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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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旅馆出售、泄露旅客住宿信息等或追究刑责

公安部:旅馆出售、泄露旅客住宿信息等或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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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安 部 :旅 馆 出售 、 泄 露 旅 客 住 宿 信 息 等 或 追 究刑
三 皂

据 公 安 部 网 站 消 息 , 由公 安 部 起 草 的 《旅 馆 业 治 安 管 理 条 例 (征 求 意 见 稿 )》 日前 开 始 征 求 意 见 。征 求 意 见 稿 中规 定 ,旅 馆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传 播 、 出售 、提 供 、泄 露 、删 改 旅 客 住 宿 信 息 和 旅 馆 视 频 监 控 资 料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该 条 例 所 称 的 旅 馆 ,是 指 按 日或 者 小 时 计 价 收 费 ,提 供 住 宿 必 需 的 用 品 和 设 施 ,并 有 服 务 人 员 向 社 会 公 众 提 供 住 宿 服 务 的 经 营 场 所 , 包 括 宾 馆 、酒 店 、招 待所 、客 栈 、培 训 中心 、度 假 村 、 公 寓 式 酒 店 、农 家 乐 、 民 宿 以 及 提 供 住 宿 服 务 的 洗 浴 、 足 疗 、按 摩 等 经 营场 所 。 征 求 意 见 稿 规 定 ,设 立 旅 馆 , 取 得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颁 发 的 营 业 执 照 后 ,应 当 向所 在 地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公 安 机 关 申 领 特 种 行 业 许 可 证 。 征 求 意 见 稿 规 定 ,旅 馆 接 待 住 宿 必 须 登 记 。 登 记 时 ,应 当 查 验 住 宿 人 员 身 份 证 件 ,逐 人 如 实 登 记 住 宿 人 员 的 姓 名 、性 别 、 民 族 、住 址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种 类 和 号 码 以及 人 住 、退 房 房 号 及 时 间 等 信 息 ,住 宿 人 员 为 境 外 人 员 的 ,还 应 登 记 其 国 籍 (地 区 ) 、 出生 日期 信 息 。登 记 的 信 息 应 当通 过旅馆 业治安管 理信息 系统实 时传输报送 公安机关 。

重庆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依据目的】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旅馆业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旅馆,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酒店、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店、农家乐等经营单位,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专业公安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内部安保责任】旅馆的内部治安保卫实行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责任制。

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以派驻民警参与三星级以上的饭店(宾馆、酒店)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行政许可】开办旅馆应向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行政许可,获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六条【许可条件】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二)环境安全、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用于经营旅馆的房间应相对集中;(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持有保安员证的安全保卫人员,规模较大的旅馆还应当设立安全保卫机构;(五)有健全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六)在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安装符合本市规定的视频监控系统;(七)有符合行业标准、能够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并实时传输信息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十张床位以下的小规模旅馆可不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但应当明确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同时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许可申请材料】申请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特种行业申请表;(二)拟任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经营场所的方位图和标明房间号、服务台、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内部平面图;(五)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材料;(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七)旅馆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旅馆业治安管理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特制定本《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章旅馆业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设立管理制度1. 旅馆业经营者应制定旅馆治安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监控设备使用、安全检查等事项,并向住客透明公示,保障住客的知情权。

第二节安全设施和条件2. 旅馆业经营者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疏散通道、报警设备等安全设施,确保应急情况下的安全。

3. 旅馆业经营者应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和完好程度,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节人员管理4. 旅馆业经营者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 旅馆业经营者应设立专门的安保人员,负责监控旅馆内部和周边区域的安全状况,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工具。

第三章旅客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遵守旅店规章制度6. 旅客在入住旅馆时应遵守旅馆制定的规章制度,尊重旅馆的管理者和其他住客。

7. 旅客不得从事危害治安的行为,不得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节保管财物和个人安全8. 旅客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不得将贵重物品放置在易被他人触及的地方。

9. 如发现可疑情况或遇到紧急情况,旅客应主动向旅馆工作人员报告,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章监管责任和处罚措施第一节监管责任10.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旅馆业治安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旅馆业经营者整改。

