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82号令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6.01.23•【文号】公通字[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该篇文件中有关收容教育内容,已于2020年7月21日被《公安部关于保留废止修改有关收容教育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通字[2006]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该法的正确有效贯彻实施,现将《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目录清单
2015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目录清单目次1、国家法律 (1)2、地方法规 (2)3、政府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3)4、国家标准 (7)5、电力行业标准 (9)6、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10)7、风力发电行业标准、规范 (11)8、其他标准、规范 (11)9、公司现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2)电力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目录1、国家法律序号 文号 名称 有效性 备注1全国人大2004.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有效2全国人大2011.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效3国家主席令[2008]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有效4国家主席令[2014]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有效5国家主席令[1995]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09年修订)有效6国家主席令[2001]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有效7国家主席令[2004]第17号TT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TT有效8国家主席令[2005]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有效9国家主席令[2005]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有效10国家主席令[2013]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有效11国家主席令[2007]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有效12国家主席令[2008]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有效13国家主席令[2008]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有效14国家主席令[2008]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有效15国家主席令[2009]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修订)有效16国家主席令[2011]第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有效17国家主席令[2011]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有效18国家主席令[2013]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有效19国务院令[1993]第115号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有效20国务院令[1996]第196号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有效21国务院令[1998]第239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有效22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有效23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有效24国务院令[2003]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有效25国务院令[2003]第394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有效26国务院令[2009]第421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有效27国务院令[2005]第4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有效28国务院2006年1月8日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年1月8日)有效29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有效2015年新增30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有效2015年新增31国务院令[2010]第570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有效32国务院令[2010]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 有效33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有效34国务院令[2011]第599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有效35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有效36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有效2、地方法规序号 文号 名称 有效性 备注1内蒙古人大常委会1997年第59号公告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7年9月24日起施行) 有效2内蒙古人大常委会2005年第16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7月1日实施)有效3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公告[2010]第18号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3、政府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序号 文号 名称 有效性 备注1能源办[1993]45号 电力系统电瓷外绝缘防污闪技术管理规定有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999]第8号令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有效3公安部[2001]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效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3]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有效5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改投资[2003]1346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有效6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004]第1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 有效7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004]第4号电业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有效8国家发改委[2014]14号令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有效2015年新增9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关于开展重点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有效2015年新增1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5]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有效11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005]第9号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有效12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005]第15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有效13发改能源[2005]1690号关于切实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有效1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6]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有效15国办发 [2006]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有效16发改能源[2006]13号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 有效17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006]第22号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有效18国办发明电[2006]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有效19电监安全[2006]28号 关于加强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规定有效20电监安全[2006]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有效21电监安全[2006]34号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 有效 22电监市场[2006]42号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有效2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6]第92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有效2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007]第2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有效25电监安全[2007]11号 关于深入推进电力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有效2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有效27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007]第24号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有效28电监安全[2007]38号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有效 29电监安全[2007]45号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有效30国发[2008]20号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救灾能力建设若干意见有效3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第21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有效32电监安全[2008]43号 