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办学的基本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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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办学试行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试行规定

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维护办学者和就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谓社会力量办学,是指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面向社会招生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及不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办学机构。

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机构为重点。

鼓励达到办学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学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

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

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第四条社会力量办学应严格审批管理制度。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由县教体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人事劳动局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并抄送县教体委备案;举办其他教育机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核同意后,由县教体委审批。

各层次教育机构的审批办法是:属初等层次(小学、初级技术)的按职责分工应由县教体委或县人事劳动局审核同意后,再报市、省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社会力量办学实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教体委和人事劳动局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有正确的办学思想和办学方向,培养学生全面发展,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二)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校舍和教学设备,有较好的育人环境;(三)具有懂教学、善管理的专职教学领导,有与培养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达标教师;(四)具有学校、教学、学籍、后勤等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有一个良好的教学秩序;(五)具有一定数额的开办经费和办学保证金,有相应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十一编社会力量办学

第十一编社会力量办学

第十一编社会力量办学新蔡县的社会力量办学,有悠久的历史,早在清末和民国时期就已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力量办学再次兴起,农村生产队办起了一些民办中、小学。

1989年,新蔡县人民政府转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号召社会力量办学。

1997年,国务院又发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对社会力量办学提出了“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新蔡县各种社会力量办学迅速发展起来,此一时期多为私人办学,有幼儿园、学前班、小学,还有少数初中及集体办的各类职业技术学校。

他们培养了一批建设人才,为新蔡的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1998年,新蔡县人民政府召开了“全县社会力量办学会议”,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整顿社会力量办学的意见》。

2000年后,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了“基础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方针,特别是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社会力量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后,新蔡县社会力量办学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民办教育的发展,增强了社会对教育的投入,减轻了政府办学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不同形式学校教育的需求,引进了新的教育竞争机制,推动了全县教育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一章幼儿园清末和民国时期,新蔡社会力量创办的幼儿园,历史记载较少,幼儿教育多为私塾形式(私学)。

20世纪70年代,社会力量创办的幼儿园发展较快,此一时期的幼儿园多为集体兴办。

80年代至90年代,社会力量创办的幼儿园发展很快,此一时期的幼儿园多为私人创办,不仅数量多,而且规模较大。

截至2000年底,全县社会力量创办的幼儿园(学前班)达到181所(班),其中集体创办79所,私人创办102所(班),有教师543人,在园儿童11403人。

在规模和质量方面,较突出的有开心园学校幼儿部、建筑公司幼儿园、古吕镇博才幼儿园、实验幼儿园等。

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87]教高三字014号

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87]教高三字014号

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87]教高三字014号1987年7月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加强宏观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企业事业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学术团体,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

第三条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办学的补充。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保护办学积极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力帮助解决办学中存在的困难,对办学成绩卓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社会力量办学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遵守政府法令,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社会力量办学应遵循教育规律,量力而行,扬长避短,注重质量,讲求实效。

应结合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主要开展各种类型的短期职业技术教育,岗位培训,中、小学师资培训,基础教育,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举办自学考试的辅导学校(班)和继续教育的进修班。

第六条社会力量举办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国家颁布学校设置的有关规定办理;举办其他学校(包括班、培训部等,下同),均应按本规定办理。

第七条凡申请办学的单位,均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并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非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

社会力量办学申报须知

社会力量办学申报须知

社会力量办学申报须知[作者:市成教网转贴自:市成教网点击数:8007 更新时间:2004-1-1 ]一.申报条件(一)申请者资格1.申请者原则上应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

若外地企业或个人在我市举办紧缺专业的培训学校经批准可采用办学保证金形式,其资金额等于办学注册金。

2.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须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市本级及所在三区(海曙、江东、江北)在100万元以上,其余各县(市、区)在60万以上。

3.公民个人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办学条件1.全日制学历教育机构(1)必须有自己的教育教学场地和校舍。

开办注册资金为首期建校资金的三分之一。

(2)其设置标准暂按《浙江省民办中小学设置的暂行规定》执行。

2.非学历教育机构(1)市级(含三区)教育机构注册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县(市、区)级30万元以上。

