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方案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7.30•【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第69号•【施行日期】1999.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方案的批复(证监机构字[1999]第69号1999年7月30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的申请》(国泰君安筹发[1999]第1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建方案。
二、原则同意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以40亿元人民币为限。
第一步核准上海市财政局等142家股东的入股资格和入股数量(见附件)。
三、原则同意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成都分公司,撤销原国泰证券公司下设的分公司。
四、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香港设立的证券机构问题,另行处理。
五、公司拟由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持有的股份、财政部门持有的股份应尽快按有关文件和规定予以脱钩。
六、接此批复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第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抓紧完成资本金的到位工作,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会,选举拟任正副董事长及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新的公司章程。
七、公司筹建工作应自本批复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公司筹建完毕,应将验资报告、拟变更的公司章程、拟变更的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材料及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就公司筹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送中国证监会进行复查。
八、筹建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附件:股东名单和入股数量(单位:万元)┌────────────┬────────────┬────────────┐│1.│上海市财政局│30,603│├────────────┼────────────┼────────────┤│2.│中国建设银行│16,824│├────────────┼────────────┼────────────┤│3.│中国银行│4,905│├────────────┼────────────┼────────────┤│4.│中国工商银行│3,832│├────────────┼────────────┼────────────┤│5.│中国农业银行│3,832│├────────────┼────────────┼────────────┤│6.│中国人寿保险公司│1,073│├────────────┼────────────┼────────────┤│7.│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58,668│├────────────┼────────────┼────────────┤│8.│国家电力公司│20,000│├────────────┼────────────┼────────────┤│9.│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15,000│├────────────┼────────────┼────────────┤│10.│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12,000│├────────────┼────────────┼────────────┤│11.│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10,800│├────────────┼────────────┼────────────┤│12.│杭州市财务开发公司│10,000│├────────────┼────────────┼────────────┤│13.│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10,000│├────────────┼────────────┼────────────┤│14.│中国核工业总公司│8,066│├────────────┼────────────┼────────────┤│15.│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8,000│││公司││├────────────┼────────────┼────────────┤│16.│申能(集团)有限公司│7,000│├────────────┼────────────┼────────────┤│17.│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7,000│││司││├────────────┼────────────┼────────────┤│18.│国家开发投资公司│6,898│├────────────┼────────────┼────────────┤│19.│上海新锦江股份有限公司│6,000│├────────────┼────────────┼────────────┤│20.│成都铁塔厂│6,000│├────────────┼────────────┼────────────┤│21.│广州市新世纪集团有限公司│6,000│├────────────┼────────────┼────────────┤│22.│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5,000│├────────────┼────────────┼────────────┤│23.│浙江中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5,000│├────────────┼────────────┼────────────┤│24.│兖矿集团有限公司│5,000│├────────────┼────────────┼────────────┤│25.│深圳市慧能集团公司│4,304│├────────────┼────────────┼────────────┤│26.│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000│├────────────┼────────────┼────────────┤│27.│上海浦东大众出租汽车股份│4,000│││有限公司││├────────────┼────────────┼────────────┤│28.│中国交通银行│3,985│├────────────┼────────────┼────────────┤│29.│华侨城集团公司│3,832│├────────────┼────────────┼────────────┤│30.│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3,789│├────────────┼────────────┼────────────┤│31.│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3,500│││公司││├────────────┼────────────┼────────────┤│32.│华能集团公司│3,066│├────────────┼────────────┼────────────┤│3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3,066│├────────────┼────────────┼────────────┤│3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3,066│├────────────┼────────────┼────────────┤│35.│山东永兴矿业投资有限公司│3,000│├────────────┼────────────┼────────────┤│36.│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000│├────────────┼────────────┼────────────┤│37.│陕西秦川机械发展股份有限│2,000│││公司││├────────────┼────────────┼────────────┤│38.│西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2,000│├────────────┼────────────┼────────────┤│39.│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673│├────────────┼────────────┼────────────┤│40.│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1,533│├────────────┼────────────┼────────────┤│41.│浙江伟星集团有限公司│1,500│├────────────┼────────────┼────────────┤│42.│西北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500│├────────────┼────────────┼────────────┤│43.│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1,456│├────────────┼────────────┼────────────┤│44.│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1,000│││有限公司││├────────────┼────────────┼────────────┤│45.│山东富华实业有限公司│1,000│├────────────┼────────────┼────────────┤│46.│云南锡业公司│1,000│├────────────┼────────────┼────────────┤│47.│山东泰山旅游索道股份有限│1,000│││公司││├────────────┼────────────┼────────────┤│48.│长锋科技工业集团公司│1,000│├────────────┼────────────┼────────────┤│49.│上海冶金炉料公司│1,000│├────────────┼────────────┼────────────┤│50.│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1,000│├────────────┼────────────┼────────────┤│51.│山东省临沂市投资公司│1,000│├────────────┼────────────┼────────────┤│52.