国家电监会印发《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有效33国能局电力[2009]1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有效3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有效3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有效36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009]第27号供电监管办法 有效37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009]第28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有效38电监安全[2009]22号 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导则(试行)>的通知有效39国资发群工[2009]52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有效40电监安全[2009]61号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有效41内安监执法字[2009]116号关于加强风电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有效42安监管协调字[2009]124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有效43安监总管二[2009]229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有效44国发[2010]18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有效45国发[2010]2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效46安委办[2010]27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有效4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效4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10]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效49内蒙古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办安全[2010]88号关于印发《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有效50安监总办[2010]13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有效2015年新增51中电联标准[2012]16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年版)有效52安委[2011]4号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有效2015年新增53中国气象局[2011]第8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有效54办安全[2011]26号 关于切实加强风电场安全监督管理遏制大规模风电机组脱网事故的通知 有效55国办发[2011]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检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有效56国发[2011]40号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有效57国家安监总局[2011]42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有效5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11]14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有效59安委[2012]10号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有效60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安全[2012]11号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有效61电监安全[2012]11号 关于印发《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有效62电监安全[2012]16号 关于加强风电安全工作的意见 有效63电监安全[2012]28号 关于加强电力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的指导意见有效64安委办[2012]34号 关于加大推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有效6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有效66电监安全[2012]66号电力行业反恐怖防范标准 有效67电监安全[2013]5号 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有效68电监安全[2013]6号 关于加强电力行业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指导意见有效6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第5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有效70国能综电安〔2013〕210号关于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修订和补充的通知有效71国能安全〔2013〕427号关于防范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指导意见有效72国能安全〔2013〕475号关于印发《电力安全培训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73公治〔2014〕10号 关于贯彻执行《电力设施治安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的通知有效7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有效275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004]第1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 有效7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01]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效77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委[2011]4号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有效78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有效79安监总办[2010]139号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模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有效80国能安全[2014]317号 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有效81国能安全[2014]12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有效8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有效83电监安全[2012]11号 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有效84国能安全[2014]254号 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有效85国能安全[2014]161号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有效86国能综安全〔2014〕469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8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加强电力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有效87国能安全【318】号发 20141210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安全【318】号发文正文有效4、国家标准序号 文号 名称 有效性 备注1GB 5082—1985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有效2GB 6441—19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有效3GB/T 14440—1993 低温作业分级 有效4GB 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有效5GB/T 16178—2011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有效6GB/T 26218.1-2010 污秽条件下使用的高压绝缘子的选择和尺寸确定 第1部分:定义、信息和一般原则有效7GB 50260—1996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有效 8GB 311.1—2012 绝缘配合 第1部分:定义、原则和规有效则9GB 16847—1997 保护用电力互感器暂态特性技术要求 有效 10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有效 11GB 5083—1999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有效 12GB 9448—1999 焊接与切割安全 有效 13GB/T 8349—2000 金属封闭母线 有效 14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有效 15GBZ 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有效 16GB 50034—20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有效17GB/T 2893.1—2013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有效18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有效 19GB 50354—2005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有效20GB 3787—2006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有效21GB 8958—2006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有效 22GB 12158—2006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有效23GB 50150—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有效24GB 50168—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有效25GB 50169—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有效26GB 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规范 有效 27GB/T 14285—2006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有效 28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有效29GB/T 20840.5-2013 互感器 第5部分:电容式电压互感器的补充技术要求有效30GBZ 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有效 31GB/T 3608—2008 高处作业分级 有效 32GB/T 4200—2008 高温作业分级 有效 33GB/T 12801—2008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有效 34GB 2893—2008 安全色 有效 