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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84号2003年8月29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四川、陕西、甘肃、广东、云南、贵州、海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近接《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取消就地预缴所得税的请示》(华证发[2003]72号)。

经研究,现对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序号单位地址 1 华夏证券海淀南路营业部北京海淀区海淀南路9号海乾大厦2层 2 华夏证券三里河营业部北京海淀区三里河路39号 3 华夏证券北京安立路证券营业部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安立花园C座 4 华夏证券东直门南大街营业部北京东直门南大街6号 5 华夏证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正街9号环球广场29层 6 华夏证券昆明环城南路证券营业部云南省昆明市环城南路39号7 华夏证券贵州合群路证券营业部贵州省贵阳市群路1号龙泉大厦2楼8 华夏证券重庆分公司万州证券营业部重庆万州区白岩路81号9 华夏证券重庆分公司南坪证券营业部重庆市南坪北路1号10 华夏证券泸州滨江路证券营业部四川省泸州市佳乐广场二区三层11 华夏证券广元证券交易营业部四川省广元市利东路553号12 华夏证券重庆分公司汉渝路证券营业部重庆市沙坪坝汉渝路16号13 华夏证券重庆分公司临江支路证券营业部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8号14 华夏证券成都马家花园证券交易营业部四川省成都马家花园路1号15 华夏证券成都南一环路证券交易营业部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25号华夏证券大厦16 华夏证券永嘉路营业部上海市永嘉路698号17 华夏证券福山路营业部上海市福山路33号18 华夏证券五莲路营业部上海市五莲路593弄45号19 华夏证券徐家汇路营业部上海市徐家汇路550号20 华夏证券大木桥路营业部上海市大木桥路425号21 华夏证券高桥营业部上海市高桥通园路139号22 华夏证券青浦营业部上海市青松路35号23 华夏证券南丹路营业部上海市南丹路40号24 华夏证券哈密路营业部上海市哈密路750号25 华夏证券控江路营业部上海市控江路1529号26 华夏证券营口路营业部上海市营口路818号27 华夏证券新闸路营业部上海市新闸路1716号28 华夏证券华灵路营业部上海市华灵路849号29 华夏证券淮海路营业部江苏省南京市淮海路78号30 华夏证券龙蟠中路营业部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158号31 华夏证券杭州营业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200号32 华夏证券泰州营业部江苏省泰州市青年路26号33 华夏证券常州营业部江苏省常州市邮电路3号34 华夏证券宁波营业部宁波市曙光路8号35 华夏证券苏州营业部江苏省苏州市东环路129号36 华夏证券连云港营业部江苏省连云港通北路55号37 华夏证券济南经四路证券营业部山东省济南市经四路267号38 华夏证券济南泺源大街证券营业部山东省济南泺源大街22号39 华夏证券淄博中心路证券营业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中心路140号40 华夏证券烟台大海阳路证券营业部山东省烟台大海阳路145号41 华夏证券青岛瞿塘峡路证券营业部青岛市南区瞿塘峡路24号42 华夏证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53号43 华夏证券天津红旗南路证券交易营业部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45号44 华夏证券石家庄裕华东路证券营业部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237号45 华夏证券保定向阳南路证券营业部河北省保定市向阳南路89号46 华夏证券武汉分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8号47 华夏证券武汉分公司武汉中北路营业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8号48 华夏证券武汉分公司武汉建设八路营业部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八路19号49 华夏证券武汉分公司黄石颐阳路营业部湖北省黄石市颐阳路15号50 华夏证券武汉分公司荆州荆沙路营业部湖北省荆州市荆沙路4号51 华夏证券武汉分公司宜昌云集路营业部湖北省宜昌市云集路38号52 华夏证券武汉分公司襄樊襄城鼓楼巷证湖北省襄樊市襄城鼓楼巷1号券营业部53 华夏证券武汉分公司十堰朝阳北路证券湖北省十堰市朝阳北路2号营业部54 华夏证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167号55 华夏证券长沙蔡锷中路证券营业部湖南省长沙市蔡锷中路128号56 华夏证券长沙体育馆路证券营业部湖南省长沙市体育馆路17号57 华夏证券株洲建设中路证券营业部湖南省株洲市建设中路1号58 华夏证券郴州解放路证券营业部湖南省郴州市解放路90号59 华夏证券张家界陵园路证券营业部湖南省张家界市陵园路武陵商厦60 华夏证券广州中山二路证券营业部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二路48号61 华夏证券广州分公司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二路48号62 华夏证券潮州潮枫路证券营业部广东省潮州市潮枫路兰园63 华夏证券南海市南桂东路证券营业部广东省南海区桂城南桂东路38号64 华夏证券南海南庄证券营业部广东省南海市南庄镇南庄大道七号65 华夏证券清远先锋东路证券营业部广东省清远市先锋东路银河阁首层66 华夏证券广州营业部证券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101号67 华夏证券揭阳站前路证券营业部广东省揭阳东山区站前路中段68 华夏证券广州体育西路证券营业部广州市体育西路111号建和中心13楼69 华夏证券海口海府大道证券营业部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73号70 华夏证券海口海府大道东湖证券营业部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12号71 华夏证券西安南大街证券营业部陕西省西安市南大街56号72 华夏证券兰州金昌路证券营业部甘肃省兰州市金昌路8号73 华夏证券福州东街营业部福建省福州东街33号武夷中心3层74 华夏证券厦门大同路营业部厦门大同路292-296号75 华夏证券厦门同新路营业部厦门市同安区同新路47号76 华夏证券江西业务部江西省南昌市中山路275号77 华夏证券赣州营业部江西省赣州市健康路35号78 华夏证券吉安营业部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大道74号79 华夏证券上饶营业部江西省上饶市赣东北大道38号80 华夏证券沈阳中街路证券营业部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9号81 华夏证券锦州解放路证券营业部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5段26号82华夏证券长春人民大街证券营业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68号83 华夏证券大连同兴街证券营业部大连市中山区同兴街10号84 华夏证券鞍山人民路证券营业部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裕华商业城81号85 华夏证券鞍山五一路证券营业部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2-7-2号86 华夏证券哈尔滨市西二道街证券营业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西二道街9号87 华夏证券哈尔滨市靖宇大街证券营业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大街368号——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20%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