(2)市级教学场地在500平方米以上;县(市、区)级300平方米以上。

(3)有专职管理人员3人以上;聘请的校长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验、年龄男70岁、女65岁以下。

(4)有与办学内容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实验设备,有一定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开办计算机专业的,应有最大众化以上的计算机40台,县(市、区)级20台以上。

二.审批程序(一)申请须递交的材料:申请报告;举办者资格证明;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证明;拟办教育机构的场地证明;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及发展规划;拟任校长或主要负责人、财会人员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联合办学的,应递交联合办学协议书;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程序:1.申请。

由主办者递交申请报告,汇报办学设想,提供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2.受理。

举办者按规定提交齐备的资料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宁波市社会力量办学审批登记表》,教育行政部门以收到该表之日起为正式受理日期,并发给社会力量办学受理通知书。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是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提高社会力量办学质量,保障办学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保护教育参与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共计52条,下面将从四个方面进行解析。

一、办学条件与程序1、申请者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和规定;2、申请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3、申请者应当有稳定的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环保等标准;4、申请者必须出具真实准确的工商等相关注册登记证明、资产证明、法律授权声明等;5、申请者应当按照规定公示负责人信息、学科设置、招生与招聘信息等;6、申请者应当明确发布人和审核人双方应具备的队伍素质和知识储备。

二、办学方式与内容1、办学方式应当适合市场需求、切合国家教育政策、满足群众需求;2、办学内容应当科学可行、规范有序、安全可靠、有价值;3、办学应当具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和需求,拥有稳定而富有前瞻性的教学理念;4、办学应当优先选用最新的教学方法、先进的教育技术;5、办学应当重视实践操作环节、开设校际交流和实践教学项目。

三、学生管理与质量保障1、证明学生身份真实和学力符合本校招生要求;2、学生需遵守校规,禁止违法违纪;3、学生需参加中期考核和期末考试;4、学生需参加校企合作实践项目或实习或就业安置;5、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奖励和优惠政策。

6、保障学生信息安全及个人隐私。

四、监管管理与追责机制1、主管部门设立社会力量办学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管;2、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涉及人身安全等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3、对监管部门有过失或其他失职行为,进行追责问责。

综上,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出台,加强了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与监管,规范了办学行为,提高了教育质量和公共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同时保障了教育参与者的利益和合法权益,维护了良好的办学生态。

处于快速增长期的社会力量办学发展中,需要本着规范、安全、公正、公平的原则,不断完善、更新、完备的制度体系为助推社会力量教育的普及和发展述功。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新)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新)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新)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维护举办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称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社会力量办学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领导,将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为重点。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

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

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第六条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社会力量办学为名向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摊派教育费用。

第八条国家保障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九条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第十二条对在社会力量办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教育机构的设立第十三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学校办学制度分类

学校办学制度分类

一、引言学校办学制度是学校教育管理的基石,是学校教育实践的基本规范。

为了更好地推动学校教育的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我国学校办学制度根据不同维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二、按管理主体分类1. 政府办学制度:政府办学制度是指由国家政府直接投资、管理和监督的学校办学制度。

这种制度下,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师资队伍建设、财务管理等均由政府负责。

2. 社会力量办学制度:社会力量办学制度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管理和监督的学校办学制度。

这种制度下,学校在政府监管下,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3. 公办与民办相结合办学制度:公办与民办相结合办学制度是指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在政府监管下,共同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三、按办学层次分类1. 幼儿教育制度:幼儿教育制度是指针对3-6岁儿童的教育,以培养儿童基本生活能力和初步的道德品质为目标。

2. 小学教育制度:小学教育制度是指针对6-12岁儿童的教育,以传授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为目标。

3. 初中教育制度:初中教育制度是指针对12-15岁少年的教育,以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

4. 高中教育制度:高中教育制度是指针对15-18岁青年的教育,以传授专业知识和技能、培养综合素质为目标。

5. 职业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是指针对18岁以上成年人的教育,以培养职业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为目标。