35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有效36GB 10963.2—2008 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第2部分:用于交流和直流的断路器有效37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有效 38GB 17622—2008 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 有效39GB 4053.1—200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有效40GB 4053.2—200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有效41GB 5053.3—200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有效42GB 6095—2009 安全带 有效 43GB 12011—2009 足部防护 电绝缘鞋 有效 44GB 18218—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有效 45GB/T 6096—2009 安全带测试方法 有效 46GB/T 13861—2009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有效 47GB/T 6067.1—201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 总则 有效 48GB 26164.1—2010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有效49GB/T 26218.3-2011 污秽条件下使用的高压绝缘子的选择和尺寸确定 第3部分: 交流系统用复合绝缘子有效50GB 50011—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有效 51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有效52GB 50147—20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有效53GBZ 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有效 54GBZ/T 225—2010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有效 55GB 12523—201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有效 56GB 26859—201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 有效57GB 26860—201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有效58GB 26861—201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 有效59GB 50201—2012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有效5、电力行业标准序号 文号 名称 有效性 备注1DL 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有效2DL/T 596-19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有效3DL 5009.3—2013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3部分:变电站 电力行业标准有效4DL/T 620—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有效 5DL/T 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有效6DL/T 639—1997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运行、试验及检修人员防护细则有效7DLGJ 154—2000 电缆防火措施设计和施工验收标准 有效 8DL/T 722—2000 变压器油中溶解气体分析和判断导则 有效9DL/T 724—2000 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 有效10DL/T 5136—2012 火力发电厂、变电站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有效11DL/T 755—2001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有效 12DL/T 856—2004 电力用直流电源监控装置 有效 13DL/T 5044—2004 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有效 14DL/T 596—2005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有效15DL/T 995—2006 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有效16DL/T 516—2006 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有效 17DL/T 587—2007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有效 18DL/T 1040—2007 电网运行准则 有效 19DL/T 1051—2007 电力技术监督导则 有效 20DL/T 664—2008 带电设备红外诊断应用规范 有效 21DL/T 692—2008 电力行业紧急救护技术规范 有效 22DL/T 393-2010 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试验规程 有效 23DL/T 572—2010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 有效 24DL/T 573—2010 电力变压器检修导则 有效 25DL/T 574—2010 电力变压器分接开关运行维修导则 有效26DL/T 687—2010 微机型防止电气误操作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有效27DL/T 741—2010 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 有效28DL/T 799.1-7—2010 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技术规范 有效29DL/T 796—2012 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 有效30DL/T 544-2012 电力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有效31DL/T 548-2012 电力系统通信站过电压防护规程 有效6、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序号 文号 名称 有效性 备注1AQ/T 9002—200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有效2AQ 3009—2007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有效 3AQ 8001—2007 安全评价通则 有效 4AQ 8002—2007 安全预评价导则 有效 5AQ/T 9006—201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有效 6AQ/T 9004—2008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有效7、风力发电行业标准、规范序号 文号 名称 有效性 备注1FD 002—2007 风电场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试行)有效2水电规安办[2007] 风电场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制度 有效8、其他标准、规范序号 文号 名称 有效性 备注1JGJ 80—19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有效2国家电力公司2001年12月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国家电力公司2001年12月)有效3国电电源[2002]49号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有效4JGJ 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有效 5TSG Q 7014—2008 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 有效 6TSG Q 7015—2008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有效7[2011]16号 内蒙古电网风力发电场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和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范有效8华北电网有限公司 电力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华北电网公司2008年版)有效9TSG Q 6001—2009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有效10内电发展[2009]39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电网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有效11国家电网发展[2009]327号国家电网公司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修订版有效12国家电网安监[2009]664号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有效13国家电网发展[2009]747号国家电网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试行)有效14内经信电力字[2011]26号加强全区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有效15内电安监[2012]26号 电力事故调查规程(试行) 有效16国家电网生[2012]252号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修订版)及编制说明有效17国家电网企管[2014]748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有效18国家电网企管[2014]1117号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有效19国家电网基建[2011]1753号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有效20国家电网安质[2014]265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配电部分有效21Q/GDW 1799.1—2013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部分有效22Q/GDW 1799.2—2013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线路部分有效23JGJ 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有效 24GA 1089-2013 电力设施治安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 有效 25YD/T 1821-2008 通信中心机房环境条件要求 有效26内公通字[2007]70号 内蒙古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办公室组织机构和职责规范有效27内电保护字[2007]2号 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加强全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有效28内公办[2007]93号 内蒙古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办公室警用车辆管理使用规定有效29内保电办[2009】6号 关于加强警企配合工作程序的通知 有效9、公司现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序号 文号 名称 有效性 备注1 内电安监【2014】2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有效2 内电安监【2005】29号 安全生产职责规范 有效3 内电安监【2013】14号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有效4 内电安监【2012】26号 电力事故调查规程(试行) 有效5 内电安监【2013】11号 “两票”管理执行细则(试行) 有效6 内电安监【2014】31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有效7 内电安监【2005】15号 安全预警管理办法 有效8 内电安监【2005】30号 领导干部生产现场到岗到位规定 有效9 内电安监【2005】32号 生产现场检查工作制度 有效10 内电安监【2013】2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施工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有效11 内电安监【2007】38号 关于加强电动隔离开关的运行检修防止发生误操作事故的通知有效12 内电人资【2005】21号 内部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有效13 内电安监【2011】7号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有效14 内电安监【2010】42号 交通火灾事故处罚规定 有效15 内电安监【2009】42号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有效16 内电安监【2013】10号 电力设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技术规范 有效17 内电安监【2014】31号 内蒙古电力行政执法车辆管理使用规定有效。