第二节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11. 对于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等。

12. 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监管部门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协助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13.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与《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结语通过本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旅馆业经营者将充分履行管理责任,提升旅客的安全感,为旅行者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一)安全责任制度.旅馆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切实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旅馆业治安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内部保卫组织的领导,教育员工提高警惕,遵纪守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二)验证登记制度.对入驻旅客,要严格检验其有效证件,做到人证相符,登记内容齐全、准确、不漏登、错登,旅客入住、退宿登记率达到100%.验证主要是检验旅客居民身份证、军人证、司法机关的释放证明文书、公安机关的身份证明等;验证登记主要包括检验身份证件真伪,登记旅客姓名、证件号码、户籍住址以及入住时间等项目.(三)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制度.1、及时录入、修改、传送旅馆地址、名称、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2、及时录入、修改、传送旅馆法人、负责人、安保部和客房部、前厅部等部门负责人、客房、总台、安保部门的从业人员花名册.3、及时录入、传送行李寄存、现金及贵重物品寄存、拾物登记等情况;4、及时录入、传送可疑情况报查信息、骚扰登记情况;5、及时录入、传送发生的各种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情况,以及系统设置的其他信息;6、及时浏览接收各种通知、通缉、通报、协查,并录入、传送接收回执;7、因故不能及时录入旅客住宿信息的,应在1个小时内补录、传送.交接班时要检查计算机登记的信息,对未传送的录入信息按规定传送.其他相关信息或信息变更要及时录入、即时传送.8、建立系统管理使用日志,将每天入退宿人员信息、录入数量与传输情况如实登记.如遇计算机无法录入和传输故障时,应在30分钟内与系统维修单位联系,同时告知当地派出所.(四)访客登记制度.对前来访客的非住宿人员,门卫或前台服务人员应审查登记其身份证件项目、记录会客来去时间,由旅馆工作人员安排会见,提示来访客者遵守访客时间,一般安排在会客室或指定地点,不宜进入客房会客.(五)值班巡查制度.旅馆应根据规模大小设立专兼职内保人员.负责门卫、内部安全保卫和停车场所等重要部位安全管理.旅馆安保人员要加强对消防安全、治安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登记簿.旅馆应在大堂、电梯、楼道、停车场等处安装监控系统,监控图像要清晰完整,确保留存30日,监控系统要明确专人值班,并建立监控室值班记录簿.(六)贵重物品寄存制度.旅馆应专门设置免费的旅馆财务保管箱、保险柜或是保管室,并专人负责对寄存物品检查、登记,必须实行“三对号、一签收”制度,即房号、床号、牌号一致,领取登记物品时要签名,寄存物品管理人员要做好交接班登记.(七)旅客遗留物品、携带违禁品处理制度.1、对可疑物品、危险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应及时送公安机关或报请公安人员处理;2、旅客遗留的其他物品,应详细登记后,想办法归还旅客,较长时间无法归还的,应按检拾物品送交公安机关处理;3、严禁侵占挪用旅客遗留物品,严禁擅自处理违禁品.(八)可疑情况报告和通缉协查核对制度.旅馆从业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本旅馆的可疑人员、可疑情况和违法犯罪情况,并注意公安机关的通缉、通报、及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协查工作.(九)安全防范宣传制度.旅馆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向旅客宣传住宿旅馆准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醒旅客加强自身安全防范.如应当提醒旅客将贵重物品交旅馆保管;旅客或访客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旅客严禁在旅馆内寻衅滋事、斗殴、酗酒、赌博、吸食毒品、卖淫嫖娼,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单位:法人负责人:年月日。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为了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旅馆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旅馆业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一、旅馆业开办条件1、旅馆的建筑、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

2、具备必要的防盗、监控等治安防范设施。

3、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治安业务培训,具备一定的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

二、旅客住宿登记制度1、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2、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3、严禁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入住,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住宿服务。

三、旅馆治安保卫制度1、旅馆应当设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负责旅馆的治安保卫工作。

2、加强对旅馆内部的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3、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者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四、旅馆消防安全制度1、旅馆必须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2、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3、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旅馆客房管理制度1、客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2、客房服务人员应当每日对客房进行清扫,保持客房整洁卫生。