四、按办学类型分类1. 普通教育制度:普通教育制度是指以传授普通知识、培养综合素质为目标的教育制度。

2. 职业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是指以传授职业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为目标的教育制度。

3. 特殊教育制度:特殊教育制度是指针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如智力障碍、听力障碍、视力障碍等)进行的教育制度。

4. 终身教育制度:终身教育制度是指贯穿人的一生,以培养人的全面发展和终身学习为目标的教育制度。

五、结论学校办学制度的分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我国教育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试行办法

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试行办法

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7.10•【字号】•【施行日期】198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试行办法(1985年7月10日)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和加强对这类学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力量办学,是指各民主党派、经过正式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包括学术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事业。

第三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本市教育事业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都应鼓励、支持和帮助社会力量办学。

第四条社会力量办学应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学质量,切实对学生负责。

第五条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具备与学校的性质、任务、规模相适应的条件:(一)有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有专长并熟悉教学业务的人员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二)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和教学计划;(三)有必要数量的适应教学需要的专职教师和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四)有必要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五)有正当可靠的经费来源;(六)有切实可行的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社会力量办学应按下列规定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凡举办需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或中等学校,必须按国务院、教育部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凡举办不需国家承认学历的文化补习、辅导、进修性质的学校(班),须经学校(班)所在地的区、县教育局登记批准。

凡举办不需国家承认学历的职业技术、法律、文艺、卫生、体育等性质的学校,由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局会同劳动、司法、文化、卫生、体育等有关部门批准;举办上述性质的班级,须分别经区(县)以上劳动、司法、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登记批准,报区、县教育局备案。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背景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加快,对于传统教育的方式和模式也面临了不少的挑战。

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力量办学作为一种新的教育模式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社会力量的办学是指利用社会组织、民间团体、企业等非政府组织来开展教育。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还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为了规范社会力量的办学行为,保障教育质量和师生利益,便需要制定一些社会力量办学的条例,以保障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

目的本文旨在对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进行详细的讲解,为社会力量办学提供一定的规范和指导。

本文主要内容包括:•社会力量办学的定义和特点•为什么要制定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主要内容•社会力量办学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趋势社会力量办学的定义和特点社会力量办学是指通过利用社会组织、民间团体、企业等非政府组织来开展教育。

该种办学方式以个人、企业或组织等社会力量为主导,为各类人员提供与国家教育体制相衔接的学习机会。

社会力量办学的特点在于其自主性、灵活性和创新性。

普遍以教育市场化、私人化和多元化倾向为特征,具有在国家监管的基础下,带有自主性和实践性。

在幼儿教育、职业培训、工匠技能等领域,社会力量办学得到了较好的发挥。

为什么要制定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社会力量办学在国内已经发展了一段时间,但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例如,有的社会力量机构通过各种手段兜售低端、无效的教育资源,影响了广大群众的教育权益;而有的机构未能有效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导致双方出现矛盾纠纷。

这些问题的出现表明,社会力量办学市场还存在一些混乱和不规范的现象,因此需要制定合理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来规范其市场行为,同时保障教育质量和师生合法权益。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主要内容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法律地位和管理机制要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法律地位、申请和审批、管理机制以及媒体监督等方面进行规范,明确哪些机构可以进行社会力量办学。

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制度

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制度

拟稿人:时间: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制度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加强管理,促进本市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系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办学者。

本市社会力量单独或与非社会力量联合举办的向社会招生和各类学校(包括班,下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办学中存在的困难.第四条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教学质量。

第五条社会力量办学可根据各自的办学力量和条件,开办各种类型的职业技术培训、基础教育、中等专业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大学后的继续教育以及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等。