辅警犯罪认定难点及解决方法(3)
辅警犯罪认定难点及解决方法(3)辅警犯罪认定难点及解决方法-23-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应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两个立法解释明显体现“公务论”。
司法解释亦采用了“公务论”,如,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答复》中明确了上述两类人员在受委托履行或承担监管职责的,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逃脱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2017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了“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
2.正确理解公务的本质。
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首先,从活动的职能来看,从事公务的活动是一种具有领导、指导、组织、监督、管理性质的职能活动。
其次,从活动的内容看,从事的公务是属于公共事务。
是否认定为“从事公务”,应当注重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是否以国家或集体名义进行的,二是从事的行为是否涉及公权力的行使,三是从事的行为是否涉及公众权益。
3.整体看待辅警的活动是否具有公务性质。
辅警是否能成为刑法上的准国家工作人员,关键是要看其在履职期间的活动是否具有公务性质。
结合前述案例,辅警A、B系在执行进行摸排盗窃团伙的任务途中,此任务具有明确的公务特性。
两人后续行为与摸排职务行为有直接联系的,且行为所处理的事务涉及公众利益的,属于国家事务或集体事务的范围,具有执行公务的性质,是执行公务的行为,可视为代表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行为,故A、B可视为司法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刑法上主体要件。
笔者认为,当前司法机关应以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为基础,切实运用合理的法律解释方法,整体评价辅警的“渎职”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认定辅警准国家工作人员的'刑法身份,统一司法认识,可以暂时解决司法实践中对辅警能否成为“渎职”犯罪主体的认定分歧。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有哪些内容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全⽂有哪些内容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民群众⽣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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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全⽂有哪些内容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民群众⽣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百三⼗三条之⼀第⼀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刑法第⼀百三⼗三条之⼀第⼀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威胁⽅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判处罚⾦,应当根据被告⼈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数额。
公安备案所需材料
你日升天信关于公安备案的流程和所需材料:尊敬的用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3号令)、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6】8号)、《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第82号令)有关的要求,各用户应在互联网业务开通后及时至公安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为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此项工作,我公司特此通知如下:所有客户需先在工信部备案号下发以后30天内做出公安备案。
一已完成备案申请准备材料已完成公安备案手续的用户,可将《北京市公安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以扫描电子版的形式刻录成DVD发送至我公司。
(如果没有备案表格首页的需要去公安部门开写证明)二未备案申请前准备材料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用户,下载电子表格北京市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公安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如实填写表格内信息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随下述准备材料(一份)一同交回以待审核。
A 公司性质备案所需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法人身份证件复印件;3.工信部ICP备案许可证明(若是经营性ICP,还需提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经营性ICP通过信产部ICP备案系统网上备案的,可以进入系统抓取显示本公司备案信息的页面,截屏打印并加盖公司公章作为证明);4. 附件5: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书5. 附件2:《北京市公安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一式两份,加盖骑缝章。
B 个人性质备案所需材料(每一页材料都要签字)1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工信部ICP备案许可证明(进入系统抓取显示本公司备案信息的页面,截屏打印并签字作为证明)3附件2:《北京市公安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一式两份。
4附件5::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书。
网安说明:公安备案面对的对象是独立网站,若一个公司有多个网站,则需要填报多个备案表,若一个网站有多个域名,则只需将全部域名填写到一张备案表上即可。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2006]82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2006]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规范公安法制部门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在公安法制建设中的组织、规划、协调和推动等职能作用,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及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div align=right>公安部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div><div align=center>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div><div align=center>目录</div>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范围第三章立法和制度建设第四章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案件审核、审批第五章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制服务、培训、调研和宣传第八章机构和队伍建设第九章内务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规范公安法制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的职能作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坚持为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执法工作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正规化、制度化、法制化。
第三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加强法制业务基础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法制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四条公安部法制部门领导全国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全国公安法制建设。
具体职责是:(一)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推动解决公安执法问题;(二)编制公安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三)办理重大执法问题的请示和答复,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作应用性解释;(四)指导、监督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审批工作;(五)指导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工作,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六)组织、指导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七)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八)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九)组织、开展法律应用研究、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十)参与内地与港澳台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磋商和重大案件处置等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十一)参与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国际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谈判和重大涉外案件处置等涉外法律事务;(十二)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82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2号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互联网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保障互联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是指保障互联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范违法犯罪的技术设施和技术方法。