3、发现客房内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可疑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六、旅馆信息报送制度1、旅馆应当将旅客住宿登记信息及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

2、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形迹可疑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七、责任追究制度1、旅馆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

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

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一、总则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和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馆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旅馆业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旅客等相关主体,在旅馆业经营过程中,推行有效的治安管理措施,维护旅馆业的安全稳定。

二、旅馆业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1.注册登记:旅馆业经营者应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在相关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并定期更新登记信息。

2.安全设施:旅馆业经营者应落实安全设施的配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备、监控系统、报警设备等,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3.人员管理:旅馆业经营者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顾客登记:旅馆业经营者应要求旅客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并登记相关信息,以便需要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协助调查。

5.安全宣传:旅馆业经营者应定期组织安全宣传活动,提高旅客的安全意识,提供相应的安全防范知识和应急处理方法。

三、从业人员的责任与义务1.安全巡查: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巡查,检查旅馆内的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窗户、门锁等是否正常运行,并认真记录巡查情况。

2.安全意识培养: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熟悉应急预案,并能迅速应对各类安全威胁。

3.待客礼仪:从业人员应友好热情地对待旅客,提供优质的服务,引导旅客保持良好的住宿秩序,及时报告发现的异常情况。

4.防范犯罪:从业人员应密切关注旅客的行踪和行为,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四、旅客的权益和义务1.住宿安全:旅客有权要求旅馆业经营者提供安全合格的住宿条件,并保证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信息登记:旅客应按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及相关信息,并配合旅馆业经营者的登记要求。

3.文明礼仪:旅客应遵守旅馆内的秩序和规定,文明礼貌地与从业人员和其他旅客交往,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4.自我保护:旅客应提高安全意识,妥善保管个人财物,如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从业人员或公安机关。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管理措施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管理措施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管理措施旅馆业是指提供住宿、餐饮和其他相关服务的场所,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旅游者的重要住宿选择,旅馆业的治安管理至关重要。

一个好的治安管理制度可以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提高旅客的满意度,增加旅馆的竞争力。

本文将重点介绍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的相关方面,包括安全防范措施、人员素质培训、监控设施建设等,以及针对常见问题的管理措施。

一、安全防范措施1. 酒店门禁系统的建设。

对于大型酒店,应配备有效的门禁系统,确保只有住客或经过授权的人员可以进入酒店内部。

门禁系统可以采用刷卡、指纹识别等技术,有效地防止非法侵入。

2. 安全设备的设置。

酒店安全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标准,包括消防设备、监控设备、报警设备等。

消防设备要完善,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疏散通道等。

监控设备要覆盖到位,可以实时监控重要区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

报警设备要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联系,可及时向警方发出求助信号。

3. 客房安全措施。

客房是旅客住宿的重要场所,酒店应采取措施确保客房的安全。

在客房门上设置电子门锁,可以有效地防止非法入侵。

同时,酒店应提供保险箱等设施,供旅客存放贵重物品。

4. 防盗设备的安装。

酒店的公共设施、财务室、仓库等地点易受盗窃或其他违法行为侵袭,因此需要安装防盗设备。

例如,安装红外线探测器、安全窗网、视频监控等设备,有效防范入室盗窃、店内抢劫等违法行为。

二、人员素质培训1. 安全意识培训。

酒店员工要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加强对治安问题的认识和意识,熟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例如协助客人报警、疏散等应急处理措施。

同时,酒店可以定期组织模拟演练和安全培训,提升员工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2. 服务意识培养。

酒店员工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能够提供优质、高效和安全的服务。

在面对一些困难和问题时,应积极寻求解决方案,维护旅客的权益和安全。

3. 素质提高。

酒店员工的素质提高对于治安管理至关重要。

酒店可以定期开展培训课程,提高员工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和心理素质,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异常情况。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的安宁和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旅馆业的各类旅馆。

第三条旅馆业包括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旅馆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章旅馆管理责任第四条旅馆业单位应设立治安管理部门和专职治安管理人员,负责旅馆内部的治安工作。