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9.05.04
•【文号】财税[2009]40号
•【施行日期】2009.05.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
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反映,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存在一定限制,导致其股票期权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及时纳税问题,经研究,现就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二、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股权激励方式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四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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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转﹝2000﹞67号
【发文日期】2000-07-31
【实施时间】2000-07-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问题的请示》(沪财企一﹝2000﹞88号),经研究,现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主要从事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凡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可并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属于独立核算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证券行业的特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非独立核算机构:
(一)分支机构客户保证金除留存小额备付外,其余部分全部上交总机构统一管理。

(二)分支机构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交易业务,由总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统一清算。

三、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就地监管。

四、该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9.20•【文号】财税〔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

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2.30•【文号】国税函[2005]1266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266号)北京、上海、黑龙江、吉林、河北、山东、安徽、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湖南、陕西、广东、广西、四川、江西、云南、贵州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现就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新增加和更名的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从2005年起,上述证券公司新增加和更名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新增加和更名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新增加和更名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序号│原分支机构名称│更名后分支机构名称│地址│├──┼──────────┼───────────┼───────────────┤│ 1│武汉民主路证券营业部│扬州文昌西路证券营业部│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西路3号│├──┼──────────┼───────────┼───────────────┤│││新设分支机构名称││├──┼──────────┼───────────┼───────────────┤│ 2││苏州三香路证券营业部│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718号│├──┴──────────┴───────────┴───────────────┤│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序号││新设分支机构名称│地址│├──┼──────────┼───────────┼───────────────┤│ 1││合肥金寨路证券营业部│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389号│├──┴──────────┴───────────┴───────────────┤│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序号│原分支机构名称│更名后分支机构名称│地址│├──┼──────────┼───────────┼───────────────┤│ 1│上海南丹路证券营业部│上海向城路证券营业部│上海市向城路58号│├──┼──────────┼───────────┼───────────────┤│ 2│上海新闸路证券营业部│上海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上海市北京西路1399号│├──┼──────────┼───────────┼───────────────┤│││新设分支机构名称│地址│├──┼──────────┼───────────┼───────────────┤│ 3││广州分公司│广东省广州市中山路48号│├──┼──────────┼───────────┼───────────────┤│ 4││江西业务部│江西省南昌市中山路275号│├──┴──────────┴───────────┴───────────────┤│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序号││新设分支机构名称│地址│├──┼──────────┼───────────┼───────────────┤│ 1││成都岳府街证券营业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岳府街79号│├──┴──────────┴───────────┴───────────────┤│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序号││新设分支机构名称│地址│├──┼──────────┼───────────┼───────────────┤│ 1││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9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序号││新设分支机构名称│地址│├──┼──────────┼───────────┼───────────────┤│ 1││上海石泉路证券营业部│上海市石泉路49弄1号│├──┼──────────┼───────────┼───────────────┤│ 2││上海中山北二路证券营业│上海市中山北二路1515号││││部││├──┼──────────┼───────────┼───────────────┤│ 3││上海吴兴路证券营业部│上海市吴兴路277号│├──┼──────────┼───────────┼───────────────┤│ 4││上海复兴中路证券营业部│上海市复兴中路1号│├──┼──────────┼───────────┼───────────────┤│ 5││南宁兴湖路证券营业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湖路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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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青岛香港中路证券营业│青岛香港中路证券营业部│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94号│││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序号│原分支机构名称│更名后分支机构名称│地址│├──┼──────────┼───────────┼───────────────┤│ 1│南京建邺路证券营业部│南京中山南路证券营业部│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414号│├──┼──────────┼───────────┼───────────────┤│ 2│北京北三环东路证券营│北京西直门北大街证券营│北京市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业部│业部│大厦6层│├──┼──────────┼───────────┼───────────────┤│ 3│杭州湖墅南路证券营业│杭州湖墅南路证券营业部│杭州市湖墅南路332号│││部│││├──┴──────────┴───────────┴───────────────┤│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序号│新设分支机构名称│地址│├──┼──────────┼───────────────────────────┤│ 1│昆明环城南路证券营业│云南省昆明市环城南路39号│││部││├──┼──────────┼───────────────────────────┤│ 2│保定向阳南路证券营业│河北省保定市向阳南路89号│││部││├──┼──────────┼───────────────────────────┤│ 3│南昌青山路证券营业部│江西省南昌市阳明路12号│├──┼──────────┼───────────────────────────┤│ 4│贵阳合群路证券营业部│贵州省贵阳市合群路1号│└──┴──────────┴───────────────────────────┘。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颁布时间:2010-1-1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以下简称《通知》),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四部门有关负责人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