第六条社会力量办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学有专长并熟悉教学业务和学校管理的人员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和教学计划;(三)有一定数量的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职和兼职教师;(四)有必要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五)有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六)有正当可靠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单位申请办学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城镇待业人员申请办学须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离、退休人员申请办学须经原工作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条社会力量办学在取得有关单位同意办学的文件后,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凡举办需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国家或本市的学校设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凡举办需国家承认技术等级的学校应向市或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市或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应抄送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举办不需国家承认学历、技术等级的学校,应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其中举办职业技术、法律、艺术、卫生、体育、旅游等内容(包括岗位培训)的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县以上劳动、司法、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社会力量办学情况汇报

社会力量办学情况汇报

社会力量办学情况汇报近年来,社会力量办学在我国教育体系中逐渐崭露头角,成为教育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力量办学是指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各类教育机构,包括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幼儿园、高等教育机构等。

这些教育机构在教育资源配置、教学管理、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提升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社会力量办学情况进行汇报,以期为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参考。

一、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现状。

社会力量办学已成为我国教育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截至目前,全国范围内已有大量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和幼儿园,涵盖了从幼儿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各个阶段。

在一些地区,社会力量办学已经成为教育资源的重要补充,为教育均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社会力量办学的优势。

1. 教育资源丰富多元。

社会力量办学丰富了教育资源,满足了不同群体的教育需求,提高了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

2. 教育管理灵活高效。

社会力量办学具有灵活的管理机制和高效的运作模式,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和教育发展的变化。

3. 师资队伍多元化。

社会力量办学吸引了大量优秀的教育人才,为教育质量提升和教育创新注入了新鲜血液。

三、社会力量办学的问题与挑战。

1. 教育质量参差不齐。

一些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由于投入不足、管理不善等原因,教育质量参差不齐,存在一定的教育乱象。

2. 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

社会力量办学在一些地区存在聚集现象,导致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造成教育资源浪费和教育公平问题。

3. 监管体系不完善。

社会力量办学的监管体系还不够健全,一些地方存在监管盲区和监管漏洞,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规范。

四、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的对策建议。

1. 完善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的社会力量办学监管体系,加强对教育质量、师资队伍、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监管,确保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

2. 加强政策支持。

出台更加有利于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身教育事业,激发其办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社会办学管理制度

社会办学管理制度

社会办学管理制度一、前言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事业,教育事业对于社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人口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等原因,我国教育资源相对不足,教育需求日益增长。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办学逐渐成为了教育发展的重要途径。

社会办学有其独特的管理模式和体制,如何有效管理社会办学,保障教育质量,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社会办学的定义与特点1.社会办学的定义社会办学是指由社会力量举办并管理的教育活动。

通常包括社会团体、企业、民办教育机构等组织。

社会办学的最大特点是独立于政府直接管理,主体不仅包括教育部门,还包括社会组织、企业等。

2.社会办学的特点(1)多样性:社会办学主体多种多样,包括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教育机构的类型和管理模式也各异。

(2)灵活性:社会办学的管理机制相对官方教育更为灵活,能够更快地适应社会需求变化。

(3)市场化:社会办学更注重市场需求,注重发展能够产生效益的教育项目。

(4)公益性:尽管社会办学有市场化特点,但其教育理念和目标仍以公益为导向,服务于社会大众。

三、社会办学管理的挑战虽然社会办学有诸多优势,但其管理也面临着不少挑战:1.管理体制不健全:目前我国社会办学管理的法规体系尚未完善,管理制度相对混乱。

2.质量问题:由于社会办学的灵活性,一些教育机构对质量控制不够严格,存在质量问题。

3.监管不足:社会办学相对独立于政府管理,监管难度较大,容易导致管理漏洞。

4.市场化导向过强:有些社会办学组织将市场需求放在第一位,忽视公共教育的使命,导致教育资源分配不均。

四、完善社会办学管理的思路为了更好地规范和提高社会办学的管理水平,以下是一些完善管理制度的思路:1.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办学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社会办学的管理权限和责任,规范管理行为,保障教育质量。

2.加强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社会办学机构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

3.加强评估考核建立社会办学的评估考核制度,对教育机构的教学质量、师资水平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估,对考核不合格的机构采取相应措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规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规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5.21•【字号】淄政发[1993]75号•【施行日期】1993.05.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规定(淄政发[1993]75号1993年5月21日)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办教育的有力补充。