第五条旅馆业单位应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客房及公共区域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旅馆业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旅馆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划定责任区域和范围,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演练。

第三章客房管理第八条旅馆业单位应对客房进行严格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房的安全和卫生。

第九条客房内应配置有效的防盗门、防护网,提供安全可靠的窗户和门锁,确保客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旅馆业单位应定期对客房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电路、家具、卫生间等设施设备完好,避免发生火灾、漏电等事故。

第十一条旅馆业单位应加强对客房内人员的身份核验,禁止无身份证明的人员入住。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旅馆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核实员工的身份信息,确保员工的合法身份。

第十三条旅馆业单位应对员工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禁止有犯罪记录或不良背景的人员从事敏感岗位的工作。

第十四条旅馆业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员工从业人员应依法穿戴工作牌,随时配合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五章安全防范第十六条旅馆业单位应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楼道、通道、楼梯、电梯等公共区域的监控和巡查。

第十七条旅馆业单位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重要区域进行全天候监控,并设立监控中心进行监控。

第十八条旅馆业单位应加强对来宾的身份确认和登记,收集有效的身份信息,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公安管理工作。

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和住宿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旅馆,是指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并有服务人员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招待所、客栈、培训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农家乐、民宿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馆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派出机构负责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卫计、旅游、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旅馆经营单位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五条设立旅馆,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二)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居民身份证读取设备等住宿信息采集、上传设施;(三)具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治安防范设施,提供公共上网服务的,应当有健全、完善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四)有治安保卫机构或者治安保卫人员;(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六)工作人员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外籍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效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及治安保卫人员无涉黄、赌、毒、恐等被刑事处罚、强制隔离戒毒记录;(七)除家庭式旅馆外,旅馆与居民住宅或者机关、企事业单位位于同一建筑内的,应有相对独立的楼层或者区域,共用公用通道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居民的同意;(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及治安保卫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外籍人员应当同时提供有效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四)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标明房间号、服务台、视频监控设备、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旅馆内部平面图及旅馆方位图;(六)防盗、视频监控、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报送、居民身份证读取设备等治安防范设施安装配备的证明材料;(七)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置方案预案;(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020年旅馆治安管理条例

2020年旅馆治安管理条例

2020年旅馆治安管理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于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于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1月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住宿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住宿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住宿业规范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渝府办发〔2022〕84号•【施行日期】2022.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住宿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全市住宿业服务质量,发挥住宿业在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提升城市形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动住宿业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推进住宿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我市住宿业规范发展,不断丰富住宿业态和产品供给,更好地满足广大消费者多层次、特色化、个性化住宿需求,为高水平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发展目标。

从供给与需求两端发力,注重文化挖掘和产业升级,延伸住宿业产业链,创新住宿业态,力争到“十四五”末,全市住宿从业单位达到2.5万家,实现入境过夜游客人次及增幅、国内过夜游客人次及增幅双提升,各类住宿从业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重点任务(一)大力发展品牌特色酒店。

围绕城市商圈、城市综合体、旅游景区、特色小镇、在建(拟建)大型房地产项目、户外运动基地、酒店公寓等,积极引进国际国内知名酒店品牌落地重庆布局运营。

引导市场主体提升创意水平,建设经营具有巴渝历史文化、地域特色的主题酒店、商务酒店、度假酒店、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等。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颁布机关】公安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1-01-08【实施日期】2011-01-08【备注】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正文:----------------------------------------------------------------------------------------------------------------------------------------------------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旅馆业治安管理