│成都市万担商贸公司│1,000│├────────────┼────────────┼────────────┤│53.│云南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1,000│├────────────┼────────────┼────────────┤│54.│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797│├────────────┼────────────┼────────────┤│55.│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766│├────────────┼────────────┼────────────┤│56.│中国烟草总公司│766│├────────────┼────────────┼────────────┤│57.│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766│├────────────┼────────────┼────────────┤│58.│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766│├────────────┼────────────┼────────────┤│59.│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766│├────────────┼────────────┼────────────┤│60.│中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766│├────────────┼────────────┼────────────┤│61.│五矿集团财务公司│766│├────────────┼────────────┼────────────┤│62.│中国铁路建筑总公司│766│├────────────┼────────────┼────────────┤│63.│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766│├────────────┼────────────┼────────────┤│64.│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766│├────────────┼────────────┼────────────┤│65.│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766│├────────────┼────────────┼────────────┤│66.│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766│├────────────┼────────────┼────────────┤│67.│武汉钢铁(集团)公司│766│├────────────┼────────────┼────────────┤│68.│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766│││公司││├────────────┼────────────┼────────────┤│69.│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766│││有限公司││├────────────┼────────────┼────────────┤│70.│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766│││股份有限公司││├────────────┼────────────┼────────────┤│71.│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766│││份有限公司││├────────────┼────────────┼────────────┤│72.│申能股份有限公司│766│├────────────┼────────────┼────────────┤│73.│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766│├────────────┼────────────┼────────────┤│74.│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766│├────────────┼────────────┼────────────┤│75.│天津环海公司│766│├────────────┼────────────┼────────────┤│76.│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766│├────────────┼────────────┼────────────┤│77.│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766│├────────────┼────────────┼────────────┤│78.│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689│├────────────┼────────────┼────────────┤│79.│北京银建房地产开发公司│613│├────────────┼────────────┼────────────┤│80.│中国中原对外工程公司│600│├────────────┼────────────┼────────────┤│81.│深圳船舶工业贸易公司│500│├────────────┼────────────┼────────────┤│82.│葛洲坝集团实业投资有限公│500│││司││├────────────┼────────────┼────────────┤│83.│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500│├────────────┼────────────┼────────────┤│84.│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500│├────────────┼────────────┼────────────┤│85.│常柴股份有限公司│500│├────────────┼────────────┼────────────┤│86.│吉林省东盟集团股份有限公│500│││司││├────────────┼────────────┼────────────┤│87.│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500│├────────────┼────────────┼────────────┤│88.│中谷粮油集团公司│500│├────────────┼────────────┼────────────┤│89.│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500│├────────────┼────────────┼────────────┤│90.│江西长运集团有限公司│500│├────────────┼────────────┼────────────┤│91.│江苏通旺设备安装工程公司│500│├────────────┼────────────┼────────────┤│92.│上海产权交易所│500│├────────────┼────────────┼────────────┤│93.│深圳宝安江铜南方总公司│500│├────────────┼────────────┼────────────┤│94.│贵州中国第七砂轮股份有限│500│││公司││├────────────┼────────────┼────────────┤│95.│上海北蔡实业总公司│500│├────────────┼────────────┼────────────┤│96.│西藏昌都地区经济贸易开发│500│││总公司││├────────────┼────────────┼────────────┤│97.│中国成达化学工程公司│500│├────────────┼────────────┼────────────┤│98.│陕西汉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500│├────────────┼────────────┼────────────┤│99.│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459│├────────────┼────────────┼────────────┤│100.│上海宝钢集团公司│459│├────────────┼────────────┼────────────┤│101.│深圳市宝安金饰品服务公司│430│├────────────┼────────────┼────────────┤│102.│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398│├────────────┼────────────┼────────────┤│103.│总后财务结算中心│383│├────────────┼────────────┼────────────┤│104.│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上海公│383│││司││├────────────┼────────────┼────────────┤│105.│上海市电力公司│383│├────────────┼────────────┼────────────┤│106.│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383│││公司││├────────────┼────────────┼────────────┤│107.│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383│││公司││├────────────┼────────────┼────────────┤│108.│中国石化物资装备公司│383│├────────────┼────────────┼────────────┤│109.│中国石化金陵石油化工公司│383│├────────────┼────────────┼────────────┤│110.│上海梅山(集团)有限公司│383│├────────────┼────────────┼────────────┤│111.│上海久事公司│383│├────────────┼────────────┼────────────┤│112.│长江经济联合发展股份有限│383│││公司││├────────────┼────────────┼────────────┤│113.│中国高新轻纺投资公司│383│├────────────┼────────────┼────────────┤│114.│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83│├────────────┼────────────┼────────────┤│115.│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383│├────────────┼────────────┼────────────┤│116.│天津铁厂│383│├────────────┼────────────┼────────────┤│117.│天津市财政投资管理中心│383│├────────────┼────────────┼────────────┤│118.