为更好地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办学,促其健康发展,特作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是指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街道以及公民个人兴办的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类教育事业。

各级各类学校举办的面向社会招生、以收取学员学费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夜校、培训班、补习班等,也按社会力量办学对待。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各种学习组织,各级政府劳动部门所属劳动服务公司,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举办的城镇待业人员就业前培训班,仍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属本规定所指社会力量办学范围。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类教育事业,保护其办学的积极性,帮助解决办学中的困难,在贷款、征地、勤工俭学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三、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政府法令,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检查和监督,执行教育教学计划,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讲究办学的社会效益。

四、社会力量办学,应遵循教育规律,坚持量力而行,扬长避短,注重质量的办学原则,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各级各类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

五、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具备与学校性质、任务、规模相适应的条件:(1)有热爱祖国、品行端正和熟悉教学及管理业务、学有专长的人员主持学校的领导工作;(2)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和教学计划;(3)有满足需要的合格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及必需的行政管理人员;(4)有必要的教学、实验、实习场所,有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5)有可靠的经费来源(包括收取合理的学费);(6)有切实可行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制度。

社会力量办学

社会力量办学

许可证
关于实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劳动(劳动人事)厅(局),高教厅,计划单列市教委、劳动局,国 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
为贯彻〈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和规范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按照〈条例〉的 有关规定,现就实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完善教育机构的审批、备案制度。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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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为重点。国家鼓 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 构。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第六条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社会力量办学为名向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摊派教育费用。
第二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 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称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社会力量办学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领 导,将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社会力量办学
政府教育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集合社会各 方面力量开办学校的教育推广方式
01 条例
目录
02 许可证
社会力量办学是指在政府教育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为减少政府负担,促进教育发展,集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开 办学校的教育推广方式。

天津市政府转发《天津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转发《天津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转发《天津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力量办学【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1987.09.05【实施日期】1987.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天津市政府转发《天津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9月5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第二教育局拟订的《天津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和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市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办学的补充,是发展我市教育事业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学术团体(不含筹备机构)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

第四条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政府法令。

第五条社会力量办学应发挥本组织或个人的特长,根据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主要开展各类基础教育、助学性质教育、继续教育、短期职业技术教育、岗位培训和社会文化生活教育。

第六条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具备与所办学校的性质、任务、规模相适应的以下条件: (一)有政治思想品德好,具有一定的文化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教学业务,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专职人员负责学校的领导工作。

主持办学人员必须在本市有正式户口。

在职人员一般不得个人主办学校。

在职人员参与办学,需经其所在单位批准同意,并出具证明。

凡个人办学,办学人必须任教。

(二)有适应教学需要,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

社会力量办学

社会力量办学

社会力量办学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教育的不断改善,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开始涉足到教育行业中,这种形式被称为“社会力量办学”。

它并非完全由政府掌控,而是依靠无数企业、公益组织、个人的力量,共同投资、赞助、管理和运营学校。

它在国内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未来的发展还有很大的空间。

下文将对社会力量办学进行解析和探讨。

一、社会力量办学的意义人力资本是现代社会经济的基础,而教育则是人力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不仅能够提高人们的知识水平和职业技能,更是提高人们素质和道德伦理的重要途径。

然而,政府面临的任务往往过于繁重,难以满足所有人的需求。

因此,社会力量办学应运而生,其意义在于:1. 合理利用社会资源。

社会力量办学可以依靠社会资源,使得学校得到更大的发展与壮大。

它可以促进教育资源的平衡分配,满足社会各个群体的不同需求。

2. 促进教育的多元发展。

传统的教育模式可能存在着单一、僵化、固化等问题,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而社会力量办学则可以引入多元化的教育资源和理念,保障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3. 创新教育模式。

社会力量办学能够带来私营企业的经营模式和理念,推动教育模式的创新,更好地符合现代社会的需求和发展。

4. 提供就业和培训机会。

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可以增加更多的岗位以及工作机会,也可以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使得更多的人才具备技能和可持续的发展能力。