第三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负责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保障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四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使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不得利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条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
第七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以下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一)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事项或者行为的技术措施;(二)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冗灾备份措施;(三)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技术措施;(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落实的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第八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一)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二)使用内部网络地址与互联网网络地址转换方式为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和内部网络地址对应关系;(三)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等安全审计功能。
第九条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一)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二)提供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三)开办门户网站、新闻网站、电子商务网站的,能够防范网站、网页被篡改,被篡改后能够自动恢复;(四)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计功能;(五)开办电子邮件和网上短信息服务的,能够防范、清除以群发方式发送伪造、隐匿信息发送者真实标记的电子邮件或者短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2号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6(000)030
【摘要】《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已经2005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2页(P16-17)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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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全文_公安部12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行政权力事项表其他行政权力类---行政备案
行政权力事项表(其他行政权力类---行政备案) 填报单位:包头市公安局注:承办机构必须是编制部门批准内设正式机构。
职权实施主体要注明是法定、授权、委托。
行政权力事项表(其他行政权力类---行政备案)填报单位:包头市公安局注:承办机构必须是编制部门批准内设正式机构。
职权实施主体要注明是法定、授权、委托。
行政权力事项表(其他行政权力类---行政备案)填报单位:包头市公安局注:承办机构必须是编制部门批准内设正式机构。
职权实施主体要注明是法定、授权、委托。
行政权力事项表(其他行政权力类---行政备案)填报单位:包头市公安局注:承办机构必须是编制部门批准内设正式机构。
职权实施主体要注明是法定、授权、委托。
行政权力事项表(其他行政权力类---行政备案)填报单位:包头市公安局3.本单位法人、信息网络安全主要负责人、计算机安全员或技术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计算机安全员培训证书复印件。
(若没有计算机安全员证书则需在材料中说明)5.《互联网信息安全责任书》一式两份。
(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6.单位网络拓扑图。
(标明内部IP使用情况)7.本单位制定的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及相应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等。
(包括:信息发布审核制度、网络安全日志审计措施、防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篡改措施、网站24小时交互式栏目信息巡查制度,互联网安全应急处置制度,交互式栏目必须有的关键字过滤技术措施等,)点击此处查看相关的政策法规。
8.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9.经营性网站需提交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电信和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即《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ICP)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0.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还必须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11.提供虚拟主机服务的信息服务单位,还必须提交使用本单位虚拟主机的所有用户的基本情况,包括URL、负责人、联系方式。
国家和地方有关网络政策、法律和法规
国家和地方有关网络政策、法律和法规附录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法规概述(一)第一节信息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概述一、信息网络安全立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二、信息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作用三、信息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四、国外信息网络安全立法概况引言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治国方略。
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方面,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推进国家信息网络安全,也要切实做到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这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国家信息网络安全领域的落实和体现。
10.1.1 信息网络安全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现代法学认为,是社会创造了法。
什么样的社会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法律的发展总是要受到科学技术发展的制约,原有的法律已经无法解决新出现的信息网络安全问题。
(一)网络虚拟社会既离不开现实社会又不同于现实社会,它有许多与现实社会相同的理念与规则,也有许多与现实社会不同的环境、观念、规则和习惯。
网络社会的法律规范,既要遵循现实社会的基本法律准则,又需要反映网络社会自身的特点。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是一种具有鲜明特点的新生事物,信息网络安全是迫切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信息网络是影响现代社会正常运行和发展的极其重要的基础设施(信息高速公路),不法分子对信息网络的攻击一旦得逞,可能导致成千上万台计算机瘫痪,大量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还可能破坏敏感信息、重要数据。
因此,必须通过专门立法,切实保障信息网络的安全,维护网络运行的正常秩序。
(三)原有的法律对信息这样一种无形资产缺乏保护,而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信息存储、处理和传播的方式更是与过去大相径庭,它们的一系列特点需要在立法中予以考虑,比如:1、海量的信息汇聚。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一个信息的海洋。
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信息的组织形式,如各种数据库和超文本信息,极易实现信息共享,查询速度极快,下载、修改和复制信息极其方便快速。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汇编目录(法律法规清单)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汇编目录目录第一部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一、综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2011年7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年12月1日)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5、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 2001年10月27日)二、安全管理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质[2010]164号)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5、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三、安全技术1、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1日)3、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4、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2007年6月14日)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6、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7日)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2004年6月29日)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30号令2010年5月24日)五、建筑起重机械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14日修改)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日)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六、消防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2009年4月30日)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2009年4月30日)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2009年4月30日)根据2012年7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1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七、环境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 