│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83│├────────────┼────────────┼────────────┤│119.│福建省电力工业局│383│├────────────┼────────────┼────────────┤│120.│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229│├────────────┼────────────┼────────────┤│121.│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229│├────────────┼────────────┼────────────┤│122.│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229│├────────────┼────────────┼────────────┤│123.│北京华融综合投资公司│229│├────────────┼────────────┼────────────┤│124.│天津大学│199│├────────────┼────────────┼────────────┤│125.│天津开发区工业投资公司│183│├────────────┼────────────┼────────────┤│126.│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53│├────────────┼────────────┼────────────┤│127.│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153│├────────────┼────────────┼────────────┤│128.│上海包装装潢公司│153│├────────────┼────────────┼────────────┤│129.│上海市城市银行│153│├────────────┼────────────┼────────────┤│130.│广州造船厂│153│├────────────┼────────────┼────────────┤│131.│熊猫电子集团公司南京无线│153│││电厂││├────────────┼────────────┼────────────┤│132.│宁波金宝集团有限公司│153│├────────────┼────────────┼────────────┤│133.│沈阳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3│├────────────┼────────────┼────────────┤│134.│沈阳电力局供用电工程承发│153│││包公司││├────────────┼────────────┼────────────┤│135.│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76│├────────────┼────────────┼────────────┤│136.│上海第七印染厂│76│├────────────┼────────────┼────────────┤│137.│昆明昆机集团公司│76│├────────────┼────────────┼────────────┤│138.│哈尔滨东宝房地产开发有限│76│││公司││├────────────┼────────────┼────────────┤│139.│天津市长芦实业公司│76│├────────────┼────────────┼────────────┤│140.│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76│├────────────┼────────────┼────────────┤│141.│天津津美集团公司│76│├────────────┼────────────┼────────────┤│142.│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383│├────────────┼────────────┼────────────┤│合计│372,85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岗位管理试行办法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岗位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7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岗位体系组成 (3)第三章岗位设置与定编的原则 (4)第四章岗位设置和编制的调整 (4)第五章岗位说明书 (5)第六章岗位评估 (6)第七章员工岗位聘用管理 (7)第八章储备发展岗的岗位管理 (9)第九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精细化管理、合理设计岗位,加强岗位的动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不含上级党委管辖以及由公司党委管辖的报上级党委备案的岗位。
第三条人力资源总部根据公司授权,负责岗位体系的日常管理,各单位参与岗位设计与管理。
第四条岗位序列是公司职位体系的组成部分,公司的职位体系由行政职级序列和岗位序列组成。
本办法适用岗位序列。
第二章岗位体系组成第五条岗位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是组织的基础组成部分,公司根据岗位任职资格对员工进行岗位聘任。
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公司岗位划分为十六类序列,分别是管理(包括党工团、纪检监察)、投资银行、销售、投资/交易、研发、风控、技术、财务、市场/客服、运营、人力资源、审计、行政、公共事务、操作、储备发展。
上述序列划分是为便于岗位管理和人才培养,明确员工职业发展阶梯,引导员工走多元化职业发展道路,各序列岗位之间只表明工作分工不同。
公司鼓励员工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发展道路,按照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竞争上岗,实现在不同岗位序列之间的转换。
第三章岗位设置与定编的原则第六条岗位设置原则。
岗位设置围绕公司业务发展战略和组织架构对各部门的职责和定位进行,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因事设岗原则:“因事设岗、按岗定人”,按照各部门职责范围划定岗位,而不是因人设岗。
(二)职责丰富化原则:公司专业序列岗位职责不宜过细,应强调职责弹性,为职责发挥留有创新余地,使岗位设置能够适应公司职能变化,并为在岗人员能力发展预留空间。
(三)一般性原则:应基于正常情况的考虑,不能基于例外情况。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公司系依据《公司法》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之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五条本章程生效后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范公司与股东、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相当于法律约束力之文件。
股东、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须遵守。
第六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投资管理总监、风险管理总监、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本章程为公司最高行为准则,对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八条公司注册名称: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九条公司注册地址:xx市xx区xx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16层02单元。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与经营宗旨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为: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客户提供股权投资的财务顾问服务;证监会同意的其他业务。
第十一条公司之经营范围,依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须审批、核准、备案的,公司应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章股权第一节股权结构和出资方式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亿元。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方式:一人出资股东名称:x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现金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之出资应一次足额缴纳。
第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应向公司股东签发符合法定要求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节公司增资与减资第十六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可以由公司股东独家认缴新增资本,也可以由公司股东外之第三方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情形下,公司注册资本额不得少于人民币十万元。
第三节出资转让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之出资在公司注册成立后,可以依法自由转让。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柜台交易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柜台交易,是指公司与合格投资者在公司柜台交易系统中的交易以及为合格投资者之间在公司柜台交易系统中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三条公司柜台交易产品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非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基础柜台交易产品和金融衍生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产品发行人,是指柜台交易产品的最初创设者,包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金融衍生产品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创设人等。
第五条公司从事柜台交易业务须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
