沙公约文件。 2003年7月31日,美国参议院批准了蒙特利尔公约,确立了该公约在美国的法律地位。9月5日,美 国政府向国际民航组织(ICAO)提交了批准书,从而使美国成为第三十个批准该公约的ICAO成员国。 喀麦隆也于当天向ICAO递交了批准书。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53条的规定,当ICAO收到第三十份批准书后的第60天,公约将在递交批准书 的国家之间生效。因此,蒙特利尔公约将在2003年11月4日对美国、日本、加拿大、墨西哥、哥伦 比亚等31个批准国正式生效。[1]

《国际法》第一章 第2节国际法与国内法

《国际法》第一章 第2节国际法与国内法

第2节国际法与国内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两者关系问题的实质是,在彼此并存时,各自的法律效力如何?或者说在彼此发生抵触时,何者处于优先地位?下面我们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来阐述这一问题,理论上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可以分为一元论和二元论,一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具有不同的位阶,根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位阶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

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根据这两个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又可以分为平行论和联系论。

一、国内法优先说。

这一理论兴起于19世纪,以19世纪末期的一些德国学者,如耶利内克为代表,他们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从整体上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但以国内法的效力为优先,同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是次一级的法律。

国内法优先说,具有浓厚的强权思想,容易导致对国际法效力的根本否定,也与现实的法律经验不相符,受到很多学者的批判。

二、国际法优先说,一元论中的国际法优先说早已有之,但其较为系统的理论则是在进入20世纪以后才逐步形成的,这种理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在这个体系之中,国际法处于金字塔的最高位,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

这一学说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规范学派的学者凯尔逊。

国际法优先说带有很深的古典自然法学说的色彩,按照这种学说,国内法所赖以存在的国家主权必然会遭到破坏,从而也会对国际法的基础造成破坏。

三、平行论,平行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他们基础不同,性质不同,各有自己的效率范围,分别形成为两种完全独立的法律体系,国内法适用于国内,国际法,适用于国际,各行其道,互不抵触,一般情况下,国际法不能在国内直接适用,除非一国宪法或法律做出直接适用的明确规定,若要使国际法适用于国内,必须通过某种国家行为,或法律程序,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平行论从实在法出发,正确的分析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性质,论证两者是两种效率范围不同的法律体系,是国际法理论上的一个重要发展,但是平行论在强调国际法与国内法各自独立的一面时,却忽视了两者彼此联系非常密切的另一面,对这两个体系的解释不免带有片面性,甚至使之绝对化了。

国际法(双语)1__Introduction-2011-1

国际法(双语)1__Introduction-2011-1

一、国际法的特征 1.1 characters of international law
Special Warning: 特别提示
However, from the practical point of view; it is
well to remember that international law is primarily a system regulating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on the international platform. And States still are the basic or primary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Why?
law transnational law; law of humanity International law (Bentham)英国著名哲学
家和法学家边沁

conflict of laws (国际私法,冲突法) International Law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国际公法)
The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may have the following
three features: (1) the independent capacity to take part in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 independently.

一、国际法的特征 1.1 characters of international law
(二)国际法的特征characters of International

国际法第一章

国际法第一章

第六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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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当发生 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 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A.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 B.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 约的规定 C.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法院根据 具体案情,自由裁量,以公平原则确定优先适 用 D.我国缔结的任何未作保留的条约的条 款与中国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都优先 适用条约的规定

3、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含义: 禁止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中首先 使用威胁或武力,特别是禁止侵略 战争。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含义: 国家间无论发生什么争端,均应用和平 方法解决,包括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等, 但不得使用武力。
亚金索地区是位于甲乙两国之间的一条山谷。18世纪甲国 公主出嫁乙国王子时,该山谷由甲国通过条约自愿割让给 乙国。乙国将其纳入本国版图一直统治至今。2001年,乙 国发生内乱,反政府武装控制该山谷并宣布脱离乙国建立 “亚金索国”。该主张遭到乙国政府的强烈反对,但得到 甲国政府的支持和承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单选) A.国际法中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要求乙国政府 在解决"亚金索国"问题时必须采取非武力的方式 B.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为"亚金索国"的建立提 供了充分的法律根据 C.上述18世纪对该地区的割让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有 效的,该地区的领土主权目前应属于乙国 D.甲国的承认,使得"亚金索国"满足了国际法上构 成国家的各项要件
甲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行为中, 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围,外国不得 进行干涉? (2002,多选) A.甲国决定废除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 制作为其基本政治制度 B.为解决该国存在的种族间的冲突,甲 国通过立法决定建立种族隔离区 C.甲国决定邀请某个外国领导人来访 D.甲因决定申请参加某个政府问的国际 组织