1999年7月8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修正案,即《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04年12月29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08年2月28日修订)4、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八、安全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005年12月28日)(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2015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九、安全费用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3、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十、劳动保护及职业健康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号2001年10月27日修正)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16日)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2007年6月29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3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2009年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7月8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2001年10月27日)9、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2002年3月15日)10、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09年6月15日)1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09年8月24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于2012年3月6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1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年7月8日)13、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十一、生产安全事故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3月28日)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2015年5月1日)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07 年12月22日)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年3 月20日)5、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009年5 月27日)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7、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2001年4月21日)十二、突发事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2007年8月30日)2、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应急办函[2009]62号)十三、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及处罚1、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2007年9月25日)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07年11月9日)第二部分标准、规范、规程一、有关标准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4、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1-2008;5、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2-2008;6、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268-2008;7、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141-2008;8、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JTG/T F50-2011;9、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JTG F50-2012;10、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 JTS202-2011;11、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JTS257-2008;12、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J275-2000;1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14、桥梁用结构钢GB/T714-2008;15、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2008;16、碳素结构钢GB/T700-2006;17、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10;18、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19、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20、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12;21、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22、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技术规程CJJ101-2004;23、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01;24、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25、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26、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102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28、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浙建建[2012]54号29、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5〕4号二、土石方及基坑支护1、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T 180-20092、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3、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三、施工用电1、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2012)4、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2006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四、高处作业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2、油漆与粉刷作业安全规范AQ 5205-20083、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五、脚手架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3、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084、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5、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4-20086、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183-20097、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2006六、模板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2、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20133、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 194-2009七、建筑机械1、塔式起重机 GB/T 5031-2008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123、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4、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 JGJ/T 187-20095、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6、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21号)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8、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JG 5058-19959、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JG 121-2000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11、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 DBJ 14-015-20021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JGJ/T 189-200913、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200914、钢丝绳夹GB 5976-2006-T15、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 12602-200916、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5082-8517、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GB15052-9418、起重机吊装工和指挥人员的培训GB/T 23721-200919、起重机司机(操作员)、吊装工、指挥人员和评审员的资格要求GB/T 23722- 200920、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2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2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八、危险作业1、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2、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20083、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4、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2009九、安全防护1、安全网GB 5725-20092、安全带GB 6095-20093、安全带测试方法 GB/T 6096-20094、安全帽 GB2811-20075、安全帽测试方法 GB/T 2812-20066、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7、坠落防护安全绳 GB 24543-20098、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 23468-20099、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1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20111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12、安全色GB 2893-20081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十、应急预案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十一、安全技术资料1、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09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CECS266:2009十二、临时建筑物及垃圾处理1、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 JGJ/T 188-20092、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2009 备案号J960-2009。