为了更好地帮助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理解、掌握三部门《通知》和四部门《答记者问》的精神以及政策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我司编写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见附件),现予印发各地,作为各级税务机关内部培训使用材料,实际执行以正式文件为准。

国务院此次明确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增加税收收入,堵塞征管漏洞,具有重大意义。

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程序复杂,征管环节多,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迅速动员,精心组织。

由于此项政策出台前需要严格保密,而政策出台后需要立即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迅速动员,组织干部学习培训,且务必在培训方面要采取一些特别措施,强化对广大税务干部的学习培训工作,尤其是一线直接负责受理申报和征管的税务干部,以及负责12366咨询服务的税务干部;同时切实做好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调配好征管力量,认真落实这项政策,确保国家这一重大政策调整落实到位。

附件:《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所得税司(章)二O一O年一月十五日附件: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和现行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堵塞税收漏洞,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9]124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管理,明确税收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现就有关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问题,明确如下:一、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二、对不属于第一条所述情况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计税依据为转让股份的面值,税率为4‰。

三、凡属于第一条范围内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由企业(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按所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规程》的要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规程一、企业或单位报送审批的条件和必备文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需要给予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须由企业(单位)按下列要求提出申请报告:(一)转让方企业(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经济性质、企业或单位所在地址;(二)受让方企业(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经济性质、企业或单位所在地址;(三)转让股权的股数和金额、转让形式、批准部门,以及申请豁免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理由;(四)申请报告应附证明文件和材料如下:1.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审批文件;2.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受让企业(单位)章程;4.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受让企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向社会公布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事宜的预案公告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3.10•【文号】•【施行日期】1998.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3月10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江苏、浙江、江西、湖北、海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近接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各分支机构并入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缴纳所得税的请示》(君发〔1998〕14号),经研究,现对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

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主要从事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凡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可并入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属于独立核算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证券行业的特点,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非独立核算机构:(一)分支机构客户保证金除留存小额备付以外,其余部分全部上交总机构统一管理。

(二)分支机构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交易业务,由总机构与证券交易与统一清算。

三、规范和认真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年度终了后,各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同时抄送其总机构;总机构应按规定填报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请表,并将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和各分支机构的纳税申报表合并为统一的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给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四、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
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9.09.20
•【文号】国税函[1999]627号
•【施行日期】1999.09.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
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627号1999年9月20
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交易所付给大户股民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目前,一些证券公司为了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通常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

对于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第二条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时代扣代缴。

国税函〔2010〕23号

国税函〔2010〕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1-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为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征缴问题(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征收。

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立与否、个人退税的简便与否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在下列方式中确定一种征缴方式:1.纳税保证金方式。

证券机构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并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有关凭证(凭证种类由各地自定),作为证券机构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凭证“类别”或“品目”栏写明“代扣个人所得税”。

同时,税务机关根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分纳税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作为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凭证“类别”栏写明“预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保证金缴入税务机关在当地商业银行开设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存储。

2.预缴税款方式。

证券机构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直接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向证券机构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方式将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缴入国库。

国税函〔2009〕461号:股权激励 个税问题

国税函〔2009〕461号:股权激励 个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8-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适应上市公司(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下同)薪酬制度改革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等文件。

现就执行上述文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股权激励所得项目和计税方法的确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

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三、关于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9.20•【文号】财税〔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

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青国税税政[2000]132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9.06
【实施日期】2000.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2000]132号2000年9月6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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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0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0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9.09施行日期2003.09.09文号国税函[2003]1003号主题类别企业所得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9日国税函[2003]1003号)北京、上海、天津、江苏、福建、广东、黑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近接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兴证发[2003]38号),申请由总公司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研究,现对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结束——。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为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促进企业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些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为其职工建立了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

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

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泰阳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799号2003年7月25日)
北京、上海、重庆、江苏、浙江、山西、云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报告》(泰证外字〔2003〕5号)。

经研究,现对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湖南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1(000)016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企业改革的需要,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投资活动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对企业投资的资产增值转移等应税行为的管
【总页数】1页(P)
【作者】无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J],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J],
3.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J],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J], ;
5.国家税务总局就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问题作出规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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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0]118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8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该文失效废止。

国税发〔2000〕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适应企业改革的需要,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投资活动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对企业投资的资产增值转移等应税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现将企业股权投资中涉及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一)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四)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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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所函﹝2003﹞41号
【发文日期】2003-09-04
【实施时间】2003-09-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73号)转发给你局,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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