旅馆业治安管理

旅馆业治安管理实践经验分享
对于旅馆业治安管理,一定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 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严格执行客人登记制度是旅馆业治安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加强客人登记制度,可以有效地发现可疑人员和可疑情况,及时采 取措施进行处理。
特点
旅馆业治安管理具有强制性、行政性和专门性的特点。公安 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同时其管理活动 也具有行政性质。此外,公安机关还具有打击犯罪、维护社 会治安的专业能力。
旅馆业治安管理的重要性
保障公共安全
旅馆业是公共场所之一,人员 流动大,治安管理难度大。加 强旅馆业治安管理,可以有效 地防范和打击犯罪行为,保障
旅馆业治安管理典型案例
一家旅馆发生盗窃案件,导致旅客财产损失。经过调查,发现是旅馆的安全管理 存在漏洞,导致盗窃分子有机可乘。旅馆被责令加强安全管理,并赔偿旅客损失 。
一家旅馆因未严格执行客人登记制度,导致一些不法分子潜入旅馆住宿。后来这 些不法分子在旅馆内进行违法活动,被警方查获。旅馆被责令加强登记制度,并 接受处罚。
提高旅馆业治安管理水平的建议
加强培训和管理
加强对旅馆治安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 管理能力。
引入先进技术
引入先进的安防技术和设备,提高旅馆治安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
建立奖惩机制
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对表现优秀的旅馆进行奖励,对存在问题 的旅馆进行处罚,以激励旅馆提高治安管理水平。
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措施与对策
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登记旅客信息、未设置安全出 口、未配备消防器材等。
执行
被处罚的旅馆业应当履行处罚决定,并在 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旅馆业治安管理

旅馆业治安管理

旅馆业治安管理实践经验分享
重视安全文化建设
安全文化建设是提高旅馆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通过加强安全宣传教育 、开展安全活动等方式,提高员工和旅客的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 氛围。
建立旅客投诉处理机制
对于旅客的投诉和建议,旅馆应当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和改进。通过建立旅 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了解旅客的需求和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 平。
旅馆业治安管理典型案例
一家旅馆发生客人财物被盗案件
经过调查发现,该旅馆存在安全管理漏洞,如巡查不到位、监控设备老化等,导 致客人财物被盗。警方及时破案,并将被盗财物归还给客人。该案例提醒旅馆业 者要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巡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一家旅馆发生群体性事件
由于旅馆内部管理混乱,导致客人之间发生纠纷,最终演变为群体性事件。警方 介入处理,并对该旅馆的管理层进行了问责处理。该案例提醒旅馆业者要加强内 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旅馆业治安管理》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旅馆业治安管理概述 • 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 • 旅馆业治安管理实践与案例 • 旅馆业治安管理未来展望与建议
01
旅馆业治安管理概述
旅馆业治安管理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旅馆业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通过一系列管理措施,保障旅 馆业的安全与秩序,防范和打击旅馆内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 。
特点
旅馆业治安管理具有强制性、行政性和专门性的特点。公安 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同时其管理活动 也具有行政性质。此外,公安机关还具有打击犯罪、维护社 会治安的专业能力。
旅馆业治安管理的重要性
保障公共安全
旅馆业作为公共场所,人员流动大,治安状况复杂。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有助于保障旅 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2024年旅店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2篇)

2024年旅店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2篇)

2024年旅店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店业的治安管理工作,提升旅客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根据《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旅店业的治安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履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协同作战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旅店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高星级酒店、经济型酒店、家庭旅馆等。

第二章安全设施与管理第四条旅店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状态。

消防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旅店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制定并贯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六条旅店业应当配备合格的安全员,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旅店业应当设置安全监控系统,监控重要区域和关键部位,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并且保存监控录像至少三个月。

第八条旅店业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安全设备,如防火门、防盗门、防窃听设备等,确保客房的安全。

第三章客房管理第九条旅店业应当为每个客房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有效性。

第十条旅店业应当配备合格的服务人员,负责客房的打扫和整理工作,并保证客房的清洁和卫生。

第十一条旅店业应当定期对客房隐患进行排查,如存在漏水、漏电、异味等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修复。

第十二条旅店业应当建立客房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客房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安全隐患不存在。

第四章旅客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旅店业应当建立健全旅客登记制度,要求旅客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公安机关共享旅客信息。

第十四条旅店业应当加强对旅客的安全宣传,向旅客普及安全知识,提醒旅客防范盗窃、火灾等各类安全风险。

第十五条旅店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巡逻制度,加强对旅客活动区域的巡逻和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旅店业应当建立安全投诉系统,接受旅客的安全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五章应急处理第十七条旅店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应急职责和工作流程,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管理措施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管理措施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管理措施在现代社会中,旅馆业在满足人们住宿需求的同时也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住客安全的重要责任。