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各部门
新增
71.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
2014-9-29
各部门
新增
72.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2014-12-10
各部门
新增
73.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
2016-12-9
各部门
新增
8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总科技〔2015〕75号
2015-07-10
各部门
新增
86.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总局令第84号
2015-8-4
各部门
新增
8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法规/标准编号
实施时间
适用部门
新增或新修记录
一、安 全 生 产 法 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13号
2014-12-01
各部门
更新替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6号
2009-05-01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号
2014.1.1
生产、设备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XXX部长XXX2012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第七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受案第三节询问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鉴定第六节识别第七节证据保全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四节听证的举行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理的决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十二章执行第一节一般划定第二节罚款的执行第三节行政拘留的执行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划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划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留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划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自力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公开、实时的原则,恭敬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大概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2号《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已经2005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互联网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保障互联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是指保障互联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范违法犯罪的技术设施和技术方法。
第三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负责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保障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四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使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不得利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条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
第七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以下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一)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事项或者行为的技术措施;(二)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冗灾备份措施;(三)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技术措施;(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落实的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第八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一)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二)使用内部网络地址与互联网网络地址转换方式为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和内部网络地址对应关系;(三)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等安全审计功能。
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6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47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48
国务院令第630号 国务院令 第619号 国务院364号令 国务院令第463号 国发〔2010〕23号 国务院第586令 国务院639号令 国务院令第628号 国务院令第653号 国务院令第591号 国务院令第583号 国务院638号令 公安部[2008]第109号 公安部令第139号 公安部第61号令 卫生部令第8号 卫计委令 第5号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118
铁安监〔2010〕168号
铁道部 铁道部 铁道部
2013.3.11 2010.12.2 2010.9.20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01
铁总建设〔2014〕16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4.9.1
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102
铁总运〔2014〕272号
铁路总公司
2014.12.1
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103
质监总局[2009]第115号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它从
78
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安监管人字123号
国家安监局 国家安监局
国家质检局 国家质检局 国家质监局 国家安监局
2002.12.18 2015.5.29
2001 2011
2002.12.18
7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3〕101号
国务院办公厅
2013.10.2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80
安监总局【2009】第17号
国家安监总局
2009.5.1
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12.27•【文号】公通字[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规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名称及其法律依据的适用,现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0年12月二十七日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规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名称及其法律依据的适用,现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涉及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名称及其适用规范如下:一、治安管理(1至401)(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法律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1、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第15条、第16条,《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10条)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制造、贩卖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
对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制造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4条及第15条。
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16条。
无线wifi审计_wifi审计 公安部认证
无线wifi审计_wifi审计公安部认证据悉,鉴于日前缺乏统一管理,存在巨大公共安全隐患的公共WiFi,包括非经营性的诸如餐饮、酒店、商超等场景,特别是新出现的公共交通场景的WiFi,将实现规范的准入制度管理。
实际上,国家在2021年上半年就正式推出无线上网准入规范。
无线上网需求巨大,WiFi热点数量质量乏力在商业WiFi没有流行前,我国提供的WiFi热点主要由三大国有电信运营商提供,热点数合计大约在400万-600万,均采取实名收费方式使用。
随着千元智能机的普及以及流量费的逐年降低,无线终端迅猛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具备WiFi上网功能的设备终端(含只有WiFi上网接口的平板电脑)大约在10亿级别,运营商的热点远远不能满足企业和个人的需求。
由于各种原因,电信运营商是公众WiFi并没有找到好的盈利模式,多方信息显示,在未来运营商的热点不会增加。