国际法(1)

国际法(1)

名词解释1、格老秀斯:是自然法学派的人物,他把国际法分为两类,一类是“万民法”,即习惯国际法,他称之为意志法,另一类是关于国家关系的自然法,他称之为自然国际法,是国际法学创始人,被人们同时尊称为“国际法之父”与“自然法之父”。

2、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贯彻到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4、强行法:又称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5、自卫权: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的权利。

6、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表示认可某种事实或情势,并愿意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7、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边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限。

9、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10、公海:是指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的海域以外的全部海域。

11、国籍:表示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长久的法律联系,处于其属人优越权之下。

12、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国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

13、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根据国际法或者有关协议在接受国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14、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简答题1、国际法的主要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法律职业资格国际法-1

法律职业资格国际法-1

国际法-1(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8,分数:50.00)1.关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依我国目前的实践,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______(分数:1.00)A.在民商领域,我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作出保留的条款除外√B.在我国加入的公约与我国国内法有不同规定时,由全国人大确定应适用何种法律C.我国加入的条约与国内法冲突的,均应以条约优先D.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可以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法导论——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A正确。

2.甲乙两国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协定相互给予对方公民投资优惠的条约,但甲国政府后又依本国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取消了给予乙国公民在甲国的某些投资优惠。

依国际法的相关规则,下列哪项是正确的?______(分数:1.00)A.甲国政府取消给予乙国公民的投资优惠严格依据了其国内法,因此,无须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B.甲国立法机构无权通过与两国条约不一致的立法C.甲国政府取消投资优惠的做法将会引起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D.甲乙两国签订条约后就直接剥夺了甲国立法机关进行相关立法的权利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法导论——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如甲国通过了与上述条约义务不一致的立法,导致甲国实施了违反条约义务的行为,则依国际法将引起甲国在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无论甲国国内的法律制度如何,甲国的行为是否符合其国内法都不能作为对抗国际法上义务的根据,A错,C正确。

甲乙国之间的有效条约所规定的甲国义务对于甲国具有国际法上的拘束力,但这项条约并不直接剥夺甲国立法机关的相关立法权,BD错。

3.甲国政府与乙国3Q公司因某环保合同产生纠纷,并诉诸乙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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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国际法课程讨论问题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与法律性质1、“jus gentium”一词为何被视为国际法的语源?2、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分别是国际法领域的公法和私法吗?3、国际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4、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5、如何认识国际法的法律性质?第二章国际法的历史发展1、古代国家间交往的主要形式?2、古代国家间交往的主要区域?3、为什么中世纪被称为国际法发展的沉寂时期?4、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何被视为近代国际法正式产生的标志?5、如何认识两次世界大战对现代国际法的影响?6、二战后新兴独立国家的兴起对当代国际格局与国际法发展的影响?7、有哪些因素推动着当代国际法内容的更新与丰富?8、中国封建社会对外交往朝贡体系建立的原因?9、丹麦商船事件对国际法在近代中国的传播有何影响?第三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为何大多国家对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适用都采取了宽松态度?2、是否所有国际条约都涉及在缔约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3、我国《宪法》为何未对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作出规定?4、如何解决在我国直接适用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第四章国际法的渊源1、如何认识《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l款?2、如何认识国际条约的特征?3、如何确定造法性条约的第三方?4、如何认识造法性条约对第三方创设义务和权利的特殊情形?5、第三方遵循造法性条约规则的原因?6、条约相对于习惯国际法的优势?7、当代国际法成文化趋势的原因?8、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多少时间?9、“即时国际习惯法”(instant internationalcustomary law)对国际习惯构成理论的挑战?10、如何认定国际习惯的形成时间——国际习惯有无“生日”?11、国际习惯形成的实际参与方范围?12、国际习惯相较于条约的缺陷和优势?13、为什么国际法中条约比重的增加和习惯法的萎缩将是一个漫长却也许是永无止境的过程?14、什么是一般法律原则?15、如何确定“文明各国”(civilized nations)的范围?16、在当代“文明各国”间是否存在着共同的一般法律原则?17 、“文明各国”间一般法律原则的范围?18、什么是“公允及善良”(ex aequo et bono)原则?19、如何认识国际法院判决的国际“立法”价值20、学者学说的一般效力?21、学者学说在国际法领域的意义?22、联大决议是否具有国际“立法”职能?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1、如何认识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2、如何认识中美撞机事件中美方的“道歉”?3、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的历史意义?4、基于中国立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存在哪些缺陷?5、中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可能性?第一编国际法引论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与法律性质第一节国际法的名称、概念与特征一、国际法的名称(一)由来1、语源——“万民法”(jus gentium):1625年,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在《战争与和平法》中予以援用问题:“jus gentium”一词为何被视为国际法的语源?2、英译名称:从law of nations、law between nations、law among nations 至边沁(Bentham)于《道德及立法原理导论》中提出international law丁韪良(William Alexander Parsons Martin,1827-1916)丁韪良,美国基督教长老会传教士。