第六条公司从事柜台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决策与授权机制第七条公司开展柜台交易试点业务的决策与授权机制,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四级体制设立和运作。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是柜台交易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制定公司柜台交易业务发展战略,审议批准柜台交易业务的年度业务规模和风险限额总额。
第九条公司投融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柜台交易业务的年度自有资本金投入。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柜台交易业务投资规模、风险限额、授权等事项,对柜台交易业务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与决策。
第十条公司场外市场业务委员会,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对柜台交易业务进行决策和管理。
第十一条场外市场部作为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的授权部门,全面负责柜台交易业务运作、组织、管理职责,确保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的有序、顺利开展。
第三章产品管理第十二条公司柜台交易产品实施严格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柜台交易产品上柜前需由产品发行人提交产品上柜申请文件,第三方的产品上柜前还需由第三方产品发行人与公司签订产品上柜协议。
证券公司规章制度
证券公司规章制度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证券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确保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提供明确的指导方针和规定。
所有证券公司的员工都应遵守本规章制度,以确保公司的高效运作和客户利益的保护。
二、组织架构2.1 公司架构证券公司应设立合理的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室、各部门等。
具体职责和权限由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
2.2 岗位设置各部门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相应的岗位,并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岗位设置和调整应经过合理的程序和审批。
三、业务规定3.1 证券交易1.所有证券交易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遵守交易所的规则和要求。
2.交易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和其他违法行为。
3.交易员应根据客户需求,遵循合理的交易流程,确保交易准确、及时完成。
3.2 客户管理1.证券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客户管理制度,包括客户开户、资料收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环节。
2.后台人员应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或利用客户信息谋取私利。
3.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问题。
3.3 风控管理1.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控管理制度,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的监测和控制。
2.风控部门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并及时向管理层报告风险情况。
3.所有交易和业务操作必须符合公司的风控规定,不得超出风险承受能力范围。
四、内部管理4.1 信息管理1.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包括信息采集、整理、存储和传输等方面。
2.所有员工必须妥善管理公司的信息资产,不得泄露和滥用公司机密信息。
3.系统管理员应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和可靠,并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和安全漏洞。
4.2 内部审计1.证券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的日常运作进行审计和监督。
2.内部审计部门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的影响和干扰。
3.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向管理层报告审计结果,并跟踪问题整改进展情况。
中泰证券公司章程
中泰证券公司章程中泰证券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泰证券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从事证券业务为主要经营范围的专业性证券公司。
第二条中泰证券公司的名称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CITIC Securities Co., Ltd.”,注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第三条中泰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金融产品销售、期货经纪、基金管理等证券业务。
第四条中泰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亿元整,由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财产投入。
第五条中泰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维护公司的利益,保护中泰证券公司的商誉。
第六条中泰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的原则,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经济建设,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中泰证券公司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正、诚信、勤勉、谨慎的原则,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
第八条中泰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内控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保障公司的稳健经营。
第二章股东第九条中泰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维护公司的利益,保护中泰证券公司的商誉。
第十条中泰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其持股比例享有公司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中泰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缴纳股款、接受股权转让等义务。
第十二条中泰证券公司的股东会议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十三条中泰证券公司的股东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必须有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以上方可召开。
第十四条中泰证券公司的股东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资、减资、发行股票等。
国泰君安组织架构
国泰君安组织架构
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架构如下:
1. 董事会:负责公司的决策,并监督公司的运营和管理。
2. 监事会:独立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公司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的决议。
3. 总裁办公室:负责公司总裁的日常事务和工作协调。
4. 业务部门:包括投资银行部、资产管理部、财富管理部、证券交易部、研究部等,负责公司的业务开展和实施。
5. 后勤部门:包括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法务部、审计部、信息技术部等,负责公司的内部管理和支持。
6. 分支机构:包括总部、各地营业部、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海外业务部门等,负责公司在各地区和各领域的业务开展。
以上是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组织架构,具体实现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证监公司字[2005]5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第三条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 充分披露信息的原则。
向投资者全面、完整地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二) 合法合规披露信息的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则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三) 公平性原则。
平等对待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四) 诚实守信原则。
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五) 高效低耗原则。
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六) 互动沟通原则。