为了实现旅馆业治安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治安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1. 安全设施建设制度为保障住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旅馆应制定相应的安全设施建设制度。

这包括建立火灾报警系统、监控系统、紧急逃生通道等,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

2. 人员管理制度旅馆应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员工招聘、培训和考核机制。

员工需经过严格的背景审查和专业培训,熟悉治安管理相关法规,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3. 信息登记制度为了维护住宿人员的身份和信息安全,旅馆需要建立信息登记制度。

住客入住时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建立信息登记档案。

同时,要严格保护住客信息的安全,防止泄露。

4. 巡逻巡查制度旅馆应建立巡逻巡查制度,确保治安管理工作的全面覆盖。

定期巡查旅馆内外区域,特别是公共区域和安全隐患点,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住客的安全。

5.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理是旅馆治安管理的重要一环。

旅馆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制度,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保障住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相应管理措施1. 安全宣传教育旅馆应重视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宣传栏、宣传册等方式向住客普及安全知识。

组织员工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合作共享信息旅馆业可以通过与公安部门和当地治安管理机构合作,共享信息,及时了解周边治安形势。

通过与社区和商圈的联动,建立合作机制,共同维护住客的安全。

3. 安保人员加强巡逻和监控旅馆应加强安保人员的巡逻和监控力度,确保监控设备的有效运行和巡逻区域的全面覆盖。

同时,应建立安保人员轮班制度,保证24小时不间断的安全监控和处理能力。

4. 安全风险评估与改进旅馆应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发现并解决用电、用火、用气等存在的安全隐患。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宿业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宿业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宿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渝府发[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宿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2〕1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3号)、《商务部关于加快住宿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10〕92号)、《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住宿业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1〕435号)精神,为全面提升我市住宿业服务质量,推动住宿业转型升级,现就加快全市住宿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及发展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顾客需求为导向,以规划引导、规范管理为抓手,以提升发展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核心,以集团化、品牌化、连锁化、便利化经营为重点,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行业结构,提高行业集中度,全面提升住宿业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使全市住宿业结构更加优化,集团化、品牌化、连锁化、便利化水平明显提升,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满意度明显提高,节能减排水平迈上新台阶。

大力发展经济型酒店,创建绿色饭店,力争实现住宿业营业额年均增长10%以上,每年新增就业1万人,逐步形成一批年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大型住宿企业集团和一批年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特色住宿企业。

二、工作任务(一)加强法制建设。

研究出台《重庆市住宿业管理办法》,积极宣传贯彻《绿色饭店国家标准》(GB/T21084―2007)、《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经济型饭店经营规范》(SB/T10475―2008)、《重庆市农家乐等级划分与评定》(DB50/T272―2008)等标准,制定完善地方标准和规范性管理文件,建立法规、标准、文件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广泛监督、从业单位自我约束的权责分明、协调一致的管理体制机制,促进行业规范经营。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旅馆业治安管理的基本要求1.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旅客人身财产安全。

2.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治安员,开展治安巡逻、执勤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治安隐患。

3.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落实客人登记管理制度,完善住宿信息登记、留存、查询系统,确保公安机关能够及时获取有关信息。

4.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配备合格的技术设备,如安全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等,保障旅客人身安全。

5.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治安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旅馆业治安管理的具体规定1. 旅客登记管理1.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在旅客办理入住手续时,要求旅客出示有效证件,并将身份信息、住宿时间等相关信息登记在旅客登记簿上。

2.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工作,按照要求提供旅客登记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对未登记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旅客,拒绝其入住,并报告公安机关。

2. 旅馆安全设施的管理1.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适量、合理安装消防设备,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2.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和演练,确保其正常运行。

3.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对重要区域进行全天候监控,并保存监控记录不少于30天。

3. 旅馆业员工管理1.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对员工进行背景调查,拒绝录用有重大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2.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治安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员工考勤制度,严禁员工擅自离职、调离工作岗位。