字冠西,号惪三。

1846年毕业于印第安纳州大学,入新奥尔巴尼长老会神学院研究神学。

1849年被按立为长老会牧师。

1850~1860年在中国宁波传教。

1858年中美谈判期间,曾任美国公使译员,参与起草《天津条约》。

1863年,翻译《万国公法》一书。

3、中译名称:自丁韪良译《万国公法》至日文转译“国际法”4、二战前后之发展:“人类法”(law of humanity)“世界法”(world law)“超国家法”(supernational law)“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二)学科名称辨析——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1、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1)公法与私法之区别?(2)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分别是国际法领域的公法和私法吗?国际私法之性质:以跨国或跨区域的私人间关系为调整对象,解决特定争端中法院准据法的选择适用问题,既非国际法,亦非私法。

2、国际法与国际公法国际法即国际公法?——区分作为传统学科名称的国际法与作为二级学科名称的国际法韩德培:《谈合并学科和设立博士点的问题》——合并学科和设立博士点问题,是教育界和学术界的一件大事,是应该慎重行事的。

因此,必须广泛地、公开地征求国内各方面的学者专家的意见,才可作出最后的决定;而绝不能只凭少数几个人的意见便匆匆作出决定,更不宜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迫下属有关部门来接受。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这三个学科都是研究调整从国际生活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的。

从这一点着眼,对这三个学科都冠以“国际”二字,并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把这三个学科合称“国际法”或“跨国法”,是完全可以的。

这里所谓“国际法”,是相对于那些调整从国内生活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而言的,后者包括宪法、民法、刑法、经济法等等,统而言之,也可将后者统称为“国内法”。

能不能因此就将后者包括的各个学科合并成一个学科,称之为“国内法学”呢?从学科体系上着眼,这三个学科都有各不相同的内容,各有自己的科学体系,决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把它们混为一谈。

尽管它们之间互有联系,甚至还有一些重叠之处,但它们仍然是各自独立的不相隶属的专门学科。

世界上至今恐怕还没有哪一位学者能写出一本包括这三个学科的专著,或者哪一位教授能开出一门包括这三个学科的课程!我们的博士研究生可以主攻其中一个学科,并同时在“学位课程”中选修其他两个学科或另外有关学科的课程,以扩大他们的知识面,却无法要求他们同时主攻这三个学科或写出包括这三个学科的论文。

要把这三个学科硬拼成一个学科,从科学体系上讲,是绝对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

这种“拓宽”是毫无意义的。

3、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问题: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国际经济法作为独立学科发展的基本背景:二战后国际间经贸交往的发展致使国际经济格局的内在张力已逐渐冲破原有国际政治格局限制而成为国际关系发展的先导,经贸行为也取代政治外交行为成为国家间利益调整的最直接表现方式。