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一)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二) 建立稳定和深厚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 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资本市场的管理理念,保护投资者利益;(四)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五)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国泰证券公司章程
国泰证券公司章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2.09.08•【文号】•【施行日期】1992.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泰证券公司章程(1992年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泰证券公司(简称公司,下同)英文名称:THEGUOTAISECURITIESCORPORATIONLIMITED,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持股为主,经营有价证券业务的全国性金融企业。
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公司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条公司宗旨是:致力于开拓证券市场业务,扩展资金筹集融通渠道,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金融市场。
公司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同担。
公司恪守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司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各项业务。
公司的正常业务和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亿元(含外汇资本金)。
首期实收资本金为人民币3.5亿元,由发起单位等额投入。
第五条公司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
第六条公司根据国家经济和证券业务发展,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内设置分支机构,并根据拓展海外业务的需要,在境外开设子公司或代表处。
第七条公司法定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乳山路61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八条公司遵照国家有关法律,从事以下业务:(一)承销有价证券;(二)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有价证券;(三)有价证券的代保管、鉴证、过户,代理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四)发行和代理发行债券;(五)有价证券抵押、贴现;(六)开展基金业务。
包括基金的发起、组织、保管、受托和代理支付受益凭证的收益金、偿还金及解约金;(七)参加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经纪人业务;(八)对有价证券发行者进行财产、信誉等级的评估;(九)提供与证券业有关的投资咨询业务和信息服务;(十)境外发行和代理发行有价证券;(十一)境外买卖和代理买卖外币证券;(十二)经营与证券业务有关的投资业务;(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股票交易管理规章
证券公司股票交易管理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的股票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证券公司股票交易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股票交易部门,专门负责股票交易业务的监管和管理。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股票交易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票交易业务的审批、决策、执行、监督机制,确保股票交易业务的有效运行。
第三章交易规则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或证券交易中心的规则和制度进行股票交易。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中心的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交易报告和交易确认的义务。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的股票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确保交易资金安全,制定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防止资金风险。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及时、真实、公正地披露与股票交易相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确保信息披露文件的准确、完整,不得虚假披露、误导性披露。
第五章投资者保护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保护客户的隐私权,妥善保管客户的交易数据和个人信息。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证券公司的股票交易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关于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国泰君安君享稳健债券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关于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国泰君安君享稳健债券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年(卷),期】2010(000)009
【摘要】<正>2010年9月15日证监许可[2010]1284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国泰君安君享稳健债券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
【总页数】2页(P63-6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51
【相关文献】
1.关于核准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国泰君安君享对冲一号、二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J], ;
2.关于核准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国泰君安君享节能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J], ;
3.关于核准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国泰君安君享成长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J], ;
4.关于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国泰君安君享精品基金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J], ;
5.关于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国泰君安君享富利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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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证券公司全称]。
第三条本公司住所:[详细地址]。
第四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金额]万元。
第五条本公司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业务。
第六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会第八条本公司股东为发起人股东和认购股份的股东。
第九条本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3.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6.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7.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本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公司章程;2.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9. 修改公司章程;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3.19
•【文号】证监许可[2009]238号
•【施行日期】2009.03.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238号)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的申请》(国泰君安司发[2008]393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变更《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重要条款(变更内容见附件)。
二、你公司应当根据本批复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并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到我会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三、你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须严格按照《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
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权、承担责任。
附件: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内容(略)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1999]77号1999年8月15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