二、社会力量办学的模式社会力量办学,模式多样,适合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的需求。

常见的社会力量办学模式有以下几种:1. 慈善捐赠模式。

由公益机构、慈善机构、企业和个人资助学校。

同时,学校也需要发布一些公益性质的项目,回馈社会。

2. 合作办学模式。

就是教育行业和民间企业合作开办学校,共同投入经费和人力。

学校主要由企业担任运营和管理职能,而教育资源则由教育行业提供。

3. 特许经营模式。

一种授权方式,由企业或社会组织控制学校经营权,学校亦接受资本追求和经济效益,但同时需要满足教育行业的基本规范和标准。

如何申请办理社会力量办学

如何申请办理社会力量办学

如何申请办理社会力量办学xx?需要哪些手续和程序?申办社会力量办学xx首先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与办学内容相对应的专业优势。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教师。

培训机构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

要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聘请外籍教师应有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证件3、办学场所。

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符合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

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办公设施,其培训机构资产须经评估并过户到机构名下。

4、办学资金。

要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其中租赁校舍办学的注册资金的50%存入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账户,资金使用由教育行政部门监管。

然后向你所在的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交的一下材料进行审批: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可以到“xx教育信息港” “社会培训服务中心”网站下载)2、筹设情况报告。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4、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5、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6、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

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

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已经1994年4月28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肖秧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六日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开展教学的活动,包括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培训班、进修班、实习班、辅导班等。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办学适用本办法,有关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实施学历教育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举办宗教院校(班),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会力量办学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符合总量控制与合理布点的要求,保证教学质量,为四川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社会力量办学应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维护办学者和就学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社会力量办学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主办者有一定专业文化知识和办学能力;(二)有胜任教学和管理工作并相对稳定的教学、管理人员;(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学材料;(四)有健全的教学、行政、学籍和财务管理制度;(五)有适应办学规模的教学场所和设施(包括租用、借用的教学场所和设施);(六)有一定的办学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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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办学的基本类型
1、企事业单位办学;
2、社会团体办学;
3、民主党派办学;
4、公民个人办学;
5、中外合作办学等。

(二)申请者资格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办学者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规模、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材、发放证书、招生区域、招生对象以及场地、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等情况);
2、拟办教育机构的发展规划;
3、各种章程、规章制度复印件;
4、担保单位盖章、证明;
5、校舍是租赁的交租房协议复印件;
6、法人代表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教师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证件);
8、所有教职工健康证复印件;
9、消防证明、收费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10、与教师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
11、市教体局印发的申报表和各种登记表;
12、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四)审批权限
1、举办不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高等教育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的,由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举办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初、高中以及非学历中等教育的,由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举办幼儿园、小学及其它相关教育机构的由其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审批程序
1、申报
办学法人必须具有新郑市户口。

有意办学者,首先要写出书面申请,连同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并递交市教体局成职教科。

2、审查
市教体局根据其申请,同意其筹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其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完善材料及办学条件,发放申请办学应交的各种材料及表册;不同意其筹设的,应说明原因。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3、实地考察
在各方面都具备办学条件后,市教体局将组织人员,根据国家的办学规定及学校设置标准对其逐项进行验收。

4、提交市教体局办公会研究
经实地验收合格后,提交市教体局办公会进行研究,确定其能否办学。

5、审批、办证
经市教体局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成职教科为其核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准予其办学。

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民办学校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六)有关要求
1、被批准办学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学,接受并服从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
2、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开齐、开足课程;
3、年底统一参加由市教体局组织的年审。

对年审合格者准予其继续办学;对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差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内仍不达标的,将取消其办学资格,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七)##市民办教育机构审批时间安排
上半年:
3月上旬、中旬申报、完善材料
3月下旬实地考察
4月上旬审批、办证
下半年:
9月上旬、中旬申报、完善材料9月下旬实地考察
10月上旬审批、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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