二、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主要由国家间关系构成的国际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等国际行为规范的总称。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主体的国际性国家:最主要、最活跃的国际法主体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政府间国际组织: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的国际法主体私人:一般意义上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但在一些特定领域可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国际法制订的国家意志性主要途径:外交大会缔结条约;于国际实践中形成国际习惯规则;3、国际法效力的普遍性普遍国际法、区域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之区别——如何认识普遍国际法的效力依据?4、国际法实施的自助性国内社会:“徒法不足以自行”国际社会:不存在统一强制性执法机关,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的自力救济第二节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与效力根据(略)问题:如何认识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一、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一)否定论观点奥斯汀:法律应存在“三位一体”的上下位结构,是“上位者对下位者的发号施令”,但国际社会既缺乏一个统一的国际立法机关,也缺乏一个具有强制性管辖权的国际司法机关,国际法只是“实在的国际道德”(positive morality)。

其他学者:从国际交往现实角度否定。

(二)评价:1、混淆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差异;2、混淆了国际法与国际道德、国际礼让的差别:(1)内容确定性不同;(2)独立于道德基础的中性规则;(3)违反后果不同;(4)实施方式不同。

(三)对国际法法律性质的认识1、国际法为以国家为主的国际法主体规定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的一般特性。

2、国际实践充分证明,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在一般情况下都是为世界各国所公认并加以遵守的。

3、国际法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当代国际法上的法律责任制度和强制性制裁规则已初步形成并正在不断完善:联合国集体强制措施的实践与国际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

第二章国际法的历史第一节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古代国际法的萌芽问题:古代国家间交往的主要形式?古代国家间交往的主要区域?(一)古代国际法之发源1、古埃及公元前1296年,古埃及法老拉姆西斯二世(Ramerjes II)与赫梯国王哈都希里二世(Hattusili II)签订条约:双方实现永久和平,“永远不再发生敌对”,永远保持“美好的和平与美好的兄弟关系”,实行军事互助,共同防御任何入侵之敌;双方承诺不得接纳对方的逃亡者,并有引渡逃亡者的义务。

2、两河流域公元前3100年左右,两个城邦国家拉伽什和乌玛曾以楔形文字(cuneiform)订立有关边界领土安排的条约:确定了彼此的边界,规定边界标志不可侵犯,并承诺以和平方式通过仲裁解决争端3、古希腊在战争法方面,古希腊城邦普遍认为战争必须以正式宣战开始,不能杀害神殿内的避难者,军使不可侵犯,战死者不问敌友均应埋葬。

此外,古希腊人还已经有了对中立与不干涉的明确区分:前者只能发生在战争时期,后者也可能在和平时期;前者涉及对外关系,而后者则涉及内部关系。

4、古印度《摩奴法典》:在战争中“不要杀死已下战车的人(如果自己还停留在战车上)、双手合十(哀求饶恕)的人、坐着的人、赤身裸体的人、手无寸铁的人、未参(只是)观战的人、正同他人打仗的人……。

不要杀死折断武器的人、柒上疾病的人、身负重伤的人、惊恐害怕的人、狼狈逃窜的人”5、古罗马在战争法方面,古罗马法为宣战规定了复杂的程序,并同样特别强调战争的合法性,认为只有因对罗马领地的侵犯、对大使的侵犯、对条约的违反、在战争中先前友好的国家对敌国的援助而引发的四类战争才是具有合法理由的正义战争。

(二)古代国际法主要内容1、战争规则2、与战争相关的使节和条约规则(三)古代国际法共同特征1、内容零散而不系统;2、形式原始,大多带有鲜明的宗教性;3、分别在不同的地区形成和适用,适用范围具有区域性二、中世纪国际法的沉寂问题:为什么中世纪被称为国际法发展的沉寂时期?时代背景:1、列国体制逐渐衰退,让位于不同形式的帝国2、罗马教廷的影响以欧洲为例,国际交往规则仅仅在某些有限方面有所进步:1、外交上的常驻使节制度;2、海事法典的编纂;3、开始出现对作战方法和手段进行限制的实践。

三、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1、理论准备(1)1625年格老秀斯(Hugo Grotius)著《战争与和平法》为近代国际法奠定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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