《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申请》(国泰君安筹发[1999]02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并核准公司章程。
二、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72,718万元。
核准上海市财政局等136家股东的入股资格和人股数额(附后)。
三、核准金建栋、马金声、XXX、符学东、陈耿、度启斌、李梅七人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四、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原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撤销,其所属证券营业部相应更名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X营业部。
五、按此批复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须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到我会领取《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自本批复下发一个月内,该公司必须挂牌开业,逾期本批复自动失效。
附:股东名单及人股数额标序号(略)
——结束——。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本公司名称为「x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x证券」。
第二条公司宗旨本公司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为客户提供优质的证券、金融服务。
第三条公司注册地本公司注册地在中国xx省xx市。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自主交易、证券资产管理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股本与股东第五条注册资本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XX万元。
第六条股东名单公司股东名单详见附表。
第七条股东权利与义务股东享有按其持股比例分享公司利润、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议案表决权等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股东大会(一)股东大会是公司控制权的最高机构,行使公司章程规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股东大会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召开。
(三)股东大会应当设立主席和秘书长,由主席主持会议,秘书长记录会议纪要。
(四)股东大会应当采取出席股东数占表决权总数的过半以上的股东,表决结果采取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的方法。
第九条董事会(一)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行使管理、监督和决策职责。
由一名董事会主席和若干董事组成。
(二)董事会主席由董事中选举产生。
(三)董事任期为三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四)董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采取出席董事数占董事会总数的过半以上的董事出席,表决结果采取董事会总人数过半数通过的方法。
(五)董事以及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放弃利益之争,认真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和客户利益。
第十条监事会(一)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二)监事会由不少于三人的监事组成,在监事中选出一名主席。
(三)监事会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向股东大会负责,并在发现经营不当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公司管理及组织架构(一)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解聘和考核。
(二)公司设立清算部、业务部、运营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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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与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基础上组建的综合类证券公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及筹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机构字[1999]33号)和《关于同意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方案的批复》(证监机构字[1999]69号)文件的批准,通过新设合并,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邮政编码:200120。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2,718万(含外汇)元。
第六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自觉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是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本章程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事业,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科学管理、稳健经营、公平竞争、优质服务,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一)证券的代理买卖;(二)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三)证券的代保管、鉴证;(四)代理证券登记开户;(五)证券的自营买卖;(六)证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七)证券投资咨询;(八)资产管理;(九)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股份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372,718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九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记名股票及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八条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当董事长因特殊原因暂时中断履行职务时,需由董事会指派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代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四条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三十六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证券法》第125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的情况,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
第三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八条董事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至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忠于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节董事会第三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可设执行董事会。
执行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工作。
第四十条董事会由1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符合法定任职资格的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可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第四十三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
每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九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总裁第五十条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根据法定的任职资格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一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证券法》第125条、《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二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三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五十四条公司研究决定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五条总裁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并保证严格遵守《公司法》第59条至63条及《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五十六条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