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中的时间、数字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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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
计工作的证明,向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3.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六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
理机构备案。
4.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
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5.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
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6.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积不得少于24小时。
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 会计员的基本任职条件中,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2. 助理会计师的基本任职条件中,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责的能力;
大学本科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两年以上;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
3. 会计师的基本任职条件中,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两年左右;
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两至三年;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
4. 高级会计师的基本任职条件中,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之物两至三年;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
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5. 报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⑵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⑶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⑷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⑸取得博士学位。
6. 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或者在考试期间有相关违纪行为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已取得的会
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7.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中,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
1. 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已发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⑵私设会计账簿的;
⑶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会计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⑷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⑸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⑹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⑺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⑻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损毁、灭失的;
⑼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⑽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2. 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
⑴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
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⑵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
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⑶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追索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
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5. 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⑴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只是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①对玩忽职守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上述罪行的,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⑵泄露国家秘密罪