随着2021年开始的商业WiFi创业热潮的来袭,无数个上万的热点开始在各种场景被建立,他们除了采取固网加路由的WiFi形态外,以公共交通为主要场景,诸如地铁、火车、公交车、出租车,出现上网卡加路由的WiFi形态。
绝大多数属于免费提供,属于非经营性。
预计在不久的将来,或许电信运营商提供的热点将被边缘化。
据猛科技分析,未来的热点将会形成如下格局,电信运营商热点、政府主推的公众热点、商业WiFi热点、商家自主WiFi和家用热点。
WiFi存在巨大信息安全隐患值得关注的是,包括在2021年3月31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WiFi产业联盟安全工作会议上,WiFi的安全成为讨论的焦点。
在大会上推出了绿色上网倡议,以及针对网民的倡议和APP开发者的呼吁。
接下来,由服务机构hotlabs将建立WiFi服务标准,让网民上网更加完全。
用通俗的说法来讲,WiFi的安全问题由三个完全不同的安全问题组成。
有专家总结为三种模式,第一个叫网内有贼,第二个叫网就是贼,第三个叫网后有贼。
而从安全危害来讲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用户(企业或个人)隐私的泄露和(企业或个人)财产的不安全,另一个是面向政府信息管控的不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8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82号令(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82号令发布,2006年3月1日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互联网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保障互联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是指保障互联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范违法犯罪的技术设施和技术方法。
第三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负责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保障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四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使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不得利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条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
第七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以下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一)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事项或者行为的技术措施;(二)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冗灾备份措施;(三)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技术措施;(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落实的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第八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一)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二)使用内部网络地址与互联网网络地址转换方式为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和内部网络地址对应关系;(三)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等安全审计功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摘要: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概述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具体内容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适用情况和案例
正文: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概述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用来规范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第八十二条是该法律中的一个条款,主要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措施。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具体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具体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
(二)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违法携带、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危险物品,情节较重的;
(四)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重的。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适用情况和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1.在公共场所扰乱公共秩序,如在街头放风筝、在商场大声喧哗等;
2.散布不实信息,制造恐慌,如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虚假消息;
3.非法携带、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危险物品,如私自携带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4.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拒不配合警察执法、故意挑衅警察等。
例如,某人在疫情期间,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虚假疫情信息,制造恐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该人将会被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总的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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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82号令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互联网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保障互联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是指保障互联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范违法犯罪的技术设施和技术方法。
第三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负责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保障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四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使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不得利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条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
第七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以下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事项或者行为的技术措施;
(二)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冗灾备份措施;
(三)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技术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落实的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第八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
(二)使用内部网络地址与互联网网络地址转换方式为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和内部网络地址对应关系;
(三)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等安全审计功能。
第九条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
(二)提供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
(三)开办门户网站、新闻网站、电子商务网站的,能够防范网站、网页被篡改,被篡改后能够自动恢复;
(四)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计功能;
(五)开办电子邮件和网上短信息服务的,能够防范、清除以群发方式发送伪造、隐匿信息发送者真实标记的电子邮件或者短信息。
第十条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
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
(二)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
(三)联网使用单位使用内部网络地址与互联网网络地址转换方式向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和内部网络地址对应关系。
第十一条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安装并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照本规定采取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应当具有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的联网接口。
第十三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依照本规定落实的记录留存技术措施,应当具有至少保存六十天记录备份的功能。
第十四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不得实施下列破坏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行为:
(一)擅自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安全保护技术设施、技术手段运行;
(二)故意破坏安全保护技术设施;
(三)擅自删除、篡改安全保护技术设施、技术手段运行程序和记录;
(四)擅自改变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用途和范围;
(五)其他故意破坏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或者妨碍其功能正常发挥的行为。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公安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派人参加。
公安机关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及时整改。
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联网使用单位,是指为本单位应用需要连接并使用互联网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单位,是指提供主机托管、租赁和虚拟空间租用等服务的单位。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