四、旅馆业治安管理的责任和处罚1. 对违反本办法的旅馆业经营者,公安机关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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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依据目的】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旅馆业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旅馆,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酒店、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店、农家乐等经营单位,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专业公安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内部安保责任】旅馆的内部治安保卫实行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责任制。

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以派驻民警参与三星级以上的饭店(宾馆、酒店)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行政许可】开办旅馆应向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行政许可,获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六条【许可条件】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二)环境安全、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用于经营旅馆的房间应相对集中;(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持有保安员证的安全保卫人员,规模较大的旅馆还应当设立安全保卫机构;(五)有健全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六)在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安装符合本市规定的视频监控系统;(七)有符合行业标准、能够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并实时传输信息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十张床位以下的小规模旅馆可不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但应当明确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同时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许可申请材料】申请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特种行业申请表;(二)拟任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经营场所的方位图和标明房间号、服务台、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内部平面图;(五)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材料;(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七)旅馆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旅馆未达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规模的,可不提供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其消防安全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由公安机关在实施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时直接认定。

第八条【许可程序】公安机关受理旅馆特种行业许可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 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勘验,并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重新申领、变更许可证】旅馆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重新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改建、扩建,变更名称、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应当自变更事项完成之日起的5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并申请换发营业执照。

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申办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第十条【报送安保机构、人员情况】旅馆应当在开业后七日内将安全保卫机构的设置或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的配备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旅馆的安全保卫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前款规定的期限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职责】公安机关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旅馆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二)检查、指导旅馆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旅馆有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三)接到旅馆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十二条【实名登记制度】旅馆应当建立住宿登记制度。

旅馆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相关标牌,告知旅客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入住登记。

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每名住宿人员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房号和入住、退房时间,并即时将入住旅客信息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输公安机关。

登记人员不得为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登记住宿,不得为明知其持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旅客登记住宿,不得凭一人有效身份证件为两名以上旅客登记住宿。

第十三条【值班制度】旅馆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安全保卫巡查职责,维护旅馆安全秩序。

旅馆应当加强门卫值班管理,对要求进入旅客房间的来访人员,应当征得被访旅客同意。

旅馆可以根据需要建立访客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财物保管制度】旅馆应当建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

对旅客交付保存的现金及贵重物品应当单独存放在保险柜(箱)。

旅馆为旅客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向旅客出具停车凭证,履行保管义务。

第十五条【报告制度】旅馆应当建立治安情况报告制度。

旅馆发现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通报查找的赃物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旅馆对其内部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旅馆禁止行为】旅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让、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二)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三)非法泄露入住旅客身份信息和视频图像监控资料;(四)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五)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第十七条【一般禁止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和弩、匕首等管制器具带入旅馆。

禁止在旅馆内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旅客义务】旅客除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如实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配合旅馆登记相关信息;(二)遵守消防管理相关规定,维护消防安全;(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四)支持、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公务,应当经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执法机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并出示工作证件。

人民警察检查旅客房间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和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但是,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称旅客房间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立即检查。

第二十条【民警的保密义务和禁止行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工作中知悉的旅馆住宿人员信息,应当保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不得参与、变相参与旅馆业经营活动或者为旅馆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二】单位未依法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旅馆业经营, 除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单位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追缴。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撤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旅馆转让、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变更经营场所、改建、扩建、变更名称、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时未按规定重新申领或变更《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三】旅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的;(二)对旅馆中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发现的赃物故意隐瞒不报的;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四】旅馆不按规定及时上传住店旅客信息的,或者违反规定擅自泄露旅客身份信息、视频图像监控资料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五】旅客私自留他人住宿的,处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

旅客故意隐瞒真实身份或以他人身份证件登记住宿,造成住宿登记不实的,或者违反有关消防管理规定,有造成火灾危险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责任】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行业协会】旅馆业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对会员开展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我市旅馆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概念界定】本规定所称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海员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身份证件。

未携带上述证件的中国大陆公民,可向住宿地交巡警平台或公安派出所申报,由交巡警平台或公安派出所核实身份后打印其人口信息并加盖公章交申报人,作为入住旅馆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九条【生效日期】本规定自二〇一一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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